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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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47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2.1
页数: 43
页码: 1973-2015
摘要: 本章记述了张掖地区社会保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管理体制、劳动就业、职工队伍、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劳保福利、劳动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
关键词: 张掖地区 社会保障

内容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50年,张掖分区专署设置劳动科。1956年,劳动业务归专署民政人事局。1959年,成立劳动局。1962年1月撤销劳动局,劳动管理归民政人事局。“文革”前期,劳动管理瘫痪。1973年以后劳动管理工作逐渐恢复,劳动管理归民政局。1981年1月劳动与民政分开,行署设立劳动局,1983年机构改革中将劳动局与人事处合并,为行署劳动人事处,1991年1月又分设为行署劳动处。另于1985年3月设置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后改为就业服务局。1987年2月设置社会劳动保险局,两局合署办公,为县级事业单位,归口行署劳动处管理。
  一、劳动组织
  (一)定额定员 195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企业、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和加强劳动管理”的指示,地、县抽调人员在工业企业试点,确定劳动组织设置及定员,制定生产班组定额定员标准。1958~1960年,劳动不计时间,定额定员工作瘫痪。1961年,整顿劳动组织,改进定额制定方法,撤并科室,充实生产第一线。1966年后,规章制度遭破坏,一部分企业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指标无考核。1978年以后,整顿劳动组织,逐步恢复和建立定额定员制度。1982年,地区成立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对全区县属以上的企业全面进行整顿。经过整顿,推行各种劳动定额,全区实行定额定员的企业43个,占企业总数的25.3%。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工人实行定岗、定员、定产、定酬、超奖欠罚,使定额定员工作日臻完善。
  (二)劳动生产率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职工素质的提高,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1950年,全区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为746元,1952年为642元,1955年为965元,1960年达到1186元,10年增长1.59倍。1970年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787元,比1965年的3918元下降28.87%。20世纪70年代后期,政策逐渐稳定,经济稳步发展,1979年为4552元,1980年为5669元。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安定,经济快速发展,全员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1985年为8602元,1990年为11447元,1995年达到14632元。
  二、劳动调配
  50年代初期,劳动调配由专员公署民政科、工商科、建设科分口办理。1956年,调配对象扩大到工私合营商店、工矿企业等单位的人员。1957年,乡镇工作人员列入调配对象。1958年,调配计划失控。1965年,劳动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一般不调动职工。“文革”时期,调配工作瘫痪。1980年,调配重点是解决夫妻分居两地问题,调配职工531人。1984年,地区间、县与县之间调出调入职工,改由双方劳动局直接办理,1987年后放权企业。
  1993年12月,成立“张掖地区劳动力市场管理中心”,归行署劳动处领导。坚持企业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和坚持开放、公平、合理、竞争的原则。至1995年审批招收工人6748名,技术工人交流1384人,组织全区技工学校考试。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组织汽车驾驶员、修理工、锅炉工、水处理工、烹调等工种应知应会考核,全区参加考核2798人,合格发证2671人。1993年4月,各县(市)建立不同形式的劳动力市场或职业介绍所6个,进一步发展劳动力市场体系。
  三、职业技术培训
  (一)技校培训 1958年,培训技术工人实行保送制。由企业主管部门在工厂选拔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技术基础的学徒或青工,经劳动部门考察后送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回原厂矿工作。至1964年,全区保送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320名,毕业后回厂矿成为生产骨干。1965年,技工学校面向社会,实行公开考试招生。“文革”期间,考试招生停止。1977年,恢复技工学校招生制度,招收城镇户口、身体健康、年龄15~22岁未婚高、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待业青年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至1995年,全区考入技工学校的学生1631名,其中:高中毕业生588名,初中毕业生1043名。
  (二)学徒工培训 50年代初期,采取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为企事业单位培训技术工人。1958年后,选派青工赴外地对口学习,培训技术骨干;从外地请进工程师、技师,来本地举办技术理论培训班,课堂授课,现场操作。198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决定》,提高学徒招收标准,合格者从师上岗。1982年,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工应知应会要求,进行技术目标培训。1995年,全区有3896名学徒工得到培训,经考核3858人转正定级。
  (三)在职培训 50年代,经济建设急需人才,各地兴办干校、短训班,企业举办职工业余技术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干部、工人学习政治理论,钻研业务技术蔚然成风。“文革”时期,在职培训被政治学习取代。1978年以后,在职培训列为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1980年,地、县成立职工教育领导小组。1983年4月,国家劳动人事部颁布《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地、县(市)成立职工教育办公室,负责对职工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发给《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作为工人转正、定级、升级和上岗使用的依据。1990年7月,全区行政、事业、企业参加技术等级考试的工人3200人,给1100名高级工、1400名中级工、700名初级工颁发《技术等级证书》。1994年地区成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1995年,各县(市)和张掖汽车驾驶学校、张掖宾馆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规范开展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不同工种工人的职业技能鉴定。到1995年,全区鉴定5872人,其中高级工1823人,中级工2257人,初级工1792人,颁发《技术等级证书》;考评工人技师200人,颁发《工人技师合格证》。
  四、劳动纪律和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纪律 〔民国〕前,各种作坊、店铺等都订有较严格的行规。生产资料占有者用解雇、罚款、体罚等手段,强迫劳动者为其创造物质财富。
  共和国成立后,各种企业通过自身整顿,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和实际,逐步建立健全职工考勤、劳动定额、上岗培训、岗位责任制、优奖劣罚、公物管理等规章制度。1956年,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各种规章制度50余种。对劳动好、守纪律的职工进行奖励,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11人;对违犯劳动纪律者按国家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等处分。1966~1976年,规章制度废弃,1978年后逐渐恢复。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事业单位根据《条例》精神,建立健全新的规章办法,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厂纪厂风明显好转。
  (二)劳动争议仲裁 1950年,各县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县政府民政科指派专人办理。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劳资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稳定劳资关系。双方发生劳资争议,由工会、企业管理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按程序逐级处理、仲裁。1956年,完成对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减少,仲裁机构消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政企分开,企业成为独立法人,劳动者和企业的权益争端和经济纠纷日益突出。1991年,为加强仲裁工作,成立“张掖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县相继成立仲裁办,各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第二节 劳动就业
  共和国建立之初,张掖军事管制委员会决定留用的旧公职人员654名,工人坚守岗位全部接收登记。对其他失业的工人和知识分子按“政府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实行社会救济、转业训练、动员回乡等办法,使1700多名得到安置和重新走上新的生产、工作岗位。19511957年大量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青年学生以及部分社会劳动力,每年安置1200余人,此期安置14076人。1958年“大跃进”期间就业计划失控,全区约2.07万农业劳动力和职工家属涌入城镇。到1960年职工猛增到56773人,1962年精减和动员下放职工42643名回乡务农。“文革”时期,组织动员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上山下乡”,全区19736名城镇知识青年下到农村。1980年后,改革城镇就业制度,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地、县和部分企业成立劳动服务公司,有计划地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995年,中共张掖地委、地区行署将就业工作列入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十大工程之一,制定《张掖地区城镇青年就业工程实施方案》,行署与各县(市)签订就业安置责任书,当年安置待业青年6748人,待业率控制在3.2%以内,减轻就业压力。
  一、招工
  (一)固定工与劳动合同制工人
  【固定工】共和国建立初期,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在城镇闲散劳动力、回乡学生及部分农民中选用。1958年,用人单位突破招工计划私自招工。1961年后,国家实行计划控制,按省上下达的指标,统一招工对象、条件和办法。“文革”期间,农业劳动力成为招工的主要对象。1974年以后,主要在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非农业人员中招收固定工。1982年改革招工制度,停止招收固定工。
  【劳动合同制工人】1982年,改革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将招收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新招工人与用工单位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短期、中期、长期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与固定工相同,并加发13%~17%的工资性补贴,合同期满可续签合同或解除合同。是年招收合同制工人1140人。1985年,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用工制度。1995年,企业全部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分干部、工人,不分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一律改称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二)集体工 1956年开始招收集体工。其对象为城镇闲散劳动力。1980年以后,省、地不再下达集体工招工指标,由各县(市)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招工人数,报行署劳动部门备案。至1995年,全区有集体工13676人。
