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劳动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479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劳动保险
分类号: F842.742
页数: 11
页码: 1992-2002
摘要: 本节记述了张掖地区社会保障劳动保险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养老保险、待业保险、退休、退职待遇、公费医疗待遇、病假待遇、职业病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征集与管理等。
关键词: 张掖地区 社会保障 劳动保险

内容

一、养老保险
  1987年,地区社会劳动保险局成立,即在全区范围内,对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1982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1990年底,全区5县1市和地直单位对全民所有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1991年12月,确定地区内的中央部属、省属和部队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国营、二轻、镇街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合作企业职工和在城镇企业工作的全民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离退休、退职费用社会统筹。养老基金统筹项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定标准统一执行的各种津贴、补贴、生活补助费。并规定:198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7%交纳退休养老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0%补交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的养老金;从统筹之月起,职工个人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3%交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月向地、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局交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992年,地区行署确定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地区级统筹。地区社会劳动保险局制定《张掖地区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地区级统筹的实施细则》。统筹范围包括地、县(市)属国营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固定工;省、部属驻张企业及其固定工;外埠在张掖开办联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企事业单位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1992年7月1日后新建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统筹项目为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部分知识分子和少数老职工补助费、4种商品价格补贴、高原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和少数民族补贴。经过测算,全区离退休费用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9.3%,确定1992年月人均统筹金额为32.5元。职工个人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993年度,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比例调整为人均月负担42.5元。1995年,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比例调整为每人每月77.6元。
  二、待业保险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条例》。10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确定在全省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中实行。国营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各县(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筹集使用。筹集的待业保险基金,80%留各县(市),15%上交地(州、市)劳动服务公司,5%上交省劳动服务公司,作为调剂金使用。待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上述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和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离休、退休金;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待业职工的转业培训费,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并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待业救济金,工龄5~10年的,第1~12个月发给60%,10~15年的为70%,15年以上的为75%;第13~24个月,均为50%。工龄不足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因违纪而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工龄在5年及5年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第1~12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第13~24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不足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待业职工医疗费报销标准,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报销单,工龄5年以下的报销30%,5~10年的报销40%,10~15年的报销50%,15~20年的报销60%,20年以上的报销70%。
  1991年,全区开展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标准为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2%。
  三、退休、退职待遇
  张掖地区于1956年建立职工退休、退职制度。工人和职员,男年满60周岁,一般工龄25年,本企业工龄5年以上;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一般工龄20年,本企业工龄5年以上;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男工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批准予以退休。干部退休费,按工龄长短发给原工资的50%70%。工人退休费,按工龄工种不同,分别发给原工资的60%~75%。不符合退休条件,身体虚弱不能工作者,享受退职待遇,在本人年工资额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是年,全区办理退休手续的368人,办理退职手续的320人。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工人,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批准可以退休。退休费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75%,低于25元按25元发给。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医院出具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退职安置。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从1983年起,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退休、退职人员最低生活保证费,分别提高到30元和25元。从1986年起,退休费按参加工作年限、工龄,分别提高到80%~100%
  1986年9月,根据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全区建立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9.5%;合同制工人,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17%交纳,本人按工资总额的3%交纳;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二轻系统,实行系统内统筹。
  干部离休后,除奖金、劳保用品、技术职务聘金不发外,其他一切待遇与在职干部相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给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每年交500元管理费。离休干部医疗费全额报销。至1995年,全区有离退休、退职人员10407人,其中:离休干部837人,退休干部4416人,退休工人4133人,退职职工1021人,退休费社会统筹总额达3234.8万元。
  四、公费医疗待遇
