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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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州区志(1991-2016)》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97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8
页码: 388-395
摘要: 本章记述甘州区国家税务沿革发展、税务体制改革、地方税务。
关键词: 甘州区 金融 财政

内容

第一节 国家税务
  1994年,张掖市税务局国、地税机构分设,成立“张掖市国家税务局”,辖城关一所、城关二所、城关三所、火车站、平原堡、梁家墩、甘浚、大满、小满、沙井、碱滩共11个税务所。2002年,张掖市国家税务局更名“甘州区国家税务局”。内设5个科(室),派出第一、第二、第三税务分局和火车站、大满、沙井6个税务分局。2003年成立“甘州区郊区税务分局”。2007年,成立直属机构“甘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至2015年,下设第一、第二、第三税务分局和火车站、郊区、沙井、大满4个农村税务分局以及稽查局和办税服务厅,共承担着甘州区行政辖区内5个街道,18个乡镇、1个经济开发区共25680户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体制改革 税制改革。1994年,全国税收体制进行新一轮全面改革,并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新的流转税格局。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流转税法,以实行全面的增值税为核心。是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原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的相应税收条例同时废止,取消原有的工商统一税,以三大流转税中的增值税为第一大主体税种,在征收增值税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征收营业税新的流转税法格局。对所得税法进行新的归并。将原有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他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范。对土地增值税额课税。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予以保留,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等予以修订。
  增值税转型改革。2008年,国务院修订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主要内容是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1年,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3年8月起,甘州区国税局开展分析测算工作,共接收甘州区地税局移交的“营改增”纳税人606户。2014年,甘州区国税局按时与张掖市税务局顺利完成辖区内全部邮政、电信营改增纳税人改革任务。营改增全面推行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2016年,甘州区国税局实地核查清分税务信息,全面完成营改增纳税人基础信息在金三系统的核实确认工作,完成4798户营改增接转户的税种认定、票种认定、定额核定、发票发放、三方协议签订、税控设备发行、一般纳税人备案等工作。5月1日凌晨零点,甘州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和张掖华辰国际大酒店分别成功开出首张生活服务业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标志着“营改增”试点在甘州区成功启动。
  税收征管 1994年,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出建立纳税申报制度,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探索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推行税务代理。1997年,税收征管改革进入全面推行时期,打破过去的税收专管员管户模式,提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人工与计算机结合的稽查体系、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1999年,以推行规范的征管模式为基础,及时在管理环节推行“管户、管税、管查”的“三管”责任制,撤销城区税务征收分局,设立税务管理分局,将办税服务厅单设,充实征管人员数量,实行划片管理,基本形成征收、管理、稽查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征管格局。2002年,围绕科技加管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推行以银行网点申报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全区5463户“双定户”实现银行网点申报,占城乡全部“双定户”的97%。2003年底,全区纳入金税工程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达209户。2004年,进行甘肃省综合征管软件安装、数据录入和系统上线工作,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分局的广域网建设全线贯通。2010年以来,对全区结存、已停用的各类旧版普通发票予以验旧缴销,清理票种登记信息2111户(次),缴销旧版发票190户(次)。2010年,开始在全区推行机打发票,举办新版发票及开票系统培训班42期,培训纳税人1743人次。至2011年底,在2111户纳税人中推行使用机打发票,占发票领购户的45.64%。是年,全区4158户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全部换刻。2015年以后,开展全市邮政“双代”业务试点工作,推行“双代”业务城乡网点12个,2015年、2016年共代开发票27768笔,开具金额50970.45万元,代征税款1471.38万元。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建立“轮值监控、专岗受理、即时办结、及时反馈”的税务登记管理机制。开展金税三期工程实施推广工作,2015年10月上线运行。2016年营改增以后,开展营改增四大行业管户移交及后续征收管理工作。
  国税收入 2016年以来,甘州区国家税务局实现入库税收收入60.1亿元。至2002年,入库税收10779万元,以每年平均增幅7.1%的增长速度,首次突破税收收入亿元大关。2006—2010年,甘州区国税局国税收入进入“黄金发展期”。2006年,入库收入突破2亿元,2010年,实现收入42540万元。2011—2015年,组织税收收入25.5亿元。2016年,全年组织税收收入8.2亿元。
  第二节 地方税务
  税务管理 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实施新税制,税种从原来的37种减少到25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各自税种。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除负责征收以上税种外,1995—1999年,对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征收管理。1997—1998年,以新征管模式为主旨,确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从“下户征收”到“上门申报”,税收征收工作走向公开。1999—2004年,实施机构、税制、征管三大改革,推动全区地税工作。2005—2008年,甘州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基层税源分布状况和征管实际,建立“划片分段、分类管理、实施监管”的管理模式。2009—2010年,接受划转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等税种合并取消或停征。除负责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外,地税局还承担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一些税费和附加的征管工作,包括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甘肃省教育附加、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社会保险费、旅游发展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和工会经费。2011年,稳步推行管理强局、信息管税、人才兴税、文化育人“四大工程”,以信息化为依托的新一轮地税征管改革。2012年,地税收入出现加快增长态势,总量和收入规模不断攀升。
  流转税类。营业税:“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全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也是全区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2013年,国家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国家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在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2016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5月,甘州区地税“营改增”正式启动。1994—2016年,甘州区地方税务局共征收营业税30.07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5.84%。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一起在流转环节征收的附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城镇的,税率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城镇的税率为1%。1994—2016年,甘州区地方税务局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99亿元,年均增长12.42%。
