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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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35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3
页码: 1474-14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张掖地区兵役情况,包括古代兵役、〔民国〕时期的兵役、共和国时期的兵役、预备役登记等。
关键词: 兵役 兵役制度 预备役

内容

一、古代兵役
  〔汉〕王朝在河西实行以征兵制为主体的兵役制度。男子年满20岁时,要向官府登记,从23岁起服2年兵役。第一年在本郡县服役,称“正卒”;第二年守戍“亭障”“烽燧”,称为“戍卒”。服役期满后遣散归田,遇有战事,再奉命出征,直到56岁可免除兵役;还采取募兵和征发“刑徒”“罪人”充军戍边等措施补充兵员。汉武帝时,贰师将军李广利就曾从关陇地区招募“勇士、奇材、剑客”5000余人,出张掖北击匈奴。〔东汉〕明帝时,曾诏令张掖、张掖属国等地“囚罪轻可任兵者,皆勿治罪,遣送军营”。
  〔三国〕、两〔晋〕时期,逐步确立世袭兵役制度。将民户分为三类:一为“普通户”,负责种田交纳田赋和服劳役;二为“屯田户”,专事耕种交纳租赋;三为“军户”,或称为“士家”,专门服兵役,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为兵。军户的兵役、劳役负担极为繁重,且地位低下。军户男子“年十六为全丁,十三为半丁”,全丁服兵役守戍边疆,半丁服劳役。普通户如有过失,即可沦为军户,世代为兵,以示惩罚。与此同时,随着地方割据势力的兴起,一些地方官僚、豪绅开始豢养“家兵”。例如当时张掖官僚富豪和鸾、张进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家兵。
  〔东晋〕至〔十六国〕时期,张掖由众多的地方割据政权统治,兵役制度比较混乱。前凉等以汉族为主体的地方割据政权,基本上沿袭〔西晋〕时期的世袭兵役制。而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地方割据政权则都以本部族为主体,也征发部分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建立军队。部族中的青壮年男性均要从军,军事首领由部族酋长担任。
  〔隋〕〔唐〕时期盛行府兵制。府兵制规定年满18岁为全丁,都必须服兵役。府兵平时由军府管辖,一年四季中有一季参加军事训练,有战事则由朝廷委派将领率兵出征,战争结束则“兵散于府,将归于朝”。这种兵役制度平时“兵不聚食,国家无养兵之费;将不常设,无拥兵割据之虞”,是当时为加强中央集权而普遍实行的兵役制度。
  中〔唐〕以后500余年间,张掖为吐蕃、回鹘、党项、蒙古等少数民族占据,其兵役制度具有明显的游牧民族的特点。男子十五成丁,“年六十以下,十五以上,皆自备弓矢甲胄而行”,没有兵民之分。蒙古族在统一中国前规定“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寡众,尽佥为兵。十人为牌,置牌头。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养牧”。元立国后,实行世兵制,分为蒙古军户、赤军探马户、汉军户、新附军户四种。
  〔明〕〔清〕时期亦实行世兵制。明朝甘州各卫、所中建有“垛集”,每三户为一“垛集”,一垛集出一丁,出丁者为“正军户”,其余为“贴军户”。正军户兵丁战死或逃亡,由贴军户补充。清朝在甘州置有绿营兵(是清王朝入关后建立的一支由汉人组成的终制兵,也即正规军,因以绿色旗帜为号,故称“绿营”),兵丁由本地征募,一入兵籍,即为军户,终身为兵。军户的子弟称为“余丁”,由政府每月发给饷银,成人后补拨为兵丁。清朝晚期,改为募兵制,征募对象为20~25岁壮丁,在标营服役3年后发资遣散回乡,列为“后续兵”。但因当时战事频繁,大都服役期满后不能按期资遣回乡。
  二、〔民国〕时期的兵役
  〔民国〕初期,实行募兵制,由国民军和地方军阀驻张掖军队自行征募。〔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以征兵制取代募兵制。《兵役法》规定男子18~
  45岁均要服兵役,兵役分为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年龄20~25岁,体检合格者服现役,现役期满退役后转为正役,正役期满6年转为续役,续役年满40岁转为国民兵,45岁后退出兵役。〔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颁布《紧急动员令》和《战时征兵条例》。〔民国〕28年,各县成立兵役科,专管征兵工作,对18~30岁的男性青年一律进行登记,以备征调,征调之先后由抽签确定。一般由各保设签局,组织壮丁抽签,中签者即为征调对象。抗日战争初期一般为4丁抽1,中、后期变为3丁抽1、2丁抽1。被征调壮丁发给一定数量安家费,由保摊派各户,强行征收。〔民国〕29年,甘肃省政府发布《纳金缓役办法》,规定被征调壮丁要求缓役,必须交纳200圆银币的缓役金,还规定可以用“马骡代丁”,使佣丁合法化。各保按人口、地亩征收丁银,然后佣壮丁或购买马骡代丁。因此,被征调壮丁多为贫苦农民或城镇小商贩子弟。因兵役负担日益繁重,人民不堪重负,壮丁逃跑时有发生。为防止壮丁逃跑,经常将壮丁绳索捆绑解押军队服役。仅张掖县〔民国〕27年至〔民国〕34年征调9000多名壮丁服现役,平均每年1100多名。
