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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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12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税务管理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6
页码: 492-497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张掖地区税务管理主要是征收管理、税收征解会计、发票管理、税务监察4项内容。
关键词: 征收管理 税收管理 发票管理

内容

地区税务管理主要是征收管理、税收征解会计、发票管理、税务监察4项内容。
  一、征收管理
  【明、清朝征收管理】明朝,甘州府、县均在清查户口的基础上由里编制赋役黄册及鱼鳞册(此两册为征收管理田赋、丁银的依据),确定赋役之数,按里、甲组织征收管理。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丁役、土贡并于田赋的“一条鞭法”征收。征收方法仿效唐“两税法”征收夏税、秋粮、草束三种。夏税以纳米麦、钱钞、绢为计算标准,缴纳期限不超过8月份;秋粮以谷物缴纳,于翌年2月缴清。夏税、秋粮为米麦,称“本色”;其它谷物称“折色”。草束为军马饲料,按亩计征,数量1斤。其征收管理,府、州、县衙设四班六房,有专管田赋的户房。四乡按里、甲组织编户粮册,府、州、县各存1份,为配赋依据,里有柜书一人收纳粮赋,甲长负责催监事宜;里长、柜书、甲长实行定期轮换制。
  清朝编纂的《赋役全书》记载地籍、赋则、赋额、实征额、送布政使司定额,留存府、县定额、杂税收入等,规定10年辑修一次。康熙以50年丁数为常额,其后人增不加赋。雍正二年(1724年),丁赋并于地赋,“地丁合一”。甘州府课赋地亩,分民地、屯地、更名地、监牧地、番地。计征依据,仍沿用〔明〕“鱼鳞册”,局部时有补正。民、屯粮的征收组织,在府、县衙设户房管理,四乡编为110户为里,10户为甲的里甲组织。里甲长采用“排年法”,以粮丁多者轮流担任。里设柜书一人即会计,主管征收缴纳,里、甲长负责督催。田赋依田地之种类,土壤之肥瘠,分上、中、下三级,每级分上、中、下三等,即三等九则,按地类等则规定每亩不同赋额。征收方法各时期有所不同,〔清〕初用易知由单裁票法,此法是官吏在征收钱粮一个月以前,将上、中、下田地之正赋、杂赋、本色、折色各项钱粮,即应收若干之数,列单刊印,发给纳粮者,使其易知其数目;于征税时用裁票法,实际征收之钱粮数,分为十限,守纳一限,即裁去该部分,捺印即更分为二,一留于官,另一分于民为凭证。康熙十八年(1679年),使用三联单法。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用滚单法。征收时间,例分上、下两忙。开征时征收机关以红簿传票通知各花户赴柜完纳。上忙于农历二月开征,四月完成一半,五月停征;下忙于八月接征,十一月全完,翌年五月造册奏销。
  【民国时期征收管理】〔民国〕16年以前,对民赋、卫赋、租课、地丁、漕粮、驿站、耗羡等归并为田赋、地丁、附加三类,以后规定银米折价统一标准,改屯田为民田办法,取消遇润加征办法。〔民国〕23年,对田赋征收办法进行改革,县府的科派员到柜书收款;串册应注明正附税银元数及总数,须先发通知单;禁止活串,不得携串游征,不得预征;革除一切陋规。〔民国〕33年,土地陈报丈量,制定新的土地等级,统一科则。是年简化稽征手续后开始推行申报征收,按月纳税。每年不定期进行各税调查,实行查报与评议,个别税种实行代为征收、值百抽五等规定。
  【共和国成立以来征收管理】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财政部制定细则。张掖征管分为征管制度、管理形式、征收方法三种。征管制度包括税务登记制度、纳税鉴定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纳税辅导制度、纳税检查制度。
  《税务登记4度》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除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外,并于开业20日前,以副本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歇业或变更登记事项时间。1986年4月规定:凡工商业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30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县级税务机关发给其税务登记证;工商业户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时在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和有关证件。是年,全区有纳税户8193户,其中国营746户,集体1083户,个体6314户,其他50户。至1994年底,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为14028户,其中国营1014户,集体1689户,个体11204户、私营60户、联营13户、股份制18户,其他30户。