  (三)其他用工
  【亦工亦农工】1965年,实行亦工亦农制度。招收对象为农村劳动力,不迁户口,不供口粮,农忙务农,农闲做工。先在山丹、民乐等5县试点,1966年全区试行,招收亦工亦农工12779人,1967年此制度终止。
  【社来社去工】1971年为解决新建企业用工之急需,招收部分社来社去工人。招收对象来自农村青年,粮食关系不转,农民身份不变,工作期满仍回社队,是年招收4562人。
  【轮换工】实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时,开始为矿山井下招收农民轮换工。轮换期一般为3~5年,到期还乡归农,另换新工接替。1984年,地区东水泉煤矿招收轮换工220名。1985年,国务院颁布《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暂行规定》,1986年,山丹县羊虎沟煤矿招160名,1989年张掖市康隆寺煤矿招60名。1991年民乐县大河煤矿、肃南县灰大坂煤矿、高台县莹石矿等矿山分配轮换工指标180名。至1995年,全区招收农民轮换工620名。
  【临时工】50年代初期,临时工的使用由企业自行确定。1958年由专、县民政部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组织地输送临时工。1960~1962年,停招临时工。1963年后,各县提出计划,经专区批准,可适当使用临时工。1971~197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精神,全民所有制单位属改革范围的4872名临时工,有4128人改为固定工。
  (四)子女顶替 60年代初,专、县执行职工退休、退职、死亡后顶替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招为正式职工的政策,不久暂停执行。1978年,国务院通知恢复子女顶替政策,1979年,全区有472名职工子女顶替录用。1983年9月,国务院通知,凡1983年9月10日以后因病或其他原因退职的职工,其子女不再顶替。1984年再次缩小顶替范围,规定:职工除因公死亡外,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其子女不再顶替。至1995年,全区子女顶替招工2447人,其中地直单位702人,各县(市)1745人。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一)下乡 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到1965年底,全区有469名知识青年(简称“知青”)到农村安家落户。1966~1967年,全区应届高、初中毕业生2153人,有568人下乡。1968~1978年,统一组织动员城镇知青上山下乡,其中:安置农村集体插队落户的16191人,安置国营农林场的824人。1979年起停止知青上山下乡,至1980年12月,全区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总数19736人。
  (二)安置 国家每年拨给安置经费,修建知青住房,拨给粮食、煤炭、木材、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等。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也筹集资金或捐赠实物帮助知青。至1978年,全区拨安置经费643.28万元。
  (三)回城 知青下乡劳动3年后,大多数以招工、招干、招生和参军等形式返回城镇就业。病残知青经医院诊断证明,组织同意,送回城镇医疗或待业。少数知青,也有自行返回城镇者。全区知青中:历年招工11876人,上学2300人,参军2292人,回城16468人,占80.79%;病残回城483人,占2.84%;自行返城和迁移634人,占3.73%;自谋职业2151人,占12.64%。
  三、城镇待业青年管理
  (一)机构与管理 1979年,地、县成立劳动服务公司,1986年改称“就业服务局”。1983年,对8358名城镇待业青年登记,发放待业证。以后,每年对未能升学的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办理待业登记、发证工作。1990年,对待业青年进行就业指导、职业道德、法律常识、思想品德四项教育,凭就业指导合格证发放待业证,实行登记管理。至1995年,全区尚有登记发证的待业青年10694人,分布在张掖市4600人,临泽县1172人,高台县916人,肃南县560人,山丹县1623人,民乐县772人,山丹军马管理局1151人。
  (二)城镇集体经济 1984年,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以安置城市待业青年和单位富余职工为主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迅速发展。是年,全区兴办劳动服务企业40家,安置待业青年1100人。1990年发展到110家,至1995年,有劳动服务企业118家,其中工业企业24家,第三产业94家,拥有固定资产1200万元,安置待业青年3876人。1995年完成社会总产值1.07亿元,实现利税1100万元。
  (三)自谋职业 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之后,自谋职业逐步被人们接受,成为广大待业青年主要就业门路之一。不少青年自学成才,或参加短期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一技之长,便开设门店,兴办工厂,开始创业。1981年,自谋职业97人,占是年就业青年总数的1.68%。1990年,自谋职业3087人,占是年待业青年总数的2.68%。至1995年,自谋职业的待业青年总数已达6187人,从事行业主要是五金、家电维修、机械修理、饮食服务、建材装潢、裁剪缝纫等。
  (四)就业前培训 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方针,自1983年开始,各县待业青年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陆续展开。1985年以后,地、县(市)设立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技术培训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至1995年,全区举办烹调、财会、锅炉、电工、电焊、缝纫、化工、家电维修等30多个专业培训班312期,参加培训的待业青年13846人,占应培训总数的35%。其中,地区培训中心1987~1995年举办培训班28期,培训待业青年1898人。
  四、农业劳动力转移
  (一)城镇单位使用民工 1951年,根据政务院“为照顾国家目前财政困难,在不误农时的条件下,适当组织民工整修公路”的精神,各县开始形成民工建勤制度。民工建勤整修公路,以每个劳动力全年不超过10个标准劳动日为限。1952年,政务院发出《关于改善民工建勤整修公路的通知》,规定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完成5个建勤工日。民工建勤只限于距公路15公里以内的县以上交通规划的公路、大车道的修建和养护。1958~1962年,基建项目猛增,省、专区抽调大量民工。1971年,根据甘肃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民工、临时工的通知》,采取劳动计划与合同制相结合的办法调派民工。1978年以后,工程建设所需人员多以副业工、雇工、承包工的形式出现。1983年以后,民工调派工作终止。基建工程或企业使用民工,多与农村签订合同,或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用工单位付给一定报酬。
  (二)乡镇企业用工 80年代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增加。为发展乡镇企业,就地安排农业剩余劳动力,一些能工巧匠成为乡镇企业的生产骨干。一大批回乡知识青年,从事加工、修理、饮食、服务等行业,成为个体经营者。至1995年,全区乡镇企业安排农业剩余劳动力16.86万人。
  (三)劳务输出 1978年以后,农村富余劳动力自发地走出家门,到新疆、青海、玉门等地务工挣钱,产生以村为单位组织输出的形式,形成集体输出和个体输出的格局。从1979~1991年输出40万人(次),实现劳务总收入4亿元。1992年,地、县(市)相继成立劳务输出办公室,把劳务输出列入提前奔小康和扶贫攻坚的重要途径,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1993年底,地区成立劳动力市场管理中心,劳务输出业务归管理中心,地、县(市)分别在北京、新疆、青海建立劳务工作站。山丹、民乐、高台县和张掖市成立39个乡(镇)劳务工作站,疏通输出渠道。1994年,地委、行署把劳务输出列入“三引两出”(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输出产品、输出劳动力)经济发展战略,列入小康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疏通关系,积极组织动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东进西出,促进劳务输出迅速发展。外出劳力主要分布在新疆、青海、内蒙古、宁夏、北京、上海、广州和省内的玉门、敦煌、金昌等地,从事建筑、建材、采矿、服装、纺织、运输、珠宝加工、饮食服务等行业。1992年输出劳动力7.6万人,收入7450万元;1995年输出劳动力11.5万人,收入1.23亿元。
  第三节 职工队伍
  1950年,全区有职工2526人,1960年为56773人,比1950年增长21.5倍;1970年为24327人,比1960年减少133.37%。1980年职工人数达53101人,比1970年增加118.2%。至1995年,全区有各类职工110442人,比1980年增加57341人,是共和国成立初的43.72倍。其中全民单位96766人,城镇集体单位13676人。
  一、全区职工
  (一)来源及发展 1950年初,安置和留用各类人员2526人。1952年招收干部、工人、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军人1630人,年底全区有职工4162人。1953年后,大量吸收农业劳动力,1958年底,职工人数达41091人。1960年后,压缩机构,精简人员,到1962年尚有职工14748人。1965年有职工16015人,其中干部8292人,工人7723人。1976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达39484人,其中:固定工30365人,计划内临时工3986人,计划外临时工4143人。1978年以后,调整产业结构和职工行业结构,清退、压缩各类临时用工,1980年有职工53101人,其中:固定工37684人。1982年后,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新增劳动合同制工人,职工队伍扩大。1990年,全区有职工100917人,其中:固定工60168人,劳动合同工人14978人,集体工14168人,计划内临时工5563人,计划外用工6040人。1995年,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国有企业、集体和各类企业不分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统称“劳动合同制职工”,全区有职工110442人。
  (二)结构与分布
  【性别结构】1950年有女职工46人,占职工总数的1.8%;1960年为11723人,占20.65%;1970年为5506人,占22.64%;1980年为11741人,占25.2%;1990年为31393人,占36.19%。至1995年有女职工38067人,占职工总人数的34.46%。
  【行业结构】1950年,职工大部分分布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文教卫生部门、工业部门很少。1958年“大跃进”中,工业系统增加人员较多。至1995年,全区110442名职工中,文教卫生16016人,占14.50%;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10944人,占9.95%;工业42328人,占38.33%;农、林、水、气象20262人,占18.35%;商业、饮食服务、物资11741人,占10.64%;基本建设3103人,占2.80%;科学研究1584人,占1.43%;城市公用事业4414人,占4.0%。
  【地域分布】1995年,全区职工分布为:张掖市22805人,占20.65%;临泽县8112人,占7.34%;高台县7520人,占6.80%;肃南县5106人,占4.62%;山丹县7164人,占6.49%;民乐县7787人,占7.05%;地直单位51948人,占47%。
  二、中央、省属驻张单位职工
  〔民国〕28~34年,张掖设立的省以上单位有9个,职工157名。这些单位是:中国银行兰州分行张掖办事处、交通银行兰州支行张掖办事处、中国农民银行兰州支行甘州办事处、甘肃省农林厅张掖农业试验场、张掖中心苗圃、张掖农业推广所、甘肃省水文总站莺落峡水文站、甘肃省农林水牧公司张掖勘查组和马尾湖水库施工组。
  1952年10月—1995年,中央、省属驻张单位先后设置182个,职工28792人。这些单位主要是:甘肃省农林水利局张掖地下水观测站、甘肃省水利厅水文总站莺落峡张掖水文中心站、甘肃省地质局水文二队和物探队、西北水电勘测设计院一二地勘队、西北院河西规划勘测设计队、甘肃省水电勘测设计院第二总队、煤炭部一四五煤炭地质队、甘肃省地震局张掖地震台、核工业部796矿、省冶金局山丹焦化厂、甘肃省二轻局张掖轻工机械厂、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中国银行张掖地区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张掖地区支公司、玉门石油管理局张掖大化筹建处、石油添加剂厂等。中央、省属驻张单位职工中,分布农、林、牧、渔系统11538人,科研、气象系统1137人,金融保险系统2204人,邮政通信系统885人,水利、电力系统778人,地质勘查系统2316人,采掘、制造系统4407人,公路系统1118人,国家机关、团体、卫生及其他系统4409人。
  第四节 劳动工资
  〔民国〕前,张掖私营工商业者和手工业主实行雇用工资制,劳动者的薪水由雇主确定,主要形式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从师学艺的学徒工,一般只管吃饭不发工资。共和国成立初,沿袭原陕甘宁边区供给制。1952~1995年进行3次工资改革,13次工资调整。
  一、供给制
