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地方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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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12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地方各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7
页码: 485-491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张掖地区地方个税情况包括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关键词: 张掖地区 税务 地方各税

内容

一、印花税
  印花税,始于清朝。当时只在契约、单据和发票上贴印花,税率为百分之零点四。
  〔民国〕初期又增加婚书、毕业证书贴花税,税率为百分之零点四,仅高台县在〔民国〕9年,征婚书印花税银币480元。〔民国〕16年,张掖县执行甘肃省制定的印花税率,分为三类:第一类以定额贴花的有发货单、各项货物寄存、租赁、抵押凭证、承揽地亩字据、与票延聘或雇佣人员契约等7种,各贴花0.02元;以金额贴花的有各项货物凭单、租赁及承顶铺底凭证、预定买卖货物凭据、租赁土地房屋字据、包单、银钱收据等6种,价值10元以下,贴花0.02元,10元以上贴花0.04元。按年贴花的有支取银钱凭折、各种贸易所用账簿,每册年贴花0.2元。第二类按金额等级贴花的有提货单、承揽字据、保险单、保单、存款凭单、公司股票、期票、借款字据、遗产及折产字据、铺户或公司议定含资营业合同等11种,贴花分10元以下0.02元,10元以上0.04元,100元以上0.08元,500元以上0.2元,1000元以上0.4元,5000元以上1元,1万元以上2元,5万元以上3元。第三类按件贴花的有护照、官吏考试合格证、中等学校毕业证和入学志愿书、婚书、人民向官署投递呈文等,各贴花不等;最高为4元(如护照);最低为0.02元(如入学志愿书),未载银数者,贴花0.2元,载有银数者,按第二类各项保单,依累进法贴花。
  〔民国〕37年,将印花凭证分5种:有价额记载的商事凭证、产权凭证,税率为5%;无价额的人事凭证与许可证,以差别定额税课征;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借贷或抵押契据等,税率为3‰;保险单税率为3‰。分级定额税增加:一级0.2元,二级0.1元,三级0.4元,四级1元(以上为金圆券)。
  共和国成立初,甘肃省执行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的《陕甘宁边区印花税暂行条例》,张掖分区开征印花税。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定为30个税目。税率:有价额记载凭证,按金额贴花1‰、1.5‰、2‰、3‰4种;无价额记载凭证每件贴花分200元(旧币,下同)、500元、2000元、5000元4种。贴花凭证,所载金额1.5万元以下者,一律免贴(电影、戏剧及各种娱乐票券,不在此限),所载金额未满15万元者,一律贴花200元。
  1953年1月,税制修正后,将印花税中的发货票、银钱收据、账单、保险费收据、承揽加工收款收据、佣金收据、货物收据、汇兑储蓄及支款、提货、寄存、运送单据、电影戏票等12个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其余税目,继续征收印花税。1955年11月《修订印花税税额税率表》,将税目归并为9目。1956年8月起,将原来按次、按件贴花,改按营业额确定固定比率计算征收。1958年9月,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时,将印花税合并于工商统一税。1949~1950年全区征收印花税53000万元(旧币),1956~1958年8月全区征收印花税253万元。
  1988年10月1日起,印花税重新在全国开征。地区遵照国务院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凭证有: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1988年10月1日至1995年全区征收印花税334.7万元。
  二、契税
  契税,始于〔民国〕2年,不论典、卖契约,一律呈验、注册,其税率为6%。发新契纸时,收费1元,注册费1角(银币)。所有旧契约不呈验者,诉讼时无效。〔民国〕36年3月1日,土地、房屋出卖时所纳契税税率6%,典当税率4%。张掖等河西15个县计征7796.6万元。共和国成立后,契税由财政部门征管。
  三、屠宰税
  〔民国〕4年,北京政府财政部颁布《屠宰简章》,规定征收范围仅限猪、羊、牛。税率5%。农村由乡、镇、保、甲长代征。〔民国〕36年张掖等河西15个县年征29517.3万元。
  1950年4月1日,凡屠宰猪、羊、牛、马、骆驼,无论自用或出售,从价征收屠宰税,税率为10%。1950年12月政务院正式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屠宰猪、羊、牛牲畜一律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征收10%的屠宰税。
  1957年3月,为配合国家奖励发展牲畜和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将猪、羊、牛等牲畜的屠宰税率减为8%。1958年7月,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向省(区)、直辖市境外调拨屠宰的牲畜,在调拨起运时,按收购价征收5%的屠宰税;销地屠宰后,由销地税务机关按销售价依4%征税。1959年10月,对经营屠宰业的国营企业,无论向县外调拨或者向省内外调拨屠宰牲畜,一律改在调拨环节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收购价依10%的税率征屠宰税,运到销地不再征税。其余单位和个人屠宰牲畜,税率仍为8%。1966年将猪的屠宰税率由8%减为4%,农民在春节期间屠宰的猪由4%减为2%;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税率由10%减为5%。
