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主义改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29212002022000010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会主义改造
分类号: F321.2
页数: 11
页码: 371-381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张掖地区社会主义改造情况包括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肃南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关键词: 张掖地区 农业生产 社会主义改造

内容

一、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一)互助组 共和国成立之初,全区农村经济凋敝,农民的生活贫困。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扶持救济的同时,引导农民开展变工互助以生产自救。在1951年春耕期间,仅高台、临泽两县组织起来的临时互助组有3756个。1951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3年2月正式通过)后,至1952年底,高台、临泽、山丹、民乐4县有临时互助组5128个。土地改革以后,全区农村互助合作组织蓬勃发展,至1953年底,互助组发展到6377个,参加农民61270户,占总农户的61.87%,其中常年互助组3955个,参加农民30383户。常年互助组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并开始形成少量的公共财产。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初级社”)在建立和发展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54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实行依靠贫农、下中农,巩固团结中农的阶级路线,坚持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说服教育、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方法,引导农民由变工互助组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1953年,张掖等5县试办、建立初级社22个(张掖县16个)。至1954年底,全区建立初级社26个。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11月,国务院公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从而出现农业合作化高潮。至年底全区初级社发展到1789个,比1954年增加67.8倍,入社农户72553户,占总农户的71.86%,其中张掖、临泽、高台3县分别占总农户的88%、85.2%、84.99%;民乐、山丹县分别为56.48%、39%。但在实际工作中,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不少地方出现重数量、轻质量,重建社、轻办社的偏向,以致给合作社遗留一些问题。
  初级社属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土地实行作股入社,统一经营;耕畜和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集体组织的生产劳动。土地入股的具体办法是,按照土壤类别、肥力和水利条件,参照1952年冬查田定产时所定的等级(常年应产量),自报公议,以小麦评出标准产量,三榜定案,按产量计股,一般以一石为一股。耕畜和大中型农具仍属私有,集体使役,按规定标准评记工分,定期付给报酬。小农具自带自用。初级社的年总收入,除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缴纳税金和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外,社员报酬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另一部分支付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两部分的比例一般为6∶4。社员除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外,还可以经营饲养家畜家禽,种植零星树木等家庭副业。初级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高级社”)有的是在初级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有由互助组或个体农民直接组成。1955年,张掖县试办两个高级社,以起示范作用。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后,全区兴起初级社并转高级社的热潮,至9月底,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80.83%。一些年初建立的初级社,只经半年多就转为高级社。高级社的规模一般以自然村为范围建立,平均每社42.5户。此后,又陆续把小型的高级社适当地合并为规模更大的高级社。
