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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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11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42
页数: 35
页码: 435-469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张掖地区财政情况包括财政机构与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
关键词: 张掖地区 财政机构 财政监督

内容

张掖自〔汉〕〔唐〕以来,农耕桑织,商贸经济逐步繁荣,为组织财政收入提供有利条件。
  历代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地位,制定一些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财政政策和措施。〔西汉〕在张掖建郡后,实行“编户制”。〔唐〕初实行“租佣调制”,分别按田亩、人口实行春征钱币、秋征实物,并对商人开征商税和牙税。中期改行“两税法”,将旧有地税、丁赋合二为一。〔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推行“一条鞭法”,即田赋、徭役合并为一,于夏秋两税一起征收。清朝改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田赋征收办法。但由于统治阶级的局限性,人民负担繁重。
  〔民国〕初期,军阀混战,财政管理不正规,无完整统一的收支管理制度。历年均收不敷支,亏空日累。〔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民国〕30年4月,改进《财政收支系统法》,全国财政改为国家财政与县自治财政两大系统,省级财政并入中央,县财政确定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民国〕34年8月复改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濒临破产,财源枯竭,搜刮日厉,苛捐杂税竟达70余种。
  共和国建立后,地方财政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收入连年增加,有力支持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持续发展,为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提供保证。
  1949~1995年,全区财政收入199416万元,其中1995年财政收入24578万元,比1949年收入391.7万元增长61.7倍;财政支出365230.7万元,其中1995年支出30569万元,比1949年支出177.6万元增长171.1倍。
  共和国建立初期,为了扭转财政困难的局面,执行“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物资调拨,统一计划管理”的政策。经过三年恢复时期,财政状况基本好转。至1952年,全区财政收入完成3019.6万元,其中1952年收入1781.8万元,比1949年增长3.5倍;财政支出累计完成2433.7万元,其中1952年支出1036.2万元,比1949年增长4.83倍。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坚持发展国营经济,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全区财政收支完成13352万元和14335.9万元,比三年恢复时期分别增长3.42倍和4.89倍。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由于指导思想严重脱离实际,违背客观规律,造成财政虚收虚支,加之三年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处于相当困难的境地。全区财政收支累计完成25756.7万元和37476万元,比“一五计划”分别增长0.92倍和1.61倍。以后经过三年调整时期,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加强财政和信贷管理,三年全区财政收支完成2979万元和5556.4万元。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由于“文革”的影响,财政机构削弱,财政制度被批判或废除,工厂停工、停产,全区财政收支仅完成4902.8万元和9472.6万元,分别比“二五计划”时期下降80.9%和74.7%。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年),财政实行收支包干、基建包干和农村信贷包干、一年一定的政策,支持地方“五小”工业发展,国民经济有新的好转,财政收支比“三五计划”时期有明显增长,全区财政收支完成9527.4万元和21208万元,分别增长94.3%和123.9%。
  1978年以后,通过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全区国民经济有突破性的进展,从1976~1985年,财政收支累计完成23242.9万元和66332.8万元,分别比前10年增长61%和119%。
  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1986~1990年),全区国民经济全面发展,财政收支完成34466.3万元和81617.4万元,5年超过前10年收支总数。
  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1991~1995年),全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财政收支完成82169.3万元和124624万元。分别比“七五计划”时期增长141.9%和53%。
  第一节 财政机构与体制
  一、财政机构
  历代张掖地方财政没有专门机构,由甘州府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兼管。〔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废行省制,设承宣布政使司,总揽全省民政与租税征收和钱粮出纳。〔清〕初沿袭〔明〕制,国家财政由户部管理。〔清〕末,宣统年间称财政公所及公款局,地方财政收支由中央统揽,在税收项目下拨留一部分归地方支用。〔民国〕初,甘肃仍设布政使司掌管全省财政收支。〔民国〕5年,各县设财政委员会,隶属省财政厅。〔民国〕16年,各县改设财政局,隶属省财政厅并受县政府监督。〔民国〕26年,各县财政局改为县政府第二科。〔民国〕30年各县设立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负责本乡(镇)公有款产登记、调查、整理、保管等事务。
  共和国成立后,张掖分区专署内设财政科称为“二科”。1950年,张掖专员公署内设“财政科”。1955年11月改设为“张掖专员公署财粮组”。1957年6月,撤“财粮组”,设“财政组”。1958年7月,设“张掖专区财政局”。1968年6月,地区财政局成立“革命领导小组”。1974年1月,成立“张掖地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局”。1983年10月,改设“张掖地区行政公署财政税务处”。1986年2月,改为财政处。至1995年,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处设人秘科、综合计划科、预算科、文教行政科、企财科、农财科、会计管理科、会计师事务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监察科、国债服务部、国资局、金苑宾馆等14个下属单位,有52人。5县1市均设“财政局”,有117人。全区建立乡(镇)财政所71个,有302人。
  二、财政体制改革
  〔民国〕23年,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民国〕30年,划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省级财政并入国家财政,自治财政以县为单位,包括乡(镇)一切收支。〔民国〕34年,复改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
