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缴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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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130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缴存
分类号: F293.335
页数: 2
页码: 305-30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张掖市建立年审制度、落实“控高保低”政策、在非公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情况的概述。
关键词: 张掖市 经济管理 住房公积金

内容

一、建立年审制度
  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纠正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同、基数核定不清和不缴欠缴等突出问题,会同财政、审计、工商、人事、监察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工作,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审制度。
  二、落实“控高保低”政策
  纠正和规范部分单位违反国家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超基数、超比例缴存和部分单位缴存比例偏低的现象,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政策,维护政策的公平性和严肃性。2004年4月出台《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和《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重申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政策严肃性的通知》等政策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应低于5%,最高不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1年度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7000元,最低为1000元。2013年依据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化,及时出台控高保低政策,相应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10000元,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不高于12%,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2400元。企业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按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执行,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不低于7%,月缴存额最低为280元。非公企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月工资基数按1080元的标准执行,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月缴存额最低为108元。截至2015年底,财政供养人员全部达到单位、个人各12%的缴存比例。
  三、在非公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
  2009年9月,城镇非公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在落实缴存年审和按月缴存制度、规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缴存行为的同时,做好非公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扩面缴存工作。同时,加强对城镇非公企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知识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张掖地区志》续志,上限为1996年,下限为2015年。本志遵循事以类聚原则,分篇、章、节、目(子目)层级,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全志由序言、凡例、大事记、概述、专志等组成分七个篇章,以述、记、志、传、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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