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油征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28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粮油征购
分类号: F762.1
页数: 7
页码: 1147-11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从远古到1995年张掖地区粮油征购情况。其中包括历朝田赋粮的征收、、〔民国〕时期的粮食征收、共和国时期的粮油收购等。
关键词: 张掖地区 粮油征购

内容

一、历朝田赋粮的征收
  汉朝张掖置郡后,赋役分为三种:一为田赋,即“三十税一”之制。二为口赋,有三类,即“口赋、算赋及献赋”。民年7岁至14岁,年出23钱为口赋;年15至56,年出120钱为算赋;王国、侯国中的算赋,以其中63钱献于天子,谓之“献赋”。三为徭役,民每年劳役1月。
  〔三国〕时实行“计牛输谷,佃科以定”,按屯民租赁官牛的数量计租,后改为“户调”即按户征收赋税。
  〔西晋〕武帝咸宁六年(280年)推行占田制,规定丁男占田70亩,其中课田50亩;丁女占田30亩,其中课田20亩。每50亩课田纳租四斛,每亩约八升。时张掖郡领永平、临泽、屋兰3县,共3700户,设散吏13人主管田租的交纳。
  〔十六国〕时期,〔前秦〕于建元十二年(376年)灭〔前凉〕,以慕容德为张掖郡太守,蠲免租赋1年。沮渠蒙逊在张掖建立〔北凉〕政权后,于公元401年宣布《劝农令》:“蠲省百徭,专功南亩,明设科条,务尽地利。”〔北魏〕灭〔北凉〕后,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了《均田令》,大力推行“农职之教”。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妇女20亩,奴婢依良。由于轮作,所以加倍授田。分两年轮作的,男子授田80亩,妇女40亩;分3年轮作的,再加1份。男子给桑田20亩,要种植桑树50株,枣树5株,榆树3株。不适宜种桑树的,男子给麻田10亩,妇女5亩;此外给男子田1亩,课种榆枣,受田者要向朝廷承担田租、户调和徭役。鉴于贫富有差,遂以“计赀定课”办法征收租调,上等户缴粟4石,中等户3.5石,下等户2石。年调,各户均纳麻布2丈、麻1斤,也可用草料代替谷物。〔北周〕,法令规定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但户调却由原来的麻1斤增为10斤,田租也增至每户5石。
  〔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年),颁布均田令,规定每丁男授田80亩,其中永业田20亩(种桑麻),妇女只授露田40亩。耕牛1头,授田60亩。翌年颁布租庸调新令,以一夫一妻为纳税单位,租粟3石,绢1匹或麻布1端,麻3斤,男丁每年服役1月。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夏,初定均田租庸调法。核实人口,丈量土地,给中等男子授田1顷,老弱病残男子40亩,寡妻妾30亩。其中十分之二为永业田,十分之八为口分田。每丁男租粟2石。租:男子每年纳绢两匹、绫2丈或布3丈、棉花3两、麻3斤,非蚕乡则纳银14两;调:用人力岁20日,闰加3日;不役,收其庸,日3尺;有事加役者,旬有5日,免其调,三旬租调全免。水、旱、虫、霜为灾,什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全免。
  吐蕃于建中二年(781年)占据甘州后,实行突田制,即计口授田制,据《河西开发研究》载,其标准为1人1突,1突10亩。交纳土地税称“纳突”。规定按户交纳,每户8驮上下,半驮等于2石。此外还有差科,包括身役、知更(守夜)、远使(派往远外当差)等。
  公元1028年后,〔西夏〕统治甘州的198年中,大力经营农业,设置农田司职掌有关农田水利及粮食平粜事务。受纳司职掌仓储保管及其收支。田赋制度为“计口赋粟”。
  元朝时括户口、定田税,按户定赋。规定上田亩税3升,中田2升半,下田2升,水田5升。《元史·食货志》载:“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丁税即人头税,与地税并纳“税粮”,全科户每丁粟3石,驱丁粟1石,地税每亩粟3升。每石正税还要加收鼠雀耗粮3升,分例(手续费)4升。地方官吏的苛征重敛相当严重。
  〔明〕洪武七年(1374年)恢复租粮和赋税。每亩纳税粮1斗。屯田粮分“本色”和“折色”两种,用米、麦、豆、谷缴纳的称“本色”。把屯粮折算成绢、丝与银钞缴纳的称“折色”。“膏腴之田”每50亩纳粮18石,每亩3斗6升。“瘠薄之地”的税粮则酌情减轻。凡自行开荒地耕种者,规定“永不起科”。商人捐资开垦荒地者,待其成熟后量征“其租十之一二”。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规定凡“抛荒地土,不拘将帅军民,开垦成业,则为己产,永不起科。其旧曾起科,积荒年久者,仍要用力开垦成业,应纳籽粒,一体蠲免”。