  《纳税鉴定制度》 1956年4月开始,专区遵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全区公私合营工厂和手工业合作社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进行纳税鉴定。所有产品的征免划分、所属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价格、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照证使用、报验手续等项目都为纳税鉴定之内容。至1980年,全区对工商企业的纳税鉴定一般是针对重点企业进行。1982年,全区遵照甘肃省税务局对做好纳税鉴定的要求,普遍开展鉴定。1988年各县(市)印制国营、集体企业纳税鉴定书和个体工商业户纳税鉴定表,一式两份,税企各执一份,遵照监督执行。以后,全区所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及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发证的同时,办理纳税鉴定。
  《纳税申报制度》 张掖纳税申报始于1954年,张掖县征收工商业税按“加强查征,改进民评,调整定额”的方针进行。工商业户账票制度较完善,会计制度健全的采取查账计征,按月申报,按季查定。1982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后,将纳税申报第一次正式列入专管责任制。1986年4月以后,各县(市)税务机关,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普遍推行工商企业和个体业户申报纳税制度,流转税和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季)申报,小型企业所得税和部分地方税按季申报纳税。1989年1月,全区农村税务所在各自的辖区内推广实行纳税人定时定点申报纳税。是年,全区将纳税申报率列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至1994年底,企业和个体纳税申报率均在90%以上,申报率城市高于农村。
  《纳税辅导制度》 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辅导上采取三种形式和方法:以点带面辅导;按主管系统归口辅导;个别辅导。辅导的内容分为:税收法令政策辅导;财务会计和整章建票辅导及纳税期限与联系制度辅导。纳税辅导工作自1988年始,正式列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企业辅导每年2~3次,个体户每年1次。
  《纳税检查制度》 全区纳税检查,在不同时期有所侧重。20世纪50年代纳税检查主要是私营工商业,以反偷漏税为主,以查实营业额、所得额,征足营业税、所得税为主。1954~1955年,针对国营、合作企业偷漏税普遍严重等情况,开展纳税自查补报,对国营、集体着重从错、漏检查着眼,私营则从偷、漏方面重点检查。六七十年代各级税务机构几经分合,检查以利税并重同时进行。大中型纳税户,实行分管联查,每年1~2次;一般纳税户由管户专管员检查,每年1次;农村社队,年巡征检查1~2次。集贸市场税源,除组织人力突击检查外,一般谁管理谁检查。1981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偷、漏、欠、抗税”作了具体解释。各县从年度开始,自行安排,进行正常的征管检查,月考核、季评比,纳税检查步入平时征管。1988年全区分别在张掖火车站、肃南白银和民乐、临泽、山丹县交通要道设立公路税务检查站,有效堵塞了税收的跑、冒、滴、漏。1989年,地、县(市)检察院分别与税务局成立“税务检察室”,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使个别阻挠、刁难、辱骂、殴打税务干部的不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1991年,全区各县(市)成立税务稽查队或检查所(股),纳税检查趋于专管;1994年改称为稽查分局,人员增加,稽查素质提高。1990~1995年,全区检查纳税户68763户(次),查补偷、漏税款939.6万元。
  二、税收征解会计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5月1日,西北区税务管理局发布《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制度》。12月,张掖各县遵照执行,对税款征收、票证填发、保管均指定专人负责,每日征收税款,立即存当地营业所,定期报解。1956年,张掖各县严格执行限额报解制度。1961年,各县财税部门设立各种收入账簿,按日分项目、分地区记载征收、入库、提退、结存数据,执行与金库、财政预算对账签证制度。各稽征单位设立《税款缴纳报解登记簿》,按月报解与县财税部门对账。自收税款必须填写甘肃省税务局印发的完税证,农村自收税款,必须通过营业所汇解县金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当日划解的,最迟不得超过两天。城市自收税款,不论限额多少,必须当日入库。如银行下班或假日,自收税款必须查点缴县局会计封存保管、于翌日入库。