  1949年9月以后,对留用和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供给制。国家发给衣、帽、鞋、袜、被褥,住公用宿舍,吃集体伙食,供给量仅维持最低生活水平。1950年,调整供给标准,每人每日供米1.5斤,每年单衣1套、衬衣1套,单帽、棉帽各1顶,棉衣2/3套、棉被1/4床、单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及津贴费、过节费、保健费、医药费、妇婴费、老年优待金等。
  二、工资分制
  1952年,取消各种不同的工资计算单位,规定“工资分”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国家统一规定,每个“工资分”所含的实物种类和数量为:粮食0.8市斤,布0.2市尺,油0.05市斤,盐0.2市斤,煤2市斤。采用当地国营零售牌价,按主管机关统一公布的“工资分”,分别计算出职工的货币工资,发给工资实物券。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工资制和供给制两种工资标准,分一至二十九级。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八级工资制,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各种工资制都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
  三、货币工资制
  1956年,取消“工资分”和供给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全国统一的一至三十级货币工资制;企业执行甘肃省制定的八级工资制和七级工资制标准;企业领导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各类人员均按规定标准,直接发给货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产生奖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形式。
  (一)工资区类别 全国划分为十一个工资区类,同一等级;一类地区执行的标准最低,十一类最高。1963年后,张掖地区一直执行十一类区工资标准。其中张掖、民乐、山丹、临泽县执行十一类加4%生活费补贴,肃南执行十一类加13%生活补贴,高台县为十一类区不加生活补贴。1994年元月,经省上批准调整类区生活补贴。其中高台县增加4%,民乐县增加到8%,肃南县增加到18%。
  (二)奖金 奖金制度始于1956年。专、县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建立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等单项奖。1958年,奖金制度被取消。1959年,各厂矿、企事业单位统一实行综合奖,奖金以生产工人月标准工资总额的5%控制,并制定统一标准,分5元、7元、9元三等。1961年恢复超产奖、节约奖和质量奖。1964年取消奖金制度。1969年8月,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平均发放。
  (三)津贴、补贴 1956年以后,专、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各种津贴和补贴。
  【井下津贴】1956年井下采煤、掘进工人,每人每天0.6元,其他工人0.4元。1979年提高到0.8元,1993年提高到2.6元。
  【施工津贴】水利、电力、公路、建筑、安装等职工,每人每天0.6元。1985年提高到0.8元;送电工人1.10元,1995年提高到2.5元。
  【班主任津贴】1979年11月实行。中学:每班学生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的发6元,51人以上的发7元。小学:每班学生35人以下发4元,36至50人的发5元,51人以上的发6元。1987年后,班主任津贴在原基础上增加1倍。
  【夜班津贴】企业职工夜晚工作3小时以上的,发夜班津贴0.4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晚间工作超过23点的,发给夜餐费0.4元。1986年3月起,对企业倒班生产工人的夜班津贴调整为:前夜班工作到23点以后满6小时,每人0.5元,后夜班零点以后工作满6小时的每人0.8元,1995年提高到1.5元。
  【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11月,国家调高八种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后,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营、集体企业的全部正式职工及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1988年6月提高到10元,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为8元。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凡接触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职工,1992年前,分甲、乙、丙三等,每日标准为1.10元、0.8元、0.6元。1993年后调整为每人每日1.5元、1元、0.75元。
  【高温津贴】1977年7月1日起,对接触高温38℃以上的劳动者,亦按甲、乙、丙三等,每人每月分别发给5元、4元、3元。
  【林区津贴】1963年始设“林区津贴”项,分一、二、三类,祁连山林区为一类,每人每日0.35元。1992年10月调整为甲类每日1.5元,乙类每日1.2元,丙类每日1元。
  【民警岗位津贴】第一线干警按实际工作日数,每人每天发津贴0.5元,其他干警0.4元。1990年7月,第一线干警提高为1元,其他干警为0.8元。
  【部分知识分子和少数老职工补贴】1986年1月起执行,凡研究生毕业后工作3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5年,大学专科毕业后工作7年,中专毕业后工作10年的干部;聘任担任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其他正式职工,每人每月补贴15元。除以上补贴外,担任相当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每人每月补贴16元;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满1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8元。
  【工龄津贴】1985年7月起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工龄津贴0.5元,最高不超过40年。1993年,工龄津贴标准提高到1元。
  【教龄和护龄津贴】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和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发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发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发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发10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月起停发。
  【保健津贴】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实行保健津贴。法医、毒物化验员,每人每月补贴7~9元。直接参加手术的医务人员,每次手术超过4小时以上的,补助1元,助手和麻醉师补助0.8元,其他工作人员补助0.6元。超声波、激光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2元。
  【高原补贴】1988年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已转正定级的正式固定职工,张掖、临泽、高台、山丹每人每月享受12元,肃南、民乐两县每人每月享受16元。1994年,在上述标准上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0元、25元。
  【粮价补贴】1991年,全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实行每人每月6元的粮油价格补贴。1992年增发5元达到11元。1993年再增发3元达到14元。
  【书报费、洗理费】1992年前,工作满5年以上的职工,每月发书报费5元,洗理费4元。1992年,均提高到10元,并进入工资总额。
  四、工资改革与调整
  (一)工资改革
  第一次工资改革:1952年将供给制改为工资分等级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学校,原享受供给制的人员,统一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各级机关二十九级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技术人员执行8种暂行工资标准;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其他工种,也都实行新的工资标准。
  第二次工资改革:1956年将“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制,确定工资区类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全国统一的一至三十级货币工资标准;企业执行甘肃省制定的地、县属企业职员、工人工资标准。在工资改革的同时,对部分职工增加工资。全区参加改革的职工16602人,每人月平均工资由46.5元提高到58.5元,增加25.8%。全区职工工资总额达887.9万元,人均月工资58.5元。
  第三次工资改革:1985年改奖金限额控制为税收控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简化归并工资标准,工人套靠《张掖地区国营企业工资标准》,干部套靠《张掖地区新拟企业干部标准与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全区参加套改的49046人,人均月工资额达到87.5元,比改革前人均月增资22.3元,增长25.5%。
  (二)工资调整
  1.1959年,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人、职员调整工资,工人升级面为30%,升级11380人,占28%;职员升级面为10%,升级4980人,占10%。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工人及商业部门的售货员、饮食服务业的工人,升级面为5%,升级233人,占4%。农、林、水及商业系统的职员,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企事业管理机构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职工,升级面为1%~2,升级180人,占1.8%。
  2.1963年,重点解决职工中低工资的问题,升级面为40%。全区参加调资的职工14232人,核定升级面为5693人,实际使用升级面5688人。
  3.1971年,调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工作年限与上述职工相同,工资级别相似的人员;矿工井下,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低于以上级别的可以调高2级;调高1级增资在5元以上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增资在5元以下的增到5元。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符合调资升级的7164人,占职工总数的25.8%,平均每人月增资5.96元,月增工资总额42700元。
  4.1977年,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重点调整工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升级面为40%。符合上述规定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到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生,调整工资级差低于7元的按7元增加。调资实际增资职工16392人,占职工总数的40%,人均月增资6.5元。1978年以前,地直企业执行甘肃省地、州、市属企业八级、七级工资标准,县属企业执行甘肃省县属企业八级、七级工资标准。1978年改革调整为统一地、州工资标准。取消县属企业工资标准。
  5.1978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大和提职后表现好而工资偏低的人员,进行考核升级,全区实际升级866人,占职工总数的2%,人均增资6.80元。
  6.1979年,以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为基数,升级面为40%。按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到5元,多于5元的部分,有附加工资的扣除附加工资。全区属于调整范围的职工40192人,实际升级人数16117人,占40.1%,人均增资7.18元,月增工资总额115724.6元。
  7.1981年,给中、小学教职工、医药卫生单位的部分职工、体育单位的运动员、专职教练员等调整工资。办法是先补级差,后靠行政级新标准,再升级。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升1级,优秀教职工可以升2级。取得护士、助产士、医生、药剂士、检验士等职称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一般升1级,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升两级。运动员、教练员,靠新标准后一般升1级;运动成绩达到国家先进水平的可再升1级;国家级教练员和贡献较大的专职教练员,可再升1级。全区增资职工人数6059人,人均月增资9.25元。
  8.1982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82年9月底在册的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的职工调升1级工资。对中年知识分子和从事行政工作多年的领导骨干,工作和生活负担比较重而工资偏低的升2级。实行先补级靠级再升级的办法,有附加工资或保留工资的全部冲销。全区增资人数10402人,人均月增资10.25元。
