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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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西县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29192002022000158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17
页码: 197-213
摘要: 人民军队的兵役制度,是建立在人民群众高度政治觉悟和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的,是我国历史上最先进、最合理的兵役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不同的时期,实行了不同的兵役制度。
关键词: 兵役制度 兵役工作

内容

人民军队的兵役制度,是建立在人民群众高度政治觉悟和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的,是我国历史上最先进、最合理的兵役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不同的时期,实行了不同的兵役制度。
  第一节兵役制度―、志愿兵役制新中国成立后,仍沿袭战争年代的做法,实行志愿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是国家规定具体条件,本人自愿报名,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可入伍,无一定的服役期限。服役期间,一律实行供给制,衣食住行所用全由部队提供。实行志愿兵役制期间,安西县于1951年征集过一次志愿兵共210人,奔赴朝鲜战场,参加抗美援朝。
  志愿兵的动员对象,主要是工人、农民和青年学生。具体条件:一是家庭出身好,本人历史清楚;青年学生则不问家庭出身,只要历史清楚即可。二是身体健康,身高不低于1.54米。三是年龄在18~30岁之间。凡符合以上条件,本人自愿报名,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审查合格者,即可参军。
  二、义务兵役制志愿兵役制是革命战争年代的产物。那时,大批革命者抱着革命志向,自愿投身于革命军队英勇奋斗。但是长期实行志愿兵役制,一方面使部队基层干部和战士的年龄普遍偏大,不利于部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又使得他们的兵役负担加重,增加了他们的家庭困难,个人的婚姻问题安西县军事志第四篇兵役工作也得不到合理解决。同时,还不利于部队后备兵员的储备。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52年8月5日,代总参谋长聂荣臻向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提出了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报告。此后,中央军委和国防部即着手起草兵役法,各地也积极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确定从1955年起,在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度。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兵役法规。这部《兵役法》的产生,为加强国防建设提供了法律保证。
  义务兵役制是公民在一定的年龄段内依照法律、法令的规定,必须承担一定期限的军事义务制度。公民承担的军事义务,通常包括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队外服预备役。它的主要特征是实行定期征集、定期退役。这样,既能保证现役部队有充足的兵员补充,又能有计划地积蓄雄厚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而且使全体公民的兵役负担大体趋于平衡,比较合理。
  《兵役法》规定,年满18岁至45岁的公民有服兵役的光荣义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义务兵的征集对象除特种兵外,年龄在18~21周岁的男女公民均可报名应征,经审查合乎国家规定的年龄、身体、文化、政治条件后,批准入伍。服现役不拿报酬,服役期内的衣食住行等生活所需均又部队保障。1976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独生子女应征比例的增大,义务兵原籍参照当地群众平均收入给其家属一定的补助。义务兵服役期满后,按照“哪里来的哪里去”的原则退伍回原籍,由当地政府适当安置。
  新《兵役法》实施后,每年征集的人数、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征兵命令具体规定,县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按省、地的部署完成征兵任务。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后,为了推进我国国防事业继续向前发展,从1978年开始,逐步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130,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兵役法。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兵役法对原兵役法在结构和内容上均有较大调整,增加了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现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民兵、惩处等条款。这部兵役法总结了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的经验,继承了1955年兵役法的许多优点,去掉了一些过时的条文,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法规。
  《兵役法》规定,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已成为部队专业技术骨干的,可改为志愿兵。改志愿兵的条件:一是思想进步;二是技术熟悉;三是身体健康。选志愿兵的程序是:先由本人申请,团级机关审查,签署意见,然后报师以上机关批准。志愿兵服现役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一般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如有特殊需要,且本人志愿,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服役期限。志愿兵分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两大类,志愿兵选留的范围一般占技术兵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志愿兵除免费按照义务兵的标准供应伙食和被装外,另按不同级别发给工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
  随着世界军事形势的发展和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为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1998年12月290,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一是调整了兵役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取消了志愿兵称号,改为一至六级士官,明确了各级士官的服役期限。二是缩短了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原为3~4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三是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分期选改士官服现役制度,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四是完善了预备役制度。五是强化了义务兵家属优待政策。六是拓宽了退伍军人安置就业渠道。七是完善了对违反兵役法行为惩处的规定。