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婚姻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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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486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婚姻 家庭
分类号: C913.1
页数: 6
页码: 2026-2031
摘要: 本章记述了张掖地区人民婚姻家庭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婚姻状况、家庭构成、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教育等。
关键词: 张掖地区 婚姻 家庭

内容

第一节 婚姻状况
  一、封建婚姻
  〔民国〕以前,张掖各县早婚、包办、买卖婚姻普遍存在。有的指腹为婚,有的在十二三岁或十四五岁就有了婆家。结婚年龄女子在14岁至18岁,男子在18岁至20岁左右。纨袴子弟也有十二三岁结婚的。一夫一妻虽为多数,但一夫多妻也为社会所允许,不受限制。豪绅巨商、达官富户纳妾现象各县都有。婚姻讲求门当户对,成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自主权。金钱买卖,包办婚姻盛行。婚后男女权利义务不平等,女子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人身自由,富豪家中更是如此。男子可以休妻、再娶,甚至因抵债将妻子典当或抵押给别人,而女子却没有离婚的权利;丈夫死后也不能改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家政实行男性家长制,女子没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农区汉族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婚姻形式,例如童养媳、亲换亲、兼祧婚等。童养媳是贫穷人家的女儿到五六岁时,或无力养活,或迫于生计,或债务所逼,或女孩多,送给婿家当童养媳。到成婚年龄,婆家举行拜堂仪式,即为成亲,俗称“圆房”。亲换亲是互换姐妹为婚,有二换亲、三换亲。兼祧婚是同宗族、同辈分的一个男子,兼祧两房,两家都给他娶妻。两个妻子在名分上无大小之别,各立门户,所生之子,各承宗祧,各承家产。〔民国〕时期,张掖、民乐等县农村有“守兄嫂、守弟媳”的婚配形式,即兄弟有一人未婚,兄亡弟娶嫂,曰“守兄嫂”,弟亡兄娶弟媳,谓“守弟媳”。穷苦人家还有兄弟二人共娶一妻者,但为数极少。
  裕固族存在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称之为“立帐篷杆子”“戴头面”,这是母系氏族的历史遗留。女子到13岁,父母或家人为她另立一顶帐篷,选定吉日举行“戴头面”仪式,即给她戴上已婚妇女的头饰(裕固族称作“头面”),此女子便可与任何男子,同居。这种婚姻形式,在藏族中也有类同,称之为“戴天头”但为数不多。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在这种婚姻形式下,所生子女归,女家,冠女方姓。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对于较长时期与其母同居者,子女虽然知道生父是谁,也不以父子、父女相称,子女为其母的后裔。其女如继续实行这一婚姻形式,即成为其母的财产继承人。
  二、当代婚姻
  共和国成立后,对封建婚姻进行彻底改革。1950年,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全区广泛宣传贯彻,各县、区(乡)公署(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坚持按法定年龄结婚,实行一夫一妻制,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重婚纳妾、包办买卖,婚姻管理步入法制轨道。“文革”中,婚姻登记一度瘫痪,早婚、私婚、包办、买卖等陋习在个别社队重新出现。1976年以后,婚姻登记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关镇分别办理婚姻登记。