  清朝初,土地分为民田、屯田、监牧地、更名地、番地五类。民田是当地居民世代耕种之地,屯田则系原兵屯田经民垦殖升科的田地,更名地是旧蕃封土司田改为民有的田地,监牧地为原监马场开垦土地,番地是指归顺朝廷的番民及土司之田。康熙时,正赋有丁银、粮、草三种,有本色和折色之分。杂赋名目繁多,有耗羡、加闰、盐课、朝觐、课程、地税、年例料价、屯丁草价、匠价、丁站、农桑、药味并脚价、茜草价、铺垫、脚价、贡马价、花红旗匾、房租、厂租等,除贡马价及房租二项外,均附丁粮内解征。征收标准和方法为:民田每亩科银2毫至1钱5分4厘,粮3勺至5升;屯田每亩科银1厘3毫,粮5至6升;更名地每亩科银4厘8毫至1分7厘,草价1分至9分3厘;监牧地每亩科银6厘;番地每亩科粮4合至3升。有只征银者,有只征粮草者。有三项并征者,丁银则附粮征收。雍正五年摊丁于地,每丁1口征银2钱,以康熙五十七年丁册为定。乾隆前甘州府的税率是:上等屯田亩征粮1斗,每粮1石,征草5~10束;中等田征粮7升,草同上等;下等田征粮5升,每粮1石,征草5束。科田亩征粮6升,征草同上等屯田;中等亩征粮4升,征草同上等屯田;下等亩征粮2.5升,征草同下等屯田。禄田上等亩征粮3斗(乾隆七年减至1.5斗);中等亩征粮1斗6升2合4勺(乾隆时减至1斗);下等原额亩征粮1斗(乾隆时减至6升)。杂田、稻米地亩征米6升7合5勺8抄,折征正粮2斗2合7勺4抄(乾隆七年减至1.2斗)。粟米地亩征米1斗6合1抄。下旱地亩征粮1升,草同下等科田。在实际征收时,田赋外的杂赋、水租、丁赋银以及各种名目的摊派更是没完没了。如过往京差油烟、柴炭,各官日用及修裱房舍,年终桃符,元宵灯花,仓廒修理等,“并皆取赀于民为常例。各地逃亡地丁未尽复者,悉派各实征额内,而绅士兵役,又往往持符抗粮。”农民的负担就越来越重。道光三十年(1850年)七月,陕甘总督琦善奏报,前甘肃布政使邓廷祯所勘查荒地,实将农民零星地块指为隐垦私开“黑地”而强行升科纳赋,造成民力不支,农民纷纷逃亡潜匿。同治年间,连年战乱,无岁不灾,饿殍载道,河西斗粟涨至白银1两。光绪年间,土地集中加剧,每种1亩屯田,即需负担8升到1斗租赋和草束。宣统末年每税银一两改收1元5角,粮石未分本折。每年折色成数无定,后财政困难,折色日多。
  二、〔民国〕时期的粮食征收
  〔民国〕初期,田赋仍沿用〔清〕制,分粮、银、草三项。本折并征,以本色为主。现辖5个农业县时有原额屯地19458顷89亩4分8厘,更名地343顷55亩1分,除荒芜外实熟地科地11994顷57亩6分8厘,该征地丁粮草折价银洋124834.809元,本色粮46001石8升6合7勺。但地方当局采取竭泽而渔的政策,岁岁增税,层层加码,正税以外的各种杂税达35种之多。〔民国〕30年,田赋一律征收实物,征期由原来的夏秋两季改为从每年9月1日开征,10月底截止,一次征清。31年,重新清丈土地,按“二十税一”的原则厘定三等九则的统一科则,核定征收赋额。32年,将田赋附加改称“公教食粮”,每斗按田赋正额加三成,并规定各县驻军副食费、马干费,均由地方负担,征用皮毛输送不付差价等。
  抗日战争时期,除征收田赋正额外,还有征购、征借、公粮征收等多种形式。如1942年,国民政府为控制粮食,以供军用,实行随赋征购军粮办法,按规定配额,向完纳田赋的农户强制定价征购军粮。1943年因财政拮据,将征购改为征借,按征一借一的比例随赋征借,等于加倍征赋。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大肆抓丁、派粮、派款、赋税杂捐多如牛毛,再加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物价飞涨,人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三、共和国时期的粮油收购
  (一)公粮征收 1949年9月,各县人民政府相继接受旧政府的库存粮食,保证军需民食,支援部队西进。将〔民国〕时期田赋改为农业税(又称“公粮”),当年底实完成公粮1815.2万公斤。张掖县28815户,负担公粮的22556户,占78.27%,免征6259户,交粮717万公斤。1950年,各县仍按《甘肃省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调查评议核定税率,进行征收。1952年结合土改复查,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并逐渐完善征收办法。1953年起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是年征购公粮1871.5万公斤。此后诸年份的公粮征购量为:1956年征购2085万公斤,1965年1373.5万公斤,1977年1563万公斤,1978年1288.5万公斤,1985年2086.4万公斤。1986~1995年全区公粮数稳定为1940.7万公斤,加减免机动为1985.7万公斤,由粮食部门代收,和财政按中等小麦价格结算。
  (二)粮食统购
