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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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35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0
页码: 1437-14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张掖地区的审判工作情况,包括历代审判及机构、人民法院机构沿革、刑事审判等情况。
关键词: 审判 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

内容

一、历代审判及机构
  自〔西汉〕起,张掖郡太守及诸县令皆兼掌审判权,但限于审理一般诉讼案件,死刑及疑难案件须报经上级复核后禀报朝廷批准。〔东汉〕初,张掖已有民事诉讼活动。灵帝后至〔三国〕初期沿袭〔东汉〕司法审判制,但张掖郡太守已行使死刑权,后复限制郡、县主官仅审理一般诉讼案件。各级行政长官下设审判官吏主管审判事务。〔东晋〕分裂后,割据政权的刑狱均沿袭两〔晋〕旧制,刑罚更为残酷。战乱时诉讼案件多由军事长官兼理。〔南北朝〕时司法狱讼承袭〔东晋〕之制,刑律的制定较前代趋于完备。隋朝由张掖郡太守、所辖3县县令掌理狱讼,郡通守、县丞辅佐,具体审讯由法曹参军进行。唐朝甘州,狱讼沿袭隋制,州刺史掌理一州狱讼,州衙门内设法曹参军,专掌刑狱诉讼。县令掌理一县行政、狱讼,县衙设司法佐、史等职官小吏,辅佐刑狱诉讼事务。县以下乡官、里正、村正有权处理一般诉讼。后〔唐〕狱讼职官制度沿袭唐制,只是刑罚加重,族刑连坐滥用。〔西夏〕仿〔北宋〕司法制度,由军事长官兼理地方狱讼。元朝甘州隶甘肃行省,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和宣慰司。路、府、州、县各设达鲁花赤1人(由蒙古人担任)为掌理狱讼的鞫勘罪囚主官,路总管、府尹、州尹、县尹(由汉人或色目人担任)为辅佐。明朝在甘州设置的行都司、卫、所、镇、道等防区内的刑狱均由军事长官行使。〔清〕初沿用〔明〕制,自雍正起,司法官吏依品级着统一官服。省以下审判权由府、州、县行政主官行使。府署衙门设户、刑、工、礼、兵、吏等房,各房有书吏,员额不等。府、县署衙门设堂皂班,有督役、散役若干人,专掌笞、杖、鞭、捕等刑役。府署衙门重大、疑难案件由知府审理,府同知辅佐。一般案件由府署衙门内所设各房受理,其中吏房受理寺庙讼,户房受理钱粮词讼,工房受理水利账债词讼,刑房专掌命资斗殴各类案件的传讯缉拿。县(散厅)署衙门主管统理辖区刑诉案件,县丞、典吏辅佐。满州人的案件由甘肃的满州驻防将军或副都统审理。满州人与汉人之间的诉讼,府、县署衙可以受理,但无权对满州人做出判决,须由驻防将军或副都统做出。光绪时改法修律,行政权与审判权开始分离,在审判中,将案件分为刑事、民事两类,但甘州府遵从清廷法部规定仍以旧制审判案件。辛亥革命后,甘肃军政府成立初期,法制均照〔清〕制施行,州、县行政长官兼理辖区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报军政府都督审理,判决呈报北洋政府大总统核准。〔民国〕2年(1913年)2月,甘州府撤销,甘州府级审判至此告终。
  〔民国〕12年(1923年),张掖县设立司法公署后,县知事不再兼理审案〔民国〕21年(1932年),设地方法院,设院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执达员、法警等职位,书记官长处理院内司法行政事务,推事专办案件。〔民国〕16年(1927年)后,山丹县设司法公署;〔民国〕25年(1936年),设司法处,隶甘肃省高等法院,设有审判官、书记官、检察员、录事、法警等职员。受理民事、刑事案件,办理行政司法事宜。〔民国〕25年(1936年),民乐县政府设司法处,委任审判官1名;〔民国〕34年(1945年),司法处长由县长兼任,设审判官两人,书记官3人及录事法警等;〔民国〕35年(1946年),成立“民乐法庭”,开始独立办案。
  张掖地区历史上自成体系的少数民族审判主要是裕固族部落审判。清朝裕固族分为7家(部落)。各家族设正、副头目,各头目之下又有辅帮、总圈头、小圈头、老者等大小土官。土官掌握行使部落内一切案件的审判权,部落中若发生纠纷,视案情轻重难易,由大小土官分别审讯处理。土官审理案件,原告、被告要向审案土官缴纳官司钱及请客送礼。双方要负责土官及随员的茶饭及牲口草料等。土官审案可任意使用肉刑。土官审判的刑罚主要有监禁和罚金两种,监禁是用铁链条把犯人拴锁在拴马桩上,罚金则视案件轻重而数量不等,一般为罚交白银几两至二十几两,也可以牲畜或草场、草山折抵。当事人若不能按期交出罚金就要被施以肉刑。罚金或折抵的实物均归审案土官所有。这种无成文法而凭土官个人意志随意裁决的审判制度历经清朝、〔民国〕而逐渐废止。
  二、人民法院机构沿革
  1949年9月,共和国成立后,张掖分区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国民党张掖地方法院和民乐、山丹、临泽、高台4县司法处。1950年2月,成立“甘肃省人民法院张掖分庭”,庭长由专员兼任,管辖张掖、山丹、民乐、临泽4县人民法院和高台县司法科。1950年5月,张掖分庭撤销,张掖、山丹、民乐3县法院划归武威分庭管理,临泽县法院、高台县司法科划归酒泉分庭管理。
  1955年10月,酒泉、武威两专区中级人民法院随专区合并成立“张掖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信访室,管辖原武威、酒泉两个中级法院所属的20个基层人民法院。
  1962年1月,专区行政区划再次调整,恢复酒泉、武威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张掖专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张掖、临泽、山丹、高台、民乐县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肃南县”)6个县人民法院(肃南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4年7月)。1953~1965年,全区基层法院下设基层人民法庭12个。1964年9月,中级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信访室和办公室。
  “文革”期间,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到造反派冲击,被迫停止工作。法院大部分档案被造反派夺走,丢失逾千件。干警被批斗殴打。1968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对张掖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69年9月成立人民法庭,为地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下属机构,对外称“张掖地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法庭”。与此同时,6县人民法院相继被军事管制,后为县革委会保卫部人民法庭。12个基层人民法庭被撤销。