  对军人婚姻,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军婚的政策规定。无论已婚、未婚,未经本人同意,不许随便改嫁和解除婚姻;对破坏军婚者,给予行政处理;对奸污军人妻子者,进行严厉惩办。1969年,全区查处破坏军婚家庭的刑事案件23件,其中:张掖县6件,民乐县5件,临泽县4件,山丹县3件,高台县3件,肃南县2件。
  1981年,修改后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地、县委宣传部及民政、妇联、团委、工会、法院、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完善婚姻登记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从而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婚姻法制观念。在改革开放搞活的大潮中,男女双方交友、择偶的途经更为广阔而多样,婚前经过相互了解、自由恋爱、有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后,再正式申请、接受培训、体检、审查,办理结婚登记,使婚姻质量得到保证。新《婚姻法》实施以后,20世纪80年代的婚姻状况是:
  1982年,全区20岁以上人口508998人,占总人口1019228人的49.94%;男268258人,女240740人;未婚60499人,未婚率11.89%;有偶402547人,有偶率79.09%;丧偶41558人,丧偶率8.16%;离婚4394人,离婚率0.68%。其中,15~19岁人口143417人,占总人口的14.07%,男72806人,女70611人。事实婚姻2505人,早婚率1.75%,男92人,女2413人。
  1990年,全区20岁以上人口705919人,占总人口1151423人的61.03%,男364669人,女241250人。未婚102288人,男60065人,女42223人,男女性别为1∶0.7,未婚率14.49%。50岁以上未婚人口1522人,占未婚人口的1.49%。除回族外,其他少数民族的未婚率高于汉族5.31个百分点。有偶554342人,有偶率78.53%。少数民族有偶率低于汉族6.17个百分点,其中裕固族低于平均值9.41个百分点。平均初婚年龄为24.41岁,女性为21.85岁。离婚4303人,离婚率0.51%。其中,15~19岁人口136451人,占总人口的11.93%,男80124人,女56327人。事实婚姻938人,男141人,女797人,早婚率0.69%,最低有偶年龄,男性17岁,女性15岁。
  第二节 家庭构成
  共和国成立以前,三代同居的家庭占多数,户均10人左右;四世同堂、三四十口人的家庭也不少见;五世同堂、50口人左右的家庭间或有之,民乐、高台、张掖等县还有上百口的大户。不但直系亲属几代同堂,也有旁系亲属几代同处的家庭。家庭规模较大的原因,除在“儿孙满堂、多子多福”和“人多势重、家大业大”观念下人口无计划的增长外,还有家庭伦理道德和经济制约两个因素。一方面崇尚和睦相处,亲情敦厚,贬抑分家;另一方面,一定的家庭经济规模优势,对财产的积累和生产的发展有利。因此就尽可能巩固大家庭,推迟分小家,避免财产分散。家庭最高长辈在世时,大家庭可维持,去世后大都分门立户,大家变为小家。
  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生产关系的变革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庭减少,小家庭增多,家庭构成发生显著变化。传统的几代同堂家庭逐步由一夫一妻及其子女构成的小型家庭所取代。
  家庭户均人口,1950年为5.67人,1958年5.46人,1970年5.21人,1980年5.08人,1990年4.24人,1995年3.87人,45年缩小1.8人。
  家庭总户数,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为110742户,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增加到263456户,增长1.38倍;而同期总人口增长86.93%,户数增长率高出人口增长率51%。
  1990年,各县(市)家庭户均人口,最高4.47人(民乐、肃南),最低4.12人(张掖);农村最高4.67人(张掖市明永乡),最低4.1人(临泽小屯乡);牧区最高6.5人(肃南县泱翔),最低3.94人(肃南县莲花)。市镇户均3.7人,乡村户均4.45人。
  1990年家庭户数人口规模构成分类与1982年比较:单身户7352户,占家庭总户数的2.79%,下降1.7%。城市单身户比例高于农村0.68%。2人户8010户,占3.04%,下降3.22%。4人户83924户,占31.85%,上升11.75%。5人户54913户,占20.84%,下降1.46%。6人户45163户,占17.14%,下降0.42%。7人以上户1107户,占0.42%,下降18.02%。1982年有8人以上户17309户,占当时总户数的8.6%,1990年以后已没有8人以上户。
