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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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121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0
页码: 470-499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张掖地区税务情况包括税务机构、税制、农业税、工商各税、促产增收、利润监交。
关键词: 张掖地区 税务 税制

内容

税收在历史上最早称为“贡、助、彻”,后随着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出现捐税、赋税、租税、地丁、钱粮、田赋等。
  张掖税收起源于〔西汉〕武帝移民屯垦后。从〔汉〕到〔清〕向为屯垦区域,课额较中原地区民田繁重。〔民国〕时期税种冗杂,税额奇重。
  共和国成立以后,税收种类渐趋合理,税务规程逐步完善,使税收成为强国富民的重大支柱。今张掖辖区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至1994年全国税制改革,经历曲折发展的过程,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46年来税收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地区的经济建设积累123109.76万元的资金,对全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一节 机构
  一、机构设置
  【明、清时期的赋税机构】明、清朝甘州赋税由府、县衙长官直接掌管,衙内所设“六房”之一的户房,主管田赋杂税。田赋民粮由户房内的州户房、上户房管理;屯粮由户房内的卫户房和屯户房管理。
  【民国时期的赋税机构】〔民国〕初期,张掖各县税务机构仍沿〔清〕制。设百货统捐分局,后改为百货统捐征收局。其他各税仍由县署户房征管。县署改为县政府后,则由财政科征管。〔民国〕16年(1927年),张掖各县相继成立财政局,主管地方各税,负责本县省税征解。〔民国〕28年设立“财政部所得税事务处甘宁青新办事处张掖分处”。〔民国〕31年,设立“甘宁青新直接税局张掖分局和货物税局张掖分局”。〔民国〕33年设立“张掖等各县税务征收局”。〔民国〕35年后,国、地税机构确立,各县成立专门的地方税捐机构,直、货两税机构合并为国税稽征机构,张掖为“国税稽征所”。各县田赋与粮政机构合并改组,设立“县田赋粮食管理处”,田赋不再列入税务机构。
  【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税务机构】1950年1月,设专、县税务局。1955年10月10日,专区设财政局,内设税政科。1961年11月25日,先后设立“财政局”(内设税政科)、“财税局(处)”。1985年12月,成立“甘肃省张掖地区税务局”,由甘肃省税务局实行机构、干部、人员、经费垂直管理。1994年8月,地区按国务院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决定,组建“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区地方税务局”。
  二、税务人员清朝,税务人员大多由布政使司统一管理,属州、县衙编制。〔民国〕时期,国税机构职员实行考试录用,有主任税务员、税务员、助理税务员、练习税务员等级别。地方税捐机构实行等级定编、定员,分级管理。税务长官由州、县长推荐任命,有荐任、委任之分;职员由主管首长报请录用,有甲、乙、丙等税务员之级别。国税、地税机构主管人员的任命和升迁调补,多由地方军政长官援引亲信荐任,其职员则由财政和税务机构主管人员引进。
  共和国成立至1955年10月,专区税务机构的领导由专署任免;县级税务机构的领导由专区税务局提名推荐,由各县政府任免;其他税务人员增补录用由专、县税务局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办理。1955年10月至1985年11月,地区税务机构的人员由财政管理,内设税政科主办及其办事人员的升迁、调补按管理权限,报请地区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和录用。各县税务部门干部的任免和税务人员的增补,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录用。但也随着机构的变革,屡有变化。
  从1986年1月1日开始,全区科级税务干部的人事任免和增补均由地区税务局党组负责管理,地区局主管领导由省税务局党组考核任命,县(市)级税务局的股、所干部由其主管领导任命,报地区税务局备案。至1995年,全区有地区级国、地税务局两个,各县(市)国、地税务局12个,税务分局、所101个,有税务人员714人,其中地区59人。
  第二节 税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
  1949年9月至12月,张掖分区沿用旧税法。1950年,专区贯彻执行政务院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税收条例和财政部公布的各种税收条例细则。属于地方税的减、免和稽征办法,按甘肃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1958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改进税收体制的规定》,将地方固定收入的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到省一级。专区执行甘肃省规定的减、免税措施及税目、税率的调整。对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成收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4种税收和管理权限,仍按照中央集中掌握执行。
  1961年,张掖专区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的规定,对税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对少数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缴纳房地产税的居民,其中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对个体手工业者、小商小贩、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者、临时商业,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加成征收;其他减免权限一律报省批准。
  1977年11月,地区根据甘肃省税收管理权限作出具体规定:对5种地方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征收范围的确定,税率、税额变更和税种停征,按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执行;对灾区社队组织社员从事生产自救性的产品,除烟、酒、糖外,可给一年内的减、免税;对临时性经营按规定征税外,视其情况,由征收单位在加成幅度1~10成、加倍幅度1~5倍范围内酌情加征;对投机倒把必须补税罚款的,罚款按征税在1~5倍幅度内由县税务局具体确定。
  1981年1月,地、县税务部门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在税收管理权限上实行集中统一的原则。1989~1993年,全区各级税务部门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的规定和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中央与地方收入,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中央固定收入税种有: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中央固定收入中列举应缴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为明确中央和地方收入的管理权限,国务院决定分设两套税务机构,分税种确定各自的税收管理权限或范围。国家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个人所得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各项税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管的税种指地方固定收入中所包括的所有税种。此外,还负责资源税的征管。
  新税制运行的同时,取消对某些行业提价收入不征税的政策。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二、税制改革
  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进行过六次重大改革:
  【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全国除农业税外,征收14种税。张掖专区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业消费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使用牌照税等。
  1950年12月,各县开始全面贯彻国务院调整后的工商税制,主要内容是: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将货物税、印花税税目进行简并;降低所得税、部分货物税、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率,公布各税种暂行条例。1951年4月,开征棉纱统销税。
  【修正税制】1952年12月,政务院在“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下,对原有工商税制进行修正。修正税制后,各县征收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屠宰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
  【改革税制】1958年9月,国务院对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张掖专区于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始征收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的负担,并相应改进征收办法;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至1972年,全区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盐税。
