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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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130
颗粒名称: 第七章 金融
分类号: F832.742
页数: 31
页码: 500-530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张掖地区金融情况包括机构沿革与管理、货币、存款、贷款、信用合作、社会信用、保险、金融管理。
关键词: 张掖地区 金融 货币

内容

张掖地区的货币金融源远流长。我国古代各朝代的货币和罗马帝国、波斯王朝等西域诸国的货币,都曾在张掖大量流通,〔隋〕〔唐〕时期达到鼎盛,对推动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受社会条件所限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影响,金融信用发展缓慢,直到〔民国〕时期,张掖才出现几家银行,且规模不大,功能单一。
  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张掖设立分支机构,标志着地区金融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78年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地区相继成立和恢复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保险公司、邮政储蓄所、城市信用合作社,巩固和扩大农村信用合作社,形成以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金融机构遍布城乡各地,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各金融机构积极拓展业务,大力组织存款,使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为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资金保证和金融服务。与此同时,地、县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职能,对区内各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机构沿革与管理
  一、清朝金融机构
  【典当】典当亦称“当铺”,经营质押放款。质押物有金银首饰、衣物家具、房地产等。一般按价值五成以下折价,月息2~5分,有时更高。当铺受押时,确定期限和利率,出具“当票”,到期由质押人还清本息,赎回质押物品,过期不赎,由当铺出售变现。
  张掖地区在〔明〕末〔清〕初出现当铺。清朝中叶,日趋兴旺。多由山西、陕西商人经营,在各行业中资本也最雄厚,有的一家当铺就有资本银5万两。到〔清〕末典当业进一步发展,仅张掖县就有当铺19家。后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典当业逐步衰落。
  【票庄】票庄又称“票号”,是继典当业之后兴起的一种信用组织。张掖历史上曾有过两家票庄,一家是〔清〕道光初年设立的“天成亨”,一家是〔清〕光绪初年设立的“协同庆”,为山西平遥帮之“天成亨”“协同庆”总庄在张掖的分庄。业务以汇兑为主,放款次之。设立初期,主要为商号办理购销货物的银两汇兑,后来地方官府为方便、安全起见,也把各种款项交由票庄汇兑,经营业务逐渐扩大。票庄放款对象以官吏和有信用、风险不大的殷实商户为主,不图厚利,经营比较稳健、保守。放款时订立借据,只凭信用,不收抵押,利率因人而异。直到〔民国〕初期,这两家票庄因总庄停业而先后终止在张掖的业务活动。
  二、〔民国〕时期金融机构
  〔民国〕时期,在区内设置的金融机构有“中国银行张掖办事处”“交通银行甘州办事处”“农民银行甘州办事处”“甘肃省银行张掖分行”、甘肃省银行山丹、高台、民乐办事处、临泽营业所和张掖县合作金库、张掖县银行。
  【中国银行张掖办事处】〔民国〕28年(1939年)3月,中国银行在兰州设立分行,11月在张掖设立办事处。该行以办理外汇业务为主,因张掖没有外汇业务可办,故只办一般存款及商业、农业贷款和汇兑业务。〔民国〕34年底撤销。
  【交通银行甘州办事处】〔民国〕33年,交通银行兰州支行派于宝华到张掖筹建“交通银行甘州办事处”,于〔民国〕34年1月15日正式开业,只办理存款和汇兑业务。是年8月撤销,所有账务移交交通银行兰州支行酒泉办事处。
  【农民银行甘州办事处】〔民国〕31年11月,中国农民银行兰州支行在张掖设立“农民银行甘州办事处”。主要发放农贷,兼办存款、汇兑业务;将“张掖县合作金库”各项业务并入。
  【甘肃省银行张掖分行】该行的前身,历经“张掖官银钱局”“甘肃官银号张掖汇兑所”“甘肃银行张掖办事处”“甘肃农工银行张掖办事处”“甘肃平市官钱局张掖分局”“甘肃省银行张掖办事处”六个阶段。〔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兰州道彭甲英创办官银钱局。宣统元年(1909年),官银钱局在张掖设分局。〔民国〕2年,官银钱局改为“甘肃银号”,总号设兰州,在张掖设汇兑所。〔民国〕11年成立“甘肃银行”,翌年改张掖汇兑所为“甘肃银行张掖办事处”。〔民国〕18年,甘肃银行与“平市官钱局”合并,成立“甘肃农工银行”,在张掖设办事处。〔民国〕21年2月,甘肃农工银行停业,省府重新设立“甘肃平市官钱局”,在张掖设分局。〔民国〕28年6月,甘肃平市官钱局改设为“甘肃省银行”,是年10月“张掖平市官钱分局改为甘肃省银行张掖办事处”,内设经理室、会计股、业务股、出纳股、总务股。办理存款、放款、汇兑、信托以及代理金库等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于〔民国〕33年升格为三等分行,辖山丹、民乐、高台3个办事处和临泽营业所。
  【张掖县合作金库】成立于〔民国〕29年3月,是合作事业性质,属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业务以放款为主,有抵押放款、信用放款、农业生产放款、运销放款等。〔民国〕31年与农民银行甘州办事处合并。
  【张掖县银行】〔民国〕35年1月,根据中央政府颁布的《县银行法》,张掖县财政和私人筹资集股12000块银元,成立“张掖县银行”。由杨贯臣任董事长,县财政科科长任副董事长,聘请张幼庵为经理。主要向工商界提供贷款,也办理存款、汇兑业务,代管地方金库。
  三、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金融机构
  1949年9月19日,原甘肃省银行张掖分行、农民银行甘州办事处、张掖县银行,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张掖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随后,接管甘肃省银行山丹、民乐、高台办事处和临泽营业所。
  1949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派刘毅、张学民、李守成、张政安、吕惠民组成工作组来张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迅速接管原3家银行的人员、财产、账务,于10月20日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办事处”,由刘毅任办事处主任。办事处由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直接领导,具有管理和经营张掖分区及张掖县金融业务的双重职能。既负责筹建、领导所辖各县的金融机构,又办理张掖县的金融业务。1950年1月12日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4月1日组建中国人民银行高台县支行和民乐县支行。
  1950年5月,随着新行政区的划分,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把张掖办事处和武威办事处合并,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武威督导处”。5月5日,在张掖县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县支行”,归武威督导处领导。1952年7月15日和1954年4月26日,分别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临泽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肃南县支行”,由当时的人民银行酒泉督导处组建和领导。
  1955年10月,酒泉专区和武威专区合并为张掖专区,随之,原酒泉专区和武威专区的人民银行督导处合并。1956年1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张掖专区业务督导处”,管辖河西各县的人民银行。1957年12月4日,撤销“人民银行张掖专区业务督导处”,保留编制14人,与专区财政局合署办公。
  1962年3月,根据总行关于财政、信贷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张掖专区中心支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驻张掖的督导机构,管理流动资金,调剂货币流通;对各县支行的会计出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负责辖区金融干部的培训。
  196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与地区财政局合并,在财政局内设金融科。1973年2月20日,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
  1978年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79年7月恢复组建“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1980年4月恢复组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1984年10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张掖地区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将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9年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张掖分局”;1990年4月成立“中国银行张掖支行”。至此,地区形成以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全区金融事业进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的派出机构。从1984年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承担部分贷款限额调剂和对专业银行发放再贷款。至1993年末,再贷款余额34091.8万元。1993年后,按照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其职责转换为金融监督管理、调查统计分析、横向调剂、经理国库、发行基金调拨、外汇管理和联行清算。辖全区6县(市)支行。1995年末全区人民银行有职工284人,其中地区分行机关82人,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计划科、调统科、会计科、稽核科、金管科、保卫科、发行科、国库科、外汇管理科、科技科、清算中心、监察室、工会。
  【中国工商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是专门办理城镇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其主要职责是支持工业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促进第三产业,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改造。辖6县(市)支行。1995年末有职工692人,其中中支机关78人,设办公室、人事科、思想政治教育科、计划科、信贷科、储蓄科、稽核科、会计科、出纳科、调统科、保卫科、行政科、计算机室、监察室、工会及房地产信贷部、中支营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最早成立于1955年10月,1960年撤销。1963年再次成立,1965年与“中国人民银行张掖专区中心支行”合并。1979年7月2日恢复。为主要承担农村信贷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1994年将政策性业务划转农业发展银行办理,同时承担代理农发行业务的任务,辖6县(市)支行。1995年末有职工709人,其中中支机关60人,设办公室、资金计划科、资金组织科、农业信贷科、工商信贷科、财务会计科、信用合作管理科、保卫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工会、干部培训班、信息电脑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支营业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是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的国有商业银行。其前身是交通银行兰州市支行于1952年2月在张掖设立的代理处。1954年10月1日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张掖办事处”。1956年5月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张掖支行”。1958年6月撤销,其业务并入张掖专署财政局。1960年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张掖办事处”,和财政局合署办公,1971年撤销,业务移交各县人民银行办理。1973年1月恢复“建设银行张掖地区支行”,仍和财政局合署办公。1980年从财政局分出,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辖6县(市)支行。1995年末有职工317人,其中中支机关63人,设办公室、审计科、筹资科、会计科、计划科、保卫科、建经科、人事教育科、行政科、监察室、计算机管理科、投资信贷部、住房信贷部、信用卡部、中支营业室。
