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划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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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636
颗粒名称: 三、区划文件
分类号: K291.42
页数: 23
页码: 2838-286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张掖地区区划文件情况包括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同意将酒泉和武威两专员公署合并改设张掖专员公署给甘肃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等。
关键词: 张掖地区 区划 文件

内容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
  努字第一二〇号
  中华民国卅八年八月十五日(1949年8月15日)
  事由:为成立甘肃行署并委任各分区行政督察专员由
  各行署主任、直属市长、专员、县(市)长:
  甘肃全省即将解放,为加强领导,兹经本府决定成立甘肃行政公署。兹将该行政区之区划及各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分别公布:
  一、行政区划:
  ①兰州直属市辖兰州市区及皋兰县;
  ②庆阳分区:辖庆阳、合水、宁县、正宁、华池、曲子、镇原、环县等八县;
  ③平凉分区:辖泾川、化平、灵台、崇信、华亭、固原、庄浪、隆德、平凉等九县;
  ④会宁分区:辖会宁、榆中、定西、静宁、景泰、靖远、海原、西吉等八县;
  ⑤临夏分区:辖临夏、和政、夏河、宁定、永靖、康乐、洮沙、临洮等八县;
  ⑥岷县分区:辖岷县、临潭、卓尼、会川、漳县、渭源,陇西等七县;
  ⑦武都分区:辖武都、成县、文县、康县、西固、西和、礼县等七县;
  ⑧天水分区:辖天水、秦安、清水、甘谷、武山、徽县、两当、通渭等八县:
  ⑨武威分区:辖武威、永登、古浪、民勤、永昌、民乐、山丹、张掖等八县;
  ⑩酒泉分区:辖酒泉、金塔、鼎新、高台、临泽、安西、玉门、敦煌、肃北等九县。
  二、委任安振为天水分区行政督察专员,潘光亚为副专员;赵希敏为武都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吴治国为副专员;刘仁达为岷县分区行政督察专员,赵玉文为副专员;马尔沙为临夏分区行政督察专员;白炳忻为会宁分区行政督察专员,陆为公为副专员;刘永培为武威分区行政督察副专员;周仁山为酒泉分区行政督察专员;李生华为庆阳分区行政督察专员。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代主席 刘景范
  副主席 杨明轩
  甘肃省人民政府 命令
  秘字第082号
  一九五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事由:关于本省行政区划及领导隶属关系之确定
  主送机关:(略)
  本省行政区划及领导隶属关系,经本府第三次政府委员会通过,呈经西北军政委员会批准,确定如下:
  (一)决定取消张掖、岷民县两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合并为八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计庆阳、平凉、天水、定西、武都、临夏、武威、酒泉等八个专区,并直辖兰州市、夏河县、卓尼自治区。(张掖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于1950年元月设立,原文待寻)
  (二)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所辖之县、市确定如下:
  1~6略
  7.武威专区辖武威、张掖、民乐、山丹、永昌、古浪、民勤、永登县、天祝自治区。
  8.酒泉专区辖酒泉、临泽、高台、金塔、玉门、敦煌、安西、鼎新县、肃北自治区、额济纳旗(暂代管)。
  (三)略
  (四)张掖、岷县两专区及拨归各专区新辖各县、市,应由原辖专区立即进行移交,
  并限于六月十五日前交接完毕。除财经手续外,尤其对于各地工作情况及干部状况,必须详细交代清楚。特别是岷县专区,治安情况复杂,应配备强有力的干部与适当的武装。
  (五)区、乡区划问题,除庆阳老区外,一般的暂可不动;尤其民族间有关的地区区划问题,要特别慎重从事,在目前暂以维持原来行政区划为宜。凡经协商已合并而无问题者,可予合并,不再变动。个别特别不合理的飞地,应经详细调查,了解其历史状况,经多方协商妥当后,再行调整。反对强迫命令、粗枝大叶作风。
  上述各点,希接令后,切实遵照执行为要。
  此令!