  1984年9月,对国营、集体单位收购的猪、羊,在收购环节缴纳3%的产品税,屠宰后不再征收屠宰税。单位或个人自宰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由屠宰者缴纳4%的屠宰税。个体屠宰商或集体伙食单位直接收购生猪,均不征收产品税,只在屠宰时缴纳屠宰税。
  1985年1月,凡经营应税牲畜(猪、牛、羊)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付金额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屠宰税。集体伙食单位屠杀生猪,按当地国营牌价征收屠宰税。农民屠宰生猪,就地出售部分,按实际售价计征屠宰税。1949~1950年全区计征屠宰税66000万元(旧币);1956~1959年全区征收屠宰税234.1万元;1964~1995年全区征收屠宰税259.5万元。
  四、城市房地产税
  〔民国〕初期,征收房捐紊乱多变。〔民国〕30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房捐征收通则》。〔民国〕31年起,出租房屋按照租金征收5%,自住者按所报房产值征收5%。〔民国〕33年改为营业用房,出租者按租金征收10%,自用者按产值征收2%。
  〔民国〕31年4月开始征收建筑改良物税,仅限城镇征收,每间房屋按价征收0.5元;地价税按5%计征,〔民国〕36年河西15个县年征29517.26万元(旧币)。
  1950年1月,政务院规定征收房产、土地两税。张掖县1950年11月开征,是年实征入库3494.1万元(旧币)。1952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张掖县人民政府对城市房地产进行登记评议。计有一等房屋1042间、二等房屋5002间、三等房屋18367间、四等房屋22926间、五等房屋5002间,计53066间。根据繁华程度划分土地等级,计一等地1727.53亩,二等地496.98亩,三等地594.971亩,四等地206.55亩,五等地197.022亩,计3223.057亩。依据实际情况评议房地价格,一等房屋每间80万元(旧币、下同),二等房每间60万元,三等房每间40万元,四等房每间30万元,五等房每间20万元。一等地每亩55万元,二等地每亩35万元,三等地每亩25万元,四等地每亩12万元,五等地每亩8万元。负担捐款的房屋计13915间,土地2856.045亩。征收入库14321.57万元。
  1956年,张掖县对城市房地产税源进行调查,按繁华程度及自然街道,分为3等、15个级别。
  1957年下半年张掖县为房地产税全面开征区。私有房地产按标准房地产混合租金,依18%的税率计征,按标准地价征收的税率1.8%,标准房价征收的税率1.2%。
  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企业应缴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城市只对房管部门和有产权的个人、外侨征收。1978年,对居民自用房屋,停止征收。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对工商企业恢复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986年10月1日起,地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甘肃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为开征范围。凡属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定及承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税率和计算方法: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1950年全区征收房地产税8000万元(旧币);1956~1961年全区计征城市房地产税211.7万元;1964~1995年全区征收房产税1928.8万元。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地区从1989年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税额采用幅度税额并分等级的办法,按年计征。地区各县(市)土地使用税额情况:张掖市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为0.3~1元,建制镇每平方米0.2~0.8元。张掖市区每平方米税额标准为:凡在市区(包括张火公路两公里以南)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每平方米0.3元征收土地使用税;东园镇(包括张火公路两公里以北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村办、社办、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每平方米税额0.2元;平原堡镇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每平方米税额0.2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山丹县城每平方米0.14元;民乐、高台、临泽、肃南县城每平方米0.20元。1989~1995年全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87.5万元。
  六、车船使用税
