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之一,它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状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在安西的历史上,曾有过众多的统治政权和军事组织,其兵役制度由于时代、地区、民族的制约,具有与之相适应的鲜明特点。
第四篇兵役工作第一章古代兵役第一节民军制夏、商、周时代,主要实行民军制。兵役寓于田制之中,有受田权利的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这一制度,西周时比较完善,规定每家出一人为“正卒”,随时准备出征,其余为“羡卒”,服后备兵役。出征时“以七家相更替,七征而役方一遍”(《汉书•食货志》)。春秋后期,又出现了一种考选勇士从军的办法。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各诸候国进行激烈的兼并战争,竞相扩充常备军,开始实行征兵制。
第二节征兵制征兵制的实行,始于西汉。征兵制是男子到一定年龄,由官府登记,需要时出征服兵役,服役期满后还乡为民做为后备兵,遇有大的战事再应征出战。规定男子在23至56岁期间服兵役两年。其中一年在本郡服役,学习骑射等军事技术,称“正卒”;一年守护京都或戍守边防,称卫士或戍卒。汉武帝开发河西,征战和屯田的士卒都从内地征发而来,有时还征被征服的少数民族青壮年从事征战。如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李广利击大宛,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14年)赵充国西击先零羌,主要兵员就是“杂胡”。
金元时期,蒙古族统治华夏,由于连年大规模的征战及战后占领地统治的需要,本民族人远不够用,也实行征兵制。征集其他民族兵员供其驱使,“民家丁男,若皆强壮,或尽取无遗,号泣动乎邻里,嗟怨盈于道路” 。完颜亮正隆四年(公元1159年),金海陵王完颜亮为进攻南京,下令凡20岁以上,50岁以下的男子,“一律纳入军籍”,以汉族兵在第一线作战,女真兵在后督战。元时规定汉人“强者充军,弱者出钱” 。
第三节募兵制实行过募兵制的,有汉、北魏、唐、宋、清。募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种原因“自愿”为军。如逢国家有难挺身报国的;生活所迫,当兵吃粮,养家糊口的;投身军伍,希图建功疆场、博取功名富贵的等。
西汉王朝抵抗匈奴侵略的战争,符合边疆地区各族人民的利益,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因此,人民愿意应召从军,有的还自己带良马,要求从军参战。汉武帝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西汉王朝开始大规模讨伐匈奴,陇西成纪人李广,就自动应募从军,后来成为有名的“飞将军”。骑都尉李陵从楚地招募“勇士、奇才、剑客”5000多名,在酒泉、张掖间驻防练兵,防备匈奴入侵。这些勇士都是自愿来保卫国家边疆的,一般都有较高的武艺,而且体格强健,任侠好义,重名轻利,作战勇敢。到东汉时,由于朝廷长期废弛地方军事工作,致使民不习战,官不知兵,发生外族犯边和内乱等突发事件后,各郡无以承担作战任务,朝廷只好实行募兵制度,招募能战之兵。从安帝永初起,“羌乱”不止,募兵的规模越来越大。募兵,往往是临战前的应急措施,无暇严格选择,以致有很多社会闲散人员、无业游民、痞子无赖等社会渣滓,都应召从军。这样招募来的士卒,素质不高,无论是军纪,还是武艺,都远远赶不上西汉时招募的兵员。有些官员还纵容士兵掠夺民间财物,为非作歹,以引诱更多的人应募从军。招募的士兵一般都是终身从军,因而军队中老弱之卒越集越多,大大影响了军队的战斗力,以致在多次“征羌” 战争中遭受失败,这是东汉王朝衰败的突出表现。
北魏在北中国确立统治地位后,由于不断对南朝和西北少数民族割据政权用兵,光靠鲜卑人当兵,已远远不能满足战争的需要。到太武帝拓拔焘时,开始实行募兵制,招募大量汉人服兵役,补充常备军。
唐代前期,在实行府兵制的同时,也实行募兵制,但这时的募兵,仅是府兵制的一种补充手段、辅助措施,府兵制遭到破坏后,募兵制就成了唐王朝的主要兵役制度。高宗李治执政时期,府兵制就已经开始衰落,而边防又多事端,边境之军、守捉、镇大量增加,常年驻戍的军队有60多万人。这些戍第四篇兵役工作边兵大多是招募来的。玄宗李隆基时,罢边镇兵20多万人,使之还农,但戍边兵仍然不少。据史料记载,当时的河西节度使,即辖10军、14守捉,统兵7.3万人;陇右节度使,辖18军、3守捉,统兵7.5万人。两镇合计28军、17守捉, 共有边兵14.8万余人,这些边兵全靠招募而来的。
公元848年,张议潮率众起义时,其基本部队都是招募的“瓜沙子弟”(今敦煌市、安西县),被唐王朝命名为“归义军”。张议潮依靠这支队伍,驱逐吐蕃势力,每到一地,广大人民一呼百应,纷纷参加归义军,吐蕃兵望风披靡,河西、陇右很快光复。
宋代时期募兵制比较盛行。北宋时,朝廷直接管辖的禁军,从全国各地招募;守卫各州的厢兵,在本州范围内招募;守卫边疆地区的蕃兵,从当地少数民族中招募;保卫家乡的乡兵,由各地按户籍抽调的壮丁组成。此外, 还强迫罪徒当兵,士兵的社会地位低下。
第四节世兵制世兵制,即一入军籍,世代为兵之意。早在三国、两晋时代就实行这种制度,把士兵之家列为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服兵役。
东汉末年,天下大乱,群雄并起割据,军阀混战不止,全国形成魏、蜀、吴三国鼎立的局面。鼎立的三方为了扩大军队,战胜对手,都强制实行世袭兵役制,简称“世兵制”。其要旨是把所有的户口分为三种:一是普通户,归郡县官府管理,从事农耕,为国家交租粮、出劳役;二是屯田户,归典农都尉管理,为国家种田,生产粮食;三是军户,或称“士家”,归军府或州郡的军事官员管理,为国家服兵役。这一制度的特点是军民分离,把士兵全家从普通百姓中分离出来,脱离民籍,变为军籍。士兵本人终身为兵,其家子子孙孙世代为兵。
西晋时,规定军户要世世代代为兵。晋代军户的兵役、劳役负担,比三国时期更为繁重,朝廷规定,军户男子“年十六为全丁,十三为半丁”。全丁戍守,半丁漕运(军事水运)。这样,军户既服兵役,又服劳役,而且父子同时服役,父南子北,长期分离,使军户“咸更不宁”,生活极端困苦,至有“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再娶者” 。于此同时,晋代还实行“或缘一衍,滴辱累•152•第一章古代兵役世”的政策,老百姓稍微出点差错,就被强制当兵,其家也沦为军户,以此来补充世袭兵。士兵形同刑徒,地位低贱,除非官家特许,不能取得平民身份。
北魏统治北中国长达一百多年,其兵役制度,基本上是世兵制。把原来的鲜卑部族成员变为职业兵,世代相传,称为“营户”和“镇户”,家属随士兵聚居于各营堡中,由国家供给粮饷。营户和镇户另编户籍,不属地方官员管辖,而由军队直接管辖,实同军户。由营户和镇户组成的部队为常备军,是国家的基本武装力量。北魏军队成员属统治阶级,政治地位高,待遇优厚,军士 “乐为战死”,部队战斗力很强。
元代开国初期,规定十五岁以上,七十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佥为兵”,后因兵源不足,又规定汉人二十户出一兵,“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凡当过兵的“壮士及有力之家”都列为军户,世代为兵。
第五节府兵制隋唐时代主要实行府兵制。这一制度始于西魏,隋唐时逐渐完善。所谓府兵,即属于各级兵府领导的兵。
公元534年,北魏分裂为东、西两政权,今酒泉地归西魏。府兵制的创建者宇文泰,出身于南匈奴贵族,世为宇文部首领,西魏时任大将军、大丞相,长期专制西魏朝政。大统八年(公元524年),宇文泰把他统率的5万名军队改编为“六军”,分别由六柱国府统领,宇文泰为总领,初步形成了府兵系统。他规定:凡在府兵中服役的士卒和军官,均不列入户籍,因而府兵家庭也就没有其它赋役的负担。宇文泰创立的府兵制度,是汉武帝实行募兵制后,我国历史上兵役制度的重大创新。