  共和国建立后,地方财政体制,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经数次改进和调整,逐步趋于稳定。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195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1953年,改为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1958年,甘肃建立专区一级财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成办法。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62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1967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6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地方财政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财政拨款,年终结余全留地方。196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均留地方。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收大于支部分上缴省财政,超收或支出结余部分留归地方;短收或超支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自求平衡。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78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6年起,开始建立乡财政体制。1994年1月,改革原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规定地区固定收入、县(市)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和地区级财政支出、县(市)财政支出的范围。配套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及资金调度制度。
  第二节 财政收入
  地区的财政收入包括企业收入、工商各税收入、农业四税收入、其他收入。1949~1995年,全区财政收入202026.7万元,其中:企业收入30984.2万元,工商各税收入131049.3万元,农业四税收入33413.7万元,其他收入6579.5万元。
  一、地方财政收入
  (一)企业收入 企业收入包括国家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商业、建筑工程等各类企业上缴给财政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和多余的流动资金。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全区企业收入为0.2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为253.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89%。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为12139.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7%,由于“大跃进”中的“浮夸风”,企业收入时有虚报,加之3年自然灾害,企业实际收入下降。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企业收入203.8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6.8%。1966~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受“文革”的影响,企业收入为267.1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5.45%。1971~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3003.8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31.5%。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为2573.2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2.4%。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为2679.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2.75%。1986~1990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3845.3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1.2%。1991~1995年,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为6018.3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7.3%。
  【利润】1952年2月,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国营企业提缴利润办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营企业均应分别向中央和地方财政上缴利润,每月按计划利润分配数在月底缴库,是年全区企业上缴利润0.2万元。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定各企业分别上缴利润办法:有的按计划利润分月上缴,定期结算;有的按实现利润解缴,决算后进行结算。在此期间,由于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公私合营企业发挥效益,全区企业上缴利润188.6万元。
  1958年,全区开展“大办地方工业”“大炼钢铁”运动,工业企业数猛增。根据中央改进工业、商业、财政体制的规定,对商业、邮电、粮食、银行等企业利润收入实行比例分成,企业利润连续增长,是年上缴利润2559.2万元。由于盲目冒进,违背经济规律,加之三年自然灾害,至1962年,关、停、并、转部分企业,企业收入由1958年的2559.2万元,下降到—20.2万元。
  1963~1965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开始三年经济调整,三年内企业上缴利润145.2万元。
  1966年,“文革”开始,经济调整成果被严重破坏,企业生产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经济效益锐减。至1970年,5年上缴利润79.3万元,出现前所未有的倒退现象。1978年后,地方国营企业扭亏增盈,采取盈亏包干、利润分成、利改税、拨改贷等,都从企业实现利润中抵减办法。至1990年,全区企业上缴利润1604万元。
