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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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349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政法
分类号: D926
页数: 40
页码: 1414-14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张掖地区的政法工作情况,包括公安、检察、审判等工作情况。
关键词: 政法 公安 机构

内容

第一节 公安
  一、机构(一)〔民国〕前警察机关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八月,甘肃各地举办警务。张掖、山丹、东乐(民乐)、抚彝(临泽)、高台县设立巡警机构。
  〔民国〕初年,各县沿袭清末旧制,保留巡警署、所。〔民国〕3年(1914年)9月后,先后改称警备队、警察所、公安局、政务警察队。〔民国〕32年4月,改称“警察局”,至张掖解放。期间,各县队、所、局长均由县知事、县长兼任。
  〔民国〕33年和〔民国〕35年,区内设立盐警和林警。〔民国〕29年至张掖解放前夕,国民党国防部保密局和国民党中央在张掖建立特务组织“军统”和“中统”分支机构。
  (二)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公安机关 1949年9月,全区解放后,张掖、民乐、山丹、临泽、高台县相继成立公安局。10月,“甘肃省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处张掖分区公安分处”成立,内设秘书、侦察、治安三股和警卫队。1950年5月,随着专区调整,张掖分区公安分处撤销,张掖、山丹、民乐县公安局划归武威专区公安分处,临泽、高台县公安局划归酒泉专区公安分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于1954年2月成立,隶属酒泉专区公安处。
  1955年10月,酒泉、武威专区合并为张掖专区。是年11月,张掖专员公署公安处成立,下设秘书、政保、治安、经保、执行、劳改6科和政治协理室。1957年4月,张掖专员公署公安处由酒泉迁至张掖县城关镇。此后,处内科室有所增减和撤并。至1961年,处内设秘书、政保、治安、经保、执行、刑侦技术、预审劳改等科室和政治处。
  1961年12月,大专区撤销,恢复酒泉、武威、张掖专区。张掖专区公安处辖张掖、山丹、民乐、临泽、高台、肃南6县公安局。至1966年5月,专署公安处下属科室和单位有:政治处、秘书科、治安科、侦察科、预审劳教科、劳改科和修配、液压件、被服厂及劳改农场。
  “文革”中,公安机关几经变更。1968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张掖军分区和驻山丹7240部队,对专员公署公安处实行军管,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业务与“斗批改”两个办公室。各县公安机关也相继实行军事管制。是年5月,专署公、检、法和张掖县公、检、法机关瘫痪。6月,专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保卫组成立并承办公安业务。
  1969年9月,专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保卫组和专区公、检、法机关军管会合并,成立专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内设政工、秘书、侦破、治保4组和法庭(对外称“张掖专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法庭”)。各县保卫部设立相应机构。是月,专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改称“张掖地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1年10月,地、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增设民政组。1973年2月,恢复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人民法院,业务、人员从保卫部析出。是年7月,地、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同时撤销,成立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地、县公安局内部皆设秘书、政保、治保、预审组;地区公安局设政治处。1975年9月,增设收容审查站。是年11月,6县公安中队由张掖军分区移交各县公安局;12月16日,内部机构改称为秘书、政保、治保、预审科。1978年6月,恢复张掖地、县检察院,业务、人员从地县公安局析出。至1980年2月,地区公安局增设内保、民警、消防和刑侦技术4科。
  1980年11月,张掖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改称“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1983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张掖地区支队、消防科、消防队、民警科、直属中队,各县中队移交张掖地区武警支队。至1995年,公安处内部机构设立调查研究室、技侦科、警犬所、林业公安科、交通警察支队(山丹、民乐、临泽、高台、肃南县交通警察队同时成立)、国家安全科、技保科(与政保科合署办公)、机要通信科、地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警支队培训复训队(汽车驾驶员复训队)、户政科、张掖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县级建制,由纪检组改设,与行政监察室合署办公)等。期间,公安处内刑事侦察科与刑事技术科合并为刑事侦察技术科;秘书、行政科合并为办公室;消防科改设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消防总队 张掖地区支队、张掖地区行署公安处消防支队,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张掖市 公安局巡警大队、民乐县公安局法制股成立。1995年1月,“张掖地区国家安 全处”成立,公安处即将国家安全科、技保科业务移交安全处。
  至1995年底,地区公安处设有科、室、队、所17个,即:政治处、政研室、 办公室、纪委(含监察室)、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刑侦技术科、预审科 、技侦科、户政科、行政科、通信科、警犬所、收审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 。全区建公安派出所94个,有民警309人;全区公安系统有干警929人(县级 15人,科级254人),其中地区公安处有干警125人(县级10人,科级43人) 。
  全区授衔民警共791人,其中:警监级1人,警督级259人,警司级481人,警 员级50人。
  二、治安
  (一)禁毒 张掖、民乐、山丹、临泽、高台县种植鸦片始于〔清〕咸丰元年( 1851年),后种植面积渐增,危害日重。同治十二年(1873年),陕甘总督 左宗棠发布禁烟令,禁种、禁运、禁吸鸦片。各级官府虽多方禁烟,但均未禁 止。〔民国〕初年种烟放纵,无法禁止。高台县一些乡村种烟十分严重,安定 、正远等地种植面积达耕地的
  89%和70%〔民国〕4年(1915年),甘肃省政府通令全省禁种鸦片,并派员 查禁烟苗。〔民国〕8~11年,为解决浩繁经费,甘肃解除烟禁,农村广种罂 粟,张掖种植和吸食鸦片甚兴,年产150万两。20年代,甘肃督军陆洪涛大开 烟禁,实施“无烟亩罚款”,按地亩20%~40%征罚烟亩款,无烟则罚款。 30年代,马步芳统治河西时,张掖特许各截留40%的烟亩款。农民在烟款和各 种苛捐杂税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只好弃粮棉、种鸦片,粮棉总产大幅度下降。 〔民国〕24年,中央政府发布公告全国禁烟。高台、民乐县成立禁烟委员会, 发布《禁烟须知》。
  〔民国〕26年,为彻底禁绝鸦片烟毒,甘肃省禁烟委员会饬令各县成立戒烟院 ,由县长兼任院长。是年,山丹、临泽、民乐3县成立戒烟所。〔民国〕28年 通过普查,张掖、山丹、民乐、临泽、高台登记烟民1.18万名,烟店28家,发 《戒烟执照》7038张,绝烟2330名。〔民国〕34年,高台县禁烟分会成立。
  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2月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令全 国“从1950年春起禁绝种烟”。是年春,全区境内仍有少数群众偷种鸦片。对 此,各县相继发出禁烟紧急通告,责令禁种烟苗,杜绝烟毒流行。随后,县、 区、乡干部深入农村,查禁烟毒。至1955年,全区查获贩毒人员233名,吸毒 人员568名,收缴烟土2802两,焚毁烟土1988两,改造烟民709名,依法惩处 烟贩17人。1957年9~11月,张掖县破获贩卖毒品案10起,查获贩卖烟犯30 名,吸食毒品者74名,依法逮捕烟犯11名,管制12名,遣送7名。1958年,高 台县以定安、巷道、正远3乡为重点,通过禁毒宣传教育,群众主动交出鸦片 籽种240公斤。是年4月7日,县设禁烟集训所,收容贩毒吸毒者68名,经
  60天教育,缴获烟土2240多两,烟具61件,并对6名烟毒贩子依法惩处。是年 5月5日,张掖县查获大烟168两;7月,民乐县挖出贩毒团伙1个、8人,吸食 毒品者15人,依法处理,并缴获大烟44两。1959年7月10日,张掖市成立戒烟所,城区100多名重点戒烟对象接受集训。1963年,全区查获贩毒案件4起,抓获案犯12名,缴获大烟7公斤,铲除烟苗600株,依法处理贩毒人员。1964年8月,民乐县发现水利局等8个单位和洪水公社汤庄等5个大队的个别社员在院内花池及屋后种植罂粟的情况后,进行检查,令其铲除(7041株)。是年10月,临泽县查获贩毒案件10起,10名贩毒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1974年8月,山丹县公安局在清泉公社召开禁种罂粟现场会,对私种罂粟的社员进行批评教育。1981年11月,张掖县公安局针对个别乡村少数农户偷种罂粟的情况,发出通令,禁种禁吸。1982年,民乐县人民政府发出《立即铲除各种罂粟禁绝鸦片烟毒的紧急通知》,对种植罂粟较多的4个乡重点检查;对《紧急通知》执行不力的大队干部给予罚款教育;对私种罂粟不铲除的社员给予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1983年8月,行署公安处发出《查禁铲除罂粟的通知》,张掖县公安局对新墩乡青松大队7户村民和城关镇人民西街居民私种罂粟(667株)者给予查处。1984~1985年,仅高台、民乐两县铲除罂粟1.32万株,对种植者给予处罚。
  自1986年起,各级党政组织和公安部门加强禁毒禁烟,春季宣传禁种,秋季检查铲除。1992年,地区行署和张掖市分别成立禁毒领导小组,“禁种、禁贩、禁吸”。1986~1995年,全区铲除罂粟28.86万株,收缴海洛因977克,烟土121克,鸦片8.7克,咖啡因1280克,安纳咖7600片。仅1990年就收缴海洛因705.6克。1991年“6·26”禁毒日,销毁海洛因364.7克,大麻485克,鸦片11.1克,逮捕贩毒犯7名。地区办起戒烟所,对吸毒人员实行戒毒。1995年破获贩毒案件124起,抓获贩毒犯44名,缴获海洛因271.4克,鸦片8.7克,咖啡因1280克,安钠咖7600片。
  (二)禁赌 清朝至〔民国〕,赌博遍及城乡,农村甚重。〔民国〕37年,仅民乐县“红帮”中就有1110人参与赌博。赌博的形式多为掷骰子、打麻将、诈金花、玩牛九和天九等,“骰儿”尤甚。每逢庙会、节假日,在娱乐场所、茶馆、古庙、私宅、野外窑洞等处均设赌场,活动猖獗。不少人为赌博倾家荡产,甚至走上偷盗欺诈、拦路抢劫的犯罪道路。
  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禁赌,严肃查究赌博活动。商业部门一律停止出售“麻将”等赌具,赌博曾一度绝迹。1957年后,沿山地区有个别村庄出现赌博。1962年,赌博活动抬头,张掖、民乐、临泽、山丹4县查获赌博案32起,抓获参赌人员1828名,其中逮捕35名,治安拘留5名,没收赌资4316元、自行车5辆、赌具67件。此后,仍有少数人恶习未改,暗地聚众赌博。
  80年代以来,一些恶习极深之徒,不走勤劳致富正道,又重操旧业,趁春节或农闲季节聚众赌博,活动由暗到明。1981年,仅山丹县查获赌博案9起,设赌场183场(次),参赌人员485人(次),其中有国家职工、基层干部、党员、社请教师;赌资1.59万元,逮捕20人。1983年,山丹、民乐县的12个乡、52个村、65个生产队,查获聚赌548场(次),参赌人员1.1万人(次),赌资达2.26万元。是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又端掉赌博窝子32个,268名赌头、赌棍依法处理,罚款2.174万元,没收赌资1.53万元、赌具47件,狠刹赌风。
  (三)特种行业 〔清〕末,旅店首称特种行业。〔清〕官府统一制定《管理旅店规则》。〔民国〕时期,各县警察局将旅栈业、荒货业(旧货业)、印刷所、刻字店、车行、雇工介绍所、茶馆、理发、澡堂、戏剧院、乐户(妓院)等11种行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
  1949年10月1日后,各县公安局将旅栈业、理发、浴室业、旧货业、印刷业、刻字业、无线电料业、娱乐场所、车行、饮食业、寄售业、洗染业等11种行业,列为行业治安管理。1951~1979年,将原管理的11种行业减为6种行业,即旅栈、旧货、印铸刻字、修理、无线电料、印刷。1983年后,行业治安管理为4种。
  【旅店业】包括旅馆、旅社、旅店。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浴池、茶社、货栈;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接待旅客住宿业务单位。
  【旧货业】包括寄售店、古玩店、旧货收购店和废品收购站。
  【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制版、铸字、刻字、誊写、描图、晒图、拍摄和复印文件资料的厂店。
  【典当业】90年代初恢复的典当旧物陈货的行业。50年代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发给《许可证》,方可开业。并分别建有具体管理办法。1981年,对特种行业进行全面登记,健全制度,依法管理。此后,每年整顿一次。1995年,对172个废旧物品收购点进行检查整顿,依法取缔非法收购点8个,没收非法收购的废旧金属2.5吨,32名责任人受到处罚;对41家刻字门点和71家打字印刷业重新登记。是年,全区有登记的特种行业587家,其中旅店业283家,印刷业112家,废旧回收业172家,其他20家。
  (四)刀具 80年代以来,社会上部分青少年自制、购买携带匕首、弹簧刀等进行违法犯罪者日益严重。1982年,全区发生利用匕首、三棱刮刀、跳刀等致成的凶杀、伤害案件18起,死18人。仅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收缴的160多件凶器中,匕首就达144把。据1982~1994年的5个年份统计,公安机关收缴各种管制刀具1069件,其中匕首827件。
  (五)爆炸物品 地、县(市)公安机关管理的爆炸物品主要有火药、炸药、起爆器材(包括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烟花爆竹)3种。社会上一些犯罪分子常利用爆炸物品进行报复杀人,也有在自制炸药和烟花爆竹当中,违反安全规程,发生爆炸事故。1979年5月30日晚,山丹军马一场在露天放电影时,案犯张永和(工人)在人群中突然引爆自带的炸药,造成死亡14人、重伤12人、轻伤55人的特大恶性爆炸案件。1984年12月11日19时,张掖县新墩乡柏闸村烟花炮厂,因非法制造拉炮,发生炸死3人、炸伤9人、炸毁工房5间的重大爆炸事故。
  1957年,地、县公安部门根据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购销、储存、使用等环节实施严格管理。1984年1月,地、县公安、工交、水电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区生产、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107个单位和个体户进行大检查。此后,建立和完善制度,实行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凭证和爆破人员凭证作业。
