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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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125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财税体制改革
分类号: F121
页数: 5
页码: 221-225
摘要: 本节记述了张掖市财税体制,所得税分享改革、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省、市与县(区)共享收入、“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转移支付改革工作情况的介绍。
关键词: 张掖市 经济管理 体制改革 财税体制

内容

1996—2015年,财税体制改革先后经历所得税改革、“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等一系列改革。
  一、所得税分享改革
  市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不包括中央下划的有色、煤炭企业和原属省级的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市级不参与分享,实行中央、省与县(区)按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省级)省与县(区)各分享一半。即2002年所得税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25%,县(区)分享25%;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县(区)分享20%。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2002年撤地设市后,调整完善市对县(区)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的体制是:
  (一)市级财政固定收入 市级征收的契税、市属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市矽肺工伤管理处经费),市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县(区)财政固定收入 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县(区)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县(区)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三、省、市与县(区)共享收入
  (一)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将原省级电力增值税下划甘州区。增值税实行属地征收。全部增值税中,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增值税留地方部分,实行省、市与县(区)分享:省级分享20%,即5个百分点;甘州区、市级分享48%,即12个百分点,区级分享32%,即8个百分点;其他县,市级分享28%,即7个百分点,县级分享52%,即13个百分点。
  (二)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将原属省和县(区)的营业税按属地征收,实行省、市、县(区)分享,省级分享30%,市县(区)分享70%。市县(区)70%部分实行市与县(区)分享。按照营业税收入总额,甘州区、市级分享20%,区级分享50%;山丹等5个县,市级分享10%,县级分享60%(营业税省级分享部分在“十五”期间全部返还县区)。
  (三)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市境内各级各类企业(不包括中央下划的有色、煤炭企业和原属省级的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市级不再参与分享,实行中央、省与县(区)按比例分享。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县(区)分享20%;以后年度地方部分,省与县(区)各分享一半。
  (四)个人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个人所得税(不含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市级不参与分享,实行中央、省与县(区)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县(区)分享20%。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 省级不再参与分享,实行市级与县区分享,市级分享
  40%,县(区)分享60%(从2005年起,调整为市级分享85%,区级分享15%)。
  (六)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收入 省、市不再参与分享,全部下划县区。
  (七)取消甘州区对市上的递增上解政策 改为以2002年实际上解数为基数定额上解。
  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从2007年1月1日起,省上确定16个县市进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临泽县、高台县列入试点范围。2009年民乐县、山丹县列入试点范围,2010年肃南县列入试点范围。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体制补助直接拨付到县。市级财政不再参与分成直管县税收收入(增值税7%,营业税10%,城市维护建设税40%部分),同时,直管县以上划年份的市级分成收入为基数,通过决算上报省财政,由省财政返还市财政。二是基金收入分成直接到县。取消市州对试点县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分成。三是收入计划直接下达到县。试点县收入计划由省国税局、地税局等收入征收部门直接予以明确。四是转移支付直接下达到县。省对县各项转移支付补助直接测算下达到试点县。五是项目计划安排和专项补助直接下达到县。省级安排项目计划和发展规划,直接明确到试点县,专项补助资金直接分配下达到试点县,试点县申请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报告,由试点县直接向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上级专项资金由省级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试点县,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六是财政结算直接到县。年终财政结算由省财政厅直接与试点县办理。七是收入报解和预算资金调度直接到县。试点县直接报解财政库款,各项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八是债务偿还直接落实到县。2006年以前政府债务落实到试点县,到期后直接归还省财政,2007年起新增的政府间债务,由试点县直接与省财政办理相关手续。九是工作部署直接到县。财政各项工作由省级直接部署到试点县。市对县的支持不减,市对试点县的各项配套资金,以2006年应配套数为基数继续落实到位,2007年起要求市级新增的配套资金,全部由试点县承担,数据报送和汇总程序不变,试点县的财政预、决算等相关报表数据,继续由市级统一审核和汇总报送。
  2014年10月,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体制性补助、基金收入分成、转移支付下达、项目计划安排和专项补助下达、财政结算办理、收入报解及预算资金调度、债务偿还直接落实到县,市对县的支持不减、数据报送和汇总程序不变。取消收入计划、工作部署直接到县。收入计划由省直管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科学预测。除省财政明确要求安排到县的工作外,其他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要求负责落实到县,赋予市级财政对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资金监管、项目审核、债务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方面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能。
  体制调整后,共享税在各级次之间的划分情况是:1.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地方留成25%部分中,省直管县25%全留;市区25%部分,市级12%,区级13%。2.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省级100%;一般营业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其中省级30%,市县(区)70%。省直管县70%全留,市区70%部分中,市级20%,区级50%。3.企业所得税:中央60%,省级20%,县区20%,市级不参与分成。4.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级20%,县区20%,市级不参与分成。5.城市维护建设税:市级85%、区级15%,省直管县100%。6.资源税:市级30%,区级70%,省直管县100%。7.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级50%,区级50%,省直管县100%。
