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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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35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公安
分类号: D631
页数: 16
页码: 1414-14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张掖地区公安情况,包括〔民国〕前警察机关 、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公安机关、治安等工作情况。
关键词: 警察 公安 机构

内容

一、机构(一)〔民国〕前警察机关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八月,甘肃各地举办警务。张掖、山丹、东乐(民乐)、抚彝(临泽)、高台县设立巡警机构。
  〔民国〕初年,各县沿袭清末旧制,保留巡警署、所。〔民国〕3年(1914年)9月后,先后改称警备队、警察所、公安局、政务警察队。〔民国〕32年4月,改称“警察局”,至张掖解放。期间,各县队、所、局长均由县知事、县长兼任。
  〔民国〕33年和〔民国〕35年,区内设立盐警和林警。〔民国〕29年至张掖解放前夕,国民党国防部保密局和国民党中央在张掖建立特务组织“军统”和“中统”分支机构。
  (二)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公安机关 1949年9月,全区解放后,张掖、民乐、山丹、临泽、高台县相继成立公安局。10月,“甘肃省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处张掖分区公安分处”成立,内设秘书、侦察、治安三股和警卫队。1950年5月,随着专区调整,张掖分区公安分处撤销,张掖、山丹、民乐县公安局划归武威专区公安分处,临泽、高台县公安局划归酒泉专区公安分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于1954年2月成立,隶属酒泉专区公安处。
  1955年10月,酒泉、武威专区合并为张掖专区。是年11月,张掖专员公署公安处成立,下设秘书、政保、治安、经保、执行、劳改6科和政治协理室。1957年4月,张掖专员公署公安处由酒泉迁至张掖县城关镇。此后,处内科室有所增减和撤并。至1961年,处内设秘书、政保、治安、经保、执行、刑侦技术、预审劳改等科室和政治处。
  1961年12月,大专区撤销,恢复酒泉、武威、张掖专区。张掖专区公安处辖张掖、山丹、民乐、临泽、高台、肃南6县公安局。至1966年5月,专署公安处下属科室和单位有:政治处、秘书科、治安科、侦察科、预审劳教科、劳改科和修配、液压件、被服厂及劳改农场。
  “文革”中,公安机关几经变更。1968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张掖军分区和驻山丹7240部队,对专员公署公安处实行军管,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业务与“斗批改”两个办公室。各县公安机关也相继实行军事管制。是年5月,专署公、检、法和张掖县公、检、法机关瘫痪。6月,专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保卫组成立并承办公安业务。
  1969年9月,专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保卫组和专区公、检、法机关军管会合并,成立专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内设政工、秘书、侦破、治保4组和法庭(对外称“张掖专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法庭”)。各县保卫部设立相应机构。是月,专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改称“张掖地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1年10月,地、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增设民政组。1973年2月,恢复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人民法院,业务、人员从保卫部析出。是年7月,地、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同时撤销,成立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地、县公安局内部皆设秘书、政保、治保、预审组;地区公安局设政治处。1975年9月,增设收容审查站。是年11月,6县公安中队由张掖军分区移交各县公安局;12月16日,内部机构改称为秘书、政保、治保、预审科。1978年6月,恢复张掖地、县检察院,业务、人员从地县公安局析出。至1980年2月,地区公安局增设内保、民警、消防和刑侦技术4科。
  1980年11月,张掖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改称“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1983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张掖地区支队、消防科、消防队、民警科、直属中队,各县中队移交张掖地区武警支队。至1995年,公安处内部机构设立调查研究室、技侦科、警犬所、林业公安科、交通警察支队(山丹、民乐、临泽、高台、肃南县交通警察队同时成立)、国家安全科、技保科(与政保科合署办公)、机要通信科、地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警支队培训复训队(汽车驾驶员复训队)、户政科、张掖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县级建制,由纪检组改设,与行政监察室合署办公)等。期间,公安处内刑事侦察科与刑事技术科合并为刑事侦察技术科;秘书、行政科合并为办公室;消防科改设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消防总队 张掖地区支队、张掖地区行署公安处消防支队,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张掖市 公安局巡警大队、民乐县公安局法制股成立。1995年1月,“张掖地区国家安 全处”成立,公安处即将国家安全科、技保科业务移交安全处。
