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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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州区志(1991-2016)》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104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会救助
分类号: D638
页数: 3
页码: 456-45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1年至2016年甘州区救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
关键词: 社会 救助 甘州区

内容

救济 2009年以前,甘州区城乡救济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每年列支10万元救济资金,加上区属单位干部职工捐款救助,每年每人救助100元—1000元不等,每年救助人群约100多人。2011年后,救济救助被临时救助所替代。
  救灾 1992—2016年,甘州区共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0多起,造成平山湖、靖安、新墩、乌江、上秦、梁家墩、碱滩等乡镇村社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损失,区上通过捐款下拨资金救灾,累计下拨救灾救济款6100多万元,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城市医疗救助 2006年,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具有本区常住非农户籍,因患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无力负担过重医疗费用的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人群、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资助参保、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城市医疗救助的标准按照申请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减免、单位资助、商业保险赔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甘州区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进行救助。至2016年底,累计救助15410人,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3802万元。
  农村医疗救助 2006年,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出台《甘州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010年,救助范围扩大至全区所有患大病的农村居民,救助金额的最高限额提高至30000元。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运行后,严把村级民主评议关、乡镇审核调查关、民政局抽查审批关、资金拨付关。2006—2016年底,累计救助农村大病困难患者12944户12976人,发放医疗救助金4638.9万元,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的实际问题。
  城乡临时救助制定下发《甘州区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至2016年,共救助5.32万人次,累计发放救助金2271.3万元。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013年10月前城市低保分为四类:一类为“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按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二类为严重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患艾滋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住院费、医药费开支较大的人员;父母均为失业人员家庭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二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差额。三类为在职低收入、失业和尚未就业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和人员。三类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补差标准,但对其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10%上浮计算补差额。四类为符合低保条件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其他人员。1998年,甘州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年,全区有低保户75户247人,发放低保金56万元。2005—2012年,纳入城市低保的增加到11759户,保障人数增加到28063人,累计发放保障金32953.97万元。城市低保标准人均提高到266元,人均补差242元,比1998年增长了100多倍。2013年10月起,城市低保实行全额或差额保障。2013—2016年底,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306元提高到418元,月人均补差标准由267元提高到361元。经过动态管理,到2016年底为纳入城市低保的9450户20774人,累计发放资金31022.4万元。全区共有城市低保民主评议小组26个,评议库成员482人,5个街道低保办、19个社区全部配备了低保专用微机,统一使用全国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行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对象划分为四类:一类为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二类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三类为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四类为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全区农村低保对象包括18个乡镇、245个村、1个工业园区。2007年,共有低保对象2715户6011人。至2012年底,低保对象增加到11902户21205人,占农村总人口的6%,保障标准从2007年每人每月30元增长至平均每人每月89元。同年通过提标,农村低保一类保障标准达到140元/人/月,二类标准达到100元/人/月,三类标准达到75元/人/月,四类标准达到60元/人/月,月发放农村低保金185.8万元。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5690万元。2013—2015年,农村保障标准由1488元/年提高到2434元/年,月人均补差标准由101.6元提高到129元。2015年底,为纳入农村低保的14036户21638人,累计发放低保金8800.5万元。2016年农村低保采取分类施保,一、二、三、四类低保对象月补助标准分别为285元、249元、90元和60元。为纳入农村低保的13456户20369人,发放资金3193.1万元。
  农村特困对象供养 1984年开始,甘州区对农村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实行以“保吃、保穿、保住、保烧、保葬”为主要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先后建立14个乡级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133人,集中供养老人生活,供给由乡村社统筹,每人每年供粮600斤—800斤,伙食费300元—500元。敬老院副业收入补贴伙食。至1998年,甘州区有五保老人890人,乡镇敬老院有20所,覆盖率达到90%,床位230张,集体供养155人,床位利用率为67.4%。2000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1500元和1250元左右。至2006年,甘州区13所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179人,分散供养1366人,年供养标准人均达到1500元和1000元。2009年创建甘州区中心敬老院,入住15个乡镇、5个街道办事处近200名老人。至2016年底,全区有甘州区中心敬老院、党寨、梁家墩、大满、小满、甘浚、乌江、三闸、碱滩等9所农村敬老院,供养人数达到2627户2943人。其中,集中供养237人,分散供养2706人,集中供养对象年人均补助标准由2009年的2040元提高到2016年的5904元,分散供养对象年人均补助标准由2009年的1560元提高到2016年的4824元,2009—2016年累计发放五保供养资金5421.7万元。

知识出处

甘州区志(1991-2016)

《甘州区志(1991-2016)》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91-2016年甘州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变化状况。全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地理·自然、建置·区划、政党·社会团体、政权·政协、军事·政法、农业农村工作、工业经济、商贸流通、财税·金融、综合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建设、科教·文化·旅游、艺文、社会生活、人物·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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