  1973年2月,恢复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配备干部12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信访室。管辖张掖、山丹、临泽、高台、民乐、肃南6县人民法院。
  随着审判工作的开展,逐步健全内部审判机构。1995年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庭、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民事纠纷调解中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庭、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办公室、研究室、督查室、纪检组、政治处、人事科、业大(业余法律大学)分部等17个内部职能机构。有工作人员75人,其中:正副院长3人、正副庭长(主任)16人,审判员1人,助理审判员15人,书记员3人,法警9人,其他干部22人,工人6人。
  1995年底,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张掖市(1985年10月县改市院)、山丹、民乐、临泽、高台和肃南县6个县(市)人民法院,有工作人员331人,其中:张掖115人,山丹50人,民乐48人,临泽45人,高台45人,肃南28人。
  1973年开始,恢复人民法庭,1990年30个,1995年38个(张掖13,山丹6,民乐7,临泽4,高台5,肃南3),配备干警106人,人民法庭管辖3个区、75个乡、5个镇,辖区面积3.35万平方公里,人口119.32万人,基本实现“两乡一庭”。
  三、刑事审判
  1949年9月下旬,人民政府建立后,甘肃省人民法院张掖分庭与辖区4个县人民法院和1个司法科,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剿匪反霸、减租清债、开展审判工作,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土匪、恶霸及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控制社会秩序,保卫新生人民政权。
  1955年10月—1957年初,在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全区法院贯彻中央“少杀长判”“不枉不纵”的政策,审判反革命案件1026件,严厉惩治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破坏活动。1956年10月,全区两级法院对“镇反”中错判和处理不当的785件案件给予纠正。
  1958年,司法工作开展“大跃进”,刑事审判实行公、检、法“三长”挂帅,分片包干,联合办案。法院审理案件采取“集中调查,成批准备,连续开庭,逐案审理”。并派出巡回法庭,对各类突出案件采取群众辩护、批斗与法庭审判、法律制裁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是年,全区法院受理一审案件创历史最高记录。经审判,惩处一批长期隐藏的反革命分子和有复辟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头子与骨干,以及一批乘“大跃进”之机为非作歹的刑事犯罪分子。期间,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历史问题而被重新判刑,一部分只有轻微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和部分干部、群众因对“大跃进”有不同意见,也被处微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和部分干部、 群众因对 “大跃进”有不同意见, 也被处以刑罚。
  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治安问题较多。全区公、检、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聚众抢粮抢物的首要分子、参加抢劫的地、富、反、坏分子和以破坏生产为目的大量宰杀耕畜的犯罪分子,以及严重危害生产和生活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1961年夏收和秋收期间,全区法院都派出法庭专门审理破坏夏、秋收刑事案件,派出干部协助人民公社贯彻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进行法制宣传。对大部分因生活困难而偷拿抢吃、偷青掐黄、宰杀老弱耕畜的人进行批评教育,抓了一部分“典型”案件,以“反革命”“搞破坏”“坏分子”等罪名判处刑罚。
  1963~1965年,地、县法院配合“新五反”运动审判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四清”运动为中心,在专区“四清”工作总团设立人民法庭,专门审理“四清”运动案件。对地、富、反、坏分子的一般违法破坏活动,按照“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和少捕、矛盾不上交政策,发动群众制服,依靠群众监督改造。对进行破坏活动、反攻倒算的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惩办。但对“四不清”者和“下台”干部打击报复贫下中农者却以反革命对待,混淆敌我矛盾。按照“依靠群众专政”的精神,两级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中,实行依靠群众处理,依靠群众审判,依靠群众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公布案情、征求群众处理意见等办案方式。
  1973年法院恢复前,刑事案件由“军管会”和“保卫部”审理。1968年,全区开展“清理阶级队伍运动”即清理“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及特务、叛徒、走资派、‘臭老九’(即所谓‘资产阶级学术权威’)、漏网右派、国民党残渣余孽”的专政,接着又清查“五·一六”分子,地、县两级保卫部的审判组围绕运动开展刑事审判活动。根据“公安六条”,以办理所谓“恶攻”(即“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案件为重点,把对林彪、江青等表示不满、对当时被打倒的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表示同情的人,作为现行反革命分子进行集中打击,使一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后果严重。
