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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19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分类号:
F127.42
页数:
9
页码:
171-179
摘要:
介绍了酒泉的生产关系变革,包括:土地改革、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
关键词:
甘肃省
酒泉市
地方经济
内容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土地改革
土改前封建土地所有制
鸦片战争前后,甘肃已步入封建社会末期,土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广大农民丧失土地,陷入贫困的深渊。土改前,酒泉有地主872户,占总户数的3.73%,耕地134793亩,占总耕地的18.67%,户均154. 58亩;有雇农5085户,占总户数的21.76%,耕地12954亩,占总耕地的1.79%,户均2.55亩;有贫农8576户,占总户数的22.16%,耕地159943亩,占总耕地的22.16%,户均18.65亩。地主户均占地是贫农的8倍,雇农的61倍,农民阶级受层层压榨,灾难深重。
地租是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地租剥削额一般都占农民收入的一半以上。如在“肃州屯田条例”中规定:“招募屯户,既定之后,所需种籽……总系在官借给,种成后先待扣还,然后将余粮官民各半分”,农民全年收获除官民各半平分外,还有籽种、牛车、农具之费,所余无几。民国时期的地租形式有:议租,又称活租,一年一议,由业主、佃农根据当年收成情况确定交租标准;包租,又称死租,由主佃双方在建立租佃关系时订契约,确定每亩每年的交租数额,以后不论收成好坏,均须照约交租;预租,佃农在租田时预付下年租金,否则不得租种;押租,地主在佃户租田时收取押租,佃农交付押租后,仍然照常交租,待退佃时才退还押租;伙种,一无所有的农民,依靠自己的劳力在业主的土地上从事耕作,待收获时,与业主均分籽粒,谓之“伙务农业”,它是业主利用其土地占有权无偿吞蚀种地人剩余劳动的一种剥削手段。
赋税是封建地租的另一种形式,是贵族、地主阶级的国家政权剥夺压榨广大农民群众的主要方式。甘肃人民所承受的赋税历来是极其繁重的,税额之高,全国所罕见。“地粮不清”,“额赋不均”更为普遍,到处是“强者地多粮(指田赋粮)少,弱者地少粮多,甚至贫者纳无地之粮,富者种无粮之地。”官绅豪强隐匿田亩,拒不交粮,以及“人丁逃亡”等赋额短细,都有“活户包赔”,交纳历年赋税“积欠”是甘肃人民的一大灾难。
各种徭役负担,同赋税一样,名目繁多,各行各业,都有常年固定差役,如逢官署迎春开印,或需纤夫输送,或修桥补路,筑渠建堡之际,还要随时追加劳役。有时挨门轮纳,有时由里胥随意指派,毫无定额,任其所欲。尤其每逢“军旅烦兴”之际,官府、军营到处强拉民夫车马,按亩均摊所需费用,更使“差务络绎”,人民“疲于奔命”。贫民为了避差逃役,只得离乡背井,流浪四方。
土地改革
为使农民摆脱剥削和贫困,实现“耕者有其田”,建国后分三期开展了土地改革群众运动。1951年9月16日至1952年1月15日,在河北区、嘉峪区、西南区和西店区的32个乡进行土改试点,派出省、分区、县、区四级干部556人,历时105天;1951年12月20日至1952年4月20日,在城东、临水、总寨3个区27个乡进行第二期土改,派出干部、积极分子、中小学教师等619人,历时120天;1952年1月中旬至5月20日,在河东、河西和西店区(半区)27个乡进行第三期土改,历时120天。在土改中,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路线。运动的步骤分为: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成份、说理斗争、没收征收、分配果实、整顿组织等阶段。通过宣传党的土地改革政策,“谁养活谁”的讨论,揭露地主剥削农民的种种罪行,使农民认识到封建剥削制度是阻碍生产力发展和造成农民贫困的根源,提高阶级觉悟,积极拥护和参加土改。涌现出土改积极分子2582人,从贫雇农积极分子中选拔基层干部3799人,吸收发展青年团员1079人,壮大了农会、民兵组织,发展农会会员5400人,达到47393人,发展民兵3013人,达到9528人。据6个区统计,组织农会会员对415名恶霸地主和不法地主分子进行了算帐诉苦与说理斗争。全县对罪大恶极、反抗土改的地主分子358人给予严厉打击,其中被判处死刑X X人,死缓9人,无期和有期徒刑222人。全县划定地主872户,没收土地128034亩、房屋19922间、耕畜8953头、农具59274件、家具66528件、衣物23268件、粮食1003万斤。废除农民对地主的债务,取消高利贷剥削。没收征收之土地,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各户在原耕地基础上,依据土地的肥瘠远近,抽补调整。对房屋、耕畜、农具等实物分配,农村贫民得到照顾。全县9908户贫雇农,分得土地113324亩,房屋13008间,耕畜7146头,农具家具93941件,粮食812万斤。也分给地主一份土地,促其劳动,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52年10月至1953年5月分两期(第1期90天,第2期100天)进行了土改复查和查田定产工作,有省、分区、县、区、乡干部1083人参加。改定错划成份223户(地主110户、富农10户),补退了土地、房屋等实物;补定漏划成份者12户;对土改剩余果实和复查中新没收的果实,给贫雇农2325户、其他成份547户作了分配;给清真寺补退土地188. 48亩,房屋8间。
经过查定工作统计,全县土地面积825361亩,其中:耕地685888亩,荒地139473亩。耕地划为3类11等,亩均产量147斤,总产量定为10121万斤。