  【使用牌照税】〔民国〕30年,原驼捐、磨税、油梁税改征为使用牌照税。〔民国〕31年铁、木大车年征20元,骡马每匹年征5元,骆驼每峰年征8元。到〔民国〕36年税额剧增,铁轮车年征7000元,木轮车6000元,骡、马6000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20世纪50年代初,张掖专、县对车船牌照税执行全省统一征收标准:每年乘人大汽车7.5万元(旧币、下同),乘人小汽车20万元,载货汽车10~21万元,畜力胶轮大车3万元,畜力乘人轿车、畜力铁轮大车、机动脚踏车1.5万元,畜力木轮车1万元,人力车、双人三轮车、单人三轮车、人力拉货车、人力手推车0.5万元。1958年,全区开征的县对铁轮大车每辆半年征收7元,木轮大车每辆半年征收6元,胶轮大车每辆半年征收12元,架子车、人力车每辆半年各征收1元,自行车每辆年征收3元。机动车辆的乘人汽车、10座以下每辆季征55元,11~24座每辆季征65元,35座以上每辆季征75元,载货汽车每吨季征14元,机器脚踏车二轮半年18元,三轮半年26元。1949~1975年全区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325.2万元。
  【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辖区从10月1日起执行。
  1987~1995年全区征收车船使用税382.8万元。
  七、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
  【筵席娱乐捐】〔民国〕31年开征的筵席娱乐捐,按价征收税率10%,到〔民国〕33年改征为20%。
  【娱乐捐】〔民国〕36年张掖县开征娱乐捐的范围为妓女院、电影院(队)、戏剧场、杂技、武术等,均按入场券征收20%~30%。
  【文化娱乐税】1953年修正税制,特种消费行为税的“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称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
  1956年5月,《文化娱乐税条例》公布。税目分电影和其他娱乐活动两类,并按城市、城镇人口多少,分级适用税率计征。
  《文化娱乐税条例》公布后,张掖县适用文化娱乐税税率表中丁级税率,其他各县适用戊级税率。1956~1966年全区征收文化娱乐税317万元。
  八、交易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
  【交易税】〔清〕光绪年间,牲畜交易就有“牙税”,当时有猪、羊、牛、畜四牙行,每一牙行年征税银10两。〔民国〕时期,除征“四行”牙税外,还增加“官佣”税。1951年张掖县开征交易税。其税率:牲畜5%,粮食、土布2%、3%,其他大宗产销应税货物2%~10%。1950~1953年全区征交易税296442万元(旧币)。
  【牲畜交易税】〔清〕《甘州府志》载:牲畜税每银一两、收税三分。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甘州府征税银117两。
  〔民国〕时期的牲畜交易税(马、骡、驴、牛、骆驼)定名为牲畜营业税,税率5%。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4个税种中列有交易税,对牲畜征税包括在交易税中。1953年修订税制时保留牲畜交易税。开征的品种有猪、牛、羊、马、驴、骡、骆驼7种,起征点为一头(匹),税率5%,向买方征收。1984年8月14日,《甘肃省牲畜交易税实施细则》颁布,按牲畜头(匹)的成交额,以5%税率计征。1994年根据国务院通知停征。1949~1950年全区征收牲畜交易税116000万元(旧币);1956~1959年征收牲畜交易税87.8万元;1964~1993年征收牲畜交易税600万元。
  【集市交易税】1962年4月,财政部颁布《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开征范围:家禽、家畜、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7类(家禽、蛋品1962年10月停征),税率分3种:一是牲畜肉(油)、家畜税率为5%;二是干鲜果、土特产品税率为10%,起征点10元;三是旧钟、旧表、旧自行车税率15%。1964年为平衡税负,集市交易税应税产品增加红枣、核桃、柿子3种,税率10%。起征点由原来10元调整为7元。1978年停征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1964~1977年全区征收集市交易税7.1万元。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率分为3档:县(市)城7%,工矿区5%,农村1%。张掖市城区7%、工矿区5%、农村1%;山丹、民乐、临泽、高台、肃南县城5%,农村1%。1985~1995年全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462.5万元。
  十、教育费附加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0年9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90年8月1日起附加率由原1%修改为2%。1994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附加率为3%。1986年7月1日至1995年,全区征收教育费附加724.1万元。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十编,内容包括综合、地理、经济(一)、经济(二)、经济(三)、政治、文化、社会、人物、文录,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张掖,美丽可爱。祁连山绵延屹立南部,合黎山起伏横亘北漠,焉支山酷似一颗晶莹璀璨的绿宝石,镶嵌在走廊中部。南北两山之间的平原,广袤而肥沃,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一处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山腹蕴藏矿产资源,山麓密布森林植被;群峰积雪,万壑流水,滋润着宜耕宜牧的丰饶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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