  (六)枪支弹药 全区公安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非军事系统的军用和民用各种枪支、弹药,进行登记、发证、核证,实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严防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丢失和其他事故。对佩带、保管枪支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和经常考察。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一查到底,追回枪支,消除隐患。1981年以来,地、县公安机关先后3次集中力量对散失在社会上的枪、弹作了全面清理登记和收缴;平时结合侦破案件和治安管理,及时收缴。据1981年以来7个年份的统计,收缴各类枪支453支,其中:军用步枪48支,猎枪97支,火枪161支,小口径步枪51支,气枪17支,自制手枪14支,其它65支,各类子弹1.8万多发。清理登记各类枪支7870支。
  (七)公共场所 区内公安系统把维护车站、影剧院、游乐场、音乐茶座、舞厅、公园、体育场馆、商场、餐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治安列为重要目标。80年代以来,公安部门协同文化、工商、交通、税务等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整顿,建立治安小组;张掖、高台、临泽县(市)的集贸市场还建立治安室和派出所,配备治安员,健全各项制度;逐个办理《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经常进行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发现漏洞,限期整改。
  1995年,全区清理登记各类公共场所3425家,其中:文化、体育、娱乐场所609家,饮食服务场所826家,游览场所6家,商业、集贸场所1921家,交通客运场所63家。对存在事故隐患的28家给予停业整顿,310家限期整改,17家予以治安处罚。
  (八)户籍 〔民国〕初期,区内户籍沿袭〔清〕末旧制,由巡警(警察)管理。〔民国〕33年,各县政府在民政科设户籍股,置主任、科员、雇员各1人。每个乡(镇)设户籍干事1人。翌年,区内各保一律设户籍义务干事1人。〔民国〕35年,将人口10万以上的张掖县改设户政室,人口在10万以下的县户籍股改称户政股,保设户籍事务员1人。〔民国〕37年,各县原有户政科、股、室,改称为户口科、股、室。
  共和国成立后,各县公安局治安股和县城派出所,均置户籍内勤1人。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逐步建立健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常住、暂住、变更、更正等8项登记制度,分别以城镇居民、集体户口、农村户口和流动人口分类管理。1986年7月,成立“张掖地区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发证工作经在张掖市人民西街试点后全面展开。至1995年,全区有84.3万多人领到《居民身份证》,占下达指标数的104.7%。1989年10月15日增加《临时身份证》。1990年上半年以前,“农转非”(农村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即城市人口)户口均由地区公安处审批。1990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问题的通知发出后,“农转非”计划指标由地、县(市)计划部门审批,公安部门凭卡入户。
  (九)治安处罚 50年代初期,公安部门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和训诫。1958年元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条例》者实施警告、罚款、拘留处罚。1960年10月,停止执行治安拘留(又称“行政拘留”)。1980年3月,城乡统一执行重新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以后,实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80年代以来,地、县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和查处大批扰乱公共秩序、防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交通管理等案件和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等类案件。1986~1995年,全区发生治安案件
  13428起,查处1.3万起,查处率占96.8%。“八五”比“七五”期间发案上升49.59%。1980年起,6县(市)分别建起治安拘留所,治安拘留人员与看守所羁押人犯分别关押,区别管理。
  (十)群众治安组织 辖区群众治安保卫组织始建于1951年8月。是年12月,张掖、民乐、山丹、临泽、高台5县组建治安保卫小组378个,有治保人员1986人。此后,在各行政村和县直机关、工厂、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建立治保组织,由3~11人组成,民主选举产生。1978年起,治保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城乡治保组织在宣传、组织群众,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敌斗争和在防特、防盗、防火、防治灾害事故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十一)改造“四类”分子 195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条规定,区内农村普遍划定反革命分子、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1957年,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大辩论中划定坏分子。
  从此,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被纳入监督改造对象,对其执行“监督劳动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和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政策,坚持定期考评,年终评审等监督制度,加强改造,促其逐步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
  1979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据此,对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表现好的“四类”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摘掉政治帽子,给予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全区经批准给3461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1983年7月,根据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的通知》,全区最后一次给17名“四类”分子一律办理摘帽手续。至此,全区结束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
  (十二)帮教失足青少年“文革”后,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居各类犯罪之首。80~90年代,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成员总数的70%到80%左右,并向低龄化发展,大多以团伙形式出现。1979年8月8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部等8个部门《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后,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各级公安部门把帮教违法青少年工作提到重要事日程。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违法青少年填表登记,组织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协议书》,安置就业,引导帮教对象求知求学,立家立业,走上正道。
  (十三)综合治理 共和国成立以来,公安机关在搞好社会治安、预防犯罪的同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990~1991年,地、县(市)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至1995年底,地、县(市)、乡三级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94个,成员993名;乡(镇)共建综合治理办公室64个,配备兼职干部268名;2226个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农村建立“10户联防”等群防群治组织9642个。
  1990年以来,公安机关配合各级综合治理部门,从“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6个方面入手,狠抓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1994年以来,全区抽调1282名政法干警,重点整治33个乡、98个村、10个集贸市场和4个路段,收到较好效果。1995年,公安机关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3393份;1196个调解组织调解各类民事纠纷7179起,调解成功6867件,调解率和调成率分别占100%和95.7%;全区评出“遵纪守法光荣户”15.7万多户,“五好家庭”7.1万多户,“双文明户”3.2万多户,此“三户”占农户总数的90.9%;全区涌现出“两无”(无刑事、无治安案件)村621个,占村总数的69.2%;“四无”(无刑事、治安、事故、犯罪人员)单位2003个,占单位总数的90.4%;建成治安模范乡(镇)44个,治安模范单位1392个。临泽县建成“治安模范县”。1991年以来,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积极分子”3人,被授予“全省见义勇为先进集体”9个、“见义勇为先进个人”7名,“见义勇为积极分子”9名。
  (十四)消防管理 1949年以来,全区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中,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以火灾居多。1950~1995年,全区发生火灾2358起,致死64人,致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55万余元。1973~1995年,发生火灾次数最多的是农民家庭,共591起,占同期火灾总数的58.6%。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以商业居首位,共200万元,占26.4%。
  消防事业单位的设置:1965年2月,成立“张掖联合消防队”,1990年7月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消防部队张掖地区消防支队”。期间,地、县(市)消防队伍的建制、称谓和隶属关系几经变更。1993年3月,临泽、山丹县成立公安局消防中队。
  消防管理机构的设置:1979年10月,地区革委会公安局设消防科;1980年5月,张掖县革委会公安局设消防股;1990年8月,山丹、高台、临泽、肃南县公安局成立消防股。到1995年,消防监督机构及专职监督人员有98名,与1979年相比,县(市)消防机构增加6个,县消防中队增加两个,人数增长4.9倍。
  50年代后期,地、县部分乡、村、厂(场)矿和单位建立防火组织和队伍。“文革”中自行解体。进入80年代,部分企业恢复消防机构,配备人员,购置设施。至1995年底,全区共有各类消防队383个、4200人,配备灭火器1.02万具(台)。
  从50年代起,各级政府重视消防宣传。1978年后,公安消防部门与新闻、宣传、学校及各群团组织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火宣传,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有效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到1995年,全区实现46年无森林火灾的目标。祁连山森林的主要集中地肃南县于1979年被国务院授予“无森林火灾县”的称号。
  (十五)文通管理 1950年4月,西北军政委员会交通部在张掖设立交通管理站,1956年7月更名为“甘新公路张掖管理站”。1958年5月,成立“张掖交管局汽车监理所”,驻酒泉,翌年迁张掖。至1971年4月成立“张掖地区汽车监理所”,辖张掖、山丹、高台管理站。1979年7月,公路交通管理站改为交通监理站。1983年,成立民乐、肃南交通监理站。1987年7月,成立“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和“张掖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车辆管理所”。
  1965年10月,张掖县公安局成立临时交通班,后解体。1972年1月,张掖县革委会保卫部设立交通队,1974年有交通民警25名。1987年7月,山丹、民乐、临泽、高台、肃南县成立交警队。至1995年,全区设交警支队1个,交警大队6个,车辆管理所1个,交通警察145名(包括合同制56名)。
  交通管理部门历来重视交通安全宣传,依法实行监督,组织群众维护交通秩序。1972年,成立“张掖地区交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监理站开展以“反违章、查隐患、保安全、促生产”为内容的路检路查活动。仅1985年,路查2392人(次),查车40390辆,纠正违章1592件。1994年,全区路面投入检查警力10566人(次),查车16.3万辆,纠正违章15481起,违章率占9.7%。1975年以来,各县在城区主要路口建起交通岗台,在主要公路和国道13处重点路段设置反光警告标志牌,在张肃公路新置警示牌。1972年始,每年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检、审验。1994年,检验各类机动车9101辆,占应检数的74.5%;审验驾驶员6615名,占应审数的89.9%。1987年6月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由公安机关和交通监理部门共同勘查和调查处理。此后,统一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查处。交通事故多发于公路和冬夏两季,事故地区以张掖最多,占40.4%;其次山丹,占22.2%。1986~1995年,区内发生交通事故1002起,死498人,伤843人,经济损失187.8万余元。“八五”与“七五”相比,事故起数、死人、伤人、经济损失分别上升29.3%、52.8%、35.4%和137.3%。历年事故查处率均不低于80%,1993年,全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43起,是年查处结案122起,结案率为85.3%。
  三、刑侦
  (一)案件发破1949年10月以来,辖区刑事犯罪活动曾出现3次高峰。1950年,发生抢劫案件93起,为总人口的万分之二点四;1961年发案1896起,发案为总人口的万分之十四点七六。之后,刑事犯罪活动一度收敛。70年代末,发案直线上升。1979年发案1219起,1980年发案1093起,1981年发案1033起,3年发案分别占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二点三、十点九和十点二。从1983年秋开始的3年“严打”(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严打”),使刑事案件连续4年逐年下降。90年代,刑事犯罪又复而抬头。1957~1995年(缺“文革”中3年)35年中,全区发生刑事案件29310起,年均发案814起。
  50年代初,刑事案件作为“治安”管理统计,以别于“政治(反革命)案件”,当时案名有30余种。1959~1961年,公安部门在社会治安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集中打击极少数坏人。80年代以来,随着整个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国家3次(1980年、1984年和1992年)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调整。