  【基本折旧基金】1950年,甘肃省财政厅规定对国营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属于企业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当时,百废待兴,企业规模小,基本无折旧基金收入。1953年,政务院规定,企业按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单项折旧,至1957年,全区上缴基本折旧基金64.9万元。1958年,国家提倡大办地方工业,企业数量大增,基本折旧基金逐年上升,至1962年,全区上缴基本折旧基金442.3万元。1963年,调整企业结构,关、停、并、转的企业固定资产变价,基本折旧基金收入下降,是年收入15.1万元,比前5年平均数88.46万元下降82.9%。至1965年,全区收入基本折旧基金58.6万元。1966年,全区基本折旧基金收入6.3万元。1967年1月,国营企业实行折旧基金抵留办法,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不再上缴财政,全部自留。1971年,将分类折旧改为综合折旧,至1975年,全区上缴折旧基金183.2万元。1978年,企业基本折旧基金除手工业、农牧企业外,所提基本折旧基金,50%上缴财政,50%留企业。其中采掘、采伐企业全部自留。1979年,甘肃省财政厅补充规定:凡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粮食、商业、外贸、供销、邮电、通讯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对新投产企业,在投产3年内所提折旧基金20%留给企业,80%上缴财政。是年全区折旧基金上缴42.2万元,比1978年的95.9万元下降55.9%。1980年,对试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企业,机器设备折旧率提高0.5%,原固定资产折旧率超过6%者,不再提高折旧率。是年上缴折旧基金33.5万元。1982年,对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50%留企业,30%上缴中央,20%上缴地、县财政。是年全区收折旧基金46.6万元。1985年,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中央财政不再集中,改为企业自留70%,上缴省财政30%。
  从1953~1984年,全区基本折旧基金收入1173.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0.5%。
  (二)工商各税收入1950年,全区工商各税收入89万元,其中:工商税51万元,工商所得税10.6万元,其他工商税27.1万元,盐税0.3万元。至1982年,已开征工商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其他工商税、集体所得税、个体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罚款补税9个税种。1983年4月,财政部颁布《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6月,地区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对企业上缴利润的一部分改为所得税形式缴纳,企业上缴利润占国家预算收入比重下降。1984年10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工商税由过去单一税种的税制格局,逐渐完善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至1990年,工商税种有26种,1995年,减为18种。
  1950~1995年,全区工商各税收入128438.6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198912.1万元的64.5%。其中:工商税44425.3万元,工商所得税4150万元,其他工商税3519.4万元,盐税1879.3万元,其他各税74464.6万元。
  (三)农业四税收入
  【农业税收入】1950年,中央规定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为农业税基本原则,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单位,以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并对种植林木和农业收入过低者免征农业税,全区征收农业税421.1万元。195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甘肃省新解放区农业税施行细则》规定: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均以满140市斤小麦为起征点,全区征收农业税465.1万元。1952年,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未满150市斤小麦者免征,其他按相应税率计征,全区征收农业税1342万元。1953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对免征农业税范围又作调整,全区征收农业税866.7万元。1957年,省财政厅规定张掖等地的减免额为该地计征税额1%~2%,全区征收农业税866万元。1958年,为鼓励农业集体化,对个体农民根据不同情况加征1~5成。是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甘肃省农作物受灾的纳税人减免农业税的规定》,张掖减免占计征税额的2%,当年全区征收农业税1152.7万元。1961年,农业税平均税率由13.5%,调整为12.5%。20世纪60~70年代,农业税收入均在300万元左右。1984年,开始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农业税按1978年征收任务完成。1985年,将农业税由占粮食总产2.3%~2.9%,提高到3.8%~4.2%。当年全区征收农业税837.2万元。至1995年,全区农业税累计征收达30814.2万元。
  【牧业税收入】1954年11月,地区始征牧业税,征税的牲畜统一折合为绵羊,马1匹折合绵羊7只,犏牛1头折合绵羊5只,牦牛1头折合绵羊4只,黄牛1头折合绵羊2只,山羊2只折合绵羊1只,骆驼1峰折合绵羊8只。再按绵羊价格折合人民币(每只绵羊征税价为10元)。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改定牧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对牧区实行轻税政策,一直执行到1989年。1990年起,遵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牧业税征收的精神,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每年每只羊农区征税0.5元,牧区征税0.8~1元,大牲畜农区每头征税1.5元,牧区征税2.4元。至1995年,全区牧业税征收达1207.9万元。
  【耕地占用税收入】耕地占用税是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实行“五·五”分成,50%上解中央,50%留地方。为了保护耕地,筹集农业开发资金,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从即日起对非农业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地区耕地占用税从1987年10月开征,征收标准视不同情况每平方米最高4元,最低1.4元。至1995年,全区征收耕地占用税342.6万元。其中上解中央171万元,留地方171.6万元用于建立农业发展专项基金。
  【农林特产税收入】1984年,为促进生产的全面发展,平衡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对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农林特产税。地区于1989年开征。至1995年,征收农林特产税1049万元。
  (四)其他收入 〔清〕末张掖的财政其他收入,有学租收入、各项生息、减成和减平、摊帮和栅费、各属租息、司法收入、筹捐。〔民国〕时期张掖财政其他收入主要有:官产收入、违禁罚款、没收变价、戏捐、屠户捐、贡马价。
  共和国成立后,地区财政其他收入有公产收入、规费收入、没收变价和其他杂项收入。1981~1985年新增审计、工商、物价、政法4项处罚收入。至1995年,财政其他收入6579.5万元。
  二、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共和国成立后,上级财政补助地方的收入,一般分定额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收入、结算补助收入、其他补助收入。
  (一)定额补助收入 指根据财政体制确定的收支包干基数,支大于收的差额为定额补助收入。1963~1995年,国家和上级财政给张掖地区的定额补助收入24031.8万元,占财政补助总收入的26.6%。
  (二)专项补助收入 指由上级下达专项指标,由地方代为执行而增列的支出。1963~1995年,张掖地区专项补助收入56557.6万元,占财政补助总收入的62.7%。
