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宗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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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471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宗教工作
分类号: D635
页数: 3
页码: 1970-1972
摘要: 本节记述了张掖地区共和国成立后至1995年宗教工作的情况。
关键词: 张掖地区 宗教 宗教工作

内容

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群众的正当宗教活动受到尊重和保护。1951年开始,天主教、基督教开展以“三自”(自治、自传、自养)革新为中心的反帝爱国运动。1952年和1954年,张掖县成立天主教“三自革新筹备委员会”和基督教“三自革新运动委员会”,两教开始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规定,政府正式接管教会学校、医院和各种慈善机构。征收佛、道教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分给少地和无地农民。结合抗美援朝和镇反、土改,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道路的教育;组织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和国际国内时事,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要求宗教人士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开展宗教活动;号召参加劳动生产,走自食其力的道路;团结宗教界代表人士,组织参加社会活动和出外参观考察,开阔眼界,认识形势;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坏人,驱逐帝国主义分子,依法惩办天主教中的反革命分子,基督教撤走外国教牧人员,停止接受外国差会津贴。从而使宗教工作出现安定和谐的局面。1957年前,全区有清真寺3处,道教庙观25处,基督教堂6处,佛教寺院55处,有阿訇5人,道士400人,长老6人,活佛11人,僧人650人,神父3人,修士修女26人,教牧师8人。
  1958年,在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藏传佛教和伊斯兰等教中开始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彻底废除宗教中的一切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
  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宗教工作遭到破坏。在反对宗教特权和反封建斗争中,发生扩大化错误,捕办、关押和处理一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干扰。一些宗教活动场所被关闭,其中大部分寺庙、道观被拆除或改作他用。1961、1962年,虽经贯彻“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纠正一些错误做法,但很不彻底。1966年开始的10年“文革”,党的宗教政策被否定,宗教工作被取消,正常的宗教活动被禁止。错误地把宗教信仰当作政治问题,拆毁和关闭“文革”前开放的寺观庙院,宗教界人士逼迫还俗,很多被打成“牛鬼蛇神”,列为“专政对象”,遭受不白之冤,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受到严重破坏,造成很大损失。
  1978年以后,恢复和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工作和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逐步走上正常轨道。首先,对93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经济上给予补助。妥善处理1958年宗教制度改革和反封建斗争中的遗留问题。第二,批准开放37处宗教活动场所,即:汉传佛教寺院10座(张掖市西来寺,山丹县大佛寺、钟山寺,民乐县圣天寺、童子寺、青龙寺、圆通寺,高台县梧桐泉寺及黑泉永丰村佛教活动点,临泽县仙姑寺);藏传佛教寺院6座(马蹄寺、沙沟寺、文殊寺、康隆寺、长沟寺、明海寺);道教庙1座(张掖市道巷庙);伊斯兰教寺6座(张掖南关清真寺,山丹南关清真寺,民乐西关清真寺,肃南县墩台子清真寺,皇城东滩清真寺,高台县骆驼城清真寺);天主教堂和活动点11处(张掖市城区、新墩乡园艺、花儿村、和平乡四号村、梁家墩乡六号村、长安乡上四闸村、沙井乡上寨村,山丹县甘泉子、徐家盘山,民乐县杨坊,高台县正远乡太安村);基督教堂2处(张掖市城区、火车站)。各级政府拨款90万元修缮一批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清退原房223间和果园、坟地、宗教用品。第三,恢复和建立宗教团体组织11处,即:6县(市)佛教协会,张掖市道教协会,山丹县、张掖市伊斯兰教协会、张掖市天主教爱国会和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各寺院普遍选举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第四,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对拥护共产党、热爱祖国、热心社会主义建设,在宗教界和当地群众中有威望的34位上层人士给予安排工作。其中:推选安排为全国佛协、道协理事、常务理事3人(肃南明海寺活佛郎进荣、长沟寺活佛杨兴华和张掖市正一派道士孙、多福);安排为省佛教协会常务理事4人(刘续禅、秦道吉、黄皂巴、李自成)、省道协副会长1人(孙多福)、省伊斯兰教协会常务理事1人(马钰)、省天主教爱国会常委1人(张尔巽)、省“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委员3人(谭维伦、王泽生、包全恩);安排为省、县(市)政协委员21人。第五,协助宗教团体处理好宗教事务。为了尊重藏传佛教的信仰和教规,1993、1994年,分别寻访认定沙沟寺第九世活佛唐让嘉哇和马蹄寺第七世活佛阿其堪布的灵童,举行第十世唐让嘉哇和第八世阿其堪布活佛坐床仪式。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80年代以来,各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逐步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对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政策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1988年开始,对全区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制度,制定宗教活动场所常住和活动人员管理办法。1994年,按照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规定,对全区37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登记,颁发证书,宗教事务纳入法制轨道。
  宗教界热心社会主义建设。通过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性,使宗教逐步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他们积极参加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工作。各宗教开展生产自养活动,创办一些公益事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发掘整理宗教史料、宗教艺术,保护宗教文物。山丹大佛寺主持觉慧,远涉苏杭、香港等地,自筹资金1000多万元,1995年在“文革”时期破坏的寺院废墟上重新建造起七转九式九层之高的大雄宝殿及其观音殿、天王殿、地藏殿、名中楼、藏经殿、念经堂等。宝殿通高45米,坐佛高39.6米。寺院占地面积400亩。
  设置宗教管理机构。40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宗教工作,设置宗教管理机构,配备宗教工作干部,保障宗教事务正常开展。1949~1980年,地区宗教事务由地委统战部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管理。1981年3月,设立行署宗教事务处。1983年11月,撤销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行署宗教事务处,设立行署民族宗教处。1990年4月,撤销民族宗教事务处,分设宗教事务处,与恢复的民族事务委员会合署办公。
  各县(市)1983年前,宗教事务由县委统战部管理(未设统战部的县由县委办公室代管)。1984年以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民族宗教科。至1995年,地、县(市)宗教专职干部22人。全区有信教群众3万多人,经登记备案的教职人员156人,其中:汉传佛教比丘(和尚)53人,比丘尼(尼姑)26人;藏传佛教活佛2人,僧人52人;道教全真派道士1人,正一派道士3人(不包括一般道士);基督教长老2人,教师1人;天主教神父1人,修士1人,修女2人;伊斯兰教阿訇7人。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下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社会民族、人口、宗教、社会保障、人民生活、婚姻家庭、道德风尚、社会风俗、社会陋习、方言、东部裕固语、人物传、人物录、古籍选录、历史文献、红西路军史料、当代文选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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