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金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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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138
颗粒名称: 第八节 金融管理
分类号: F830.2
页数: 7
页码: 524-530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张掖地区金融管理情况包括现金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工资基金监督、金银管理、外汇管理等。
关键词: 张掖地区 金融管理 利率管理

内容

地区的金融管理始于1950年的现金管理。以后随着金融事业的发展,金融管理的范围相应扩大,内容不断增加,既有对外部经济活动的管理,如现金管理、金银管理等;又有对内部业务的管理,如信贷资金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机构管理等。特别是《人民银行法》颁布后,使金融管理日益规范化。
  一、现金管理
  1950年,区内银行要求凡是在银行开立存款户的单位,都要确定库存现金限额,编制现金收支计划。除发放工资和向农村采购农副产品及零星开支外,一律实行转账结算。1958年,在“左”倾思想干扰下,现金管理放松。1959年9月人民银行省分行重申加强现金管理,但因经济、金融工作中“左”倾思想尚未纠正,现金管理制度难以有效贯彻执行。1960年银行强化现金管理,陆续恢复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使现金管理有所好转。1962年国务院规定不准携带现金抢购物资。1977年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相继给各行配备现金管理人员,恢复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检查单位现金库存等制度。促使企事业单位自觉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使一些违犯现金管理的问题得到纠正。1985年,对单位同个体户、承包户之间发生大额经济往来的现金汇款进行审查,制止不合理现金支付。对个体户、承包户在银行取得贷款采购商品或购买生产资料的,能转账的尽量转账,一般不付给现金。1988年,地、县(市)人、工、农、建各行强化和改进现金管理,为稳定货币起到作用。
  二、信贷资金管理
  地区的信贷资金管理,从1950~1995年,经历两个阶段,即信贷计划管理和信贷资金管理。
  (一)信贷计划管理
  1.统收统支(1950~1957年) 为集中资金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信贷资金采取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管理办法,一切存款逐级上缴,贷款由上级银行按计划划拨,各项贷款指标不得互相调剂。这种管理办法对完成“一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起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各级银行没有机动权,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2.差额包干(1958~1961年) 1958年,信贷资金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办法。人民银行省分行将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农业贷款等项目下放地区管理。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按季下达各县存、贷款指标。各县吸收存款越多,可发放的贷款也就越多。农业贷款实行基金管理制,即将已有的贷款余额加新增贷款指标的85%固定到县,作为农贷基金,包干使用。这种管理办法可调动地方及县支行的积极性,但又导致信贷资金投放过多,造成信用膨胀。故从1961年重新恢复“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的办法。
  3.指标管理(1962~1979年) 1962年,信贷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口管理”的办法。省属企业的贷款,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与省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指标,开户银行据以发放;地、县企业贷款、农业贷款按省分行确定的指标,分别下达各县支行发放。各项贷款实行分项分口管理,不得相互流用。1977年起,对农村信贷实行包干管理,以1976年的农村存款、农业贷款,加当年新增农业贷款指标作为基数,一次包干到县,周转使用。各县多吸收的农村存款和多收回的农业贷款,可以多发放贷款。
  4.差额控制(1980~1984年) 1980年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差额核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存差计划必须完成,借差计划不得突破。人民银行省分行下达张掖地区信贷借差计划,地区人行视各县情况,分别核定给各县。各县在不突破差额的前提下,多存可以多贷。是年,人民银行省分行核拨地区1472万元的信贷基金,地区人行分拨各县支行作为各行的自有资金。
  (二)信贷资金管理
  1.实贷实存(1985~1993年) 在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从1985年开始,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贷款,并分别在地、县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专业银行的营用资金可自主运用。在资金不足时,除向人民银行贷款外,还可相互拆借,调剂运用。规定对专业银行贷款实行期限管理,差别利率。至1993年末,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对各专业银行的贷款34091.8万元,其中工商银行9719.8万元,农业银行21029万元,建设银行2333万元,中国银行1010万元。在实行新的信贷管理办法的同时,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规定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项存款中,财政性存款全额划缴人民银行,一般性存款按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缴存比例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放松或收紧银根的需要调整。1995年的缴存比例为13%。
  2.总量控制 1994年开始,信贷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人民银行总行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通过市场融通资金,合理配置资金,改善信贷资产的结构。