  至1995年底,地区公安处设有科、室、队、所17个,即:政治处、政研室、 办公室、纪委(含监察室)、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刑侦技术科、预审科 、技侦科、户政科、行政科、通信科、警犬所、收审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 。全区建公安派出所94个,有民警309人;全区公安系统有干警929人(县级 15人,科级254人),其中地区公安处有干警125人(县级10人,科级43人) 。
  全区授衔民警共791人,其中:警监级1人,警督级259人,警司级481人,警 员级50人。
  二、治安
  (一)禁毒 张掖、民乐、山丹、临泽、高台县种植鸦片始于〔清〕咸丰元年( 1851年),后种植面积渐增,危害日重。同治十二年(1873年),陕甘总督 左宗棠发布禁烟令,禁种、禁运、禁吸鸦片。各级官府虽多方禁烟,但均未禁 止。〔民国〕初年种烟放纵,无法禁止。高台县一些乡村种烟十分严重,安定 、正远等地种植面积达耕地的
  89%和70%〔民国〕4年(1915年),甘肃省政府通令全省禁种鸦片,并派员 查禁烟苗。〔民国〕8~11年,为解决浩繁经费,甘肃解除烟禁,农村广种罂 粟,张掖种植和吸食鸦片甚兴,年产150万两。20年代,甘肃督军陆洪涛大开 烟禁,实施“无烟亩罚款”,按地亩20%~40%征罚烟亩款,无烟则罚款。 30年代,马步芳统治河西时,张掖特许各截留40%的烟亩款。农民在烟款和各 种苛捐杂税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只好弃粮棉、种鸦片,粮棉总产大幅度下降。 〔民国〕24年,中央政府发布公告全国禁烟。高台、民乐县成立禁烟委员会, 发布《禁烟须知》。
  〔民国〕26年,为彻底禁绝鸦片烟毒,甘肃省禁烟委员会饬令各县成立戒烟院 ,由县长兼任院长。是年,山丹、临泽、民乐3县成立戒烟所。〔民国〕28年 通过普查,张掖、山丹、民乐、临泽、高台登记烟民1.18万名,烟店28家,发 《戒烟执照》7038张,绝烟2330名。〔民国〕34年,高台县禁烟分会成立。
  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2月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令全 国“从1950年春起禁绝种烟”。是年春,全区境内仍有少数群众偷种鸦片。对 此,各县相继发出禁烟紧急通告,责令禁种烟苗,杜绝烟毒流行。随后,县、 区、乡干部深入农村,查禁烟毒。至1955年,全区查获贩毒人员233名,吸毒 人员568名,收缴烟土2802两,焚毁烟土1988两,改造烟民709名,依法惩处 烟贩17人。1957年9~11月,张掖县破获贩卖毒品案10起,查获贩卖烟犯30 名,吸食毒品者74名,依法逮捕烟犯11名,管制12名,遣送7名。1958年,高 台县以定安、巷道、正远3乡为重点,通过禁毒宣传教育,群众主动交出鸦片 籽种240公斤。是年4月7日,县设禁烟集训所,收容贩毒吸毒者68名,经
  60天教育,缴获烟土2240多两,烟具61件,并对6名烟毒贩子依法惩处。是年 5月5日,张掖县查获大烟168两;7月,民乐县挖出贩毒团伙1个、8人,吸食 毒品者15人,依法处理,并缴获大烟44两。1959年7月10日,张掖市成立戒烟所,城区100多名重点戒烟对象接受集训。1963年,全区查获贩毒案件4起,抓获案犯12名,缴获大烟7公斤,铲除烟苗600株,依法处理贩毒人员。1964年8月,民乐县发现水利局等8个单位和洪水公社汤庄等5个大队的个别社员在院内花池及屋后种植罂粟的情况后,进行检查,令其铲除(7041株)。是年10月,临泽县查获贩毒案件10起,10名贩毒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1974年8月,山丹县公安局在清泉公社召开禁种罂粟现场会,对私种罂粟的社员进行批评教育。1981年11月,张掖县公安局针对个别乡村少数农户偷种罂粟的情况,发出通令,禁种禁吸。1982年,民乐县人民政府发出《立即铲除各种罂粟禁绝鸦片烟毒的紧急通知》,对种植罂粟较多的4个乡重点检查;对《紧急通知》执行不力的大队干部给予罚款教育;对私种罂粟不铲除的社员给予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1983年8月,行署公安处发出《查禁铲除罂粟的通知》,张掖县公安局对新墩乡青松大队7户村民和城关镇人民西街居民私种罂粟(667株)者给予查处。1984~1985年,仅高台、民乐两县铲除罂粟1.32万株,对种植者给予处罚。
  自1986年起,各级党政组织和公安部门加强禁毒禁烟,春季宣传禁种,秋季检查铲除。1992年,地区行署和张掖市分别成立禁毒领导小组,“禁种、禁贩、禁吸”。1986~1995年,全区铲除罂粟28.86万株,收缴海洛因977克,烟土121克,鸦片8.7克,咖啡因1280克,安纳咖7600片。仅1990年就收缴海洛因705.6克。1991年“6·26”禁毒日,销毁海洛因364.7克,大麻485克,鸦片11.1克,逮捕贩毒犯7名。地区办起戒烟所,对吸毒人员实行戒毒。1995年破获贩毒案件124起,抓获贩毒犯44名,缴获海洛因271.4克,鸦片8.7克,咖啡因1280克,安钠咖7600片。
  (二)禁赌 清朝至〔民国〕,赌博遍及城乡,农村甚重。〔民国〕37年,仅民乐县“红帮”中就有1110人参与赌博。赌博的形式多为掷骰子、打麻将、诈金花、玩牛九和天九等,“骰儿”尤甚。每逢庙会、节假日,在娱乐场所、茶馆、古庙、私宅、野外窑洞等处均设赌场,活动猖獗。不少人为赌博倾家荡产,甚至走上偷盗欺诈、拦路抢劫的犯罪道路。
