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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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47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工资
分类号: F244
页数: 6
页码: 1983-1988
摘要: 本节记述了张掖地区社会保障劳动工资的情况,其中包括了供给制、工资分制、货币工资制、工资改革与调整等。
关键词: 张掖地区 社会保障 劳动工资

内容

〔民国〕前,张掖私营工商业者和手工业主实行雇用工资制,劳动者的薪水由雇主确定,主要形式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从师学艺的学徒工,一般只管吃饭不发工资。共和国成立初,沿袭原陕甘宁边区供给制。1952~1995年进行3次工资改革,13次工资调整。
  一、供给制
  1949年9月以后,对留用和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供给制。国家发给衣、帽、鞋、袜、被褥,住公用宿舍,吃集体伙食,供给量仅维持最低生活水平。1950年,调整供给标准,每人每日供米1.5斤,每年单衣1套、衬衣1套,单帽、棉帽各1顶,棉衣2/3套、棉被1/4床、单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及津贴费、过节费、保健费、医药费、妇婴费、老年优待金等。
  二、工资分制
  1952年,取消各种不同的工资计算单位,规定“工资分”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国家统一规定,每个“工资分”所含的实物种类和数量为:粮食0.8市斤,布0.2市尺,油0.05市斤,盐0.2市斤,煤2市斤。采用当地国营零售牌价,按主管机关统一公布的“工资分”,分别计算出职工的货币工资,发给工资实物券。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工资制和供给制两种工资标准,分一至二十九级。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八级工资制,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各种工资制都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
  三、货币工资制
  1956年,取消“工资分”和供给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全国统一的一至三十级货币工资制;企业执行甘肃省制定的八级工资制和七级工资制标准;企业领导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各类人员均按规定标准,直接发给货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产生奖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形式。
  (一)工资区类别 全国划分为十一个工资区类,同一等级;一类地区执行的标准最低,十一类最高。1963年后,张掖地区一直执行十一类区工资标准。其中张掖、民乐、山丹、临泽县执行十一类加4%生活费补贴,肃南执行十一类加13%生活补贴,高台县为十一类区不加生活补贴。1994年元月,经省上批准调整类区生活补贴。其中高台县增加4%,民乐县增加到8%,肃南县增加到18%。
  (二)奖金 奖金制度始于1956年。专、县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建立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等单项奖。1958年,奖金制度被取消。1959年,各厂矿、企事业单位统一实行综合奖,奖金以生产工人月标准工资总额的5%控制,并制定统一标准,分5元、7元、9元三等。1961年恢复超产奖、节约奖和质量奖。1964年取消奖金制度。1969年8月,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平均发放。
  (三)津贴、补贴 1956年以后,专、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各种津贴和补贴。
  【井下津贴】1956年井下采煤、掘进工人,每人每天0.6元,其他工人0.4元。1979年提高到0.8元,1993年提高到2.6元。
  【施工津贴】水利、电力、公路、建筑、安装等职工,每人每天0.6元。1985年提高到0.8元;送电工人1.10元,1995年提高到2.5元。
  【班主任津贴】1979年11月实行。中学:每班学生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的发6元,51人以上的发7元。小学:每班学生35人以下发4元,36至50人的发5元,51人以上的发6元。1987年后,班主任津贴在原基础上增加1倍。
  【夜班津贴】企业职工夜晚工作3小时以上的,发夜班津贴0.4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晚间工作超过23点的,发给夜餐费0.4元。1986年3月起,对企业倒班生产工人的夜班津贴调整为:前夜班工作到23点以后满6小时,每人0.5元,后夜班零点以后工作满6小时的每人0.8元,1995年提高到1.5元。
  【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11月,国家调高八种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后,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营、集体企业的全部正式职工及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1988年6月提高到10元,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为8元。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凡接触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职工,1992年前,分甲、乙、丙三等,每日标准为1.10元、0.8元、0.6元。1993年后调整为每人每日1.5元、1元、0.75元。
  【高温津贴】1977年7月1日起,对接触高温38℃以上的劳动者,亦按甲、乙、丙三等,每人每月分别发给5元、4元、3元。
  【林区津贴】1963年始设“林区津贴”项,分一、二、三类,祁连山林区为一类,每人每日0.35元。1992年10月调整为甲类每日1.5元,乙类每日1.2元,丙类每日1元。
  【民警岗位津贴】第一线干警按实际工作日数,每人每天发津贴0.5元,其他干警0.4元。1990年7月,第一线干警提高为1元,其他干警为0.8元。
