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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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133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种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4
页码: 350-353
摘要: 本节记述了张掖市地税种类的介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类、财产及资源税类、行为及特定目的税类、农业税类。
关键词: 张掖市 地方税务 税种

内容

1996—1999年,地税部门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2009年恢复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从2006年起,征收管理烟叶税。2007年,开征车船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等税种合并取消或停征。除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外,还承担包括国家确定的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甘肃省教育附加、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社会保险费、旅游发展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和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
  一、流转税类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其中营业税是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一)营业税 分为9个税目,其中交通运输业、建装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5%~20%。1996年,娱乐业统一执行12%的税率。2000年4月起,对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作调整:游戏机、高尔夫球、保龄球由原来12%调整为16%,其他娱乐项目由12%调整为14%。2001年5月,营业税娱乐业税目的税率调整为20%。2004年7月,台球、保龄球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6—2015年,共征收营业税70.03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8.80%。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一起在流转环节征收的附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按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城镇的,税率为1%。1996—2015年,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5.74亿元,年均增长15.35%。
  (三)教育费附加 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一起在流转环节征收的附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按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税金。教育附加费税率为3%。1996—2015年,共征收教育费附加3.82亿元,年均增长17.15%。
  二、所得税类
  (一)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从2008年1月起,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执行25%。1996—2015年,共征收企业所得税17.92亿元,年均增长19%。
  (二)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2011年9月,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个人所得税征收主要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从境外取得所得、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1996—2015年,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4.41亿元,年均增长36.25%
  三、财产及资源税类
  (一)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 征税范围只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坐落在农村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从价纳税的,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从租纳税的,按照实际租金收入计征,其税率为12%。
  计税依据是按照应税房屋房产原值的1.2%计征。对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出租房屋,按照年租金收入的18%计征城市房地产税。1996年,城市房地产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管,1997年1月起,由地税系统负责征管。2009年1月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1996—2015年,共 征收房产税4.19亿元,年均增长14.36%。
  (二)车船税 2007年1月起,统一合并为车船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在域内使用的车船。纳税人为应税车辆、船舶的使用人。按照规定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的船舶不纳此税。车辆使用牌照税采用定额税率。1996年,车辆使用牌照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管,1997年1月起,由地税系统负责征管。1996—2015年,共征收车船税2.25亿元,年均增长30.65%。
  (三)资源税 2011年,域内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人。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1996—2015年,共征收资源税6.74亿元,年均增长7.99%。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6年、2011年,先后对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是开征范围内的土地。纳税义务人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1996—2015年,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6亿元,年均增长33.18%。
  四、行为及特定目的税类
  (一)印花税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率贴花的有千分之一 (仅限财产租赁)、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三、万分之五、万分之零点五5种。按件贴花的为每件5元。对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1996—2015年,共征收印花税1.42亿元,年均增长21.27%。
  (二)屠宰税 按收购或屠宰应税牲畜单位数量定额征收。定额税负为:生猪每头10~20元,羊每只5~10元,牛、马、驴、骡、骆驼每头 (匹、峰)20~30元。屠宰税可实行委托代征。财政部门可在代征屠宰税实际人库数的5%以内列支给地方税征管部门,由地方税征管部门支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作为代征手续费。2002年5月1日起取消屠宰税。1996—2002年,共征收屠宰税2207万元,年均增长﹣7.26%。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实行差别税率,按照经济管理的不同要求,对同类征税对象区别征税的税率,分为0%、5%、10%、15%、30%5个档次。2000年3月,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止征收,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到1999年12月31日前的应税建设项目投资进行清理检查,对偷逃税户进行补税等处理,对拖欠税款户要限期补缴欠税。1996—2000年,共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773万元,年均增长﹣34.63%。
  (四)土地增值税 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新开征的税种,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1998—2015年,共征收土地增值税2.93亿元,年均增长59.64%。
  五、农业税类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2000年8月,将农业税收管理职能由地税部门划转财政部门。2009年将契税、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划归地税部门征管。2010年12月,耕地占用税、契税全部划转地税部门征管。
  (一)农业税及牧业税 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税征收范围是: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收入、经济作物收入、园艺作物收入、农业特产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一定时期的常年产量,根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牧业税的纳税人是从事牲畜牧养取得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000年8月,将农业税、牧业税划归财政部门征管。
  (二)农业特产税 征税范围包括烟叶收入、园艺收入、水产收入、林木收入、牲畜收入、食用菌收入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收入。农业特产税按产品实际收入和不同产品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2000年8月,将农业特产税划归财政部门征管。
  (三)契税及耕地占用税 契税纳税人是在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税率幅度为3%~5%,甘肃省规定为3.5%。2001年9月,契税税率为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2000年,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划归财政部门管理。2008年11月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以下住房,按1.5%税率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按3%税率征收契税。2009年9月,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职能划转到地税部门。1996—2015年,共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3.68亿元,年均增长46.45%(2000—2006年由财政部门征收)。
  (四)烟叶税 2006年4月,开始对烟叶税征收管理。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为20%。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知识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张掖地区志》续志,上限为1996年,下限为2015年。本志遵循事以类聚原则,分篇、章、节、目(子目)层级,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全志由序言、凡例、大事记、概述、专志等组成分七个篇章,以述、记、志、传、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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