  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禁赌,严肃查究赌博活动。商业部门一律停止出售“麻将”等赌具,赌博曾一度绝迹。1957年后,沿山地区有个别村庄出现赌博。1962年,赌博活动抬头,张掖、民乐、临泽、山丹4县查获赌博案32起,抓获参赌人员1828名,其中逮捕35名,治安拘留5名,没收赌资4316元、自行车5辆、赌具67件。此后,仍有少数人恶习未改,暗地聚众赌博。
  80年代以来,一些恶习极深之徒,不走勤劳致富正道,又重操旧业,趁春节或农闲季节聚众赌博,活动由暗到明。1981年,仅山丹县查获赌博案9起,设赌场183场(次),参赌人员485人(次),其中有国家职工、基层干部、党员、社请教师;赌资1.59万元,逮捕20人。1983年,山丹、民乐县的12个乡、52个村、65个生产队,查获聚赌548场(次),参赌人员1.1万人(次),赌资达2.26万元。是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又端掉赌博窝子32个,268名赌头、赌棍依法处理,罚款2.174万元,没收赌资1.53万元、赌具47件,狠刹赌风。
  (三)特种行业 〔清〕末,旅店首称特种行业。〔清〕官府统一制定《管理旅店规则》。〔民国〕时期,各县警察局将旅栈业、荒货业(旧货业)、印刷所、刻字店、车行、雇工介绍所、茶馆、理发、澡堂、戏剧院、乐户(妓院)等11种行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
  1949年10月1日后,各县公安局将旅栈业、理发、浴室业、旧货业、印刷业、刻字业、无线电料业、娱乐场所、车行、饮食业、寄售业、洗染业等11种行业,列为行业治安管理。1951~1979年,将原管理的11种行业减为6种行业,即旅栈、旧货、印铸刻字、修理、无线电料、印刷。1983年后,行业治安管理为4种。
  【旅店业】包括旅馆、旅社、旅店。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浴池、茶社、货栈;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接待旅客住宿业务单位。
  【旧货业】包括寄售店、古玩店、旧货收购店和废品收购站。
  【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制版、铸字、刻字、誊写、描图、晒图、拍摄和复印文件资料的厂店。
  【典当业】90年代初恢复的典当旧物陈货的行业。50年代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发给《许可证》,方可开业。并分别建有具体管理办法。1981年,对特种行业进行全面登记,健全制度,依法管理。此后,每年整顿一次。1995年,对172个废旧物品收购点进行检查整顿,依法取缔非法收购点8个,没收非法收购的废旧金属2.5吨,32名责任人受到处罚;对41家刻字门点和71家打字印刷业重新登记。是年,全区有登记的特种行业587家,其中旅店业283家,印刷业112家,废旧回收业172家,其他20家。
  (四)刀具 80年代以来,社会上部分青少年自制、购买携带匕首、弹簧刀等进行违法犯罪者日益严重。1982年,全区发生利用匕首、三棱刮刀、跳刀等致成的凶杀、伤害案件18起,死18人。仅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收缴的160多件凶器中,匕首就达144把。据1982~1994年的5个年份统计,公安机关收缴各种管制刀具1069件,其中匕首827件。
  (五)爆炸物品 地、县(市)公安机关管理的爆炸物品主要有火药、炸药、起爆器材(包括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烟花爆竹)3种。社会上一些犯罪分子常利用爆炸物品进行报复杀人,也有在自制炸药和烟花爆竹当中,违反安全规程,发生爆炸事故。1979年5月30日晚,山丹军马一场在露天放电影时,案犯张永和(工人)在人群中突然引爆自带的炸药,造成死亡14人、重伤12人、轻伤55人的特大恶性爆炸案件。1984年12月11日19时,张掖县新墩乡柏闸村烟花炮厂,因非法制造拉炮,发生炸死3人、炸伤9人、炸毁工房5间的重大爆炸事故。
  1957年,地、县公安部门根据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购销、储存、使用等环节实施严格管理。1984年1月,地、县公安、工交、水电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区生产、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107个单位和个体户进行大检查。此后,建立和完善制度,实行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凭证和爆破人员凭证作业。
  (六)枪支弹药 全区公安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非军事系统的军用和民用各种枪支、弹药,进行登记、发证、核证,实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严防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丢失和其他事故。对佩带、保管枪支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和经常考察。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一查到底,追回枪支,消除隐患。1981年以来,地、县公安机关先后3次集中力量对散失在社会上的枪、弹作了全面清理登记和收缴;平时结合侦破案件和治安管理,及时收缴。据1981年以来7个年份的统计,收缴各类枪支453支,其中:军用步枪48支,猎枪97支,火枪161支,小口径步枪51支,气枪17支,自制手枪14支,其它65支,各类子弹1.8万多发。清理登记各类枪支7870支。