  【简化税制】1972年3月,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从1973年1月起在全国试行简化税制。张掖地区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
  【利改税与全面税制改革】利改税是将国营企业过去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
  第一步利改税。从1983年10月起,辖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第二步利改税。从1984年10月1日起,全区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把原来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开征资源税,设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税后盈利较多的,再征收调节税。
  全面税制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张掖地区从1978~1993年经过全面税制改革,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奖金税、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资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
  【规范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1994年1月1日起,全区全面施行国务院改革的新税制,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其他税种等;执行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向国营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第三节 农业税
  张掖自〔西汉〕武帝移民屯垦后,就有田租和差役。历代对田赋课税名称虽多度更迭,但“有田就有赋”“有丁则有役”。
  一、明、清朝的地丁钱粮
  明朝,甘州各卫、所奉行王朝对农业征课实行地赋和力役,按地亩改征银两。清朝承袭〔明〕制,赋科于田称“地银”,役科于户称“丁银”。课税地亩分“民地”“屯地”“更名地”“监牧地”“番地”“养廉地”和“学田”7种。田赋科则分“丁银”“粮石”“草束”3项。光绪元年清丈土地,甘州未清,依其旧额征收:上则亩征6升,每粮1石征草5~10束;中则亩征4升,草束同上则;下则亩征2升5合,每粮1石征草5束。各县除纳“地丁正赋”外,还有“屯粮”“马粮”“更名粮”“学粮”“耗羡粮”“监牧粮”等。张掖、山丹、民乐、高台、临泽等15个县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年征田赋粮13.83万石(每石222斤),草2885万束(每束10斤或6斤不等),地丁银1776两,耗羡粮2.3万石,耗羡银266两,学粮1237石。
  银粮征实,甘州属粮重丁轻。每银1两,摊丁1分6厘,遇闰则不加征。后因开垦升科和失额田亩屡有变更,赋额随之增减。各县征收的银粮地丁,由府、县负责征收,开征时征收机关以红簿传票通知各花户赴柜完纳。征收方法:例分上、下两忙,上忙于农历2月开征,4月完成一半,5月停征;下忙于8月接征,11月全完,翌年5月造册奏销。上忙以征小麦为主,下忙征收米谷杂粮,按市价折征银两。
  二、〔民国〕时期的田赋
  〔民国〕时期,初循〔清〕制,张掖地丁每正银1两,加收耗羡1钱5分。
  〔民国〕23年(1934年),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实行土地陈报,整理赋籍。至〔民国〕31年,张掖、山丹、民乐、高台等15县办理土地陈报完竣,陈报耕地355.15万亩,清丈后为563.67万亩,比陈报耕地增溢208.52万亩。原额粮为20.38万市石,清丈后为29.74万市石,增溢田赋45.88%。
  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管理。
  第四节 工商各税
  一、盐税
  〔清〕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因“辛丑条约”赔款加增税银,高台县加增盐税银239两。光绪三十二年,高台因盐质过劣,不加照费。〔民国〕7年(1918年),取消商包制,实行自由贸易,按盐质优劣,重订税率,每担0.75~2元不等。
  1950年3月,西北区盐务局核定每担蒙盐3万元、土盐2.4万元、劣土盐1.8万元。是年,高台县征盐税1000万元(旧币)。
  1958年7月1日,盐税由盐务部门交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规定:食盐全额征税,农牧业用盐征金额的40%,渔业用盐按食盐税率30%征收。是年11月,甘肃省税务局核定每担盐税税额:高台等所产食盐5元,农用1.64元,渔业用1.23元,工业用盐免税。1962年11月,财政部颁发《全国统一现行盐税税额表》规定,甘肃池盐每吨税额:高台食用盐89元,农牧业用盐35.60元。1973年,盐税并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仍按原办法征收。1984年9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盐税又从工商税中划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辖区从10月1日起执行,高台盐每吨税额89元。1990年1月1日起,对高台盐在规定每吨征税89元中减税29元,实际征税60元。1993年12月工商税制改革中,盐税被列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不再是单独税种。
  1950年张掖分区征收盐税1000万元(旧币),1956~1961年全区征收36.4万元,1962~1993年征收2037.7万元。
  二、货物税
  〔民国〕时期,河西各县货物税率执行统一标准。据〔民国〕35年《甘肃省七区纪要》载:〔民国〕23年酒税有的按窖口征,有的按斤征,税率为80%;烟税:土烟丝税率为30%,烟叶税率为50%;皮毛税:驼毛每百斤2元,绵羊毛每百斤1元,山羊皮每担(200斤)4元,绵羊皮每担5元,羔皮每担11元,狐皮每担80元。〔民国〕4年张掖县征收皮毛税银3600两,〔民国〕9年高台县征收皮毛税银2200两。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辖区各县按统一规定的征税范围、税率执行。是年,全区征收货物税25929万元(旧币)。
  1955年7月,甘肃省对国营企业、合作社经营商品粮食的货物税、营业税合并征收,税率4%。植物油与油粮货物税合并,税率12.5%。1957年8月,菜籽油货物税与营业税合并,税率由15%降为8%,菜籽与其它油籽混合榨制的油,按12.5%征税。农民自产自食油免征。张掖专区货物税应征产品主要有:烟丝、土烟叶、植物油、粮食、砖瓦、煤、毛纱、陶瓷、焚化品等。
  1956~1957年全区征收货物税167.4万元。
  三、营业税
  【牙税】清朝张掖县牙税有猪、羊、牛、畜四牙行,每一牙行年征税银10两。〔民国〕时期牙行税有增无减,牛行及畜行的牙纪(中介入)均向官方纳税,牛行年纳税银24两,畜牙年纳税银18两。
  【百货捐(厘金税)】光绪十二年(1886年)各县设百货厘金局征收,为百货统捐,税率为百一,后改为特税局。〔民国〕时期,百货统捐税系从布匹、卷烟、糖、茶、火柴、纸张等日用百货价格征收,其税率各有规定,棉纱品5%,火柴20%,茶糖10%,表纸60%。
  【营业牌照税】〔民国〕时期,营业牌照税按资本额及营业情况定等征收。〔民国〕36年(1947年)共分6等,特等年征5000元,一等年征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四等1000元,五等500元。是年,河西21个县、1个旗年征6938.2万元。
  【营业税】〔民国〕时期,凡营业者均缴纳营业税,税率为15%。
  共和国成立初期,张掖分区沿用旧税法征收营业税。1950年1月,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营业税采取比例税率,税目按行业设计,分工业和商业两部分:工业部分26个行业,税率1%~3%,分为5级;商业部分17个行业,税率1.5%~3%,共分4级;按收益计算征收的26个行业,税率1.5%~6%,共分7级。
  1958年9月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1月又并入工商税。1984年9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从工商税中划出,成为独立税种。是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张掖地区从10月1日起执行。征收范围: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和其他各种服务的国营、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税目分11个,税率分4种25个;最低3%,最高10%。1985年1月,张掖地区根据甘肃省税务局规定,制订营业税起征点:经营商业销售业务每月营业收入350元,饮食服务月收入300元,修理、修配、加工及服务性月收益150元,从1985年2月1日执行。
  1984年10月至1995年全区征收营业税34693.7万元。
  四、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1950~1958年在今张掖地区6县(市)征收294.3万元。1959年停征。
  【工商所得税】1966年1月起,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为向财政上缴利润,不再征收所得税。对社队企业改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1967年1月起,对农村社队企业一律改按15%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1970年1月起,执行甘肃省税务局对县(市)以下基层供销合作社改为上缴利润,不再征收所得税。1978年,农村社队新办企业,除生产烟、酒、糖等20种产品应纳税外,其他产品免征所得税2~3年。1982年7月,对城镇集体企业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待业青年个体户从开办之日起,免征工商所得税2年。1984年1月,对乡镇企业、集体企业不分工业、商业、城镇、农村,除已规定减免税外,一律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1958~1983年全区征收工商所得税2396.9万元(其中1958~1961年征收471.6万元、1962~1983年征收1925.3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4、6月,财政部和甘肃省财政厅分别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税率作出规定:大中型企业55%,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三项照顾”的民贸企业50%,文教企业除电影发行(包括电影器材和新办电影院)30%,其余35%;建筑工程企业31%,饮食服务、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15%,小型企业和县以下基层供销合作社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