  三、利率管理共和国成立以来,银行在运用利率杠杆组织和运用资金,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也走过曲折的道路,其演变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 此期物价尚未稳定,私营经济所占比重较大。针对这种情况,1949年银行执行高息政策,规定国营工业贷款月息为60‰~120‰,国营商业贷款75‰~150‰,私营工业贷款90‰~150‰,私营商业贷款90‰
  210‰,农业生产贷款75‰~150‰。1950年物价趋于稳定,便较大幅度地降低存、贷款利率。1952年物价已稳定,市场急需恢复,从是年6月1日起再度调低存、贷款利率。调整后的利率为存款月息:公存活期2.4‰,私营存款及活期储蓄4.5‰,定期存款3个月9‰,1年12‰。贷款月息:国营工业6‰~9‰,国营商业11‰~12‰,私营工业10.5‰~16.5‰,私营商业13.5‰19.5‰,农业生产贷款10‰‰~15‰。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 1953年10月,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再次调整利率,国营工业定额内贷款4.5‰,超定额贷款4.8‰,国营商业贷款6.9‰,供销合作社贷款6.3‰‰,私营工业贷款8‰16.5‰,私营商业贷款
  13.5‰~19.5‰,公私合营商业贷款4.8‰~14‰,手工业贷款9‰~13.5‰,农业贷款中生产性10‰,设备贷款7.5‰。
  1955年9月,为配合“三大”改造,将利率作了调整,对公存款1.8‰,贷款为国营工业4.8‰,国营商业和供销社6‰,手工业生产合作社4.8‰,公私合营工业6.9‰,公私合营商业8.1‰,私营工业9.9‰,私营商业13.5‰,个体工商业9‰,农业生产合作社6.9‰。
  (三)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8~1965年) 1958年调整和简化贷款利率及档次,国营工业、商业、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统一调为6‰,国营农场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均为4.8‰,个体和农户贷款为7.2‰。
  (四)“文革”时期(1966~1976年) 存、贷款利率继续下调,有一段时期甚至取消存款利息。1971年国营工商业贷款利率为4.2‰,国营农场、社队企业、农村集体和农户贷款为3.6‰,设备贷款为1.8‰,降到历史最低水平。
  (五)改革开放时期(1979~1995年) 1978年以后,按经济规律办事,银行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利率。从1978年到1989年8次调高存、贷款利率。1990年后,根据物价的涨落和经济运行情况,先后调整利率7次,其中调高4次,调低3次。并对利率体制进行如下改革:(1)扩大计息范围。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专户资金及党、团、工会经费存款付给利息。(2)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改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低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储蓄存款利率的不合理现象。(3)实行浮动利率。允许金融机构按“择优扶植”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利率上下浮动。(4)基本建设贷款按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其中,农业、能源、盐业最低,电力、交通、铁道等较高,钢铁、化工最高。(5)实行优惠利率和贴息。对粮、棉、油贷款,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贷款,以及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贷款实行低息优惠政策。对黄金生产、扶贫开发等专项贷款实行贴息,利差由国家补贴。(6)实行加、罚息制度。从1980年4月1日起,对企业逾期贷款和积压物资贷款分别加收20%和30%的加息;对挤占挪用贷款,实行信贷制裁,并加收50%的罚息,以促使企业处理积压,清理挪用,归还贷款。1989年又将上述利率分别提高为30%、50%和100%。(7)完善利率体系。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分别计息,对年度性、季节性、日拆性贷款规定不同利率;对信用社的特种存款实行优惠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9.72%;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系统内存、借,均按联行利率计息;各专业银行和信用社对单位和个人存款利率,除人民银行授权可以浮动的外,均严格按规定利率执行。至此,逐步向利率市场化转轨。
  四、工资基金监督
  全区从1960年开始实行工资基金监督管理。银行根据劳动部门给各单位下达的工资计划,按月监督支付。1962年,为配合精简职工的工作,银行实行“工资基金专户”管理,各单位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办理工资支付。建立工资基金转移制度,单位人员调动,由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填具《工资基金关系转移通知单》,银行据以调整单位工资计划。对单位计划外临时用工的工资支付也实行监督管理,凭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计划支付工资,超支拒付。1964年,银行会同劳动部门对工资基金管理进行检查。针对有的单位超计划发放工资,个别行、处监督不力的问题,采取措施,严把审批、支付、核对关,加强工资基金管理。1965年4月,取消工资基金专户,改用工资卡片,只按照劳动局和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监督支付,不再实行分项监督。
  1972年,恢复对工资基金的监督。1974年开始对手工业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1976年4月1日起对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实行工资基金转移制度,职工调动时凭《调动工作介绍信》到银行办理工资基金转移手续。此项规定于1980年停止执行。
