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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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11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3
页码: 437-449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张掖地区财政收入情况包括企业收入、工商各税收入、农业四税收入、其他收入等。
关键词: 张掖地区 财政收入 企业收入

内容

地区的财政收入包括企业收入、工商各税收入、农业四税收入、其他收入。1949~1995年,全区财政收入202026.7万元,其中:企业收入30984.2万元,工商各税收入131049.3万元,农业四税收入33413.7万元,其他收入6579.5万元。
  一、地方财政收入
  (一)企业收入 企业收入包括国家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商业、建筑工程等各类企业上缴给财政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和多余的流动资金。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全区企业收入为0.2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为253.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89%。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为12139.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7%,由于“大跃进”中的“浮夸风”,企业收入时有虚报,加之3年自然灾害,企业实际收入下降。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企业收入203.8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6.8%。1966~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受“文革”的影响,企业收入为267.1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5.45%。1971~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3003.8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31.5%。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为2573.2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2.4%。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为2679.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2.75%。1986~1990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3845.3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1.2%。1991~1995年,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为6018.3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7.3%。
  【利润】1952年2月,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国营企业提缴利润办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营企业均应分别向中央和地方财政上缴利润,每月按计划利润分配数在月底缴库,是年全区企业上缴利润0.2万元。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定各企业分别上缴利润办法:有的按计划利润分月上缴,定期结算;有的按实现利润解缴,决算后进行结算。在此期间,由于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公私合营企业发挥效益,全区企业上缴利润188.6万元。
  1958年,全区开展“大办地方工业”“大炼钢铁”运动,工业企业数猛增。根据中央改进工业、商业、财政体制的规定,对商业、邮电、粮食、银行等企业利润收入实行比例分成,企业利润连续增长,是年上缴利润2559.2万元。由于盲目冒进,违背经济规律,加之三年自然灾害,至1962年,关、停、并、转部分企业,企业收入由1958年的2559.2万元,下降到—20.2万元。
  1963~1965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开始三年经济调整,三年内企业上缴利润145.2万元。
  1966年,“文革”开始,经济调整成果被严重破坏,企业生产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经济效益锐减。至1970年,5年上缴利润79.3万元,出现前所未有的倒退现象。1978年后,地方国营企业扭亏增盈,采取盈亏包干、利润分成、利改税、拨改贷等,都从企业实现利润中抵减办法。至1990年,全区企业上缴利润1604万元。
  【基本折旧基金】1950年,甘肃省财政厅规定对国营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属于企业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当时,百废待兴,企业规模小,基本无折旧基金收入。1953年,政务院规定,企业按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单项折旧,至1957年,全区上缴基本折旧基金64.9万元。1958年,国家提倡大办地方工业,企业数量大增,基本折旧基金逐年上升,至1962年,全区上缴基本折旧基金442.3万元。1963年,调整企业结构,关、停、并、转的企业固定资产变价,基本折旧基金收入下降,是年收入15.1万元,比前5年平均数88.46万元下降82.9%。至1965年,全区收入基本折旧基金58.6万元。1966年,全区基本折旧基金收入6.3万元。1967年1月,国营企业实行折旧基金抵留办法,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不再上缴财政,全部自留。1971年,将分类折旧改为综合折旧,至1975年,全区上缴折旧基金183.2万元。1978年,企业基本折旧基金除手工业、农牧企业外,所提基本折旧基金,50%上缴财政,50%留企业。其中采掘、采伐企业全部自留。1979年,甘肃省财政厅补充规定:凡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粮食、商业、外贸、供销、邮电、通讯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对新投产企业,在投产3年内所提折旧基金20%留给企业,80%上缴财政。是年全区折旧基金上缴42.2万元,比1978年的95.9万元下降55.9%。1980年,对试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企业,机器设备折旧率提高0.5%,原固定资产折旧率超过6%者,不再提高折旧率。是年上缴折旧基金33.5万元。1982年,对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50%留企业,30%上缴中央,20%上缴地、县财政。是年全区收折旧基金46.6万元。1985年,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中央财政不再集中,改为企业自留70%,上缴省财政30%。
  从1953~1984年,全区基本折旧基金收入1173.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0.5%。
