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责任区:1991年以驻城区副科级以上单位确定综治工作责任单位106个,1995年改为驻镇辖区科级以上单位(以设党委、总支、或县直属支部的单位为准)确定综治责任单位64个,以后根据各年度实际确定。2004年确定150责任单位85个。
签定责任书:分三层签定,第一层是镇综治委在每个年度与各责任单位签定综治工作责任书,第二层是各责任单位与下属单位包括直属关系、隶属关系(发放各类证照业务管理)、协议关系(各种承包出租雇佣车辆人员)。第三层是下属单位与车间门点及个人签定责任书。责任书的主要内容以实现“四无”(无发生刑事案件,无发生治安案件,无出现违法人员,无造成重大事故)为达标单位。
责任书实行百分计分考核制,分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按年度考核评定。1991年在全城辖区106个责任单位中,评定优良单位12个,合格单位69个, 基本合格单位20个,不合格单位5个。1998年,在全城区64个单位中,评定“四无”优良单位34个,占53.1%;合格单位25个,占39.1%;基本合格单位8个,占4.7%;不合格单位2个,占3.1%。2004年度在城区85个单位中,考核评定综治模范单位10个,综治工作先进个人20名,优良单位39个,合格单位37个,基本合格单位7个,不合格单位2个。
奖励与处罚:根据年度综治责任书考核评定,实施奖励与处罚。对评定为综治先进单位或综治模范单位的有镇党委、镇政府发岀表彰奖励决定,并给先进模范单位和合格单位的综治工作责任人发给100-250元的奖金。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先进单位的奖金有镇财政拨发,合格单位的奖金有本单位自发。151一票否决制:把综治责任与领导政绩、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直接挂钩,综治工作不合格的单位,综合性先进不能当,领导在本年度不能晋升,奖金不能全评。对因领导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综治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治安稳定的单位进行一票否决,否决形式和程序是通报批评、警告、发整改通知书等, 否决意见报县综治委审定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