  主席 邓宝珊
  副主席 王世泰 张德生 马鸿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同意将酒泉和武威两专员公署合并
  改设张掖专员公署给甘肃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55〕国发酉19号)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
  1955年9月30日报告悉,同意以下专员公署的合并:
  (一)略
  (二)酒泉专区与武威专区合并为张掖专区,专员公署设张掖县。
  其他区划变更问题根据前政务院关于处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决定,由你省自行决定。并于各项变动执行后,将执行日期及情况报内务部。
  一九五五年十月十日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合并和调整本省几个专区行政区划的方案
  国务院:
  目前本省有些专区的行政区划,已逐渐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为了便于加强具体领导和进行全面的经济规划,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工业建设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拟根据本省各地特点,对几个专区的行政区划作如下的合并和调整:
  (一)略
  (二)将酒泉专区与武威专区合并为张掖专区。专员公署设张掖县(暂设酒泉县,俟准备就绪后再行迁往)。这两个专区一向统称“河西走廊”,同是平原灌溉区,也是新的工业建设重点地区。合并为一个专区以后,就可以更好地进行全面的经济规划,统一组织支援工业的力量,统一安排大型水利灌溉,开垦荒地,举办国营农场,发展新的植棉区,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等工作,克服过去由于行政区划不够合理而造成的各种矛盾和困难。
  (三)将武威专区的永登县、景泰县,天水专区的通渭县、陇西县及省直辖的皋兰县,划归定西专区。因为以上几县都是干旱区,经过这样调整后,就基本上将干旱丘陵沟壑地区纳入一个专区的范围以内,更有利于在这个地区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逐步改变干旱面貌,克服以往由于将干旱区分归几个专区而产生领导上的困难。
  (四)(略)
  (五)(略)
  (六)以上合并和调整工作的进行和步骤,拟于十月开始,十月以前先完成专区机关的合并;专区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合并工作,最迟须于十月底以前完成。至于调整区划的工作,由各有关专署责成各有关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然后进行移交,十月底以前交接完毕。
  (七)对于庆阳专区,武威专区和酒泉专区现有的干部,将分别研究予以适当配备。由于专署今后任务主要是督导检查,因此,新成立的平凉、张掖两专署机构拟先行精简,编制拟为70人,不再按现有的专区编制配备,以免将来再次精简,浪费力量。至于所余于部拟分别调配,充实县以下的领导力量。
  (八)为了加强对合并工作的领导,拟由民政厅及各有关部门会同酒泉、武威专署和平凉、庆阳专署,分别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合并工作。进行区划调整的各专区,不成立办公室,由各有关专署派定负责干部,会同办理交接工作。至于有关合并和调整工作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将由省人民委员会详细指示各地。
  以上方案,经提本会第三十一次行政会议讨论研究,请审核批发。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印章)
  一九五五年九月三十日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
  为通知张掖专署成立日期由
  (55)厅秘字第1541号
  主送机关(略)
  张掖专署已于1955年10月26日正式成立,暂在酒泉县办公。原酒泉专署与武威专署同时撤销。特此通知。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成立张掖市筹备委员会的通知
  (56)会民马字第1155号
  张掖专署并转张掖市甘肃省委工作组薛剑英同志: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第一项的规定,经本会第9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国务院批准成立张掖市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张掖市的设置工作。兹将有关张掖市筹建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张掖市筹备委员会应于8月份正式成立,由本会直接领导。筹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设委员9人至13人,并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
  (二)筹备委员会所属的办事机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和实际需要,暂时设立计划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工业局、商业局、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城市建设局、办公室、民政局、粮食局、劳动局、监察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局等机构,全部编制名额暂定为200名,其余机构,以后逐渐成立。
  (三)筹备委员会成立后,应即召开会议,通盘安排工作,详细研究区划范围等,并于今年年底以前将筹备工作情况、市的区划、地图及基层组织等报告本会转报国务院审核。
  (四)张掖市筹备委员会印章由本会制发。
  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省政府确定肃南裕固族自治区领导范围
  事由:为确定肃南裕固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范围希办理接交具报由。
  我省新建相当于县级肃南裕固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日在原高台县第六区红湾寺正式成立,并由酒泉专署直接领导。兹决定其管辖范围为原酒泉县的祁明区、高台县的第六区、张掖县的康乐区。上述地区,自肃南裕固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之日起,正式划归该自治区领导,希酒泉、武威两专署,协助酒泉、高台、张掖县人民政府及肃南裕固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接交情况及划拨地区之人口、土地及有关基础材料报由酒泉专署核报本府,以凭核转备案。
  主席 邓宝珊
  副主席 张德生 马鸿宾 霍维德
  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酒泉区专员公署报告
  民政字第四八三号
  事由:为报请成立肃南裕固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由