  (二)工商各税收入1950年,全区工商各税收入89万元,其中:工商税51万元,工商所得税10.6万元,其他工商税27.1万元,盐税0.3万元。至1982年,已开征工商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其他工商税、集体所得税、个体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罚款补税9个税种。1983年4月,财政部颁布《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6月,地区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对企业上缴利润的一部分改为所得税形式缴纳,企业上缴利润占国家预算收入比重下降。1984年10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工商税由过去单一税种的税制格局,逐渐完善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至1990年,工商税种有26种,1995年,减为18种。
  1950~1995年,全区工商各税收入128438.6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198912.1万元的64.5%。其中:工商税44425.3万元,工商所得税4150万元,其他工商税3519.4万元,盐税1879.3万元,其他各税74464.6万元。
  (三)农业四税收入
  【农业税收入】1950年,中央规定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为农业税基本原则,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单位,以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并对种植林木和农业收入过低者免征农业税,全区征收农业税421.1万元。195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甘肃省新解放区农业税施行细则》规定: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均以满140市斤小麦为起征点,全区征收农业税465.1万元。1952年,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未满150市斤小麦者免征,其他按相应税率计征,全区征收农业税1342万元。1953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对免征农业税范围又作调整,全区征收农业税866.7万元。1957年,省财政厅规定张掖等地的减免额为该地计征税额1%~2%,全区征收农业税866万元。1958年,为鼓励农业集体化,对个体农民根据不同情况加征1~5成。是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甘肃省农作物受灾的纳税人减免农业税的规定》,张掖减免占计征税额的2%,当年全区征收农业税1152.7万元。1961年,农业税平均税率由13.5%,调整为12.5%。20世纪60~70年代,农业税收入均在300万元左右。1984年,开始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农业税按1978年征收任务完成。1985年,将农业税由占粮食总产2.3%~2.9%,提高到3.8%~4.2%。当年全区征收农业税837.2万元。至1995年,全区农业税累计征收达30814.2万元。
  【牧业税收入】1954年11月,地区始征牧业税,征税的牲畜统一折合为绵羊,马1匹折合绵羊7只,犏牛1头折合绵羊5只,牦牛1头折合绵羊4只,黄牛1头折合绵羊2只,山羊2只折合绵羊1只,骆驼1峰折合绵羊8只。再按绵羊价格折合人民币(每只绵羊征税价为10元)。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改定牧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对牧区实行轻税政策,一直执行到1989年。1990年起,遵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牧业税征收的精神,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每年每只羊农区征税0.5元,牧区征税0.8~1元,大牲畜农区每头征税1.5元,牧区征税2.4元。至1995年,全区牧业税征收达1207.9万元。
  【耕地占用税收入】耕地占用税是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实行“五·五”分成,50%上解中央,50%留地方。为了保护耕地,筹集农业开发资金,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从即日起对非农业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地区耕地占用税从1987年10月开征,征收标准视不同情况每平方米最高4元,最低1.4元。至1995年,全区征收耕地占用税342.6万元。其中上解中央171万元,留地方171.6万元用于建立农业发展专项基金。
  【农林特产税收入】1984年,为促进生产的全面发展,平衡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对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农林特产税。地区于1989年开征。至1995年,征收农林特产税1049万元。
  (四)其他收入 〔清〕末张掖的财政其他收入,有学租收入、各项生息、减成和减平、摊帮和栅费、各属租息、司法收入、筹捐。〔民国〕时期张掖财政其他收入主要有:官产收入、违禁罚款、没收变价、戏捐、屠户捐、贡马价。
  共和国成立后,地区财政其他收入有公产收入、规费收入、没收变价和其他杂项收入。1981~1985年新增审计、工商、物价、政法4项处罚收入。至1995年,财政其他收入6579.5万元。
  二、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共和国成立后,上级财政补助地方的收入,一般分定额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收入、结算补助收入、其他补助收入。
  (一)定额补助收入 指根据财政体制确定的收支包干基数,支大于收的差额为定额补助收入。1963~1995年,国家和上级财政给张掖地区的定额补助收入24031.8万元,占财政补助总收入的26.6%。
  (二)专项补助收入 指由上级下达专项指标,由地方代为执行而增列的支出。1963~1995年,张掖地区专项补助收入56557.6万元,占财政补助总收入的62.7%。
  (三)结算补助收入 指在预算年度各项收支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化或调整预算,需在年终决算时进行一次性的补助。1963~1995年,全区结算补助收入3177.9万元,占财政补助总收入的3.5%。
  (四)其他补助收入 指除上述3项以外的补助收入,1980~1995年,全区其他补助收入6354.1万元,占财政补助总收入的7.2%。
  1963~1995年,全区各项补助收入累计90121.4万元。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十编,内容包括综合、地理、经济(一)、经济(二)、经济(三)、政治、文化、社会、人物、文录,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张掖,美丽可爱。祁连山绵延屹立南部,合黎山起伏横亘北漠,焉支山酷似一颗晶莹璀璨的绿宝石,镶嵌在走廊中部。南北两山之间的平原,广袤而肥沃,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一处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山腹蕴藏矿产资源,山麓密布森林植被;群峰积雪,万壑流水,滋润着宜耕宜牧的丰饶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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