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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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35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9
页码: 1429-14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张掖地区的检察工作情况,包括〔民国〕时期的检察机构、刑事检察、经济检察等情况。
关键词: 检察 检察机构 刑事检察

内容

一、检察机构
  (一)〔民国〕时期的检察机构
  〔民国〕10年秋,张掖县知事周廷元奉命创立“张掖司法公署”,设检察官一职,周廷元兼首任检察官。〔民国〕21年12月,张掖司法公署改设“张掖地方法院”,始设“张掖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处内设有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官和书记官等。〔民国〕25年,山丹县政府内设检察官,由县长兼任。
  (二)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检察机构
  1950年5月,山丹、民乐、张掖、临泽、高台县设立“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公安局长或县长兼任。1954~1955年,各县人民检察署相继改为“人民检察院”。1955年
  10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
  1956年3月,张掖分院内设监督科、侦查科、侦查监督、劳改监督科、审判监督科、办公室。1961年12月,张掖分院辖张掖、山丹、民乐、临泽、高台、肃南6县检察院。至1962年底,全区检察机关有干部38人,其中:正、副检察长8人,检察员14人,其他干部16人。1966年,“文革”开始后,张掖分院和各县检察院受到“造反派”冲击,工作瘫痪。1968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对检察分院、县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78年8月,恢复设立“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6县检察院先后建立。重建后的检察机关,分院编制10人,各县检察院编制43人。至1979年2月,地、县检察机关配备40人,其中:正、副检察长10人,检察员15人,干部13人,打字员两人。分院设刑事、法纪、经济、监所检察科和办公室;各县检察院(除肃南)设3个股和秘书室。1980年1月,成立“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检察委员会”。1982年6月,成立“中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党组”。至此,全区分院、县院全部建立党组。1988年7月,张掖分院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刑事技术科,调查研究室。1989年3月,张掖分院、地区税务局设立检察室;到1989年底,全区除肃南县检察院外,其他县(市)检察院均设立税务检察室。1990年4月,张掖分院经济检察科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各县(市)检察院的经济检察科相继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1995年8月18日,成立“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反贪污贿赂局”。至年底,分院内部设立“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刑事技术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税务检察室、调查研究室、政治处和办公室共10个科、室(处、局)。有职工47人,其中干部43人。各县(市)检察院内部机构与分院大体相仿;职工人数各异,多者54人,少者15人。
  二、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准逮捕
  1955年,张掖分院建立后,分院、县检察院担负对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人犯的审批工作。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人犯书》后,进行审查,对材料充足、证据确凿、构成犯罪条件者,填写《审批人犯批示表》,党委研究决定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机关执行;材料、证据不充足,犯罪事实有异意者,提出补充侦查意见,送公安机关作补充侦查;构不成犯罪条件,不能批准逮捕的,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送还公安机关。凡是检察长参加共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根据决定办理法律手续。全区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斗争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加强对反革命分子的审查批捕工作,还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同其他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是年,受理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人犯206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14人。
  1958年,在“左”倾思想的支配下,实行全党办政法、全民办政法,审查批捕工作受到削弱,批准逮捕工作不够严肃。1958、1959年两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分子7697人。
  1962年,全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犯684人(含上年积存239人),经县院审查同意逮捕上报分院审批的469人,经分院审查批准逮捕321人。1963~1966年6月,全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人犯406人。
  1966年“文革”开始后,批准逮捕人犯权由张掖地区革命委员会行使。1978年8月,地、县两级检察机关相继恢复建立,8~12月,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58件68人,经审查上报分院批捕32件34人,分院审查批捕22件23人。1979年6月,批捕工作由各县检察院承担,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1979年7月—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72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60人(含上年积转)。
  1983年,根据中央的方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是年8月到198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全区检察机关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集中力量,加强审查批捕工作,惩处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
  通过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全区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但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全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持“严打”斗争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针对社会治安突出的问题,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继续开展“严打”斗争。1989年3~6月,集中打击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4月、5月两月审查批捕刑事犯罪分子115名;7~9月,开展以反盗窃为主的专项斗争,深挖犯罪,打击团伙,确保国庆节期间的社会安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刑事犯罪案件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如制贩毒品、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重大盗窃、团伙盗窃、重大抢劫等犯罪案件增多。地、县 (市)检察机关把打击这些犯罪活动作为重点。1990~1991年,批准逮捕贩毒、拐卖人口、赌博等犯罪分子61人。1994年,张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刘××等5人入室持刀杀死3人,抢劫人民币数千元的案件;民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王××等4人蒙面入室抢劫人民币2万余元的案件,就是危害社会的大案。1987~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提请逮捕人犯166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29人,其中重、特大案犯684人。