  1970年开始的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的“一打三反”运动,判处了一批反革命分子、破坏战备、破坏通讯设备的犯罪分子和一批杀人、放火等犯罪分子。并开始受理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案件。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出现新的冤假错案。在办案中,审判人员按照“专政是群众的专政”和“要下去审”的指示,组织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审理案件,普遍采用审讯人同群众、证人和有关人员三见面的“一审三见面”办案方式审理案件。1972年8月,依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活动。按照毛泽东主席的“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和“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指示,办理刑事案件要求罪证确凿,判处得当。对现行反革命案件则要求及时审结,公开宣判。至1976年,全区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28件,判决罪犯456人,其中:反革命案59件58人,其他刑事案469件408人。期间,两级法院遵照毛泽东主席“废除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的指示,对“文革”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检查,纠正一些错误做法,严格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案件,“稳、准、狠”的打击敌人;强调动员群众参加审判活动,将重大案件材料印发群众讨论并征求意见;发动群众批判斗争,制服罪犯后就地宣判。1973年,在“批林整风”运动中,刑事案件的重点是打击破坏“批林整风”的现行反革命分子、盗窃铁路物资的罪犯,以及杀人、抢劫、重大盗窃、诈骗、强奸、流氓集团和奸污迫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罪犯。1975年底,围绕“普及大寨县”这一中心工作,刑事审判的锋芒指向一小撮有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分子和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凡涉及破坏农业学大寨的案件,都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速审快结,选择典型适时公判。由于此期仍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刑事审判还存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现象,故审结刑事案件又造成一批冤假错案。
  1976年10月上旬,“文革”结束后,地、县法院开始纠正“文革”中被破坏的刑事审判程序制度。至1978年底,全区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05件,判决罪犯304人,其中反革命案26件22人,其他刑事案件279件,判处有罪282人;审结二审案9件,审判监督案282件。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口号,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任务,结束一般刑事案件由县法院审理、县委决定和死刑案件由县法院审理、县委提处刑意见、中院复核、地委决定、省委核准的刑事审判程序,进入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新时期。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刑事审判工作进入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的新阶段。遵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两级法院于1979年底均成立复查纠正冤假错案领导小组,从法院和党政部门抽调干部,对以前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大规模复查纠正。至1981年底,复查1978年前审判的案件3426件3611人,纠正对1665人的错误判决,其中撤销原判、宣告无罪者1287人。
  1982~1983年上半年,各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不断上升,治安状况恶化。1983年8月,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全国范围的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扭转社会治安不正常状况。至1987年,地、县(市)法院全力投入“严打”斗争,协同公安、检察机关持续开展3次战役、10次行动,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664件,判决有罪被告1593人。其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876件。
  1988年初,为巩固“严打”成果,维护社会安定,法院系统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力度,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重大案件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翌年,针对社会治安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同开展反扒窃、打击流氓滋扰、打击盗卖走私文物等专项斗争,取得良好社会效果。1989年底,刑事审判的重心是打击流窜犯、拐卖妇女儿童、制贩运毒品、传播淫秽物品、赌博、嫖娼、卖淫、利用封建迷信骗钱害人等“扫除六害”的专项斗争。