  9.1983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未列入1981年、1982年调资范围的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每人平均月增加工资超过3.50元的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此次全区升级的职工14936人,人均月增资7.0元;对1977年升级级差大于7元的260名职工补足级差。
  10.1987年调整工资,主要解决1985年工资改革中部分人员遗留的突出问题。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6991人,提高工资,占职工总数的29%,月增工资总额5.6万元,给国营企业下达2000人的增资指标,实际增资职工1860人,人均月增资8元。合并各类工资标准中最低的两个等级,有770人增加1个工资序号。
  11.198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第二步工资改革;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进行工资普调;给已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生活费。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属于调资范围的职工27233人,实升级的职工23516人,占86.35%,其中升1级的17701人,升2级的5815人。国有企业属于增资范围的职工28311人,实增资的20437人,占72%,月增工资总额24.46万元,人均13.01元。增加离、退休职工生活费的7467人,离休人员人均月增资20元,退休人员月增加15元。
  12.1991年,给119家国有企业职工浮升1级工资,属于浮升工资的职工总数30283人,实际浮升工资的职工17394人,其中升1级职工3637人,升半级1个工资序号的13757人,月增工资总额15.52万元,人均增资14.76元。属于提高初期生活费待遇的学徒工1014人,月增资5070元,人均5元;提高定级水平的职工2332人,月增资21088元,人均16元。在浮升工资的同时,按照全省统一安排,调整和提高企业工人、干部工资等级标准,使职工普遍增加工资。
  13.1994年,国有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幅度,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按规定增加工资,其标准按月人均50元核增工资额。厂长(经理)最多增资115元,学徒工和未转正定级人员最多增资不超过35元。全区增资的职工31500人,月增工资总额175.5万元。部分亏损企业从减亏之月增加工资。集体企业参加国有企业增资,并在1991年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次调整颁发新的企业工资套改标准。
  (三)工资套改 1993年12月,地区和各县(市)根据国务院《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全面进行工资套改。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均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按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进行套改。并规定,对年度考核为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按本人当年12份的月基本工资额,于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机关内的工人、技术工人执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执行岗位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新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是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聘任)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实施津贴制度,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资金予以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津贴标准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4元、24元、45元、85元。
  第五节 劳动安全
  一、安全监察
  (一)机构设置 50年代,劳动安全由民政局管理。1970年12月,成立“张掖地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地区交通局。1974年,地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由交通部门改置于劳动管理部门。1981年1月,地区劳动局设劳动保护科。1988年,成立“张掖地区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为劳动人事处下属科级事业单位。各县劳动管理部门配备劳动保护专干。1984年,地、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改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劳动人事处(局),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科。至1995年底,地、县两级劳动部门有省劳动局任命的国家安全监察员18名。全区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31个,专、兼职安全员5172人。
  (二)监督检查 50年代,劳动部门会同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查处伤亡事故,制定防范措施,加强劳动保护。1978年后,地、县制定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考核和监察。各企业普遍改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1984年以后,地、县(市)劳动部门配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员、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员和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1988年,经省安全技术考核委员会认证,成立“甘肃省特种作业人员第15培训考核站”,开始对全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至1995年,培训矿长800名,瓦斯检查员386名,电工517名,焊工237名,起重工377名,建筑业高空作业人员213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86名。1988年,地区职业安全检测站对厂矿企业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1995年,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测站检验电梯18台,起重机械310台。对全区42个建筑施工企业及120个分公司、施工队进行安全管理考核、评价,验收合格的单位发给《建筑施工安全资格证书》。采矿行业实行证件管理制,按条件发给《矿长安全资格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等,凭证营运。到1995年,全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273家,占矿山企业总数的48%。
  (三)工伤事故 50年代初期,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完善,设备陈旧简陋,工伤事故时有发生。1958年,仅张掖县就发生事故10起,死亡18人,重伤14人。1960年,全区发生事故47起,死亡41人。1963年,全区发生事故34起,死亡13人,重伤24人。1978年以后,劳动保护措施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制度逐步健全,事故统计实行“条块结合”形式。1980年地、县企业发生工伤事故16起,死亡6人,重伤15人。1984年,全区各类企业发生伤亡事故27起,死亡26人,重伤12人。1987年,地区行署组织有关部门对1986~1987年度地、县企业发生的18起死亡重伤事故进行处理,有8户企业受到经济处罚,7名副科级以上企业干部受到行政处分,21名副科级以上企业干部受到经济处罚。1991年,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事故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不但要立即向其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报告,还要向工会、公安、监察部门报告,并由上述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劳动部门批复结案。是年,地、县(市)劳动安全部门对发生的25起、死亡22人、重伤4人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950~1995年,全区各类企业发生工伤事故864起,死亡645人,重伤326人,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
  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监察
  1955~1984年,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监察工作由各个时期的劳动部门指定专人承办。1985年5月,成立“张掖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1994年,在张掖市北环路胜利桥北100米处征地8.8亩,投资350万元,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新建监测、检验大楼,占地面积5988平方米,建筑面积3147平方米,改善工作条件。至1995年,陆续购置X光射线机、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仪、测厚仪、安全阀检验设备、测试水压设备和成套水质监测设备50多台(件),具备完善的检验、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至1995年,有职工31人,办理辖区内中央、省属和地、县(市)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设计、制造、使用、安装、修理、监察、报废、司炉和水处理工培训等工作。至1995年末,全区未发生过由定点厂家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等恶性事故。
  80年代以来,一些单位安全意识差,为节省钱,自行安装、改造锅炉和压力容器,不上报登记,不呈请检验,因而发生5起爆炸死伤事故。1982年12月,地区供销社基建工地冬季采暖保温,自制锅炉1台,发生爆炸,死亡1人,重伤1人。1992年9月,高台县萤石矿碱厂,使用1台自行改造过期压力容器,发生爆炸,死亡10人。1993年12月1日,张掖市廿里堡乡小寨村三队个体户邵××非法制造两台压力容器,1台发生爆炸,死亡1人,重伤5人。1995年7月29日,山丹县恒通化工厂自制生活锅炉爆炸,死亡2人。1995年11月16日,民乐县城建局自来水公司自制改造锅炉发生爆炸,死亡2人,重伤3人。
  第六节 劳保福利
  一、劳动保护
  (一)女工保护 1953年,企业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休假、工资照发等待遇;1954年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也按此规定执行。从1964年1月起,为女职工免费绝育手术、人工流产和上避孕环。做手术的假期按公假对待,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女工安排在无害于女性生理机能的岗位。女工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实行特别保护;女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遇难产或多胎,产假为70天。1982年起,产假增至10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工产假150天。
  (二)防护用品 50年代初,部分企事业单位始发劳动防护用品。普通工种一般配发毛巾、手套、工作服、肥皂等,电焊工加发防护面罩,司机配备大衣、皮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以行业为主,分23个行业,1621个工种,不同行业间的同工种可相互对照发放。审批金额实行总体控制,并随当年物价浮动而浮动。各县享受标准不同,民乐、山丹、肃南定为甲区,张掖、临泽、高台为乙区。
  (三)保健用品 1963年,对全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害物质、砂尘和放射线的工种,每人每月供应肉2斤,食油半斤,糖1斤;对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月供应肉1斤,食油半斤,糖1斤。保健食品的供应,均发实物。是年核定供应4232人。1972年,按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供应不同数量的肉、油、糖等。1978年,享受保健食品的范围,扩大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年,全区审批享受人数6997人,其中集体所有制单位440人。1981年,针对市场副食品价格和各地发放标准不一的现象,地区统一规定按甲等7.29元,乙等4.49元,丙等3.59元的标准发放。1984年,全区享受保健食品90个单位、6043人。随着经济建设发展、工业企业增多和企业尘毒治理工作的加强,享受保健食品的人数逐年减少。1990年,审查批准27户企业3672名职工享受保健食品。1991年,调整职工保健食品购买价格,甲等为18.61元,乙等为13.34元,丙等为10元。自1993年1月1日起,每人每日甲等1.10~1.50元,乙等0.80~1.00元,丙等0.60~0.75元。每年7、8、9三个月,发放防暑降温饮料或解毒剂,标准按保健食品丙等执行。