  (二)审查起诉
  区内检察机关办理移送起诉案件的程序是:先由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对某些不清楚的问题,邀请公安机关主办人员磋商,对构成起诉的案件制作 《起诉书》;对构不成起诉的案件制作 《不起诉决定书》,送检察长审核批示,或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再行起诉或不起诉;对材料证据不充足的,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5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检察机关自身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1179件,经审查,起诉865件,不起诉166件,退回补充侦查46件。
  1958年,在 “左”倾思潮影响下,法律监督职能受到削弱,预审、起诉、审判三个环节一起过,“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会审,“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党委批准,分别办理法律手续。在办案中追求 “高效率”,张掖县检察院5名工作人员,一个月突击办结批捕、起诉案件400余件,平均每人每月结80余件。
  196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恢复业务机构,全区检察机关纠正混淆三机关职能的偏向,坚持按程序办案。1962~1966年上半年,审查起诉572人。
  1978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恢复建立后,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审理案件坚持 “实事求是,专人审查,集体讨论,党委批准”的办案责任制。至1982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546件837人,经审查,起诉372件705人。
  1983年8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始,全区检察机关8月21日第一战役第一仗到12月底,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771人,经审查起诉725人,免予起诉12人,不起诉8人。办案实行责任制,提高效能,保证质量,全区重、特大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到法院,平均为11天。
  1989年,地、县(市)两级检察机关实行侦查和起诉分开,全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339件693人,经审查,起诉601人,免予起诉50人。
  1992年,审查起诉坚持提前介入重大案件,有效保证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张掖市个体蔬菜批发户王×杀害现役军人一案,办案人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从案件移送分院到起诉法院仅用7天时间。1992~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1691件2654人,经审查,起诉1505件2359人,免予起诉127件213人。
  (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1955年11月,张掖分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有疑问的案件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57年,全区部分检察院承担出庭支持公诉,对法院的不当判决提出质疑和建议。1956~1966年上半年,不批准逮捕者达1153人。
  1978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恢复后,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得到加强。197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164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者41人,占提请数的25%
  1983年,检察机关同公安、法院配合,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得到加强。1984年高台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28案47人,在审查中发现有些案件是过去已作过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理的,且没有新罪或罪行轻微构不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10案19人。1988年以来,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按照法律程序加以纠正。1995年下半年,抽调专人,深入基层派出所,对重大刑事案件有案不办、该立不立、以罚代刑、以教代刑的问题进行调查。分院和张掖市检察院对张掖市城区5个派出所和刑警大队1994年以来处理的各类案件,及张掖市法院1994年以来判处缓刑的案件作了复查。1988~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5112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者465人,占提请数的9.1%;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起诉5124人,不起诉的58人,出庭支持公诉2173次。
  三、经济检察
  1955年,检察分院建立后,即把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纳入检察范围。1960年4月,张掖市检察院在全市职工大会上逮捕贪污数量大、拒不交代的12人,对交代态度好、退赃积极的3人免予起诉。1963年,检察机关投入新的“五反”(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受理贪污、侵吞公共财产案78件。1980年,分院、县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科,经济检察走上正轨并逐步完善。是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线索61件,立案侦查16件。1982年,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至4月30日,有27人到检察机关坦白自首。全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线索84件,立案侦查52件,其中,贪污26件,受贿3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6万多元。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后,地、县(市)检察机关迅速行动,宣传《通告》,敦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8月15日—10月31日,有54名违法犯罪人员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其中:县(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12人。自首人员交待犯罪金额11.6万余元,万元以上的两人,退出赃款10.5万元,经过查证追回赃款赃物计13万余元。全区受理群众举报线索45件;看守所在押人犯中,有15人坦白、揭发案件线索39件。10月下旬,张掖市检察院在地区糖厂召开兑现政策的宽严大会,3天内,糖厂有26人投案自首。8~10月,全区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7件,立案侦查28件。1993年9月24日,分院召开全区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大、要案汇报会,学习推广临泽、高台县检察院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经验。年内立案侦查“一机关三部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犯罪案件7件,占立案数的21.9%。1994年,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方针,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年初,分院党组研究制订11条措施。6月份,分院组织实施“一增二放三完善”的办法,即:增加办案力量;放开初查、放宽视野;完善检察长办案责任制、完善办案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地、县(市)两级检察机关始终把查办发生在“一机关三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和大、要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团结协作,集中力量查办。