  (七)公共场所 区内公安系统把维护车站、影剧院、游乐场、音乐茶座、舞厅、公园、体育场馆、商场、餐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治安列为重要目标。80年代以来,公安部门协同文化、工商、交通、税务等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整顿,建立治安小组;张掖、高台、临泽县(市)的集贸市场还建立治安室和派出所,配备治安员,健全各项制度;逐个办理《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经常进行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发现漏洞,限期整改。
  1995年,全区清理登记各类公共场所3425家,其中:文化、体育、娱乐场所609家,饮食服务场所826家,游览场所6家,商业、集贸场所1921家,交通客运场所63家。对存在事故隐患的28家给予停业整顿,310家限期整改,17家予以治安处罚。
  (八)户籍 〔民国〕初期,区内户籍沿袭〔清〕末旧制,由巡警(警察)管理。〔民国〕33年,各县政府在民政科设户籍股,置主任、科员、雇员各1人。每个乡(镇)设户籍干事1人。翌年,区内各保一律设户籍义务干事1人。〔民国〕35年,将人口10万以上的张掖县改设户政室,人口在10万以下的县户籍股改称户政股,保设户籍事务员1人。〔民国〕37年,各县原有户政科、股、室,改称为户口科、股、室。
  共和国成立后,各县公安局治安股和县城派出所,均置户籍内勤1人。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逐步建立健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常住、暂住、变更、更正等8项登记制度,分别以城镇居民、集体户口、农村户口和流动人口分类管理。1986年7月,成立“张掖地区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发证工作经在张掖市人民西街试点后全面展开。至1995年,全区有84.3万多人领到《居民身份证》,占下达指标数的104.7%。1989年10月15日增加《临时身份证》。1990年上半年以前,“农转非”(农村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即城市人口)户口均由地区公安处审批。1990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问题的通知发出后,“农转非”计划指标由地、县(市)计划部门审批,公安部门凭卡入户。
  (九)治安处罚 50年代初期,公安部门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和训诫。1958年元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条例》者实施警告、罚款、拘留处罚。1960年10月,停止执行治安拘留(又称“行政拘留”)。1980年3月,城乡统一执行重新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以后,实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80年代以来,地、县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和查处大批扰乱公共秩序、防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交通管理等案件和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等类案件。1986~1995年,全区发生治安案件
  13428起,查处1.3万起,查处率占96.8%。“八五”比“七五”期间发案上升49.59%。1980年起,6县(市)分别建起治安拘留所,治安拘留人员与看守所羁押人犯分别关押,区别管理。
  (十)群众治安组织 辖区群众治安保卫组织始建于1951年8月。是年12月,张掖、民乐、山丹、临泽、高台5县组建治安保卫小组378个,有治保人员1986人。此后,在各行政村和县直机关、工厂、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建立治保组织,由3~11人组成,民主选举产生。1978年起,治保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城乡治保组织在宣传、组织群众,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敌斗争和在防特、防盗、防火、防治灾害事故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十一)改造“四类”分子 195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条规定,区内农村普遍划定反革命分子、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1957年,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大辩论中划定坏分子。
  从此,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被纳入监督改造对象,对其执行“监督劳动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和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政策,坚持定期考评,年终评审等监督制度,加强改造,促其逐步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
  1979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据此,对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表现好的“四类”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摘掉政治帽子,给予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全区经批准给3461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1983年7月,根据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的通知》,全区最后一次给17名“四类”分子一律办理摘帽手续。至此,全区结束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