  地区根据财政部和甘肃省财政厅的规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方案,按规定标准,划分大中型和小型企业,确定国营企业税前国家允许扣除的项目和适用税率,通知各县从1983年1月1日起,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年,全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805.5万元。
  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计征;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全民预算外企业,均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辖区重新划分的大、中型企业30户(其中:工业3户、商业27户),小型企业234户(其中亏损7户),县以上供销社从1985年起,执行集体财务制度,不再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1990~1993年财政部规定,对军供站对外经营收入,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1993年全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4492万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全区从1985年开始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1985~1993年征收3374.2万元。
  【私营企业所得税】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区从1988年起在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按35%的比例税率征收。1988~1989年税款征收数未单列。1990~1993年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13.9万元。
  【企业所得税】地区和各县(市)税务系统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组织中征收所得税。1994~1995年征收企业所得税2912.5万元。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地区在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业户中征收。税率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年所得额不超过1千元的部分税率为7%,最高一级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税率为6%。对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加征10%~40%。1986~1993年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438.8万元。
  【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规定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1994~1995年全区征收个人所得税422.6万元。1950~1995年全区征收各类所得税26742.1万元(1950~1954年旧币折算新币统计)。
  五、工商业税
  【固定工商业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工业税率1%~3%;商业税率1.5%~3%;按营业总收益额计征的,税率1.5%~6%;按佣金收益额计征的,税率6%~15%。累进级数由原14级增加为21级,税率仍为5%~30%。起征点,由原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最高累进点,由原3000万元提高到10000万元(旧币)。1956~1957年今地区6县(市)征工商业税4358万元,工商所得税733万元。
  【临时商业税】1950年1月,张掖分区执行政务院规定,征收临时商业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税率为4%。1952年3月,财政部调整税率,将粮食、棉花、药材税率调整为6%,其他货品的税率调整为8%(包括山货)。1953年1月,将临时商业税的地方附加和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1961年专区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市税务征管工作的通知》,拟定加征办法:1.凡以集市一般市场价格水平销售者其加征成数为:一级:销售额在30元以上不满100元者,按税额加征5成;二级:销售额在100元以上不满250元者,按税额加征1倍;三级:销售额在250元以上不满500元者,按税额加征1倍半;四级:500元以上者一律加征2倍。2.凡超出集市一般市场价格水平销售,获有超额利润者,在二、三级加成基础上再按税额加征1~5成。
  3.临时商人如有特殊困难以致亏损时,可酌情少加征1~5成或不加成。
  1963年,专区执行甘肃省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几项政策规定》,对征收临时商业税补充规定为:农民利用农闲,从事鲜活商品短距离运销,只征临时商业税,不加成。领有特许营业证,批准远距离贩运者,除征临时商业税外,对获利大的适当加成征收。销售收入不满30元不加成;30~50元加征3成;50100元加征5成;100~150元加征1倍;150~200元加征1倍半;200元以上一律加征3倍。个别获利特多的,在最高不超过应纳税额5倍内加成征收。对批准特许远距离贩运的商贩,减半加成征收。是年7月起,对未批准发证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体手工业户,征收临时商业税,实行加成。对出售应税产品,除征收工商统一税外,照征临时商业税,并加成征收。
  1973年,全面实行工商税,临时商业税列为工商税内“临时经营”税目。
  【摊贩业税】1950年3月,张掖分区执行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凡资本满20万元(旧币)者,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不满20万元者,领取免税营业牌照,按季征收,营业期不满一季度者,按月计征;15日以上不满1个月者,按1月计征;不满15日者免征。对小手工业,按税额等级表所定税额减征10%~40%。1958年,试行工商统一税、摊贩业税合并征收。
  六、商品流通税
  1952年1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于1953年1月1日起执行。征税商品有原货物税应税品22项58目。不论本国产制或外国输入,均缴纳商品流通税。已纳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再缴纳其他各税和附加。已税商品加工成另一种商品,需另纳税。应税商品计税价格,依当地国营商业批发牌价计算。计税方法:一般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最低税率5%,最高66%;对个别商品(啤酒)采取定额税率从量计征。1955~1957年征收商品流通税564.1万元。
  七、工商统一税
  全区自1958年10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向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工商统一税,采用比例税率,最低1.5%,最高69%。1958~1972年征收工商统一税14647万元。
  八、工商税
  1973年1月地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个人和外侨继续交纳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税按照计税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税额,按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业划分为44个税目82个税率;最高税率60%,最低税率3%。1973~1984年全区征收工商税12863万元。
  九、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全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国家对产品税的应税产品设置24个类别,270个税目,348个税率,最高为60%。1989年1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改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1994年1月1日起,原工业生产领域缴纳的“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林特产税”和“屠宰税”。原征收“产品税”的产品改征“增值税”后,不少产品的税负大幅度下降,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保持原税负的原则,对少数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1984年10月至1993年全区征收产品税15321.9万元。
  十、增值税