西魏是靠武力维持统治的,因此,内外战争比较频繁。为了及时补充军队的缺额,宇文泰不得不“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征集大量汉人到军队服役,以充实其军事力量。宇文泰把关陇地区地方豪强的私家武装,陆续归并到府兵中去。委汉族地方豪强为“乡绅”,利用汉族地方势力增强其统治力量。并把加强其军事力量的目标转向“乡兵”。乡兵是分散在乡间的地方武装,主要由各地青壮年农民组成。西魏朝廷规定,乡兵要服从调遣,有事出战,无事居乡耕田。乡兵在西魏初便迅速发展起来,组织虽不严密,却第四篇兵役工作是遍及各地的一支有战斗力的武装力量。宇文泰鼓励乡兵、乡团参战,把乡兵的编制与指挥纳入六柱国(即府兵)系统,使乡兵“正规化”、“中央化”。
府兵的政治地位比平民高,经济生活也比较好,因而士气比较旺盛。宇文泰用府兵的办法,建立起一支比较强大的军队,左右了西魏的朝政。公元556年,宇文泰死。次年,其子宇文觉依靠这支军事力量取代西魏,自立为帝,改国号为周,史称北周。北周时,府兵制又有新的发展。后来,北周王朝的上柱国、丞相杨坚,又以府兵为工具,代周自立,建立了隋王朝。
杨坚代周后,沿行西魏、北周的府兵制,并作了较大的改进,将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普遍开设军府。隋文帝开皇十年(公元590年)隋灭陈朝,统一全国,文帝即下诏书,规定所有户口一律归州县管理,“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从此,府兵编入民籍,改“兵民异籍”为“兵民合一”,改“兵民分治”为“兵民合治”。隋朝还规定,18岁以上的男性为丁,人人都有服兵役的义务;60岁为老,免除兵役义务。隋分全国12卫,各卫设大将军,分别统领所属府兵。
在此之前的府兵家庭被称为“军户”,军户家属随营居住,随军调动,不能长居久安。军户编入民户后,改属州县管理,和一般居户一样从事生产劳动,因而军府和民户发生比较密切的联系。这种变革给人民生活和发展生产带来很大好处。军户编入民户后可依《均田令》分给土地,并保有自己的产业,家属也能在一地长居久安,从事生产,家庭经济生活较前有明显改善。这种把军户世代服兵役的政策改为人民普遍服兵役的政策,不仅使原来军户的兵役负担大为减轻,同时也扩大了兵源,有利于军队建设和征战行动。
唐朝前期盛行的府兵制,是在隋朝府兵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起来的。唐高祖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开始设置军府,到唐太宗贞观十年(公元636年),府兵制的改革基本完成,主要是降低了军府的等级,把过去由大将军、将军统领的军府改为“折冲府”,即把过去统兵数万人的大府改为只统兵千把人的小府。内设16卫,培植将才;外设折冲府,分镇四方,储兵备武。各府设折冲、果毅、都督等军事官员,分别担任领兵作战、训练府兵、教民习战等任务。府兵的来源是军府所辖地区的成丁农民。这些府兵,平时散居乡间务农,农隙进行训练;战时奉命集中,由朝廷任命的将领统率,离境出征;战争结束后,“兵丁散于府,将归于朝”。
•154•第一章古代兵役唐高宗显庆五年(公元660年)以后,由于与府兵制紧密相关的户籍管属和土地授受等制度被废弃,使府兵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府兵制日渐衰落,到玄宗天宝八年(公元749年)完全废弃。
第六节举族皆兵历史上曾在安西一带角逐的匈奴、月氏、羌族、吐蕃等少数民族,因其本族人口较少,长期的生活习俗是“上马为兵,下马驻牧”,凡有征战,一般都是举族皆兵。部落首领就是军事指挥官,部落成员中的男性丁壮都是战斗兵,老弱妇孺也都驱赶着牛羊,跟在部队后面行动,担负后勤供应保障工作。部族兵员是他们征战和统治其他民族依靠的基本力量。这些“胡军”军民一体,行动迅速,有家族、民族、亲缘关系维系,因而战斗力都很强。曾在安西境内称雄的匈奴、月氏、吐蕃、五凉、大夏、金、元、辽等都是如此。
“胡人”奉行的举族皆兵,或曰全民皆兵,是以其社会自下而上形成的“军事部落”式所决定的,由于军队经常流动作战,使其家眷老幼也经常处在游移流动之中,不能过安定的生活,有时部队要作大幅度流动,老弱妇孺和牛羊常常甩在后面,遭受敌军袭击,造成极大伤亡。因而其一旦建立了统治政权,这种兵役制度就日渐退居其次,由其他兵役制度所替代。
第七节卫所兵制明朝在边疆地区实行卫、所军管制,归省都司(或行都司)管辖。在卫、所服役的兵丁称为军士,其来源,有随从朱元璋起义的义军;有从元军方面收容的归附兵;有从农民征调来的垛集兵;还有因犯罪而被谪发的罪徒兵。垛集兵是卫、所兵的主要来源。明初规定,“民出一丁为军”者,称为正军,其子弟原籍族人顶替。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成为世兵制。
按明代世兵制的规定,平民只要被签发为兵,子孙世代都要列入军籍,不许变易。民籍和军籍的区分是极其严格的,军籍属都司及卫所管理,民籍属府、州、县管理,军和民截然分开。卫、所军士不受行政官吏管辖,其身份第四篇兵役工作和经济地位与民不同。但是,如果民户有一丁被“垛”为军,他的一家就要转入军籍,便永远为军,住在被指定的卫所,并豁免一定的徭役。成祖(朱棣)即位后,“遣给事等管分阅天下各军,重定垛集兵更代法”,规定垛“正军”,要定“贴户”若干;正军死,以贴户丁壮补充。后来又对垛集兵更代法进行修订,增加贴户数量,以扩充兵员。这样,军户世袭,轮流当正军出征、执勤,至期返卫,可使军丁及军户安心生产,军户生活有了保障。因此,明朝早期军队兵员充裕,战斗力较强。
明代中期,随着土地兼并日烈,卫、所屯田遭到严重破坏,兵源不继,卫所之兵战斗力大减,遂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改行募兵制。
第八节清代的几种兵役一、八旗兵的世袭制清军入关前,沿袭辽、金、元等北方游牧民族的传统,实行“举族皆兵” 的制度。初期,满洲贵族将满人部落编为红、黄、蓝、白4旗,后又增编镶红、镶黄、镶蓝、镶白4旗,合称满八旗;公元1635年,又将蒙古人编为蒙古八旗;以后又将归降的汉人编为汉军八旗,共为24旗。旗兼有政治、经济和军事3种,而最主要的是战备、出征。旗兵战时集合旗下,披甲骑马出征;平时散处各户,参与生产和社会活动。“出则为兵,入则为民”,满洲贵族就是依靠这种旗兵制度,统一了全国,并维持其统治。
八旗兵的编役,清廷曾规定,凡年龄在16岁以上的男性旗人皆为兵,《清通典•兵志》载:“我朝八旗之制,……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凡隶于旗者,皆可为兵”。八旗兵为世袭兵役制,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为兵。
二、绿营兵的收编和募集清军入关后,由于旗兵数量太少,远不能在全国布防,故大力收编明军,招募汉人为兵,以绿旗为营标,称为“绿营兵”。绿营兵是清朝统治甘肃的基本力量。
三、新军的招募清朝末年,中国屡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在反抗帝国主义的战争中,清王朝深受兵力不济、军威不振之苦。有鉴于此,一些思想比较进步的将领及人士提出,依照日本及西方国家的做法,编练新式陆军,简称新军。新军实行募军制,招募对象为20~25岁之壮丁。编练新军时规定:新军士兵服役3年, 期满后,发给凭证,资遣回乡,列为“续备兵”,月给饷银一两,自谋职业;每年定期集中于州府,训练一月;如遇战事,即应召服现役。但自新军组建后, 并未如期资遣。民国成立后,这批新军又被改编为民国军队。
第九节其他征兵方法在古代长期有连年征战中,兵员征集除上述数种兵役制度外,尚有招降纳叛、罪兵谪守等。
招降纳叛招收降兵和纳编叛军,是古代各朝兵员的重要制度之一。汉前长居安西一带的少数民族,征战中所得虏卒降兵,一是“悉数杀之”;二是分诸部属,充作奴隶,驱其苦役。自汉始,每有降兵,即编入己军,以扩大自己的队伍。汉族用少数民族兵、将戍边,“以胡制胡”;少数民族收降汉兵,弥补本部族人少兵乏的缺陷;汉族各封建统治集团间也招降纳叛,壮大军威。由汉至清,莫不如此。
罪兵谪守河西边防远离朝廷,自然条件恶劣,战事频繁,在此戍守征战,是苦上加苦,而朝廷要保边扩土,开拓河西,需大量兵员,除征调“正卒”外,还要大量谪发罪人、奴隶征战、戍边。汉武帝时,在河西地区“列四郡,置两关”,修筑长城,屯田戍边,经营开发,动用的军队多达二、三十万人,其中有许多是征发的“刑徒”和奴隶。许多在押囚犯,朝廷赦免其罪,让他们与妻子儿女一起到边疆地区落户定居,屯田戍边。