  【部分知识分子和少数老职工补贴】1986年1月起执行,凡研究生毕业后工作3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5年,大学专科毕业后工作7年,中专毕业后工作10年的干部;聘任担任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其他正式职工,每人每月补贴15元。除以上补贴外,担任相当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每人每月补贴16元;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满1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8元。
  【工龄津贴】1985年7月起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工龄津贴0.5元,最高不超过40年。1993年,工龄津贴标准提高到1元。
  【教龄和护龄津贴】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和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发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发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发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发10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月起停发。
  【保健津贴】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实行保健津贴。法医、毒物化验员,每人每月补贴7~9元。直接参加手术的医务人员,每次手术超过4小时以上的,补助1元,助手和麻醉师补助0.8元,其他工作人员补助0.6元。超声波、激光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2元。
  【高原补贴】1988年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已转正定级的正式固定职工,张掖、临泽、高台、山丹每人每月享受12元,肃南、民乐两县每人每月享受16元。1994年,在上述标准上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0元、25元。
  【粮价补贴】1991年,全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实行每人每月6元的粮油价格补贴。1992年增发5元达到11元。1993年再增发3元达到14元。
  【书报费、洗理费】1992年前,工作满5年以上的职工,每月发书报费5元,洗理费4元。1992年,均提高到10元,并进入工资总额。
  四、工资改革与调整
  (一)工资改革
  第一次工资改革:1952年将供给制改为工资分等级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学校,原享受供给制的人员,统一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各级机关二十九级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技术人员执行8种暂行工资标准;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其他工种,也都实行新的工资标准。
  第二次工资改革:1956年将“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制,确定工资区类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全国统一的一至三十级货币工资标准;企业执行甘肃省制定的地、县属企业职员、工人工资标准。在工资改革的同时,对部分职工增加工资。全区参加改革的职工16602人,每人月平均工资由46.5元提高到58.5元,增加25.8%。全区职工工资总额达887.9万元,人均月工资58.5元。
  第三次工资改革:1985年改奖金限额控制为税收控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简化归并工资标准,工人套靠《张掖地区国营企业工资标准》,干部套靠《张掖地区新拟企业干部标准与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全区参加套改的49046人,人均月工资额达到87.5元,比改革前人均月增资22.3元,增长25.5%。
  (二)工资调整
  1.1959年,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人、职员调整工资,工人升级面为30%,升级11380人,占28%;职员升级面为10%,升级4980人,占10%。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工人及商业部门的售货员、饮食服务业的工人,升级面为5%,升级233人,占4%。农、林、水及商业系统的职员,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企事业管理机构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职工,升级面为1%~2,升级180人,占1.8%。
  2.1963年,重点解决职工中低工资的问题,升级面为40%。全区参加调资的职工14232人,核定升级面为5693人,实际使用升级面5688人。
  3.1971年,调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工作年限与上述职工相同,工资级别相似的人员;矿工井下,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低于以上级别的可以调高2级;调高1级增资在5元以上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增资在5元以下的增到5元。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符合调资升级的7164人,占职工总数的25.8%,平均每人月增资5.96元,月增工资总额42700元。
  4.1977年,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重点调整工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升级面为40%。符合上述规定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到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生,调整工资级差低于7元的按7元增加。调资实际增资职工16392人,占职工总数的40%,人均月增资6.5元。1978年以前,地直企业执行甘肃省地、州、市属企业八级、七级工资标准,县属企业执行甘肃省县属企业八级、七级工资标准。1978年改革调整为统一地、州工资标准。取消县属企业工资标准。
  5.1978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大和提职后表现好而工资偏低的人员,进行考核升级,全区实际升级866人,占职工总数的2%,人均增资6.80元。