  二、职工福利
  (一)探亲假待 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利用公休日或节假日不能团聚者,享受探亲假待遇。50年代初期,无统一规定。1958年2月,探亲假为2~3个星期,探亲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车船费原则上自理。1960年7月规定,路费超过本人月工资5%的部分,由单位报销。1967年1月,探亲假待遇停止执行。1981年3月,恢复探亲假待遇。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假期均为20天。职工探亲期间,工资照发。往返乘坐火车硬座费,轮船四等舱位费,公共汽车费和中转站的住宿费,凭单据报销,其他费用自理。年龄在50岁以上,连续乘坐火车48小时以上的职工,可报销硬卧票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工资30%的部分,由单位报销。1983年1月后,高级知识分子和相当于行政14级以上的中级知识分子探亲时,连续乘坐火车在6个小时以上者,报销软席卧铺票费。
  (二)劳动工作时间 共和国成立后,张掖地区职工一直实行每周6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1995年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全区机关单位自5月1日起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大部分事业单位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部分企业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休息休假 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休息休假制度。1975年《劳动法》颁布,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休息日安排上班,付给日工资200%的报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日,工作确需不能休假的,付给日工资300%的报酬。1987年在国家机关实行年休假制度,假期为:工龄10~20年者为15天,21~30年者为20天,31年以上者为25天。企业规定各有所异。
  (四)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 此补贴始定于1956年,张掖被列为甲类区。1963年确定取暖期为:肃南5.5个月,每月6元;其他5县5个月,每月5元。住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不发取暖补贴。1975年以前,家居农村的职工不发取暖补贴;家居城镇的双职工,只发一方。此后,不分城镇与农村,凡常年在家居住、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按标准发给取暖补贴。1992年,取暖期与补贴标准调整为:肃南6个月,每月12元;民乐5.5个月,每月10元;其他4县(市)5个月,每月10元。
  (五)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 1978年起,部分职工乘坐公共汽车,对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者,每人每月补助1.5元;1993年后,提高到10元。
  第七节 劳动保险
  一、养老保险
  1987年,地区社会劳动保险局成立,即在全区范围内,对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1982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1990年底,全区5县1市和地直单位对全民所有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1991年12月,确定地区内的中央部属、省属和部队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国营、二轻、镇街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合作企业职工和在城镇企业工作的全民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离退休、退职费用社会统筹。养老基金统筹项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定标准统一执行的各种津贴、补贴、生活补助费。并规定:198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7%交纳退休养老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0%补交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的养老金;从统筹之月起,职工个人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3%交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月向地、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局交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992年,地区行署确定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地区级统筹。地区社会劳动保险局制定《张掖地区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地区级统筹的实施细则》。统筹范围包括地、县(市)属国营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固定工;省、部属驻张企业及其固定工;外埠在张掖开办联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企事业单位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1992年7月1日后新建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统筹项目为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部分知识分子和少数老职工补助费、4种商品价格补贴、高原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和少数民族补贴。经过测算,全区离退休费用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9.3%,确定1992年月人均统筹金额为32.5元。职工个人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993年度,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比例调整为人均月负担42.5元。1995年,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比例调整为每人每月77.6元。
  二、待业保险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条例》。10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确定在全省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中实行。国营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各县(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筹集使用。筹集的待业保险基金,80%留各县(市),15%上交地(州、市)劳动服务公司,5%上交省劳动服务公司,作为调剂金使用。待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上述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和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离休、退休金;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待业职工的转业培训费,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并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待业救济金,工龄5~10年的,第1~12个月发给60%,10~15年的为70%,15年以上的为75%;第13~24个月,均为50%。工龄不足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因违纪而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工龄在5年及5年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第1~12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第13~24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不足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待业职工医疗费报销标准,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报销单,工龄5年以下的报销30%,5~10年的报销40%,10~15年的报销50%,15~20年的报销60%,20年以上的报销70%。
  1991年,全区开展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标准为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2%。
  三、退休、退职待遇
  张掖地区于1956年建立职工退休、退职制度。工人和职员,男年满60周岁,一般工龄25年,本企业工龄5年以上;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一般工龄20年,本企业工龄5年以上;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男工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批准予以退休。干部退休费,按工龄长短发给原工资的50%70%。工人退休费,按工龄工种不同,分别发给原工资的60%~75%。不符合退休条件,身体虚弱不能工作者,享受退职待遇,在本人年工资额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是年,全区办理退休手续的368人,办理退职手续的320人。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工人,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批准可以退休。退休费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75%,低于25元按25元发给。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医院出具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退职安置。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从1983年起,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退休、退职人员最低生活保证费,分别提高到30元和25元。从1986年起,退休费按参加工作年限、工龄,分别提高到80%~100%
  1986年9月,根据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全区建立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9.5%;合同制工人,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17%交纳,本人按工资总额的3%交纳;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二轻系统,实行系统内统筹。
  干部离休后,除奖金、劳保用品、技术职务聘金不发外,其他一切待遇与在职干部相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给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每年交500元管理费。离休干部医疗费全额报销。至1995年,全区有离退休、退职人员10407人,其中:离休干部837人,退休干部4416人,退休工人4133人,退职职工1021人,退休费社会统筹总额达3234.8万元。
  四、公费医疗待遇
  1952年,专区级在编人员正式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职工患病负伤的诊断费、手术费、住院费和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企业负担50%。县、乡行政事业单位均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66年后,职工看病挂号费、出诊费、营养滋补药品费由个人负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直系亲属的手术费和药费,报销50%,其他费用自理。1978年,公费医疗实行包干制,医疗费用超支部分在集体福利基金中开支。1991年,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地、县(市)成立公费医疗办公室,职工医药费统筹10%用于特重病人,90%按职工不同工龄分别以不同标准发给本人,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五、病假待遇