  从1983年1月起,对县以上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等产品的国营企业,试行缴纳工业环节增值税。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以工业产品为课税对象,从事生产应税产品,按销售金额计税,甲类产品适用“扣额法”,乙类产品适用“扣税法”。进口应税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1986年2月,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5月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1987年1月,对化学短纤维、中成药、兽药以及从事生产销售服装、委托加工服装(不包括来料加工)及其它产品(帽子、手套等)征收增值税。8月,地区对已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决定执行增值税负担率,以负担率征税。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987年10月,财政部发出《关于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张掖地区征收的增值税涉及15个税目,8个税率,40种产品。从11月1日起对进口的轻工产品征收增值税。1988年1月1日起,对建筑材料、有色金属采矿选产品、非金属采矿选产品、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产品征收增值税。对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以及销售外购的原材料,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算办法按甘肃省税务局的通知规定,全区从1987年1月1日起,统一按销售成本扣税法(销售实耗法)计算应纳增值税。1989年1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改按“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进行试算。
  1994年1月1日起,新税制实施,增值税设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3档。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三类:第一类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民用煤炭制品。第二类是教育、文化、宣传用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第三类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零税率只限于出口货物。改革后的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的国营、集体、私营和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经过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余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又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放宽一步,即生产和经营规模虽达不到一定标准但财务制度较为完善的企业也通过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购进扣税法;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实行定率纳税,征收率为6%。
  1982~1995年全区征收增值税26927.7万元。其中1982~1986年征收117.6万元,1987~1993年征收7736.6万元,1994~1995年征收19073.5万元。
  十一、资源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全区从10月1日起执行。采用超率累进税率,按销售收入利润率计征。利润率在12%(含)以下不征;超过12%~20%的部分,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超过20%~25%的部分,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6%;超过25%以上部分,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7%。1985年全区有小煤矿155个,征税的20个。1987~1995年征收资源税5041.1万元。
  十二、建筑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辖区从10月1日起执行。
  1987年7月1日起,地区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暂行条例》,按下列差别税率计征: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税率为20%;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税率为20%。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设工程投资,税率为20%;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城镇或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在城市、郊区、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乡(镇)和个体工商户在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楼、堂、馆、所”和应当严格控制的其他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以维修、翻新为名,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为30%。1983~1991年4月,全区共征收建筑税720.8万元。
  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建筑税停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即%、5%、30%。1991~1995年全区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244.8万元。
  十三、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辖区从1984年起实行。分级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免税;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至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算。
  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标准工资4~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标准工资5~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
  1987年起,调整奖金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4~5个月的部分,税率由30%降为20%;5~6个月的部分,税率由100%降为50%;6~7个月的部分,税率由300%降为100%;7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定为200%。
  1988年将起征点提高到4个半月标准工资。月人均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算。对国营小型商业租赁企业,恢复征收奖金税。
  1984~1993年全区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78.2万元。
  【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1月2日,财政部颁发《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全区1985~1992年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9.1万元。
  【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1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等,均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方法,对事业单位经费分类并核定免税限额。一类,凡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自费工资改革的,全年发放奖金人均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的,免税;二类,凡由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自费工资改革的,全年发放奖金人均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的,免税;三类,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全年发放奖金人均不超过1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免税;四类,由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国家完全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全年发放奖金人均不超过1个月基本工资的,免税。超过上述核定免税限额的部分,一律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税。全区从1985年起,累计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6.4万元。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9月18日,财政部颁发《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报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应缴纳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7年起,国家对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的企业,工资调节税累进税率修改降低。1985~1992年全区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25.2万元。
  十四、消费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越野车、小客车等产品,设置11个税目、24个征税项目、14档税率。张掖地区征收的粮食白酒税率为25%、酒精为5%、黄酒每吨税额240元、其他酒税率为10%、护肤护发品为17%。1994~1995年全区征收消费税2869.5万元。