  1990年家庭的代辈构成与1982年比较:一对夫妇户占总户数的3.04%,下降1.03%,市镇为6.10%,乡村2.23%。两代户占68.65%,上升2.32%,市镇为70.18%,乡村67.9%。3代户占15.79%,上升0.15%。4代户占0.42%。没有5代户。此外,还有一代和其他亲属、非亲属户2124户,占1.06%;两代以上和其他亲属、非亲属户12550户,占6.24%;其他户9050户,占4.45%。
  第三节 家庭成员关系
  一、家庭伦理
  封建时代,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表现为男女有别、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夫主妻从,长幼有序,家长至上,嫡贵庶贱,不得僭越。女子要遵守“三从”(见《仪礼·丧服·子夏传》:“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见《周礼·天官·九嫔》:“妇德、妇言、妇容、妇功。”郑玄注:“妇德谓贞顺,妇言谓辞令,妇容谓婉娩,妇功谓丝枲。”即要求妇女屈从男权,谨守品德、辞令、仪态、手艺方面的封建礼教)。父母子女的道德规范是“父为子纲”、严父慈母,子女孝敬父母。同辈之间要求和睦相处,有手足之情。
  共和国成立后,在继承传统道德合理成分的同时,摒弃封建糟粕部分,代之以社会新伦理。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夫妻间的爱情,成为维系家庭成员间关系的纽带。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使用和处理家庭财产。在亲子之间,仍继承慈孝的传统道德。父母抚养子女健康成长,子女孝敬和赡养父母。长幼之间和睦团结。父权、夫权、家长权观念淡化。
  二、亲属称谓
  张掖口语的亲属称谓,大多为历史遗存,但也不乏新的变化。一些旧的称谓消失,新的称谓出现。
  【姻亲称谓】对于夫妻的称谓,分为别人称谓、相互称谓和对别人称谓三种。别人对夫妻的称谓有:“俩口子”“小俩口儿”“老俩口儿(子)”。夫妻互称有:全称姓名,单称名,昵称名末一字;中年,以后妻对夫可,在姓前加“老”字,单称姓。夫妻对别人的称谓有:“我爱人”“我老婆”“我女人”“我屋里人”“我当家的”;“我男人”“我那口子”“我老伴儿”“我老汉”“我掌柜的”。当代城里年轻夫妻开始称“我老公”“我老婆”。有孙子的夫妻当面以“爷爷”“奶奶”相称,人前称“他爷爷”“他奶奶”。
  妻子称丈夫的父母亲,当面随丈夫称“爹”“爸”和“娘”“妈”,在别人前称“公公”“婆婆”。丈夫的伯父伯母称“大老”“大妈”“大妈妈”;叔父、叔母称“爸爸”“爸爷”(城市已多称叔叔)、“婶婶”“婶娘”“新妈”。丈夫之兄称“哥”,别人前称“阿伯子”“大伯子”;丈夫之弟称“弟”,别人前称“小叔子”。丈夫的姐姐、姐夫也称“姐姐”“姐夫”别人前称“大姑子”;丈夫的弟弟,或按排行称“弟”,或直呼其名;丈夫的妹妹直呼其,名,在别人前称“小姑子”。丈夫的兄妻称“嫂子”,弟妻直呼其名,别人前称“小婶子”。丈夫称妻子的父母亲,当面称“爹”“娘”(城里人称爸、妈),别人前称“外父”“外母”,“岳父”“岳母”,“老丈人”“丈母娘”。对妻子的兄弟姐妹,兄称“哥”,姐称“姐”,弟、妹直呼其名;在别人面前,称“妻哥”“内弟”。别人称其妻的兄弟姐妹为“大舅子”“小舅子”“大姨子”“小姨子”,自己对别人也可这种称谓。夫对妻的姐夫随妻称“姐夫,”对妹夫直呼其名;对妻的姐夫、妹夫,在别人前称“挑担”。
  子女称母亲的兄弟为“舅舅”,称母亲兄弟的妻子为“舅母”“舅妈”。称母亲的姐妹为“姨娘子”“姨妈妈”,称母亲姐妹的丈夫为“姨父”“姨爹爹”。父亲姐妹的丈夫称姑“爹爹”“姑父”。称父亲之兄的妻子为“大妈妈”“大妈”,之弟的妻子为“婶娘”“新妈”。
  夫妻双方的父母互称“亲家”,在别人面前称“亲家”“亲家母”。父母对儿媳,当面直呼其名,别人前称“媳妇”。
  【血亲称谓】曾祖父、曾祖母通称“老太”。祖父母称“爷爷”“奶奶”。孙、重孙通称“孙子”,当面呼乳名。父母亲称“爸爸”“爹爹”“妈妈”“娘”,在别人面前还称“老子”“老爸”“老爹”“娘母子”。伯伯称“大老”“大爹”“二老”,叔叔称“爸爸”“爸爷”“小爹”“叔老子”;现在城市多称“伯伯”“叔叔”,但在人前仍称“大老”“二老”“爸爷”。父辈对侄子直呼姓名,这一点与外地不同,外地不呼姓。对女儿、侄女还呼“丫头”。姑姑称“娘娘”(niāngniáng)、“姑妈妈”。弟妹称兄姐为“哥哥”“姐姐”,兄姐对弟妹直呼其名或姓名。