  1952年开始实行病假待遇,供给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原供给标准和津贴;工资制工作人员患病请假在1个月以内,工资照发,1个月以上至6个月,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0%。病假超过6个月,供给制人员津贴减半;工资制人员发标准工资的40%~60%。1953年1月,国营企业职工实行病假待遇,职工因病停工在6个月以内的,视其工龄长短,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100%;超过6个月,按其工资的40%~60%发给生活费直至病愈。1954年9月,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人员的病假待遇修改为:工作满6年的原工资照发;工作不满6年的,病假在1个月以内原工资照发,1个月以上,从第二个月起,视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80%。1956年1月又改为: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从第二个月起,按工作年限发给本人工资的70%~100%;超过6个月的发给50%~80%,发至恢复工作或退休、退职时止。1978年8月开始,对工伤职工入院治疗时的伙食费,国家报销三分之二。1981年4月后,执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照发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工龄不足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发100%。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足10年的发70%,满10年的发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发本人工资9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全发。1983年规定,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全发。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高于30元的发给原工资。1987年以后,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由各企业职代会确定标准实施。
  六、职业病待遇
  1957年,国家将17种职业性比较明显的疾病,列为法定职业病。张掖地区常见的职业病,主要有矽肺病等。1964年,全区开展职业病普查,对矽尘作业的职工全部进行体检,确定矽肺病患者214人,重患者被批准脱产休养,轻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七、伤残待遇
  1950年,根据劳动部、内务部《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享受伤残待遇。1951年,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在指定医院治疗,其诊断费、药费、住院费、就诊路费及住院期间膳食费,均由所在单位负担,本人工资照发。因工负伤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照顾的,发给本人月工资75%的抚恤费,不需人照顾的发60%,供给终身。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安排轻便适当工作,并按其伤残程度,发给因工残废补助费,数额是本人残废前工资的10%~30%。1958年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够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处理,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60%~75%;不够退休条件的残废人员按退职处理,根据本人工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数额为本人30个月的标准工资。1966年后,因工伤残入院治疗期间的膳食费,单位负担三分之二。1978年后,因工残疾需人照顾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并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其标准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不需人照顾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职工,退职费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85年5月后,对因工伤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生活补贴费17元。
  八、死亡待遇
  职工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1951年,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因公死亡为职工平均两个月的工资,非因公死亡的平均1个月的工资。1955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标准240元。抚恤费标准按行政级别分等级发放,病故的为150~520元,牺牲的为180~650元。1956年1月开始,对退休后死亡,发给6至9个月退休金额的抚恤费。1963年,丧葬费标准提高到300元。1979年,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死亡职工抚恤费标准,地区分5个等级,病故为400~600元,牺牲为500~700元。1982年8月,丧葬费提高到500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因公死亡,供养1人为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40%,3人为50%;非因公死亡,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6~12个月的原标准工资。1986年以后执行新规定,企业职工因公死亡发给抚恤金500元,非因公死亡为250元,因公或非因公死亡,一律发给400元丧葬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的抚恤费按12个月原工资计发,非因公死亡发9个月工资。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职工因公死亡,直系亲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按30~35元发给,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按25~30元发给,独身一人的按30元发给。非因公死亡,其遗属生活补助费分别低5元,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1992年,对企业职工抚恤费、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进行调整:职工不分因公与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费均为800元;职工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费为500元。
  九、征集与管理
  1987年,全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首先在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开展社会统筹,后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全面铺开。各企业按月向地、县(市)社会保险局缴纳,各级社会保险局委托开户银行划转,存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和“待业保险基金专户”。企业每月上交的统筹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项下开支。是年,全区统筹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76.2万元,其中:张掖市12.9万元,临泽县6.9万元,高台县4.9万元,山丹县8.4万元,民乐县5.8万元,肃南县5.2万元。参加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企业达881家,职工17860人,收缴基金751.8万元。统筹的待业保险基金25.7万元,其中张掖市6.7万元,山丹县2.6万元,临泽县2万元,高台县1.3万元,肃南县0.7万元,地直11.8万元。至1995年末,统筹待业保险基金756万元,接受待业职工6459人,发放救济金145万元。
  1988年,在山丹、临泽两县进行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试点,后陆续在全区展开。至1995年末,全区参加统筹的职工22106人,收缴统筹金额2457.6万元。开展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到1995年,全区统筹3382.8万元,发放2168.8万元。
  第八节 社会福利
  一、五保供养
  1956年,各县按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开始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残、寡社员实行“五保”,由所在生产队予以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开始兴办敬老院,对“五保”老人实行集体供养。到1959年,全区兴建敬老院852所,收养“五保”老人和孤儿4310人,实行“按人定量,包干供给”,其费用由公社负担,国家酌情补助,管理人员由大队记给工分。
  1960年,因发生严重经济困难,敬老院所存无几,五保对象重返原生产队。此后,由生产队每年供给基本口粮100~150公斤,烧煤、穿衣、治病、安葬由生产队承担,其费用从公益金项目下列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生产队派人照顾。1964年,6县有“五保”对象2835户、4292人,每人每年由所在生产队供给劳动日214个,口粮180公斤。“文革”期间,农村“五保”户由生产队照顾。
  1981年后,对“五保”户的管理供养采取集体供养和划给土地,由生产队帮种或亲友代耕的办法。是年,全区有农村“五保”户1264户、1475人。1982年,各县恢复和兴建敬老院,到1984年底,张掖、临泽、高台3县兴建敬老院40所,收养“五保”老人345人。人年均粮食300~350公斤,生活费60~100元。1985年,全区新建敬老院14所,扩大收养“五保”老人80人。累计兴建敬老院54所,收养“五保”老人407户、418人,占“五保”总数的24%。人年均粮食250~300公斤,生活费100~300元。大部分实行以乡统筹、统管,集体供给。1986年,全区农村“五保”户增加到1582户、1939人,敬老院61所,集中供养430人,分散供养或亲友代养1237户、1509人。1987年,全区“五保”户为1368户、1625人。62所敬老院集中供养438人,分散供养1187人。人年均粮食300~400公斤,清油3~5公斤,生活费150~300元。1989年,敬老院收养“五保”老人417人,养老送终21人。1990年,敬老院扩大收养132人,共计549人。1991年,对6县(市)敬老院进行全面整顿,一类敬老院21所,占35%;二类敬老院34所,占55%;三类敬老院7所,占10%。从1992年起,制定敬老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达标升级活动。是年,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549人,分散供养783人。人年均粮食300~400公斤,生活费400~500元。到1993年,62所敬老院集中供养455人,分散供养893人。
  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把“五保”供养的对象、内容、形式等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使“五保”供养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到1995年,全区有“五保”户1274户、1344人。62所敬老院集中供养457人,分散供养887人,人年均粮食400~600公斤,生活费400~600元。
  二、福利事业
  〔清〕代和〔民国〕时期,仅张掖县有6处社会福利机构:
  【养济院】在城东南隅,〔清〕顺治年间建立,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张掖知县王廷赞重修。
  【留养所】在县城西关,张掖知县王廷赞于乾隆二十六年募捐修建。
  【孤贫院】乾隆年间确定收养人员为50名,每人每年供应粮食为3石5斗,每年共支180石,遇闰月增加15石,向县署支领。
  【育婴堂】在玉皇庙东侧,光绪年间,张掖举人白册侯和商人马居壮创建。
  【救孤院】在城内十方禅院南侧,〔民国〕15年张掖人余炳元募捐修建。收养对象为60岁以上无依无靠的老人,6岁以上15岁以下被遗弃的儿童,5岁以下的婴儿和无力自给的残疾人。在院尚可劳动者,让其学习生产技能。救孤院办有营业场,并推销产品。凡被收养者,每年供给单夹棉衣各1套,鞋袜各两双,帽子两顶。宿舍内炕、床、毡、被俱全。对孤儿进行小学教育,对婴儿以代乳品喂养,并设有游艺场和幼稚园。余炳元任院长,并负责劝募,为义务职。
  【育婴所】在城西福音堂附设,〔民国〕20年建立,省政府聘请余炳元为所长,为义务职。