  1991~1995年,全区两级法院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围绕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开展刑事审判工作。进行“反盗窃”“禁毒”“打击盗掘古墓葬”“打击车匪路霸”“打击卖淫嫖娼”“打击制黄贩黄”等专项斗争,此期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33件、4072人。还审理了一些抗税、玩忽职守、贩卖假人民币等新类型犯罪案件。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92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888人。结合审理案件,举行大规模宣判大会和街头宣传活动,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1995年,全区法院开始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取消法院预审,实行直接开庭,变法官“纠问式”为公诉人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控辩式”,改变所有案件均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作法,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授予合议庭部分案件的直接裁判权,使刑事审判迈入正规化、规范化。
  四、民事审判
  1949年9月以后,张掖分庭和各县人民法院皆设民事审判庭。全区两级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推行调解制度,组织巡回法庭审判,深入群众就地调解处理案件。为便利群众诉讼,建立口诉制度、代书制度等、受理案件免收诉讼费。此期民事案件中债务、财产权益纠纷居首位,占案件50%以上,婚姻案件居第二位,土地案件居第三位。法院在审理以上案件中,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50年代中期,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占首位。绝大多数婚姻案件系由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童养媳、早婚、虐待等封建婚姻制度造成。离婚案中女方提出离婚者占89%以上。法院依据《婚姻法》规定,通过审判,支持妇女反封建的要求,大部分经判决解除婚姻关系。1955年以后,封建的不合理婚姻逐渐减少,自主和半自主婚姻日渐增多。法院随情况变化,审理离婚案件,多做调解,促使双方改善关系,重建和睦家庭,或者协议离婚。此期债务案件仍较突出,占第二位,其中私人之间借贷纠纷较多。占三、四、五位的分别是土地、继承、房屋等案件。解放初期,人民群众请求归还土地的案件最多,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土地纠纷明显下降。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继承诉讼也较多。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成份增大,遗产范围逐步缩小,继承案件呈下降趋势。私营企业中发生的劳资纠纷,经行政组织调解无效时,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引起劳资纠纷诉讼。劳资案件大多发生于小型企业。“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之前,工资案件和解雇案件较多(1958年后基本消失)。与此同时,两级法院开始创建和完善调解、巡回法庭、陪审等诉讼程序和制度。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全区建立健全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1956年后,依照党的“八大”提出的“健全国家法制”“依法办事”的精神,全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使民事审判程序逐步统一。
  1957~1966年,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类型为: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工商业中的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物权及不动产纠纷,工资及其他纠纷案件。“反右派”运动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办案被认为是“束缚手脚”;“大跃进”中,民事诉讼制度被废止或弃置不用。1962年,纠正“大跃进”等“左”的错误,恢复民事审判程序制度。此期在民事审判指导思想上,强调认为必须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办案。
  1959~1961年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一些妇女外流异地与他人非法同居、重婚,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子女抚养等现象突出。国民经济好转后,这些现象成为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主要问题。法院在审理和处理上述非法同居、重婚案件中,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规,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子女利益”的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行判决,但都不以重婚对待。对因生活困难而外流儿童的抚养纠纷,处理时尽量调解、协商解决。对于夫妻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抚养纠纷,视当事人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培养成长出发解决。此期财产权益纠纷,主要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遗留的问题,大多为社员与生产队、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纠纷。1962年起,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债务纠纷和土地、房屋纠纷有所增加,但财产权益纠纷的总数未增。法院处理这类纠纷,主要依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的规定,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合理解决。
