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种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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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132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种税目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3
页码: 340-342
摘要: 本节讲述了国家税务的税种税目,包括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的实行情况。
关键词: 张掖市 国家税务 税种税目

内容

一、增值税
  1996—2008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199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2003年销售货物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4年1月起,对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2008年12月销售货物起普及税收知识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2009年1月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加“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新纳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进项税内容。
  2011年12月1日,增值税销售货物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14年9月,在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 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小微企业纳税人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增加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消费税
  1996年,征税范围包括卷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越野车、小客车等产品,设置11个税目、24个征税项目,14档税率。2006年4月起,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消费税税目由11个增加到14个,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税目的税负水平。200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征税范围设置14个税目、29个征税项目,38档税率。2009年5月起,除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提高消费税税率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政策调整后,甲类卷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卷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2014年12月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
  2009年12月,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2014年11月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1.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0.94元/升。是年12月,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1.1元/升。2015年1月13日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1.2元/升。
  2015年5月,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三、企业所得税
  1996年,继续沿用1993年企业所得税税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对其取得的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其在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2008年1月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确定为25%。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打破依身份不同界定纳税人的基础上,要求实行汇总纳税,即实行法人税制为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车辆购置税
  从2001年1月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购买1.6升以下排量的小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购买1.6升以下排量的小汽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小汽车恢复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购买1.6升以下排量的小汽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个人所得税
  1996年,继续沿用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年6月个体经营所得税征收交由地方税务局管理。1999年11月开始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2006年1月起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执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余各项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2011年9月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纳税期限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利息税自2008年10月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至2007年8月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知识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张掖地区志》续志,上限为1996年,下限为2015年。本志遵循事以类聚原则,分篇、章、节、目(子目)层级,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全志由序言、凡例、大事记、概述、专志等组成分七个篇章,以述、记、志、传、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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