  主送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祁连山撒里维吾尔族自治问题,经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协助,组织工作组深入乡村、大力宣传加强民族团结、推行区域自治等政策,益在本年七月十日至十八日由专署召开的祁连山北麓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上,与各族各界头人及代表人物充分协商后,于七月十七日推出了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该自治区经协商拟定名为“肃南裕固族自治区”,根据省上指示,为相当于县的民族自治区;由现在的张掖县康乐区(张掖县的协和乡、民乐县的祁连乡不包括在内)、高台县第六区、酒泉县祁明区(酒泉县临水区黄泥堡乡的一部分撒里维吾尔族不包括在内),共三个区的撒里维吾尔族、藏族、汉族、回族、蒙族、土族、撒拉族等七种民族组成,计撤里维吾尔族六三八户、三三七八人,藏族二九四户、一六六一人,汉族三百一户、一二六九人,回族三八户、一七七人,蒙族四二户、一三〇人,土族一〇户、五八人,撒拉族一户、五人,共计一三七四户、六六七八人,并暂以上述三个区现在的界线为自治区的界线;自治区人民政府设于现在高台第六区的红湾寺;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经座谈会推选出安·官布什嘉为主任,乔生义、马老藏、安进朝、郭怀成、贺遐志五人为副主任,堪布喇嘛、乔步义、强国勇、苏道赛吉、安立贤、马有德、蔡生久、王成、屈占贞、佘登元、安立太、李寿山、索成林十三人为委员。
  兹将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简历表及定名为肃南裕固族自治区的说明附后(区属机关不附简历表)请一并审核批示。
  专员 张子宪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区”名称的说明
  祁连撒里维吾尔族自治区的名称,经这次祁连山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酝酿讨论,因自治区位于肃州之南,故拟定地方名称为肃南。所加用民族名称撒里维吾尔问题,经这次讨论,该族解放前称为七族黄番,解放后因其本族中个别人提议,中央核定为撒里维吾尔族之后,其本族中意见很多,大家不愿称为撒里维吾尔族,主要原因是宗教信仰不同,该族信仰喇嘛教、不信仰伊斯兰教(维吾尔族信仰伊斯兰教),他们认为:如称为撒里维吾尔就是信仰伊斯兰教。经讨论结果,按该族实际称呼,译为汉话,应为裕固尔,但大家一致意见,不加“尔”字,只称“裕固”。所以拟定自治区的全称为“肃南裕固族自治区”。在中央未批准前,该民族仍称为撒里维吾尔族。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将民乐县的祁连、友爱、协和三个民族
  乡划归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领导的批复
  甘民卫字第0678号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民乐县人民委员会:
  民乐县人民委员会1956年12月12日(58)民政字第184号报告及1957年3月8日(57)民政字第008号报告均收到。同意将民乐县的马蹄区,包括祁连、友爱、协和三个民族乡,面积约3100多平方公里,共有居民332户,1618人,全部划归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领导。希即办理接交。接交后将接交日期、经过及情况报本会备查。
  一九五七年五月十日
  肃南、民乐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民乐县马蹄区划归肃南自治县的协议书
  (一九五七年六月四日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更好地发展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圆满地实现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肃南、民乐两县人民委员会根据马蹄区上层人士和群众的迫切要求,报请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决定将民乐县马蹄区所辖祁连、友爱、协和三乡全部划归肃南自治县领导。为此,双方于1957年6月2日至4日在民乐县城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在互相谅解、充分协商的气氛下,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循。
  一、肃南、民乐两县界限,以马蹄区和民乐县其他农业地区原定界限为界限,不更动、不另划。马蹄区境内居住的汉族群众(包括药草洼、长岭、黄草沟、大泉沟等地)均划归肃南,目前若群众思想不通,宜积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待条件成熟,再行接交。
  二、马蹄区以内所有机构包括供销社、森林经营所、银行流动组、学校及其他工作人员76人,全部移交肃南县接管。三、民乐在马蹄区境内酥油口、河牛口、大小都麻、大泉沟以西各沟等地小型开采煤炭应经过肃南批准,并服从管理,照章纳税。肃南自治县对民乐开采煤炭的要求在不影响草原、森林的原则下尽可能给予方便。
  四、民乐农区牲畜在马蹄区放牧须征得肃南自治县的同意,办理放牧手续。但还须适当照顾历年放牧习惯和现状。民乐放牧群众遵守草原管理制度和放牧、代牧规定。
  五、民乐群众在马蹄区境内采取农具用材和采伐,应事先作出计划,交肃南批准后发给入山证采取,但不得破坏森林。
  六、民乐县农民耕种马蹄区藏民的土地,应从现状出发,在有利生产、不破坏草原(禁止开渠、挖垡子)的前提下,双方群众自行协商解决。
  七、民乐群众在肃南境内经营各种副业,区、乡政府尽可能给予方便。
  八、马蹄区农牧民所需生产、生活资料及建设劳动力,办理手续,民乐继续供应和支持。
  九、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政府协商修订。
  十、本协议由张掖专署批准之日起生效。
  肃南自治县县长 贺遐志
  副县长 马老藏
  民乐县县长 刘全德
  民乐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阿其堪布佛
  张掖专署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郭怀成
  一九五七年六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撤销甘肃省临泽县的决定
  (1958年2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1次会议通过)
  议字第11号
  国务院批准甘肃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1月14日关于撤销临泽县建制的报告,并决定:
  撤销临泽县。将该县所属的沙河、新华、大寨、小屯、花园、五泉、倪家营、梨园、新民、明永等十个乡划归张掖县领导,将蓼泉、新工、双泉堡、小新、平川、四坝、三坝、板桥、明沙堡、鸭暖等十个乡划归高台县领导。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撤销临泽县建制的报告
  甘民邓字第0047号
  国务院:
  据我省张掖专署1957年7月15日政建字第962号报告并转报临泽县人民委员会的1957年5月8日(57)民政字第157号报告,提出撤销临泽县建制的意见。撤销后计划将该县所属的沙河、新华、大寨、小屯、花园、五泉、倪家营、梨园、新民、明永等十个乡共54807人的地区划归张掖县领导,新的张掖县由现有的28万多人增加为34万多人,面积约4千多平方公里;将该县所属的蓼泉、新工、双泉堡、小新、平川、四坝、三坝、板桥、明沙堡、鸭暖等十个乡共49450人的地区划归高台县领导,新的高台县由现有的11万多人增加为16万多人,面积约5千多平方公里。各个地区的情况和撤销临泽县的理由大体是:
  一、临泽县位于河西走廊的中心,共2362平方公里,104257人,历史上的隋、唐、五代时期该县均属张掖县,宋代时属高台县,明代时属张掖县,到〔清〕乾隆十九年(1755年),统治者为了统治人民,设为抚彝厅,至国民党反动派统治初期改名为临泽县。解放后临泽县的建制未变,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有了新的经济基础,社会面貌起了根本变化,铁路、公路横贯该县,现有的20个乡,半数可通汽车,并有电话、有线广播等设备。因此,撤销临泽县是有条件的,撤销后不仅不妨碍对农村的领导和生产,而且按国务院关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减少层次”的精神,还可抽出大批干部支援国家工业建设,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领导力量。
  二、张掖与临泽县原有地界插花,领导不便,张掖县小河滩、沙井子两乡共17694人的地区处于临泽县新民、明永两乡和沙河、花园、倪家营乡之间,而临泽县新民、明永两乡6609人的地区插于张掖县小河滩、沙井子和乌江等乡之间,小河滩乡部分村庄和居民距临泽县城(沙河堡)不到半里,部分居民插花在临泽县倪家营乡的倪家营、上营、下营等地,不少地方界线不明,村庄混淆,双方干部往往有越界工作情况。
  三、在水利上,临泽县的蓼泉、三坝、四坝等十个乡,农田紧靠黑河,全灌黑河水,渠道与高台县部分渠道并列,距高台县较近。临泽县的沙河等十个乡,系梨园河、黑河总口及泉水灌溉区,沙河渠、明永渠(明麦、永济、溢源三渠)源于黑河总口莺嘴崖(属张掖县),经过张掖县境120多华里,和张掖县的上下沤波渠系一道干渠,又有梨园河水系的十六渠,源于临泽,其中属于张掖的三道渠又系上游。由于渠道纵横交错,历史上常有纠纷,按前述意见调整后,就可根本上消除历来的水利纠纷,以利扩大灌溉面积。
  根据上述情况,经本会第18次人民委员会研究,为了更进一步发展工农业生产,
  同意撤销临泽县建制,将所辖地区分别合并于张掖、高台两县,特报请审批。
  一九五八年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撤销临泽县的通知
  甘办鲜字第0221号
  临泽县建制已经于1958年2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1次会议通过,予以撤销。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该县所属的沙河、新华、大寨、小屯、花园、五泉、倪家营、梨园、新民、明永等10个乡,划归张掖县领导;将蓼泉、新工、双泉堡、小新、平川、四坝、三坝、板桥、明沙堡、鸭暖等10个乡,划归高台县领导。
  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员会
  关于撤并县、市建制的请示
  为了适应工农业生产全面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新形势,便于消灭工业与农业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别,对县、市合并为市建制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张掖专区:
  1撤销古浪县,将古浪一部分划归天祝,一部分划归武威(包括双塔);
  2.撤销民乐县,将民乐县与山丹县合并为山丹县;
  3.撤销张掖县,成立张掖市。
  张掖专区各县、市合并调整后,尚有武威、民勤、永昌、山丹、高台、安西、敦
  煌、阿克塞、肃南、肃北、天祝11个县。
  五、(略)
  六、(略)
  全省原有69个县、市,合并调整后共有37个县,4个县级市。
  全省有兰州、玉门、白银、酒泉、张掖5个省辖市。关于白银市、玉门市、酒泉
  市、张掖市的领导关系问题,仍按省委1958年10月24日决定:白银市委托定西地委领导,玉门市、酒泉市、张掖市委托张掖地委领导。
  妥否,请批示
  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员会(印章)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祝藏族自治县所属祁连人民公社划归肃南移交报告
  根据上级党委批准,将我县所属祁连人民公社以托巴乡为界划归肃南,经过宣传教育,酝酿讨论,该公社各族群众没有意见,积极拥护,我们也完全同意。现将祁连公社基本情况报告于后:
  祁连人民公社的自然状况,系一不规则的长方地形,高寒地带,地区辽阔、居住分散的农牧业结合区。全社总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东南长200公里,南北宽50公里,草原面积5140平方公里,即3855000亩;森林1600平方公里,即12万亩;石山、河川3160平方公里,即237万亩。该公社东至武威县古城公社,西接皇城滩,南连哈西(溪)公社,北靠武威县新华公社。境内有南岔、毛藏、冰沟、大水、图塔、白水六条河流,水源丰富,并有红沟、石板沟、西沟、宽沟、禧沟、泉水沟、岔儿沟、泉尔沟、河沟、边沟十条沟地。干旱泉水:有坡塔阳洼、寨子滩、青大坂、毛大坂、大小布儿直、大小西沟、冰沟10块草原,草质很好,还有大毛、减岁白阳洼、红羊沟、前后石碑6处山林。这些地区,草原丰美,森林茂密,适应畜牧业发展,但该公社紧靠祁连山,气候较寒,一般常见的有霜、旱、雹、蝗等自然灾害,因此全社99.9平方公里,即74839.5亩山旱地,除极少部分可种油籽外,90%以上适应种青稞、豌豆、燕麦等作物。
  祁连是个多民族的公社,有藏、汉、回、土四种民族,共1583户,9718人,其中男4963人,女4755人。按民族分:藏族224户,占总农牧户的13%,1431人,占总人口的14.7%;汉族1346户,占84.2%,8190人,占80%;土族7户,占4%,75人,占0.8%;回族6户,占0.40%,22人,占0.3%。
  该公社现有邮电所1处,卫生所2处,贸易商店2处,营业所2处,粮站1处,兽医分站1处,牧场5个,林场1所,完小2所,初小11所,内有藏文初小2所,社办初小5所;共有学生1442人,其中藏族313人,土族11人,回族9人,汉族1110人。共有各类干部110名,其中党政群政法系统36人,财贸系统32人,工交2人,林牧系统16人,文教卫生系统21人,另有勤杂2人。
  该公社是由原来的托巴、沙马、旦马、绿述、南山、泱翔、铧尖7个乡合并而成的,内有南山乡,经过了土改,1956年底,由武威划归天祝,其他乡未经土改。1955年开始组织了互助组,1958年6月实现了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11月实现了人民公社化。现有托巴、边沟、绿述、杏述、沙马、旦马、泱翔、铧尖8个大队,27个生产小队。由于公社化的实现,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生产高潮,目前积肥117635万斤,运肥12187亩,产绵羊羔5522只,成活率96.5%;产山羊羔457只,成活率94.3%,并搞副业收入达19857元。从1958年12月开始整社,现已进入分配阶段,计划赶月底基本结束(上述各项除公安工作另有单行材料外,其他详见附表)。
  1.经双方研究移交前由专署统一分配的各项任务:
  公粮超额6784斤,购粮尚缺10843斤,3月份以前粮食外调任务为80万斤,油籽任务为80万斤,尚缺38.755万斤,扁豆为6万斤,尚缺36000斤,军用马其中祁连25匹。1959年国营林业生产出木料7000立方米,税收、木材外调等均由祁连公社如数完成,移交以后各项任务专区统一向肃南布置,以前分配给祁连公社的农具、农药、化肥如数给祁连。
  2.原天祝哈西公社所属龙滩、扎提、延禧三个大队的大小牲畜约16000多头(只),历年在祁连交界的小毛藏、华山、车龙一带四季放牧,经双方研究同意,今后暂可在原地放牧。
  3.行政领导关系,自交接之日起(1959年2月24日)由天祝领导办理交接手续,于28日交接完成,从3月1日起正式由肃南自治县领导。
  4.在托巴大毛藏河上备建桥材料,木材136立方米,铁件100斤,作为移交。
  督交机关:张掖专署
  接交机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移交机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张掖专员公署
  关于划分专、县、市意见的报告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
  经专署行政会议讨论决定,现行张掖专区,拟划为如下三个专区。即:
  武威专区,管辖武威、民勤、永昌、古浪(从现行天祝县划出)及天祝自治县,五个县。专区设在武威县城。