此次兵役法的重大调整,既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兵役制度的优良传统,又总结吸取改革开放以来兵役工作的基本经验,使兵役法更加符合国家和军队建设的现实情况,符合国防和军队建设未来发展的需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对军队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必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第四篇兵役工作第二节征兵工作一、志愿兵征集一般做法是:省、专区召开征兵工作会议,明确任务,弄清政策,统一工作方法、步骤。县上召开县、乡、区3级干部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征兵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具体的动员措施。然后广泛开展动员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保家卫国的道理,使人民群众懂得保卫人民政权和保家卫国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大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造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掀起报名参军的热潮。参军者都戴大红花,在锣鼓声中由村到乡,由乡到区、到县,由县到部队逐级欢送。人民政府关心军人家属,在军属的家门口挂“光荣军属”牌子。土改中,在分配土地、房屋、耕畜和其它生活资料时给予军属适当照顾。平时对军烈属的生产和生活给予妥善安排和优待。逢年过节,组织秧歌队,带着慰问信和慰问品逐家慰问,使军烈属在政治上享有崇高荣誉。
  二、义务兵的征集军分区和县、乡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具体负责征兵的组织和实施。地、县、乡均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政府、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宣传、纪检等有关部门和军队系统(县人武部)的负责干部组成。政府和人武部的负责干部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领导辖区内的征兵工作。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武部和公安、卫生、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承办征兵工作业务。征集工作大体分宣传动员、体检政审、复查定兵、交接起运等步骤。
  为了做好征兵的具体工作,国防部于1964年11月制定了《征兵工作办法(草案)》,对征兵工作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规定;1985年10月对该办法进行修改补充,更名为《征兵工作条例》,以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公布实施。该条例共10章、49条,对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复审定兵、交接起运、新兵运送、检疫与退兵、征兵经费开支等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使征兵工作有章可循,减少了工作中的扯皮现象,保证了征兵工作的顺利进安西县军事志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行。
  宣传动员工作每年征兵工作开始后,县、乡、村、组即以广播、电视、电影、报纸、黑板报、标语、宣传车以及召开干部会、座谈会、适龄青年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兵役法》,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并将这一教育贯穿到征兵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使依法服兵役的道理深入人心,激发适龄青年和广大群众的爱国热情,端正应征公民的入伍动机。
  征兵宣传教育的内容,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形势各有侧重。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应征青年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自觉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二是对基层干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主要进行国防法规教育,不断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关心和支持征兵工作,依法完成征兵任务;三是对征兵工作人员进行职责教育,端正工作指导思想,牢记我军的宗旨、任务,增强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征集任务。四是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我军的光荣传统教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教育,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五是深入开展兵役法规宣传教育,使依法服兵役的观念深入人心,使“依法服兵役光荣,逃避服兵役可耻”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宣传教育中,结合各时期人民群众和适龄青年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中存在的问题。如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义务兵役制刚开始推行,广大群众对普遍服兵役还不习惯;同时,因摆脱国民党统治时间不长,一些群众对国民党抓兵、强制抽丁的恶劣影响还记忆犹新,因而部分群众对当兵服役有一定疑虑。针对这些思想问题,当时的宣传教育,主要是向群众阐明新旧制度、新旧军队的不同;着重宣传《兵役法》的内容以及实行义务兵役制的重要意义,讲明只有加强国防建设,才能有效地防止国民党卷土重来。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主要是针对群众中存在的太平观念、和平麻痹思想,讲述当时的国际形势,阐述毛泽东主席提出的“要准备打仗”,“备战、备荒、为人民”等指示。上世纪八十年代,部分群众中又出现了国防观念淡薄的问题,有些地区主要是城郊和比较富裕的地区,出现了适龄青年不愿应征服役的问题。针对这种思想,主要宣传解释了《兵役法》的基本精神,讲明“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安西县军事志・・第四篇兵役工作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只有建设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有可靠的保障,人民才能有劳动和生活的和平环境。
  体检工作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直接关系到兵员的质量,是影响国防建设的一件大事。因此,每年征兵,都由县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若干体检站,对应征公民进行认真全面的体格检查。体检分目测、常规体检、复查三步进行。
  为了确保兵员的身体质量,统一体检标准,国防部于1955年首次征兵时,就制定了《应征青年体格条件》,对应征青年的体格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1986年8月,国防部制定了新的《应征青年体格条件》,要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征兵机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兵员质量。1986年新的《应征青年体格条件》基本上保持了原《条件》规定的内容,同时根据兵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补充、修正了一些新内容。
  对应征公民的体质进行全面衡量,确认符合新兵体格标准的,即可准予入伍。新兵到部队后,如发现体格不合格,不宜在部队服役者,经驻军医院或驻地地方医院检查证明,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做退兵处理,退回原籍、原单位。由于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认真贯彻上级的有关规定,把好体检关,因而多年征集的新兵,身体素质较好。