  1.定产、定购 1955年开始,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办法,以1954年粮食实产为基础,减去口粮、籽种、饲料和实缴公粮后的余粮,国家一般统购85%;对鳏、寡、孤、独和复员军人,统购80%;对富农的统购率稍高,但未超过95%。农业合作化中,“三定”到户的办法落实到社。1958年,在“左”倾思想指导下,粮食工作出现追求高指标、高征购和大购大销的混乱局面。加上自然灾害,粮食生产受到破坏,出现1960~1962年的“三年困难时期”,农村出现人口外流和非正常死亡现象。中央发现后,派工作组纠正。全区紧急动员抢救人命,成立调粮指挥部从外省大量调粮,安排城乡人民生活,恢复和发展生产。1962年后,贯彻“调正、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本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实行粮食征购任务向生产队包干的办法,增产不增购,一般减产不减购。完成任务仍有余粮的队,可以换购奖售的工业品。
  2.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 1965年,对生产队明显畸轻畸重的征购任务,适当进行调整,一定三年不变,直到1970年。1971年,粮食征购任务基数实行“一定五年”不变和超购超奖政策,取丰、欠、平三年均产,民主协商、合理确定粮食征购任务基数,超产超购的给予奖售工业品。1973年后对超购粮实行加价30%,并区别粮种,每百公斤超购粮奖售标准化肥30~40公斤。但在执行中,片面强调粮食自给,不吃调进粮,甩掉缺粮“帽子”,一定三年或一定五年的基数均未定稳,形成头年定,二年变,依然有征购过头粮,购后又返销的现象。1976年后,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各县采取给各社队发《粮食征购通知书》的办法,任务三年不变,收购政策相对稳定。
  3.征购包干 以1979年的征购任务为基数,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办法。1983年,结合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征购任务分别落实到农业合作社和农户,发给《粮食征购任务通知书》及《交售登记证》,由过去向生产队征购改为向农户征购。1984年后粮食生产连年丰收,民乐县个别地方出现“卖粮难”问题。从1981年开始,兰州军区后勤部山丹马场给地方交售粮食和油品,到1995年,交售粮食7048万公斤,油品1796.6万公斤。
  (三)合同定购 1985年4月,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国家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以此求出新的合同收购价格执行。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允许农民自由上市。是年按合同收购定购粮17832.5万公斤。由于定购粮油收购价格仍低于市场价格,使收购难度越来越大。为了确保定购任务的完成,粮食部门执行交售粮油奖售化肥、柴油、发放预购定金的“三挂购”政策。省上每年拨给全区化肥1万吨,柴油5千吨,预购定金按收购粮油价格的20%发放。对交售粮油大户和完成任务好的乡(镇)进行表彰奖励。1990年6月25日,临泽县平川、倪家营乡,张掖市小满、甘浚、沙井乡,高台县罗城、宣化乡被评为全省售粮模范乡。民乐县永固乡和山丹马场管理局被评为售油模范乡和单位。张掖市农民何多金获“售粮模范户一等奖”;张掖市的陈敏吉、李建义、马维东、王爱国、唐家勤,临泽县的吕文清、郑文善、毛福,民乐县的韩永奇获二等奖;高台县的郭勤、赵永兵,山丹县的钟兴元获三等奖。民乐县的林进学获“售油模范户一等奖”,山丹县的陈天荣获二等奖。地区规定,每完成1万市斤粮食,给乡干部奖励1元钱。
  (四)国家定购 1993年,取消统销,放开粮价,称“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是年省政府给张掖地区分配的计划收购任务为16641.5万公斤。由于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加强了粮食市场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措施,使计划收购任务全面完成。
  (五)油品收购 全区油料作物种植悠久。居延汉简中有“胡麻”的记载,《甘州府志》词赋中也有“胡麻之膏盈室”的名句,〔清〕至〔民国〕年间的农作物产量统计中有“菜籽”项目。
