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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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州区志(1991-2016)》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1173
颗粒名称: 甘州区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分类号: P931.7
页数: 3
页码: 810-8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甘州区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条例。
关键词: 甘州区 湿地保护 管理

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位于甘州区辖区内,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常年和季节性河流、沼泽地、泥潭地、盐沼地、湖泊,以及生物功能明显的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其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湿地及湿地资源的保护范围,以区人民政府勘定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在湿地及其周边毗邻区从事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建设、勘探、科研、旅游、运输、电力、农、工、牧、渔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湿地保护实行区、乡(镇)、村三级分级管理体制。区林业局是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其下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湿地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湿地所在地行政村、合作社是湿地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在乡镇湿地管护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水务、国土、环保、农业、畜牧(渔业)、发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一)水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干、支渠道等区域的湿地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湿地边界争议、土地纠纷调处和湿地权属确权、认界工作;
  (三)环保部门负责湿地生态系统的环境监测、质量评估工作,定期发布湿地生态系统环境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的意见建议;
  (四)农业、畜牧(渔业)等部门负责农牧区、渔业区的湿地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
  (五)发改委负责湿地项目的立项、审批、申报等工作。

知识出处

甘州区志(1991-2016)

《甘州区志(1991-2016)》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91-2016年甘州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变化状况。全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地理·自然、建置·区划、政党·社会团体、政权·政协、军事·政法、农业农村工作、工业经济、商贸流通、财税·金融、综合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建设、科教·文化·旅游、艺文、社会生活、人物·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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