  政审工作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是征兵工作的又一项重要工作。政治审查的对象是体检合格的人员。政审的内容主要是依据上级颁发的政审标准,除了审查应征公民必须符合征兵命令规定的年龄、文化程度、性别、职业外,重点是审查他们的政治立场、现实表现和道德品质以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目的,是防止敌对分子混入部队,以保持部队的政治纯洁性,保证人民解放军成为社会主义祖国的忠实保卫者。1990年以后,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又先后制定了《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1990]政联字9号)、《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的规定》([1996]参联字3号)等文件,对征兵政审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政审基本上采取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县三级负责制。其程序是:⑴由行政村、居委会及有征兵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组织政审人员对应征公民的年龄、户别、职业、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学校对应征公民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文化程度做出证明,并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的有关栏内填写鉴定意见;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应征公民的年龄、户别、现实表现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进行审查,并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的有关栏内填写鉴定意见;由行政村、居委会及有征兵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的有关栏内填写鉴定意见,并向乡镇、街道推荐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⑵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应征公民情况进行复核,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的有关栏内填写鉴定意见,并向县征兵办公室推荐合格的应征公民。⑶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审组会同司法、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政治审查合格人员进行政治联审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综合审定,对符合政治条件的应征公民,由政审组负责人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的有关栏内填写政审结论意见。1986年以后,除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外,还采取由公安部门、征兵机关、接兵干部和所在单位四方联审和实行政审责任制的方法进行政审,尽量把好新兵的政治质量关,取得了明显效果。
  定兵工作定兵是确保兵员质量的关键环节,县乡人民政府和征兵办公室本着对军队和国防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把好定兵关。主要做法是“三坚持”:一是坚持集体定兵。应征公民经过体检、政审合格后,由乡镇、街道政府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初定服现役对象;然后上报县征兵办公室,进行全面衡量,逐个讨论确定兵员名单;最后召开征兵领导小组会议,吸收接兵干部参加,集体讨论定兵。二是坚持择优定兵。在各级召开的定兵会议上,对兵员的政治、身体、文化、年龄等条件进行全面衡量,认真比较,优先确定党团员、文化程度高、身体素质好的青年入伍。三是坚持公开定兵。各级在定兵中,一般都实行张榜公布,对确定的兵员面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有效地阻止了“关系兵”、“后门兵”流入部队。
  征集名单确定后,由县兵役机关向本人发出入伍通知书,并编造花名册,与部队接兵干部进行交接。新兵临行前,县、乡组织盛大的欢送会,欢送新兵启程,由部队派出的接兵干部带回部队。
  义务兵服役的期限义务兵服现役的年限是根据国家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以及兵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服役时间过长,对义务兵本人和家庭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服役时间过短,则会影响军队的建设。1955年开始实行安西县军事志第四篇兵役工作义务兵役制时,根据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为3年,空军为4年,海军为5年。1956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陆军为2年,空军为3年,海军为4年。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又恢复到1955年的规定。1984年颁布的新《兵役法》,将服役年限确定为陆军为3年,空军、海军为4年。同时还规定,服满现役的义务兵,一般应退出现役少数技术兵员和基层骨干,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役1至2年。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为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其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时,可以提前退出现役。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
  第三节退伍军人安置及优抚工作一、退伍军人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是国家对军人的一种基本待遇。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作出了《关于解放军一九五0年复员工作的规定》,决定人民解放军复员一部分,参加经济建设。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8月,安西县成立了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开始接受安置复员军人,研究并处理复员军人安置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解决复员军人在安家和生产中的特殊困难。
  复员工作开始于志愿兵。复员的志愿兵一部分是战争年代参军的,参加过抗日战争或解放战争。建国初期参军的,有一部分参加过抗美援朝和剿匪斗争,他们为革命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对这批志愿兵的复员工作非常重视,明确提出不论部队和地方,对复员工作只许做好,不许做坏。军队要做到走者满意,留者安心;地方要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根据上述精神,政务院和中央军委对复员工作的原则、组织工作和物安西县军事志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资保障都做了具体规定。复员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各级地方政府对复员军人必须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复员军人回乡后在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岗位上起模范作用。家在农村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家在城市的优先安置就业。