  【中国银行张掖支行】是办理外资外汇的国有商业银行,其职能和业务范围是:负责经营国家外汇资金、办理国家外汇收支、经营外汇业务及有关的人民币业务。1995年末有职工76人,设办公室、存款汇兑科、财务会计科、计划信贷科、信用卡部、保卫科、监察室及营业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张掖地区中心支公司】1950年8月,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张掖代理处,归人民保险公司武威分区中心支公司管辖。1956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张掖专区中心支公司”,管辖河西各县的保险业务及保险机构。是年又建立“清水堡兰新铁路保险工作组”,负责办理修建中的兰新铁路的财产保险、简易人身险和货物运输险业务。1957年12月人民保险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与张掖专区财政局合署办公。1958年兰新铁路通往新疆后,清水堡兰新铁路保险工作组的业务移交哈密财政局办理。是年,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人民保险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撤销。1984年10月组建“人民保险公司张掖地区中心支公司”。其经营方针是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赔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业务范围主要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辖6县(市)支公司。1995年末有职工130人,其中中支机关33人,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人险部、农村业务科、城市业务科、稽核审计科、监察室、工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掖分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分行批准设立的外汇管理机构,与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合署办公,负责全区的外汇管理业务。
  四、机构管理
  〔民国〕时期,甘肃省平市官钱局和甘肃省各银行设在张掖地区的分支机构,均由其上级行(局)批准成立,机构的定等、升级、撤并亦由其上级行(局)决定。
  共和国成立后,1949~1955年,县支行以上的机构由省分行审批,县以下机构由人民银行武威、酒泉督导处审批;1956~1979年,由地方政府审批和管理;1980年银行再次实行垂直领导后,地区中心支行一级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县及县以下机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批。1984年11月,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当地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和管理。
  1985年,地区对1984年10月以前设立的各种金融机构进行摸底调查,给133个银行机构和92个农村信用合作社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87年对全区所有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情况进行了清理。1988年,结合治理、整顿金融秩序,对全区金融机构从业务范围、资金营运、遵纪守规、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经过整顿,使所有金融机构做到了“许可证、营业执照、单位牌子、公章”合法、齐全。在此基础上,给239个金融机构换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2年,地区人民银行对全区358个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行为进行年检。整个年检工作采取各专业银行自查,县(市)人民银行审查,地区人民银行抽查的方式。通过年度检查,规范了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1993~1994年,对全区382个金融机构的依法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整顿,纠正乱拆借、乱收费及擅自提高利率等问题。1995年,对辖区内越权批设金融机构的问题进行清理。通过清理,撤销农业银行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和建设银行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在张掖设立的代办处。至此,全区有各类金融机构398个,其中人民银行7个,工商银行70个,农业银行110个,建设银行39个,中国银行6个,保险公司7个,城市信用社7个,农村信用联社6个,农村信用合作社96个,农村信用分社34个,邮政储蓄所10个,房地产信贷部6个。
  第二节 货币
  一、古代货币
  张掖的货币历史同中华民族的货币史息息相关、同步发展。早在新石器时代,这里的先民就已使用贝币。到〔春秋〕〔战国〕时期,内地商品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为满足商品交换的需要,相继出现布、刀等形状的铜铸货币。当时一些商人经张掖去西域经商,内地的布、刀币便流入张掖。
  〔秦〕〔汉〕时期所铸“秦半两”“白金三品”“五铢钱”大量流入。“五铢钱”由于大小得体,轻重适宜,携带方便,受到百姓和商人的欢迎。
  〔南北朝〕时期,中西贸易日趋频繁,张掖除流通〔魏〕五铢钱、〔北周〕的布钱、五行大布钱外,还流通拜占庭(东罗马帝国)和波斯(今伊朗)国的金银铸币。1970年在张掖大佛寺的金塔殿殿基下,发现〔明〕正统六年(1441年)建殿时放置的舍利石函,内有波斯银币、珍珠、八卦银盒、玉雕、古代货币等。其中有5枚波斯萨珊王朝(226~651年)的银币,证明西域诸国的金银币在张掖流通数量多、范围广、时间长。
  〔隋〕〔唐〕时期,中西贸易发达。隋朝,“西域诸国,多至张掖,与中国交市”。至唐朝,张掖因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襟带西蕃,葱左诸国,商旅往来,无有停绝”,经济贸易空前繁盛,成为“丝绸之路”上著名的中西贸易市场。这一时期张掖流通的货币中,金银所占比重较大,成为重要的国际货币。内地发现这一时期的波斯银币,多由张掖流入。隋朝开国皇帝杨坚于公元581年所铸新五铢铜钱(又称“开皇五铢”)和〔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所铸开元通宝亦通过张掖大量流入西域诸国。
  〔西夏〕时期,流通于张掖的钱币种类繁多。〔西夏〕建立前,张掖就流通〔北宋〕钱币。〔西夏〕政权建立后,为适应商业贸易的需要,自铸〔汉〕文和〔西夏〕文钱。汉文的有“天授通宝”“元德通宝”“元德重宝”“天盛元宝”“乾祐元宝”“天庆元宝”等;〔西夏〕文的有“福圣宝钱”“大安宝钱”“贞观宝钱”“乾祐宝钱”等。但由于〔西夏〕少铜,币材缺乏,所铸钱币数量有限,因此大量吸收宋朝钱币在境内流通。在〔西夏〕统治张掖的200年间,〔西夏〕钱币始终没能取代宋朝钱币的主流地位;在张掖流通的还有北方金王朝铸造的正隆元宝、大定通宝等。形成多种货币长期并用的局面。
  两〔宋〕时期,所铸钱币的品种和数量都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朝代。不仅每换一个皇帝要铸钱,就是同一个皇帝每改一个年号也要铸钱。钱文书体变化多样,真、草、隶、篆行齐备,所铸铜钱在张掖均有流通。比较常用的有“宋元通宝”“太平通宝”“淳化通宝”“至道通宝”“咸平元宝”“景德元宝”“祥符通宝”“天禧通宝”“天圣元宝”“明道元宝”“景祐元宝”“至和元宝”“嘉祐元宝”“治平元宝”“熙宁重宝”“元丰通宝”“大观通宝”“建炎通宝”“绍兴元宝”等。在张掖黑水国遗址及河西各县(市)发现的窖藏货币中,宋朝铜钱的品种及数量最多。这一时期白银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货币性能增强,不但用以贮藏,亦被大量用作支付。除散碎银子外,还被铸成5两、10两的银锭,俗称“元宝”,用以流通。
  元朝的货币以纸币为主。〔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印制以银为本位的中统宝钞(全称“中统元宝宝钞”),面额有10文、20文、30文、50文、100文、200文、300文、500文、一贯、二贯十种。宝钞既可流通,也可向设在各地的兑换机构兑换白银,每2贯兑换白银1两。张掖商贸发达,在张掖设有宝钞兑换点,宝钞和白银通用。到至元年间,又印发“至元宝钞”,与中统宝钞一并流通,后因宝钞超量发行,现银准备不足,导致物价大涨,宝钞严重贬值。从武崇至大三年(1310年)起,复行铜钱。先后铸“至大通宝”“延祐元宝”“至正通宝”,与宝钞并行。〔元〕末,朝廷为保军需,无限额印发宝钞,致使宝钞无法流通。当时的张掖百姓,多以铜钱和金银为货币。
  明朝,朝廷将本朝所铸的钱币统一规定叫“制钱”,以前各代所铸钱币统称“旧钱”。朱元璋称帝后,即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铸造洪武通宝钱,行使各地。从洪武八年(1375年)起沿袭元朝币制,推行钞法。令中书省印发统一的“大明通行宝钞”,分100文、200文、300文、400文、500文、一贯六种。〔明〕成祖永乐六年(1408年)至孝宗弘治十六年(1503年)铸“永乐通宝”“宣德通宝”“弘治通宝”钱与“大明通行”宝钞并行。后因“大明通行”宝钞发行无度,造成恶性通货膨胀,于嘉靖年间停止使用,从此恢复使用铜钱,铸造“嘉靖通宝”“隆庆通宝”“万历通宝”“天启通宝”“崇祯通宝”等钱。上述铜钱和宝钞都曾在张掖广泛使用。万历九年(1581年)改革税制,各项税收改实物交纳为征收白银,市场上又开始使用白银,与铜钱并行。〔明〕末,农民起义军将领张献忠于崇祯十七年(1644年)在成都称“王”,国号“大顺”。为发展经济,巩固政权,铸造“大顺通宝”,尽管该币铸造发行数量有限,仍通过民间贸易流入张掖(张掖市博物馆藏)。
  清朝,推行铜钱、白银平行本位,钱银并行。大额支付用银,小额支付用钱。自顺治到宣统200多年间,所铸的十种年号钱,即“顺治通宝”“康熙通宝”“雍正通宝”“乾隆通宝”“嘉庆通宝”“道光通宝”“咸丰通宝”“同治通宝”“光绪通宝”“宣统通宝”都在张掖大量流通。自乾隆以后,铸币数量越来越多,版别亦杂,钱币质量逐渐下降。
  咸丰三年(1853年),甘肃宝巩局奏准开炉鼓铸大钱,初铸紫铜“当千”“当五百”咸丰元宝,因钱过重,很难通行。后改铸“当百”“当五十”黄铜大钱。同治元年(1862年)甘肃宝巩局铸行:“同治重宝”,为小钱,分“当十”和“八分”两种。到光绪后期,铜铸钱在张掖逐渐退出流通,代之而起的是银元、铜元和纸钞。
  银元应市,始于清朝中期。最早见于张掖市面的银元,是通过对外贸易输入的外国银元,有西班牙、英国、法国、墨西哥等国制造的。其中墨西哥“鹰洋”制作精良,成色佳、重量足,被视为标准货币,在张掖流通使用很广。《新修张掖县志》记载:光绪十三年(1887年)“中国自制银币,面有龙形花纹,俗沿鹰洋之称呼为龙洋,每元重库平银7钱2分,张掖市面早已通用”。
  铜元是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清王朝在广东用机器锻压的机制铜币——“光绪元宝”。该钱用紫铜为原料,圆形无孔,制作精细。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张掖市面出现福建、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等省局制的“光绪元宝”,这些铜元虽大小相同,但图案花纹五花八门,文字排列各异,版本繁杂。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统一币制,改制全国统一规格的“大清铜币”,代替光绪元宝。这两种铜币在张掖都曾广泛使用。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甘肃省创办省官银钱局,发行500文、1000文两种钱票和一两、二两两种银票(又称“龙票”)。宣统元年(1909年)张掖设立官银钱局,龙票通过该局流通于张掖,因其信誉较好,颇受百姓欢迎。
  二、〔民国〕时期的货币
  〔民国〕时期,张掖的货币,银元、铜元、纸币并行流通。
  〔民国〕3年,由天津造币厂铸制袁世凯头像银元(俗称“袁大头”),每枚重七钱二分,成色89%。银元发行后很快流入张掖,因其成色划一,重量符合规定,百姓无不使用。〔民国〕16年,停制“袁头币”,改制孙中山像的“开国纪念币”,区内各县市面都有流通。〔民国〕17年代理甘肃督办刘郁芬在兰州仿制袁世凯头像银元,省内通行。因其成色稍低,张掖人称“新人头”,而把原来的“袁大头”改称“老人头”。〔民国〕23年,国民政府颁布银本位币制造条例,规定每枚银元重量26.6971克,成色88%。并制帆船图案的银元,张掖人称“船洋”。〔民国〕24年国民政府发行法币,推行纸币本位,禁止银元流通。后随着法币的急剧贬值,各种交易仍以银元结算。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即制造铜元,并陆续流入张掖。〔民国〕3年,陕甘筹边使张广建奉袁世凯命令督甘,带入大批铜元在省内推行。区内流通的铜元有“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孙中山开国纪念币”“袁世凯共和纪念币”及四川、陕西等省铜元。〔民国〕15年,陇南镇守使孔繁锦在天水制造的机制“甘肃铜元”亦出现于张掖市面。〔民国〕24年,国民政府推行法币,铜元停用。后因法币贬值,铜元又在市场上流通。当时的铜元面额分为五种,即“当十文”“当二十文”“当五十文”“当一百文”“当二百文”。“当十文”铜元流通最多,“当一百文”铜元次之,其他3种数量较少。