  1966~1976年的十年“文革”中,把民事审判歪曲为“削弱对敌斗争”和“修正主义的条条框框”,视调解民事纠纷为“搞阶级调和”。法院机构被撤销,民事案件由各级革命委员会的保卫部受理。对一些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则由当地革命委员会决定,办案人员实际仅履行法律手续。有些民事当事人遭到无辜批判,甚至被集训、关押、管制或判刑。同一民事案件,由于当事人的出身、成份不同,处理的方式与结果却不相同。有的民事纠纷以举办“夫妻学习班”“家庭学习班”“集体纠纷学习班”“斗私批修学习班”的方式处理;有的则推行“民兵、治保、调解”三位一体的民事办案方法,直接由民兵组织处理民事案件。有些地方和部门随意制定“土政策”,任意侵占公民的房屋、财产;包庇纵恿包办买卖婚姻,粗暴干涉妇女离婚、改嫁;阻挠当事人继承财产、抚养子女。混乱的民事诉讼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视诉讼为畏途,大量民事纠纷自生自灭;有些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而导致矛盾激化,酿成杀人、伤人和聚众斗殴事件。10年“文革”中,民事案件的数量和种类是人民法院建立以来最少的时期。1973年恢复法院机构,由于受“左”的路线影响,民事审判工作仍不能依法顺畅进行。
  1976年10月“文革”结束后,民事审判工作开始新的发展时期。1977~1995年,全区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万余件,占同期全部案件的68.3%。民事案件种类也扩大为11大类,即:婚姻家庭案件、房屋案件、继承案件、债务案件、其他不动产案件、相邻关系案件、赔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人身权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1978年后,民事审判工作纠正“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保护人民正当合法权益的错误,大力加强民事审判力量。扭转“重刑轻民”的偏向,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民事审判队伍不断壮大,全区民事审判人员占到法院干警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原有的基层人民法庭得到恢复和加强,各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全区法院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家庭和睦出发审理民事案件。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全区法院进入全面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的阶段。两级法院克服种种困难开展工作。从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1991年,全区民事审判人员已有120人,占法院干警总数的40%。组建基层人民法庭30个,比1982年增加19个;人民法庭审判人员89人,比1982年增加66人。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人们的法律程序意识增强,对民事诉讼的期望值提高,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1992~1995年,全区法院受理各类一审民事案1.49万多件,审结1.45万多件,结案率达97.3%。结案数相当于1991年前9年的总和。4年内民事案件年平均增长28.1%。其中婚姻案年均增长8.3%,赔偿案增长10.8%,而债务案的增幅达到56.1%。受案中婚姻家庭纠纷案、债务案、赔偿案分别占39.7%、38.6%、11.6%。诉讼主体普遍要求诉讼活动快捷简便,要求法院能提供灵活多样的司法服务。从而实现民事审判工作由封闭式向公开化、由法院包揽向当事人举证、由传统的背靠背调停向当庭面对面辩论、由凭法官意向办案向指导当事人依法诉讼、由主要靠政策和习惯定案向主要依照法律断案的5个转变。推行事前不搞调查取证而直接开庭的“一步到位”庭审方式,坚持当庭查明案情后尽量调解结案,完善合议庭和独任庭制度,给两庭放权加责,增强合议庭和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加快办案节奏。为缩短办案周期,试行诉前调解和繁简分流,全区法院均成立了民事纠纷调解中心(与民庭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有效减少案件积压,提高办案效率。两级法院坚持严肃执法,保证办案质量,不断加强中级法院二审力量,充分发挥终审监督职能,坚持“有错必纠”与“纠后指导”相结合,严把办案质量关。坚持一年一度民事案件评查和执法执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992年起,普遍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当事人评议卡”,严明办案纪律,增强审判透明度。通过多年对民事审判的不断实践、总结、提高,使全区民事审判达到审判方式公开化、审判活动标准化、审判管理科学化、审判效果优质化。
  五、经济审判
  1980年之前,地、县法院经济纠纷性质的案件由民事审判庭以民事案件审理。此后,经济审判从民事审判中析出,成为法院具有独立审判职能的一个部门。1982~1995年,两级法院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1.15万多件,审结1.13万多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2.34亿元。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案、涉港澳台购销合同纠纷案、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济权属纠纷案、企业破产案、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及其他经济纠纷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81年1月建立,6县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80~1983年建立。