昭帝元凤元年(公元前80年),朝廷派遣执金吾将军马适建等,率三辅、太常所属“罪徒”,“皆免刑”,“以击氐人”。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诏三辅、中都“官徒”,免刑出征,“以击西羌”。西汉后期,这种情况更为普遍,除大量“谪发罪人”投入战争或戍边外,还大量征发奴隶服兵役。“谪发”扩大了汉朝的兵源。被谪发的都是“罪人”、奴隶、违法商贾和“恶少年”。朝廷规定,罪囚、奴隶打了胜仗后能获得自由,因而他们作战勇敢。
安西县军事志第四篇兵役工作第二章民国时期的兵役民国时期,地处西北边陲的安西,政治黑暗,军阀混战,无数穷家子弟无疑是盘踞在河西各地马家军补充兵员的对象。当时兵员来源主要是收编、征集、强征和抽签。
第一节收编辛亥革命结束了满清统治。1912年元月,甘肃宣布“承认共和政体”,进入中华民国时期。其时,驻扎安西的清军巡防马队悉数被国民政府收编, 摇身一变,成为民国的武装力量。
第二节征兵1925年,冯玉祥部入甘后,兵不衍用,开始大规模地扩大军队,大肆征丁,称为募兵。安西因民生清苦,部分青壮年应募,“当兵吃粮”。
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用以征兵补充兵员,并规定于1936年3月1日起施行,但该《兵役法》施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准备工作拖的时间长,直到抗日战争开始后,才正式实施。
《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男子年满18岁至45岁,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其中20岁至40岁者服常备兵役,其余服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3种。20岁至25岁体检合格者服现役,役期3年,期满退伍为正役;正役期6年,期满后再转为续役;年满40岁转为国民兵;年满45岁退役。如发生全国性战争,服现役年龄扩大为18岁至35岁;35岁至45岁服补役。征兵由各县兵役科负责执行,按照省军政部分配的名额, 参照各县人口,确定征集名额,有时一年征一次,有时征两次,半农牧区和牧区人口稀少,可以马代丁。按照兵役法规定,凡当兵者,服役期满后,应“归休故里”,但自抗战初征兵至抗战胜利,8年间安西士兵除牺牲外,绝大部分未能复员,抗战胜利后被驱赶到各个战场打内战。1942年,国民政府监察院院长于右任巡视河西,看到安西等地人口稀少,民生凋敝,提请中央政府批准,安西应征兵额抵交马匹,规定1马抵2丁。
第三节抓壮丁由于征兵数额逐年加大,到1935年后,《兵役法》所规定的征集条件基本废止。为了完成征兵任务,拉兵、抓兵、强迫当兵的现象十分普遍,乡、村、保甲借机欺压鱼肉人民,“抓壮丁”成为国民党政府最遭人民反抗的苛政。当时,当地流传民谣说“两块银元二尺布,老婆交给保队副”、“生儿是老蒋的,挣钱是保长的,打粮是地主的”,生动地反映了劳动人民遭受的苦难。有钱有势的以钱赎兵、掏钱买兵、贿赂躲兵,无钱的只有以身服役。有的无业游民为了生活,便自卖当兵,到部队不久伺机逃跑,再度自卖当兵。1936年至1937年间,“马家军”为狙击红军西进,除大肆抓兵扩充自己实力外,还强抓壮丁组建民团,集中训练和役使,以致一时路断人稀,人人自危,百业俱废。
第四节抽签由于国民政府黑暗统治,战事连年,军阀各据一方,士兵从军后受到残酷压迫,从而导致众多的穷苦农民为逃避当兵,断其指、残其身。为了完成征兵任务,各地采取抽签的方法强行征兵。即家中如有兄弟二人以上者,准要去一人当兵,中签者当兵。服役年龄不受限制,年青的20岁左右,年岁大的四、五十岁也有。这种不合民意的强行征集状况,致使兵员逃亡现象不断发生。军心涣散、战斗力甚微,是国民党军队最终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四篇兵役工作第五节红军、八路军、人民解放军的志愿兵役制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人民解放军,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这是由当时的客观形势所决定的。当时广大革命志士,为了国家的富强、民族的复兴、人民的解放,自觉自愿地投身到革命军队中来,进行长期斗争。
土地革命时期,红军的兵员补充一般采用由赤卫队、区赤卫大队、县赤卫总队、地方红军直至正规红军这样一套逐步升级的办法进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广大工农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参加民兵组织。参军参战的人,不计物质报酬,不顾个人得失,为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解放而英勇战斗。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人民军队的兵役制度,是建立在人民群众高度政治觉悟和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的,是我国历史上最先进、最合理的兵役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不同的时期,实行了不同的兵役制度。
第一节兵役制度―、志愿兵役制新中国成立后,仍沿袭战争年代的做法,实行志愿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是国家规定具体条件,本人自愿报名,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可入伍,无一定的服役期限。服役期间,一律实行供给制,衣食住行所用全由部队提供。实行志愿兵役制期间,安西县于1951年征集过一次志愿兵共210人,奔赴朝鲜战场,参加抗美援朝。
志愿兵的动员对象,主要是工人、农民和青年学生。具体条件:一是家庭出身好,本人历史清楚;青年学生则不问家庭出身,只要历史清楚即可。二是身体健康,身高不低于1.54米。三是年龄在18~30岁之间。凡符合以上条件,本人自愿报名,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审查合格者,即可参军。
二、义务兵役制志愿兵役制是革命战争年代的产物。那时,大批革命者抱着革命志向,自愿投身于革命军队英勇奋斗。但是长期实行志愿兵役制,一方面使部队基层干部和战士的年龄普遍偏大,不利于部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又使得他们的兵役负担加重,增加了他们的家庭困难,个人的婚姻问题安西县军事志第四篇兵役工作也得不到合理解决。同时,还不利于部队后备兵员的储备。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52年8月5日,代总参谋长聂荣臻向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提出了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报告。此后,中央军委和国防部即着手起草兵役法,各地也积极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确定从1955年起,在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度。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兵役法规。这部《兵役法》的产生,为加强国防建设提供了法律保证。
义务兵役制是公民在一定的年龄段内依照法律、法令的规定,必须承担一定期限的军事义务制度。公民承担的军事义务,通常包括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队外服预备役。它的主要特征是实行定期征集、定期退役。这样,既能保证现役部队有充足的兵员补充,又能有计划地积蓄雄厚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而且使全体公民的兵役负担大体趋于平衡,比较合理。