  2005年开始,在坚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财政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部分县(区)先后进行“乡财县管”改革试点。2007年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同时,6县(区)全面推行“预算统编、账户统设、资金统缴、支出统核、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乡财县管”改革。通过改革,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和各项重点支出的及时到位。
  五、转移支付改革
  1996年,分税制改革后,在保留改革前结算补助等转移支付项目的同时,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
  1.均衡性转移支付 1996年,省上第一次下达对地州过渡期转移支付,当年下达张掖地区转移支付资金499万元。1997年以后逐步增加,2001年达2545万元。2002年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后,当年下达4912万元,2008年达54435万元。2009年更名为均衡性转移支付,当年下达转移支付59437万元,2015年达160000万元,与1996年相比,增加159501万元。
  2007年,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以前,市对县(区)转移支付的测算下达,以市财政为主,由市财政根据省上转移支付办法,采取因素法等办法测算。测算的主要依据包括:用工业增加值等指标测算县(区)标准财政收入,用总人口、财政供养人数、中小学生数、公路里程等因素测算各县(区)标准财政支出。通过因素分析,建立数学模型最终测算各县(区)标准收支差额确定转移支付补助额。2007年以后,市对县(区)不再测算下达转移支付补助,由省财政直接测算下达到县。
  2.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从2000年起,省上对肃南县给予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2005年下达肃南县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478万元,2010年达3415万元。2013年更名为革命老区及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收入,将高台县纳入转移支付范围,达到5378万元。2014年将甘州区平山湖乡纳入范围,达到6048万元。2015年,将精准扶贫资金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全市达11768万元,增加11290万元。
  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2010年,省财政下达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22891万元,2015年达36857万元,增加13966万元。
  4.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2010年,省财政下达张掖市6县(区)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10056万元,以后逐年增加,2015年达37717万元,比2010年增加27661万元。
  5.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 1999年以后,中央财政先后五次出台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政策。2010年中央财政进一步调整4~6类地区津贴标准。对调整工资及离退休费增加的支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自行解决;对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客观公正、区别对待、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等原则,根据相关人数等客观因素并考虑各地的财政困难程度,通过公式化的方法给予适当补助。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所需支出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省、市财政根据县(区)标准财政供养人口,先后下达市县(区)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其中:下达1999年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补助3904万元(中央财政负担75%,市县财政自筹25%,人均调资120元),2001年7078万元(人均调资180元),2002年年终奖补助1529万元,2003年2349万元(人均调资50元),2006年14806万元。从2015年起并入固定数额补助。
  按照地区自然环境,先后下达调整艰苦边远津贴补助,其中2001年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助4565万元,2006年3757万元(甘州、山丹、临泽、高台调整为2类地区,民乐调整为3类地区,肃南调整为4类地区),2010年554万元(只4类地区肃南县调整),2011年4616万元(1~3类地区调整),2012年2116万元(所有地区全部调整),2013年59万元(肃南县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至2013年艰苦边远津贴补助累计15667万元(以后年度无变化),从2015年起并入固定数额补助。
  6.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为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市财政2002年测算下达县(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4098万元。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省市财政下达县(区)农业税减收转移支付补助8589万元,累计12764万元(以后年度无变化)。从2015年起并入固定数额补助。
  7.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2009年1月1日起,中央对地方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总额为当年因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扣除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以及对种植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公益性行业补贴等以后的部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取“基数加因素”的办法,分为替代性返还和增长性补助两部分。其中,替代性返还指替代地方原有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等6项交通规费收入基数给予的返还;增长性补助指当年转移支付总额中扣除替代性返还后的部分,增长性补助选取燃油消耗量、当量公路(航道)里程、路网密度、路况指数等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
  公路养路费中除拖拉机养路费属于市县收入外,“六费”其余收入均属于省级收入。改革后省上对市、县(区)转移支付主要是针对因拖拉机养路费减收给予的补助。参照中央的办法,2009年省上下达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替代性返还737万元,2010年下达增长性补助570万元,以后年度无变化。
  (二)专项转移支付 至2015年,省上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交通运输等转移支付收入。1996—2015年,上级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从632万元增加到45.42亿元。

知识出处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张掖市志(1996-2015) 上册》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张掖地区志》续志,上限为1996年,下限为2015年。本志遵循事以类聚原则,分篇、章、节、目(子目)层级,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全志由序言、凡例、大事记、概述、专志等组成分七个篇章,以述、记、志、传、图、表、录为主要体裁,以志为主。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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