  6.1979年,以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为基数,升级面为40%。按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到5元,多于5元的部分,有附加工资的扣除附加工资。全区属于调整范围的职工40192人,实际升级人数16117人,占40.1%,人均增资7.18元,月增工资总额115724.6元。
  7.1981年,给中、小学教职工、医药卫生单位的部分职工、体育单位的运动员、专职教练员等调整工资。办法是先补级差,后靠行政级新标准,再升级。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升1级,优秀教职工可以升2级。取得护士、助产士、医生、药剂士、检验士等职称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一般升1级,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升两级。运动员、教练员,靠新标准后一般升1级;运动成绩达到国家先进水平的可再升1级;国家级教练员和贡献较大的专职教练员,可再升1级。全区增资职工人数6059人,人均月增资9.25元。
  8.1982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82年9月底在册的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的职工调升1级工资。对中年知识分子和从事行政工作多年的领导骨干,工作和生活负担比较重而工资偏低的升2级。实行先补级靠级再升级的办法,有附加工资或保留工资的全部冲销。全区增资人数10402人,人均月增资10.25元。
  9.1983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未列入1981年、1982年调资范围的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每人平均月增加工资超过3.50元的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此次全区升级的职工14936人,人均月增资7.0元;对1977年升级级差大于7元的260名职工补足级差。
  10.1987年调整工资,主要解决1985年工资改革中部分人员遗留的突出问题。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6991人,提高工资,占职工总数的29%,月增工资总额5.6万元,给国营企业下达2000人的增资指标,实际增资职工1860人,人均月增资8元。合并各类工资标准中最低的两个等级,有770人增加1个工资序号。
  11.198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第二步工资改革;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进行工资普调;给已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生活费。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属于调资范围的职工27233人,实升级的职工23516人,占86.35%,其中升1级的17701人,升2级的5815人。国有企业属于增资范围的职工28311人,实增资的20437人,占72%,月增工资总额24.46万元,人均13.01元。增加离、退休职工生活费的7467人,离休人员人均月增资20元,退休人员月增加15元。
  12.1991年,给119家国有企业职工浮升1级工资,属于浮升工资的职工总数30283人,实际浮升工资的职工17394人,其中升1级职工3637人,升半级1个工资序号的13757人,月增工资总额15.52万元,人均增资14.76元。属于提高初期生活费待遇的学徒工1014人,月增资5070元,人均5元;提高定级水平的职工2332人,月增资21088元,人均16元。在浮升工资的同时,按照全省统一安排,调整和提高企业工人、干部工资等级标准,使职工普遍增加工资。
  13.1994年,国有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幅度,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按规定增加工资,其标准按月人均50元核增工资额。厂长(经理)最多增资115元,学徒工和未转正定级人员最多增资不超过35元。全区增资的职工31500人,月增工资总额175.5万元。部分亏损企业从减亏之月增加工资。集体企业参加国有企业增资,并在1991年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次调整颁发新的企业工资套改标准。
  (三)工资套改 1993年12月,地区和各县(市)根据国务院《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全面进行工资套改。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均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按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进行套改。并规定,对年度考核为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按本人当年12份的月基本工资额,于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机关内的工人、技术工人执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执行岗位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新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是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聘任)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实施津贴制度,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资金予以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津贴标准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4元、24元、45元、85元。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社会民族、人口、宗教、社会保障、人民生活、婚姻家庭、道德风尚、社会风俗、社会陋习、方言、东部裕固语、人物传、人物录、古籍选录、历史文献、红西路军史料、当代文选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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