  〔民国〕期间张掖发行的纸币有中央纸币和地方纸币两种。中央发行的纸币早期有“中华革命军银票”“中华民国军用钞票”“中华民国南京军用票”“中央银行临时兑换券”“中国银行兑换券”“交通银行兑换券”等。这些纸币在区内流通时间不长,流通数量不多。〔民国〕24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将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钞票定为法币。〔民国〕30年将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也定为法币,同时禁止白银流通。在法币日益贬值的情况下,〔民国〕31年大量发行“关金券”(即海关金单位兑换券),以关金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并行使用,同时规定其1元的含金量为纯金0.888671克,与美金1元的含金量相等。〔民国〕37年国民政府再次改革币制,发行金圆券,取代法币、关金。以1:300万的比率收兑法币。由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致使物价飞涨。〔民国〕38年第三次改革币制,恢复银本位,发行银元券。银元券1元合金圆券5亿元。
  地方政府发行的纸币有银票、银元票、铜元票和少量的大洋票。银票是〔民国〕2年甘肃省官银钱局改称“甘肃官银号”后,代理省金库发行的,分一两、二两、五两、十两4种;银元票是〔民国〕11年甘肃省银行筹建初期发行的,有壹元、伍元、拾元三种。〔民国〕18年由改组后的甘肃农工银行继续发行。该行停办后,由省财政厅发行一角五分的期券,将银元票每元按一角五分兑回;铜元票由甘肃农工银行发行。〔民国〕21年甘肃农工银行停业后,由甘肃省平市官钱局接收,换发10枚、20枚、50枚、100枚四种新铜元票。〔民国〕27年,又增发五角辅币票。大洋票是〔民国〕15年西北银行在兰州设立分行后发行的,分壹元、伍元、拾元三种。〔民国〕20年西北银行改组为富陇银行,对原大洋票加盖陇富银行戳记继续流通。
  上述三种货币,除银元在共和国成立后尚流通过一段时间外,其余铜元、纸币均于1949年10月后停止流通。
  三、共和国成立以来的货币
  共和国成立后发行的货币,统称“人民币”,历年来发行两种类型的人民币,一种是流通币,一种是流通纪念币。
  【流通币】从1949~1995年,发行4套人民币、50种券别。
  第一套人民币是1949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办事处成立之日发行的,分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九种。1950年1月以后,又陆续发行伍仟元、壹万元、伍万元三种大面额人民币。第一套人民币在张掖地区发行后,废止国民党政府的货币,禁止使用铜元、银元。并收兑中国人民解放军途经张掖时带入的解放区银行发行的各种货币。
  第二套人民币在地区发行十六种券别。1955年3月1日发行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叁元和伍元共十种。1957年12月1日发行拾元券和壹分、贰分、伍分金属辅币(称“硬分币”)。1961年3月25日发行黑色壹元券。1962年4月20日发行棕色伍元券。至此,第二套人民币16种在全区发行齐全。第二套人民币发行时,国家对币制进行改革,以元为主币的基本单位,和第一套人民币的比值为1:10000元,即1元新币兑换1万元旧币。1964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张掖专区中心支行根据总行《关于收回三种人民币票券的通知》,从15日开始,即期1个月收回由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叁元券、伍元券和拾元券。全区兑换收回3种票币188万元。
  第三套人民币在张掖地区发行13种券别。1962年4月20日发行枣红色壹角券。1964年4月15日发行深绿色贰元券和墨绿色贰角券。1966年1月10日发行有天安门水印的1965年版拾元券和1962年版壹角券。1967年12月15日重新发行1962年版壹角券(对背面颜色作了调整)。1969年10月20日发行深棕色伍元券和深红色壹元券。1974年1月5日发行青莲色五角券1种。1980年4月15日根据国务院命令,发行壹角、贰角、伍角和壹元4种金属币,主币壹元为铜镍合金,3种辅币为铜锌合金,均与人民币等值流通,这4种金属币为一次性限量发行,绝大部分作为观赏品被收藏,很少用于市场流通。
  第四套人民币的发行采用“一次公布,分次发行”的办法。1987年4月25日首次发行伍拾元券和伍角券。1988年5月10日发行壹百元券、贰元券、壹元券和贰角券。1988年9月22日发行拾元券、伍元券和壹角券。至此,第四套人民币9种在张掖发行齐全。第四套人民币与第三套人民币等值,发行后与第三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混合使用,原发行的壹分、贰分、伍分硬、纸币继续流通。
  【流通纪念币】地区自1984年10月1日开始发行流通纪念币(金属币),到1995年底,共发行各种流通纪念币24套34枚。这些纪念币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5周年流通纪念币”,1984年10月1日发行;“西藏自治区成立20周年流通纪念币”,1985年9月1日发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30周年流通纪念币”,1985年10月1日发行;“国际和平年流通纪念币”,1986年9月20日发行;“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流通纪念币”,1987年7月30日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体育运动会流通纪念币”,1987年11月20日发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流通纪念币”,1988年10月25日发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流通纪念币”,1988年12月11日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建行40周年流通纪念币”,1988年12月1日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流通纪念币”,1989年9月28日发行;“第十一届亚洲体育运动会流通纪念币”,1990年8月22日发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10周年流通纪念币”,1991年3月2日发行;“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流通纪念币”,1991年6月18日发行;“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流通纪念币”,1991年11月1日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10周年流通纪念币”,1992年11月27日发行;“宋庆龄诞辰100周年流通纪念币”,1993年1月27日发行;“中国珍稀野生动物——大熊猫特种流通纪念币”,1993年6月15日发行;“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流通纪念币”,1993年12月16日发行;“希望工程流通纪念币”,1994年10月26日发行;“第四十三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流通纪念币”,1995年4月26日发行;“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流通纪念币”,1995年8月31日发行;“中国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流通纪念币”,1995年8月31日发行;“联合国成立50周年流通纪念币”,1995年10月20日发行;“中国珍稀野生动物——金丝猴特种流通纪念币”,1995年11月16日发行。
  四、货币流通
  张掖地区的货币流通,同“丝绸之路”的兴衰密切相关。〔隋〕〔唐〕时期,丝绸之路的商业贸易空前繁荣,因此货币流通量很大、流通速度亦快。〔元〕〔明〕以后,随着海上运输的兴起和社会自然条件的变迁,途经河西走廊的陆路——丝绸之路的作用日益减弱,过往商客剧减,贸易量大幅度下降,致使货币流通缓慢。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对交通建设非常重视,首先大规模整修甘新公路(即国道“312线”)改善公路运输条件,带动沿路经济的发展,使现金投放增加。1955年,兰新铁路通至张掖后,张掖成为客运终点站和货运中转站,流动人员猛增,大量现金流入,促进商业购销活动的发展。全区市场活跃,商品供应充足,社会商品零销额达2749万元。随着兰新铁路全线建成通车,使古老的丝绸之路焕发青春,也为张掖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一大批工业项目开始在张掖兴建,职工人数增加,社会购买力增强,现金投放量增大。尤其是横贯东西的亚欧大陆桥的开通和兰新铁路复线的竣工,改善发展经济的外部环境,促进张掖经济的发展。银行的现金收支额和市场货币流通量亦随着工农业的发展而逐年增加。1995年全区收入现金511285万元,是1955年的30.58倍,1985年的10.38倍;支出现金527802万元,是1955年的31.32倍,1985年的11倍。
  第三节 存款
  随着国民经济和金融事业的不断发展,银行存款逐年增加。1949年末,全区银行各项存款总额5.6万元,经过三年经济恢复,1952年增加到1440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后,1957年存款余额达7660万元,比1952年增长4.3倍,年均增长39.7%1978年各项存款余额6491万元,1979年后,全区各项存款大幅度上升,至1995年存款余额达243592万元,较1978年增长36.5倍,年均增长23.8%
  一、企业存款
  企业存款是企业在货币资金收支过程形成的存款,也是企业为支付结算和扩大再生产而准备的资金。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个体企业在银行的存款。1952年存款469万元,1965年存款761万元,1978年存款1806万元。1979年后,全区经济发展很快,工商企业增加,企业经济实力增强,存款相应上升,1995年达48056万元,同1978年相比,年均增长21.3%。
  【国有企业存款】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先后投资新建张掖电厂、面粉厂、农业机械厂、花纱布公司、医药公司,使区内国营企业存款逐年上升。1978年后,国营工商企业蓬勃发展。除原有的企业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外,又兴建张掖糖厂、番茄酱厂、丝路春酒厂、滨河酒厂、老寺庙酒厂、临泽淀粉厂、高台盐化公司、金张掖商厦、国茂大厦等一大批工商企业,使国营工商业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存款大幅度上升。1995年存款余额达35701万元,比1978年增长32.8倍,年均增长23%。
  【集体企业存款】全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始于1952年。以后经历三次发展高峰,第一次是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组建一批手工业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第二次是1970年后,政府为安置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动力就业,动员各行各业大办城镇集体经济,兴办一批劳动服务企业;第三次是1978年后,在改革开放的促进下,集体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兴起,集体企业存款不断增加。1995年存款余额达1168万元。
  【私营个体企业存款】1950年开始,人民银行按照“广泛宣传,深入联系,大进大出,公私两利”的原则,主动同私营企业签订业务合同,发放贷款,支持私营企业下乡收购农副土特产品,经营群众生产、生活所需物资及日用工业品,私营企业在银行的存款逐渐上升。1956年后,银行停办对私营工商企业的存贷款业务。1978年后,国家允许并鼓励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私营及个体企业逐渐兴起,银行遂又开办私营个体企业存贷款业务。1995年,私营和个体企业存款705万元。
  二、农村存款
  全区农村经济长期以来处于农产品产量高、商品率低、附加值低、收入低的状况,存款增长较为缓慢。1957年存款余额1673万元,1978年为2798万元。进入80年代,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存款增长加快,1980年余额3321万元,1990年余额3910万元,1995年余额6254万元。
  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是职工、居民存入城市和集镇银行的个人存款。1949年10月人民银行张掖办事处成立后,即在全区开办储蓄业务。1949~1995年,全区各银行开办的储蓄种类有:折实储蓄、保本保值储蓄、活期储蓄、定期储蓄、整存整取储蓄、零存整取储蓄、优待战士储蓄、优待售粮储蓄、有奖储蓄、耐用消费品专项储蓄、定活两便储蓄、住房储蓄、保值储蓄、大额定期存款储蓄、生产基金存贷结合储蓄、工资转存储蓄、邮政储蓄等。1957年,全区储蓄存款余额达1959万元,比1952年增长8.86倍。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储蓄存款大幅度下降,1962年全区储蓄存款仅271万元。后随着国民经济调整,职工收入增加,储蓄存款逐步回升。“文革”中,受极“左”思潮影响,储蓄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储户利益得不到保护,一段时期甚至取消储蓄利息,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参储积极性。1966~1976年全区只增加储蓄存款594万元,年均增长11.4%。1978年以后,全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收入不断增加,为储蓄业务发展创造条件。各家银行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储蓄业务,存款逐年增加。1995年,全区城乡储蓄存款余额达180342万元,与1978年相比,增长132倍,年均增长33.3%。