  1991年始,地、县(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全面纠正立案不实的问题。通令各地严格执行法律,遵守立案规定,使刑事犯罪活动纳入刑事侦查范围。
  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区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旧社会遗留的惯匪、惯盗等刑事犯罪分子。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治安管理部门破获一批盗窃、诈骗和扰乱金融秩序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大刑事案件。至1958年,刑事案件的破案率达99.8%。“文革”期间,破案受到冲击,年破案率降至66%以下,其中:1967年只占35.3%。进入70年代,破案率渐有回升。1981年破案906起,破案率为87.8%。“严打”开始后,连续4年破案率保持在80%以上;1976~1995年全区发生重大案件2880起,破获2334起,破获率为81.04%。1980~1995年全区发生特大案件203起,破获182起,破案率为89.66%。
  (二)经济诈骗 1972~1995年,全区发生诈骗案件669起,查破659起,破案率98.5%。发案最高的是1981年,为61起,占是年刑事案件总数的5.9%,被诈骗金额高者达百万元以上。1991年以来,签订假合同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发生后,受害者往往报案晚,公安机关查找当事人和追款难,此类案件一般都作为悬案搁置。
  附:诈骗案例
  1.高台县烟草公司受骗案。1993年2月上旬,有两位自称云南35301部队的军人,到高台县烟草公司称“有一批‘红塔山’烟要出售”,即与公司经理达成协议。3月12日下午,这两名军人报称货已到,经理和业务股长等4人携带现金到临泽境内国道312线2745公里处,办理交易手续,购得“红塔山”烟90箱,付款33.75万元。第二天才发现“红塔山”纯属假烟。
  2.临泽县倪家营黑瓜子诈骗案。1993年春,甘肃省武威石羊河水管处无业人员王红彬(原籍河北省人,32岁,中专文化),在临泽县倪家营办起“临泽县黑瓜子技术开发经营部”。后与7个乡的村和农户直接签订黑瓜子收购合同若干,金额达113.13万元。是年秋季,1400多户农民按照合同将黑瓜子全部售给“经营部”。到年底,“白条”款得不到兑现,倪家营乡才派人寻找王红彬,找不到王时,才知上当受骗。经核实被骗193.6万元,除追回的现金和实物折价不到20%外,其余均无下落,王犯亦不知去向。
  (三)围歼流窜犯 1975年,全区前后两次在西北五省区打击流窜犯的统一行动中,出动干部、民兵和群众约20万人,收容审查流窜犯41人(拘留10人、逮捕16人),破获刑事案件594起。在1976年的统一行动中,全区出动人力9.59万人(次),重点审查各类对象295人,破获刑事案件76起,挖出集团4个,缴获枪支31支、雷管4000余枚、凶器9把及一些赃物。
  (四)“严打” 1979~1982年,社会治安出现一些非正常情况,刑事案件发案持续上升。1979年全区发生刑事案件1291起,占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二点三;1979~1982年,重大案件由年发案47起增至86起,上升近1倍。1982年经过整顿,刑事案件有所下降,但重大案件占全案的10.3%。刑事案件中,团伙作案为重。1983年8月“严打”斗争开始,根据中央的决定,“严打”的方针是:“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重点是:流氓团伙分子、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等七个方面的犯罪分子。斗争的重点地区和范围是:城市、集镇、铁路沿线及厂矿企业内部、公共复杂场所、治安不好的农村。区内以张掖县、铁路沿线为重点,开展集中打击行动。从1983年8月16日至1986年12月31日,历时3年半,组织3次战役,收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2121人,其中属于七个方面的主要打击对象1169人,占总数的55.1%;摧毁各类犯罪团伙134个,收捕团伙分子543人;缴获各种枪支161支,子弹4600余发,手榴弹20余枚,凶器841件,炸药650公斤,雷管2650多枚。通过“严打”,刑事案件的发案得到遏制。“严打”前的1981~1982年发案1864起,年均932起。1984~1987年刑事案件连续4年降到400起以下。“严打”3年发案数比前3年发案数下降50.9%;发案率由1981年的万分之十点二下降到1987年的万分之三点五。
  (五)警犬 1959年,地区行署公安处有警犬1只,训犬员两人。1968年后训犬一度中断。1986年9月,公安处成立警犬所;1990年3月,被确定为甘肃省公安厅警犬代繁代训点。至1995年,繁育小犬80余只,成活率达70%以上。举办8期警犬专业、复训培训班,培训训练员77名(学员25名),警犬培训合格率达85%以上。1988年以来,警犬出动各类刑事案件现场209起,使用警犬120起,起作用45起;警犬追踪破案11起,指明方向协助破案34起;受理警犬气味鉴别案件56起。1987年11月28日,临泽县公安局使用“奎亚”警犬,4小时破获板桥乡西柳分销店重大盗窃案,抓获案犯
  1名,缴获现金1170元。
  四、政保
  (一)接管警特机构 1949年9月,张掖、高台、临泽、民乐、山丹等县解放后,县公安局(队)接管国民党警察组织,收编国民党警察及其他人员400多人(缺高台);接收户口册、看守所人犯登记簿、零散公文档案及一批枪支弹药和狱具、财物等。发布安民告示,维持社会治安。
  (二)国民党团组织登记 1949年12月—1950年2月,各县公安机关颁发布告,进行国民党党团组织及成员登记,边登记边审查。张掖、临泽登记县党部两个,区党部11个,区分部125个,骨干分子451人;三青团分团部两个,区队11个,直属分队15个,分队95个,骨干分子299名。
  (三)剿匪 1949年9月中、下旬,张掖分区各县解放后至翌年3月,祁连山、合黎山、大黄山等地出现股匪抢劫活动。新生的人民公安机关紧密配合驻军进行围剿,5个月消灭、招降土匪12股,收俘散兵246人,处理散兵游勇2006人;缴获各种枪械156支、骡马134匹及其他物资。
  1949年10月,张掖分区成立剿匪司令部。张掖、高台、临泽县成立改造股匪训练班。高台、张掖集训惯匪117人,查出335名土匪线索。剿匪中,依照“政治瓦解,坦白从宽”和不虐待俘虏的政策,促使大多数人改过自新,放下包袱,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四)镇反运动 1950~1958年,全区开展3次镇压反革命运动。第一次镇反从
  1950年10月起,历时两年半,重点打击罪行严重、民愤极大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1953年10月结束。运动中,捕获叶××为首的土匪70多名。1951年3月,张掖县一次会审处决匪特和恶霸28名。是年5月,张掖县一次搜捕五方面罪犯90名,其中:五座桥的大地主、大恶霸王××等“三兄弟”,就是此次搜捕抓获被镇压的。第二次镇反于1955年下半年开始,1957年第三季度结束。打击的主要对象是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各种反革命分子、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反动地主、富农以及残余漏网的五方面反革命分子。此次镇反,仅高台、张掖县查出打击对象330多人。1957年8月—1958年
  10月,全区开展第三次镇反运动。重点对一些反攻倒算、搞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分子和一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逮捕、判管。彻底清算1936~1937年残害红西路军将士罪犯的罪恶。除已在第一次镇反中被处以极刑的杀害红西路军将领的民团头子关××、罗××和张××等罪魁外,查清各个民团组织,挖出残害红军罪魁、凶手449名,共负血债分子4276名,分别依法打击和处理。
  1955年12月—1959年8月,全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内部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称为“内部肃反”。分三批进行,仅张掖县参加运动的579个单位、23790入中,就查出混进内部的反、坏分子428人,其中混入国家机关的18人。
  (五)取缔反动会道门 区内会道门名目繁多,派系庞杂,分布面广。明朝嘉庆年间,三阳会(后称“白腊会”)传入张掖。清朝到〔民国〕时期,一贯道等6种会道门先后传入。到1949年解放时,有道门12种,即:一贯道、皇极会、聚仙宫、白腊会、同善社、大乘会、瑶池道、三官堂、保皇堂、中华理教会、青帮、红帮;道首3573人,道徒63492人,青、红帮骨干分子2427人。其中尤以一贯道、皇极会、白腊会、聚仙宫等最为普遍。
  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结合镇反运动先后两次对12种反动会道门进行取缔,依法对民愤大、罪恶严重的道首公开惩处,道徒登记退道。张掖县登记道首1154名,道徒13392名。
  五、内保
  (一)保卫科、股 1949年10月,张掖分区公安分处及各县公安局均设警卫队,负责党、政领导机关和重点部位的警卫、守卫。1950年5月,张掖分区公安分处撤销后,县公安局政保股兼管经济、文化保卫。1956年3月,专区公安处建立经济保卫科(简称“经保科”),管理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指导各县的经济、文化保卫工作。“文革”期间,由地、县保卫部门的治保组兼管。1978年11月6日,地区公安局成立内保科。1980年3月,张掖、山丹县相继设立内保股,其他县的内保业务仍由政保股兼管。内保部门主要开展社会侦查,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加强内部治安管理,严密安全防范;保卫生产、科研和要害部门的安全;维护社会、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职工生活秩序。1956年后,专区直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设立保卫科、股及专职保卫干部。到1995年底,全区企事业单位717个,内设保卫科68个,211人;保卫股52个,145人;保卫专干86人。
  (二)经济警察队 1981年重建人民经济警察。至1995年,全区有3个单位设经济民警分队,有警员89人;有10个单位设经济民警小队,有警员122人,总编制为225人。
  1993年4月22日,成立“张掖保安服务公司”,有保安人员32人。保安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守护、门卫、内部安全巡逻、押送贵重财物和危险品等保安服务。体制为服务性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着“保安”统一制服。
  (三)警卫 50年代初,张掖分区公安分处设警卫队,1956年6月成立“张掖专区警卫办公室”,1958年1月警卫办公室撤销,由经保(今称“内保”)、政保部门承担警卫。
  1956~1995年,为来张掖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国际友人及外国政府代表团承担警卫30多次,其中:一级警卫规格6次,二级警卫规格20次,三级警卫规格4次。
  六、预审、看守
  共和国成立后,地、县(市)公安处、局分别设预审科和预审股。“文革”期间,预审机构撤销,业务归法庭组。1973年恢复预审组。1980年后,地区为预审科,县(市)为预审股。预审部门主要依照《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依法执行逮捕、拘留、搜查、讯问被告人,收集证据、定罪和确定罪名、结束预审。1995年底,全区拘留375人,逮捕567人(拘留转捕365人),收容审查137人(转捕97人)。
  1949年9月下旬,各县公安局接管旧监所。1950年,各县公安局分别成立看守所,看守条件逐步改善,警力充足,成为管教在押人犯的重要阵地。1975年9月,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成立“收容审查站”。对一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或来历不明、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嫌疑的人员,经地区公安处审批后收容审查,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内卫
  1949年10月,张掖分区公安分处和张掖、山丹、民乐、临泽、高台县分别建立“中国人民公安警卫队”,分别隶属于地、县公安处、局。1950年5月,张掖分区撤销,公安分处警卫队随之撤销,各县公安警卫队分别划归武威和酒泉专区公安处管理。1955年10月,张掖专区成立后,于1956年1月,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张掖专区大队”,下辖张掖、山丹、民乐、临泽、高台、肃南6个县中队。专区大队和各县中队的部队建设受上级总队领导,执行公安任务受地、县公安机关领导。1966年7月,张掖专区大队撤销并入张掖军分区,称“独立连”;6个县中队隶属县人民武装部领导。部队继续担负内卫勤务。1976年1月,张掖军分区将6个县中队移交公安机关,改称“人民武装警察”,地区公安处设立“人民武装警察科”,领导县中队。1983年1月,根据中央精神,统一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张掖地区支队”,下辖6县(市)中队和直属中队。
  第二节 检察
  一、检察机构
  (一)〔民国〕时期的检察机构
  〔民国〕10年秋,张掖县知事周廷元奉命创立“张掖司法公署”,设检察官一职,周廷元兼首任检察官。〔民国〕21年12月,张掖司法公署改设“张掖地方法院”,始设“张掖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处内设有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官和书记官等。〔民国〕25年,山丹县政府内设检察官,由县长兼任。
  (二)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检察机构
  1950年5月,山丹、民乐、张掖、临泽、高台县设立“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公安局长或县长兼任。1954~1955年,各县人民检察署相继改为“人民检察院”。1955年
  10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
  1956年3月,张掖分院内设监督科、侦查科、侦查监督、劳改监督科、审判监督科、办公室。1961年12月,张掖分院辖张掖、山丹、民乐、临泽、高台、肃南6县检察院。至1962年底,全区检察机关有干部38人,其中:正、副检察长8人,检察员14人,其他干部16人。1966年,“文革”开始后,张掖分院和各县检察院受到“造反派”冲击,工作瘫痪。1968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对检察分院、县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78年8月,恢复设立“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6县检察院先后建立。重建后的检察机关,分院编制10人,各县检察院编制43人。至1979年2月,地、县检察机关配备40人,其中:正、副检察长10人,检察员15人,干部13人,打字员两人。分院设刑事、法纪、经济、监所检察科和办公室;各县检察院(除肃南)设3个股和秘书室。1980年1月,成立“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检察委员会”。1982年6月,成立“中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党组”。至此,全区分院、县院全部建立党组。1988年7月,张掖分院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刑事技术科,调查研究室。1989年3月,张掖分院、地区税务局设立检察室;到1989年底,全区除肃南县检察院外,其他县(市)检察院均设立税务检察室。1990年4月,张掖分院经济检察科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各县(市)检察院的经济检察科相继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1995年8月18日,成立“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反贪污贿赂局”。至年底,分院内部设立“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刑事技术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税务检察室、调查研究室、政治处和办公室共10个科、室(处、局)。有职工47人,其中干部43人。各县(市)检察院内部机构与分院大体相仿;职工人数各异,多者54人,少者15人。