  共和国成立以来,张掖地区成为全省重要的油料生产基地。1953年前,食用植物油脂,自由购销。1954年9月,始列入统购统销,以农户为单位,统购其实际产量的43%。1956年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统购农民所余油料的80%~90%。1965年,为稳定农民负担,每年根据油料生产情况进行丰欠调整,规定对农户只购不销。收料退饼,对完成统购任务后多交的油料按超购付给加价款。1979年实行“一定三年”的政策,即按播种面积、产量和前三年的产、购、留比例实际,逐级计算统购任务,分配到社,作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1985年,改油品统购为合同定购,收购品种只限油菜籽和胡麻籽,其它品种实行多渠道流通;收购结算时按“倒四六计价”;规定收料不收油和收料退饼。1988年,收购结算改为“倒二八计价”,即20%按统购价,80%按超购价,收料不退饼;允许交油品。1990年,油品退出定购,实行多渠道经营。
  (六)议价粮油收购 粮油议购议销是在三年困难时期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发展起来的。当时开放农村初级贸易市场,允许粮油上市交易,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补充作用。1962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粮食问题的决定》指出:“可以有领导的适当的开放农村集市贸易,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上市粮食情况,适当收购,也可以向已经完成统购任务的生产队收购一部分余粮”。这部分粮油在收购和出售时由买卖双方商议价格,称“议价粮油”(俗称“高价粮油”与国家按计划供应的“平价粮油”相区别)。1963年议价粮油划归粮食部门统一安排和经营。“文革”开始后,不准粮油上市,只准卖给国家,城乡粮食市场关闭。1978年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收购任务的前提下开展议购议销。1985年粮油实行合同定购;1993年实行计划收购,在完成国家计划定购、收购任务前提下,开展议价粮油收购。为了平抑粮油市场价格,仅1987~1992年,议价收购粮食转作平价的有12537.5万公斤。
  (七)多渠道收购 1978年以后,允许农民通过集市少量买卖粮油,粮食部门也可议购议销,粮油集市贸易开始恢复和发展。供销社、乡镇企业、以粮油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城乡个体户纷纷进入粮油交易市场。粮食部门成立议价经营机构,在市场收购落市粮油,参与多渠道收购;建立粮油市场行情报告制度,确定直报商业部的是张掖县,报省粮食局议价公司的是临泽、高台、山丹、民乐县城关。1981年全区粮食集市发展到6处,年成交粮油200万公斤。1983年,对农民完成征购、超购任务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村“四坊”(磨坊、油坊、醋坊、粉坊)和熟食业除来料加工外,可以自行采购粮食加工出售。允许个人进城、出县、出省交易粮油。粮油市场形成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流通格局。据地、县(市)工商部门统计,是年经营粮油的有1371户,其中国营企业97户、集体企业543户、个体731户,共经营购销粮食1000多万公斤,油品100多万公斤。1985年4月,取消粮食统购,新的粮食年度实行合同定购。根据甘肃省政府的规定,全区除小麦、稻谷、玉米、大豆、谷子、青稞、莜麦、碗豆、蚕豆、糜子、甜荞、油菜籽、胡麻籽以外的粮油品种全部开放,实行市场调节;完成合同定购任务以后,允许粮油多渠道经营。自此,供销、外贸、商业、乡镇企业、村办合作商店及个体商贩从事粮油经营者遍及城乡,1995年全区除国营粮食部门外,经营粮油的企业和个体商达2190户,经营粮食购销6256.4万公斤,油品1043.9万公斤。粮油市场竞争激烈,在收获季节时有个体商贩上门抬价抢购,冲击国家定购任务完成的现象。
  以上总计,自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来,1953~1995年,全区完成粮食公购43.9096亿公斤;1963~1995年议购粮食9.1649亿公斤;1953~1992年收购油品9167.24万公斤,1963~1995年议购油品4195.82万公斤。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经济、商业、供销合作、对外经济贸易、粮油管理、物资经营、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政治、政党、民主党派、政协、群众团体、政权、政法、军事、政事纪略、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文物古迹、艺文、卫生医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档案,地方史志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张掖地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