  三、共和国时期的兵役
  共和国成立初期,仍沿用战争年代的作法,实行志愿兵役制。1949年冬季至1950年春季,进驻张掖的解放军部队为补充兵员,在各县直接进行动员征集。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响应国家“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动员广大青年报名应征,在全区掀起报名参军的热潮。1950年冬季至1951年夏季,全区有4370名青年应征入伍。
  1954年前,征兵工作由各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1954年,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兵役局”,负责征兵工作。是年,省政府在山丹、民乐县进行义务兵征集试点,保质保量完成当年的征集任务,试点经验在全省推广。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规定实行义务兵和预备役制度,全区普遍实行义务兵征集。1984年5月,国家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兵役法》颁布以来,全区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宣传和执行《兵役法》,广大适龄青年自觉履行兵役义务,踊跃报名应征,圆满完成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下达的各年度征兵任务,为部队输送数以万计的合格兵员。现役军人家属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尊重和优待,自70年代以来,全区实行义务兵优抚政策,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可享受义务工减免的优惠,并可得到一定数量的优待金。优待金以乡统筹,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提高逐年得到调整,全区义务兵优待面达100%。
  四、预备役登记
  1955年《兵役法》颁布后,全区各县兵役机关按照要求,对历年复员、转业军人和军队系统内改为工薪制的人员进行预备役登记和统计,并颁发《预备役证》。1957年10月,中央军委下发《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要求“将预备役工作与民兵工作合二为一”。1958年1月,全区各县完成民兵、预备役的合编工作,按要求分别组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1980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解放军总参谋部《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暂行规定》,全区正式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登记统计对象为35岁以下,应服预备役的复员、退伍军人。1988年,张掖地区被定为坦克兵储备基地,连续多年进行坦克兵对口征集,已有部分退伍军人进入储备。1990年以来,各县、市还对地方准军事性单位中符合兵役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地方干部进行调查和统计。全区范围内对正在服预备役的复员、退伍军人建立比较完整的登记统计资料,为战时兵员动员奠定基础。1994年3月,甘肃省军区会同张掖军分区在临泽县进行现代局部战争条件下预备役退伍军人紧急征召和复训演练试点。被征召的300名预备役退伍军人,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结,到点率达100%。复训中进行队列和轻武器实弹射击,总评成绩为优秀。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经济、商业、供销合作、对外经济贸易、粮油管理、物资经营、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政治、政党、民主党派、政协、群众团体、政权、政法、军事、政事纪略、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文物古迹、艺文、卫生医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档案,地方史志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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