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政策,从1999年起,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首先必须是城市户口,主要条件是无生活经济来源、无赡养条件、无劳动能力、月收入水平低于150元以下(后调为120元)的居民。确定程序是: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登记、申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面向全社会公示,被批准对象本人直接在银行领取低保金,低保金的资金来源国家拨款,省、地、县、镇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拨付。
1999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32户,71人,金额59770元,至2004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431户,1214人,金额616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