  张掖专区,管辖张掖(现行张掖市改建县)、山丹、民乐(从现行山丹县划出)、高台、临泽(从现行张掖市、高台县划出)及肃南自治县,六个县。专区设在张掖县城。
  酒泉专区,管辖敦煌、安西、金塔(从现行酒泉市划出)县、肃北、阿克塞自治县及玉门、酒泉二市(改建为县级市),共7个县市。专区设在酒泉市。
  原鼎新县建制不恢复,特报请指示。
  甘肃省张掖专员公署(印章)
  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文件
  甘字第236号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
  专区、县(市)行政区划的报告
  国务院:
  几年来,我省专区、县(市)的组织规模,经过多次合并、调整,变化很大。解放初期,全省有十个专区,一个专区级市,七十四个县(市)。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全省调整为现在的四个专区,两个自治州,五个专区级市,四十一个县(市)。两年多的实践证明,调整、合并后的专、县组织规模一般都有些过大,在行政领导、管理生产、组织与安排人民经济生活等方面颇感不便。为了利于加强领导,利于发展生产和利于民族团结,专、县(市)一般均以恢复公社化以前的建制为宜。现根据各专员公署,各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意见,对参照地理位置、经济条件、土地面积、民族关系和历史习惯等情况,经省人民委员会第十六次(扩大)会议通过,决定对专区、县(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县、市区划的调整:
  ……
  18、设立民乐县,以山丹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民乐县的行政区域,县治设原民乐县城。
  ……
  20、设立临泽县,以张掖市、高台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临泽县的行政区域,县治设沙河堡。
  21、设立张掖县,撤销张掖市,以张掖市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张掖县的行政区域,县治设张掖县城。
  ……
  29、将酒泉、玉门两专区级市改设为两县级市。
  二、关于专区、自治州、市的区划调整:
  1、设立五个专区及其所属县(市):
  ……
  酒泉专区(设酒泉市):领导金塔、安西、敦煌、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五个县;酒泉、玉门两个市。
  武威专区(设武威县):领导武威、民勤、永昌、古浪和天祝藏族自治县五个县。
  2、原专区、自治州、市及其所属县(市):
  张掖专区(设张掖县):领导张掖、临泽、高台、山丹、民乐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六个县。
  ……
  以上共设立五个专区,三十七个县、自治县,撤销一个专区级市、六个县(市)、自治县。这样调整,将现有的四个专区、两个自治州、五个专区级市、四十一个县(市)、自治县,调整为九个专区、两个自治州、两个专区级市,七十四个县(市)、自治县。
  以上报告,请予审批。
  1961年8月24日
  国务院关于恢复甘肃省正宁等三十六个县、自治县,设立迭部县和撤销西礼等六个县、自治县、市的决定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4次会议通过)
  议字第40号
  ……
  29.恢复临泽县。以合并于张掖市和高台县的原临泽县行政区域和张掖市部分行政区域为临泽县的行政区域。
  30.恢复张掖县。以合并于张掖市的原张掖县部分行政区域为张掖县的行政区域。
  31.撤销张掖市。
  ……
  关于将临泽县几个公社、队划归
  张掖县管辖的决定
  张掖、临泽县人民委员会: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经研究决定:将临泽县所辖兴隆、小河滩、西六三个公社,除西六公社的江淮、新民两个大队和小河滩公社的新丰、西头两个大队仍归临泽县管辖外,其余行政区域和区域内的商店、学校、卫生、水利等企、事业机构一并划归张掖县领导。希望张掖、临泽县人委接此通知后立即办理交接手续,部署工作,加强领导,以防影响生产。并请将交接结果报告专署。
  甘肃省张掖专员公署
  一九六二年六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行政区划问题的批复
  国发〔1972〕59号
  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并青海省革命委员会:
  1972年5月22日报告收悉,现将有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行政区划问题,批复如下:
  一、皇城区仍归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管辖,关于祁丰区划归嘉峪关市和酒泉县的问题,须征得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裕固族群众因1959年搬迁而形成的“两户头”,同意你们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由政府帮助他们搬到一起,对仍想返回原籍的群众,要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切不能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同时还要妥善安置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皇城区和四邻的关系问题,要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的精神,通过实地勘察,参照原有协议和放牧习惯,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三、甘、青两省的边界,应根据原来中央批准的协议和方案执行。要教育双方边界干部与群众互谅互让,加强团结,有问题的地方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
  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二日
  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肃南县
  原祁丰区及四个公社仍归肃南县管辖的通知
  甘革发〔1972〕90号
  张掖地区、酒泉地区、嘉峪关市革命委员会:
  关于肃南县原祁丰区的归属问题,根据该区多数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意见,省革委会决定: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原祁丰区及下属的四个公社,1971年10月23日即划归酒泉县的祁林、祁连两个公社和划归嘉峪关市的祁青、祁文两个公社,仍归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管辖,恢复祁丰区建制。由张掖地区、酒泉地区、嘉峪关市协商交接,并向群众宣布,作好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望接此通知后贯彻执行,并将交接结果报省备案。
  甘肃省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调整
  部分行政区划给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85)国函字66号
  你省1984年12月28日《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补充报告》收悉。同意你省:
  ……
  三、撤销张掖、酒泉两县,设立张掖、酒泉市(均为县级市)。以原张掖县、酒泉
  县所辖的行政区域分别为张掖市、酒泉市的行政区域。