  (三)结算补助收入 指在预算年度各项收支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化或调整预算,需在年终决算时进行一次性的补助。1963~1995年,全区结算补助收入3177.9万元,占财政补助总收入的3.5%。
  (四)其他补助收入 指除上述3项以外的补助收入,1980~1995年,全区其他补助收入6354.1万元,占财政补助总收入的7.2%。
  1963~1995年,全区各项补助收入累计90121.4万元。
  第三节 财政支出
  共和国成立以来,地区财政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充分发挥“生财、聚财、用财”的职能,为筹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资金,合理有效地安排财政支出,做出了贡献。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全区财政支出2256.1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收入逐渐增多,支出也随着增加。1957年财政支出4613.4万元,比1953年增长1.62倍。“二五”时期经济建设支出增长过多,支出16608.2万元,而“大跃进”的1958年就支出6325.3万元,分别占同期和年度财政总支出37476.0万元、11478.5万元的16.88%和55.1%。1963~1965年经济调整时期,全区财政支出下降,经济建设支出减少,3年合计支出5556.4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为328.5万元,仅占5.9%。1966~1976年,是国民经济发展最为缓慢的时期,全区财政支出36253.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五五”计划时期支出28991.7万元;“六五”计划时期支出37341.5万元;“七五”计划时期支出83790.6万元;“八五”计划时期支出124624.0万元,依次增长28.8%、118.5%和52.7%。
  从1949~1995年,张掖地区财政安排各项支出365230.7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出70431.3万元,占总支出的19.3%;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支出88882.0万元,占24.5%;行政管理费支出60795.7万元,占16.6%;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支出9284.9万元,占2.5%;农业事业费和支农支出64246.9万元,占17.7%;其他各项支出71314.9万元,占19.6%。
  一、经济建设费
  张掖地区1950年始有经济建设费支出,当年支出0.2万元。1950~1995年,全区经济建设费支出70431.3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支出47353.1万元,占经济建设费支出的67.4%;挖潜改造支出9825.7万元,占14%;简易建筑费支出565万元,占0.8%;科技三项费用支出806.3万元,占1.1%;“五小”企业投资1870.2万元,占2.7%;流动资金1904.8万元,占2.7%;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支出6816万元,占9.7%;其他支出1290.2万元,占1.9%。
  (一)基本建设 包括工业、交通、农业、文教卫生、城市建设、商贸企业、行政机关、国防(人防)及其他部门专项基建支出。地区1953年始有基建支出,是年支出16.9万元。“一五”时期基建总投资额为782.1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总支出的46.2%。其中,1956年386.6万元,为“一五”时期的最高投资年份。“二五”时期,全区大办地方工业,基建投资列为重点,总支出12030.3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总支出的72.4%。1960年基建支出4595.1万元,较历年均高(含今酒泉、武威地区)。1961年基建投资规模压缩、项目减少,但仍支出钢铁补贴252.3万元。三年经济调整时期,贯彻国家“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实行关、停、并、转部分企业,基建投资压缩为211.2万元。“三五”时期,基建投资支出1713.5万元。“四五”时期,基建投资支出8938.6万元,比“三五”增长4.2倍。“五五”和“六五”时期,1978年以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由于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压缩政策,基建投资稳定在8922.3万元和4494.4万元,比“四五”时期分别下降0.18%和49.7%。“七五”时期为防止经济过热,把基建投资控制在国家财力、物力、人力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实现国力与建设规模的平衡,全区基建投资6332.1万元。“八五”时期,基建支出4065.6万元,比“七五”时期下降35.8%。1953~1995年,全区基建支出47353.1万元。
  (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方面的资金,来源于国家预算拨款、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以及地方财政和各级主管部门从集中的折旧基金中安排的资金。1950年起,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企业所需的更新改造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1965年开始,地方预算增设“设备更新资金”支出项目,当年全区支付4.8万元,1966年支出31.3万元。1967年1月国家规定将“三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劳动安全保护费)及固定资产更新改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折旧基金实行抵留办法不再上缴财政,财政也不再下拨“设备更新资金”。1980年,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将工业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改拨款为贷款,由省投资信托公司经办,实行有偿使用。1991年为临泽玉米淀粉厂柠檬酸项目、葡萄糖厂转借省财政厅技改资金389万元,为地区肉联厂牛肉生产线项目转借省财政厅技改资金20万元,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1965~1995年,全区用于企业挖潜改造的资金9825.7万元。
  (三)县办“五小”企业投资 1971年,地区遵照甘肃省对县办“五小”(小水电、小煤矿、小化肥、小水泥、小钢铁)企业实行投资补助的指示,当年投资补助102.9万元。1973年改为“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是年支付89.1万元。1973~1988年,支出1870.2万元。
  (四)简易建筑费 主要用于商业、粮食企业。1978年前,商业、粮食企业临时性的简易棚库、简易运输设施等简易建筑费,都是在企业的商品流通费中列支。1978年起在国家预算支出中单列“商业简易建筑费”科目,用于商业、粮食企业简易建筑开支,当年全区支出76.0万元。至1995年,全区支出565万元。
  (五)科技三项费用 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技术研究补助费,是国家特设的支出项目。从1963~1995年,全区支出806.3万元。
  (六)流动资金 企业流动资金主要用于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周转资金。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1950~1952年,流动资金包括在基本建设投资中;1980年10月起对国营工交企业经过清产核资后划转的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方法。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一律统由人民银行管理,所需增加资金由银行贷款。1965~1983年,全区财政拨流动资金1904.8万元。
