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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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35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8
页码: 1446-14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张掖地区司法行政,分别记述了机构、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乡(镇)法律服务等工作。
关键词: 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所 公证

内容

一、机构
  〔明〕〔清〕以前,张掖的司法制度实行“政刑合一”制,由各级行政长官掌管司法审判权。〔民国〕时期,甘肃省高等法院在张掖设立分院,各县设立司法处,办理公证、律师、调解等业务。从1949~1979年,由张掖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公安部门行使司法行政职能。
  1980年1月,成立“张掖地区司法局”,1983年更名为“张掖地区行署司法处”,内设人秘、公证律师管理、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人民法院管理等科室。1983年增设劳改科。1988年,人民调解科改为“基层工作科”,加强了乡(镇)法律服务管理。1985年,定编29人。
  1981年2月,全区6县成立司法局,内设办公室、公证律师管理股、法制宣传教育股、基层工作股。1985年,6县(市)司法局定编118人。
  二、法制宣传教育
  50年代和60年代前期,全区主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50年代,结合新政权建设和土地改革及当时城乡开展的政治运动,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召开群众大会、张贴标语、编排宣传节目、印发材料、利用有线广播、板报等形式开展宣传。结合宣传,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行为,纠正基层存在的一些违法现象,打击违法犯罪活动。1963~1966年,在“社教”运动中针对农村婚姻纠纷,重视《婚姻法》的再学习、再宣传。1967~1973年,公、检、法机构瘫痪,法制宣传基本停顿。1974年,公、检、法机关恢复后,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1977~1980年,开展对新《宪法》和《刑法》的宣传活动,举办学习班121次,参加学习和受教育者达22万人(次)。1981、1982年,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和《宪法修正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宣传,印发材料144万份,组织报告会121次,开办专栏654期,播放幻灯、广播832次,受教育群众110万人(次)。1983~1984年,主要围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斗争开展宣传教育,把《刑法》和严打的方针、政策、任务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印发宣传材料8万余份、图画4690张,张贴标语33万余幅,开办专栏896期,举办讲座95场,聘请法制宣传员1239人,受教育者达78万人(次)。1986年后,主要普及法律常识。1986年、1991年,中共张掖地委、张掖地区行政公署颁发《1986~1990年全区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和《全区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在“一五”“二五”普法中,建立各级各类普法机构1400多个,抽调3000余名普法人员,组成普法骨干队伍,向全区80万名普法对象重点开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民法通则》《水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义务教育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旗法》《档案法》等17法1条例的宣传。在两个五年普法中,举办各类培训班8000期,培训人员13.45万人(次),召开法制报告会7000场(次),举办广播、电视讲座8400(次),举办法律知识大赛1400场(次),播放法制幻灯、录像4972场(次),发放音像教材7050盘,出动宣传车2615辆(次),开办专栏8万余期,书写标语42.49万幅,开办法制夜校248所,解答法制咨询3.3万人(次),编写普法资料12.8万份,印发宣传材料83万多份,发放普法教材23.89万册,发放《普及法律常识手册》18.49万册,达到职工人手一册,农民户均一册;投入普法经费1345.3万元。“一五”“二五”普法普及率分别为97%和96%三、人民调解
  〔明〕〔清〕以前张掖的民间调解,以家族和村里调解为主。民国时期,调解以民间调解与官方调解并存,在县、区、乡成立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校长、联保主任、保安中队长、区长、后援主任、商会会长、天主教徒、绅士、商人等组成。调解内容主要有一般民间纠纷和撤回诉讼的刑事调解事项。调解方式有赔礼、道歉、书面认错、赔偿损失等。
  共和国建立后,1949~1954年,全区逐步建立健全区、乡、村调解委员会,受基层人民政府领导和人民法院指导。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规则》颁布后,在街道建立调解委员会。1960年,县、社两级调解组织撤销。调解委员注重政治出身,由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贫下中农组成。“文革”初期,调解工作瘫痪。1972~1982年,随着人民法院工作的恢复,调解组织相继恢复,由同级人民法院负责开展工作。1981年,调解工作由地区行署司法局(处)负责管理,逐步在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和镇、街道、居委会建立“三级调解网络”。1981~1985年,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城镇、厂矿企业。5年建立调解组织937个,其中:村级调委会839个,街道调委会26个,厂矿企业调委会72个;有调解员4425人,其中:村级调解员4143人,街道调解员125人,厂矿企业调解员157人。到1995年,调解组织发展到1066个,其中:村级调委会920个,街道调委会41个,厂矿企业调委会105个;调解员发展到5253人,其中:村级调解员4798人,街道调解员180人,厂矿企业调解员275人。