  ……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四日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
  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6)104号
  国务院同意……甘肃省张掖市等38个市、县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附:①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38个)
  上海 天津 沈阳 武汉 南昌 重庆 保定 平遥 呼和浩特 镇江 常熟 徐州 淮安 宁波 歙县 寿县 毫州 福州 漳州 济南 安阳 南阳 商丘(县) 襄樊 潮州 阆中 宜宾 自贡 镇远 丽江 日喀则 韩城 榆林 武威 张掖 敦煌 银川 喀什
  ②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中关于“甘肃省张掖市”情况的介绍:
  〔张掖]张掖位于甘肃河西走廊的中部,水草丰茂、物产富饶,因有“金张掖”之称。自汉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开设河西四郡以来,张掖一直是通往西域和欧亚各国“丝绸之路”的重要城市。现存的文物古迹丰富,有大佛寺、木塔、西来寺、鼓楼、大土塔、黑水国汉墓群等。大佛寺内的大卧佛身长34.5米,为全国最大的卧佛。市内还保存有不少〔明〕〔清〕时期的民居,具有明显的地方特点。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3月20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4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
  第二条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甘肃省辖区内裕固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红湾寺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政权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带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主、文明、团结、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资源特点,坚持“以牧为主,发挥畜矿优势,实行开放开发,振兴肃南经济”的经济建设方针。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县实际,有权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若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裕固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裕固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县长由裕固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中,要尽量配备裕固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汉语言文字。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审判机关。自治县的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法律监督机关。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裕固族公民。自治县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的时候,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少数民族当事人案件的时候,合议庭中应有少数民族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章 职工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结合本县实际,确定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招干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可招收农牧村中符合条 件的人员,对农牧村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青年给予照顾。上级国家机关和非本县的机关单位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时,优先招收本县的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对本县编制内的职工自然减员,由自治县自行补充,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建设事业的需要,在各民族中大力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且重视在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从外地录用、招聘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建设事业。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高寒边远的实际情况,对本县职工的工资、福利、防寒取暖、疾病治疗、探亲休假、离退休安置等给予优惠待遇。对长期在自治县工作或做出突出成绩的职工、科技人员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
  本条 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实行。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农业户口转城镇户口。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地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五章 经济建设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县的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 件,自主地安排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省计划内地区名下单列。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县内的土地、草原、森林、矿藏、水流和珍稀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占、买卖和破坏。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开发的自然资源,由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国家机关和外地单位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进行建设时,要尊重自治县的自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照顾本地方的利益。