  (七)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 是财政用于工、交、商部门的各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专及技工学校经费、干部培训费和其他事业费。全区始支于1950年,当年支出0.2万元。1950~1970年,支出5764.8万元;1971~1975年停止单列,1976年恢复单列支出至1995年支出961.1万元。累计支出6816万元。
  二、农业事业费
  包括农、林、水、牧、农机、气象、乡(镇)企业七个方面的事业费支出。1953年前,仅设农业、林业、水利支出项目,1954年后增设牧业、农垦、水产、气象、拖拉机站支出项目。1964年后农业事业费从经济建设费类中划出,分别设置农业事业费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两大类,预算实行分类管理。1978年后,增设农场事业费、社队企业事业费、农委事业费。1980年,在农委事业费中单设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后增加乡镇企业事业费。1951~1995年,全区支出42892.2万元。
  三、支援农业生产资金
  是支援经济困难的农村合作生产组织的资金,亦称为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是国家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增产增收,改善生产和生活面貌的专项资金。1959年始支,1964年从农业事业费中划出单项支出。1978年以后,用于支持发展商品经济,开展多种经营。1959~1995年,支出21354.7万元。
  四、城市维护建设费
  包括城市道路、公厕、路灯、居民住宅、公园、绿化、环卫等事业设施建设支出。全区1956年始有此项支出,当年支出39.9万元,用于城市小范围的整修、改建和新建。1973年纳入国家财政支出预算,统筹安排,简称“国拨城市维护费”。城市的公用事业,居民住房,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开始步入正轨。1984年,财政部批准,增设地方预算“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支出项目,实行按工商利润提取百分之五和定额补助相结合的方法。此后,全区的城市维护费支出大幅度增长,主要用于公共设施、公用设施、居民住宅楼、商业综合楼等的建设。1956~1995年全区支出5682.1万元。
  五、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
  包括文化、文物、教育、体育、广播电视、卫生、公费医疗、计划生育、科学及党政群干部培训事业经费。1949~1995年(1955~1961年含今武威、酒泉地区)全区支出88882.0万元。
  (一)文化事业费 包括文化馆、图书馆、文工团、农村文化站、电影院(队)、新华书店等经费。1949年始支0.5万元,1956年增加为12.0万元(含武威、酒泉),1977年为46.2万元,1993年为223.0万元,上升幅度逐年增大。从1949~1995年,全区支出3705.3万元,占文教科卫事业费总支出的4.2%。
  (二)文物事业费 包括古建筑管护加固整饰修葺和新挖掘文物的整理、修复等支出。1977年前,财政预算中未单列支出项目,只在文教事业费中列支。1977年,正式列入财政预算。从1977~1995年,全区支出545.0万元,占文教科卫事业费总支出的0.6%。
  (三)教育事业费 包括高等专业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幼儿教育经费、教师进修及培训费、民办教师补助费、其他教育事业费等。1949年教育事业费支出仅为8.7万元,即是大专区(含今武威、酒泉地区)的1958年,教育费支出也仅为696.6万元。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经费支出稳步增长,1982年达1031.9万元。90年代,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教育费支出迅速增长,1995年支出6718.0万元,比1982年增长5.5倍。1949~1995年全区支出52633.9万元,占文教科卫事业费总支出的59.2%。
  (四)卫生事业费 包括医院经费、城乡卫生院补助费、防治防疫费、妇幼保健费、合作医疗补助费、其他卫生事业费等。1949~1952年支出2.2万元;“一五”至“二五”时期,国家积极发展医疗保健事业,支出分别为300.9万元和664.6万元(含今武威、酒泉地区)。“三五”至“四五”时期,支出稳定增长,分别为601.8万元和1159.1万元。1978年以来,支出大量增加,1980年为305.3万元,至1995年达1377.0万元,增长3.5倍。19491995年,全区累计支出15066.6万元,占文教科卫事业费总支出的17.0%。
  (五)公费医疗经费 公费医疗经费原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1961年始单独列出,当年支出68.9万元。80年代初,公职人员的公费医疗实报实销,医疗费超支严重。进入80年代中期,逐步对公费医疗进行改革,将公费医疗经费承包给相应的医疗单位,超支部分由财政、单位、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1961~1995年,全区支出5671.4万元,占文教科卫事业费总支出的6.4%。
  (六)体育事业费 包括体育训练、体育竞赛、专业体校及其他体育事业经费。1958年以前,分别设为一般体育和国防体育两项经费,1959年以后改设为体育事业费一项。全区1953年始有此项支出,是年支出0.3万元。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支出逐年增加,1960年支出16.5万元(含今武威、酒泉地区)。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和“文革”时期(1966~1976年)略有下降,年平均支出为6.6万元。1978年以后,体育事业蓬勃发展,90年代,掀起全民健身热潮,1990年支出为214.3万元,比1976年的19.2万元,增长10.2倍。1953~1995年,全区支出2019.7万元,占文教科卫事业费总支出的2.3%
  (七)科学事业费 1956年,全区设置科学事业费支出项目,包括科委、科协、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档案及其他科学事业费。1958年分别改为经济部门、文教部门及其他部门的科研机构经费。1963年设置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并增设“档案馆经费”。1976年设置“地震事业费”。1958年支出4.9万元,1960年支出19.1万元,比1958年增长2.9倍。经济调整和“文革”时期有所下降,1970年仅为0.4万元。1978年以后,科学事业费支出不断增长,1981年支出25.9万元,比1976年的11.7万元增长1.21倍;1995年支出286.0万元,比1981年增长10倍。1958~1995年全区累计支出2401.8万元,占文教科卫事业费总支出的2.7%。
  (八)广播电视事业费 包括广播电台、电视播放台、农村广播站及其他广播电视事业费。1950~1953年,广播事业费由中央直接拨付,在新闻支出项列支。1956年设“通讯和广播支出”,始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是年支出2.3万元。1979年,通讯广播支出内容增加到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站、大中专学校、其他广播及电影、电视事业费等6个项目。1955~1995年,全区支出2827.3万元,占文教科卫事业费总支出的3.2%。
  (九)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 此项事业费原为地、县党校经费。1950~1962年,在干部训练费内列支,1963年改在行政支出中列支。1969~1972年的支出中主要是干部下放劳动经费和“五七”干校建校经费,4年支出192.6万元。1982年改为党校事业费。1969~1995年,全区支出1405.1万元,占文教科卫事业费总支出的1.6%。