  (十二)帮教失足青少年“文革”后,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居各类犯罪之首。80~90年代,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成员总数的70%到80%左右,并向低龄化发展,大多以团伙形式出现。1979年8月8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部等8个部门《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后,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各级公安部门把帮教违法青少年工作提到重要事日程。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违法青少年填表登记,组织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协议书》,安置就业,引导帮教对象求知求学,立家立业,走上正道。
  (十三)综合治理 共和国成立以来,公安机关在搞好社会治安、预防犯罪的同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990~1991年,地、县(市)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至1995年底,地、县(市)、乡三级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94个,成员993名;乡(镇)共建综合治理办公室64个,配备兼职干部268名;2226个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农村建立“10户联防”等群防群治组织9642个。
  1990年以来,公安机关配合各级综合治理部门,从“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6个方面入手,狠抓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1994年以来,全区抽调1282名政法干警,重点整治33个乡、98个村、10个集贸市场和4个路段,收到较好效果。1995年,公安机关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3393份;1196个调解组织调解各类民事纠纷7179起,调解成功6867件,调解率和调成率分别占100%和95.7%;全区评出“遵纪守法光荣户”15.7万多户,“五好家庭”7.1万多户,“双文明户”3.2万多户,此“三户”占农户总数的90.9%;全区涌现出“两无”(无刑事、无治安案件)村621个,占村总数的69.2%;“四无”(无刑事、治安、事故、犯罪人员)单位2003个,占单位总数的90.4%;建成治安模范乡(镇)44个,治安模范单位1392个。临泽县建成“治安模范县”。1991年以来,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积极分子”3人,被授予“全省见义勇为先进集体”9个、“见义勇为先进个人”7名,“见义勇为积极分子”9名。
  (十四)消防管理 1949年以来,全区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中,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以火灾居多。1950~1995年,全区发生火灾2358起,致死64人,致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55万余元。1973~1995年,发生火灾次数最多的是农民家庭,共591起,占同期火灾总数的58.6%。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以商业居首位,共200万元,占26.4%。
  消防事业单位的设置:1965年2月,成立“张掖联合消防队”,1990年7月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消防部队张掖地区消防支队”。期间,地、县(市)消防队伍的建制、称谓和隶属关系几经变更。1993年3月,临泽、山丹县成立公安局消防中队。
  消防管理机构的设置:1979年10月,地区革委会公安局设消防科;1980年5月,张掖县革委会公安局设消防股;1990年8月,山丹、高台、临泽、肃南县公安局成立消防股。到1995年,消防监督机构及专职监督人员有98名,与1979年相比,县(市)消防机构增加6个,县消防中队增加两个,人数增长4.9倍。
  50年代后期,地、县部分乡、村、厂(场)矿和单位建立防火组织和队伍。“文革”中自行解体。进入80年代,部分企业恢复消防机构,配备人员,购置设施。至1995年底,全区共有各类消防队383个、4200人,配备灭火器1.02万具(台)。
  从50年代起,各级政府重视消防宣传。1978年后,公安消防部门与新闻、宣传、学校及各群团组织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火宣传,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有效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到1995年,全区实现46年无森林火灾的目标。祁连山森林的主要集中地肃南县于1979年被国务院授予“无森林火灾县”的称号。
  (十五)文通管理 1950年4月,西北军政委员会交通部在张掖设立交通管理站,1956年7月更名为“甘新公路张掖管理站”。1958年5月,成立“张掖交管局汽车监理所”,驻酒泉,翌年迁张掖。至1971年4月成立“张掖地区汽车监理所”,辖张掖、山丹、高台管理站。1979年7月,公路交通管理站改为交通监理站。1983年,成立民乐、肃南交通监理站。1987年7月,成立“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和“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车辆管理所”。