  1995年,在反贪污反贿赂斗争中针对受案多、立案多、大案多、重点部门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多、挽回的经济损失多的局面,分院、县(市)检察院建立反贪污贿赂局,干部配备比组建前44人增加27%;打击重点和查办案件的对象、范围进一步延伸,2月份和10月份,临泽、山丹查办10余名科级干部犯罪案件。
  四、法纪检察
  1956年,对工矿企业、国营商业、供销社、粮食等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乱纪案件进行检查。分院通过对地质632队生产安全的检查,对其在年内施工中多次发生工伤事故的问题,建议该队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962~1980年,全区检察机关对人民来信来访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案件和党委交办的违法乱纪案件,进行查证和办理。
  1985年,全国自侦(法纪)检察工作会议后,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法纪检查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法纪检察科,狠抓法纪案件查处,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7件,立案侦查3件5人。1986年,全区分院、县(市)检察院通过深入调查,针对年内全区小煤窑和国营煤矿多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确保安全生产。全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39件46人,立案侦查9件10人,起诉法院的4件5人,作出有罪判决。
  1989~1995年,在反贪污贿赂的斗争中,查办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法纪案件。如高台县检察院对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人玩忽职守,购卖短支假红塔山香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元的案件。6年中,全区受理各类法纪案件373件,立案侦查90件。
  五、监所检察
  (一)对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监督
  1955年,张掖分院建立后,定期对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1962年,对新华镇劳改农场和6个看守所检查51次。1978年,监所检察得到加强,分院、县检察院建立监所检察机构。1980年,按照《看守所检察试行办法》,对全区6个看守所进行了26次检查。分院与公安处组成联合工作组,在张掖县看守所蹲点检查,整顿监所秩序,制定看管制度。1983年,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开始后,各县看守所关押的人犯大量增加,为切实加强对在押人犯的管教,保证监所安全,分院对监所检察工作多次研究,并抽调专门力量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工作。张掖西洞劳改农场成立后,分院加强对劳改农场的监督检察。1984年,地、县检察院检察长对各县看守所检查84次,对劳改农场检查4次。1986年,全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开始实行驻所检察。到1991年,除临泽、肃南县检察院外,其他4县(市)均实行驻所检察。1993年11月,分院召开驻所检察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全区驻所检察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对监外执行犯进行监督考察
  1983年以来,监外执行犯逐年增多,检察机关把对这部分人的监督考察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1985年,全区有免予起诉、缓刑、管制、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罪犯129人,各县(市)检察院对117人进行考察。1989~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对900余名监外执行犯进行监督考察,其中表现好的652人,差的236人,重新犯罪的12人。
  六、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一)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1955~1957年,张掖县检察院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93件,自办157件,转办136件。1958~1959年,全区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333件(次)。1978年,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得到加强,分院、县检察院设专人专司信访。1988年,分院“控告申诉检察科”成立,专事信访。1980~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人民来信来访5665件(次),转办
  2980件(包括转本院各业务科室的)。1993年,在开展争创“文明接待室”活动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接待水平。是年6月,分院、张掖市检察院的接待室被省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1994、1995年分院、张掖市院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1993~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来信来访1086件(次),其中:控告经济案473件,法纪案204件,刑事案217件,一般违法案件140件;接待群众来访298人(次),处理群众来信788件(其中立案侦查239件,转有关部门办理59件,直接答复本人194件)。
  (二)复查案件
  1962年,根据西北局兰州会议精神,对“大跃进”时期的案件进行复查。分院、县检察院抽调干部8人,配合公安部门、法院对1958~1961年上半年捕判的6603人,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进行复查。是年底,复查5405人,其中:错案458人,畸重327人,畸轻18人,平反448人,改判396人。
  1986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平反纠正一切冤假错案”的指示,全区检察机关于1986年10月—1987年4月,开展复查历史老案。有历史免诉案件296件297人,其中:反革命案256件256人(历史反革命案221件221人,现行反革命案35件35人),其他刑事案40件41人。经复查,撤销原免诉决定的133件134人,其中:反革命案120件120人;刑事案13件14人;维持原免诉决定的163件163人,其中:反革命案136件136人,刑事案27件27人。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经济、商业、供销合作、对外经济贸易、粮油管理、物资经营、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政治、政党、民主党派、政协、群众团体、政权、政法、军事、政事纪略、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文物古迹、艺文、卫生医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档案,地方史志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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