  二、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准逮捕
  1955年,张掖分院建立后,分院、县检察院担负对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人犯的审批工作。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人犯书》后,进行审查,对材料充足、证据确凿、构成犯罪条件者,填写《审批人犯批示表》,党委研究决定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机关执行;材料、证据不充足,犯罪事实有异意者,提出补充侦查意见,送公安机关作补充侦查;构不成犯罪条件,不能批准逮捕的,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送还公安机关。凡是检察长参加共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根据决定办理法律手续。全区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斗争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加强对反革命分子的审查批捕工作,还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同其他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是年,受理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人犯206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14人。
  1958年,在“左”倾思想的支配下,实行全党办政法、全民办政法,审查批捕工作受到削弱,批准逮捕工作不够严肃。1958、1959年两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分子7697人。
  1962年,全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犯684人(含上年积存239人),经县院审查同意逮捕上报分院审批的469人,经分院审查批准逮捕321人。1963~1966年6月,全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人犯406人。
  1966年“文革”开始后,批准逮捕人犯权由张掖地区革命委员会行使。1978年8月,地、县两级检察机关相继恢复建立,8~12月,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58件68人,经审查上报分院批捕32件34人,分院审查批捕22件23人。1979年6月,批捕工作由各县检察院承担,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1979年7月—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72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60人(含上年积转)。
  1983年,根据中央的方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是年8月到198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全区检察机关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集中力量,加强审查批捕工作,惩处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
  通过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全区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但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全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持“严打”斗争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针对社会治安突出的问题,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继续开展“严打”斗争。1989年3~6月,集中打击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4月、5月两月审查批捕刑事犯罪分子115名;7~9月,开展以反盗窃为主的专项斗争,深挖犯罪,打击团伙,确保国庆节期间的社会安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刑事犯罪案件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如制贩毒品、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重大盗窃、团伙盗窃、重大抢劫等犯罪案件增多。地、县 (市)检察机关把打击这些犯罪活动作为重点。1990~1991年,批准逮捕贩毒、拐卖人口、赌博等犯罪分子61人。1994年,张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刘××等5人入室持刀杀死3人,抢劫人民币数千元的案件;民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王××等4人蒙面入室抢劫人民币2万余元的案件,就是危害社会的大案。1987~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提请逮捕人犯166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29人,其中重、特大案犯684人。
  (二)审查起诉
  区内检察机关办理移送起诉案件的程序是:先由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对某些不清楚的问题,邀请公安机关主办人员磋商,对构成起诉的案件制作 《起诉书》;对构不成起诉的案件制作 《不起诉决定书》,送检察长审核批示,或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再行起诉或不起诉;对材料证据不充足的,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5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检察机关自身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1179件,经审查,起诉865件,不起诉166件,退回补充侦查46件。
  1958年,在 “左”倾思潮影响下,法律监督职能受到削弱,预审、起诉、审判三个环节一起过,“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会审,“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党委批准,分别办理法律手续。在办案中追求 “高效率”,张掖县检察院5名工作人员,一个月突击办结批捕、起诉案件400余件,平均每人每月结80余件。
  196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恢复业务机构,全区检察机关纠正混淆三机关职能的偏向,坚持按程序办案。1962~1966年上半年,审查起诉572人。
  1978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恢复建立后,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审理案件坚持 “实事求是,专人审查,集体讨论,党委批准”的办案责任制。至1982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546件837人,经审查,起诉372件705人。
  1983年8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始,全区检察机关8月21日第一战役第一仗到12月底,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771人,经审查起诉725人,免予起诉12人,不起诉8人。办案实行责任制,提高效能,保证质量,全区重、特大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到法院,平均为11天。
  1989年,地、县(市)两级检察机关实行侦查和起诉分开,全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339件693人,经审查,起诉601人,免予起诉50人。
  1992年,审查起诉坚持提前介入重大案件,有效保证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张掖市个体蔬菜批发户王×杀害现役军人一案,办案人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从案件移送分院到起诉法院仅用7天时间。1992~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1691件2654人,经审查,起诉1505件2359人,免予起诉127件213人。
  (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1955年11月,张掖分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有疑问的案件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57年,全区部分检察院承担出庭支持公诉,对法院的不当判决提出质疑和建议。1956~1966年上半年,不批准逮捕者达1153人。
  1978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恢复后,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得到加强。197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164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者41人,占提请数的25%
  1983年,检察机关同公安、法院配合,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得到加强。1984年高台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28案47人,在审查中发现有些案件是过去已作过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理的,且没有新罪或罪行轻微构不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10案19人。1988年以来,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按照法律程序加以纠正。1995年下半年,抽调专人,深入基层派出所,对重大刑事案件有案不办、该立不立、以罚代刑、以教代刑的问题进行调查。分院和张掖市检察院对张掖市城区5个派出所和刑警大队1994年以来处理的各类案件,及张掖市法院1994年以来判处缓刑的案件作了复查。1988~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5112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者465人,占提请数的9.1%;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起诉5124人,不起诉的58人,出庭支持公诉2173次。
  三、经济检察
  1955年,检察分院建立后,即把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纳入检察范围。1960年4月,张掖市检察院在全市职工大会上逮捕贪污数量大、拒不交代的12人,对交代态度好、退赃积极的3人免予起诉。1963年,检察机关投入新的“五反”(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受理贪污、侵吞公共财产案78件。1980年,分院、县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科,经济检察走上正轨并逐步完善。是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线索61件,立案侦查16件。1982年,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至4月30日,有27人到检察机关坦白自首。全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线索84件,立案侦查52件,其中,贪污26件,受贿3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6万多元。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后,地、县(市)检察机关迅速行动,宣传《通告》,敦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8月15日—10月31日,有54名违法犯罪人员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其中:县(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12人。自首人员交待犯罪金额11.6万余元,万元以上的两人,退出赃款10.5万元,经过查证追回赃款赃物计13万余元。全区受理群众举报线索45件;看守所在押人犯中,有15人坦白、揭发案件线索39件。10月下旬,张掖市检察院在地区糖厂召开兑现政策的宽严大会,3天内,糖厂有26人投案自首。8~10月,全区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7件,立案侦查28件。1993年9月24日,分院召开全区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大、要案汇报会,学习推广临泽、高台县检察院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经验。年内立案侦查“一机关三部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犯罪案件7件,占立案数的21.9%。1994年,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方针,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年初,分院党组研究制订11条措施。6月份,分院组织实施“一增二放三完善”的办法,即:增加办案力量;放开初查、放宽视野;完善检察长办案责任制、完善办案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地、县(市)两级检察机关始终把查办发生在“一机关三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和大、要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团结协作,集中力量查办。
  1995年,在反贪污反贿赂斗争中针对受案多、立案多、大案多、重点部门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多、挽回的经济损失多的局面,分院、县(市)检察院建立反贪污贿赂局,干部配备比组建前44人增加27%;打击重点和查办案件的对象、范围进一步延伸,2月份和10月份,临泽、山丹查办10余名科级干部犯罪案件。