  十五、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1983年3月,甘肃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征集范围、项目以当年收入的10%计征。1983年,国务院决定:从7月1日起,征集比例由10%提高到15%。9月,财政部规定:为了合理负担,方便征收,暂按全年数额的12.5%计征。从1984年1月1日起,按15%计征。19831995年,全区征集入库3649.5万元。
  十六、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各级地方政府、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均为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单位和缴纳人。
  1989~1995年全区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428.9万元。
  第五节 地方各税
  一、印花税
  印花税,始于清朝。当时只在契约、单据和发票上贴印花,税率为百分之零点四。
  〔民国〕初期又增加婚书、毕业证书贴花税,税率为百分之零点四,仅高台县在〔民国〕9年,征婚书印花税银币480元。〔民国〕16年,张掖县执行甘肃省制定的印花税率,分为三类:第一类以定额贴花的有发货单、各项货物寄存、租赁、抵押凭证、承揽地亩字据、与票延聘或雇佣人员契约等7种,各贴花0.02元;以金额贴花的有各项货物凭单、租赁及承顶铺底凭证、预定买卖货物凭据、租赁土地房屋字据、包单、银钱收据等6种,价值10元以下,贴花0.02元,10元以上贴花0.04元。按年贴花的有支取银钱凭折、各种贸易所用账簿,每册年贴花0.2元。第二类按金额等级贴花的有提货单、承揽字据、保险单、保单、存款凭单、公司股票、期票、借款字据、遗产及折产字据、铺户或公司议定含资营业合同等11种,贴花分10元以下0.02元,10元以上0.04元,100元以上0.08元,500元以上0.2元,1000元以上0.4元,5000元以上1元,1万元以上2元,5万元以上3元。第三类按件贴花的有护照、官吏考试合格证、中等学校毕业证和入学志愿书、婚书、人民向官署投递呈文等,各贴花不等;最高为4元(如护照);最低为0.02元(如入学志愿书),未载银数者,贴花0.2元,载有银数者,按第二类各项保单,依累进法贴花。
  〔民国〕37年,将印花凭证分5种:有价额记载的商事凭证、产权凭证,税率为5%;无价额的人事凭证与许可证,以差别定额税课征;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借贷或抵押契据等,税率为3‰;保险单税率为3‰。分级定额税增加:一级0.2元,二级0.1元,三级0.4元,四级1元(以上为金圆券)。
  共和国成立初,甘肃省执行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的《陕甘宁边区印花税暂行条例》,张掖分区开征印花税。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定为30个税目。税率:有价额记载凭证,按金额贴花1‰、1.5‰、2‰、3‰4种;无价额记载凭证每件贴花分200元(旧币,下同)、500元、2000元、5000元4种。贴花凭证,所载金额1.5万元以下者,一律免贴(电影、戏剧及各种娱乐票券,不在此限),所载金额未满15万元者,一律贴花200元。
  1953年1月,税制修正后,将印花税中的发货票、银钱收据、账单、保险费收据、承揽加工收款收据、佣金收据、货物收据、汇兑储蓄及支款、提货、寄存、运送单据、电影戏票等12个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其余税目,继续征收印花税。1955年11月《修订印花税税额税率表》,将税目归并为9目。1956年8月起,将原来按次、按件贴花,改按营业额确定固定比率计算征收。1958年9月,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时,将印花税合并于工商统一税。1949~1950年全区征收印花税53000万元(旧币),1956~1958年8月全区征收印花税253万元。
  1988年10月1日起,印花税重新在全国开征。地区遵照国务院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凭证有: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1988年10月1日至1995年全区征收印花税334.7万元。
  二、契税
  契税,始于〔民国〕2年,不论典、卖契约,一律呈验、注册,其税率为6%。发新契纸时,收费1元,注册费1角(银币)。所有旧契约不呈验者,诉讼时无效。〔民国〕36年3月1日,土地、房屋出卖时所纳契税税率6%,典当税率4%。张掖等河西15个县计征7796.6万元。共和国成立后,契税由财政部门征管。
  三、屠宰税
  〔民国〕4年,北京政府财政部颁布《屠宰简章》,规定征收范围仅限猪、羊、牛。税率5%。农村由乡、镇、保、甲长代征。〔民国〕36年张掖等河西15个县年征29517.3万元。
  1950年4月1日,凡屠宰猪、羊、牛、马、骆驼,无论自用或出售,从价征收屠宰税,税率为10%。1950年12月政务院正式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屠宰猪、羊、牛牲畜一律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征收10%的屠宰税。
  1957年3月,为配合国家奖励发展牲畜和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将猪、羊、牛等牲畜的屠宰税率减为8%。1958年7月,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向省(区)、直辖市境外调拨屠宰的牲畜,在调拨起运时,按收购价征收5%的屠宰税;销地屠宰后,由销地税务机关按销售价依4%征税。1959年10月,对经营屠宰业的国营企业,无论向县外调拨或者向省内外调拨屠宰牲畜,一律改在调拨环节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收购价依10%的税率征屠宰税,运到销地不再征税。其余单位和个人屠宰牲畜,税率仍为8%。1966年将猪的屠宰税率由8%减为4%,农民在春节期间屠宰的猪由4%减为2%;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税率由10%减为5%。
  1984年9月,对国营、集体单位收购的猪、羊,在收购环节缴纳3%的产品税,屠宰后不再征收屠宰税。单位或个人自宰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由屠宰者缴纳4%的屠宰税。个体屠宰商或集体伙食单位直接收购生猪,均不征收产品税,只在屠宰时缴纳屠宰税。
  1985年1月,凡经营应税牲畜(猪、牛、羊)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付金额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屠宰税。集体伙食单位屠杀生猪,按当地国营牌价征收屠宰税。农民屠宰生猪,就地出售部分,按实际售价计征屠宰税。1949~1950年全区计征屠宰税66000万元(旧币);1956~1959年全区征收屠宰税234.1万元;1964~1995年全区征收屠宰税259.5万元。
  四、城市房地产税
  〔民国〕初期,征收房捐紊乱多变。〔民国〕30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房捐征收通则》。〔民国〕31年起,出租房屋按照租金征收5%,自住者按所报房产值征收5%。〔民国〕33年改为营业用房,出租者按租金征收10%,自用者按产值征收2%。
  〔民国〕31年4月开始征收建筑改良物税,仅限城镇征收,每间房屋按价征收0.5元;地价税按5%计征,〔民国〕36年河西15个县年征29517.26万元(旧币)。
  1950年1月,政务院规定征收房产、土地两税。张掖县1950年11月开征,是年实征入库3494.1万元(旧币)。1952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张掖县人民政府对城市房地产进行登记评议。计有一等房屋1042间、二等房屋5002间、三等房屋18367间、四等房屋22926间、五等房屋5002间,计53066间。根据繁华程度划分土地等级,计一等地1727.53亩,二等地496.98亩,三等地594.971亩,四等地206.55亩,五等地197.022亩,计3223.057亩。依据实际情况评议房地价格,一等房屋每间80万元(旧币、下同),二等房每间60万元,三等房每间40万元,四等房每间30万元,五等房每间20万元。一等地每亩55万元,二等地每亩35万元,三等地每亩25万元,四等地每亩12万元,五等地每亩8万元。负担捐款的房屋计13915间,土地2856.045亩。征收入库14321.57万元。
  1956年,张掖县对城市房地产税源进行调查,按繁华程度及自然街道,分为3等、15个级别。
  1957年下半年张掖县为房地产税全面开征区。私有房地产按标准房地产混合租金,依18%的税率计征,按标准地价征收的税率1.8%,标准房价征收的税率1.2%。
  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企业应缴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城市只对房管部门和有产权的个人、外侨征收。1978年,对居民自用房屋,停止征收。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对工商企业恢复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986年10月1日起,地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甘肃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为开征范围。凡属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定及承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税率和计算方法: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1950年全区征收房地产税8000万元(旧币);1956~1961年全区计征城市房地产税211.7万元;1964~1995年全区征收房产税1928.8万元。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地区从1989年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税额采用幅度税额并分等级的办法,按年计征。地区各县(市)土地使用税额情况:张掖市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为0.3~1元,建制镇每平方米0.2~0.8元。张掖市区每平方米税额标准为:凡在市区(包括张火公路两公里以南)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每平方米0.3元征收土地使用税;东园镇(包括张火公路两公里以北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村办、社办、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每平方米税额0.2元;平原堡镇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每平方米税额0.2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山丹县城每平方米0.14元;民乐、高台、临泽、肃南县城每平方米0.20元。1989~1995年全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87.5万元。
