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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土改前封建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199
颗粒名称:
土改前封建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127.42
页数:
2
页码:
171-172
摘要:
介绍了酒泉在土改前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情况。
关键词:
甘肃省
酒泉市
地方经济
内容
土改前封建土地所有制
鸦片战争前后,甘肃已步入封建社会末期,土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广大农民丧失土地,陷入贫困的深渊。土改前,酒泉有地主872户,占总户数的3.73%,耕地134793亩,占总耕地的18.67%,户均154. 58亩;有雇农5085户,占总户数的21.76%,耕地12954亩,占总耕地的1.79%,户均2.55亩;有贫农8576户,占总户数的22.16%,耕地159943亩,占总耕地的22.16%,户均18.65亩。地主户均占地是贫农的8倍,雇农的61倍,农民阶级受层层压榨,灾难深重。
地租是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地租剥削额一般都占农民收入的一半以上。如在“肃州屯田条例”中规定:“招募屯户,既定之后,所需种籽……总系在官借给,种成后先待扣还,然后将余粮官民各半分”,农民全年收获除官民各半平分外,还有籽种、牛车、农具之费,所余无几。民国时期的地租形式有:议租,又称活租,一年一议,由业主、佃农根据当年收成情况确定交租标准;包租,又称死租,由主佃双方在建立租佃关系时订契约,确定每亩每年的交租数额,以后不论收成好坏,均须照约交租;预租,佃农在租田时预付下年租金,否则不得租种;押租,地主在佃户租田时收取押租,佃农交付押租后,仍然照常交租,待退佃时才退还押租;伙种,一无所有的农民,依靠自己的劳力在业主的土地上从事耕作,待收获时,与业主均分籽粒,谓之“伙务农业”,它是业主利用其土地占有权无偿吞蚀种地人剩余劳动的一种剥削手段。
赋税是封建地租的另一种形式,是贵族、地主阶级的国家政权剥夺压榨广大农民群众的主要方式。甘肃人民所承受的赋税历来是极其繁重的,税额之高,全国所罕见。“地粮不清”,“额赋不均”更为普遍,到处是“强者地多粮(指田赋粮)少,弱者地少粮多,甚至贫者纳无地之粮,富者种无粮之地。”官绅豪强隐匿田亩,拒不交粮,以及“人丁逃亡”等赋额短细,都有“活户包赔”,交纳历年赋税“积欠”是甘肃人民的一大灾难。
各种徭役负担,同赋税一样,名目繁多,各行各业,都有常年固定差役,如逢官署迎春开印,或需纤夫输送,或修桥补路,筑渠建堡之际,还要随时追加劳役。有时挨门轮纳,有时由里胥随意指派,毫无定额,任其所欲。尤其每逢“军旅烦兴”之际,官府、军营到处强拉民夫车马,按亩均摊所需费用,更使“差务络绎”,人民“疲于奔命”。贫民为了避差逃役,只得离乡背井,流浪四方。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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