土改后,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土地改革基本情况
项 目 单位 阶 层
合计 雇农 贫农 中农 富农 地主 其他 公有 土地
土改前后耕地占有情况 各阶层总户数 户 23372 5085 8576 6977 722 872 1140
比 重 % 100 21. 76 36.69 29. 85 3. 09 3. 73 4. 88
土改前 面 积 亩 721781 12954 159943 298074 64437 134793 6768 44812
占 % % 100 1. 79 22. 16 41. 3 8. 93 18. 67 0. 94 6. 21
户 均 亩 30. 88 2. 55 18. 65 42. 72 89. 25 154.58 5. 94
土改后 面 积 亩 721781 69654 216567 313932 55182 40661 15321 10464
占 % % 100 9. 65 30 43. 5 7. 65 5. 63 2. 12 1. 45
户 均 亩 30. 88 13.7 25.25 45 76. 43 46. 63 13. 44
土改中耕地分 各阶层得益户数 户 12720 4771 5137 1921 891
各阶层得益耕地 亩 147586 56700 56624 25145 9117
配情况 户均得益耕地 亩 11. 6 11. 88 11.02 13.09 10. 23
四大财产分配情况 各阶层得益户数 户 19008 4917 8081 5053 957
四大财产分配数 房 屋 间 15704 8721 4287 1192 1504
农具家具 件 117540 48437 45504 15804 7795
耕 畜 头 8012 3919 3227 407 459
粮 食 万斤 959 339 473 90 57
第二节 农业、手工业集体化
农业集体化
农业互助组 1951年春,县委根据中央指示,在原有代耕、调工、帮工等形式的基础上,引导农民组织“以工抵工,差额照补”、“人抵牛工”等形式的互助组,规模从四五户至十几户不等,到1951年末全县办起互助组1354个,参加互助组的农户13538户,占总农户的64. 91%,分为临时和常年两种。至1952年,互助组增为3293个,入组农户16006户,占总农户的77. 3%。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春西峰乡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9户,保留土地和生产资料私有权,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产品60%按劳分配,40%按土地分红。1954年在银达乡、花寨乡、清水乡各建初级社1个,全县初级社达到4个,入社农户增为274户,占总农户的1.21%。1955年贯彻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指示,批判“小脚女人走路”的工作方法,至年底初级社激增为456个,入社农户19890户,占总农户的84. 82%。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试办土地除少量自留地外全部入社,耕畜和大中型农具折价归社,统一组织生产,分配产品,实行“按劳取酬”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9个,入社农户3031户。1957年高级社增为120个,入社农户26276户,占总农户的99.95%。
农业互助合作基本情况
项 目 单位 1951 年 1952 年 1953 年 1954 年 1955 年 1956 年 1957 年 1958 年 6月
农业总户数 户 20856 20707 22708 22705 23450 25828 26288 26288
互助组数 个 1354 3293 2307 3002
入组农户 户 13538 16006 12412 15480
占总农户的% % 64. 91 77. 3 54. 66 68. 18
续表
项 目 单位 1951 年 1952 年 1953 年 1954 年 1955 年 1956 年 1957 年 1958 年 6月
农业社数 个 1 4 456 398 120 120
初级社 个 1 4 456 389
高级社 个 9 120 120
入社农户 户 9 274 19890 23899 26276 26276
占总农户的% % 0. 04 1.21 84. 82 92. 53 99. 95 99. 95
入初级社农户 户 9 274 456 20868
占总农户的% % 0. 04 1.21 84. 82 80. 8
入高级社农户 户 3031 26276 26276
占总农户的% % 11. 73 99. 95 99. 95
注:资料来自市计委编印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按照“一大二公”的形式和“政社合一”的体制,在全县120个高级社的基础上建立人民公社11个,参加公社的农户2.87万户,每社平均2609户。一度用“大兵团作战”方式组织生产,推行“吃饭不要钱”的伙食供给制,兴办集体食堂,刮起了 “共产风”,无偿调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出现高指标、瞎指挥,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1959年4月,召开四级干部会议,贯彻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和毛泽东主席给省、地、县、公社、队、小队6级干部的《党内通讯》,开展算帐退赔,开始纠正刮“共产风”和“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1959年5月,恢复社员自留地,每户划给3至5分,社员在宅旁、院内、路边、渠旁的空地种植粮食等作物,不征不购,不顶口粮。