  六、车船使用税
  【使用牌照税】〔民国〕30年,原驼捐、磨税、油梁税改征为使用牌照税。〔民国〕31年铁、木大车年征20元,骡马每匹年征5元,骆驼每峰年征8元。到〔民国〕36年税额剧增,铁轮车年征7000元,木轮车6000元,骡、马6000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20世纪50年代初,张掖专、县对车船牌照税执行全省统一征收标准:每年乘人大汽车7.5万元(旧币、下同),乘人小汽车20万元,载货汽车10~21万元,畜力胶轮大车3万元,畜力乘人轿车、畜力铁轮大车、机动脚踏车1.5万元,畜力木轮车1万元,人力车、双人三轮车、单人三轮车、人力拉货车、人力手推车0.5万元。1958年,全区开征的县对铁轮大车每辆半年征收7元,木轮大车每辆半年征收6元,胶轮大车每辆半年征收12元,架子车、人力车每辆半年各征收1元,自行车每辆年征收3元。机动车辆的乘人汽车、10座以下每辆季征55元,11~24座每辆季征65元,35座以上每辆季征75元,载货汽车每吨季征14元,机器脚踏车二轮半年18元,三轮半年26元。1949~1975年全区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325.2万元。
  【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辖区从10月1日起执行。
  1987~1995年全区征收车船使用税382.8万元。
  七、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
  【筵席娱乐捐】〔民国〕31年开征的筵席娱乐捐,按价征收税率10%,到〔民国〕33年改征为20%。
  【娱乐捐】〔民国〕36年张掖县开征娱乐捐的范围为妓女院、电影院(队)、戏剧场、杂技、武术等,均按入场券征收20%~30%。
  【文化娱乐税】1953年修正税制,特种消费行为税的“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称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
  1956年5月,《文化娱乐税条例》公布。税目分电影和其他娱乐活动两类,并按城市、城镇人口多少,分级适用税率计征。
  《文化娱乐税条例》公布后,张掖县适用文化娱乐税税率表中丁级税率,其他各县适用戊级税率。1956~1966年全区征收文化娱乐税317万元。
  八、交易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
  【交易税】〔清〕光绪年间,牲畜交易就有“牙税”,当时有猪、羊、牛、畜四牙行,每一牙行年征税银10两。〔民国〕时期,除征“四行”牙税外,还增加“官佣”税。1951年张掖县开征交易税。其税率:牲畜5%,粮食、土布2%、3%,其他大宗产销应税货物2%~10%。1950~1953年全区征交易税296442万元(旧币)。
  【牲畜交易税】〔清〕《甘州府志》载:牲畜税每银一两、收税三分。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甘州府征税银117两。
  〔民国〕时期的牲畜交易税(马、骡、驴、牛、骆驼)定名为牲畜营业税,税率5%。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4个税种中列有交易税,对牲畜征税包括在交易税中。1953年修订税制时保留牲畜交易税。开征的品种有猪、牛、羊、马、驴、骡、骆驼7种,起征点为一头(匹),税率5%,向买方征收。1984年8月14日,《甘肃省牲畜交易税实施细则》颁布,按牲畜头(匹)的成交额,以5%税率计征。1994年根据国务院通知停征。1949~1950年全区征收牲畜交易税116000万元(旧币);1956~1959年征收牲畜交易税87.8万元;1964~1993年征收牲畜交易税600万元。
  【集市交易税】1962年4月,财政部颁布《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开征范围:家禽、家畜、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7类(家禽、蛋品1962年10月停征),税率分3种:一是牲畜肉(油)、家畜税率为5%;二是干鲜果、土特产品税率为10%,起征点10元;三是旧钟、旧表、旧自行车税率15%。1964年为平衡税负,集市交易税应税产品增加红枣、核桃、柿子3种,税率10%。起征点由原来10元调整为7元。1978年停征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1964~1977年全区征收集市交易税7.1万元。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率分为3档:县(市)城7%,工矿区5%,农村1%。张掖市城区7%、工矿区5%、农村1%;山丹、民乐、临泽、高台、肃南县城5%,农村1%。1985~1995年全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462.5万元。
  十、教育费附加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0年9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90年8月1日起附加率由原1%修改为2%。1994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附加率为3%。1986年7月1日至1995年,全区征收教育费附加724.1万元。
  第六节 税务管理
  地区税务管理主要是征收管理、税收征解会计、发票管理、税务监察4项内容。
  一、征收管理
  【明、清朝征收管理】明朝,甘州府、县均在清查户口的基础上由里编制赋役黄册及鱼鳞册(此两册为征收管理田赋、丁银的依据),确定赋役之数,按里、甲组织征收管理。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丁役、土贡并于田赋的“一条鞭法”征收。征收方法仿效唐“两税法”征收夏税、秋粮、草束三种。夏税以纳米麦、钱钞、绢为计算标准,缴纳期限不超过8月份;秋粮以谷物缴纳,于翌年2月缴清。夏税、秋粮为米麦,称“本色”;其它谷物称“折色”。草束为军马饲料,按亩计征,数量1斤。其征收管理,府、州、县衙设四班六房,有专管田赋的户房。四乡按里、甲组织编户粮册,府、州、县各存1份,为配赋依据,里有柜书一人收纳粮赋,甲长负责催监事宜;里长、柜书、甲长实行定期轮换制。
  清朝编纂的《赋役全书》记载地籍、赋则、赋额、实征额、送布政使司定额,留存府、县定额、杂税收入等,规定10年辑修一次。康熙以50年丁数为常额,其后人增不加赋。雍正二年(1724年),丁赋并于地赋,“地丁合一”。甘州府课赋地亩,分民地、屯地、更名地、监牧地、番地。计征依据,仍沿用〔明〕“鱼鳞册”,局部时有补正。民、屯粮的征收组织,在府、县衙设户房管理,四乡编为110户为里,10户为甲的里甲组织。里甲长采用“排年法”,以粮丁多者轮流担任。里设柜书一人即会计,主管征收缴纳,里、甲长负责督催。田赋依田地之种类,土壤之肥瘠,分上、中、下三级,每级分上、中、下三等,即三等九则,按地类等则规定每亩不同赋额。征收方法各时期有所不同,〔清〕初用易知由单裁票法,此法是官吏在征收钱粮一个月以前,将上、中、下田地之正赋、杂赋、本色、折色各项钱粮,即应收若干之数,列单刊印,发给纳粮者,使其易知其数目;于征税时用裁票法,实际征收之钱粮数,分为十限,守纳一限,即裁去该部分,捺印即更分为二,一留于官,另一分于民为凭证。康熙十八年(1679年),使用三联单法。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用滚单法。征收时间,例分上、下两忙。开征时征收机关以红簿传票通知各花户赴柜完纳。上忙于农历二月开征,四月完成一半,五月停征;下忙于八月接征,十一月全完,翌年五月造册奏销。
  【民国时期征收管理】〔民国〕16年以前,对民赋、卫赋、租课、地丁、漕粮、驿站、耗羡等归并为田赋、地丁、附加三类,以后规定银米折价统一标准,改屯田为民田办法,取消遇润加征办法。〔民国〕23年,对田赋征收办法进行改革,县府的科派员到柜书收款;串册应注明正附税银元数及总数,须先发通知单;禁止活串,不得携串游征,不得预征;革除一切陋规。〔民国〕33年,土地陈报丈量,制定新的土地等级,统一科则。是年简化稽征手续后开始推行申报征收,按月纳税。每年不定期进行各税调查,实行查报与评议,个别税种实行代为征收、值百抽五等规定。
  【共和国成立以来征收管理】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财政部制定细则。张掖征管分为征管制度、管理形式、征收方法三种。征管制度包括税务登记制度、纳税鉴定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纳税辅导制度、纳税检查制度。
  《税务登记4度》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除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外,并于开业20日前,以副本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歇业或变更登记事项时间。1986年4月规定:凡工商业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30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县级税务机关发给其税务登记证;工商业户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时在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和有关证件。是年,全区有纳税户8193户,其中国营746户,集体1083户,个体6314户,其他50户。至1994年底,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为14028户,其中国营1014户,集体1689户,个体11204户、私营60户、联营13户、股份制18户,其他30户。
  《纳税鉴定制度》 1956年4月开始,专区遵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全区公私合营工厂和手工业合作社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进行纳税鉴定。所有产品的征免划分、所属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价格、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照证使用、报验手续等项目都为纳税鉴定之内容。至1980年,全区对工商企业的纳税鉴定一般是针对重点企业进行。1982年,全区遵照甘肃省税务局对做好纳税鉴定的要求,普遍开展鉴定。1988年各县(市)印制国营、集体企业纳税鉴定书和个体工商业户纳税鉴定表,一式两份,税企各执一份,遵照监督执行。以后,全区所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及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发证的同时,办理纳税鉴定。