  1952年,专区级在编人员正式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职工患病负伤的诊断费、手术费、住院费和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企业负担50%。县、乡行政事业单位均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66年后,职工看病挂号费、出诊费、营养滋补药品费由个人负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直系亲属的手术费和药费,报销50%,其他费用自理。1978年,公费医疗实行包干制,医疗费用超支部分在集体福利基金中开支。1991年,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地、县(市)成立公费医疗办公室,职工医药费统筹10%用于特重病人,90%按职工不同工龄分别以不同标准发给本人,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五、病假待遇
  1952年开始实行病假待遇,供给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原供给标准和津贴;工资制工作人员患病请假在1个月以内,工资照发,1个月以上至6个月,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0%。病假超过6个月,供给制人员津贴减半;工资制人员发标准工资的40%~60%。1953年1月,国营企业职工实行病假待遇,职工因病停工在6个月以内的,视其工龄长短,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100%;超过6个月,按其工资的40%~60%发给生活费直至病愈。1954年9月,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人员的病假待遇修改为:工作满6年的原工资照发;工作不满6年的,病假在1个月以内原工资照发,1个月以上,从第二个月起,视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80%。1956年1月又改为: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从第二个月起,按工作年限发给本人工资的70%~100%;超过6个月的发给50%~80%,发至恢复工作或退休、退职时止。1978年8月开始,对工伤职工入院治疗时的伙食费,国家报销三分之二。1981年4月后,执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照发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工龄不足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发100%。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足10年的发70%,满10年的发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发本人工资9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全发。1983年规定,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全发。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高于30元的发给原工资。1987年以后,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由各企业职代会确定标准实施。
  六、职业病待遇
  1957年,国家将17种职业性比较明显的疾病,列为法定职业病。张掖地区常见的职业病,主要有矽肺病等。1964年,全区开展职业病普查,对矽尘作业的职工全部进行体检,确定矽肺病患者214人,重患者被批准脱产休养,轻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七、伤残待遇
  1950年,根据劳动部、内务部《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享受伤残待遇。1951年,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在指定医院治疗,其诊断费、药费、住院费、就诊路费及住院期间膳食费,均由所在单位负担,本人工资照发。因工负伤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照顾的,发给本人月工资75%的抚恤费,不需人照顾的发60%,供给终身。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安排轻便适当工作,并按其伤残程度,发给因工残废补助费,数额是本人残废前工资的10%~30%。1958年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够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处理,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60%~75%;不够退休条件的残废人员按退职处理,根据本人工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数额为本人30个月的标准工资。1966年后,因工伤残入院治疗期间的膳食费,单位负担三分之二。1978年后,因工残疾需人照顾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并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其标准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不需人照顾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职工,退职费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85年5月后,对因工伤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生活补贴费17元。
  八、死亡待遇
  职工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1951年,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因公死亡为职工平均两个月的工资,非因公死亡的平均1个月的工资。1955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标准240元。抚恤费标准按行政级别分等级发放,病故的为150~520元,牺牲的为180~650元。1956年1月开始,对退休后死亡,发给6至9个月退休金额的抚恤费。1963年,丧葬费标准提高到300元。1979年,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死亡职工抚恤费标准,地区分5个等级,病故为400~600元,牺牲为500~700元。1982年8月,丧葬费提高到500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因公死亡,供养1人为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40%,3人为50%;非因公死亡,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6~12个月的原标准工资。1986年以后执行新规定,企业职工因公死亡发给抚恤金500元,非因公死亡为250元,因公或非因公死亡,一律发给400元丧葬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的抚恤费按12个月原工资计发,非因公死亡发9个月工资。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职工因公死亡,直系亲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按30~35元发给,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按25~30元发给,独身一人的按30元发给。非因公死亡,其遗属生活补助费分别低5元,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1992年,对企业职工抚恤费、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进行调整:职工不分因公与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费均为800元;职工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费为500元。
  九、征集与管理
  1987年,全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首先在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开展社会统筹,后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全面铺开。各企业按月向地、县(市)社会保险局缴纳,各级社会保险局委托开户银行划转,存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和“待业保险基金专户”。企业每月上交的统筹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项下开支。是年,全区统筹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76.2万元,其中:张掖市12.9万元,临泽县6.9万元,高台县4.9万元,山丹县8.4万元,民乐县5.8万元,肃南县5.2万元。参加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企业达881家,职工17860人,收缴基金751.8万元。统筹的待业保险基金25.7万元,其中张掖市6.7万元,山丹县2.6万元,临泽县2万元,高台县1.3万元,肃南县0.7万元,地直11.8万元。至1995年末,统筹待业保险基金756万元,接受待业职工6459人,发放救济金145万元。
  1988年,在山丹、临泽两县进行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试点,后陆续在全区展开。至1995年末,全区参加统筹的职工22106人,收缴统筹金额2457.6万元。开展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到1995年,全区统筹3382.8万元,发放2168.8万元。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社会民族、人口、宗教、社会保障、人民生活、婚姻家庭、道德风尚、社会风俗、社会陋习、方言、东部裕固语、人物传、人物录、古籍选录、历史文献、红西路军史料、当代文选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张掖地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