《兵役法》规定,年满18岁至45岁的公民有服兵役的光荣义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义务兵的征集对象除特种兵外,年龄在18~21周岁的男女公民均可报名应征,经审查合乎国家规定的年龄、身体、文化、政治条件后,批准入伍。服现役不拿报酬,服役期内的衣食住行等生活所需均又部队保障。1976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独生子女应征比例的增大,义务兵原籍参照当地群众平均收入给其家属一定的补助。义务兵服役期满后,按照“哪里来的哪里去”的原则退伍回原籍,由当地政府适当安置。
新《兵役法》实施后,每年征集的人数、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征兵命令具体规定,县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按省、地的部署完成征兵任务。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后,为了推进我国国防事业继续向前发展,从1978年开始,逐步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130,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兵役法。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兵役法对原兵役法在结构和内容上均有较大调整,增加了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现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民兵、惩处等条款。这部兵役法总结了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的经验,继承了1955年兵役法的许多优点,去掉了一些过时的条文,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法规。
《兵役法》规定,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已成为部队专业技术骨干的,可改为志愿兵。改志愿兵的条件:一是思想进步;二是技术熟悉;三是身体健康。选志愿兵的程序是:先由本人申请,团级机关审查,签署意见,然后报师以上机关批准。志愿兵服现役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一般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如有特殊需要,且本人志愿,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服役期限。志愿兵分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两大类,志愿兵选留的范围一般占技术兵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志愿兵除免费按照义务兵的标准供应伙食和被装外,另按不同级别发给工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
随着世界军事形势的发展和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为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1998年12月290,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一是调整了兵役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取消了志愿兵称号,改为一至六级士官,明确了各级士官的服役期限。二是缩短了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原为3~4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三是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分期选改士官服现役制度,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四是完善了预备役制度。五是强化了义务兵家属优待政策。六是拓宽了退伍军人安置就业渠道。七是完善了对违反兵役法行为惩处的规定。此次兵役法的重大调整,既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兵役制度的优良传统,又总结吸取改革开放以来兵役工作的基本经验,使兵役法更加符合国家和军队建设的现实情况,符合国防和军队建设未来发展的需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对军队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必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第四篇兵役工作第二节征兵工作一、志愿兵征集一般做法是:省、专区召开征兵工作会议,明确任务,弄清政策,统一工作方法、步骤。县上召开县、乡、区3级干部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征兵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具体的动员措施。然后广泛开展动员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保家卫国的道理,使人民群众懂得保卫人民政权和保家卫国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大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造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掀起报名参军的热潮。参军者都戴大红花,在锣鼓声中由村到乡,由乡到区、到县,由县到部队逐级欢送。人民政府关心军人家属,在军属的家门口挂“光荣军属”牌子。土改中,在分配土地、房屋、耕畜和其它生活资料时给予军属适当照顾。平时对军烈属的生产和生活给予妥善安排和优待。逢年过节,组织秧歌队,带着慰问信和慰问品逐家慰问,使军烈属在政治上享有崇高荣誉。
二、义务兵的征集军分区和县、乡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具体负责征兵的组织和实施。地、县、乡均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政府、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宣传、纪检等有关部门和军队系统(县人武部)的负责干部组成。政府和人武部的负责干部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领导辖区内的征兵工作。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武部和公安、卫生、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承办征兵工作业务。征集工作大体分宣传动员、体检政审、复查定兵、交接起运等步骤。
为了做好征兵的具体工作,国防部于1964年11月制定了《征兵工作办法(草案)》,对征兵工作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规定;1985年10月对该办法进行修改补充,更名为《征兵工作条例》,以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公布实施。该条例共10章、49条,对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复审定兵、交接起运、新兵运送、检疫与退兵、征兵经费开支等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使征兵工作有章可循,减少了工作中的扯皮现象,保证了征兵工作的顺利进安西县军事志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行。