  四、法纪检察
  1956年,对工矿企业、国营商业、供销社、粮食等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乱纪案件进行检查。分院通过对地质632队生产安全的检查,对其在年内施工中多次发生工伤事故的问题,建议该队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962~1980年,全区检察机关对人民来信来访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案件和党委交办的违法乱纪案件,进行查证和办理。
  1985年,全国自侦(法纪)检察工作会议后,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法纪检查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法纪检察科,狠抓法纪案件查处,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7件,立案侦查3件5人。1986年,全区分院、县(市)检察院通过深入调查,针对年内全区小煤窑和国营煤矿多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确保安全生产。全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39件46人,立案侦查9件10人,起诉法院的4件5人,作出有罪判决。
  1989~1995年,在反贪污贿赂的斗争中,查办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法纪案件。如高台县检察院对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人玩忽职守,购卖短支假红塔山香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元的案件。6年中,全区受理各类法纪案件373件,立案侦查90件。
  五、监所检察
  (一)对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监督
  1955年,张掖分院建立后,定期对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1962年,对新华镇劳改农场和6个看守所检查51次。1978年,监所检察得到加强,分院、县检察院建立监所检察机构。1980年,按照《看守所检察试行办法》,对全区6个看守所进行了26次检查。分院与公安处组成联合工作组,在张掖县看守所蹲点检查,整顿监所秩序,制定看管制度。1983年,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开始后,各县看守所关押的人犯大量增加,为切实加强对在押人犯的管教,保证监所安全,分院对监所检察工作多次研究,并抽调专门力量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工作。张掖西洞劳改农场成立后,分院加强对劳改农场的监督检察。1984年,地、县检察院检察长对各县看守所检查84次,对劳改农场检查4次。1986年,全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开始实行驻所检察。到1991年,除临泽、肃南县检察院外,其他4县(市)均实行驻所检察。1993年11月,分院召开驻所检察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全区驻所检察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对监外执行犯进行监督考察
  1983年以来,监外执行犯逐年增多,检察机关把对这部分人的监督考察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1985年,全区有免予起诉、缓刑、管制、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罪犯129人,各县(市)检察院对117人进行考察。1989~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对900余名监外执行犯进行监督考察,其中表现好的652人,差的236人,重新犯罪的12人。
  六、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一)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1955~1957年,张掖县检察院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93件,自办157件,转办136件。1958~1959年,全区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333件(次)。1978年,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得到加强,分院、县检察院设专人专司信访。1988年,分院“控告申诉检察科”成立,专事信访。1980~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人民来信来访5665件(次),转办
  2980件(包括转本院各业务科室的)。1993年,在开展争创“文明接待室”活动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接待水平。是年6月,分院、张掖市检察院的接待室被省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1994、1995年分院、张掖市院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1993~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来信来访1086件(次),其中:控告经济案473件,法纪案204件,刑事案217件,一般违法案件140件;接待群众来访298人(次),处理群众来信788件(其中立案侦查239件,转有关部门办理59件,直接答复本人194件)。
  (二)复查案件
  1962年,根据西北局兰州会议精神,对“大跃进”时期的案件进行复查。分院、县检察院抽调干部8人,配合公安部门、法院对1958~1961年上半年捕判的6603人,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进行复查。是年底,复查5405人,其中:错案458人,畸重327人,畸轻18人,平反448人,改判396人。
  1986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平反纠正一切冤假错案”的指示,全区检察机关于1986年10月—1987年4月,开展复查历史老案。有历史免诉案件296件297人,其中:反革命案256件256人(历史反革命案221件221人,现行反革命案35件35人),其他刑事案40件41人。经复查,撤销原免诉决定的133件134人,其中:反革命案120件120人;刑事案13件14人;维持原免诉决定的163件163人,其中:反革命案136件136人,刑事案27件27人。
  第三节 审判
  一、历代审判及机构
  自〔西汉〕起,张掖郡太守及诸县令皆兼掌审判权,但限于审理一般诉讼案件,死刑及疑难案件须报经上级复核后禀报朝廷批准。〔东汉〕初,张掖已有民事诉讼活动。灵帝后至〔三国〕初期沿袭〔东汉〕司法审判制,但张掖郡太守已行使死刑权,后复限制郡、县主官仅审理一般诉讼案件。各级行政长官下设审判官吏主管审判事务。〔东晋〕分裂后,割据政权的刑狱均沿袭两〔晋〕旧制,刑罚更为残酷。战乱时诉讼案件多由军事长官兼理。〔南北朝〕时司法狱讼承袭〔东晋〕之制,刑律的制定较前代趋于完备。隋朝由张掖郡太守、所辖3县县令掌理狱讼,郡通守、县丞辅佐,具体审讯由法曹参军进行。唐朝甘州,狱讼沿袭隋制,州刺史掌理一州狱讼,州衙门内设法曹参军,专掌刑狱诉讼。县令掌理一县行政、狱讼,县衙设司法佐、史等职官小吏,辅佐刑狱诉讼事务。县以下乡官、里正、村正有权处理一般诉讼。后〔唐〕狱讼职官制度沿袭唐制,只是刑罚加重,族刑连坐滥用。〔西夏〕仿〔北宋〕司法制度,由军事长官兼理地方狱讼。元朝甘州隶甘肃行省,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和宣慰司。路、府、州、县各设达鲁花赤1人(由蒙古人担任)为掌理狱讼的鞫勘罪囚主官,路总管、府尹、州尹、县尹(由汉人或色目人担任)为辅佐。明朝在甘州设置的行都司、卫、所、镇、道等防区内的刑狱均由军事长官行使。〔清〕初沿用〔明〕制,自雍正起,司法官吏依品级着统一官服。省以下审判权由府、州、县行政主官行使。府署衙门设户、刑、工、礼、兵、吏等房,各房有书吏,员额不等。府、县署衙门设堂皂班,有督役、散役若干人,专掌笞、杖、鞭、捕等刑役。府署衙门重大、疑难案件由知府审理,府同知辅佐。一般案件由府署衙门内所设各房受理,其中吏房受理寺庙讼,户房受理钱粮词讼,工房受理水利账债词讼,刑房专掌命资斗殴各类案件的传讯缉拿。县(散厅)署衙门主管统理辖区刑诉案件,县丞、典吏辅佐。满州人的案件由甘肃的满州驻防将军或副都统审理。满州人与汉人之间的诉讼,府、县署衙可以受理,但无权对满州人做出判决,须由驻防将军或副都统做出。光绪时改法修律,行政权与审判权开始分离,在审判中,将案件分为刑事、民事两类,但甘州府遵从清廷法部规定仍以旧制审判案件。辛亥革命后,甘肃军政府成立初期,法制均照〔清〕制施行,州、县行政长官兼理辖区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报军政府都督审理,判决呈报北洋政府大总统核准。〔民国〕2年(1913年)2月,甘州府撤销,甘州府级审判至此告终。
  〔民国〕12年(1923年),张掖县设立司法公署后,县知事不再兼理审案〔民国〕21年(1932年),设地方法院,设院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执达员、法警等职位,书记官长处理院内司法行政事务,推事专办案件。〔民国〕16年(1927年)后,山丹县设司法公署;〔民国〕25年(1936年),设司法处,隶甘肃省高等法院,设有审判官、书记官、检察员、录事、法警等职员。受理民事、刑事案件,办理行政司法事宜。〔民国〕25年(1936年),民乐县政府设司法处,委任审判官1名;〔民国〕34年(1945年),司法处长由县长兼任,设审判官两人,书记官3人及录事法警等;〔民国〕35年(1946年),成立“民乐法庭”,开始独立办案。
  张掖地区历史上自成体系的少数民族审判主要是裕固族部落审判。清朝裕固族分为7家(部落)。各家族设正、副头目,各头目之下又有辅帮、总圈头、小圈头、老者等大小土官。土官掌握行使部落内一切案件的审判权,部落中若发生纠纷,视案情轻重难易,由大小土官分别审讯处理。土官审理案件,原告、被告要向审案土官缴纳官司钱及请客送礼。双方要负责土官及随员的茶饭及牲口草料等。土官审案可任意使用肉刑。土官审判的刑罚主要有监禁和罚金两种,监禁是用铁链条把犯人拴锁在拴马桩上,罚金则视案件轻重而数量不等,一般为罚交白银几两至二十几两,也可以牲畜或草场、草山折抵。当事人若不能按期交出罚金就要被施以肉刑。罚金或折抵的实物均归审案土官所有。这种无成文法而凭土官个人意志随意裁决的审判制度历经清朝、〔民国〕而逐渐废止。
  二、人民法院机构沿革
  1949年9月,共和国成立后,张掖分区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国民党张掖地方法院和民乐、山丹、临泽、高台4县司法处。1950年2月,成立“甘肃省人民法院张掖分庭”,庭长由专员兼任,管辖张掖、山丹、民乐、临泽4县人民法院和高台县司法科。1950年5月,张掖分庭撤销,张掖、山丹、民乐3县法院划归武威分庭管理,临泽县法院、高台县司法科划归酒泉分庭管理。
  1955年10月,酒泉、武威两专区中级人民法院随专区合并成立“张掖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信访室,管辖原武威、酒泉两个中级法院所属的20个基层人民法院。
  1962年1月,专区行政区划再次调整,恢复酒泉、武威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张掖专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张掖、临泽、山丹、高台、民乐县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肃南县”)6个县人民法院(肃南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4年7月)。1953~1965年,全区基层法院下设基层人民法庭12个。1964年9月,中级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信访室和办公室。
  “文革”期间,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到造反派冲击,被迫停止工作。法院大部分档案被造反派夺走,丢失逾千件。干警被批斗殴打。1968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对张掖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69年9月成立人民法庭,为地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下属机构,对外称“张掖地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法庭”。与此同时,6县人民法院相继被军事管制,后为县革委会保卫部人民法庭。12个基层人民法庭被撤销。
  1973年2月,恢复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配备干部12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信访室。管辖张掖、山丹、临泽、高台、民乐、肃南6县人民法院。
  随着审判工作的开展,逐步健全内部审判机构。1995年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庭、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民事纠纷调解中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庭、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办公室、研究室、督查室、纪检组、政治处、人事科、业大(业余法律大学)分部等17个内部职能机构。有工作人员75人,其中:正副院长3人、正副庭长(主任)16人,审判员1人,助理审判员15人,书记员3人,法警9人,其他干部22人,工人6人。
  1995年底,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张掖市(1985年10月县改市院)、山丹、民乐、临泽、高台和肃南县6个县(市)人民法院,有工作人员331人,其中:张掖115人,山丹50人,民乐48人,临泽45人,高台45人,肃南28人。
  1973年开始,恢复人民法庭,1990年30个,1995年38个(张掖13,山丹6,民乐7,临泽4,高台5,肃南3),配备干警106人,人民法庭管辖3个区、75个乡、5个镇,辖区面积3.35万平方公里,人口119.32万人,基本实现“两乡一庭”。
  三、刑事审判
  1949年9月下旬,人民政府建立后,甘肃省人民法院张掖分庭与辖区4个县人民法院和1个司法科,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剿匪反霸、减租清债、开展审判工作,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土匪、恶霸及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控制社会秩序,保卫新生人民政权。
  1955年10月—1957年初,在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全区法院贯彻中央“少杀长判”“不枉不纵”的政策,审判反革命案件1026件,严厉惩治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破坏活动。1956年10月,全区两级法院对“镇反”中错判和处理不当的785件案件给予纠正。
  1958年,司法工作开展“大跃进”,刑事审判实行公、检、法“三长”挂帅,分片包干,联合办案。法院审理案件采取“集中调查,成批准备,连续开庭,逐案审理”。并派出巡回法庭,对各类突出案件采取群众辩护、批斗与法庭审判、法律制裁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是年,全区法院受理一审案件创历史最高记录。经审判,惩处一批长期隐藏的反革命分子和有复辟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头子与骨干,以及一批乘“大跃进”之机为非作歹的刑事犯罪分子。期间,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历史问题而被重新判刑,一部分只有轻微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和部分干部、群众因对“大跃进”有不同意见,也被处微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和部分干部、 群众因对 “大跃进”有不同意见, 也被处以刑罚。