  第四节 贷款
  为支持经济发展,全区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发放各种贷款。1995年,贷款余额266312万元,分别比1957年、1978年、1990年增长13.8倍、14.4倍和1.66倍。其中,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占贷款总额的65.6%,中、长期贷款占贷款总额的
  15.4%。
  一、农业贷款
  银行把支持农业作为主要任务,适时发放贷款。1957年农业贷款余额656万元,1978年2185万元,1995年9839万元,比1957年增长14倍,比1978年增长3.5倍。
  【农户贷款】1950年春,张掖成立不久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力以赴支持春耕生产,开办实物贷款,向农户发放生产、生活资料贷款。1951~1952年,开始发放生产费用性贷款和设备性贷款。1953年,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生产热情很高,银行增加贷款投放量,为农业生产连年丰收发挥作用。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逐步减少并停办此项贷款。农民个人生活困难所需款项,改由农村信用社发放,1978年贷款余额159万元。1979年以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个人的经营贷款大幅度增加。主要贷款种类有:承包户农业贷款,多种经营贷款,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贷款和扶贫贷款等。1995年,全区银行农户贷款余额达6623万元,比1978年增长40.7倍。
  【集体农业贷款】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银行积极支持社队发展生产,除增大种植业贷款的投放量外,还根据不同时期的特殊需要,发放一些专项贷款:1.多种经营贷款;2.打井提灌贷款;3.1962~1964年为社队恢复生产发放长期无息贷款;4.1978~1979年开办农机专项无息贷款;5.1984年为支持农业小区开发,改造低产农田开办开发性贷款,是年余额80万元,1990年达372万元。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根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1982~1984年,将原社队集体贷款分摊到户。此后,集体农业贷款的对象主要是一些集体农场、林场,余额逐年减少。1995年末,全区集体农业贷款余额955万元,比1978年减少1100万元,下降53.53%。
  【国营农业贷款】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银行就向国营农业发放贷款,支持生产,1957年贷款余额150万元。1980年后,国营农业向工、商、林、牧、渔业全面发展,信贷投向从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转向农产品加工,商品生产性贷款增加。1995年,全区国营农业贷款达2583万元,比1978年增长49.6倍。
  【乡镇企业贷款】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支柱。为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业银行多方筹措资金,扶持效益好、商品有销路、资金周转快的企业发展生产。1995年全区乡镇企业贷款余额14046万元,比1990年增长3.7倍。
  二、工业贷款
  (一)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的增加,银行向国营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断增加,1995年,全区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达42660万元。
  1.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地区新建一批国营工业企业,银行开始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55年兰新铁路修至张掖,又向铁路部门发放铁路修建贷款。1957年,国营工业贷款余额1363万元。
  2.“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1958年“大跃进”,各县大办地方工业,国营工业企业大量增加。1960年,国营工业企业贷款3957万元,比1957年增长1.9倍。1961年国家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银行严格信贷管理,控制货币投放,工业贷款比1960年下降78%。1962年区内各级银行按《银行工作》的精神,清理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至1963年清理回收资金179万元,核销清仓三项损失296万元,收回关、停、并、转企业贷款62.4万元,年末全区国有工业企业贷款余额377万元。
  3.“文革”时期 工业生产受到很大的冲击和影响,区内很多企业或停工停产,或不能正常生产,使占用贷款下降,1967年余额只有132万元。
  4.改革开放时期 1978年全区各级银行在整顿内部管理的同时,清查企业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情况。在此基础上,大力筹措资金,按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轻纺产品、短线产品、日用工业产品和食品企业发展生产,对丰富市场商品供应发挥作用。1983年,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由双轨制转向单轨制。1986年后,一方面受物价上涨、原材料短缺、市场疲软、成品积压、拖欠严重等因素的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缓慢,资金紧张;另一方面,在改革推动下,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对银行贷款需求扩大。1990年全区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3887万元,比1978年增长13.7倍。1995年余额上升到42660万元,比1990年增长2倍。
  (二)集体工业款 1954年人民银行开始给组织起来的手工业合作社发放贷款,1957年全区集体工业贷款余额105万元。1959年集体工业组织机构进行调整,部分规模较大的厂、社合并、划转、移交给国营工业企业,集体企业贷款相应下降,到1960年贷款余额为60万元。1961年后,全区手工业生产逐步恢复和发展。银行及时给予扶持,把五金、农具、化工、服装鞋帽、工艺美术、木器家具等行业作为支持重点,使集体工业获得较快的发展。1970年后,全区掀起大办地方工业高潮,除手工业系统积极扩大生产能力外,还兴建一批街道企业和劳动服务企业。随着集体工业企业的增多,贷款对象相应增加,1978年,贷款额达273万元,是1970年的3.11倍。1979年后,银行从贷款投向上支持集体工业企业发挥“船小好掉头”的优势,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适销对路产品,增加皮鞋、塑料制品、铁锅、包装箱、钢木家具、橡胶制品、中草药加工提炼产品等,使集体工业发展到一个新水平,部分产品开始出口。1990年全区集体工业贷款1742万元,是1978年的6.4倍。1991年后集体工业企业生产规模扩大,贷款不断增加,1995年余额达4754万元,比1990年增长1.7倍,年均增长22%。
  三、商业贷款
  (一)国营商业企业贷款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商品流通日益扩大,银行商业贷款不断增长。1995年,全区国营商业贷款余额42664万元。
  1.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1953年银行开始对国营商业企业发放贷款,支持企业完成商品流转计划,扩大对农副土特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收购,以保证市场供应。1956年随着张掖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和百货、五金、医药3个二级批发站的建立,国营商业日益壮大,所需贷款迅速增加。1957年全区国营商业企业贷款9624万元。
  2.“大跃进”和民经济调整时期 1958年市场商品供应紧张,物资短缺严重。为补充库存,扩大商品供应,银行把支持商业企业收购工农业产品,增加储备作为贷款的重点。至年底,国营商业贷款余额12753万元。1959年实行“全额信贷”,对商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尽量予以满足,使贷款额继续上升。两年间,全区增加商业贷款8641万元。1961~1963年,贯彻国民经济的调整方针,银行把支持国营商业企业减少库存积压,增加适销对路商品购进,改善经营管理作为工作重点,贷款额下降,到1965年,全区国营商业企业贷款余额1315万元。
  3.“文革”时期 前期,商品流通不畅,库存下降,销售增幅趋缓,商业企业占用银行贷款虽呈上升趋势,但增幅较小。1970年后,随着工农业生产逐步恢复正常,商品销售转旺,占用银行贷款日趋增多,1978年国营商业贷款余额9150万元,比1966年增长1.56倍。
  4.改革开放时期 1979~1995年,随着国民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商品购销体制发生很大变化,国营商业企业增设商业网点,购销业务不断发展,所需贷款逐年增加。1995年贷款42664万元,比1978年增长3.66倍。
  (二)粮食贷款 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银行向国营粮食部门发放贷款,支持收购。1955~1957年,全区农业生产稳步发展,粮食连年丰收。银行对粮食部门所需收购资金充分供应,1957年粮食贷款余额3179万元。1958年受“大跃进”浮夸风影响,粮食征购增加,粮食贷款增长,至1959年,粮食贷款额4054万元。1960年因自然灾害,粮食产量下降,收购、库存减少,贷款也相应下降,至1961年底余额416万元。1962~1965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农业生产得以恢复。随着农村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粮油产量逐年上升,粮油收购量增加,粮食贷款呈上升趋势,1976年贷款额4048万元。进入20世纪80年代,在农村改革的推动下,全区农业生产连年丰收,粮油收购逐年增加,收购贷款亦逐年上升,1986年贷款余额首次突破亿元大关。之后,粮食购销体制变革,在粮食企业经营亏损,财政拨补不能及时到位,收购资金单靠银行一家无力承担的情况下,为确保收购,保护农户种粮的积极性,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提出对粮油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订《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对粮油收购资金采取“多方筹措,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体内循环”的办法,有效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2用,支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1990年全区收购粮食、油料贷款27259万元;1995年收购粮食、油料贷款66291万元。
  (三)集体商业贷款 集体商业贷款主要分为供销社贷款和合作集体商业贷款两部分。
  1.供销社贷款 始于1952年。1955年后,在农村经济日益活跃,农业生产快速发展,农民购买力提高的情况下,银行支持供销社补充商品库存,购进和推广新式农机具,扩大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连年增加。1958年供销社并入商业局,贷款由商业局办理。1961年,供销社与商业局分设,银行恢复对供销社的贷款,支持供销社统筹安排肥料、籽种、耕畜、农机具的供应,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发挥促进作用。1965年供销社贷款余额1311万元,比1961年增长1.45倍。“文革”时期,供销社贷款增加较快,1970年达1615万元。1971年,供销社再次并入商业局,1976年供销社再度与商业局分设。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后,供销社贷款交由农业银行办理,是年贷款余额2267万元。1980年后,银行对供销社购进化肥、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资金及时给予支持,1990年全区供销社贷款12395万元,比1980年增长4.6倍。1995年贷款余额16733万元,比1990年增长35.8%。
  2.合作商业贷款 1955年下半年,银行开办对城镇合作商业企业贷款。19561957年,集体商业发展较快,银行对城镇合作商业贷款优先给予支持。1958年,国营商业企业和国营零售网点增多,城镇合作商业贷款逐渐减少,1959年基本停止。1979年后,城镇合作商业又有较快发展,银行亦相应增加贷款,支持集体合作商业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打破区域、行业界限,实行多渠道进货,多形式经营。对各部门为安置待业青年而创办的集体商业企业,凡符合国家政策,且经济效益好的,均给予贷款扶持。1985年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贷款501万元,1990年为655万元,1995年为2225万元。