宣传动员工作每年征兵工作开始后,县、乡、村、组即以广播、电视、电影、报纸、黑板报、标语、宣传车以及召开干部会、座谈会、适龄青年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兵役法》,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并将这一教育贯穿到征兵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使依法服兵役的道理深入人心,激发适龄青年和广大群众的爱国热情,端正应征公民的入伍动机。
征兵宣传教育的内容,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形势各有侧重。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应征青年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自觉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二是对基层干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主要进行国防法规教育,不断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关心和支持征兵工作,依法完成征兵任务;三是对征兵工作人员进行职责教育,端正工作指导思想,牢记我军的宗旨、任务,增强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征集任务。四是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我军的光荣传统教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教育,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五是深入开展兵役法规宣传教育,使依法服兵役的观念深入人心,使“依法服兵役光荣,逃避服兵役可耻”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宣传教育中,结合各时期人民群众和适龄青年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中存在的问题。如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义务兵役制刚开始推行,广大群众对普遍服兵役还不习惯;同时,因摆脱国民党统治时间不长,一些群众对国民党抓兵、强制抽丁的恶劣影响还记忆犹新,因而部分群众对当兵服役有一定疑虑。针对这些思想问题,当时的宣传教育,主要是向群众阐明新旧制度、新旧军队的不同;着重宣传《兵役法》的内容以及实行义务兵役制的重要意义,讲明只有加强国防建设,才能有效地防止国民党卷土重来。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主要是针对群众中存在的太平观念、和平麻痹思想,讲述当时的国际形势,阐述毛泽东主席提出的“要准备打仗”,“备战、备荒、为人民”等指示。上世纪八十年代,部分群众中又出现了国防观念淡薄的问题,有些地区主要是城郊和比较富裕的地区,出现了适龄青年不愿应征服役的问题。针对这种思想,主要宣传解释了《兵役法》的基本精神,讲明“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安西县军事志・・第四篇兵役工作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只有建设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有可靠的保障,人民才能有劳动和生活的和平环境。
体检工作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直接关系到兵员的质量,是影响国防建设的一件大事。因此,每年征兵,都由县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若干体检站,对应征公民进行认真全面的体格检查。体检分目测、常规体检、复查三步进行。
为了确保兵员的身体质量,统一体检标准,国防部于1955年首次征兵时,就制定了《应征青年体格条件》,对应征青年的体格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1986年8月,国防部制定了新的《应征青年体格条件》,要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征兵机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兵员质量。1986年新的《应征青年体格条件》基本上保持了原《条件》规定的内容,同时根据兵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补充、修正了一些新内容。
对应征公民的体质进行全面衡量,确认符合新兵体格标准的,即可准予入伍。新兵到部队后,如发现体格不合格,不宜在部队服役者,经驻军医院或驻地地方医院检查证明,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做退兵处理,退回原籍、原单位。由于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认真贯彻上级的有关规定,把好体检关,因而多年征集的新兵,身体素质较好。
政审工作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是征兵工作的又一项重要工作。政治审查的对象是体检合格的人员。政审的内容主要是依据上级颁发的政审标准,除了审查应征公民必须符合征兵命令规定的年龄、文化程度、性别、职业外,重点是审查他们的政治立场、现实表现和道德品质以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目的,是防止敌对分子混入部队,以保持部队的政治纯洁性,保证人民解放军成为社会主义祖国的忠实保卫者。1990年以后,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又先后制定了《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1990]政联字9号)、《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的规定》([1996]参联字3号)等文件,对征兵政审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政审基本上采取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县三级负责制。其程序是:⑴由行政村、居委会及有征兵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组织政审人员对应征公民的年龄、户别、职业、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学校对应征公民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文化程度做出证明,并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的有关栏内填写鉴定意见;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应征公民的年龄、户别、现实表现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进行审查,并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的有关栏内填写鉴定意见;由行政村、居委会及有征兵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的有关栏内填写鉴定意见,并向乡镇、街道推荐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⑵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应征公民情况进行复核,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的有关栏内填写鉴定意见,并向县征兵办公室推荐合格的应征公民。