  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治安问题较多。全区公、检、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聚众抢粮抢物的首要分子、参加抢劫的地、富、反、坏分子和以破坏生产为目的大量宰杀耕畜的犯罪分子,以及严重危害生产和生活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1961年夏收和秋收期间,全区法院都派出法庭专门审理破坏夏、秋收刑事案件,派出干部协助人民公社贯彻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进行法制宣传。对大部分因生活困难而偷拿抢吃、偷青掐黄、宰杀老弱耕畜的人进行批评教育,抓了一部分“典型”案件,以“反革命”“搞破坏”“坏分子”等罪名判处刑罚。
  1963~1965年,地、县法院配合“新五反”运动审判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四清”运动为中心,在专区“四清”工作总团设立人民法庭,专门审理“四清”运动案件。对地、富、反、坏分子的一般违法破坏活动,按照“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和少捕、矛盾不上交政策,发动群众制服,依靠群众监督改造。对进行破坏活动、反攻倒算的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惩办。但对“四不清”者和“下台”干部打击报复贫下中农者却以反革命对待,混淆敌我矛盾。按照“依靠群众专政”的精神,两级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中,实行依靠群众处理,依靠群众审判,依靠群众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公布案情、征求群众处理意见等办案方式。
  1973年法院恢复前,刑事案件由“军管会”和“保卫部”审理。1968年,全区开展“清理阶级队伍运动”即清理“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及特务、叛徒、走资派、‘臭老九’(即所谓‘资产阶级学术权威’)、漏网右派、国民党残渣余孽”的专政,接着又清查“五·一六”分子,地、县两级保卫部的审判组围绕运动开展刑事审判活动。根据“公安六条”,以办理所谓“恶攻”(即“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案件为重点,把对林彪、江青等表示不满、对当时被打倒的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表示同情的人,作为现行反革命分子进行集中打击,使一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后果严重。
  1970年开始的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的“一打三反”运动,判处了一批反革命分子、破坏战备、破坏通讯设备的犯罪分子和一批杀人、放火等犯罪分子。并开始受理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案件。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出现新的冤假错案。在办案中,审判人员按照“专政是群众的专政”和“要下去审”的指示,组织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审理案件,普遍采用审讯人同群众、证人和有关人员三见面的“一审三见面”办案方式审理案件。1972年8月,依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活动。按照毛泽东主席的“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和“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指示,办理刑事案件要求罪证确凿,判处得当。对现行反革命案件则要求及时审结,公开宣判。至1976年,全区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28件,判决罪犯456人,其中:反革命案59件58人,其他刑事案469件408人。期间,两级法院遵照毛泽东主席“废除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的指示,对“文革”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检查,纠正一些错误做法,严格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案件,“稳、准、狠”的打击敌人;强调动员群众参加审判活动,将重大案件材料印发群众讨论并征求意见;发动群众批判斗争,制服罪犯后就地宣判。1973年,在“批林整风”运动中,刑事案件的重点是打击破坏“批林整风”的现行反革命分子、盗窃铁路物资的罪犯,以及杀人、抢劫、重大盗窃、诈骗、强奸、流氓集团和奸污迫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罪犯。1975年底,围绕“普及大寨县”这一中心工作,刑事审判的锋芒指向一小撮有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分子和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凡涉及破坏农业学大寨的案件,都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速审快结,选择典型适时公判。由于此期仍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刑事审判还存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现象,故审结刑事案件又造成一批冤假错案。
  1976年10月上旬,“文革”结束后,地、县法院开始纠正“文革”中被破坏的刑事审判程序制度。至1978年底,全区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05件,判决罪犯304人,其中反革命案26件22人,其他刑事案件279件,判处有罪282人;审结二审案9件,审判监督案282件。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口号,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任务,结束一般刑事案件由县法院审理、县委决定和死刑案件由县法院审理、县委提处刑意见、中院复核、地委决定、省委核准的刑事审判程序,进入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新时期。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刑事审判工作进入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的新阶段。遵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两级法院于1979年底均成立复查纠正冤假错案领导小组,从法院和党政部门抽调干部,对以前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大规模复查纠正。至1981年底,复查1978年前审判的案件3426件3611人,纠正对1665人的错误判决,其中撤销原判、宣告无罪者1287人。
  1982~1983年上半年,各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不断上升,治安状况恶化。1983年8月,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全国范围的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扭转社会治安不正常状况。至1987年,地、县(市)法院全力投入“严打”斗争,协同公安、检察机关持续开展3次战役、10次行动,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664件,判决有罪被告1593人。其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876件。
  1988年初,为巩固“严打”成果,维护社会安定,法院系统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力度,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重大案件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翌年,针对社会治安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同开展反扒窃、打击流氓滋扰、打击盗卖走私文物等专项斗争,取得良好社会效果。1989年底,刑事审判的重心是打击流窜犯、拐卖妇女儿童、制贩运毒品、传播淫秽物品、赌博、嫖娼、卖淫、利用封建迷信骗钱害人等“扫除六害”的专项斗争。
  1991~1995年,全区两级法院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围绕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开展刑事审判工作。进行“反盗窃”“禁毒”“打击盗掘古墓葬”“打击车匪路霸”“打击卖淫嫖娼”“打击制黄贩黄”等专项斗争,此期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33件、4072人。还审理了一些抗税、玩忽职守、贩卖假人民币等新类型犯罪案件。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92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888人。结合审理案件,举行大规模宣判大会和街头宣传活动,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1995年,全区法院开始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取消法院预审,实行直接开庭,变法官“纠问式”为公诉人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控辩式”,改变所有案件均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作法,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授予合议庭部分案件的直接裁判权,使刑事审判迈入正规化、规范化。
  四、民事审判
  1949年9月以后,张掖分庭和各县人民法院皆设民事审判庭。全区两级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推行调解制度,组织巡回法庭审判,深入群众就地调解处理案件。为便利群众诉讼,建立口诉制度、代书制度等、受理案件免收诉讼费。此期民事案件中债务、财产权益纠纷居首位,占案件50%以上,婚姻案件居第二位,土地案件居第三位。法院在审理以上案件中,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50年代中期,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占首位。绝大多数婚姻案件系由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童养媳、早婚、虐待等封建婚姻制度造成。离婚案中女方提出离婚者占89%以上。法院依据《婚姻法》规定,通过审判,支持妇女反封建的要求,大部分经判决解除婚姻关系。1955年以后,封建的不合理婚姻逐渐减少,自主和半自主婚姻日渐增多。法院随情况变化,审理离婚案件,多做调解,促使双方改善关系,重建和睦家庭,或者协议离婚。此期债务案件仍较突出,占第二位,其中私人之间借贷纠纷较多。占三、四、五位的分别是土地、继承、房屋等案件。解放初期,人民群众请求归还土地的案件最多,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土地纠纷明显下降。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继承诉讼也较多。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成份增大,遗产范围逐步缩小,继承案件呈下降趋势。私营企业中发生的劳资纠纷,经行政组织调解无效时,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引起劳资纠纷诉讼。劳资案件大多发生于小型企业。“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之前,工资案件和解雇案件较多(1958年后基本消失)。与此同时,两级法院开始创建和完善调解、巡回法庭、陪审等诉讼程序和制度。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全区建立健全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1956年后,依照党的“八大”提出的“健全国家法制”“依法办事”的精神,全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使民事审判程序逐步统一。
  1957~1966年,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类型为: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工商业中的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物权及不动产纠纷,工资及其他纠纷案件。“反右派”运动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办案被认为是“束缚手脚”;“大跃进”中,民事诉讼制度被废止或弃置不用。1962年,纠正“大跃进”等“左”的错误,恢复民事审判程序制度。此期在民事审判指导思想上,强调认为必须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办案。
  1959~1961年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一些妇女外流异地与他人非法同居、重婚,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子女抚养等现象突出。国民经济好转后,这些现象成为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主要问题。法院在审理和处理上述非法同居、重婚案件中,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规,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子女利益”的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行判决,但都不以重婚对待。对因生活困难而外流儿童的抚养纠纷,处理时尽量调解、协商解决。对于夫妻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抚养纠纷,视当事人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培养成长出发解决。此期财产权益纠纷,主要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遗留的问题,大多为社员与生产队、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纠纷。1962年起,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债务纠纷和土地、房屋纠纷有所增加,但财产权益纠纷的总数未增。法院处理这类纠纷,主要依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的规定,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合理解决。
