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规费、基金及附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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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133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规费、基金及附加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2
页码: 353-354
摘要: 本节记述了张掖市社会保险基金、甘肃省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工会经费情况的概况。
关键词: 张掖市 地方税务 规费 基金 附加税

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
  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组成。2000年将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改为由地税部门征收。同年3月底,纳入地方统筹的养老、失业、医疗三个费种移交地税部门全面征收。2001年4月,实行行业统筹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移交地税部门全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与税收同征同管,实行税费一体化管理。2000—2015年,共征收社会保险基金62.12亿元,年均增长22.63%。其中失业保险基金3.98亿元,年均增长19.35%;养老保险基金39.02亿元,年均增长18.9%;工伤保险基金1.26亿元,年均增长66.69%;医疗保险基金17.12亿元,年均增长50.71%;生育保险基金7460万元,年均增长56.75%
  二、甘肃省教育附加
  对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 (包括开办初期享受免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从1995年1月起,按月营业额的3%计征甘肃省教育附加。从1995年1月起按月营业额的2%计征教育附加,对省内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体旅店),从通知公布之日起按实际住宿天数每张床位每天加收1元教育附加。上述三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2010年6月,在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 (简称 “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实际缴纳 “三税” 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996—2015年,共征收甘肃省教育附加1.7亿元,年均增长21.82%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7月起,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 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税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体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1998年3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从1997年7月7日起,对娱乐业征收的甘肃省教育费附加停止执行,一律按3%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2015年,共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765万元。其中:1997—2012年持续增长,年均增长15.14%;2013—2015年逐年下降,2015年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3万元。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2005年12月,对域内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险金,自2006年起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2006—2015年,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3269万元,年均增长7.3%。
  五、工会经费
  2005年12月,域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按比例上缴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基层工会组织筹备期间拨缴的工会经费 (筹备金),2006年1月起,在有条件的地区由地税机关代收。机关、不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由本级财政按季直接划拨给同级地方工会,地税机关不予代收。2009年11月,工会经费代收范围: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由缴费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代收。2009年12月以前,缴费单位按其应上缴部分缴纳工会经费 (筹备金)。2006—2015年,共征收工会经费2860万元,年均增长12.38%。

知识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张掖地区志》续志,上限为1996年,下限为2015年。本志遵循事以类聚原则,分篇、章、节、目(子目)层级,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全志由序言、凡例、大事记、概述、专志等组成分七个篇章,以述、记、志、传、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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