1993年初,两级法院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法律咨询服务部”“经济法律服务室”等机构,经济审判庭建立初期,其审判的重点是经济犯罪案件。1982年,经济犯罪案件划归刑事审判庭审理。1984年以前,经济审判庭受理公有制企业之间发生的产、供、运、销合同纠纷案和基本建设、维修、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应用等合同纠纷案,以及信贷、保险、环境保护、商标等方面的纠纷案件。1984年以后,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逐渐扩大为八大类,即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济权属、企业破产、交通运输、海事海商、涉外及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以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凡是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经济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都予受理。1990年,在继续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把审理贪污、受贿案件作为经济犯罪案件的重点,在审理中注意保护合法的经济活动。1991~1995年,两级法院在开展多类专项斗争的同时,把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惩治腐败的中心任务,审结经济犯罪案301件。
  1988年以前,经济行政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1989年起,经济行政案件划归行政审判庭受理。1993年以前,劳动争议纠纷案和房地产纠纷案亦由经济审判庭受理;1994年后划归民事审判庭受理。
  1994年前,地区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诉讼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县(市)法院受理。1995年起,改为中级法院受理2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2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县(市)法院受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受案不受标的金额限制。
  六、行政审判
  1979年以来,国家立法中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日渐增多,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者开始向法院起诉。1986年,山丹县法院在全区首次受理和审结行政案5件。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地区中级法院和张掖市、民乐县、山丹县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审理各类行政案22件。1990年,高台、临泽、肃南3县相继成立“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正规化。
  行政审判适用国家实体法规达18类、500多部,主要有治安、交通运输、资源、科学技术、金融、邮电、卫生、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生产、经营、商业、统计、计量、税务等。在适用程序法上,1990年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在此之前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裁决或是维持,或是撤销或变更等。
  1988~1995年,张掖地区两级法院受理各种一审行政案118件,其中公安21件,工商2件,卫生6件,土地35件,林业9件,矿产5件,城建10件,交通运输9件,税务1件,其他行政案件22件。经审理维持48件,撤销14件,变更4件,撤诉42件,移送3件,终结5件,未结2件。所受案件中土地案件数量居先,主要是侵占国有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等,对行政主管机关决定不服,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90年代以来,法院系统坚持对干警进行思想教育,解决思想僵化、观念保守等问题。加强对干警政治、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在全区法院开展多种争创活动,创建“执法执纪好、办案质量好、人员配备好、法庭建设好、管理配套好”的“五好人民法庭”,增强队伍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调动干警积极性。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在管理机制中制定出5大类50多个规章制度,形成岗位目标机制、工作运行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双向激励机制、后勤保障机制,实现工作目标数量化、操作程序规范化、法纪监督多元化、教育引导科学化、资源配置合理化,把传统的人管人变为全方位的制度管人。在各方面支持下,法院物质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少年刑事审判受到最高法院的通令嘉奖,中院被树为“全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22名干警荣获省、地先进个人称号。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经济、商业、供销合作、对外经济贸易、粮油管理、物资经营、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政治、政党、民主党派、政协、群众团体、政权、政法、军事、政事纪略、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文物古迹、艺文、卫生医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档案,地方史志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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