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财务会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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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275
颗粒名称: 第七节 财务会计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4
页码: 1117-11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0年到1995年张掖地区财务会计情况。其中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资金构成、盈余分配、会计制度等。
关键词: 张掖地区 财务会计

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
  【国家利税】全区供销部门实现利润的缴纳方式,经历由缴纳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又改为缴纳所得税的几次反复过程。至1995年按规定向国家照章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印花税、奖金税、建筑、房产、城市维护建设、土地使用、车船使用、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附加费,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国家调节基金等。
  1950年,供销社实现利润按照《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21级金额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1956年实现利润除按照21级金额税率缴纳所得税外,还实行所得税附征办法:即在实现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上缴国家。附征比例为:县供销社17%,基层供销社14%。基层社全年利润不满5000元者不附征,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者附征10%,10000元以上按14%附征。对少数民族地区供销社适当减征附征税,县社按7%附征,基层社利润在5000元以上者按3%~5%附征。1957年,国家将各级供销社缴纳所得税和附征税改按综合算率征收,全年利润不满3000元者征30%,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者征50%,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者征60%,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者征70%(基层社征65%),50000元以上征80%(基层社70%),对肃南县供销社适当减征。
  1958年,将上缴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1962年供销社恢复后,基层社改为缴纳所得税,由原来的累进税率改为比例税率,税率为39%。1963年县以上供销社也改为比例税率,税率同上。1969年,县以上供销社又将缴纳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实现利润57%上缴国家,其余作为利润留成。基层社仍按39%税率缴纳所得税。1976年供销社恢复后,继续执行缴纳所得税办法。从1980年起,县以上供销社所属独立核算的贸易货栈按39%税率缴纳所得税。基层社所属的饮食、服务、修理业实现利润,按20%缴纳所得税。1981年起,肃南县供销社所属企业利润留成比例由43%提高到50%,1982年起,基层社缴纳所得税减征二成,按39%减征二成为31.2%缴纳。
  1983年,供销社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县以上供销社实行利改税制度,第一步利税并存,实现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最高税率为55%。税后利润超过合理留利水平的,核定基数,再上缴一部分;不足合理留利水平的适当减征。基层社仍按39%的税率缴纳所得税。1984年实行利改税第二步,将利税并存改为单一上缴所得税,税后不再上缴利润,国家财政也不再给供销社拨款。基层社改按八级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微利基层社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辅助税种相配合的工商税收制度。统一实行33%比例税率,用《税法》来统一规范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
  1950~1995年(不包括1958~1961年及1969~1975年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期间),全区供销社向国家缴纳营业税9000多万元。以缴纳利润和所得税的形式,向国家缴纳利税,仅1976年至1995年就上缴7911万元。
  【内部财务】1950年,各级供销合作社自行管理财务,核算盈亏,相互合作,基金调剂。1952年省合作总社规定,省、专两级合作社统一经营业务,计算盈亏,实行利润逐级上缴,统一返还。1954年底,省供销总社规定“省、县两级社实行统一经营,一级核算,利润下放,省社开支费用由县社盈余内提成解决”。从1955年起,各级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的财务制度。1976年供销社第二次恢复后,沿用国营商业财务管理制度。1984年以后,各级社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财务制度。地区合办处经费从财政停拨之日起,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核定全年经费额,按季向所属县社企业分摊,列入费用。1986年7月以后,全区供销系统执行商业部的规定。即:(1)供销社资金财产,归集体所有,由理事会统一管理。(2)企业对理事会拨付的资金财产按照规定合理使用。(3)理事会有权根据需要对所属企业资金财产进行调整,并可采取有偿占用制,收取适当占用费。(4)各级供销社理事会管理费用,由所属企业列费用支出。(5)企业税后盈余由理事会统一管理,进行分配。
  二、资金构成
  全区供销社的资金主要由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构成,以银行贷款为主。自有资金基础薄弱,在全部流动资金中所占比例较低。
  【社员股金】社员股金归供销合作社社员所有,社员在退社前归供销社集体占有使用,供销社有权按规定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和参加商品周转。1950年,供销社实行三次扩股。1952年组建基层社时,股金普遍增加。1962年供销社恢复后,通过清理股金,兑现红利,发展了一批股金。1983年供销社股金394.2万元,1995年股金达1364.4万元。
  【公积金】公积金逐年从税后盈利中按规定比例提取。1966年公积金改称“国家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即将各级供销社的资金,除社员股金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视同国家对供销社的拨款。1983年以后,供销社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1986年将1966年转为国家流动资金的公积金又转为供销社的自有资金。1985年公积金累计1615万元,其中基层供销社1157万元。1993年7月1日起会计制度改革,又将公积金改为实收资本,到1995年底拥有6263万元。
  【银行贷款】全区供销社所需资金,除自有资金外,主要是国家银行贷款。随着业务扩大,贷款逐年增加。1950年银行贷款不到2万元。1988年,市场出现抬价抢购农副产品潮,资金用量猛增。而后,部分农副产品滞销积压,商品库存占压资金过多,各企业靠贷款维持。1990年向银行贷款8406万元,1995年地、县(市)和基层社贷款3.2亿元。
  三、盈余分配
  由于各个历史时期情况不同,盈余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也不尽相同。在项目上,基层供销社在1951~1965年间,按公积金、调剂基金、建设基金、教育基金、公益金、社员股金分红、奖励基金等项分配;1966~1979年按建设基金、扶持生产基金、补充流动资金、商业机械化资金等项分配;1980~1983年按建设基金、流动资金、调剂基金等项分配;1984~1988年按公积金、特种公积金(原调剂基金、互助合作基金)、职工基金、社员股金分红等项分配。县以上供销社1951~1965年按公积金、调剂基金、建设基金、教育基金、奖励基金等项分配;1966~1982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83年起,按公积金、特种公积金,社员股金分红、职工基金等分配。在分配比例上,公积金占盈余分配的比例最高时达70%,最低不少于60%(其中:特种公积金10%~20%);公益金比例不高于40%。
  四、会计制度
  50年代初,根据全国合作总社1950年8月颁发的《各级合作社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处理账务,以“永续盘存制”管理商品。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收益和损失四大类,使用借贷记账法。1952年贯彻全国合作总社颁发的《各级合作社联合社会计制度》,使用收付记账法。1954年1月,合并有关科目,增加科目内容、精简会计报表,简化核算程序,制定核算制度。1956年统一使用借贷记账法。1958年执行《国营商业会计制度》,受“大跃进”影响,大部分单位推行“以表代账”,或“以单代账”,甚至出现“无账会计”,致使财务严重混乱,1959年起逐步纠正。1963年1月,恢复借贷记账法。1976年1月开始,采用增减记账法。1985年11月,执行商业部颁发新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草案)和《主要经济业务核算》,调整一些科目,体现集体所有制特点,恢复借贷记账法。1993年7月1日,开始执行财政部《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并结合税制改革,调整会计科目,规范和加强商品流通会计核算。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中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三编,内容包括经济、商业、供销合作、对外经济贸易、粮油管理、物资经营、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政治、政党、民主党派、政协、群众团体、政权、政法、军事、政事纪略、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文物古迹、艺文、卫生医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档案,地方史志等。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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