  上级国家机关和外地单位隶属的在本县境内的企业,在上缴的利润或所得税中,按规定要给自治县返还百分之九。返还部分,不列为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基数,不抵减上级补贴,作为自治县经济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县自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横向联合,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入才、技术、资金和设备,开发当地自然资源,兴办企业,加快经济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调整所有制结构,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作经济和联营经济。自治机关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实行牧、农、林、副结合,牧工商综合经营,大力发展商品生产。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草原,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谁承包,谁管理,谁建设,谁受益。
  自治县境内集体所有的牲畜作价归户后,实行户养户有,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鼓励农牧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牧区双层经营制。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实行“以牧为主,草业先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牧业生产方针,制定草原建设规划,兴修草原水利,扩大围栏种草面积,开辟边缘草原,逐步建立、完善饲料生产加工体系。对饲料生产耕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允许转包和联营,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自治县严禁在草原上开垦荒地,凡海拔过高、坡度较大,不宜耕种的土地和林间耕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还林。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商品畜牧业,合理调整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变生产型畜牧业为生产经营型畜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引进、推广优良畜种,巩固、提高和发展细毛羊,把本县逐步建设成为“甘肃高山细毛羊”基地之一。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服务体系,充实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实行有偿服务,逐步推行技术承包制和畜禽保险制,鼓励、保护集体和个人开办兽医诊所。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境内的森林资源属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使用权。
  自治县境内的森林,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由自治县自主地管理、保护和经营。
  自治县境内的森林属水源涵养林,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自治县境内宜林的荒山、荒地分别划给乡、村、户和企事业单位种草种树,谁种谁有,使用权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本县贫困地方加速经济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不断发展地方工业,深化企业改革,政企分开,引进竞争机制,加快技术改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自治县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加快发展采矿业及农、牧、林、矿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民族特需品的生产。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帮助乡镇企业解决技术、资金、信息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在信贷、税收和矿产资源的分配上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扶持和发展城乡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私营经济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进行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其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市场调节。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按照民族贸易体制,享受国家提供的流动资金、低息贷款和价格补贴的特殊优待。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积极扶持牧民发展多种经营,在技术、资金、加工、储运、购销、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
  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对畜产品和农牧副、土特产品除实行合同定购外,一律放开购销。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发展出口商品,建立出口创汇产品基地,出口商品所得外汇,按规定省、地集中掌握的部分,由自治县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县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级机关如需改变其隶属关系时,应事先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城镇建设和农贸市场建设,合理规划,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设施,鼓励农牧民到集市开店办厂,摆摊设点,发展第三产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速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快边远山区公路、乡村道路和桥梁的建设,严格管护现有道路、桥梁、涵洞、路标等设施,鼓励集体和个人办理客货营运。
  自治县积极发展邮电事业,加快城乡邮电通讯网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自治县保护自然风景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发展旅游事业。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县财政的自主权。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凡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和使用。