⑶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审组会同司法、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政治审查合格人员进行政治联审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综合审定,对符合政治条件的应征公民,由政审组负责人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的有关栏内填写政审结论意见。1986年以后,除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外,还采取由公安部门、征兵机关、接兵干部和所在单位四方联审和实行政审责任制的方法进行政审,尽量把好新兵的政治质量关,取得了明显效果。
定兵工作定兵是确保兵员质量的关键环节,县乡人民政府和征兵办公室本着对军队和国防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把好定兵关。主要做法是“三坚持”:一是坚持集体定兵。应征公民经过体检、政审合格后,由乡镇、街道政府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初定服现役对象;然后上报县征兵办公室,进行全面衡量,逐个讨论确定兵员名单;最后召开征兵领导小组会议,吸收接兵干部参加,集体讨论定兵。二是坚持择优定兵。在各级召开的定兵会议上,对兵员的政治、身体、文化、年龄等条件进行全面衡量,认真比较,优先确定党团员、文化程度高、身体素质好的青年入伍。三是坚持公开定兵。各级在定兵中,一般都实行张榜公布,对确定的兵员面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有效地阻止了“关系兵”、“后门兵”流入部队。
征集名单确定后,由县兵役机关向本人发出入伍通知书,并编造花名册,与部队接兵干部进行交接。新兵临行前,县、乡组织盛大的欢送会,欢送新兵启程,由部队派出的接兵干部带回部队。
义务兵服役的期限义务兵服现役的年限是根据国家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以及兵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服役时间过长,对义务兵本人和家庭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服役时间过短,则会影响军队的建设。1955年开始实行安西县军事志第四篇兵役工作义务兵役制时,根据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为3年,空军为4年,海军为5年。1956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陆军为2年,空军为3年,海军为4年。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又恢复到1955年的规定。1984年颁布的新 《兵役法》,将服役年限确定为陆军为3年,空军、海军为4年。同时还规定, 服满现役的义务兵,一般应退出现役少数技术兵员和基层骨干,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役1至2年。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为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其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时,可以提前退出现役。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
第三节退伍军人安置及优抚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是国家对军人的一种基本待遇。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作出了《关于解放军一九五0年复员工作的规定》,决定人民解放军复员一部分,参加经济建设。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8月,安西县成立了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开始接受安置复员军人,研究并处理复员军人安置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解决复员军人在安家和生产中的特殊困难。
复员工作开始于志愿兵。复员的志愿兵一部分是战争年代参军的,参加过抗日战争或解放战争。建国初期参军的,有一部分参加过抗美援朝和剿匪斗争,他们为革命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对这批志愿兵的复员工作非常重视,明确提出不论部队和地方,对复员工作只许做好,不许做坏。军队要做到走者满意,留者安心;地方要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根据上述精神,政务院和中央军委对复员工作的原则、组织工作和物安西县军事志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资保障都做了具体规定。复员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各级地方政府对复员军人必须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复员军人回乡后在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岗位上起模范作用。家在农村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家在城市的优先安置就业。
义务兵的安置一般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来自城市的,由民政部门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就业;来自农村的,原则上回到农业生产战线,有条件的,则安排到乡镇企业就业;从国营企事业单位入伍的,应予以复职、复薪。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针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退伍军人安置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城镇义务兵退伍由政府安排工作外,强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还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2002年,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安西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退伍士兵安置办法,实行双向选择,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并对服现役十年以上的发给3万元就业补助金,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发给6000元。