  (十)计划生育事业费 主要用于计划生育手术减免费。1963年前列入卫生事业费内,1964年始单列,是年支出0.3万元。70年代,国家大力提倡计划生育,此项费用显著增加。进入80年代,随着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这一基本国策的确立,计划生育事业费大幅度增加,1982年支出74.1万元,1995年上升到237.0万元。1964~1995年,全区支出2037.0万元,占文教科卫事业费支出总数的2.3%。
  六、其他部门事业费
  包括华侨、旅游、工商管理、税务、统计、财政、审计事业费、农业税征收费、乡(镇)财政所经费、村镇规划费、居民身份证费及其他事业费。1981年前,在“其他支出类”列支,1982年后单列“其他部门事业费类”。1949~1995年,全区支出65634.8万元。
  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包括抚恤、离休、退休、退职、社会救济、自然灾害和其他民政事业费。1949年始支,支出0.2万元,此后逐年增加。1961年由于严重自然灾害,全区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1254.0万元(含今酒泉、武威地区)。经过三年经济调整,支出回落正常。1949~1995年,全区支出9284.9万元。
  (一)抚恤事业费 包括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费、退伍军人安置费、优抚单位经费、其他抚恤事业费等。1950年始支2.1万元,1995年支出172.0万元。46年全区支出1849.7万元,占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总支出19.9%。
  (二)离休费 是指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和其他费用。198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地区1983年始有此项支出,当年支出0.4万元;1995年支出4.0万元。1983~1995年,全区支出49.1万元。
  (三)退休退职费 1963~1967年,支出退休退职费7.0万元,1976~1995年支出188万元,占同期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的0.7%和3.7%,其他年份此项支出不单列。
  (四)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包括农村、城镇社会救济费、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殡葬事业费、其他福利救济事业费等。1949年始支0.2万元,“二五”时期因历史原因和自然灾害严重,农村社会救济费大量增加,1957~1961年支出946.3万元,为历史最高支出,其他年份基本平缓,有升有降。1949~1995年,支出3060.7万元,占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总支出的33.1%。
  (五)自然灾害救济费包括成灾地区灾民冬令春荒口粮救济和灾区灾民衣被救济、因灾损毁修复救济、因灾引起疾病治疗救济、灾民转移安置救济、灾民恢复生产困难补助费等。1961年连续干旱,全区农村受灾严重,除中央拨给救灾救急医药专款外,全区财政支出1019.0万元(含今武威、酒泉地区),占当年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费支出的52.8%;1979、1980年和1982年,因严重的霜冻和低温天气,造成农作物严重受害,3年支出分别为54.0万元、48.8万元和41.7万元。1984年自然灾害多,支出75.3万元,占同期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的31.9%、30.6%、27.1%和35.3%。1961~1995年全区支出3344.2万元,占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总支出的36%。
  (六)其他民政事业费 包括民政部门接待来访处理费、慰问费、专业会议费、大宗资料印刷费、职工培训费等。1984年前在抚恤事业费列支。1985年始单列,当年支出4.8万元。至1995年支出355万元,占同期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总支出的3.8%。
  八、城镇就业经费
  1983年,“城镇人口下乡经费”改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用于扶持生产、就业安置、职工培训、业务活动等,是年支出3.3万元。1983~1985年,全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支出248.1万元。
  九、行政管理费
  1950年,按供给制设置行政费。1951年起按部门性质分为政治业务费、行政经费、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费,公安、司法、检察4个项目。1959~1980年,总归“行政支出”1项。1981年,公安支出划出单列;1982年,人民警察部队经费从公安支出中划给中央,与行政管理费并列。1983年开始,行政管理费支出中设行政支出、公安支出和司法、检察支出3个款级项目。
  1950~1952年政权建设初期,支出483.4万元;“一五”时期支出4126.2万元;“二五”时期支出4929.5万元;三年经济调整时期支出1074.8万元;1966~1976年“文革”时期,支出4859.2万元;1977~1995年,国家机关恢复建立,加之工资调整幅度较大,增加副食、肉食补贴,提高公用经费开支等,行政管理费支出上升幅度大,支出为45370.7万元。46年来行政管理费总支出60795.7万元。
  (一)行政经费 包括行政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其他行政费4项。1949年支出14.2万元。1951年支出125.8万元。1955~1961年,支出6661.7万元(含今武威、酒泉地区),1962年专区划小,是年支出345.9万元。1963~1965年经济恢复时期支出849.2万元。1966~1976年“文革”时期,支出4864.8万元。1977年以后随着国家机关行政单位逐步增加,行政支出大幅度增加,1977~1995年,支出32322.9万元。1949~1995年,全区支出45857万元,占行政管理费支出的75.4%。
  (二)公安经费 1981年从行政管理费支出中划出单列,是年支出66.9万元,以后逐渐增加。1995年支出796.0万元,比1981年增长10.9倍。1981~1995年,全区支出2606.9万元,占同期行政管理费支出的4.3%。
  (三)检、法、司经费 1983年单列,是年支出123.5万元。1983~1995年全区支出3775.9万元,占同期行政管理费支出的6.2%。
  (四)党派团体补助费 1949年始支0.7万元,占是年行政管理费支出的4.7%。1950~1961年支出1073.1万元,(1955~1961年含今武威、酒泉地区)占同期行政管理费支出的14.6%。1987~1995年支出7164万元,占同期行政管理费支出的20.9%。
  十、其他支出
  (一)少数民族补助费 用于照顾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在生产、生活、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特殊困难补助费。1952~1956年在“其他支出款”项下列支。1957年设“少数民族补助费”。全区1961年始支出44.8万元。1961~1995年支出371.2万元。
  (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1980年,国务院决定每年由财政部拨专款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以加快发展农业、商品经济,逐步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张掖地区被列为支援地区之一。1980~1993年底,国家财政用于张掖地区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561.6万元,支援小水利、小水电、发展林牧草、购置耕畜农机具、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农用输电线路,改善农村文教卫生条件,促使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兵役征集费 用于每年征集新兵的经费。1983~1995年,全区支出28.0万元。(四)军供站经费用于接待过境部队和复员军人费用。1972~1995年,全区支出67.0万元。