  1966~1976年的十年“文革”中,把民事审判歪曲为“削弱对敌斗争”和“修正主义的条条框框”,视调解民事纠纷为“搞阶级调和”。法院机构被撤销,民事案件由各级革命委员会的保卫部受理。对一些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则由当地革命委员会决定,办案人员实际仅履行法律手续。有些民事当事人遭到无辜批判,甚至被集训、关押、管制或判刑。同一民事案件,由于当事人的出身、成份不同,处理的方式与结果却不相同。有的民事纠纷以举办“夫妻学习班”“家庭学习班”“集体纠纷学习班”“斗私批修学习班”的方式处理;有的则推行“民兵、治保、调解”三位一体的民事办案方法,直接由民兵组织处理民事案件。有些地方和部门随意制定“土政策”,任意侵占公民的房屋、财产;包庇纵恿包办买卖婚姻,粗暴干涉妇女离婚、改嫁;阻挠当事人继承财产、抚养子女。混乱的民事诉讼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视诉讼为畏途,大量民事纠纷自生自灭;有些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而导致矛盾激化,酿成杀人、伤人和聚众斗殴事件。10年“文革”中,民事案件的数量和种类是人民法院建立以来最少的时期。1973年恢复法院机构,由于受“左”的路线影响,民事审判工作仍不能依法顺畅进行。
  1976年10月“文革”结束后,民事审判工作开始新的发展时期。1977~1995年,全区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万余件,占同期全部案件的68.3%。民事案件种类也扩大为11大类,即:婚姻家庭案件、房屋案件、继承案件、债务案件、其他不动产案件、相邻关系案件、赔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人身权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1978年后,民事审判工作纠正“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保护人民正当合法权益的错误,大力加强民事审判力量。扭转“重刑轻民”的偏向,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民事审判队伍不断壮大,全区民事审判人员占到法院干警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原有的基层人民法庭得到恢复和加强,各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全区法院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家庭和睦出发审理民事案件。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全区法院进入全面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的阶段。两级法院克服种种困难开展工作。从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1991年,全区民事审判人员已有120人,占法院干警总数的40%。组建基层人民法庭30个,比1982年增加19个;人民法庭审判人员89人,比1982年增加66人。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人们的法律程序意识增强,对民事诉讼的期望值提高,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1992~1995年,全区法院受理各类一审民事案1.49万多件,审结1.45万多件,结案率达97.3%。结案数相当于1991年前9年的总和。4年内民事案件年平均增长28.1%。其中婚姻案年均增长8.3%,赔偿案增长10.8%,而债务案的增幅达到56.1%。受案中婚姻家庭纠纷案、债务案、赔偿案分别占39.7%、38.6%、11.6%。诉讼主体普遍要求诉讼活动快捷简便,要求法院能提供灵活多样的司法服务。从而实现民事审判工作由封闭式向公开化、由法院包揽向当事人举证、由传统的背靠背调停向当庭面对面辩论、由凭法官意向办案向指导当事人依法诉讼、由主要靠政策和习惯定案向主要依照法律断案的5个转变。推行事前不搞调查取证而直接开庭的“一步到位”庭审方式,坚持当庭查明案情后尽量调解结案,完善合议庭和独任庭制度,给两庭放权加责,增强合议庭和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加快办案节奏。为缩短办案周期,试行诉前调解和繁简分流,全区法院均成立了民事纠纷调解中心(与民庭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有效减少案件积压,提高办案效率。两级法院坚持严肃执法,保证办案质量,不断加强中级法院二审力量,充分发挥终审监督职能,坚持“有错必纠”与“纠后指导”相结合,严把办案质量关。坚持一年一度民事案件评查和执法执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992年起,普遍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当事人评议卡”,严明办案纪律,增强审判透明度。通过多年对民事审判的不断实践、总结、提高,使全区民事审判达到审判方式公开化、审判活动标准化、审判管理科学化、审判效果优质化。
  五、经济审判
  1980年之前,地、县法院经济纠纷性质的案件由民事审判庭以民事案件审理。此后,经济审判从民事审判中析出,成为法院具有独立审判职能的一个部门。1982~1995年,两级法院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1.15万多件,审结1.13万多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2.34亿元。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案、涉港澳台购销合同纠纷案、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济权属纠纷案、企业破产案、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及其他经济纠纷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81年1月建立,6县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80~1983年建立。1993年初,两级法院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法律咨询服务部”“经济法律服务室”等机构,经济审判庭建立初期,其审判的重点是经济犯罪案件。1982年,经济犯罪案件划归刑事审判庭审理。1984年以前,经济审判庭受理公有制企业之间发生的产、供、运、销合同纠纷案和基本建设、维修、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应用等合同纠纷案,以及信贷、保险、环境保护、商标等方面的纠纷案件。1984年以后,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逐渐扩大为八大类,即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济权属、企业破产、交通运输、海事海商、涉外及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以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凡是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经济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都予受理。1990年,在继续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把审理贪污、受贿案件作为经济犯罪案件的重点,在审理中注意保护合法的经济活动。1991~1995年,两级法院在开展多类专项斗争的同时,把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惩治腐败的中心任务,审结经济犯罪案301件。
  1988年以前,经济行政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1989年起,经济行政案件划归行政审判庭受理。1993年以前,劳动争议纠纷案和房地产纠纷案亦由经济审判庭受理;1994年后划归民事审判庭受理。
  1994年前,地区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诉讼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县(市)法院受理。1995年起,改为中级法院受理2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2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县(市)法院受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受案不受标的金额限制。
  六、行政审判
  1979年以来,国家立法中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日渐增多,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者开始向法院起诉。1986年,山丹县法院在全区首次受理和审结行政案5件。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地区中级法院和张掖市、民乐县、山丹县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审理各类行政案22件。1990年,高台、临泽、肃南3县相继成立“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正规化。
  行政审判适用国家实体法规达18类、500多部,主要有治安、交通运输、资源、科学技术、金融、邮电、卫生、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生产、经营、商业、统计、计量、税务等。在适用程序法上,1990年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在此之前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裁决或是维持,或是撤销或变更等。
  1988~1995年,张掖地区两级法院受理各种一审行政案118件,其中公安21件,工商2件,卫生6件,土地35件,林业9件,矿产5件,城建10件,交通运输9件,税务1件,其他行政案件22件。经审理维持48件,撤销14件,变更4件,撤诉42件,移送3件,终结5件,未结2件。所受案件中土地案件数量居先,主要是侵占国有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等,对行政主管机关决定不服,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90年代以来,法院系统坚持对干警进行思想教育,解决思想僵化、观念保守等问题。加强对干警政治、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在全区法院开展多种争创活动,创建“执法执纪好、办案质量好、人员配备好、法庭建设好、管理配套好”的“五好人民法庭”,增强队伍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调动干警积极性。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在管理机制中制定出5大类50多个规章制度,形成岗位目标机制、工作运行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双向激励机制、后勤保障机制,实现工作目标数量化、操作程序规范化、法纪监督多元化、教育引导科学化、资源配置合理化,把传统的人管人变为全方位的制度管人。在各方面支持下,法院物质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少年刑事审判受到最高法院的通令嘉奖,中院被树为“全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22名干警荣获省、地先进个人称号。
  第四节 司法行政
  一、机构
  〔明〕〔清〕以前,张掖的司法制度实行“政刑合一”制,由各级行政长官掌管司法审判权。〔民国〕时期,甘肃省高等法院在张掖设立分院,各县设立司法处,办理公证、律师、调解等业务。从1949~1979年,由张掖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公安部门行使司法行政职能。
  1980年1月,成立“张掖地区司法局”,1983年更名为“张掖地区行署司法处”,内设人秘、公证律师管理、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人民法院管理等科室。1983年增设劳改科。1988年,人民调解科改为“基层工作科”,加强了乡(镇)法律服务管理。1985年,定编29人。
  1981年2月,全区6县成立司法局,内设办公室、公证律师管理股、法制宣传教育股、基层工作股。1985年,6县(市)司法局定编118人。
  二、法制宣传教育
  50年代和60年代前期,全区主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50年代,结合新政权建设和土地改革及当时城乡开展的政治运动,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召开群众大会、张贴标语、编排宣传节目、印发材料、利用有线广播、板报等形式开展宣传。结合宣传,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行为,纠正基层存在的一些违法现象,打击违法犯罪活动。1963~1966年,在“社教”运动中针对农村婚姻纠纷,重视《婚姻法》的再学习、再宣传。1967~1973年,公、检、法机构瘫痪,法制宣传基本停顿。1974年,公、检、法机关恢复后,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1977~1980年,开展对新《宪法》和《刑法》的宣传活动,举办学习班121次,参加学习和受教育者达22万人(次)。1981、1982年,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和《宪法修正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宣传,印发材料144万份,组织报告会121次,开办专栏654期,播放幻灯、广播832次,受教育群众110万人(次)。1983~1984年,主要围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斗争开展宣传教育,把《刑法》和严打的方针、政策、任务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印发宣传材料8万余份、图画4690张,张贴标语33万余幅,开办专栏896期,举办讲座95场,聘请法制宣传员1239人,受教育者达78万人(次)。1986年后,主要普及法律常识。1986年、1991年,中共张掖地委、张掖地区行政公署颁发《1986~1990年全区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和《全区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在“一五”“二五”普法中,建立各级各类普法机构1400多个,抽调3000余名普法人员,组成普法骨干队伍,向全区80万名普法对象重点开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民法通则》《水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义务教育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旗法》《档案法》等17法1条例的宣传。在两个五年普法中,举办各类培训班8000期,培训人员13.45万人(次),召开法制报告会7000场(次),举办广播、电视讲座8400(次),举办法律知识大赛1400场(次),播放法制幻灯、录像4972场(次),发放音像教材7050盘,出动宣传车2615辆(次),开办专栏8万余期,书写标语42.49万幅,开办法制夜校248所,解答法制咨询3.3万人(次),编写普法资料12.8万份,印发宣传材料83万多份,发放普法教材23.89万册,发放《普及法律常识手册》18.49万册,达到职工人手一册,农民户均一册;投入普法经费1345.3万元。“一五”“二五”普法普及率分别为97%和96%三、人民调解
