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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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1324
颗粒名称: 第十四章 国家税务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8
页码: 340-347
摘要: 本章分述了张掖市国税系统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1996年继续按照1993年《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沿用1994年税制。200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10月起,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关键词: 张掖市 经济管理 国家税务

内容

国税系统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1996年继续按照1993年《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沿用1994年税制。200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10月起,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一节 税种税目
  一、增值税
  1996—2008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199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2003年销售货物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4年1月起,对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2008年12月销售货物起普及税收知识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2009年1月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加“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新纳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进项税内容。
  2011年12月1日,增值税销售货物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14年9月,在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 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小微企业纳税人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增加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消费税
  1996年,征税范围包括卷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越野车、小客车等产品,设置11个税目、24个征税项目,14档税率。2006年4月起,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消费税税目由11个增加到14个,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税目的税负水平。200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征税范围设置14个税目、29个征税项目,38档税率。2009年5月起,除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提高消费税税率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政策调整后,甲类卷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卷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2014年12月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
  2009年12月,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2014年11月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1.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0.94元/升。是年12月,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1.1元/升。2015年1月13日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1.2元/升。
  2015年5月,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三、企业所得税
  1996年,继续沿用1993年企业所得税税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对其取得的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其在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2008年1月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确定为25%。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打破依身份不同界定纳税人的基础上,要求实行汇总纳税,即实行法人税制为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车辆购置税
  从2001年1月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购买1.6升以下排量的小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购买1.6升以下排量的小汽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小汽车恢复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购买1.6升以下排量的小汽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个人所得税
  1996年,继续沿用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年6月个体经营所得税征收交由地方税务局管理。1999年11月开始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2006年1月起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执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余各项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2011年9月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纳税期限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利息税自2008年10月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至2007年8月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二节 国税征收
  1996—2015年,累计组织税收收入97.56亿元。2008年首次突破5亿元,达到5.81亿元;2012年突破10亿元,达到10.41亿元。主体税种收入结构不断优化,其中增值税从1996年占总收入的84.48%下降到2014年的57.43%,消费税从1996年占总收入的9.01%下降到2014年的4.62%;企业所得税占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从1996年占总收入的0.46%上升到2008年的8.41%,2014年占收入比重达18.48%。个人所得税由于政策变化,至2014年下降至0.02%。车辆购置税归并后,占总收入的比重持续上升,从2006年占总收入的6.93%上升到2014年19.48%。
  第三节 税收管理
  一、税种管理