  1979年5月,甘肃省税务局制定《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各县局设有日记账、科目分类账、票证总账、票证分户账、退税登记账、手续费提支账等。基层税务所设税收日记账、科目分户账、票证总账、分户账、票证手册。报表有税收旬报表、月报表、漏欠税月报表、票证用存表、税收票证报查联、发货票报查联等。月终到县局上报。地区局设税收总账、税收分类账、税收解库账、经费总账、经费分户账、票证总账、票证分户账、退税登记账等。报表有税收旬电报、月电报、税收旬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入库税款对账表、退税提支手续表、经费结算表等。地、县、所每月结账1次、年终结算,并与金库办理对账签证。
  1991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延伸核算,包括应征、征收、入库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将“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张掖市从1992年开始税收会计改革试点,1994年全面推行。
  三、发票管理
  1950年,张掖分区发票管理采取两种形式:(一)私营工商业户自印发票,填开时,加盖本字号印章及经开人印章,贴足印花,自行注销;(二)市场出售的应税货物,由出售人写便条,贴足印花,自行画×注销,可作为正式发票。1951年4月,全区建立产商、临商统一开立发票制度,对健全私营工商业会计制度及控制税源起了一定作用。对私营工商业自制发票,必须贴足印花,一律以三湾滚印注销。1952年,对国营企业由其自行设计印制发票;对私营工商业,由县税务局统一印制“坐商发货票”、“摊贩发货票”,加盖县税务局方型发票印章。1956年,专区财政局对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发货票管理采取分别核定:公私合营公司可使用发货票,由各归口领导公司自行拟订自行印制使用;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及个体营业户,一律使用坐商统一发货票,由各县税务局委托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由印刷厂指定专人负责凭证配售;临商发货票结合临商税起征点(20元)进行。1957年,对所有集体企业(包括合作店组)使用的发货票,均由各县税务局自印,并套印县税务局发货票监制章。1963年,对国营、供销社、手工业等企业按行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货票,除零售外,批发企业自印的发货票统一加盖税务验讫章方为有效。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城市街道办企业、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和临时业户均建立发货票管理制度,领用税务机关统一发货票。其他如建筑房屋等,均到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1973年,为制止投机倒把和非法经营活动,促进税收和财务制度的健全,防止偷税、漏税,各县制定发货票管理规定。1974年8月,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坚决贯彻执行甘肃省财政局关于使用税收票证的规定。1975年,各县税务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发货票管理实行办法,规定:各级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所用的发货票,可自拟格式,自行印制;手工业合作社(组)、镇街办企业、家属工厂、农村(队)等,一律使用县财税局印制的统一发货票;某些特殊行业需自印发票的,须经县财税局审查批准;参加社会运输的单位,一律使用财税局和交通运输管理站共同印制的统一发货票。是年,各县从5月15日起,使用新制发票,套印“××县革命委员会财税局票证监制章”,实行统一印制、统一保管、统一领发、统一登记、统一销号。1986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8月,财政部发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0月,甘肃省财政厅制发《甘肃省发票管理试行办法》。地区发票分为自印发票、统一发票和批发代扣税款专用发票3种。年底,全区结合发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对881户国营、集体、个体和其他纳税单位的发票进行大检查,查处违章户122户,补税罚款1.24万元。
  1987年,各县(市)发票全部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发票由县局计财股统一管理,税务局、所、专管员、企业同时登记发票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乡镇建筑企业及外来建筑企业和个体建筑承包户统一使用建筑专用发票。全区检查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体业户2096户,查处违章业户145户,补税罚款3.53万元。
  1988年1月1日起,全区停用旧发票,启用新发票。公路运输旅客自带行包和装卸搬运业统一使用定额发票。四五月,全区组织发票检查,检查1568户用票单位和个人,查处违章业户43户,补税罚款0.6万元。