  共和国成立后,张掖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张掖救济院,在此基础上,成立“张掖县生产教养院”。收容对象主要是老弱残疾和孤儿,还收容乞丐、游民、小偷、道人、道姑等。采取供养教育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此后,社会游民、乞丐大为减少,老残孤儿得到救济。对有劳动能力的收容人员,让他们从事各种生产劳动。教养院的开支,1951年10月起,政府每月供给小麦3000市斤,人月均支人民币15000元(旧币值),收容人数不得超过100人,不足部分从劳动生产的收益中弥补。1954年,省民政厅对全省生产教养院进行整顿,将“张掖县生产教养院”合并于“武威专区生产教养院”。1956年成立“张掖专区社会福利院”,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
  1958年,上海儿童教养院迁到张掖,更名“张掖县儿童福利院”。初设十里行宫,后迁县城北。实有儿童1020人(包括上海迁来500人),工作人员81人,其中:行政干部16人,教员28人,保育员12人,炊事员19人,医务人员2人,缝纫工、车工24人。儿童福利院成立后,与生产教养院并存。1958年,生产教养院开支2.94万元;1959年儿童福利院开支28.82万元。1960年省财政厅给张掖儿童福利院下拨基建款7万元。1961年,张掖专区办社会残老院3所,收养残老229人,儿童教养院1所,收养儿童562人。
  1960年经济困难时,儿童教养院收容孤儿近千人,经费无法解决,经中央西北局批准,于1961年10月4日把张掖县儿童福利院迁至新疆喀什。共有686人,其中儿童475人,干部职工58人,家属153人。张掖县儿童福利院迁疆的同时,高台县儿童福利院也迁往新疆和田。张、高福利院迁疆,是因遇到严重经济困难,将人员迁往外地,名曰“移工就食”。除能走者迁疆外,一些老弱残疾人员及少量工作人员仍留张掖福利院,改设为“张掖儿童福利院”。
  1962年,张掖专区办儿童福利院3所,收养儿童904人,有管理干部51人,工勤人员27人。4月,儿童福利院与生产教养院合并,更名“残老福利院”,有儿童862人,残老45人。是年介绍就业儿童35人,回家儿童73人,职工领养幼儿44人,病亡儿童3人,逃跑离院儿童37人,到年底实有儿童664人,残老39人。
  1962年1月,山丹县析出民乐时分给民乐县孤儿38人;5月,民乐县成立福利院,院址三堡。设院长、副院长、干事、会计各1人,配有厨工、缝纫工、制鞋工各1人,教师2人,开设初小4个年级,4个班。1965年5月有孤儿118名,后招工12名,亲友领回22名,被人收养8名,11名返家,3名病亡,实有58名,随后县儿童福利院移交专区儿童福利院。民乐县儿童福利院,建院3年,政府共拨专项资金7.19万元,粮食29万公斤。1964年5月,专区成立儿童福利院,张掖县儿童福利院并入。1966年,实有收养人员556人,其中残老36人,健全婴儿44人,残疾婴幼儿3人,健全儿童426人,残疾儿童28人,顽劣儿童19人。
  1979年5月,专区儿童教养院改名为“张掖地区社会福利院”,残老、儿童人月均生活费17元,拨款5万元对福利院房屋设施进行维修。1980年收养28人;1981~1984年收养37人;1985~1988年收养33人;1989年收养30人,自费代养4人,共34人;1990~1991年收养32人,自费代养5人,共37人;1992~1993年收养33人,自费代养3人,共38人;1994~1995年收养48人。至1995年,地区社会福利院职工24人,其中:干部2人,工人22人,收养220人,其中残老190人,儿童30人。
  三、收容遣送
  1959年,全区外流56217人,年底返回3785人。1960年7月成立“张掖专区外流人口收容遣送领导小组”,各县设立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9741人。1962年收容4046人,接转4731人,遣送7886人。1964年收容2890人,接转2890人,遣送4767人。1965年,张掖县收容遣送站移交专区,设立“张掖专区收容遣送站”,是年收容1535人,接转883人,遣送1790人。1966~1970年收容8727人,接转1659人,遣送2822人。1971~1978年收容13799人,接转2127人,遣送4975人。1979年3月,全国城市社会救济福利工作会议决定,民政部门领导的收容遣送站是救济性质的事业单位,收容对象应限于流入城市、食宿无着的外地农民和城市中某些流浪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其任务是:在安排好收容人员生活的前提下,查清流浪原因、住址或原籍后送回原籍,原籍无条件安置的送安置农场。是年,收容706人,接转137人,遣送281人。1980年后,收容对象主要是:因受灾生活困难及屡遣屡返者,受虐待外流者,痴呆傻、精神病患者,劳教释放倒流城市无法落户者以及乞讨者。是年收容704人,接转143人,遣送455人。1981年,地区收容遣送站搬迁张火公路一公里处,占地面积4320平方米,建筑面积1276平方米。收容304人,接转117人,遣送170人。
  1982年5月,根据国家《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具体对象是:家住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到1985年收容1902人,接转239人,遣送788人。
  1986年以后,区内收遣对象的结构发生变化。因生活困难流入城市被遣送者逐年减少,有相当一部分是外出流浪顽劣儿童;盲目外出找工作、劳教释放倒流城市后无法生活的;以乞讨为名图财的;以上访为名流浪乞讨的;卖淫嫖娼的;无人看管的痴呆傻及精神病人。到1987年收容1257人,接转88人,遣送236人。1988年,地区行署加强对收遣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配合,对混杂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分子,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对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收容,卫生部门负责治疗。到1989年,收容898人,接转50人,遣送112人。
  1990~1992年收容1430人,接转35人,遣送200人;1993年收容482人,遣送34人;1994年收容684人,接转2人,遣送36人;1995年收容705人,遣送43人。
  四、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1988年6月,地区成立“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址设民政处。按照省募捐委员会的安排,1988~1995年在6县(市)发行彩票1014万元。
  五、社会福利生产
  1988年1月,地、县(市)民政处、局执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救济扶贫经济实体管理的通知》,具体内容是:凡民政部门用救灾救济款的有偿部分和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方式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均由民政部门管理,尽可能吸收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使之成为救灾扶贫福利企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福利企业,国家实行照顾优惠、保护和扶持政策。是年,全区转办、兴办各类福利企业19个,其中张掖市5个,临泽县5个,高台县3个,肃南县2个,山丹县2个,民乐县2个;从业人员341人,其中:管理人员45人,生产人员296人;残疾人94人,占生产职工总数39%。年产值190万元,利润15万元。1989年,对全区25家福利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验收合格的19个,占总数76%;需进一步整顿、限期达标的6个,占24%。是年完成产值271万元,实现利润38.57万元。有职工367人,其中残疾人147人,占37%。1990年新建福利企业5个,累计达30个,生产总值685万元,实现利税78万元,企业拥有职工469人,其中残疾人174人,占生产职工总数的43%。安置“双扶”对象及两用人才148人,占总数的30%。是年9月,全区各福利企业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理顺关系,明确产权。1991年,全区福利企业迅速发展,转办、新建企业20个,累计50个。省民政厅投资51万元,地、县(市)投资20万元;年产值1800万元。实现利税110万元,安置残疾人312人。1992年,全区新建福利企业5个,累计55个,年产值2200万元,实现利税146万元,拥有职工969人,其中残疾人335人。1993年,已建成各类福利企业65个,年产值3050万元,实现利税210万元,从业人员1020人,其中残疾人375人,贫困户225人,优抚对象115人。在福利企业中逐步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制。张掖市工业用布厂先行试点,通过推行股份制,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股金达200万元。1994年,全区已建成各类福利企业76个,年产值4300万元,实现利税370万元,安置残疾人550人,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8%。有8家福利企业实行股份制。是年,会同税务部门对全区76家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检查验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有54家,占71%;残疾人上岗率符合要求及企业管理健全的18家,占23%;责成限期改进的4家,吊销1家假冒福利企业的营业证书。
  1995年,全区有各类福利企业68个,年产值3992万元,实现利税303万元。
  第九节 社会救济
  一、清朝及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
  〔清〕《甘州府志》记载,从康熙九年(1670年)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的105年间,有29年官府对社会有救济,其中,直接赈济4年,豁免银粮草豆25年。直接赈济的4年是,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因连年荒旱,农民外流,土地荒芜,朝廷诏令甘州府,限一年以内招复流民,贫者计口给粮,春给籽种,无田者拨给无主荒田。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夏秋荒旱,朝廷发诏,发国家仓粮救济贫民。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令甘州招复外流农民,发给耕牛、农具、籽种,口粮标准为大人每日3合(折合1.2市斤),小孩2合(折合8市两)。康熙六十年(1721年),发官仓赈灾民,贷给籽种。以免征田赋的形式进行救济的有25年,其中豁免当年银粮草豆的有18年,豁免历年积欠的有7年。豁免的原因有兵燹祸结,有自然灾害。
  〔民国〕时期,政府救灾救济为数不多,社会救济全赖民间团体募捐义赈。张掖各县佛教、道教等民间组织常年义赈义捐。每年4~6月,青黄不接,舍饭赈济饥民,张掖、民乐等5县每天就食者8000多人。
  二、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社会救济
  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对社会救济十分重视,形成国家、集体、社会共同救济的格局。
  (一)困难救济 1950~1952年,各县人民政府对无依无靠而又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贫困户,实施借贷,发放农贷,生产自救,给予定期和临时救济。1950年借出粮食10121石,1951年借出497万斤,接济37883户渡过春荒。1950年政府发放小麦1059石,1951年发放小麦1.4万石,人民币9630万元(旧币值)。
  1953年后,救济工作逐步正规。主要采取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从1962年开始,对城区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病残居民,定期发给救济粮物。对农村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救济。1976年,地、县共拨临时救济费3.1万元。1979~1980年,下拨临时救济费21万元。
  1982年,全区发放社会救济费79.16万元。1983年发放123万元。1987年,全区农村救济6667户、33498人,城镇救济283户、807人;享受40%困难补助的183人,发放社会救济费121万元。1988年,救济13737户、68320人,发放社会救济费125万元。1989~1990年,临时救济2025人,定期救济5353户、25763人,享受40%救济的159人。1991年,临时救济31321人,定期救济102人,集体补助1050万元。1992年,临时救济28585人,定期救济36人,集体补助770万元。1993年,临时救济12961人,定期救济20人。1994~1995年,地区下拨困难救济费37万元,救济2.7万余人。
  (二)灾害救济 张掖地区历史上旱、水、冰雹、风沙、病、虫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1949年来,全区发生各种灾害多次,其中以1952年和1959~1962年的灾情最为严重。
  1952年,大部分乡村遭受各种灾害,造成1953年春荒,大批群众发生饥馑。省、专区民政部门发放救济款1.18亿元(旧币值),驻军捐粮2402斤,发动乡、村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组织群众开展工副业生产,帮助受灾群众渡过春荒。
  1959~1962年,大部分乡、村连续几年遭受干旱、风暴、水灾、虫灾等自然灾害。加之全国发生严重经济困难,粮食大幅度减产,群众生活困难,疾病流行,人畜死亡,饥民外流,灾情严重。1959年,地区发放救灾款54.8万元,各县从地方财政拨出救灾款22.6万元。1961年,国家拨救灾款353万元;从外省调入粮食3000多万公斤,拨棉布126万公尺,棉花25万斤;学校、企事业单位捐赠衣物13.4万件,解决12.8万户45.4万人的生活困难。1961年春季起,解散集体食堂,分给社员的粮食每人每天不少于6两(16两制)。1962年,全区拨救济粮1.08亿斤,棉布30万公尺,棉花6.37万斤,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从1963年开始,全区城乡群众的生产、生活逐步得到恢复发展。是年12月,政府拨救济布25.98万公尺,棉花26.9万斤,粮食596万斤,食油15万斤,化肥220万斤,皮大衣500件。1964年,张掖、山丹、民乐、高台4县沿山地区遭受自然灾害,省民政厅下拨救济棉布35.25万公尺,棉花23.8万斤,救灾款25万元。