  (五)人防工程经费 全区始支于1972年,是年支出28.9万元。1972~1979年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高潮时期,支出122.4万元;80年代,逐渐回落。1980~1995年年均支出1.5万元。1972~1995年全区支出147.1万元。
  (六)社教经费 1964~1965年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支出社教经费291.5万元,1965年支出额最高,为218.9万元。
  (七)抗震经费 1980年始支出5.9万元,以后逐年上升,1991年支出39.1万元,是1980年的6.6倍。1980~1995年年均支出12.26万元。
  (八)兑付农村退赔期票 1969年,兑付农村退赔期票支出0.3万元,1970年支出0.4万元,1971年支出0.2万元,1972年支出0.3万元,1973年支出1.0万元,1974年支出0.1万元。全区支出2.3万元。
  十一、价格补贴
  1987年以前,主要为居民肉食补贴,约支出400多万元。1987年粮食企业下放地、县(市)后价格补贴猛增,1990年支出4518.7万元,其中:粮油加价款额2306.3万元,价差补贴611.3万元,国家储备粮油补贴122.7万元,地方粮油价格补贴1020.6万元,居民肉食补贴456.3万元。至1995年,价格补贴有:肉食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3种。
  (一)肉食价格补贴 1985年7月1日起执行。当年全区补贴189.9万元。至1992年底,全区补贴3290.2万元,年均补贴411.2万元。
  (二)粮油价格补贴 包括粮油加价补贴、粮油差价补贴、地方粮油价外补贴和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系国家政策性补贴。1987年以前年度补贴由省财政统管。1988~1992年粮食企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地区财政补贴7509万元。
  (三)农业生产资料差价补贴 1986年全区财政用于支付平抑化肥、农药、地膜等生产资料差价补贴80.6万元,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共同利益。
  十二、落实各项政策经费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对历次政治运动中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落实政策工作,为解决实际问题划拨经费。落实范围包括:反右派、反右倾、一平二调、“四清”运动、“文革”等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支出内容包括停发的工资、致死人命未发的抚恤、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文革”时期查抄财物的偿还和清退,落实宗教、华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政策支出,1958年反封建斗争扩大化平反补助等。
  (一)处理社队平调退赔 1958年,全区农村“共产风”盛行,出现多种渠道无偿平调社队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情况。1961年根据中央必须全面清理平调、全部退赔和那级平调,由那级退赔的原则,全区清理退赔平调款1820.0万元,其中上级专项拨款626.6万元。
  (二)落实干部政策经费 1978年开始全面落实干部政策工作。1978~1982年,落实干部政策5413人,支出经费249.8万元,最高年额为1980年,支出64.7万元,占全部支出的25.9%
  第四节 财政管理
  一、预决算管理
  (一)清朝和〔民国〕时期的预决算管理
  【清朝的预决算管理】清朝,张掖的地方财政“入有额征,动有额支,解有额拨,存有额储。无额者令随时报拨、报储、拢案入销”。岁入、岁出、年前造报。《甘州府志》卷六记载:“上为报祀匪颁,下及稍食刍牧,费皆取给于公帑。一则曰‘估拨经费’;再则曰‘估拨工料’;三则曰‘请颁杂支’。”
  【民国时期的预决算管理】预算管理 〔民国〕14年以后,国民军进驻张掖,截流国税,自派粮、款,致使财政紊乱,停止预算编制。〔民国〕21年,甘肃省恢复预算编制制度,并编制代管国家部分预算。〔民国〕30年6月,全国收支系统改制,分为国家系统与自治系统两大系统,省级预算并入国家财政。〔民国〕35年7月,恢复中央、省、县三级编制预算制度,因物价飞涨,预算失控。〔民国〕37年,国民政府再次颁布《预算法》,未及实施。
  决算管理 〔民国〕21年以后,张掖各县岁入、岁出决算,是年11~12月上报行政督察区审查、核批。
  (二)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预决算管理
  【预算管理】1950年,张掖开始编制财政预算,以小麦为计量单位,以市价折合人民币计算。1951年,以货币折价为计量单位。1953年,区、乡(镇)列入县级预算。1954年,国家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各县财政预算由专区分配控制指标,各县政府在控制指标内进行调剂;各项应完成而未完成的工程,经上级批准编入预算;各县预算总额内增设2%~3%的周转金和1~2%预备费。1963年,各项附加收入以及用此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1966年贯彻省财政厅规定,按资金来源、上年结转、地方机动财力3个部分编制预算。“文革”期间,由地区下达收支指标,各县编制预算。1980年开始,按“收支挂钩、定收定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编制各年度预算。1985年以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编制各年度预算。1991年实行乡(镇)财政包干管理体制,1992年对山丹、民乐、临泽、高台等县的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超支不补、超收分成”的管理体制,是年全区有62个乡(镇)“分灶吃饭”。
  【决算管理】全区的决算管理,是通过收支结算、遗留问题处理、经费往来清理,在税务、银行和财政总收入、总支出三对口的基础上编制全区的财政决算。1980年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后,行政、事业单位在年终决算时对预算包干结余,采取预算结转办法,即财政部门仍按单位在银行支出数纳入总决算,是年结余不列支出,也不转列预算外,如数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会计管理
  50年代起,全区的会计制度不断进行改革,会计事务由单一化向系列化推进。现行财政会计系列设置有:总预算会计、单位预算会计、税务征解会计。各经济部门设置的有:工业、商业、农业、交通、基建和一些事业性质、实行企业管理的基层单位会计规章制度。
  1988年10月,地区财政处成立会计事务管理科,负责全区会计事务管理工作、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张掖分校的教学工作、地区会计学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计业务咨询。1992年成立“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张掖分所”,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93年4月更名为“张掖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至1992年底,全区有会计师67名,助理会计师177名,会计员62名;有1232名财会人员颁发《会计证》。
  三、财务管理