  在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实现生产资料由私有制转变为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过程中,1956年2月,中共张掖地委对转社中经济问题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1.土地。社员的私有土地,除庄宅地、坟地和小量菜地外,一律归集体使用,原所有者无权出租、典当和出卖,取消土地报酬(分红)。土地上的建筑物付给适当报酬。社员自留地一般不超过全社耕地面积的5%。社员的土地证和契约,在土地取消报酬后,实际上已无效用;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私有和依赖观念,也为避免对社外农民产生过大的震动,可仍让社员自己管理,暂不收回。2.果园。大片果园一律归社统一经营,分等论价,价款分年偿还。3.耕畜全部折价入社,还款期限3年,未还款前由农业社付给利息。4.社员的大型农具(大车、水车等)和新式农具,均折价归社,中型农具公用公修,小农具自带自用。5.社员的油坊、水磨、粉坊等,酌情由社租用,有发展前途的可逐渐转为公有。对私人所有的苜蓿地、马莲滩、草湖、零星树木、羊只等方面的处理也作了具体规定,分为两个部分,即:土地无偿转为集体所有;其他生产资料折价归社,分期偿还。
  (四)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以后,各县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全区农村迅速兴起成立人民公社的高潮。在没有经过试点的情况下,仅一月之余,就把427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组建为21个人民公社,平均每社4754户、26344人;下辖360个生产大队,最大的900户、5115人,最小的39户、193人,每队平均277户、1537人;大队下属生产队2933个,每队平均34户、188人。公社实行政社(基层政府与经济组织)合一,要求达到“一大二公”(“大”是将原来一二百户的合作社合并成为四五千户以至一两万户的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公”是将几十上百个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后,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包括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造成原来的各个合作社〔即合并后的大队或小队〕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严重的平均主义。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也都被收归社有)。公社把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高级社合并后,造成原来的各个合作社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严重的平均主义。将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亦收归社有,取消集市贸易。公社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将劳动力按军队编制组成班、排、连、营,采取大兵团作战的方法,从事农业生产,还不时进行日以继夜的“连续作战”。为实现生活集体化,兴办农村公共食堂,至年底,全区办起公共食堂3591个,其中:山丹县809个、张掖县1760个、高台县988个、肃南县34个。从公社成立至1960年,一般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工资部分占七成,供给部分占三成。社员到公共食堂就餐,吃饭不要钱,现金分配部分按评定的工资等级定期发给。生产大队对生产队采取土地、农具、耕畜、劳动力“四固定”的措施,推行包产、包工、包投资(又称“包财务”或“包成本”),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度。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尤其在“大跃进”的各种“大办”中刮起“共产风”,政府和公社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和劳动力,甚至调用社员的房屋、生活用具,用于扩大社有经济、大办工业等。1958年全区发生的平调(意为平均主义的无偿调拨,又称“一平二调”)总值2011.9万元,其中:用于大办地方工业72.57万元,大炼钢铁572.02万元,植树造林(易地造林,所有权不属于本队)57.02万元,办交通运输(修建公路中超过民工建勤义务规定的部分)45.33万元,商业收购农产品压级压价44.96万元,用于大办农牧场161万元,其他325.85万元。在所平调的物资中,有社员房屋98114间(其中平调后拆掉34067间),大炼钢铁中收走社员的铁锅14.59万口,严重挫伤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59年在所谓“反右倾机会主义”斗争中,平调继续泛滥。两年中刮“共产风”的结果,使农村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关系一度陷于混乱状态,引起农民的很大恐慌,破坏生产力的发展。
  从1960年冬季开始,全区上下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逐步解决公社化中出现的平均主义等问题。1961年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六十条”),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于1961年5月基本完成社队规模的调整工作。