  自治县要广开财源,增收节支,财政收入多于支出时,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一定五年不变;在收入不敷支出时,报上级国家财政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金和预备费,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其他地区。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包干基数确定后,由于上级国家机关在体制、政策方面的重大改变或遇有特大自然灾害,收支发生重大增减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予以调整。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县实际,逐步建立乡、镇财政。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基金和专款,严格财经纪律,并受审计监督。
  自治机关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信用社积极开展存贷业务,实行多存多贷,存放利率允许参照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上下浮动。
  自治县允许民间借贷。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金融机构,吸收股金,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第七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深化教育改革,大力发展民族教育,逐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初等教育,发展幼儿教育,扫除青、壮年中的文盲。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举办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小学;在各种专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民族中学以及在边远、贫困、居住分散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享受助学金待遇。
  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和长期居住在自治县内的汉族考生,根据国家规定,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招生时,享受录取标准和条 件方面的照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尊重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 件,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并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教育投资,每年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的平均教育费用及公用费用逐步增长,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实施义务教育。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个人集资办学或捐资助学。
  自治机关重视校园建设,切实保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场地和设施,不得挪用、截留、扣减教育经费。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科技服务体系,做好科学技术的普及工作,重视实用技术人才的培训,因地制宜地引进和推广科技成果。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传统,积极发展具有裕固族和其他民族特点和风格的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收集整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遗产,编修地方史志。
  自治县积极发展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坚持中西医结合,加强民族医药学的研究和应用,做好地方病、传染病和各种疾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机关健全和充实县、区、乡、村四级医疗卫生网,加强卫生队伍建设,保障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集体和个人开诊行医、开设药店,须经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和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体育事业,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各种体育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关心残疾人的生活,办好社会福利事业。
  自治县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本县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民族宗教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教育各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共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特殊问题时,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自治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和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本县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机关对聚居、散居在本县内的其他少数民族,按照他们的特点和需要予以照顾,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
  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涉家庭婚姻、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机关对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和爱国守法教育,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团结宗教团体和宗教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每年八月一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一天。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社会民族、人口、宗教、社会保障、人民生活、婚姻家庭、道德风尚、社会风俗、社会陋习、方言、东部裕固语、人物传、人物录、古籍选录、历史文献、红西路军史料、当代文选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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