  四、固定资产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1981年,建行地区中心支行发放基建贷款38.7万元,到1985年利用信贷资金发放基本建设贷款320万元。其后,随着经济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建行资金实力的增强,贷款逐步增加,至1995年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达2100个,贷款余额13111万元,重点支持张掖糖厂、地区化肥厂、丝路春酒厂、张掖市有色金属总公司及城市建设和住房建设。
  【技术改造贷款】1980年后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能力,人民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先后发放工业企业中、短期设备贷款、县办小水电设备贷款、工业企业中、短期设备优惠贷款、商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城镇集体企业技改贷款、城镇集体企业技改贴息贷款。1984年工商银行分设后,各种中、短期设备贷款业务转交工商银行办理,统称为“技术改造贷款”。至1995年底,全区技术改造贷款余额达18045万元。
  【基本建设“拨改贷”】1980年建设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根据改革投资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对部分投资项目办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业务,是年发放贷款120万元。1985年,办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1338万元,占预算拨、贷款总额的98%。从1986年起,对无偿还能力的非经营性投资,恢复拨款。至1995年底,建设银行办理“拨改贷”业务5049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基建贷款220万元,特种贷款1100万元,地方预算基建贷款3229万元,“两西”(定西、河西)专项基建贷款230万元,地方机动财力基建贷款270万元。
  【专项贷款】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开始发放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专项贷款,主要有支持老、少、边、穷地区(老解放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至1993年共支持新建、扩建、改造项目48个,发放贷款4858万元。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1983年以独立核算的国营工业和二轻系统的大集体企业为对象,发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148万元,支持地区化肥厂、地区印刷厂、张掖市皮鞋厂等10户企业进行项目扩建和技术改造,收到投资少、见效快的效果,10户企业年增产值350万元,利税70万元。1984年,向省轻工机械厂贷款200万元,支持调整生产结构,从日本引进1000万条塑料编织袋生产线配套设备。以后,又分别向地区化肥厂1.5万吨合成氨配套改造、临泽乳品厂、肃南铜矿、地区造纸厂、地区水泥厂、张掖市百货公司飞天大楼、民乐铬盐厂、张掖市番茄酱厂等40个项目,发放贷款3606万元。1995年末贷款余额2556万元。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1983~1994年向地区水泥厂张掖分厂、张掖市百货公司、国茂大厦、临泽水泥厂、张掖市选矿厂、地区东水泉煤矿、高台五金厂、高台盐化公司等7个项目发放贷款1207万元。
  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一1988年由人行张掖市支行发放贷款45万元,支持张掖市工商局续建南关蔬菜批发市场,于1989年建成。
  第五节 信用合作
  张掖地区信用合作社按其服务对象分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始建于1952年,是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是1984年后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市集体、个体经济的发展而建立的。
  一、农村信用合作
  1952年人民银行为拓展农村金融工作,扶持农户发展生产,在已组织起来的农业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信用互助组,到1955年,每个乡都建起信用社,全区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262个,吸收股金38.3万元,吸收存款468.8万元。1956年,人民银行对信用合作社进行整顿,到1957年,存款1653.3万元,比1955年增长2.53倍,发放贷款11.2万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把农村信用社变为公社信用部,将原信用社的股金和积累,转为公社信用部的信贷资金,不分红,不计息。这种“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做法,严重挫伤了农户存款的积极性。1962~1963年,按每个公社设一个信用社,大队设信用站的原则,调整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整顿账务,清退占用信用社的资金、利息,恢复和重建民主管理制度,稳定信用社的职工队伍,推动了信用社业务的健康发展。1966年“文革”开始后,信用合作社又归公社革委会领导,由贫下中农代表管理。受“左”的思潮干扰,农贷管理松弛,一些贷款缺乏“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存款下降,多数信用社经营亏损。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实行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后,用两年时间,再度对全区的农村信用社进行整顿。使信用社基本落实资金、财产,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出现经营方向明确,存贷业务活跃,经济效益回升的好形势。至1978年存款1958万元,贷款239万元。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后,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领导。1981年,为适应农村经济蓬勃发展的需要,促使农村信用社转变经营思想,更好地发挥其调剂农村资金,支持农村生产的作用,地区农业银行按照上级行指示精神,围绕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逐步进行信用社的体制改革。改革内容包括清理股金,落实股权,兑现分红;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信用社管委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1984~1985年,全区6县相继召开首届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成立“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信用联社”),选举产生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及正副主任。把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使农村信用社业务进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1990年全区农村信用社存款15469万元,贷款5459万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6.9倍和21.8倍。1995年存款42220万元,贷款23300万元,同1990年相比,年均递增分别为22%和37%。
  二、城市信用合作
  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城镇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蓬勃发展,迫切需要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下,城市信用合作社应运而生。1984年,张掖县组建全区首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组织上实行民主管理,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及主任、副主任。服务对象主要是城镇集体、个体经济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兴办的第三产业。业务范围是办理城镇集体、个体经济的存、放款及结算业务;代理、代办、代保管业务;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贷款、有价证券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成立,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收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带动了城市信用合作业务的发展。1988年后,建设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组建城市建设信用社,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组建金鑫城市信用社、人民银行张掖市支行组建银海城市信用社,人民银行山丹、临泽、高台县支行也分别建起城市信用社。至此,全区有7家城市信用社,有职工152人,自有资本金和积累682万元,1995年末存款8142万元,贷款4987万元。
  第六节 社会信用
  〔民国〕前,张掖的社会信用主要为民间借贷,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地主、富商以货币为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高利贷活动;二是人民群众之间互助互济的无息或低息借贷活动。共和国成立后,高利贷活动被限制、取缔。对人民群众之间互通有无的自由借贷允许存在,并予保护引导,成为国家信用的补充。1978年后,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社会资金需要量大为增加,随之出现一些新的社会信用形式,即企业向社会或内部职工集资和发行股票,有的计息,有的分红。
  一、民间借贷
  【高利借贷】早在元朝,张掖已有高利借贷。至明朝,高利贷活动已遍及城乡。多由富户、商客贷放。至清朝,高利贷活动属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政府保护,官方每年向施贷者征收一定数额的税利。〔民国〕时期,张掖地区的商号、货栈除经营本身业务外,多数施放高利贷;农村的高利贷者亦为数不少。另外还有“马客”(张掖百姓对河州等地贩马回民的称呼)每年来张掖一边贩卖马匹、大烟,一边高利施贷。利息高低不等,月息一般为18%~20%,有的甚至高达50%。借贷方式比较常见的有:(1)驴打滚。又称“阎王债”,借钱还钱,借粮还粮,还清本息;到期不能偿还,利上加利。(2)鹞子翻身。又称“倒二账”,利率100%。春借1斗粮或1元钱,秋天还对本利,即借一还二。(3)大烟债。一般在农历四月或五月,借大烟1两,到六月底还大烟10两。(4)带穗子。春借1斗粮,秋还2斗;此外,还要捎带一定数量的其它物品,如大烟、棉花、谷草、清油等。(5)月儿账。无论借钱借物,月息均为30%~50%,如过两个月还不清本息,就对本利。(6)支粮。债务人向债权人借粮1斗,债权人付给粮食价格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现金,秋后必须还粮1斗。这种高利贷把货币贬值的风险又转嫁给债务人。(7)支工。债务人借钱或借粮后,不还钱还粮,而是按所借钱、粮3倍的价格给债权人顶工干活。(8)印子钱。即债权人放债后,规定债务人分期偿还,每次偿还时在契约上加盖一印,以此得名。借钱1元,每日生息1角,10天结算1次。如到期不能还清本息,则按2元计息,以此类推。
  【互助性无息或低息借贷】(1)请会。这是1950年前在区内广泛流行的一种借贷方式。由急需用款人设宴请会,邀集亲朋好友8~12人,大家等额出资供请会人使用,并用“抓阄”的办法确定分期还款的顺序,请会人按事先商定的期限(一般一个月,也有二至三个月的)、顺序偿还一位“垫会人”的债务。债务清偿完毕,再由请会人设宴,表示感谢,用酒席代替利息。(2)互助储金会。这是1950年后兴起的一种互助信用活动,多由单位工会组织,规定每位职工交纳一定数额的储金,供家庭临时发生困难的职工借用。(3)自由借贷。①家庭因天灾、人祸、婚丧、修房、治病临时用款,向亲友借贷,数额多少不等,期限长短不定,不计息,不担保,至今盛行。②因经营需要,临时向别人筹措资金,并付给利息。此类借贷活动1955年前较多,1956年后很少发生;1980年后再度流行。
  二、社会融资
  【社会集资】从1988年开始,张掖地区兴起社会集资热潮。90年代,集资规模进一步扩大。集资形式有财政直接信用集资,“农转非”(农业人口转为城市人口)户口集资,单位企业内部生产经营集资,住房集资,教育集资等。据典型调查,仅张掖市的40个单位至1992年底集资额达135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性集资516万元,住宅集资489万元,教育集资31.4万元,其他313.6万元。
  【债券】1992年张掖市国债服务部为张掖市选矿厂代理发行债券80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16%;为丝路春酒厂代理发行债券495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16%1994年为张火公路建设代理发行债券448万元,其中2年期78万元,年利率17%;3年期370万元,年利率18%。