  50年代初期,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新颁布的《婚姻法》《土地改革法》,重点对买卖包办婚姻,虐待纠纷和土地、宅基地、房屋、林木、继承及有关民族纠纷进行调解。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初期,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农村合作化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工作。80年代前期,各级调解组织围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农村生产体制改革等中心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开展调解工作。1986年以来,调解工作坚持“以防激化”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工作方针,针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中发生的突发性、群体性和易激化、易反复纠纷案件开展摸底、排查、预测工作,及时调解,促进稳定。
  1981年,《人民调解组织通则》颁布执行,全区加强对各级调解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推行“三类”调委会分建标准,之后推行“四落实”(组织、人员、任务、报酬)标准管理办法。到1985年,建立一类调解委员会550个,二类205个,三类182个,分别占调解委员会总数的58.7%,21.9%和19.4%。1986年,在省内率先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承包责任制,对调解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制。1987年,司法部在西北五省(区)推广张掖市小满乡民间纠纷调解经验。1989年,张掖市花儿村开展10户农民配1名调解员的试点。翌年,省司法厅对此项工作推广全省。1991年,高台县开展“标准化调委会”试点,受到省司法厅和国家司法部的高度评价。是年,司法部在全国推广高台“标准化调委会”的试点经验。
  四、乡(镇)法律服务
  1987年,张掖市党寨乡建立全区第一个乡(镇)法律服务所,配备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3人。1988~1990年,全区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19个,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发展到51人。3年调解经济纠纷179件,其他纠纷722件;民事诉讼代理32件,非诉讼代理90件;担任法律顾问43家(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268份;协办经济合同公证277件,其他公证1950件;挽回经济损失33.05万元,避免经济损失95.61万元。1991和1992年,对原有19个法律服务所进行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发展到39个,人员发展到126人。1993年,张掖市率先建立10个乡(镇)司法所,作为市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与乡(镇)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员。1995年,张掖市率先在各乡建立法律服务所。是年底,全区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62个,法律服务工作者发展到183人,其中,专职59人,聘用124人。1991~1995年,调解经济纠纷2484件,调解民事纠纷79121件;代理民事诉讼1523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645件;担任法律顾问244家,代写法律文书4281份;协办经济合同公证5907件,协办其他公证12615件;挽回经济损失790.75万元,避免经济损失596.77万元。1994年,司法部在张掖市开展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改革试点,推动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实现主任负责制、效益工资制、目标责任制。达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改革要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参加甘肃省统考,取得《法律服务资格证书》,领取《法律服务工作执照》;每年登记注册、换照,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是年,张掖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开展“一所多能”的改革试点,成为全省第一家既能开展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又能开展部分律师公证工作的乡(镇)法律服务所。
  五、公证
  〔明〕〔清〕以前,张掖公证是以“私证”的形式广泛存在于民间,多以社会名人、有文化的人或有钱入“居中”,对当事人房屋、土地买卖等经商活动给予证明。〔民国〕时期在地方法院设有办理公证机构,以办理为数不多的公证事项。
  共和国成立以后,张掖地区的公证由地、县人民法院指定专人或兼职者负责。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1958年后,公证受到严重削弱和破坏。“文革”以后,公证进入重建与再发展时期。1979年,司法行政工作恢复,1980年地区司法局内设公证律师组。1981~1982年,各县分别成立公证处。1993年,成立“张掖地区公证处”。至1995年,全区在人口密集的乡设公证办事点3个,地区公证处在金融等部门设立公证代办点7个,在大中型企业中发展常年公证单位4个。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公证处,广泛宣传公证机关的性质、任务及主要业务范围和申办公证须知等。1982年,《公证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公证事项由一类5种发展到1995年的三类81种。从1990年起,区内开始承办涉外公证业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业务面不断扩展,公证机关已介入金融、证券、房地产、劳务、租赁、承包等领域,办理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1987年,配合企业深化改革,主动送“法”上门,为企业搞好承包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公证,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除后顾之优。在具体工作中,监督企业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答辩中标;协助草拟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审查法律文书;大会宣读公证书。