  〔明〕〔清〕以前张掖的民间调解,以家族和村里调解为主。民国时期,调解以民间调解与官方调解并存,在县、区、乡成立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校长、联保主任、保安中队长、区长、后援主任、商会会长、天主教徒、绅士、商人等组成。调解内容主要有一般民间纠纷和撤回诉讼的刑事调解事项。调解方式有赔礼、道歉、书面认错、赔偿损失等。
  共和国建立后,1949~1954年,全区逐步建立健全区、乡、村调解委员会,受基层人民政府领导和人民法院指导。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规则》颁布后,在街道建立调解委员会。1960年,县、社两级调解组织撤销。调解委员注重政治出身,由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贫下中农组成。“文革”初期,调解工作瘫痪。1972~1982年,随着人民法院工作的恢复,调解组织相继恢复,由同级人民法院负责开展工作。1981年,调解工作由地区行署司法局(处)负责管理,逐步在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和镇、街道、居委会建立“三级调解网络”。1981~1985年,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城镇、厂矿企业。5年建立调解组织937个,其中:村级调委会839个,街道调委会26个,厂矿企业调委会72个;有调解员4425人,其中:村级调解员4143人,街道调解员125人,厂矿企业调解员157人。到1995年,调解组织发展到1066个,其中:村级调委会920个,街道调委会41个,厂矿企业调委会105个;调解员发展到5253人,其中:村级调解员4798人,街道调解员180人,厂矿企业调解员275人。
  50年代初期,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新颁布的《婚姻法》《土地改革法》,重点对买卖包办婚姻,虐待纠纷和土地、宅基地、房屋、林木、继承及有关民族纠纷进行调解。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初期,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农村合作化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工作。80年代前期,各级调解组织围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农村生产体制改革等中心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开展调解工作。1986年以来,调解工作坚持“以防激化”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工作方针,针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中发生的突发性、群体性和易激化、易反复纠纷案件开展摸底、排查、预测工作,及时调解,促进稳定。
  1981年,《人民调解组织通则》颁布执行,全区加强对各级调解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推行“三类”调委会分建标准,之后推行“四落实”(组织、人员、任务、报酬)标准管理办法。到1985年,建立一类调解委员会550个,二类205个,三类182个,分别占调解委员会总数的58.7%,21.9%和19.4%。1986年,在省内率先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承包责任制,对调解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制。1987年,司法部在西北五省(区)推广张掖市小满乡民间纠纷调解经验。1989年,张掖市花儿村开展10户农民配1名调解员的试点。翌年,省司法厅对此项工作推广全省。1991年,高台县开展“标准化调委会”试点,受到省司法厅和国家司法部的高度评价。是年,司法部在全国推广高台“标准化调委会”的试点经验。
  四、乡(镇)法律服务
  1987年,张掖市党寨乡建立全区第一个乡(镇)法律服务所,配备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3人。1988~1990年,全区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19个,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发展到51人。3年调解经济纠纷179件,其他纠纷722件;民事诉讼代理32件,非诉讼代理90件;担任法律顾问43家(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268份;协办经济合同公证277件,其他公证1950件;挽回经济损失33.05万元,避免经济损失95.61万元。1991和1992年,对原有19个法律服务所进行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发展到39个,人员发展到126人。1993年,张掖市率先建立10个乡(镇)司法所,作为市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与乡(镇)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员。1995年,张掖市率先在各乡建立法律服务所。是年底,全区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62个,法律服务工作者发展到183人,其中,专职59人,聘用124人。1991~1995年,调解经济纠纷2484件,调解民事纠纷79121件;代理民事诉讼1523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645件;担任法律顾问244家,代写法律文书4281份;协办经济合同公证5907件,协办其他公证12615件;挽回经济损失790.75万元,避免经济损失596.77万元。1994年,司法部在张掖市开展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改革试点,推动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实现主任负责制、效益工资制、目标责任制。达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改革要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参加甘肃省统考,取得《法律服务资格证书》,领取《法律服务工作执照》;每年登记注册、换照,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是年,张掖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开展“一所多能”的改革试点,成为全省第一家既能开展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又能开展部分律师公证工作的乡(镇)法律服务所。
  五、公证
  〔明〕〔清〕以前,张掖公证是以“私证”的形式广泛存在于民间,多以社会名人、有文化的人或有钱入“居中”,对当事人房屋、土地买卖等经商活动给予证明。〔民国〕时期在地方法院设有办理公证机构,以办理为数不多的公证事项。
  共和国成立以后,张掖地区的公证由地、县人民法院指定专人或兼职者负责。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1958年后,公证受到严重削弱和破坏。“文革”以后,公证进入重建与再发展时期。1979年,司法行政工作恢复,1980年地区司法局内设公证律师组。1981~1982年,各县分别成立公证处。1993年,成立“张掖地区公证处”。至1995年,全区在人口密集的乡设公证办事点3个,地区公证处在金融等部门设立公证代办点7个,在大中型企业中发展常年公证单位4个。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公证处,广泛宣传公证机关的性质、任务及主要业务范围和申办公证须知等。1982年,《公证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公证事项由一类5种发展到1995年的三类81种。从1990年起,区内开始承办涉外公证业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业务面不断扩展,公证机关已介入金融、证券、房地产、劳务、租赁、承包等领域,办理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1987年,配合企业深化改革,主动送“法”上门,为企业搞好承包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公证,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除后顾之优。在具体工作中,监督企业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答辩中标;协助草拟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审查法律文书;大会宣读公证书。1987~1988年,各县(市)公证处根据农村对农机具的需求和资金短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法律手段向农民赊销积压农机产品的建议,经农机公司采纳后,公证处办理“农机赊销合同公证”。两年内办理1315件,标的达770余万元,使积压多年的死物开始变活,发挥效益。由于公证机关加大回访检查,至1989年上半年,农机部门已收回赊销款650余万元,占赊销总额的84.4%,为往年同期赊销追还率的8.6倍。1987~1989年,公证机关介入金融市场改革,配合工商、农业、建设3户银行开展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3年内,全区公证机关办理贷款合同公证5653件,标的达7520万元。1990年6月,地、县计划生育部门和公证处,在高台县黑泉乡进行“一胎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公证”试点。是年办理计划生育合同公证2.97万件。至1993年底,全区办理计划生育合同公证4.52万件。1995年,张掖市公证处派专人常驻市房改办,常年为房改办理公证。经办房地产公证1925件,标的额达6400万元。至1995年底,地、县(市)公证部门完成各类公证92920件,合同履约率达99.4%。
  1992年,全区开展公证质量检查评优。经检查,在1990年以来新办的4.99万件公证中,经济合同公证履约率达95%以上,案件合格率达98.8%;优等率占33%,良好率占66.98%,错证10件,占0.2%。消灭伪证和假证。评选出2个先进集体和3个先进个人。
  六、律师
  〔明〕〔清〕以前,张掖的诉讼文书,少数自书,多数请人代写。诉讼活动由当事人自理。〔民国〕时期出现律师代理诉讼。
  1954年,《宪法》颁布后,张掖始有律师制度。1959年,在“左”倾思潮的影响下,律师制度被取消,20多年无律师。1981~1982年,各县成立法律顾间处,配备人员12名。经省司法厅批准,郑德秀等7人为律师。至此,张掖地区有了第一批正式律师。1988年10月,各县(市)法律顾问处统一改称“律师事务所”。1989年9月,地区律师事务所成立后,全区有律师事务所8个,工作人员28人。1994年8月后,相继成立3个自律性律师事务所,全区律师事务所发展为11个,工作人员达41人。1995年9月,张掖地区律师事务所更名“张掖金彤律师事务所”;张掖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更名“张掖锦舒律师事务所”,张掖市律师事务所更名“张掖方正律师事务所”;张掖市城关镇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张掖金都律师事务所”;其他5县律师事务所均易为新名称:民乐为“张掖德赛律师事务所”,山丹为“张掖风华律师事务所”,临泽为“张掖民申律师事务所”,高台为“张掖鑫星律师事务所”,肃南为“张掖雪山律师事务所”。
  1983年,地区行署司法处设立公证律师管理科。1990年6月,行署司法处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区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取缔6家个体法律服务所;严格法律服务机构的审批条件和权限,使比较混乱的情况得以扭转。1991年5月,全面整顿律师事务所。1995年下半年,全区开展律师业务质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经费管理3项检查。对11个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1995年4月,成立“张掖地区律师惩戒委员会”。是年6月,行署司法处制定《张掖地区律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七、劳动改造
  1955~1966年,区内建立4所劳改农场,即“甘肃省地方国营张掖新生修配厂”(后改名为“张掖新生机械厂”),“甘肃省地方国营十二公里农场”“高台农场”“临泽新华农场”,收押犯人1000多人。1966年,劳改农场撤销。
  1983年,劳改劳教业务由公安部门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1984年3月,成立“张掖地区西洞劳改农场”(县级单位,位于张掖城西南28公里,占地3万亩),是年6月开始收押犯人。1985年改为张掖地区西洞林场。林场下设管教科、财务基建科、生产生活管理科、办公室和2个大队、4个中队。有干部、工人82人,其中县级3人。林场收押犯人802人,其中刑满释放349名,外调163名,尚押290名。1987年11月,西洞林场撤销。
  林场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始终把思想教育作为促使犯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的主要手段。遵照中央“收得下,管得住,改造好”的要求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配合公、检、法和宣传等部门,定期给犯人讲课,与罪犯亲属联系,利用家信教育,并在犯人入监时进行入监教育。利用冬闲时进行冬训,对表现好的给予减刑、假释。林场建立3年多来,减刑、假释5次,提前释放10名,保外就医11名。并在监内开展政治攻势,深挖犯罪活动,经过反复的思想发动和政策攻心,在278名罪犯中,有68名罪犯交代余罪
  29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184条,经查证落实46条。组织犯人系统学习《宪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上法律辅导课11次,听课2816人(次),参加学习者占在押犯人的99.6%。林场举办扫盲班、初小班和初、高中实习班各一个,配备政治、文化教员,还在犯人中聘请文化教员6名。通过几年培训,政治、文化课的及格率均达90%以上,识字班及格率达81%。罪犯写出读书笔记300篇,学习心得500篇,决心书300多份,出黑板报24期,向单位领导、亲属发出思想汇报信1240份。1986年,重点对1985年以后释放的346人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表现较好和一般的324名,占93.6%。
  林场除采用多种有效方式坚持不断地狠抓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外,还组织犯人进行生产劳动改造。3年造林2141亩,四旁植树6.1万株,育苗117亩,生产粮食6万多公斤,收获经济作物2.58万公斤,养羊、猪、鸡1800多头(只),副业收入5万元。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经济、商业、供销合作、对外经济贸易、粮油管理、物资经营、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政治、政党、民主党派、政协、群众团体、政权、政法、军事、政事纪略、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文物古迹、艺文、卫生医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档案,地方史志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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