  【股票】至1995年,张掖地区尚无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股票的单位。但企业内部集资入股的比较普遍。
  三、资金市场
  地区资金市场成立于1992年9月。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融资组织。他的基本资金来源是区内各家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管理机构是由各家银行行长组成的“张掖地区资金市场管理委员会”。为使资金市场健康运行,制定《张掖地区短期资金拆借市场章程》《张掖地区短期资金拆借市场会员基金及拆借业务管理办法》《张掖地区短期资金拆借市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资金市场的融资形式和原则是:(1)资金市场以无形为主,不固定交易场所,不挂牌公布行情。(2)资金市场以区内融资为主,重点解决区内各行资金临时不足的问题。(3)拆借资金只能用于临时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扩大信贷规模。
  四、国债
  〔民国〕时期,张掖历届政府以信用形式发行过多种债券,但募集后多数未还本付息。
  共和国成立后,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发行过折实公债、经济建设公债、国库券、集资券、金融债券、建设债券、特种债券等。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1月发行,因当时物价尚不稳定,为保障群众利益,规定折实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价依据。折实公债以“分”为单位,每分价为旧人民币14843元,折合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年息5%,期限5年,于1956年全部兑付完毕。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从1954~1958年,全区每年发行1期经济建设公债,共发行5期。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年息一律为4%。5期公债均于1969年兑付完毕。
  【国库券】从1981年起,地区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至1995年共发行12007万元。券面最低1元,最高100万元,年息最低4%,最高15.86%,期限35年,均按期兑付。
  【集资券】(1)甘肃省社会主义建设集资券。甘肃省人民政府于1958年发行,面额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种,年息4%,于1964年全部还本付息。(2)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券。甘肃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发行,面额为10元、100元、1000元3种,年息7.5%,期限分3年、5年两种,已全部还本付息。
  【金融债券】1985年按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总行《关于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的通知》,张掖地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于当年开始发行,地区建设银行从1988年开始发行。债券面额1985年为20元、50元、100元3种,1986年改为50元、100元、500元3种,1989~1990年为100元、500元、1000元3种。1992年建设银行发行100万元(内部认购,未上市)。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均为居民个人,自愿认购,因其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故群众购买热情较高。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7年发行,期限3年,年息单位购买6%,个人购买10.5%,全区发行313万元。
  【基本建设债券】1988、1989年发行,面额为500元、1000元两种,期限3年,利率高于银行3年期规定的储蓄利率1个百分点,全区发行349万元。
  【保值公债】1989年发行,期限3年,面额为20元、50元、100元和5000元4种,利率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3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外加保值贴补率,全区发行875万元。
  【特种债券】1990~1991年发行,期限5年,年息15%,发行对象为信用合作社,全区共发行353万元。
  【财政债券】1988年发行286万元,1990年发行52万元,期限两年,年息10%;1991年发行36万元,期限两年,年息9%;1993年发行23万元,期限两年,年息14%。
  第七节 保险
  张掖的保险事业始于1950年。当时按照“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提高人民福利”的方针,相继开展火灾保险,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强制保险,农业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等业务。1958年在“左”倾思想影响下,保险业务停办,保险机构撤销。
  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3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张掖县支公司”。1984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张掖地区中心支公司”成立,负责领导全区的保险机构及业务。1989年4月,张掖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关于大力发展全区保险事业的决定》,并与各县(市)政府签订《责任书》。
  一、保险种类
  (一)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1年,期满续保,保险费率为1‰。1985年投保单位178户,保险金额8065万元,保费收入18万元。1995年分别达371户、84941万元和305万元,增长1倍、9.5倍和16倍。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个人家庭财产为目标的一种保险。保险额根据投保人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期限1年,期满续保,保费率为1‰。1985年投保家庭505户,投保金额88万元,保费收入3000元。1995年分别达67582户、27724万元和25.5万元,增长134倍、314倍和84倍。
  【运输工具保险】保险范围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各类特种车辆。投保金额可按账面价值确定,也可按实际价值确定,保费按车辆的用途、型号、座位、吨位确定,最高8‰,最低5‰,保险期限1年,期满续保。1985年办理保险3310辆,保险金额4610万元,保费收入82.4万元。1995年分别达6545辆、37641万元和949万元,增长1倍、7.2倍和10.5倍。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开始,至货物到达收货人仓库终止。保险费率按运输工具、运载区域及货物的危险程度确定,最低2‰,最高16‰,保险金额按一次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价值计算。1985年办理此类保险2834笔,保险金额5183万元,保费收入1.7万元。1995年分别达4194笔、18730万元和117.6万元,增长0.5倍、2.6倍和68倍。
  (二)农业保险 从1986年恢复,首先开办的是麦场火灾保险。这是以小麦收获上场量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业务。期限从麦捆上场到打碾结束为止,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保险金额按平均3年的亩产量计算,保费率农户个人投保为2‰,以村为单位投保为1‰。此后又开办大牲畜保险、夏秋作物还本火灾保险、啤酒花保险。
  (三)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保险对象是年满16~65周岁的男女公民。保险期分5年、10年、15年、20年、30年5个档次,保费率按份计算,每份1元,每人可投保1份或几份。于1985年开办,当年投保313人,保险金额20万元,保费收入4000元。至1995年分别增加到56771人、19964万元、373.5万元,增长180倍、997倍和933倍。
  【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保险】由单位按月为职工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职工退休后,向保险公司领取约定数额的养老金,至到身故为止。于1985年开办,当年保险人数256人,保费收入3.2万元。至1995年分别达7740人、172.7万元,增长30倍和54倍。1989年开办个人养老保险。
  【学生团体人员平安保险】参加保险的中小学生,不论在校内或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伤害,均可得到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保险期限1年,期满续保。保费金额1000~2000元,保险费率为1.5‰到3‰。于1986年开办,今已普及到各学校。1995年投保学生148961人,保险金额39055万元,保费收入46.7万元。
  【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期满续保,保险金额最低1000元,最高1万元,在此范围内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保险金额,保费率为6‰。于1986年开办。1995年承保人数1481人,保险金额4588万元,保费收入7.8万元。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为保障旅客在搭乘客运汽车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一种保险。凡搭乘国营、集体单位客运汽车的旅客,均属保险对象,保险金额3000元,保险费按票价的2%计收在车票内,由公路客运部门代收并汇交保险公司。于1985年开办,1995年保费收入4.4万元。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单位为投保人,在职职工为被保险人,采取集体投保方式保险。保险期限1年,期满续保,保险金额最低1000元,最高1万元,在此范围内,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金额。保费率按行业或工作性质确定,最高6.3‰,最低
  1.8‰。在保险期内,职工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或致残,可在保险公司领取规定的保险金。1995年投保13448人,保险金额92573万元,保费收入64.2万元。
  【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致残的一种保险。保险期限1年,期满续保,保险金额3000~5000元。保费率为7‰。于1986年开办,1995年投保5291人,保险金额41889万元,保费收入37.9万元。
  【独生子女及少儿两全保险】是一种具有储蓄、保险双重作用的保险业务。保险对象是从出生到14周岁的婴幼儿,保险金额和保费以参保份数确定,每份15元,每人可保1~5份。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如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付给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如不出现意外,期满后归还全部本金,并付给一定数额的利息。此险种1989年开办,1995年承保人数2469人,保险金额130万元,保费收入5.6万元。
  【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为解决农村有女无儿户夫妇老有所养的保险。对象为农村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孩后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保险金由所在乡村负责筹集交纳。被保险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由保险公司按月付给规定数额的养老保险金,直至去世为止。于1989年开办,1995年已承保纯女户3997人,保费收入3.3万元。
  二、理赔
  经济补偿和理赔,是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经济责任。全区各级保险公司在理赔工作中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既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为发展地方经济,安定人民生活做出贡献,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从1983~1995年,全区保险公司共处理各种理赔案件27126起,赔付金额4753万元。1990年以来受理重大赔付案15起,赔付金额170.8万元。其中:
  (一)肇事 机动车肇事案7起,损坏车辆8部,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险118.5万元,保险公司赔付62万元。