  此后,社、队规模继续作了部分调整,至1964年10月7日,全区100个公社、801个生产大队、4972个生产队。生产队规模为:15户以下的队占14.36%,16~20户的22.73%,21~30户的37.71%,31~50户的23.35%,51户以上的1.85%。社员自留地按照占总耕地面积5%的政策规定予以划分,至1961年4月,全区恢复社员自留地10.13万亩。放宽对社员从事家庭副业的限制,恢复集市贸易,在大集体之下,允许社员有较多的小自由。1961年5月起,陆续停办公共食堂。在三年困难时期,少数生产队的社员,对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作了一些突破性的尝试。全区有27个生产队(占总数的0.6%)自发实行包产到户的责任制,其中张掖县19个(古浪公社满家庙大队第二生产队、大满公社东闸大队六队、杨家闸大队一队、定安公社天桥大队四、六队等),山丹县4个,民乐县3个,临泽县1个(原四坝公社芦湾大队四队)。这种尝试仅存在一年,即被当作“单干风”予以批判纠正。
  在调整社、队规模,下放核算单位的同时,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对“共产风”错误进行纠正,层层作了算账退赔。至1961年8月底,全区退赔总值1629.62万元,占平调总值3168.64万元(其中现金1017.19万元)的51.43%。各级退赔的现金和实物折价为:专区级退赔155.95万元,占平调总值的71.93%;县级退赔415.95万元,占29.06%;公社级退赔158.0662万元,占61.99%;生产队给社员退赔181.34万元,占57.45%。通过算账退赔,保障所有者(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
  1965年全区完成国民经济的调整任务。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总值、粮食产量及分配情况为:总收入5824万元,比1964年增长12.6%,其中农业收入4473.36万元;各项费用1756.87万元,净收入4067.13万元。缴纳国家税金373.73万元;提留公积金308万元,公益金91.42万元,储备粮基金54.82万元。社员分配3239.16万元,人均51元,平均劳动日值0.4元;人均分配20元以下的生产队64个,21~30元的424个,31~40元的1099个,41~50元的1154个,51~70元的1345个,71~100元的377个,101~150元的164个。当年超支户27079户,超支金额85.7万元;分空户13374户,分空金额49.83万元。历年超支户36132户,金额230.78万元;分空户7564户,金额24.67万元。集体粮食产量21423.52万公斤,缴纳公粮1425.91万公斤,交售征购粮2086.73万公斤。集体提留下年籽种2675.96万公斤,饲料1199.46万公斤,储备粮342.32万公斤,其他扣除609.09万公斤。社员口粮分配13084.05万公斤,人均212.61公斤。人均口粮125公斤以下的生产队386个,125.5~150公斤的586个,150.5~175公斤的740个,175.5~210公斤的726个,210公斤以上的2534个。
  “文革”开始后,又出现“割私有制尾巴”“批判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左”的错误做法,收缴社员的自留地、自留畜、零星树木,限制社员的家庭副业,取消城镇集市贸易。一些地方由生产队核算过渡到生产大队核算。取消评工记分,搞标兵工分,使农民的劳动贡献与劳动报酬脱节。有的地方在实行口粮以人口与劳动力比例分配的同时,试行现金亦按人劳比例分配,再次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坚持社会主义正确路线,在抵制“文革”错误路线的同时,持续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改善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推广农业科学技术,使全区的农业生产仍然取得进展。至1978年,全区人民公社的收入和分配与1965年比较,总收入增长1.75倍(达到16045.38万元),年平均递增8.1%,社员人均收入增长81.22%(92.42元);粮食分配总额增长1.05倍,国家收购增长1.97倍,集体提留增长1.63倍,社员分配增长59.32%。
  二、肃南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
  (一)改造前的状况 〔民国〕时期,肃南牧区基本是单一的草原畜牧业经济,只有少量的小块农田,没有资本主义工商业,手工业和个体商业也极少。与相邻的河西走廊汉族农业区比较,经济上更为贫穷落后,相当一部分牧民近乎赤贫。共和国成立后,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大力扶持下,生产发展较快。但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到1956年时多数牧户仍处于贫困状态。
  按当时内部掌握的标准划分,户占有牲畜(绵羊单位)200只以下的贫苦牧民866户,占总牧户的66.11%;201~600只的中等牧民360户,占27.48%;601~1200只的富裕牧民46户,占3.51%;1201只以上的牧户(一般的被看作牧主)38户,占2.9%。这38户有骆驼509峰、马807匹,骡24头,驴121头,牛2563头,山羊4673只,绵羊26506只,合计35203头(只),折合绵羊单位55991只,户最多3067只。牧户中裕固族26户、藏族8户、回族3户、汉族1户,有6户户主曾任过部落头目。
  雇工:1956年调查统计,〔民国〕时期,有128户富裕牧户雇工189人,平均每户1.48人,到1956年减少为78户,雇工98人;新发展起来的富裕牧户64户,雇工69人,合计雇工经营的新旧富裕牧户142户,雇工167人,平均每户雇工1.27人。牧工的工资报酬很低,除供给简单的伙食外,每年只能得到一二件褐衣、二三只羊。
  (二)对牧主经济和个体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共和国成立后,在肃南牧区贯彻执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从1955年起,采取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步进行,贯彻执行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步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基础上,逐步贯彻对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改造工作从牧区实际出发,注意裕固族等各少数民族的政治文化特点和畜牧业生产比较脆弱、易于受到人为损坏的经济特点,积极稳妥地进行。