  1965年10月,张掖县公安局成立临时交通班,后解体。1972年1月,张掖县革委会保卫部设立交通队,1974年有交通民警25名。1987年7月,山丹、民乐、临泽、高台、肃南县成立交警队。至1995年,全区设交警支队1个,交警大队6个,车辆管理所1个,交通警察145名(包括合同制56名)。
  交通管理部门历来重视交通安全宣传,依法实行监督,组织群众维护交通秩序。1972年,成立“张掖地区交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监理站开展以“反违章、查隐患、保安全、促生产”为内容的路检路查活动。仅1985年,路查2392人(次),查车40390辆,纠正违章1592件。1994年,全区路面投入检查警力10566人(次),查车16.3万辆,纠正违章15481起,违章率占9.7%。1975年以来,各县在城区主要路口建起交通岗台,在主要公路和国道13处重点路段设置反光警告标志牌,在张肃公路新置警示牌。1972年始,每年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检、审验。1994年,检验各类机动车9101辆,占应检数的74.5%;审验驾驶员6615名,占应审数的89.9%。1987年6月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由公安机关和交通监理部门共同勘查和调查处理。此后,统一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查处。交通事故多发于公路和冬夏两季,事故地区以张掖最多,占40.4%;其次山丹,占22.2%。1986~1995年,区内发生交通事故1002起,死498人,伤843人,经济损失187.8万余元。“八五”与“七五”相比,事故起数、死人、伤人、经济损失分别上升29.3%、52.8%、35.4%和137.3%。历年事故查处率均不低于80%,1993年,全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43起,是年查处结案122起,结案率为85.3%。
  三、刑侦
  (一)案件发破1949年10月以来,辖区刑事犯罪活动曾出现3次高峰。1950年,发生抢劫案件93起,为总人口的万分之二点四;1961年发案1896起,发案为总人口的万分之十四点七六。之后,刑事犯罪活动一度收敛。70年代末,发案直线上升。1979年发案1219起,1980年发案1093起,1981年发案1033起,3年发案分别占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二点三、十点九和十点二。从1983年秋开始的3年“严打”(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严打”),使刑事案件连续4年逐年下降。90年代,刑事犯罪又复而抬头。1957~1995年(缺“文革”中3年)35年中,全区发生刑事案件29310起,年均发案814起。
  50年代初,刑事案件作为“治安”管理统计,以别于“政治(反革命)案件”,当时案名有30余种。1959~1961年,公安部门在社会治安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集中打击极少数坏人。80年代以来,随着整个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国家3次(1980年、1984年和1992年)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调整。
  1991年始,地、县(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全面纠正立案不实的问题。通令各地严格执行法律,遵守立案规定,使刑事犯罪活动纳入刑事侦查范围。
  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区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旧社会遗留的惯匪、惯盗等刑事犯罪分子。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治安管理部门破获一批盗窃、诈骗和扰乱金融秩序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大刑事案件。至1958年,刑事案件的破案率达99.8%。“文革”期间,破案受到冲击,年破案率降至66%以下,其中:1967年只占35.3%。进入70年代,破案率渐有回升。1981年破案906起,破案率为87.8%。“严打”开始后,连续4年破案率保持在80%以上;1976~1995年全区发生重大案件2880起,破获2334起,破获率为81.04%。1980~1995年全区发生特大案件203起,破获182起,破案率为89.66%。
  (二)经济诈骗 1972~1995年,全区发生诈骗案件669起,查破659起,破案率98.5%。发案最高的是1981年,为61起,占是年刑事案件总数的5.9%,被诈骗金额高者达百万元以上。1991年以来,签订假合同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发生后,受害者往往报案晚,公安机关查找当事人和追款难,此类案件一般都作为悬案搁置。
  附:诈骗案例
  1.高台县烟草公司受骗案。1993年2月上旬,有两位自称云南35301部队的军人,到高台县烟草公司称“有一批‘红塔山’烟要出售”,即与公司经理达成协议。3月12日下午,这两名军人报称货已到,经理和业务股长等4人携带现金到临泽境内国道312线2745公里处,办理交易手续,购得“红塔山”烟90箱,付款33.75万元。第二天才发现“红塔山”纯属假烟。
  2.临泽县倪家营黑瓜子诈骗案。1993年春,甘肃省武威石羊河水管处无业人员王红彬(原籍河北省人,32岁,中专文化),在临泽县倪家营办起“临泽县黑瓜子技术开发经营部”。后与7个乡的村和农户直接签订黑瓜子收购合同若干,金额达113.13万元。是年秋季,1400多户农民按照合同将黑瓜子全部售给“经营部”。到年底,“白条”款得不到兑现,倪家营乡才派人寻找王红彬,找不到王时,才知上当受骗。经核实被骗193.6万元,除追回的现金和实物折价不到20%外,其余均无下落,王犯亦不知去向。
