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退伍军人安置及优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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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西县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29192002022000158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退伍军人安置及优抚工作
分类号: E265
页数: 3
页码: 204-206
摘要: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是国家对军人的一种基本待遇。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作出了《关于解放军一九五0年复员工作的规定》,决定人民解放军复员一部分,参加经济建设。
关键词: 兵役制度 退伍军人

内容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是国家对军人的一种基本待遇。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作出了《关于解放军一九五0年复员工作的规定》,决定人民解放军复员一部分,参加经济建设。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8月,安西县成立了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开始接受安置复员军人,研究并处理复员军人安置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解决复员军人在安家和生产中的特殊困难。
  复员工作开始于志愿兵。复员的志愿兵一部分是战争年代参军的,参加过抗日战争或解放战争。建国初期参军的,有一部分参加过抗美援朝和剿匪斗争,他们为革命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对这批志愿兵的复员工作非常重视,明确提出不论部队和地方,对复员工作只许做好,不许做坏。军队要做到走者满意,留者安心;地方要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根据上述精神,政务院和中央军委对复员工作的原则、组织工作和物资保障都做了具体规定。复员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各级地方政府对复员军人必须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复员军人回乡后在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岗位上起模范作用。家在农村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家在城市的优先安置就业。
  义务兵的安置一般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来自城市的,由民政部门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就业;来自农村的,原则上回到农业生产战线,有条件的,则安排到乡镇企业就业;从国营企事业单位入伍的,应予以复职、复薪。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针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退伍军人安置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城镇义务兵退伍由政府安排工作外,强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还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2002年,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安西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退伍士兵安置办法,实行双向选择,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并对服现役十年以上的发给3万元就业补助金,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发给6000元。
  从1951年开始到2004年,全县共接受复员、退伍军人2664人,其中安置在农村的1862人,安置在城镇的802人。
  二、军人优抚工作民国27年(公元1938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抚恤抗日伤亡官兵,抚慰其遗族,特设立抚恤委员会并颁发了《抚恤委员会组织条例》。民国29年(公元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陆军平战抚恤暂行条例》,规定陆军伤亡官佐、士兵及军属法官、文官技术人员、政治训练人员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战时受伤、因公负伤者,按规定核定等级,分别按战时、平时两种抚恤标准,由其遗族呈请填表,县政府查讯并加具证明,转报国民政府抚恤委员会核办。并规定受恤遗族为父母、妻及子女、祖父及孙、未成年同胞弟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等规定。此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对优待标准进行了五次调整。1984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84年7月1日起,对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抚恤标准予以调整。并规定残级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各等级又分为因战、因公两种性质。每个等级还分为在职、在乡两类区别,明确了具体的标准。
  为了做好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安西县按上级要求,每10年进行一次评残。此外,安西县人民政府在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抚恤金的同时,还组织慰问团、队经常深入革命残废军人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逢过年过节,县乡两级政府对退伍军人、残废人员进行慰问。
  优待工作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
  1949年至1955年,农村烈军属优抚工作的原则:一是无土地的烈军属在学田地或公地内调剂一部分,使其生活相当于当地一般农民水平;二是无劳力畜力者,或劳力畜力不足者,其土地由当地政府发动群众包耕和代耕;三是贫困烈军属若不能生活者,按规定予以补助;四是有生活来源者,只作政治上的鼓励,如贺功贺喜、挂光荣匾、节日慰问等。
  1956年以后,政府规定烈军属家庭不低于本队同等社员平均收入水平,以乡、村为单位年初评定,年终结算,除自己劳动的工分外,生产队优待劳动日,一并参加实物和现金分配。
  1983年,安西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农村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后对烈军属、五保户继续实行优待和供给的具体办法》,规定从1983年起,取消实物和记工优待办法,全县烈军属一律实行优待现金。此后,随着国家优抚政策的调整和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安西县人民政府对优待抚恤标准先后进行了几次调整,使伤残退伍军人、烈军属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

知识出处

安西县军事志

《安西县军事志》

安西,地处甘肃西北,东屏玉门,西邻敦煌,南望祁连,北依大漠,地扼甘新,物产丰阜。早在四千多年的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活动。西汉时就设有行政建置。南北有祁连山、马鬃山群山环绕,滔滔的疏勒河中流西去,潺潺的榆林河向北蜿蜒,众多绿洲东西分布,山蕴金银铜铁,地产粮棉瓜果,自古即为中央政府控扼甘新之锁钥,经略西域之基地,丝绸之路之重镇,故而也是历代兵家必争之战略要地。在这块古老的土地上,伴随着人类的涉足繁衍,军事活动贯穿古今,干戈频仍,烽火不息,少数民族豪强争草逐水,相互攻杀争斗;历代中央王朝拓土开边,大举征战,各族人民保家卫国,浴血疆场,乃至红军西路军悲歌西进,马家军横行暴虐,军事活动几成历史发展的主线,直至1949年和平解放,这里的人民才得以休养生息,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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