从1951年开始到2004年,全县共接受复员、退伍军人2664人,其中安置在农村的1862人,安置在城镇的802人。
二、军人优抚工作民国27年(公元1938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抚恤抗日伤亡官兵,抚慰其遗族,特设立抚恤委员会并颁发了《抚恤委员会组织条例》。民国29年(公元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陆军平战抚恤暂行条例》,规定陆军伤亡官佐、士兵及军属法官、文官技术人员、政治训练人员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战时受伤、因公负伤者,按规定核定等级,分别按战时、平时两种抚恤标准,由其遗族呈请填表,县政府查讯并加具证明,转报国民政府抚恤委员会核办。并规定受恤遗族为父母、妻及子女、祖父及孙、未成年同胞弟妹。
第四篇兵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等规定。此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对优待标准进行了五次调整。1984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84年7月1日起,对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抚恤标准予以调整。并规定残级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各等级又分为因战、因公两种性质。每个等级还分为在职、在乡两类区别,明确了具体的标准。
为了做好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安西县按上级要求,每10年进行一次评残。此外,安西县人民政府在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抚恤金的同时,还组织慰问团、队经常深入革命残废军人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逢过年过节,县乡两级政府对退伍军人、残废人员进行慰问。
优待工作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
1949年至1955年,农村烈军属优抚工作的原则:一是无土地的烈军属在学田地或公地内调剂一部分,使其生活相当于当地一般农民水平;二是无劳力畜力者,或劳力畜力不足者,其土地由当地政府发动群众包耕和代耕;三是贫困烈军属若不能生活者,按规定予以补助;四是有生活来源者,只作政治上的鼓励,如贺功贺喜、挂光荣匾、节日慰问等。
1956年以后,政府规定烈军属家庭不低于本队同等社员平均收入水平,以乡、村为单位年初评定,年终结算,除自己劳动的工分外,生产队优待劳动日,一并参加实物和现金分配。
1983年,安西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农村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后对烈军属、五保户继续实行优待和供给的具体办法》,规定从1983年起,取消实物和记工优待办法,全县烈军属一律实行优待现金。此后,随着国家优抚政策的调整和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安西县人民政府对优待抚恤标准先后进行了几次调整,使伤残退伍军人、烈军属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
•170•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第四节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搞好预备役登记和统计,是一项诸备兵员、寓兵于民的重要工作。1955年国家颁布了兵役法,实行预备役制度,开始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并明确规定: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军士和兵的预备役,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已服满现役的转入第一类预备役。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平时免服现役的公民和依照规定进行了预备役登记的年满18至40岁的男性公民,编入第二类预备役。根据此规定,1955年11月,甘肃省第二次兵役工作会议提出:“积蓄预备役人员,是兵役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决定从当年起,开展预备役登记工作。1957年初全省开始进行第一次预备役登记。但是,在当时的预备役工作中,由于照搬苏联的做法,登记统计手续繁琐,组织工作赶不上,因而效果不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央军委于1957年6月发出《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决定将民兵和预备役合二为一,民兵即是预备役,适合服预备役的复员、退伍军人一律编入民兵组织。根据这一指示,即停止了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
此后,预备役工作陷于停顿,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为了重新把预备役工作开展起来,储备充足的后备兵员,以应付突发事件,总参谋部于1978年3月下发了《关于恢复复员、转业退伍战士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同时下发了《复员转业退伍战士登记卡片》和《复员转业退伍战士统计表》,要求各地对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历年退伍的战士普遍进行一次登记、统计。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了总参谋部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后,要求从1980年12月1日起实行。从此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又走上了正常轨道。
1984年颁布的新《兵役法》,把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列为我国现行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兵役法》对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服预备役的年龄、参加军事训练、战时应召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在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年龄为18岁至35岁。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包括:在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为基干民兵,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为经过预备役登记的18至28岁的退伍士兵和经过预备安西县军事志第四篇兵役工作役登记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预备役人员包括:在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为普通民兵,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为经过预备役登记29岁至35岁的退伍士兵和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近20年来,县人武部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了一套登记、统计和资料管理制度,县、乡兵役机关设立了预备役工作资料专柜,基本做到了卡片、表册齐全,分类清楚,查找方便。每年对预备役军人进行一次登记和核查,对其中已达到最高年龄或有其他变故的预备役军人,及时从预备役人员名册中注销,以确实掌握预备役人员的真实情况。