  第四节 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基础,历来被社会广泛重视。封建时代,区内普遍奉行“忠、孝、仁、爱”和“子不教,父之过”的信条。父母对孩子从小给予无微不至的抚养与教导,企盼“望子成龙”。富豪人家尤为重视文化教育,灌输“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仕进思想。父母通过言传身教,进行多方面教育,学以识字,习以稼穑,教以技艺,传以忠孝。子女对父祖长辈毕恭毕敬,言听计从,不愿(敢)违背。父母有过失之言、闪失之为,子女也唯命是从,百依百顺。传统的封建观念形成家庭不同辈分间的不平等性,长辈以天经地义的长者自居,凌驾子女之上,要晚辈绝对服从,绝对听话。在多子女家庭,即使儿子娶了媳妇,仍奉行妻子服从丈夫,媳妇服从婆婆,子女服从父母,晚辈服从长辈的绝对家长制。子女有了毛病,轻者声严厉色,重者拳打脚踢;有的以罚跪、罚站等形式进行体罚,名其曰“娇呵无义公、棒打出孝子”“不打不成器”。这种教育方法,给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个人成长虽有有利的一面,但也摧残了某些青少年的心灵,使他们的成长受到一定影响。民乐某村在解放前后的30多年间,有8个男女青少年就因父母管教严格,不堪忍受打骂而自寻短见,其中2人跳河、1人跳崖、1人上吊、1人服毒、3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和平、民主、平等”的社会新环境中,家庭教育的内涵发生新的变化。首先是地、县、乡、村各级组织把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渗透到广大基层干部、群众之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入家庭、深入人心,群众思想觉悟有了提高,改变了家庭教育模式;第二是解放初期,各县农村普遍制订《爱国公约》和《家庭守则》,人们有了爱祖国、爱人民、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第三是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农民参加社会生产劳动,集体主义观念增强。通过多种社会影响,家庭教育的意识、内容、方法,发生新的变化,在继承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基础上,把新社会的新思想、新观念注入每一个家庭。父辈们的专横独裁作风逐步有所转变,民主空气逐渐浓厚,子女的家庭地位有了提高。家庭重大事情,父母征求子女意见,有些人家还开家务会,共同研究。父母知人善任,把家务重担交给成年儿子料理,培养子女生活自理、主管家务的能力。和睦、团结、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良好风气在很多家庭中蔚然成风。涌现出很多“好子女”“好儿媳”“好妯娌”“好夫妻”“好爸爸”“好妈妈”“好公婆”和“五好家庭”。越来越多的家庭十分注重孩子的学前教育和学校教育,配合学校和社会对子女进行思想政治、伦理道德、文化科学、专业技能和优良传统教育。一个新型家庭关系已在全区城镇和广大农村中形成。
  80年代以来,独生子女的小家庭增多。家庭教育中出现过分溺爱子女的倾向,一些孩子娇生惯养,自理能力弱,依赖性增强。有些父母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脱离实际,方法失当,超量的学习任务,过多的苛求,加重孩子的精神负担和思想压力,不利于身心健康。这些现象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正在着意引导克服。
  随着城乡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家庭趋向富裕型。一些青年滋长贪图享乐思想,结婚竟相攀比,大操大办,过分要求父母投入,房子、车子、机子、柜子等样样齐备,出现“穷老子,富儿子”的现象。伦理道德观念淡化,不孝敬、不赡养父母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社会舆论所谴责。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社会民族、人口、宗教、社会保障、人民生活、婚姻家庭、道德风尚、社会风俗、社会陋习、方言、东部裕固语、人物传、人物录、古籍选录、历史文献、红西路军史料、当代文选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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