  (三)围歼流窜犯 1975年,全区前后两次在西北五省区打击流窜犯的统一行动中,出动干部、民兵和群众约20万人,收容审查流窜犯41人(拘留10人、逮捕16人),破获刑事案件594起。在1976年的统一行动中,全区出动人力9.59万人(次),重点审查各类对象295人,破获刑事案件76起,挖出集团4个,缴获枪支31支、雷管4000余枚、凶器9把及一些赃物。
  (四)“严打” 1979~1982年,社会治安出现一些非正常情况,刑事案件发案持续上升。1979年全区发生刑事案件1291起,占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二点三;1979~1982年,重大案件由年发案47起增至86起,上升近1倍。1982年经过整顿,刑事案件有所下降,但重大案件占全案的10.3%。刑事案件中,团伙作案为重。1983年8月“严打”斗争开始,根据中央的决定,“严打”的方针是:“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重点是:流氓团伙分子、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等七个方面的犯罪分子。斗争的重点地区和范围是:城市、集镇、铁路沿线及厂矿企业内部、公共复杂场所、治安不好的农村。区内以张掖县、铁路沿线为重点,开展集中打击行动。从1983年8月16日至1986年12月31日,历时3年半,组织3次战役,收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2121人,其中属于七个方面的主要打击对象1169人,占总数的55.1%;摧毁各类犯罪团伙134个,收捕团伙分子543人;缴获各种枪支161支,子弹4600余发,手榴弹20余枚,凶器841件,炸药650公斤,雷管2650多枚。通过“严打”,刑事案件的发案得到遏制。“严打”前的1981~1982年发案1864起,年均932起。1984~1987年刑事案件连续4年降到400起以下。“严打”3年发案数比前3年发案数下降50.9%;发案率由1981年的万分之十点二下降到1987年的万分之三点五。
  (五)警犬 1959年,地区行署公安处有警犬1只,训犬员两人。1968年后训犬一度中断。1986年9月,公安处成立警犬所;1990年3月,被确定为甘肃省公安厅警犬代繁代训点。至1995年,繁育小犬80余只,成活率达70%以上。举办8期警犬专业、复训培训班,培训训练员77名(学员25名),警犬培训合格率达85%以上。1988年以来,警犬出动各类刑事案件现场209起,使用警犬120起,起作用45起;警犬追踪破案11起,指明方向协助破案34起;受理警犬气味鉴别案件56起。1987年11月28日,临泽县公安局使用“奎亚”警犬,4小时破获板桥乡西柳分销店重大盗窃案,抓获案犯
  1名,缴获现金1170元。
  四、政保
  (一)接管警特机构 1949年9月,张掖、高台、临泽、民乐、山丹等县解放后,县公安局(队)接管国民党警察组织,收编国民党警察及其他人员400多人(缺高台);接收户口册、看守所人犯登记簿、零散公文档案及一批枪支弹药和狱具、财物等。发布安民告示,维持社会治安。
  (二)国民党团组织登记 1949年12月—1950年2月,各县公安机关颁发布告,进行国民党党团组织及成员登记,边登记边审查。张掖、临泽登记县党部两个,区党部11个,区分部125个,骨干分子451人;三青团分团部两个,区队11个,直属分队15个,分队95个,骨干分子299名。
  (三)剿匪 1949年9月中、下旬,张掖分区各县解放后至翌年3月,祁连山、合黎山、大黄山等地出现股匪抢劫活动。新生的人民公安机关紧密配合驻军进行围剿,5个月消灭、招降土匪12股,收俘散兵246人,处理散兵游勇2006人;缴获各种枪械156支、骡马134匹及其他物资。
  1949年10月,张掖分区成立剿匪司令部。张掖、高台、临泽县成立改造股匪训练班。高台、张掖集训惯匪117人,查出335名土匪线索。剿匪中,依照“政治瓦解,坦白从宽”和不虐待俘虏的政策,促使大多数人改过自新,放下包袱,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四)镇反运动 1950~1958年,全区开展3次镇压反革命运动。第一次镇反从
  1950年10月起,历时两年半,重点打击罪行严重、民愤极大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1953年10月结束。运动中,捕获叶××为首的土匪70多名。1951年3月,张掖县一次会审处决匪特和恶霸28名。是年5月,张掖县一次搜捕五方面罪犯90名,其中:五座桥的大地主、大恶霸王××等“三兄弟”,就是此次搜捕抓获被镇压的。第二次镇反于1955年下半年开始,1957年第三季度结束。打击的主要对象是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各种反革命分子、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反动地主、富农以及残余漏网的五方面反革命分子。此次镇反,仅高台、张掖县查出打击对象330多人。1957年8月—1958年
  10月,全区开展第三次镇反运动。重点对一些反攻倒算、搞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分子和一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逮捕、判管。彻底清算1936~1937年残害红西路军将士罪犯的罪恶。除已在第一次镇反中被处以极刑的杀害红西路军将领的民团头子关××、罗××和张××等罪魁外,查清各个民团组织,挖出残害红军罪魁、凶手449名,共负血债分子4276名,分别依法打击和处理。
  1955年12月—1959年8月,全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内部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称为“内部肃反”。分三批进行,仅张掖县参加运动的579个单位、23790入中,就查出混进内部的反、坏分子428人,其中混入国家机关的18人。