  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普遍实行奖金制度,一些单位改革工资分配办法,实行计件工资、分成工资,一些单位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使工资管理难度增大。到1984年,消费基金大幅度上升,滥发奖金、补贴的现象已很普遍,货币投放持续上升。为制止这种现象,1985年,地区人行作出如下规定: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国家工资计划总额内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账,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户列支;单位提取工资和奖金必须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银行逐笔登记,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1994年,地区行署劳动处和人民银行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确定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凡发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论其资金来源和发放形式如何,均纳入工资总额范围;对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单位提取和发放工资,要逐笔登记,银行监督支付。
  五、金银管理
  〔民国〕时期,由于通货恶性膨胀,物价一日数变,人民群众对国民政府的纸币失去信任,转而收藏和使用黄金、银元,促使金银进入流通。虽国民政府禁止银元流通,实际是禁而不止。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规定金银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允许人民群众持有一定数量的金银,但不得计价行使,私相买卖。出售金银必须交售给人民银行。
  【金银管理政策】1949~1950年,因物价不稳,再加受习惯势力的影响,人民群众重银元轻纸币,市场上人民币、银元混合流通。商人进行大宗交易,均以银元计价。人民银行根据总行指示,把宣传金银管理办法,打击金银走私和倒卖活动,作为中心任务之一,采取“打击银元,推行本币(人民币)”的措施。1950年4月,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后,政府、银行配合,对金银采取冻结方针,禁止流通,严格管理,集中力量打击银元投机活动;对金银首饰也严格管理,不予配售;对从事银炉首饰业的业主,劝说其改行经营,实行紧缩限制的办法,只准许来料加工,不准私自制售。经过多方努力,终于迫使金银于1952年退出流通。
  【金银收兑】1950年人民银行在禁止金银流通的同时,即开始大量收兑金银,每小两黄金的收兑价为110万元(旧币),折合新币110元,每小两白银收兑价1.1万元(旧币),折合新币1.1元,银元每枚1.1万元(旧币),折合新币1.1元,白银和银元收兑价一直沿用到1973年3月31日,黄金收购价沿用到1980年2月。1960年国家改变金银计量单位,由旧市两改为公制,以“克”为计算单位,1小两等于31.25克。1973年国家首次调整白银和银元的收购价格,白银由每克4分调为1角,银元由每枚1元调整为2.5元。1980年国家调整金银收购价格,每克黄金价由3.04元调整为13元,提高4倍多。白银由每克1角调整为2角,银元由每枚2.5元调整为5元。以后,国家根据国内需求和国际价格的变动,又多次调整黄金、白银的收购价。1995年,每克黄金价为92.72元,白银价为1.25元,每枚银元价29.30元。是年,全区收购黄金75759克,白银20221克。
  【金银配售】从1958年起,银行对需要白银的企业实行计划配售。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上级行批准后,按计划供给。区内需白银的企业主要是张掖工艺美术厂制镜车间、木器厂带锯车间、省轻机厂木工机械车间。1980年以前配售白银较少,1981年后逐渐增多,1990年配售300克。以后由于企业改进工艺,不再使用白银,配售业务遂即停止。地区从1985年开始销售金银饰品,至1995年经批准的销售点有9家,金饰品价格最高时每克145元。1995年销售黄金饰品38414克。
  六、外汇管理1979年以前,地区外汇业务不多。农副产品出口均通过供销社和外贸局(公司)收购后上调省社、省局办理。工矿产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当时国家对外汇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外汇收支两条线,统收统支,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国家,地方和企业没有留存外汇,全区尚未开展外汇存兑业务。
  1979年以后,为适应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国家改革外汇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按照新的管理办法,一些有外汇收入的单位,将外汇卖给国家后,按照比例给予外汇额度留成,由创汇单位使用。198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张掖分局成立后,给全区33户贸易外汇单位和5户非贸易外汇单位开立外汇额度账户。按照政策批准省轻机厂、张掖糖厂、临泽淀粉厂等单位使用外汇留成额度258万美元,分别从日本、德国、美国引进塑料编织袋、颗粒粕、玉米淀粉生产线。3套生产线运转正常,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达到国优标准,畅销国内外市场,成为地区的创汇大户之一。为充分使用外汇留成额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区外汇管理分局积极开展外汇调剂业务。1989~1993年调剂外汇110万美元,支持用汇单位购买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进口农用化肥。为防止非贸易外汇流失,地区外汇管理分局协助创汇单位建立外汇台账,登记外汇收入,督促交存中国银行。并深入企业检查外汇及外汇券的收支情况,杜绝私自留用、私自兑换和借用外汇的问题,为地方积累外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1994年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家改革外汇管理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汇率并轨,试行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试行银行结汇售汇制;禁止外汇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按改革后的外汇管理办法,张掖外汇管理分局与承担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拓展外汇业务,外汇业务不断发展。
  七、经理国库
  1949年10月20日,人民银行张掖办事处依照省分行指示,开始代理地方财政经收税款。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规定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是年6月,区内各县人民银行正式设立支库,代理国家金库业务。1956年1月1日,“人民银行张掖专区业务督导处”成立后,委托人民银行张掖县支库代理全区国库资金的收纳、报解,直到1980年。从1981年开始,终止与张掖县支库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人民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中心支库)办理国库业务。1985年,“代理”改为“经理”。1988年,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设立“国库科”,专门经理国库业务。