1951年一2004年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统计・・第四篇兵役工作第五节现阶段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兵役法和其他法规,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服役制度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自公民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现役分为现役军官和现役士兵。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现阶段,凡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服预备役。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服第二类预备役。士兵预备役根据年龄和军事素质分为两类:经过预备役登记服士兵预备役35岁以下的退伍士兵、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和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及编到现役部队的28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服第一类预备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至35岁的退伍士兵及除服第一类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男性公民服第二类士兵预备役,服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人员29岁转服第二类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35岁,退出预备役。
二、衔级制度衔级制度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现役军官的军衔制度,包括军衔等级的设置,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军衔的标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目前,军官军衔设3等10级:一是将官,设上将、中将、少将;二是校官,设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是尉官,设上尉、中尉、少尉。军官的职务级别分为排、连、营、团、师、军等。士兵的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两类。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高级士官(包括六级士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包括四级士官、三级士•174•安西县军事志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官),初级士官(包括二级士官、一级士官),兵(包括上等兵、列兵)。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3等8级:一是预备役将军,设预备役少将;二是预备役校官,设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是预备役尉官,设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
三、兵役工作管理体制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4个层次: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卫戍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第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的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
四、平时征集制度征集方式: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平时征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征兵命令对征集方式有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征集新兵的总人数及男、女兵各自的人数,征兵任务分配原则,征集的对象及范围,征集年龄、条件、起止日期和保障措施等。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集年龄范围: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岁至21周岁。征集程序:包括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缓征和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惟一劳动力或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缓征。不征对象有:被羁押或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适龄公民;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适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五、预备役人员训练制度训练方式和时间: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安西县军事志第四篇兵役工作进行,或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18至22岁期间,应当参加20至30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进行。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参加3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在训练期间的待遇: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安西县从1993年开始,在原以乡统筹的基础上,全县统一标准,统筹民兵训练经费,每年统筹一次。统筹经费用于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活动。
六、学生军训制度基本军事训练:高等院校或重点中学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培养预备役军官的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经考核合格的,由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