  《纳税申报制度》 张掖纳税申报始于1954年,张掖县征收工商业税按“加强查征,改进民评,调整定额”的方针进行。工商业户账票制度较完善,会计制度健全的采取查账计征,按月申报,按季查定。1982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后,将纳税申报第一次正式列入专管责任制。1986年4月以后,各县(市)税务机关,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普遍推行工商企业和个体业户申报纳税制度,流转税和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季)申报,小型企业所得税和部分地方税按季申报纳税。1989年1月,全区农村税务所在各自的辖区内推广实行纳税人定时定点申报纳税。是年,全区将纳税申报率列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至1994年底,企业和个体纳税申报率均在90%以上,申报率城市高于农村。
  《纳税辅导制度》 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辅导上采取三种形式和方法:以点带面辅导;按主管系统归口辅导;个别辅导。辅导的内容分为:税收法令政策辅导;财务会计和整章建票辅导及纳税期限与联系制度辅导。纳税辅导工作自1988年始,正式列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企业辅导每年2~3次,个体户每年1次。
  《纳税检查制度》 全区纳税检查,在不同时期有所侧重。20世纪50年代纳税检查主要是私营工商业,以反偷漏税为主,以查实营业额、所得额,征足营业税、所得税为主。1954~1955年,针对国营、合作企业偷漏税普遍严重等情况,开展纳税自查补报,对国营、集体着重从错、漏检查着眼,私营则从偷、漏方面重点检查。六七十年代各级税务机构几经分合,检查以利税并重同时进行。大中型纳税户,实行分管联查,每年1~2次;一般纳税户由管户专管员检查,每年1次;农村社队,年巡征检查1~2次。集贸市场税源,除组织人力突击检查外,一般谁管理谁检查。1981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偷、漏、欠、抗税”作了具体解释。各县从年度开始,自行安排,进行正常的征管检查,月考核、季评比,纳税检查步入平时征管。1988年全区分别在张掖火车站、肃南白银和民乐、临泽、山丹县交通要道设立公路税务检查站,有效堵塞了税收的跑、冒、滴、漏。1989年,地、县(市)检察院分别与税务局成立“税务检察室”,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使个别阻挠、刁难、辱骂、殴打税务干部的不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1991年,全区各县(市)成立税务稽查队或检查所(股),纳税检查趋于专管;1994年改称为稽查分局,人员增加,稽查素质提高。1990~1995年,全区检查纳税户68763户(次),查补偷、漏税款939.6万元。
  二、税收征解会计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5月1日,西北区税务管理局发布《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制度》。12月,张掖各县遵照执行,对税款征收、票证填发、保管均指定专人负责,每日征收税款,立即存当地营业所,定期报解。1956年,张掖各县严格执行限额报解制度。1961年,各县财税部门设立各种收入账簿,按日分项目、分地区记载征收、入库、提退、结存数据,执行与金库、财政预算对账签证制度。各稽征单位设立《税款缴纳报解登记簿》,按月报解与县财税部门对账。自收税款必须填写甘肃省税务局印发的完税证,农村自收税款,必须通过营业所汇解县金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当日划解的,最迟不得超过两天。城市自收税款,不论限额多少,必须当日入库。如银行下班或假日,自收税款必须查点缴县局会计封存保管、于翌日入库。
  1979年5月,甘肃省税务局制定《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各县局设有日记账、科目分类账、票证总账、票证分户账、退税登记账、手续费提支账等。基层税务所设税收日记账、科目分户账、票证总账、分户账、票证手册。报表有税收旬报表、月报表、漏欠税月报表、票证用存表、税收票证报查联、发货票报查联等。月终到县局上报。地区局设税收总账、税收分类账、税收解库账、经费总账、经费分户账、票证总账、票证分户账、退税登记账等。报表有税收旬电报、月电报、税收旬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入库税款对账表、退税提支手续表、经费结算表等。地、县、所每月结账1次、年终结算,并与金库办理对账签证。
  1991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延伸核算,包括应征、征收、入库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将“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张掖市从1992年开始税收会计改革试点,1994年全面推行。
  三、发票管理
  1950年,张掖分区发票管理采取两种形式:(一)私营工商业户自印发票,填开时,加盖本字号印章及经开人印章,贴足印花,自行注销;(二)市场出售的应税货物,由出售人写便条,贴足印花,自行画×注销,可作为正式发票。1951年4月,全区建立产商、临商统一开立发票制度,对健全私营工商业会计制度及控制税源起了一定作用。对私营工商业自制发票,必须贴足印花,一律以三湾滚印注销。1952年,对国营企业由其自行设计印制发票;对私营工商业,由县税务局统一印制“坐商发货票”、“摊贩发货票”,加盖县税务局方型发票印章。1956年,专区财政局对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发货票管理采取分别核定:公私合营公司可使用发货票,由各归口领导公司自行拟订自行印制使用;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及个体营业户,一律使用坐商统一发货票,由各县税务局委托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由印刷厂指定专人负责凭证配售;临商发货票结合临商税起征点(20元)进行。1957年,对所有集体企业(包括合作店组)使用的发货票,均由各县税务局自印,并套印县税务局发货票监制章。1963年,对国营、供销社、手工业等企业按行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货票,除零售外,批发企业自印的发货票统一加盖税务验讫章方为有效。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城市街道办企业、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和临时业户均建立发货票管理制度,领用税务机关统一发货票。其他如建筑房屋等,均到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1973年,为制止投机倒把和非法经营活动,促进税收和财务制度的健全,防止偷税、漏税,各县制定发货票管理规定。1974年8月,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坚决贯彻执行甘肃省财政局关于使用税收票证的规定。1975年,各县税务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发货票管理实行办法,规定:各级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所用的发货票,可自拟格式,自行印制;手工业合作社(组)、镇街办企业、家属工厂、农村(队)等,一律使用县财税局印制的统一发货票;某些特殊行业需自印发票的,须经县财税局审查批准;参加社会运输的单位,一律使用财税局和交通运输管理站共同印制的统一发货票。是年,各县从5月15日起,使用新制发票,套印“××县革命委员会财税局票证监制章”,实行统一印制、统一保管、统一领发、统一登记、统一销号。1986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8月,财政部发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0月,甘肃省财政厅制发《甘肃省发票管理试行办法》。地区发票分为自印发票、统一发票和批发代扣税款专用发票3种。年底,全区结合发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对881户国营、集体、个体和其他纳税单位的发票进行大检查,查处违章户122户,补税罚款1.24万元。
  1987年,各县(市)发票全部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发票由县局计财股统一管理,税务局、所、专管员、企业同时登记发票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乡镇建筑企业及外来建筑企业和个体建筑承包户统一使用建筑专用发票。全区检查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体业户2096户,查处违章业户145户,补税罚款3.53万元。
  1988年1月1日起,全区停用旧发票,启用新发票。公路运输旅客自带行包和装卸搬运业统一使用定额发票。四五月,全区组织发票检查,检查1568户用票单位和个人,查处违章业户43户,补税罚款0.6万元。
  1989年,地区税务局规定,在办理购票时必须预交1000元保证金,最低不少于300元。购票单位停、歇、并、转后向当地税务机关交回剩余发票,办清各种手续的同时退返发票保证金。6月份,全区组织力量,对使用发票的3293户纳税户进行重点检查,查处违章发票4587份,罚款15.76万元。1990~1991年,地区连续两年对全区所有用票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其中1990年查出违章发票13.35万份,查补税款7.16万元,罚款8.36万元;1991年,查处违章使用业户369户,补税罚款3.9万元。1992年,各县(市)税务局成立发票管理股(所),地区税务局由征管科管理。确定地区河西印刷厂等7户企业为全区发票承印定点厂,由地区税务局发给《发票承印许可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地区统一全国发票监制章和更换新版发票,新版发票分为行业归类发票和企业自行设计发票两大类。均由税务部门负责与定点印刷厂联系印制、结算、保管和发售。新版发票采用发票监制章和底纹版制作。是年,全区查处发票案件补税罚款15.16万元。
  1993年1月1日起,全区用票单位和个人一律统一使用行业专用发票。12月12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地区发票管理由各县(市)发票管理股(所)和基层税所分级负责。
  四、税务监察