  1977~1979年,全区6县程度不同地遭受自然灾害,地、县动员各界捐款捐物,安抚慰问受灾群众,地区下拨救济款33万元,救济粮1350万斤。1979年下拨救济款70万元。1980年,民乐县部分乡、村遭受雹灾,地区拨救济款30万元。1981年,山丹、民乐遭灾,地区拨回销粮54万斤,救济款35万元。1982年5月11~12日,出现强降温,6县普降大雪,降雪量12.6毫米,为历史所罕见,张掖市尤重,地、县拨救济款25万元。1983年,山丹、民乐、高台、张掖4县部分乡村遭灾,行署拨救灾款31.8万元。1985年全区受灾面积66.3万亩,地区下拨救灾款20万元。1986年6县(市)的57个乡遭灾,地区下拨救灾款68万元。1988年,沿山地区遭灾,地区下拨救灾款37万元,群众生产自救创收33.87万元,互济口粮82万斤。1989年部分乡村遭灾,地区下拨救灾款35万元,粮食159万斤,群众生产自救创收42万元,互济口粮20万斤。1990年,山丹、民乐等县21个沿山高寒乡村遭灾,地区下拨救灾款24.3万元,口粮162万斤,群众生产自救创收37万元,互济口粮56万斤。1992年春,沿山50多个乡村和川区17个乡村遭灾,地、县(市)拨救灾款77万元,解决口粮542万斤,灾区群众生产自救创收48万元,互济口粮153万斤。1993年,6县(市)的部分乡村遭灾,地区拨救济款106万元,救济灾民5.7万人,灾区群众自救创收224.8万元,互济口粮40.5万斤。1994年,山丹、民乐、张掖3县(市)沿山16个乡遭灾,地区下拨救灾款98.2万元,灾区群众生产自救创收697万元,互济口粮200万斤,全区募集衣物5.4万件,嘉峪关市和甘肃矿区捐赠衣物35万件,重点救济了5万多灾民。1995年,全区有55个乡的217个村遭灾,地区下拨救灾款86.5万元,救济粮80万斤;社会各界捐助现金1.1万元,面粉1.4万斤,衣物2万件,发动群众互济口粮484万斤,互助现金90万元,生产自救创收453万元,重点保障重灾户、特困户的基本生活。
  三、扶贫
  1983年以来,地、县(市)民政部门在农村开展扶贫,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改变贫困面貌。1983年全区有贫困户78500户,占农牧民总户数的86%。省、地投放扶贫基金46万元,扶持贫困户5100户。1984年5月,地区成立“扶贫救灾领导小组”,各县成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是年,投放扶贫资金67万元,一次性扶贫14个乡,零星扶贫37个乡,其中扶持种植业1039户,养殖业2615户,加工业355户。1985年,扶贫由一家一户单项扶持改变为扶持兴办农村经济实体,全区投资金42.7万元,扶持贫困户1218户,其中,种植业81户,养殖业588户。到1986年,投入资金333.12万元,扶持贫困户8386户,其中,种植业3198户,养殖业2900户。1986年1月,行署确定用3年时间对全区人均口粮在150公斤以下、纯收入在百元以下的11万多户贫困户进行重点帮扶,力争基本脱贫。1988年全区有32个乡扶贫8248户,投入扶贫资金115.4万元,扶持种植业4470万户,养殖业2960户,加工业43户,其他775户。扶贫18871户,占全区贫困户83.1%,其中,种植业8019户,养殖业7852户,加工业353户,其他2647户,投入扶贫资金417万元,其中民政部门投入84.1万元,多渠道筹措159.4万元,贴息贷款17.3万元。
  1990年,全区新增扶贫户2450户,在扶3868户,扶贫23639户,脱贫22047户,脱贫率达93%。全区建立扶贫周转金管委会36个,筹集资金19.4万元;建立农民互助储金会186个,入会农户24510户,储金26万元。1993年,全区建立扶贫周转金管委会68个,有周转金66.63万元,建立农民互助储金会514个,入会农民66767户,储金104.73万元。1994年,全区建立扶贫周转金管委会75个,累计资金69万元,建立村级互助储金会514个,入会农户7.8万户,储金128万元。是年8月,中共张掖地委、地区行署制定“四一六”扶贫攻坚计划,即用4年时间,实现全区16万人的脱贫致富。是年,全区79个帮困村中,人均纯收入增加100元以下的19个,增收100~200元的43个,增收200元以上的17个,有7651户、32640人的人均纯收入上升到500元以上,占整个贫困人口的20%。
  1995年,地、县(市)采取定点包扶办法,党、政、企、事业单位同贫困乡、村签订扶贫责任书,定点联系,包扶到底。79个重点贫困村人均生产粮食489公斤,人均纯收入增加100元的26个村,增加200元的15个村,增加300元的18个村,增加400元以上的14个村,有22个村实现整体脱贫。全区是年有11190户、46641人实现脱贫。
  第十节 优抚安置
  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重视优抚工作。民政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全面实施优抚,使他们生活上得到照顾,工作上得到安排,积极投入当地社会主义建设。
  一、优抚
  (一)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包括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红西路军战士、复员退伍军人等。
  (二)优抚措施 1950年,全区有烈属5户,军(工)属1983户。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春节时,仅为城区最困难的军属与工属每户发小麦2市斤,举行拜年、慰问活动。1952年,国民经济有所恢复,财政状况稍有好转,政府给烈军工属发优抚粮74万公斤,优抚款3.5亿元(旧币值)。
  1952年土地改革中,全区烈军工属分得土地1.7万亩,房屋2700间,粮食74万公斤,农具4600件,大牲畜2250头(匹)。土改后,优抚对象都有了土地,代耕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各县人民政府对代耕作了详细规定,发动群众帮助劳力不足的烈军工属解决生产中的困难。享受代耕的土地数量,不得超过当地维持一般生活的土地。家中土地较多,虽缺乏劳力,而出租土地或雇人耕种的收入,足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者,不予代耕。对孤老病弱的烈军属,除土地予以代耕外,还要照顾其日常生活。代耕方式主要采取固定代耕制。凡是主要依靠自己劳动,只缺少部分劳力的烈军工属,可采用帮工制。1953年,全区为烈军工属3100户实行代耕,代耕土地8100亩。1956年,农业实现合作化,取消代耕制度,实行优待劳动日。国家实行工资制后,政府工作人员的家属不再享受优待,只对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中缺少劳动力的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劳动工日。1957年,全区有优抚对象4895户,享受优待劳动日的475户,优待劳动日14250个。
  1956~1958年,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各县除对优抚对象优待劳动工日外,还发放优抚款14.3万元。其中,张掖县发放7.5万元,山丹县3万元,民乐县2万元,临泽县0.8万元,高台县1万元。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仍实行优待劳动工日。1964年,全区有烈属280户,军属3025户,牺牲病故军属87户,革命伤残军人209户,在乡复员军人2915人,红西路军战士82人。享受优待的烈军属有3490户,占烈军属总数的53%,优待劳动工日34万个,加上自得工分粮、自留地收入粮,年人均450斤,基本达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
  1966年5月“文革”开始后,优抚工作处于无政府状态。1978年以后,优抚工作恢复。1979年,全区有烈属156户,军属5233户,牺牲病故军属52户,革命伤残人员321人,在乡复员军人2915人,红西路军战士68人;优待劳动日188229个,现金8.6万元。1981年,全区有烈属161户、军属4493户,牺牲病故军属65户,革命伤残军人313人,在乡复员军人2915人,红西路军战士57人;优待劳动日665819个,粮食21.3万公斤。1982年,优待现金以及粮食、劳动日折合现金700万元。1984年,全区有烈属115户,军属4226户,牺牲病故军属60户,革命伤残军人347人,在乡复员军人3854人,在乡退伍军人10151人,红西路军战士48人,优待劳动日574057个,粮食58.9万公斤,现金53万元。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优抚工作实行从承包提留中给优待对象按工日折算粮食。从1985年起,优待工分改为优待现金。是年,6个县(市)85%的乡实行优待现金。优待标准,开始没有统一规定,各乡按当地群众人均纯收入而定,低者户年均200元,高者360元。方法上,部分乡改由过去的以村统筹为以乡统筹;提取上,改为与村干部报酬一起提留。条件较好的乡还采取乡镇企业统一负担的做法,从而保证优待金的落实和兑现。1985年,全区有烈属88户,军属3867户,牺牲病故军属56户,革命伤残军人347人(在职162人,在乡185人),在乡复员军人2935人,在乡退伍军人10197人,红西路军老战士42人,享受定期补助的烈军属789户,优待现金77万元,户均200元。从1986年开始,在逐步推行优待金以乡统筹的基础上,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也在逐年提高。烈属、牺牲病故军属、革命伤残军人以及红西路军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也随着当地群众收入提高而提高。1988年,户均低者300元,高者500元。1989年,6县(市)全部实行优待金以乡统筹,张掖、临泽、高台条件较好的乡,年户均优待金达550~600元。是年,全区有烈属91户,军属3918户,牺牲病故军属74人,在乡复员军人2804人,在乡退伍军人11280人,红西路军老战士28人。除烈属、牺牲病故军属、老红军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待抚恤外,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面达100%,户均优待现金400~500元。
  1989年起,全区6县(市)普遍推行基本优待金加奖励的办法,把优待标准分为基本优待金和奖励优待金两部分。基本优待金按各地所定标准发给优待对象,奖励优待金根据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的表现,分等优待。服役期间,荣立一等、特等功者,分别奖励100~200元;荣立三、二等功者分别奖励50~80元。1991年,全区有烈属77户,军属3685户,牺牲病故军属75户,在乡复员军人2536人,在乡退伍军人17859人,红西路军战士26人;享受定期补助的烈属60人,牺牲病故军属66人,复员军人2084人,退伍军人109人,优待现金达128.8万元。1993年,全区有烈属73户,军属3396户,牺牲病故军属74户,革命伤残军人339人,在乡复员军人2500人,红西路军战士19人,在乡退伍军人19080人;享受定补的烈属113人,牺牲病故军属62人,复员军人2033人,退伍军人111人,优待现金172万元。
  1995年,全区有烈属56户,牺牲病故军属97户,军属2730户,革命伤残军人388人(其中在职279人,在乡113人),在乡复员军人1970人,在乡退伍军人17655人,红西路军老战士18人;享受定期抚恤的153人,享受定期补助的2188人,优待烈军属2769户,优待现金181.1万元。
  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一)复员军人安置 1950年,张掖分区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人民解放军复员工作的决定》和《复员建设军人优待办法》,从县到乡都成立“复员建设军人安置委员会”,开始复员安置工作。是年,临泽县接收首批复员军人66人,安置在农村;山丹县接收37人,其中,城区安置11人,农村安置26人;民乐县接收36人,其中,城区安置21人,农村安置15人。1951年,临泽县接收33人,其中,城区安置10人,农村安置23人;民乐县接收20人,其中,城区安置6人,农村安置14人。1952年,张掖县接收345人,其中,城市安置15人,农村安置330人;临泽县接收107人,全部安置农村;山丹县接收203人,其中,城市安置5人,农村安置198人;民乐县接收73人,其中,城市安置9人,农村安置64人。1953年,张掖县接收110人,其中,城市5人,农村105人;民乐县接收143人,其中,城市40人,农村103人。1954年,临泽县接收116人,全部安置在农村;民乐县接收68人,其中,城市6人,农村62人。1955年,张掖县接收429人,其中,城市15人,农村414人;临泽县接收158人,全部安置到农村;山丹县接收462人,其中,城市6人,农村456人;民乐县接收77人,其中,城市6人,农村71人。1956年,临泽县接收142人,其中,城市24人,农村118人;山丹县接收97人,其中,城市37人,农村60人;肃南县接收6人,全部安置在农村。安置到农村的复员军人,土改中分给土地、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安排在城市的复员军人,一般都分配到党、政、企事业单位工作。
  1958年底,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的志愿兵基本复员完毕。从1950~1958年,全区接收复员军人5339人,其中,城市1279人,农村4060人。张掖县1853人(城市809人,农村1044人);高台县1485人(城市295人,农村1190人);山丹县799人(城市59人,农村740人);临泽县744人(城市58人,农村686人);民乐县452人(城市58人,农村394人);肃南县6人(农村6人)。
  (二)退伍军人安置 从1959年起,义务兵开始退伍。1959~1960年,接收退伍军人334人。1961~1964年,接收退伍军人528人。这些退伍军人,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农村的安置在农村,城市的介绍到企事业单位。这一时期,经济虽较困难,但退伍军人都能得到妥善安置。1966~1972年,全区城乡退伍军人全部安排工作,排以上干部大都留在党政机关,班长以下战士分到工矿企业。1973年后实行“哪里来到哪里去。”1979年以后,企业租赁承包,人员控制严格,加之待业青年大量增加,造成就业困难。农村退伍军人回农村,城市退伍军人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区别对待”的办法进行分配。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社会民族、人口、宗教、社会保障、人民生活、婚姻家庭、道德风尚、社会风俗、社会陋习、方言、东部裕固语、人物传、人物录、古籍选录、历史文献、红西路军史料、当代文选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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