  对牧主经济的改造,采取赎买办法,同时执行不降低其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的政策,坚持自愿原则。改造的组织形式为兴办公私合营牧场和组建畜牧业生产合作社(简称“畜牧业初级社”)两种。1957年6月10日,在祁丰区的托勒、珠龙关草原上,创办全县第1个公私合营珍敖尔牧场。1958年,金泉、康乐、马蹄、明花4个区分别建立公私合营牧场各1个。加入牧场的富裕牧户的牲畜,按类分等记头入场,评定价格,折价计股,按股分红;得到股价总额3%~5%的年定息。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都成为牧场职工,参加劳动,同工同酬,领取工资,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有的户主还担任副场长等管理职务。
  对个体畜牧业的改造,经历了互助组——畜牧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三个阶段。1955年,康乐区康乐乡办起第一个畜牧业常年互助组——安立邦互助组,有7户牧民参加。1956年常年互助组发展到152个。是年,首先在康乐乡、莲花乡(明花区)、红湾乡(现大河区雪泉乡)办起康丰、巴音、贺家墩、隆畅河4个畜牧业生产合作社,至年底共办起初级牧业社、农牧业社7个。1957年初级社继续发展,至1958年8月,全县建起畜牧业和农牧业初级社53个,实现合作化。初级社采取牲畜分类分等折价入股的办法,年收入扣除生产费用,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缴纳国家税收后,大部分按劳分配,少部分支付畜股报酬。1958年9月后,办起6个人民公社,入社牧(农)民1959户,10469人。最大的543户、2686人,最小的54户、263人,平均326户、1691人;生产大队20个,最大的210户、1041人,最小的54户、263人,平均98户、523人;生产队56个,平均35户、187人。1958年底,全县有6个公社、5个公私合营牧场、5个国营牧场。1961年,将人民公社调整为10个、大队31个、生产队87个。1962年恢复“区”建制,区辖公社。人民公社调整为23个,核算单位92个。
  三、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共和国成立后,全区贯彻执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用和平赎买的办法,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低级形式(统购包销,加工订货)到公私合营高级形式,使之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经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在私营工商业者迫切要求批准公私合营的情况下,各县人民政府采取一次性的批准,全面实行合营。实施步骤是:先承认公私合营,后进行清产核资、安排生产、改组企业和调整人事等。除肃南县外,各县相继成立“对私改造办公室”,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分赴各企业开展工作。
  1949年9月张掖解放时,全区只有张掖县裕民纺织厂、晋冀铁工厂、永生修理厂、华丰皮鞋厂和高台县启门石印局、印染厂等6家半机械化的私营工厂,规模小,资本少,生产设备与技术落后。1950~1952年,在人民政府的扶持下,张掖县由多人出资,建起合伙经营的“三友印刷厂”和“建陇面粉厂”(8人出资,日产面粉3750公斤)两个私营工厂。1950年,张掖县裕民纺织厂实行公私合营,县人民政府投资6.93万元(折新币)。更名为“人民纺织厂”,年产白布2000匹。1951年华丰皮鞋厂实行公私合营,1953年转为国营皮革厂,生产皮衣、手套、公文包等。1955年2月,建陇面粉厂实行公私合营。其余5家私营工厂在1956年完成公私合营。私方资产折价计股,按年利率5%付给定息,其人员成为工厂职工,和其他职工一样,同工同酬。有条件的私方人员安排担任管理职务。
  1955年,张掖县城区从事运输业的有168户、297人;有架子车244辆、胶轮车62辆、包胶木轮车60辆,骆驼2327峰。1956年成立“公私合营运输公司”,资产总值中实行定息的占三分之二,个体户折价入公司定期偿还的为三分之一。公司下设“驼运队”,有78户,骆驼1700峰;大车队,有27户,畜力车93辆。
  50年代初,私营商业在人民政府的扶持下有了长足发展。以张掖县为例,1949年有私营商户627户,1950年底增至1521户,年营业额250万元;1952年增至2272户,营业额359万元,在短短3年中,私营商户增长2.6倍,营业额增长43.6%。为遏制私营商业的违法经营,1952年春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查处违法案件,对私营业主和全体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爱国守法教育。此后,又在私营商业中实行劳资两利政策,给劳方以监督企业的权利,并成立劳资协商委员会,调处劳资纠纷。
  在私有制商业中,区内个体商业占大多数,资本主义商业虽占少数,但他们有较多资本,有经营场地和商业设施,雇用少量店员,具有一定经济优势。1955年,山丹县私营商户中,专业商户58户,占31.35%;从业103人,占37.45%;资本4.29万元,占49.07%。其余127户为兼营商户,其中农村地主兼营的5户、9人,资本6874元;富农兼营的2户、2人,资本3517元;农民兼营的120户、161人,资本2.78万元。总商户中当时按资本主义商业对待的有8户,占4.32%,其中较大的是开业已20多年的广泰堂药店,资本3428元,雇佣店员3人。是年,私营商户的年营业额57.06万元,占全部商业(国营、合作、私营)营业额的52.43%,除去国家税收和各项营业支出外,利润5.71万元,利润率10.01%。张掖县将私营商业户分为三大类,私营商业308户,占22.57%,从业489人;小店铺501户,占36.23%,519人;小商贩(无固定场地)572户,占41.5%,572人。