  (一)增值税 1996—2008年,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从事生产、加工及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依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2009年起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为:从事生产、加工及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纳税人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贸流 通纳税人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至2015年3月共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51户。2015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依申请登记制,税务机关不再认定审批。对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要求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领购、审核以及认证抵扣、票表稽核比对,对稽核比对不符的专用发票进行专项核查;同时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增值税申报纳税实行“一窗式”管理,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推行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证、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称“四小票”)辅助管理系统,完善对“四小票”抵扣的稽核比对,对稽核比对异常的发票进行清分核查;加强增值税异常申报管理,按年度开展专项核查。小规模纳税人按核算形式分别实行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二)消费税 主要征收消费税的产品有酒类、烟草、成品油、金银首饰等。1996年以来,对生产企业销售的征收消费税的白酒和其他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一律并人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2009年,加强酒类产品的征收管理,对辖区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的白酒重新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生产企业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对成品油消费税的管理主要通过加强税控加油机管理来实现,各征收单位定期对税控加油机进行巡查,提取数据进行比对清分。定期对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进行专项检查。
  (三)企业所得税 2000年12月前,企业所得税全部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2001年1月1日起,国税系统对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算、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国、地税所得税管理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国、地税所得税户籍联合清理核对;建立国税、地税、工商部门信息交换平台,制定所得税户籍信息和税收信息网络传递方案;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制度,实施行业分类监管。组织开展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和制种行业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每年对所辖纳税人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四)车辆购置税 2006年,车辆购置税征收划转国税部门,车辆购置税由甘州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管理。2012年以前,对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实行现场验车制,将最低计税价格与发票开票价格进行比对,发票开票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发票开票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发票开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2012年12月以后,不再实行实地验车制。为方便纳税人就地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山丹、民乐、临泽、高台、肃南5县设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负责征收本辖区车辆购置税。2006—2015年,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111197万元。
  二、税源管理
  1996—2015年,由于税源结构不断优化,主体税源由原来的单一产品(主要是酒类产品)和农产品加工转变为电力、矿产品(煤)、建材产品、商贸批发零售等多元化格局,各种经济实体的发展使税源不断扩大,纳税户不断增加。1996年各类纳税户为12033户,2015年为36949户,与1996年相比增加24916户。
  (一)税务登记 1996—2001年4月,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等相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登记,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从2001年5月起,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当日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企业200元/户(次),个体60元/户(次)。2006年统一收取工本费10元/户(次)。同年8月,根据省国税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累计换发税务登记证12854户。2011年起,对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实行当场受理登记,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同年2月1日起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2015年6月,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与工商、质检、地税等部门积极沟通协作,当年办理“三证合一”税务登记3869户。
  (二)纳税申报 2001年以前国税系统仅有6个城区办税服务厅接受纳税申报,推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后,工行系统47个储蓄网点,部分县(市)农村实行预储纳税的信用社网点40个,有93个场所受理申报纳税。与工商银行联合开发《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系统》,制定《银行网点申报纳税业务规程》,实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的“双定户”6547户,占城区总纳税户数的73%。同时推行电话申报和邮寄申报等申报方式。2007年在查账征收企业和其他纳税人中分步推行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纳税人通过安装使用该软件,将申报数据以电子介质形式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2009年扩大“同城通办”业务范围,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网上申报、12366短信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2015年10月起,全省金税三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正式上线,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通过甘肃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厅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录入和税款缴纳等业务。