  (五)取缔反动会道门 区内会道门名目繁多,派系庞杂,分布面广。明朝嘉庆年间,三阳会(后称“白腊会”)传入张掖。清朝到〔民国〕时期,一贯道等6种会道门先后传入。到1949年解放时,有道门12种,即:一贯道、皇极会、聚仙宫、白腊会、同善社、大乘会、瑶池道、三官堂、保皇堂、中华理教会、青帮、红帮;道首3573人,道徒63492人,青、红帮骨干分子2427人。其中尤以一贯道、皇极会、白腊会、聚仙宫等最为普遍。
  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结合镇反运动先后两次对12种反动会道门进行取缔,依法对民愤大、罪恶严重的道首公开惩处,道徒登记退道。张掖县登记道首1154名,道徒13392名。
  五、内保
  (一)保卫科、股 1949年10月,张掖分区公安分处及各县公安局均设警卫队,负责党、政领导机关和重点部位的警卫、守卫。1950年5月,张掖分区公安分处撤销后,县公安局政保股兼管经济、文化保卫。1956年3月,专区公安处建立经济保卫科(简称“经保科”),管理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指导各县的经济、文化保卫工作。“文革”期间,由地、县保卫部门的治保组兼管。1978年11月6日,地区公安局成立内保科。1980年3月,张掖、山丹县相继设立内保股,其他县的内保业务仍由政保股兼管。内保部门主要开展社会侦查,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加强内部治安管理,严密安全防范;保卫生产、科研和要害部门的安全;维护社会、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职工生活秩序。1956年后,专区直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设立保卫科、股及专职保卫干部。到1995年底,全区企事业单位717个,内设保卫科68个,211人;保卫股52个,145人;保卫专干86人。
  (二)经济警察队 1981年重建人民经济警察。至1995年,全区有3个单位设经济民警分队,有警员89人;有10个单位设经济民警小队,有警员122人,总编制为225人。
  1993年4月22日,成立“张掖保安服务公司”,有保安人员32人。保安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守护、门卫、内部安全巡逻、押送贵重财物和危险品等保安服务。体制为服务性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着“保安”统一制服。
  (三)警卫 50年代初,张掖分区公安分处设警卫队,1956年6月成立“张掖专区警卫办公室”,1958年1月警卫办公室撤销,由经保(今称“内保”)、政保部门承担警卫。
  1956~1995年,为来张掖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国际友人及外国政府代表团承担警卫30多次,其中:一级警卫规格6次,二级警卫规格20次,三级警卫规格4次。
  六、预审、看守
  共和国成立后,地、县(市)公安处、局分别设预审科和预审股。“文革”期间,预审机构撤销,业务归法庭组。1973年恢复预审组。1980年后,地区为预审科,县(市)为预审股。预审部门主要依照《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依法执行逮捕、拘留、搜查、讯问被告人,收集证据、定罪和确定罪名、结束预审。1995年底,全区拘留375人,逮捕567人(拘留转捕365人),收容审查137人(转捕97人)。
  1949年9月下旬,各县公安局接管旧监所。1950年,各县公安局分别成立看守所,看守条件逐步改善,警力充足,成为管教在押人犯的重要阵地。1975年9月,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成立“收容审查站”。对一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或来历不明、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嫌疑的人员,经地区公安处审批后收容审查,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内卫
  1949年10月,张掖分区公安分处和张掖、山丹、民乐、临泽、高台县分别建立“中国人民公安警卫队”,分别隶属于地、县公安处、局。1950年5月,张掖分区撤销,公安分处警卫队随之撤销,各县公安警卫队分别划归武威和酒泉专区公安处管理。1955年10月,张掖专区成立后,于1956年1月,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张掖专区大队”,下辖张掖、山丹、民乐、临泽、高台、肃南6个县中队。专区大队和各县中队的部队建设受上级总队领导,执行公安任务受地、县公安机关领导。1966年7月,张掖专区大队撤销并入张掖军分区,称“独立连”;6个县中队隶属县人民武装部领导。部队继续担负内卫勤务。1976年1月,张掖军分区将6个县中队移交公安机关,改称“人民武装警察”,地区公安处设立“人民武装警察科”,领导县中队。1983年1月,根据中央精神,统一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张掖地区支队”,下辖6县(市)中队和直属中队。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经济、商业、供销合作、对外经济贸易、粮油管理、物资经营、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政治、政党、民主党派、政协、群众团体、政权、政法、军事、政事纪略、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文物古迹、艺文、卫生医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档案,地方史志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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