第三章 林木管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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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37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林木管护
分类号: F326.242
页数: 2
页码: 297-298
摘要: 介绍了酒泉的林木管护情况。
关键词: 甘肃省 酒泉市 林业

内容

第三章 林木管护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49年10月至1957年12月,设林业科,配备专业人员15人。1958至1966年1月,由农林科、农林局管理林业,配备林业专职人员10人。1966年2月至1982年3月,由农业局、农业管理站、农林牧局管理林业,林业专职干部5人。1982年4月,林业局成立,至1989年职工增为20人,其中技术人员9人,设股室5个,辖林场5个、林业工作站1个。
  第二节 业务机构
  林业工作站建于1964年1月,配备工作人员5人,其中林业技术人员3人,设林业技术试验基地72亩。
  1966年,建立西峰、银达、临水、上坝分站4个,配备人员11人。划拨试验地76亩。
  1967年6月,林业工作站人员增为15人。1968年4月,林业站撤销,业务移交农业管理站,留用技术人员3人,其余人员下放“五七”干校参加劳动。1971年2月,林业工作站恢复,配备人员10人。1974年,林业站人员增为18人,其中技术人员5人。1989.年,林业站职工27人,其中技术人员13人,经营果园36亩。
  第三节 林木管护
  酒泉县人民政府多次制发护林规定。1950年4月,政府发布通告,重申不得借口砍伐树木。1950年11月,政府发布《迅速建立护林组织机构,严格保护森林并禁止滥伐》的紧急指示,明确提出祁连山森林与全县16万人民生死相关,须严加保护,建立护林组织,严格护林制度。1951年4月,政府发出转发祁明区护林公约的通知,要求区乡成立护林委员会,制定护林公约,切实保护林木资源。1951年5月,政府发布严禁滥伐森林、偷卖木料的通告,要求木料持有者领取登记证,始可上市出售,违者木料没收,木主受严厉处分。1954年8月,政府发布荒滩封育通令,从9月起黑山湖、黄泥堡、红柳园子共8000余亩荒滩荒坡植被进行封育。1983年2月,政府发出《国营、集体树木采伐更新规定》的通知,林木采伐实行分配指标,限额采伐,边采伐边更新办法,林业管理部门首次向各乡下达林木生长量为1.78万立方米,年采伐量为0. 36万立方米。1984年8月,政府发布建立沙生植被封护区的决定,在茅庵河、白培瘩滩建立6万亩沙生植被封护区,设封护站2处实施封护。1985至1986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农村普遍订立乡规民约。
  建立护林组织。建国后,各乡建立护林委员会,村组建立护林小组,设兼职护林员。1970年后,建立乡、村、组三级护林组织,林木重点地段配备护林员。1980年后,贯彻政府关于管护林木保护天然植被的16条规定,开展“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教育,集体承包给农户的树木,由承包者管护。公路、渠道林带由主管部门划段,交临近村组管护,实行护林责任制,护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管护人员失职,林木遭受损失的受经济处罚。
  查处毁林案件。1954年6月,1区张X X在防沙林带内砍伐树苗360株、杨树5棵,放牧牲畜啃坏树木27棵,判处徒刑1年。1957年6至9月,屯升乡沙山王XX、陈XX砍伐明花乡红柳400余株;丰乐乡中截、大庄部分农户砍伐祁连山松树4000余株,毁林者受到经济处罚。1964年,水磨沟刘XX砍伐国有林木7500余株,受到法律制裁。1973至1978年,查处毁林事件18起,涉及25人,令其补栽林木或经济处罚。1981至1986年,查处砍伐防护林木,采伐沙生植被等毁林事件19起,涉及177人,受到刑事处理1人,176人受到补栽林木和罚款处理。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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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

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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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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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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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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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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