  1955年6月,全区开始实行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垄断经营商品批发业务,把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掌握在国营与供销合作商业手中。私营和个体商户只限于从事零售、经销、代销,他们在各种不同方式下同社会主义经济发生联系和合作,不同程度地改变了他们的生产关系。私营商业改造起步早的是山丹县,1955年下半年,县城9家百货商中,4家批准组成第一个公私合营的城关百货商店;8户肉食商中,6户汉族组织起肉食合作小组(两户回族因不便在一起经营仍从事个体);广泰堂药店自愿申请实行公私合营。
  1956年元月,各县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继进入高潮,至8月底,在棉布、百货、食品、中西药、日用杂货、五金、烟酒和服务业的旅社、食堂、照相等行业共建立公私合营商店20个,参加660人,下属门市部91个;合作商店51个,946人,下属门市部108个;合作小组22个,412人,设门点101个,合计1602户,2019人。这些新的经济组织都按行业归口由国营商业公司或供销合作社管理和指导。从业人员中政治思想表现较好、有一定专长者,安排担任副经理、门市部主任等管理职务,仅张掖县安排担任副经理的有9人、门市部主任的52人。此外,还有少数私营商户被直接吸收进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企业,全区有348户、372人;有108户、125人转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有76户、76人继续允许个体经营。张掖县在农村个体商户中也开展建立合作经济工作,建立合作商店2个、合作门市部2个、合作小组1个、代销店2户,共15户、19人。1955年前(大部分为土地改革中)转入农业生产的有64户(64人)。1956年允许继续从事个体经营的有8户、10人。1958年7月底,城镇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全部转为国营商业企业。
  四、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20世纪50年代初,全区传统的手工业比较发达,遍布城乡。在手工业者中,分布在农村由农民兼营的占多数。1954年,临泽县手工业者有232户、337人,年产值7284.33万元(旧币),其中农村209户、281人,产值5179万元,分别占总数的90.09%、83.38%、71.10%。高台县手工业者220户、404人,产值3061.41万元,其中农村113户、249人,产值1076.43万元,分别占51.36%、61.63%、35.16%。1955年,全区手工业者共1764户、2935人。行业主要有铁器、木器、缝纫、纺织、食品、煤炭、造纸、制皂、印染、修理、制鞋、皮革皮毛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等。
  城镇手工业合作化采取按行业组建生产合作社、合作小组的办法,按照自愿互利原则,把个体手工业者引上集体经济道路。各县分别成立手工业联合社,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指导手工业集体企业。改造工作起步早的是张掖、高台两县。1953年,张掖县将全县的75家小煤窑组建起煤炭生产合作社7个、互助组5个,入社农民940人,归县供销社领导。高台县成立铁工生产合作社4个,入社24人,入股资本2124万元(旧币),年末资产总值达9141万元。1954年张掖县成立制鞋合作社。1956年元月手工业合作化兴起高潮,到8月底,全区城镇建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42个,生产小组39个,入社社员2729人,占手工业者总数的93.03%。
  农村的手工业统一纳入农业合作化序列之中,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
  1958年在大办工业的浪潮中,各地曾出现合作转国营、小企业合并为较大企业的做法。从1961年6月下旬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草案)》的精神,各县对14个行业的42个手工业企业进行所有制的调整工作,将原集体转为国营的单位仍恢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此后,手工业企业的体制保持长期相对稳定,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知识出处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张掖地区志 远古——1995 上卷》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共分十编,内容包括综合、地理、经济(一)、经济(二)、经济(三)、政治、文化、社会、人物、文录,记述了张掖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张掖,美丽可爱。祁连山绵延屹立南部,合黎山起伏横亘北漠,焉支山酷似一颗晶莹璀璨的绿宝石,镶嵌在走廊中部。南北两山之间的平原,广袤而肥沃,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一处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山腹蕴藏矿产资源,山麓密布森林植被;群峰积雪,万壑流水,滋润着宜耕宜牧的丰饶之乡。

阅读

相关地名

张掖地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