  (二)火灾 永丰商场等4户工商企业发生火灾4起,造成经济损失110万元。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320万元,保险公司赔付72.9万元。
  (三)灾害 地区建材总厂等3户工商企业因遭受暴雨及其它灾害,造成经济损失39.7万元。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2663万元,保险公司赔付35.8万元。
  第八节 金融管理
  地区的金融管理始于1950年的现金管理。以后随着金融事业的发展,金融管理的范围相应扩大,内容不断增加,既有对外部经济活动的管理,如现金管理、金银管理等;又有对内部业务的管理,如信贷资金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机构管理等。特别是《人民银行法》颁布后,使金融管理日益规范化。
  一、现金管理
  1950年,区内银行要求凡是在银行开立存款户的单位,都要确定库存现金限额,编制现金收支计划。除发放工资和向农村采购农副产品及零星开支外,一律实行转账结算。1958年,在“左”倾思想干扰下,现金管理放松。1959年9月人民银行省分行重申加强现金管理,但因经济、金融工作中“左”倾思想尚未纠正,现金管理制度难以有效贯彻执行。1960年银行强化现金管理,陆续恢复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使现金管理有所好转。1962年国务院规定不准携带现金抢购物资。1977年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相继给各行配备现金管理人员,恢复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检查单位现金库存等制度。促使企事业单位自觉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使一些违犯现金管理的问题得到纠正。1985年,对单位同个体户、承包户之间发生大额经济往来的现金汇款进行审查,制止不合理现金支付。对个体户、承包户在银行取得贷款采购商品或购买生产资料的,能转账的尽量转账,一般不付给现金。1988年,地、县(市)人、工、农、建各行强化和改进现金管理,为稳定货币起到作用。
  二、信贷资金管理
  地区的信贷资金管理,从1950~1995年,经历两个阶段,即信贷计划管理和信贷资金管理。
  (一)信贷计划管理
  1.统收统支(1950~1957年) 为集中资金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信贷资金采取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管理办法,一切存款逐级上缴,贷款由上级银行按计划划拨,各项贷款指标不得互相调剂。这种管理办法对完成“一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起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各级银行没有机动权,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2.差额包干(1958~1961年) 1958年,信贷资金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办法。人民银行省分行将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农业贷款等项目下放地区管理。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按季下达各县存、贷款指标。各县吸收存款越多,可发放的贷款也就越多。农业贷款实行基金管理制,即将已有的贷款余额加新增贷款指标的85%固定到县,作为农贷基金,包干使用。这种管理办法可调动地方及县支行的积极性,但又导致信贷资金投放过多,造成信用膨胀。故从1961年重新恢复“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的办法。
  3.指标管理(1962~1979年) 1962年,信贷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口管理”的办法。省属企业的贷款,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与省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指标,开户银行据以发放;地、县企业贷款、农业贷款按省分行确定的指标,分别下达各县支行发放。各项贷款实行分项分口管理,不得相互流用。1977年起,对农村信贷实行包干管理,以1976年的农村存款、农业贷款,加当年新增农业贷款指标作为基数,一次包干到县,周转使用。各县多吸收的农村存款和多收回的农业贷款,可以多发放贷款。
  4.差额控制(1980~1984年) 1980年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差额核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存差计划必须完成,借差计划不得突破。人民银行省分行下达张掖地区信贷借差计划,地区人行视各县情况,分别核定给各县。各县在不突破差额的前提下,多存可以多贷。是年,人民银行省分行核拨地区1472万元的信贷基金,地区人行分拨各县支行作为各行的自有资金。
  (二)信贷资金管理
  1.实贷实存(1985~1993年) 在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从1985年开始,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贷款,并分别在地、县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专业银行的营用资金可自主运用。在资金不足时,除向人民银行贷款外,还可相互拆借,调剂运用。规定对专业银行贷款实行期限管理,差别利率。至1993年末,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对各专业银行的贷款34091.8万元,其中工商银行9719.8万元,农业银行21029万元,建设银行2333万元,中国银行1010万元。在实行新的信贷管理办法的同时,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规定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项存款中,财政性存款全额划缴人民银行,一般性存款按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缴存比例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放松或收紧银根的需要调整。1995年的缴存比例为13%。
  2.总量控制 1994年开始,信贷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人民银行总行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通过市场融通资金,合理配置资金,改善信贷资产的结构。
  三、利率管理共和国成立以来,银行在运用利率杠杆组织和运用资金,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也走过曲折的道路,其演变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 此期物价尚未稳定,私营经济所占比重较大。针对这种情况,1949年银行执行高息政策,规定国营工业贷款月息为60‰~120‰,国营商业贷款75‰~150‰,私营工业贷款90‰~150‰,私营商业贷款90‰
  210‰,农业生产贷款75‰~150‰。1950年物价趋于稳定,便较大幅度地降低存、贷款利率。1952年物价已稳定,市场急需恢复,从是年6月1日起再度调低存、贷款利率。调整后的利率为存款月息:公存活期2.4‰,私营存款及活期储蓄4.5‰,定期存款3个月9‰,1年12‰。贷款月息:国营工业6‰~9‰,国营商业11‰~12‰,私营工业10.5‰~16.5‰,私营商业13.5‰19.5‰,农业生产贷款10‰‰~15‰。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 1953年10月,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再次调整利率,国营工业定额内贷款4.5‰,超定额贷款4.8‰,国营商业贷款6.9‰,供销合作社贷款6.3‰‰,私营工业贷款8‰16.5‰,私营商业贷款
  13.5‰~19.5‰,公私合营商业贷款4.8‰~14‰,手工业贷款9‰~13.5‰,农业贷款中生产性10‰,设备贷款7.5‰。
  1955年9月,为配合“三大”改造,将利率作了调整,对公存款1.8‰,贷款为国营工业4.8‰,国营商业和供销社6‰,手工业生产合作社4.8‰,公私合营工业6.9‰,公私合营商业8.1‰,私营工业9.9‰,私营商业13.5‰,个体工商业9‰,农业生产合作社6.9‰。
  (三)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8~1965年) 1958年调整和简化贷款利率及档次,国营工业、商业、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统一调为6‰,国营农场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均为4.8‰,个体和农户贷款为7.2‰。
  (四)“文革”时期(1966~1976年) 存、贷款利率继续下调,有一段时期甚至取消存款利息。1971年国营工商业贷款利率为4.2‰,国营农场、社队企业、农村集体和农户贷款为3.6‰,设备贷款为1.8‰,降到历史最低水平。
  (五)改革开放时期(1979~1995年) 1978年以后,按经济规律办事,银行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利率。从1978年到1989年8次调高存、贷款利率。1990年后,根据物价的涨落和经济运行情况,先后调整利率7次,其中调高4次,调低3次。并对利率体制进行如下改革:(1)扩大计息范围。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专户资金及党、团、工会经费存款付给利息。(2)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改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低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储蓄存款利率的不合理现象。(3)实行浮动利率。允许金融机构按“择优扶植”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利率上下浮动。(4)基本建设贷款按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其中,农业、能源、盐业最低,电力、交通、铁道等较高,钢铁、化工最高。(5)实行优惠利率和贴息。对粮、棉、油贷款,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贷款,以及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贷款实行低息优惠政策。对黄金生产、扶贫开发等专项贷款实行贴息,利差由国家补贴。(6)实行加、罚息制度。从1980年4月1日起,对企业逾期贷款和积压物资贷款分别加收20%和30%的加息;对挤占挪用贷款,实行信贷制裁,并加收50%的罚息,以促使企业处理积压,清理挪用,归还贷款。1989年又将上述利率分别提高为30%、50%和100%。(7)完善利率体系。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分别计息,对年度性、季节性、日拆性贷款规定不同利率;对信用社的特种存款实行优惠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9.72%;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系统内存、借,均按联行利率计息;各专业银行和信用社对单位和个人存款利率,除人民银行授权可以浮动的外,均严格按规定利率执行。至此,逐步向利率市场化转轨。
  四、工资基金监督
  全区从1960年开始实行工资基金监督管理。银行根据劳动部门给各单位下达的工资计划,按月监督支付。1962年,为配合精简职工的工作,银行实行“工资基金专户”管理,各单位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办理工资支付。建立工资基金转移制度,单位人员调动,由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填具《工资基金关系转移通知单》,银行据以调整单位工资计划。对单位计划外临时用工的工资支付也实行监督管理,凭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计划支付工资,超支拒付。1964年,银行会同劳动部门对工资基金管理进行检查。针对有的单位超计划发放工资,个别行、处监督不力的问题,采取措施,严把审批、支付、核对关,加强工资基金管理。1965年4月,取消工资基金专户,改用工资卡片,只按照劳动局和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监督支付,不再实行分项监督。
  1972年,恢复对工资基金的监督。1974年开始对手工业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1976年4月1日起对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实行工资基金转移制度,职工调动时凭《调动工作介绍信》到银行办理工资基金转移手续。此项规定于1980年停止执行。