  义务兵的安置一般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来自城市的,由民政部门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就业;来自农村的,原则上回到农业生产战线,有条件的,则安排到乡镇企业就业;从国营企事业单位入伍的,应予以复职、复薪。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针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退伍军人安置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城镇义务兵退伍由政府安排工作外,强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还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2002年,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安西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退伍士兵安置办法,实行双向选择,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并对服现役十年以上的发给3万元就业补助金,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发给6000元。
  从1951年开始到2004年,全县共接受复员、退伍军人2664人,其中安置在农村的1862人,安置在城镇的802人。
  二、军人优抚工作民国27年(公元1938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抚恤抗日伤亡官兵,抚慰其遗族,特设立抚恤委员会并颁发了《抚恤委员会组织条例》。民国29年(公元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陆军平战抚恤暂行条例》,规定陆军伤亡官佐、士兵及军属法官、文官技术人员、政治训练人员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战时受伤、因公负伤者,按规定核定等级,分别按战时、平时两种抚恤标准,由其遗族呈请填表,县政府查讯并加具证明,转报国民政府抚恤委员会核办。并规定受恤遗族为父母、妻及子女、祖父及孙、未成年同胞弟妹。
  第四篇兵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等规定。此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对优待标准进行了五次调整。1984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84年7月1日起,对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抚恤标准予以调整。并规定残级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各等级又分为因战、因公两种性质。每个等级还分为在职、在乡两类区别,明确了具体的标准。
  为了做好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安西县按上级要求,每10年进行一次评残。此外,安西县人民政府在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抚恤金的同时,还组织慰问团、队经常深入革命残废军人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逢过年过节,县乡两级政府对退伍军人、残废人员进行慰问。
  优待工作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
  1949年至1955年,农村烈军属优抚工作的原则:一是无土地的烈军属在学田地或公地内调剂一部分,使其生活相当于当地一般农民水平;二是无劳力畜力者,或劳力畜力不足者,其土地由当地政府发动群众包耕和代耕;三是贫困烈军属若不能生活者,按规定予以补助;四是有生活来源者,只作政治上的鼓励,如贺功贺喜、挂光荣匾、节日慰问等。
  1956年以后,政府规定烈军属家庭不低于本队同等社员平均收入水平,以乡、村为单位年初评定,年终结算,除自己劳动的工分外,生产队优待劳动日,一并参加实物和现金分配。
  1983年,安西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农村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后对烈军属、五保户继续实行优待和供给的具体办法》,规定从1983年起,取消实物和记工优待办法,全县烈军属一律实行优待现金。此后,随着国家优抚政策的调整和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安西县人民政府对优待抚恤标准先后进行了几次调整,使伤残退伍军人、烈军属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
  •170•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第四节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搞好预备役登记和统计,是一项诸备兵员、寓兵于民的重要工作。1955年国家颁布了兵役法,实行预备役制度,开始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并明确规定: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军士和兵的预备役,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已服满现役的转入第一类预备役。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平时免服现役的公民和依照规定进行了预备役登记的年满18至40岁的男性公民,编入第二类预备役。根据此规定,1955年11月,甘肃省第二次兵役工作会议提出:“积蓄预备役人员,是兵役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决定从当年起,开展预备役登记工作。1957年初全省开始进行第一次预备役登记。但是,在当时的预备役工作中,由于照搬苏联的做法,登记统计手续繁琐,组织工作赶不上,因而效果不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央军委于1957年6月发出《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决定将民兵和预备役合二为一,民兵即是预备役,适合服预备役的复员、退伍军人一律编入民兵组织。根据这一指示,即停止了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
  此后,预备役工作陷于停顿,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为了重新把预备役工作开展起来,储备充足的后备兵员,以应付突发事件,总参谋部于1978年3月下发了《关于恢复复员、转业退伍战士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同时下发了《复员转业退伍战士登记卡片》和《复员转业退伍战士统计表》,要求各地对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历年退伍的战士普遍进行一次登记、统计。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了总参谋部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后,要求从1980年12月1日起实行。从此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又走上了正常轨道。
  1984年颁布的新《兵役法》,把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列为我国现行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兵役法》对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服预备役的年龄、参加军事训练、战时应召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在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年龄为18岁至35岁。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包括:在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为基干民兵,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为经过预备役登记的18至28岁的退伍士兵和经过预备安西县军事志第四篇兵役工作役登记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预备役人员包括:在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为普通民兵,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为经过预备役登记29岁至35岁的退伍士兵和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近20年来,县人武部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了一套登记、统计和资料管理制度,县、乡兵役机关设立了预备役工作资料专柜,基本做到了卡片、表册齐全,分类清楚,查找方便。每年对预备役军人进行一次登记和核查,对其中已达到最高年龄或有其他变故的预备役军人,及时从预备役人员名册中注销,以确实掌握预备役人员的真实情况。