1960年,确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61年5月,停办农村集体食堂。1961年公社由11个调整为24个,大队由111个调整为191个,生产队由917个调整为1220个,每队平均户数由31户调整为23户。1964年党中央发出“农业学大寨”的号召,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1967年5月,推行大寨劳动管理“标兵工分,自报公议”的作法,大批“工分挂帅”,使平均主义盛行,有的还收回自留地,现金按人头分配10%至20%。1975年公社调整为18个,大队调整为155个,生产队调整为1210个,每队平均户数为30户。1983年3月,改变“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村建制,推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土地包干到户,人民公社结束。
人民公社组织变动情况
项 目 公社数 (个) 大队数 (个) 生产队数 (个) 每队户数 (户) 参加公社户数(万户) 核算形式
1958 年 11 110 1001 29 2.87 以大队核算
1959 年 11 111 1001 31 3. 06 以大队核算
1960 年 11 111 917 31 2. 88 以生产队核算
1961 年 24 191 1220 23 2. 83 以生产队核算
1962 年 27 191 1236 24 2. 91 以生产队核算
1963 年 27 191 1247 23 2. 9 以生产队核算
1964 年 27 183 1247 23 2. 86 以生产队核算
1965 年 18 152 1206 24 2.88 以生产队核算
1967 年 18 147 1201 25 2.97 以生产队核算
1973 年 18 151 1200 29 3. 5 以生产队核算
1975 年 18 155 1210 30 3. 62 以生产队核算
1982 年 19 159 1316 32 4. 2 以生产队核算
手工业合作化
1952年6月,由尚秀俊等发起成立铁木器生产合作社,入社38人,年末完成产值3万元。1953年入社人员增至48人,完成产值9万元。1954年,建立缝纫、煤炭等合作社(组)14个,年末合作社(组)达到15个,入社人员增为258人,产值增为48万元。1955年,建立制鞋、自行车修理等合作社(组)7个,年末合作社(组)达到22个,入社人员增为698人,产值增为114万元。1956年,建立织蓆、制毡等合作社(组)13个,年末合作社(组)达到35个,参加社(组)的户数达到744户,占手工业总户数941户的79%,入社(组)人数达到1721人,占手工业总人数1918人的90%,入社(组)资金达到439万元,占手工业资金总额的93%,实现对分散经营小生产者的合作化。1957年合作社(组)调整为31个,从业人员2035人,产值581万元,比1956年增44万元。1958年,城市手工业合作社(组)转为地方国营工业,农村建立公社工业(集体所有制)19个,从业人员719人,产值223万元。1959年,新增街道工业14个,公社工业增为40个,共有从业人员1760人,产值419万元。1960年,集体所有制工业调整为36个(其中街道工业8个、公社工业28个),从业人员1709人,产值511万元。1961年,恢复手工业合作企业14个,集体所有制工业调整为19个(其中街道工业7个、公社工业12个),共有从业人员1590人,产值141万元。1962年手工业合作企业增为21个,街道工业调整为1个。公社工业停办,从业人员减为834人,产值151万元。1963年以后,手工业合作企业稳定在20个左右,从业人员保持在1100人上下,并逐步发展为门类众多,用现代技术装备的二轻工业。
第三节 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从1953年开始,政府对私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私营商业不再经营粮食。1954年,缩小地区差价、批零差价,限制私营商业的活动范围。1955年,改造私营批发商,百货、烟酒、棉布等主要商品由国营公司批发,私营商业为国营企业经销、代销。1956年,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展开,在私营商业1342户中过渡为国营的35户,建立公私合营企业16个、305户,建立合作商店32个、816户,建立合作小组7个、85户,组织起来的户数达到1241户,占私营商业总户数的92%。组织起来的从业人员达到1730人,占总人数1869人的93%,其中进入国营企业46人,公私合营企业649人,合作商店950人,合作小组85人。改造资金98.06万元,占私营商业资金总额99. 87万元的98%,其中带入国营企业1.86万元,公私合营企业72.83万元,合作商店22.03万元,合作小组1.34万元。仍为私人经营、归口管理的101户、139人,资金1.81万元。
1958年,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全部过渡为国营商业,合作小组和部分自营户改为国营商业的代购代销店。
1961年,对过渡为国营商业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从归口的国营公司划出,组建百货、副食、糖烟酒等合作商店8个,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83年,合作商店与归口管理的国营公司脱钩,成立商业综合公司,属集体所有制性质。
1989年有门点42个,职工301人,固定与流动资金143. 8万元,商品销售和营业收入1006万元,利润14万元。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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