1987~1988年,各县(市)公证处根据农村对农机具的需求和资金短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法律手段向农民赊销积压农机产品的建议,经农机公司采纳后,公证处办理“农机赊销合同公证”。两年内办理1315件,标的达770余万元,使积压多年的死物开始变活,发挥效益。由于公证机关加大回访检查,至1989年上半年,农机部门已收回赊销款650余万元,占赊销总额的84.4%,为往年同期赊销追还率的8.6倍。1987~1989年,公证机关介入金融市场改革,配合工商、农业、建设3户银行开展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3年内,全区公证机关办理贷款合同公证5653件,标的达7520万元。1990年6月,地、县计划生育部门和公证处,在高台县黑泉乡进行“一胎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公证”试点。是年办理计划生育合同公证2.97万件。至1993年底,全区办理计划生育合同公证4.52万件。1995年,张掖市公证处派专人常驻市房改办,常年为房改办理公证。经办房地产公证1925件,标的额达6400万元。至1995年底,地、县(市)公证部门完成各类公证92920件,合同履约率达99.4%。
  1992年,全区开展公证质量检查评优。经检查,在1990年以来新办的4.99万件公证中,经济合同公证履约率达95%以上,案件合格率达98.8%;优等率占33%,良好率占66.98%,错证10件,占0.2%。消灭伪证和假证。评选出2个先进集体和3个先进个人。
  六、律师
  〔明〕〔清〕以前,张掖的诉讼文书,少数自书,多数请人代写。诉讼活动由当事人自理。〔民国〕时期出现律师代理诉讼。
  1954年,《宪法》颁布后,张掖始有律师制度。1959年,在“左”倾思潮的影响下,律师制度被取消,20多年无律师。1981~1982年,各县成立法律顾间处,配备人员12名。经省司法厅批准,郑德秀等7人为律师。至此,张掖地区有了第一批正式律师。1988年10月,各县(市)法律顾问处统一改称“律师事务所”。1989年9月,地区律师事务所成立后,全区有律师事务所8个,工作人员28人。1994年8月后,相继成立3个自律性律师事务所,全区律师事务所发展为11个,工作人员达41人。1995年9月,张掖地区律师事务所更名“张掖金彤律师事务所”;张掖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更名“张掖锦舒律师事务所”,张掖市律师事务所更名“张掖方正律师事务所”;张掖市城关镇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张掖金都律师事务所”;其他5县律师事务所均易为新名称:民乐为“张掖德赛律师事务所”,山丹为“张掖风华律师事务所”,临泽为“张掖民申律师事务所”,高台为“张掖鑫星律师事务所”,肃南为“张掖雪山律师事务所”。
  1983年,地区行署司法处设立公证律师管理科。1990年6月,行署司法处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区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取缔6家个体法律服务所;严格法律服务机构的审批条件和权限,使比较混乱的情况得以扭转。1991年5月,全面整顿律师事务所。1995年下半年,全区开展律师业务质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经费管理3项检查。对11个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1995年4月,成立“张掖地区律师惩戒委员会”。是年6月,行署司法处制定《张掖地区律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七、劳动改造
  1955~1966年,区内建立4所劳改农场,即“甘肃省地方国营张掖新生修配厂”(后改名为“张掖新生机械厂”),“甘肃省地方国营十二公里农场”“高台农场”“临泽新华农场”,收押犯人1000多人。1966年,劳改农场撤销。
  1983年,劳改劳教业务由公安部门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1984年3月,成立“张掖地区西洞劳改农场”(县级单位,位于张掖城西南28公里,占地3万亩),是年6月开始收押犯人。1985年改为张掖地区西洞林场。林场下设管教科、财务基建科、生产生活管理科、办公室和2个大队、4个中队。有干部、工人82人,其中县级3人。林场收押犯人802人,其中刑满释放349名,外调163名,尚押290名。1987年11月,西洞林场撤销。
  林场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始终把思想教育作为促使犯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的主要手段。遵照中央“收得下,管得住,改造好”的要求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配合公、检、法和宣传等部门,定期给犯人讲课,与罪犯亲属联系,利用家信教育,并在犯人入监时进行入监教育。利用冬闲时进行冬训,对表现好的给予减刑、假释。林场建立3年多来,减刑、假释5次,提前释放10名,保外就医11名。并在监内开展政治攻势,深挖犯罪活动,经过反复的思想发动和政策攻心,在278名罪犯中,有68名罪犯交代余罪
  29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184条,经查证落实46条。组织犯人系统学习《宪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上法律辅导课11次,听课2816人(次),参加学习者占在押犯人的99.6%。林场举办扫盲班、初小班和初、高中实习班各一个,配备政治、文化教员,还在犯人中聘请文化教员6名。通过几年培训,政治、文化课的及格率均达90%以上,识字班及格率达81%。罪犯写出读书笔记300篇,学习心得500篇,决心书300多份,出黑板报24期,向单位领导、亲属发出思想汇报信1240份。1986年,重点对1985年以后释放的346人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表现较好和一般的324名,占93.6%。
  林场除采用多种有效方式坚持不断地狠抓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外,还组织犯人进行生产劳动改造。3年造林2141亩,四旁植树6.1万株,育苗117亩,生产粮食6万多公斤,收获经济作物2.58万公斤,养羊、猪、鸡1800多头(只),副业收入5万元。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经济、商业、供销合作、对外经济贸易、粮油管理、物资经营、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政治、政党、民主党派、政协、群众团体、政权、政法、军事、政事纪略、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文物古迹、艺文、卫生医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档案,地方史志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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