  1951年一2004年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统计第四篇兵役工作第五节现阶段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兵役法和其他法规,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服役制度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自公民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现役分为现役军官和现役士兵。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现阶段,凡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服预备役。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服第二类预备役。士兵预备役根据年龄和军事素质分为两类:经过预备役登记服士兵预备役35岁以下的退伍士兵、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和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及编到现役部队的28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服第一类预备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至35岁的退伍士兵及除服第一类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男性公民服第二类士兵预备役,服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人员29岁转服第二类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35岁,退出预备役。
  二、衔级制度衔级制度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现役军官的军衔制度,包括军衔等级的设置,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军衔的标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目前,军官军衔设3等10级:一是将官,设上将、中将、少将;二是校官,设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是尉官,设上尉、中尉、少尉。军官的职务级别分为排、连、营、团、师、军等。士兵的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两类。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高级士官(包括六级士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包括四级士官、三级士•174•安西县军事志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官),初级士官(包括二级士官、一级士官),兵(包括上等兵、列兵)。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3等8级:一是预备役将军,设预备役少将;二是预备役校官,设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是预备役尉官,设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
  三、兵役工作管理体制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4个层次: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卫戍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第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的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
  四、平时征集制度征集方式: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平时征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征兵命令对征集方式有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征集新兵的总人数及男、女兵各自的人数,征兵任务分配原则,征集的对象及范围,征集年龄、条件、起止日期和保障措施等。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集年龄范围: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岁至21周岁。征集程序:包括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缓征和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惟一劳动力或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缓征。不征对象有:被羁押或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适龄公民;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适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五、预备役人员训练制度训练方式和时间: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安西县军事志第四篇兵役工作进行,或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18至22岁期间,应当参加20至30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进行。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参加3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在训练期间的待遇: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安西县从1993年开始,在原以乡统筹的基础上,全县统一标准,统筹民兵训练经费,每年统筹一次。统筹经费用于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活动。
  六、学生军训制度基本军事训练:高等院校或重点中学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培养预备役军官的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经考核合格的,由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知识出处

安西县军事志

《安西县军事志》

安西,地处甘肃西北,东屏玉门,西邻敦煌,南望祁连,北依大漠,地扼甘新,物产丰阜。早在四千多年的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活动。西汉时就设有行政建置。南北有祁连山、马鬃山群山环绕,滔滔的疏勒河中流西去,潺潺的榆林河向北蜿蜒,众多绿洲东西分布,山蕴金银铜铁,地产粮棉瓜果,自古即为中央政府控扼甘新之锁钥,经略西域之基地,丝绸之路之重镇,故而也是历代兵家必争之战略要地。在这块古老的土地上,伴随着人类的涉足繁衍,军事活动贯穿古今,干戈频仍,烽火不息,少数民族豪强争草逐水,相互攻杀争斗;历代中央王朝拓土开边,大举征战,各族人民保家卫国,浴血疆场,乃至红军西路军悲歌西进,马家军横行暴虐,军事活动几成历史发展的主线,直至1949年和平解放,这里的人民才得以休养生息,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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