  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普遍实行奖金制度,一些单位改革工资分配办法,实行计件工资、分成工资,一些单位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使工资管理难度增大。到1984年,消费基金大幅度上升,滥发奖金、补贴的现象已很普遍,货币投放持续上升。为制止这种现象,1985年,地区人行作出如下规定: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国家工资计划总额内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账,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户列支;单位提取工资和奖金必须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银行逐笔登记,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1994年,地区行署劳动处和人民银行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确定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凡发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论其资金来源和发放形式如何,均纳入工资总额范围;对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单位提取和发放工资,要逐笔登记,银行监督支付。
  五、金银管理
  〔民国〕时期,由于通货恶性膨胀,物价一日数变,人民群众对国民政府的纸币失去信任,转而收藏和使用黄金、银元,促使金银进入流通。虽国民政府禁止银元流通,实际是禁而不止。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规定金银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允许人民群众持有一定数量的金银,但不得计价行使,私相买卖。出售金银必须交售给人民银行。
  【金银管理政策】1949~1950年,因物价不稳,再加受习惯势力的影响,人民群众重银元轻纸币,市场上人民币、银元混合流通。商人进行大宗交易,均以银元计价。人民银行根据总行指示,把宣传金银管理办法,打击金银走私和倒卖活动,作为中心任务之一,采取“打击银元,推行本币(人民币)”的措施。1950年4月,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后,政府、银行配合,对金银采取冻结方针,禁止流通,严格管理,集中力量打击银元投机活动;对金银首饰也严格管理,不予配售;对从事银炉首饰业的业主,劝说其改行经营,实行紧缩限制的办法,只准许来料加工,不准私自制售。经过多方努力,终于迫使金银于1952年退出流通。
  【金银收兑】1950年人民银行在禁止金银流通的同时,即开始大量收兑金银,每小两黄金的收兑价为110万元(旧币),折合新币110元,每小两白银收兑价1.1万元(旧币),折合新币1.1元,银元每枚1.1万元(旧币),折合新币1.1元,白银和银元收兑价一直沿用到1973年3月31日,黄金收购价沿用到1980年2月。1960年国家改变金银计量单位,由旧市两改为公制,以“克”为计算单位,1小两等于31.25克。1973年国家首次调整白银和银元的收购价格,白银由每克4分调为1角,银元由每枚1元调整为2.5元。1980年国家调整金银收购价格,每克黄金价由3.04元调整为13元,提高4倍多。白银由每克1角调整为2角,银元由每枚2.5元调整为5元。以后,国家根据国内需求和国际价格的变动,又多次调整黄金、白银的收购价。1995年,每克黄金价为92.72元,白银价为1.25元,每枚银元价29.30元。是年,全区收购黄金75759克,白银20221克。
  【金银配售】从1958年起,银行对需要白银的企业实行计划配售。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上级行批准后,按计划供给。区内需白银的企业主要是张掖工艺美术厂制镜车间、木器厂带锯车间、省轻机厂木工机械车间。1980年以前配售白银较少,1981年后逐渐增多,1990年配售300克。以后由于企业改进工艺,不再使用白银,配售业务遂即停止。地区从1985年开始销售金银饰品,至1995年经批准的销售点有9家,金饰品价格最高时每克145元。1995年销售黄金饰品38414克。
  六、外汇管理1979年以前,地区外汇业务不多。农副产品出口均通过供销社和外贸局(公司)收购后上调省社、省局办理。工矿产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当时国家对外汇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外汇收支两条线,统收统支,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国家,地方和企业没有留存外汇,全区尚未开展外汇存兑业务。
  1979年以后,为适应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国家改革外汇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按照新的管理办法,一些有外汇收入的单位,将外汇卖给国家后,按照比例给予外汇额度留成,由创汇单位使用。198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张掖分局成立后,给全区33户贸易外汇单位和5户非贸易外汇单位开立外汇额度账户。按照政策批准省轻机厂、张掖糖厂、临泽淀粉厂等单位使用外汇留成额度258万美元,分别从日本、德国、美国引进塑料编织袋、颗粒粕、玉米淀粉生产线。3套生产线运转正常,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达到国优标准,畅销国内外市场,成为地区的创汇大户之一。为充分使用外汇留成额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区外汇管理分局积极开展外汇调剂业务。1989~1993年调剂外汇110万美元,支持用汇单位购买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进口农用化肥。为防止非贸易外汇流失,地区外汇管理分局协助创汇单位建立外汇台账,登记外汇收入,督促交存中国银行。并深入企业检查外汇及外汇券的收支情况,杜绝私自留用、私自兑换和借用外汇的问题,为地方积累外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1994年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家改革外汇管理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汇率并轨,试行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试行银行结汇售汇制;禁止外汇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按改革后的外汇管理办法,张掖外汇管理分局与承担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拓展外汇业务,外汇业务不断发展。
  七、经理国库
  1949年10月20日,人民银行张掖办事处依照省分行指示,开始代理地方财政经收税款。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规定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是年6月,区内各县人民银行正式设立支库,代理国家金库业务。1956年1月1日,“人民银行张掖专区业务督导处”成立后,委托人民银行张掖县支库代理全区国库资金的收纳、报解,直到1980年。从1981年开始,终止与张掖县支库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人民银行张掖地区中心支行(中心支库)办理国库业务。1985年,“代理”改为“经理”。1988年,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设立“国库科”,专门经理国库业务。
  从1989年开始,根据财政税收改革的需要,全区70个乡设立乡金库,并设立173个经收处。为督促库款及时报解,确保库款的合理使用,1989年以来,人民银行张掖地区分行(中心支库)先后43次对辖内国库经收处、各县支库的收纳报解和支付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大大促进库款入库、报解速度。
  八、结算管理
  【转账结算】〔民国〕时期,张掖各银行业已开办支票结算、汇兑结算和票汇结算等转账结算业务。1949年人民银行建立初期,仍沿用这几种结算方式。1950年政务院颁布《货币管理暂行办法》后,各单位间的往来结算业务,除少量现金结算外,大部分通过转账结算。1953年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转账业务实行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账户、汇兑、同城托收无承付、计划结算、支票及保付支票8种结算方式。1955年,取消保付支票,增加限额支票和付款委托书两种结算方式。1958年在“大跃进”冲击下,银行很多合理的制度被破坏,正常的结算工作被打乱,1959年下半年得到扭转,1960年恢复正常。“文革”中,结算工作再次受到冲击,各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的条条框框,结算工作放任自流,错用、乱用结算方式和扩大结算范围的问题时有发生。1972年,地区各级银行狠抓内部管理,重建结算制度,把纠正“错、乱、慢、压”现象作为重点。对开空头支票,套用账户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问题,配合地方政府进行处罚和打击。在结算工作中贯彻“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利益和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结算秩序得到恢复。1989年人民银行总行颁布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停止办理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省内限额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取消信汇自带。新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等。1990年1月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
  【票据交换】1986年地区人民银行组织成立“张掖市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制定《张掖市银行同城票据交换试行办法》《张掖市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结算手续》《张掖市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员工作守则》3个交换管理办法。每天交换票据两次,集中清算,当日进账,大大缩短资金在途时间。1987年在全区推广张掖市支行的做法。
  【账户管理】1993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账户、强化账户管理。至1995年5月,全区企事业单位开立各类存款账户12999户,其中基本存款户9194户。经过清理,保留各类存款账户11793户,占90.7%。确立基本存款户7510户,占81.7%。有1206户被认定为多头开立的基本存款户,经过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做工作,已撤销1006户,占应销多头户的83.4%。对开户单位颁发《开户许可证》。
  【整顿结算纪律】1988年出现严重通货膨胀,银行信用不断扩张,市场上一度出现挤提银行存款现象,部分银行、信用社资金周转困难,压票、压汇、延压客户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银行信誉和企业资金周转。1993年以来,全区先后两次开展结算纪律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使结算秩序明显好转。1995年围绕落实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结算工作“三不准”(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再次对结算纪律进行全面检查,促使全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结算岗位责任制,设立结算监督岗,配备结算专管员,为结算秩序的根本好转创造条件。
  九、稽核监督
  50年代,银行内部的检查稽核业务由人事、人秘部门负责。60年代初,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在会计部门设有会计检查员,对基层的会计账务和财务收支进行检查监督。“文革”期间,停止稽核检查业务。1984年后,为防范金融风险和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继成立金融监察稽核机构,配备稽核人员。1995年,全区有稽核专职人员68人。从1986~1995年,地、县(市)人民银行对全区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稽核、常规稽核、风险稽核等各种现场稽核1397次。对贷款投放、贷款规模、贷款风险、现金管理、粮油收购资金管理、缴存款、保险费率等经营状况和业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出违规违纪金额117200万元,收缴罚款罚息85万元。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十编,内容包括综合、地理、经济(一)、经济(二)、经济(三)、政治、文化、社会、人物、文录,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张掖,美丽可爱。祁连山绵延屹立南部,合黎山起伏横亘北漠,焉支山酷似一颗晶莹璀璨的绿宝石,镶嵌在走廊中部。南北两山之间的平原,广袤而肥沃,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一处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山腹蕴藏矿产资源,山麓密布森林植被;群峰积雪,万壑流水,滋润着宜耕宜牧的丰饶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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