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2015年张掖市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率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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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唯一号: 292134020220002072
专题名称: 1996-2015年张掖市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率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2921/01/object/PDF/292110020220000007/001
起始页: 0437.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征税范围只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坐落在农村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从价纳税的,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从租纳税的,按照实际租金收入计征,其税率为12%。 计税依据是按照应税房屋房产原值的1.2%计征。对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出租房屋,按照年租金收入的18%计征城市房地产税。1996年,城市房地产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管,1997年1月起,由地税系统负责征管。2009年1月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1996—2015年,共征收房产税4.19亿元,年均增长14.36%。

知识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张掖地区志》续志,上限为1996年,下限为2015年。本志遵循事以类聚原则,分篇、章、节、目(子目)层级,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全志由序言、凡例、大事记、概述、专志等组成分七个篇章,以述、记、志、传、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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