  (三)信息管税 2004年3月推行《中国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经过全员培训、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模拟运行等环节,编制《系统初始化数据采集模版》《基础数据采集模版》《动态数据采集模版》315个,编印《基础数据采集方案》《系统初始化手册》《代码手册》,集中录入12565户纳税人的259万项数据。7月,实现征管数据信息的省级集中。2008年,统一定额标准,准确核算,完成14260户个体户的218个定额项目的数据录入。2012年张掖综合治税信息管理网开通运行,为信息管税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四)税收管理员制度 2005年,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利用信息化载体和手段,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形成以“税源管理岗”为主,以“综合管理岗”“税务文书受理岗”“待批文书管理岗”“申报征收岗”“发票发售岗”“综合监控执行岗”等7个岗位为辅的税源管理岗位体系。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从户籍管理、税源监控、发票管理、税收政策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服务、日常检查7个方面细化、量化岗位职责,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税收管理员工作评价考核办法》等6项制度,设计《税源管理部门工作计划》等7种表证单书资料,规范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程序,使税收管理员集税收宣传、纳税辅导、信息采集、纳税评估、税源监控为一体的“五员角色”更加明确,基本形成科学、简化、操作性强、统一规范的征管业务新流程,实现“管事”与“管户”相结合。
  (五)纳税评估 2001年,开始探索纳税评估工作。成立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和评估工作委员会,设立纳税评估岗位。制定《推行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明确纳税评估的实施步骤、岗位设置、业务流程、基本原则。
  2006—2007年,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采用吨煤耗电量测算法、生产人数测算法、约当产量法、单位产品动力消耗、税负预警法、进项税额构成比例测算法、定额消耗法、日均产量法、投入产出法、包装物配比法和实地盘存法等11种评估方法,对酒类、制种、农副产品加工、煤炭、摩托车经销、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番茄制品业、葡萄酒制造业、生物制品业、盐硝化工行业、造纸业、商贸企业等12个行业开展纳税评估并建立模型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评估增加税收收入1714万元。2008年以供电、发电企业的税收管理为模板,建立分行业、分重点税源为主的纳税评估方法。
  2010年,实行属地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税源专业化管理。2011—2012年组织开展制种、家电下乡、农产品收购、零负申报、发票核查等24个行业15个项目3908户纳税人的互动核查工作。2013年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开展纳税评估。2014年统一纳税评估的表证、单、书,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建立供暖、麦芽加工等8个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六)营改增工作 2013年8月,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除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2014年1月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至2014年12月全市1575户“营改增”纳税人累计入库4947万元。
  三、发票管理
  1996年,制定《张掖地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目标责任制》,取消203户一般纳税人的发票供应,由发票管理所代管代开。1999年,开展购物发票抽奖活动,鼓励广大消费者购物时主动索取发票,增强利用发票维护自身权益意识。推行裁剪普通发票,全年商业流通行业增加税收61.7万元,用票量增加35.5%。开展发票大检查,共检查重点用票户2657户,查处违法违章发票25856份,补税43.7万元,罚款20万元。2000年,在商贸流通行业推行裁剪普通发票,商品零售环节的发票用量增加,由2000年19200本上升到2001年30000本,增长56.25%,增税19万元。自2000年7月至2001年9月开展5期普通发票抽奖活动和举报违法票据奖励活动,输入有效抽奖普 通发票21万份,公开抽取4445个奖项,兑付获奖者3566人次,兑奖面达80.22%,兑付奖金296860元。受理举报违法票据案件600起,全部查处结案,兑现举报人奖金17.6万元,补税罚款29.7万元,增加税收276万元。
  2008年,开展推行个体定额发票试点工作。制定《张掖市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科学核定票种,合理配置版面金额,10月起在5422户个体纳税人中使用定额发票。在商业、加工修理、机动车维修三大行业推行裁剪发票的基础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使用产品销售裁剪发票。2010年12月,推行使用通用机打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完成发票专用章式样更新、发票领购簿换发工作。2015年1月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将一般纳税人和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分别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及税务机关使用的内部征管系统整合升级完善为一个通用的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临时散户的一体化管理,形成“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税收管理结构。是年4月,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邮政双代工作。
  第四节 税务稽查
  1996年,开展对电力、烟草、石油、商品零售等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解决各行业税收征纳方面口径不一问题。1997年取消按行业、分区域设置的队(组),稽查内部形成选案和审理、稽查和执行两个组织体系。2001年,成立税务违法违章案件举报中心,修订《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税务案件查处办法》《税务稽查工作制度》《税务案件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撤销甘州区、临泽县、肃南县稽查局,实行市一级稽查体制。实行税务稽查诚信纳税评估制度,对连续三年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免检一年;对有良好纳税记录,纳税信用良好的A类企业,实行两年检查1次。2006年,检查各类企业80户,查补收入343.13万元。2009年国税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涉票企业8户(次),涉及非法出售、虚开专用发票21400份,成功破获“12·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一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人,涉及金额1.88亿元。2011年,对41户市级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和11户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以及总局部署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等9户企业的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企业188户,查处发票违法企业66户,涉及非法发票630份。共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总计136万元。捣毁假票窝点3处,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查获假票2518份,涉及金额25265.35万元。选取3户企业运用ETA软件进行审计式稽查,选择14户重点企业开展审计式稽查。2014年,将建材商砼企业作为工业企业指令性检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将汽车销售企业确定为专项整治的重点。2015年,市一级稽查26人,检查纳税人98户,查补收入5552.92万元,占全部查补收入的96.47%。1996—2015年累计检查18636户次,查出有问题的8737户,查补税款23285.93万元,罚款及滞纳金5113.53万元。

知识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张掖地区志》续志,上限为1996年,下限为2015年。本志遵循事以类聚原则,分篇、章、节、目(子目)层级,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全志由序言、凡例、大事记、概述、专志等组成分七个篇章,以述、记、志、传、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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