  1951年4月15日,张掖县税务局率先设检查股,其他各县均配备兼职或专职检查干部。1953年7月,张掖县改称监察股,其他各县配有专职监察干部和兼职监察通讯员。1958年8月,全区各县税务监察机构撤销,人员调离。
  1987年3月,张掖市税务局设监察股。9月,张掖地区税务局设监察科,是年,查处税务人员违纪案件14起。1988年,各县税务局设监察股,各配专职干部1人,与人教股合署办公。全区有专职和兼职监察干部50人,查处税务干部违纪案件10起,其中:贪污税款3人,挪用税款2人,向被管户借款贪污3人,失职、违反群众纪律各1人,涉及金额21566元;除全部入库和退还当事人外,2名招聘干部被解聘,4人受行政处分,3人扣发半年奖金,1人受治安处罚。1989年5月,地区税务系统开始实施廉政守则。11月,开展以廉政建设为重点的税风税纪大检查,查处8起税务违纪案件:4起4人(次)情让税、挪用税款12516.36元;2起2人投机倒把,牟取暴利16282元;其他违纪2起2人,金额201.75元。对这些案件分别作了处理:5人受警告处分,2人受降级处分,1人受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1990年,地区税务局成立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实行地、县(市)、所三级局长、所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减免税、票证管理、内部经费审计等廉政制度。使全区税务监察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监察队伍不断壮大,除专职、兼职监察人员外,还从地区社会各界聘请义务税务监察员117人,形成强大的监察网络。是年查处案件9起7人,查处违纪金额56681.20元,主要为贪污和挪用税款;5人受行政处分,2人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1年和2年。1991年,各县(市)将税务监察及干部违纪处理正式列入征管改革配套制度,开展执法大检查,设置“举报箱”50个,举报电话6部,签订税企廉政公约924份。全年查处重大违纪案件3起,其中2起2人,贪污税款5006.70元,1起1人挪用集贸分成款3万元。案发后,1人以贪污罪判有期徒刑2年,1人以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3年,1人受开除公职、留用察看2年处分。1992年,有1名税务人员贪污税款388.9元,受记过处分,2人以权谋私,分别受记大过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处分。1993年,制定《张掖地区全体税务干部保持廉洁、防止腐败的若干规定》,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结合执法大检查,加强行政监察,全年立案查处违纪案件4起,涉及税务人员4人,违纪金额143669.20元;挽回经济损失143669.20元。受“记大过”处分1人,“记过”处分2人,“警告”处分1人。
  第七节 促产增收
  一、减税、免税
  1950年全国第一部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有减税、免税规定。以后历次税制改革中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均对减、免税作了具体规定。减免办法有一次性定额减免、定期减免、限期限额减免、特殊情况的减免等。为加快对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对1955年以前批准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免征工商税3年;生产组设在城市的减半征收1年,农村免征1年;农业社经营的服务性(理发、缝纫等)收益免征工商业税。1960年,专区根据全区灾情,提出税收征免问题的意见,对灾区各公社社员所欠1960年和以前税收一律核免,对当时扶持全区人民战胜灾害、生产自救起了较大作用。1985年,对全区所办的乡镇企业分别减免产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1986年地区纳税大户省轻工机械厂试制成功S—YJ—6六梭圆织机,为鼓励新产品的开发,给予定期免征所得税21.62万元的照顾,当年净增流转税9.45万元。1987年减征地区平原堡砖瓦厂和张掖市水泥厂等全区建材企业的增值税。1986~1988年,对销售利润率在1.5%以下的基层供销社分别减免1~3年所得税。1986、1989年分别给予经营性亏损和国家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免征营业税1年、所得税2年的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免税。
  二、以税还贷和税前还贷
  在辖区的省、地、县办工厂企业中贷款数额较大、符合特殊照顾规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审查核实,报经主管局批准后以税还贷。1986年张掖市丝路春酒厂以税还贷20万元,1993年张掖糖厂以税还贷18.5万元。有的国有企业用基本建设改扩建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和用技措性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的借款,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时,凡经按程序批准税前还贷的数额都允许扣除。通过以税还贷和税前还贷,解决了企业资金紧张和生产经营的困难,产品不断更新,对扶持生产、培养税源,发挥积极作用。
  三、促产周转金的合理使用
  为培养财源,促进生产发展,贯彻国家财政“欲取先予”的方针。甘肃省税务局自1983~1993年,为地区划拨促产周转金71.8万元,全区10年计投放周转金145.6万元。发放对象主要是城镇和乡镇集体企业,重点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暂时困难,通过有限的资金扶持,达到“扶持生产、发展经济、培养财源、增加收入”的目的。经过10年反复周转,使有限资金发挥一定的经济效益。1983~1988年投放周转金71.8万元,扶持城乡集体企业67户,这些投资仅1988年就为国家和企业增加税收14.5万元,增利31.87万元。1989~1993年,发放周转金73.8万元,扶持43户集体企业,为企业增利115.3万元,增加税收47.98万元。
  第八节 利润监交
  1956年9月以前,国营企业应上交的利润,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是年9月财政部决定由税务机关负责监交,首先接管中央企业的利润监交工作,其他分批进行。1957年1月,财政部决定扩大税务监交范围,专区各级税务机关接办中央18个部属在张企业。是年7月,甘肃省决定省直和各级地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的利润,继续由税务机关监交。1958年后停顿。
  1962年,财政部决定恢复税务部门对国营企业利润解交监督制度。4月,发布《监督国营企业解交预算收入暂行办法》。专区按规定重新办理利润监交工作,对企业应解交的预算收入,由专、县税务机关监督就地入库;国营企业亏损,由监交机关按批准的计划,就地办理弥补;特殊情况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库和统一办理弥补亏损;工业企业的利润,按计划解交;商业企业利润,按实际解交。1966年“文革”开始后,监交利润工作再次中断。1972年,财政部决定再次恢复税务监交制度。12月7日,发布《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规定:工业、交通企业利润,按季度分月计划上交;建筑安装企业由建设银行监交;农牧企业按计划分季预交,年终清结,多退少补;粮食、商业、水产、物资企业月终后10日内按实际解交。工业、交通企业计划亏损,按批准计划分月或分项弥补,多补的部分,抵作下月亏损;建筑安装企业、农牧企业、生产建设兵团计划亏损,按批准计划分季弥补;商业、粮食、水产、物资、供销企业亏损,月终10日内按实际弥补。并规定监交单位有权检查企业财务收支;企业应对监交机关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对企业无故拖欠利润,监交单位有权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扣交。1974年,全区工业企业入库利润105.7万元,弥补亏损115.5万元,入库利润不足弥补亏损。1975年,全区县级预算内工业企业30户,其中亏损7户,盈利23户,入库利润40.8万元。1976年,全区监交的45户工业企业中,25户盈利,18户亏损,两户收支持平,入库利润不足弥补亏损。1977年7月,全区监交的44户工业企业和11户交通企业中,15户工业企业发生亏损,交通企业户户盈利,入库利润426.2万元。1979年,地区调整配备监交人员11人,专办监交业务和会计。基层征收单位实行税利统管。全区接办22户省级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利润监交,其中:冶金1户,煤炭、交通各两户,商业17户。冶金、煤炭3户亏损企业上半年未补亏损113.9万元,全年亏损587万元,两户交通企业入库利润37.1万元,17户商业企业入库利润639.4万元,年底欠交利润10.3万元。1980年,全区监交省级国营企业12户,其中煤炭企业两户,交通企业1户,医药企业7户,商业企业两户。山丹焦化厂和张掖汽车修配厂从1980年起由监交改为监汇。1979年监交的24户省级商业企业从1980年8月起划为县级收入。农垦局所属企业的亏损,均由地区农垦局集中结算,由张掖县税务局进行监督退库。其他企业由山丹、张掖分别办理。商业企业利润划归地、县以后,除张掖县由财政局直接收缴外,其他各县均由税务局继续监交。山丹、民乐、临泽、高台4县税务局监交县级企业预算收入31户。全区预算内46户工业企业中,盈利28户,亏损18户,盈亏相抵净入库利润311.8万元。
  1983年1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企业上缴利润逐步改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征税方式解交入库。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十编,内容包括综合、地理、经济(一)、经济(二)、经济(三)、政治、文化、社会、人物、文录,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张掖,美丽可爱。祁连山绵延屹立南部,合黎山起伏横亘北漠,焉支山酷似一颗晶莹璀璨的绿宝石,镶嵌在走廊中部。南北两山之间的平原,广袤而肥沃,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一处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山腹蕴藏矿产资源,山麓密布森林植被;群峰积雪,万壑流水,滋润着宜耕宜牧的丰饶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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