  (一)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其实物本身(购置、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等)和折旧两方面的管理。1952年贯彻国家规定,企业各种劳动资料,单价1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为固定资产。1953年改为200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1958年,张掖各企业根据甘肃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不用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1962年改为对使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均按比例提出折旧,提足折旧继续使用者,不再提取。1964年停止对企业固定资产无偿调拨。1973年,按甘肃省规定:小型设施费用、简易建筑物费用,改由更新改造资金支出。1976年4月,更新改造资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1985年开始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提取的折旧资金主要用于:机器设备更新和重点房屋维修;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消耗,试制新产品;综合利用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利润分配】1949~1955年,全区国营企业利润实行全额上缴和亏损下拨制度。1956年开始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1980年,试行利润留成和利润包干超计划分成、自负盈亏、超收留用办法。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凡盈利的国营企业、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税后留利划分为生产发展资金、新产品试制资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5项。1986年后,实行多种形式的所得税和递增包干超收分成办法,使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对工业企业实行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实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多得的分配原则,促使企业创收的经营机制健康发展。
  【成本管理】50年代,全区企业成本核算实行实报实销或以收抵支、差额计算盈亏的办法。1961年,企业技术革新、改造费用在500元以下的摊人生产成本。1969年,按甘肃省规定,将福利、医药、卫生补助金、企业奖励基金并为“职工福利基金”,每月由企业按工资总额11%提出,在生产成本中列支。1980年1月,对利润留成的企业,其福利基金和奖金改在企业留成中开支,不再列入成本。1984年5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成本项目为11项。地区的国营企业均按《条例》规定管理成本。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清〕末实行“定额拨支,结余留用,超支自筹”的办法。〔民国〕时期,曾实行“自征自支,统筹收付”的办法,但由于政局动荡,未付诸实施。
  共和国成立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业务和具体收支范围,分别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两种形式。即:对没有收入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纯事业性质的事业单位,或有小量收入而又全部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全区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主要有: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地、县(市)政协委员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立中小学、体育、广播、计划生育、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干部训练机构、税务、工商、统计、审计、物价以及农、林、水利、气象、公、检、法、司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虽有固定收入,但收不抵支,其差额由国家补助的单位属差额管理单位。全区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有:地、县(市)艺术表演团体、卫生医疗机构、体育场(馆)、行政事业单位的幼儿园、托儿所及部分农、林、水事业单位。
  (三)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地区根据农口事业单位业务特点,分别实行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种预算管理方式。预算包干,鼓励有收入的单位创收,缓解财政压力。地区财政配合农口单位承包管理,相应减少每年财政拨款10万元。各县(市)对园艺场由差额补助改为自收自支,地区原种场按定额管理。1980年以后,支援农业合作组织生产资金改无偿为有偿使用,建立支农周转金,增加增收税种。1979年以前,各县仅设农牧业税专管员1~2人,拨款和财务管理由预算股办理。1980年以后,各县(市)陆续配备农财员,健全农财管理机构。
  四、财政监察
  1950年根据政务院指示,专、县建立财政监察机构和财政监察员,受上级财政监察机构和所在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检查机关、企业、事业、合作组织、人民团体等有关预算、决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运用、经费开支、税务征收等。1956年,专署财政监察科改为财政监察组,分散在各县的财政监察人员均列入地区编制。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财政工作强调群众监督,撤销财政监察机构,业务交由各级财政业务部门办理。1975年全区财税部门查补漏欠税款32万元。1978年12月,地、县财政监察机构相继恢复,配备专职和兼职监察员开展工作。1985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全区违纪金额398.7万元,人库86.2万元。1989年8月,成立地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为县级事业单位,挂靠地区财政处。1991年,对高台县1990年财政预决算进行重点检查。对地直工业企业进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查出多摊销售成本、少摊生产成本的问题;是年,全区又组织94人,对6县(市)和地直109户独立核算单位开展检查,查出违纪金额461.95万元,上缴33.14万元。1992年,对地、市107个行政事业单位公费旅游、公费请客送礼以及县以上领导干部用公款送子女、亲属上学问题进行查处;开展农业四税周转金的检查清理,入库资金额7.7万元;对肃南县1991年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出违纪金额67.38万元。全区1985~1995年,查出违纪金额4913万元,入库2860万元。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十编,内容包括综合、地理、经济(一)、经济(二)、经济(三)、政治、文化、社会、人物、文录,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张掖,美丽可爱。祁连山绵延屹立南部,合黎山起伏横亘北漠,焉支山酷似一颗晶莹璀璨的绿宝石,镶嵌在走廊中部。南北两山之间的平原,广袤而肥沃,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一处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山腹蕴藏矿产资源,山麓密布森林植被;群峰积雪,万壑流水,滋润着宜耕宜牧的丰饶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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