  1989年,地区税务局规定,在办理购票时必须预交1000元保证金,最低不少于300元。购票单位停、歇、并、转后向当地税务机关交回剩余发票,办清各种手续的同时退返发票保证金。6月份,全区组织力量,对使用发票的3293户纳税户进行重点检查,查处违章发票4587份,罚款15.76万元。1990~1991年,地区连续两年对全区所有用票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其中1990年查出违章发票13.35万份,查补税款7.16万元,罚款8.36万元;1991年,查处违章使用业户369户,补税罚款3.9万元。1992年,各县(市)税务局成立发票管理股(所),地区税务局由征管科管理。确定地区河西印刷厂等7户企业为全区发票承印定点厂,由地区税务局发给《发票承印许可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地区统一全国发票监制章和更换新版发票,新版发票分为行业归类发票和企业自行设计发票两大类。均由税务部门负责与定点印刷厂联系印制、结算、保管和发售。新版发票采用发票监制章和底纹版制作。是年,全区查处发票案件补税罚款15.16万元。
  1993年1月1日起,全区用票单位和个人一律统一使用行业专用发票。12月12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地区发票管理由各县(市)发票管理股(所)和基层税所分级负责。
  四、税务监察
  1951年4月15日,张掖县税务局率先设检查股,其他各县均配备兼职或专职检查干部。1953年7月,张掖县改称监察股,其他各县配有专职监察干部和兼职监察通讯员。1958年8月,全区各县税务监察机构撤销,人员调离。
  1987年3月,张掖市税务局设监察股。9月,张掖地区税务局设监察科,是年,查处税务人员违纪案件14起。1988年,各县税务局设监察股,各配专职干部1人,与人教股合署办公。全区有专职和兼职监察干部50人,查处税务干部违纪案件10起,其中:贪污税款3人,挪用税款2人,向被管户借款贪污3人,失职、违反群众纪律各1人,涉及金额21566元;除全部入库和退还当事人外,2名招聘干部被解聘,4人受行政处分,3人扣发半年奖金,1人受治安处罚。1989年5月,地区税务系统开始实施廉政守则。11月,开展以廉政建设为重点的税风税纪大检查,查处8起税务违纪案件:4起4人(次)情让税、挪用税款12516.36元;2起2人投机倒把,牟取暴利16282元;其他违纪2起2人,金额201.75元。对这些案件分别作了处理:5人受警告处分,2人受降级处分,1人受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1990年,地区税务局成立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实行地、县(市)、所三级局长、所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减免税、票证管理、内部经费审计等廉政制度。使全区税务监察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监察队伍不断壮大,除专职、兼职监察人员外,还从地区社会各界聘请义务税务监察员117人,形成强大的监察网络。是年查处案件9起7人,查处违纪金额56681.20元,主要为贪污和挪用税款;5人受行政处分,2人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1年和2年。1991年,各县(市)将税务监察及干部违纪处理正式列入征管改革配套制度,开展执法大检查,设置“举报箱”50个,举报电话6部,签订税企廉政公约924份。全年查处重大违纪案件3起,其中2起2人,贪污税款5006.70元,1起1人挪用集贸分成款3万元。案发后,1人以贪污罪判有期徒刑2年,1人以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3年,1人受开除公职、留用察看2年处分。1992年,有1名税务人员贪污税款388.9元,受记过处分,2人以权谋私,分别受记大过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处分。1993年,制定《张掖地区全体税务干部保持廉洁、防止腐败的若干规定》,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结合执法大检查,加强行政监察,全年立案查处违纪案件4起,涉及税务人员4人,违纪金额143669.20元;挽回经济损失143669.20元。受“记大过”处分1人,“记过”处分2人,“警告”处分1人。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十编,内容包括综合、地理、经济(一)、经济(二)、经济(三)、政治、文化、社会、人物、文录,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张掖,美丽可爱。祁连山绵延屹立南部,合黎山起伏横亘北漠,焉支山酷似一颗晶莹璀璨的绿宝石,镶嵌在走廊中部。南北两山之间的平原,广袤而肥沃,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一处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山腹蕴藏矿产资源,山麓密布森林植被;群峰积雪,万壑流水,滋润着宜耕宜牧的丰饶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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