  教育费附加: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一起在流转环节征收的附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按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税金。教育费附加的税率1986年确定为1%,1990年调整为2%,1994年调整为3%,一直延续执行。1994—2016年,甘州区地方税务局共征收教育费附加2.07亿元,年均增长26.73%。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通称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现内、外资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起,甘州区地税局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执行25%。1994—2016年,甘州区地方税务局共征收企业所得税9.55亿元,年均增长16.83%。
  个人所得税。1994年,国家实行的新税制。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甘州区征税对象与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征税对象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2011年9月1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将工资、薪金所得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个人所得税征收主要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1994—2016年,甘州区地方税务局共征收个人所得税9.16亿元,年均增长39.30%财产及资源税类。包括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及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1994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开征地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供生产和营业使用及出租的房屋。征税范围只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坐落在农村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从价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按照实际租金收入计征,其税率为12%。1994—2016年,甘州区地方税务局共征收房产税3.07亿元,年均增长12.18%。
  车船税: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继续保留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合并为车船税。1994—1996年,车辆使用牌照税由省国税系统负责征管,1997年起,由省地税系统负责征管。1994—2016年,甘州区地方税务局征收车船税1.66亿元,年均增长25.03%。
  资源税:1993年,国务院颁布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取消盐税,并入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2011年,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实施。2016年,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6年7月1日起实施。1994—2016年,甘州区地方税务局共征收资源税60万元,年均增长8.49%。
  城镇土地使用税:1994年,税制改革保留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年、2011年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是开征范围内的土地。纳税义务人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1994—2016年,甘州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33亿元,年均增长16.44%。
  行为及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印花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保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开征土地增值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甘肃省政府决定征收屠宰税,暂缓开征筵席税。
  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率贴花的有千分之一、万分之三、万分之五、万分之零点五4种。按件贴花的为每件5元。对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1994—2016年,甘州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印花税0.83亿元,年均增长19.35%。
  屠宰税:1994年税制改革,中央将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1997年,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甘肃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征收办法规定: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或屠宰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七种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包括屠宰或者收购的生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七种牲畜。甘州区屠宰税按收购或屠宰应税牲畜单位数量定额征收。定额税负为:生猪每头10—20元,羊每只5—10元,牛、马、驴、骡、骆驼每头(匹、峰)20—30元。2002年5月取消屠宰税。1996—2002年,甘州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屠宰税384万元,年均增长25.99%。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4年,税制改革保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义务人是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1994—2000年,甘州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384万元,年均增长25.99%。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新开征的税种。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1994—2016年,甘州区地税局共征收土地增值税2.05亿元,年均增长45.3%。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2000年8月,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农业税收管理体制的通知》文件,对农业税收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将农业税收管理职能由地税部门划转财政部门。
  农业税及牧业税: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税的征收范围是: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收入、经济作物收入、园艺作物收入、农业特产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牧业税的纳税人是从事牲畜牧养取得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000年,农业税、牧业税划归财政部门征管。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取消产品税,将原产品税中有关农林特产品的税目合并到农林特产税,改名为“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包括:烟叶收入、园艺收入、水产收入、林木收入、牲畜收入、食用菌收入等其他农业特产收入。农业特产税按产品实际收入和不同产品的税率计算征收。2000年,执行省政府文件,将农业特产税划归财政部门征管。2006年,农业特产税全面取消。
  契税:契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税率幅度为3%。2000年,将契税划归财政部门管理。2008年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以下住房,按1.5%税率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按3%税率征收契税。2009年,财政部门承担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划转到地税部门。2016年,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2000年,耕地占用税划归财政部门管理。2010年,耕地占用税全面划转地方税务局征收。2010—2016年,全区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2.83亿元,年均增长28.83%。
  税收1994—2016年,甘州区地税局累计组织入库各项地方税收67.96亿,年均增长率17.44%,超出全区国民生产总值增速3.43个百分点,连续21年超额完成收入任务。至2016年底,甘州区地方税务局区级收入占全区财政收入的比重达87%。地税收入由1994年的2505万元增加到2016年的86088万元,收入规模扩大34.37倍。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

知识出处

甘州区志(1991-2016)

《甘州区志(1991-2016)》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91-2016年甘州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变化状况。全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地理·自然、建置·区划、政党·社会团体、政权·政协、军事·政法、农业农村工作、工业经济、商贸流通、财税·金融、综合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建设、科教·文化·旅游、艺文、社会生活、人物·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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