  从1989年开始,根据财政税收改革的需要,全区70个乡设立乡金库,并设立173个经收处。为督促库款及时报解,确保库款的合理使用,1989年以来,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中心支库)先后43次对辖内国库经收处、各县支库的收纳报解和支付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大大促进库款入库、报解速度。
  八、结算管理
  【转账结算】〔民国〕时期,张掖各银行业已开办支票结算、汇兑结算和票汇结算等转账结算业务。1949年人民银行建立初期,仍沿用这几种结算方式。1950年政务院颁布《货币管理暂行办法》后,各单位间的往来结算业务,除少量现金结算外,大部分通过转账结算。1953年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转账业务实行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账户、汇兑、同城托收无承付、计划结算、支票及保付支票8种结算方式。1955年,取消保付支票,增加限额支票和付款委托书两种结算方式。1958年在“大跃进”冲击下,银行很多合理的制度被破坏,正常的结算工作被打乱,1959年下半年得到扭转,1960年恢复正常。“文革”中,结算工作再次受到冲击,各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的条条框框,结算工作放任自流,错用、乱用结算方式和扩大结算范围的问题时有发生。1972年,地区各级银行狠抓内部管理,重建结算制度,把纠正“错、乱、慢、压”现象作为重点。对开空头支票,套用账户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问题,配合地方政府进行处罚和打击。在结算工作中贯彻“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利益和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结算秩序得到恢复。1989年人民银行总行颁布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停止办理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省内限额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取消信汇自带。新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等。1990年1月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
  【票据交换】1986年地区人民银行组织成立“张掖市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制定《张掖市银行同城票据交换试行办法》《张掖市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结算手续》《张掖市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员工作守则》3个交换管理办法。每天交换票据两次,集中清算,当日进账,大大缩短资金在途时间。1987年在全区推广张掖市支行的做法。
  【账户管理】1993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账户、强化账户管理。至1995年5月,全区企事业单位开立各类存款账户12999户,其中基本存款户9194户。经过清理,保留各类存款账户11793户,占90.7%。确立基本存款户7510户,占81.7%。有1206户被认定为多头开立的基本存款户,经过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做工作,已撤销1006户,占应销多头户的83.4%。对开户单位颁发《开户许可证》。
  【整顿结算纪律】1988年出现严重通货膨胀,银行信用不断扩张,市场上一度出现挤提银行存款现象,部分银行、信用社资金周转困难,压票、压汇、延压客户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银行信誉和企业资金周转。1993年以来,全区先后两次开展结算纪律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使结算秩序明显好转。1995年围绕落实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结算工作“三不准”(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再次对结算纪律进行全面检查,促使全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结算岗位责任制,设立结算监督岗,配备结算专管员,为结算秩序的根本好转创造条件。
  九、稽核监督
  50年代,银行内部的检查稽核业务由人事、人秘部门负责。60年代初,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在会计部门设有会计检查员,对基层的会计账务和财务收支进行检查监督。“文革”期间,停止稽核检查业务。1984年后,为防范金融风险和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继成立金融监察稽核机构,配备稽核人员。1995年,全区有稽核专职人员68人。从1986~1995年,地、县(市)人民银行对全区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稽核、常规稽核、风险稽核等各种现场稽核1397次。对贷款投放、贷款规模、贷款风险、现金管理、粮油收购资金管理、缴存款、保险费率等经营状况和业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出违规违纪金额117200万元,收缴罚款罚息85万元。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十编,内容包括综合、地理、经济(一)、经济(二)、经济(三)、政治、文化、社会、人物、文录,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张掖,美丽可爱。祁连山绵延屹立南部,合黎山起伏横亘北漠,焉支山酷似一颗晶莹璀璨的绿宝石,镶嵌在走廊中部。南北两山之间的平原,广袤而肥沃,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一处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山腹蕴藏矿产资源,山麓密布森林植被;群峰积雪,万壑流水,滋润着宜耕宜牧的丰饶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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