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司法 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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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西县志柳园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91920020220001345
颗粒名称: 第八节 司法 武装
分类号: D916.1
页数: 7
摘要: 司法助理员1982年,镇政府设专职司法助理员,负责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调解纠纷,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1999年开展达标工作,2000年通过县上验收,2002年通过地区司法处验收,被确定为标准化司法所,同年配备计算机,实现办公自动化,2004年配备摩托车1辆。1997年至2004年,调处纠纷最多年份82件,最少47件。法律服务所1989年,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成立,成立初期协助司法助理员工作,主要办理法律询问、调解纠纷等工作。柳园镇每年年初做出安排,年中组织检查落实,年底考评。在此期间平均每年调解纠纷40件。帮教工作帮教对象是指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敦煌车站民兵护路分队于2001年建立,任务是保障铁路安全,执行执勤工作。
关键词: 司法 武装

内容

司法助理员1982年,镇政府设专职司法助理员,负责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调解纠纷,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所1997年柳园镇设立司法所,共有八项业务:一是协助政府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二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三是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四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是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六是代表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七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是完成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1999年开展达标工作,2000年通过县上验收,2002年通过地区司法处验收,被确定为标准化司法所,同年配备计算机,实现办公自动化,2004年配备摩托车1辆。1997年至2004年,调处纠纷最多年份82件,最少47件。
  法律服务所1989年,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成立,成立初期协助司法助理员工作,主要办理法律询问、调解纠纷等工作。1994年开始办理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至1997年业务拓展到8项,即: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主持调解纠纷;办理见证,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司法所有专职法律工作者2名。2004年代理诉讼21件,代写法律文书36份,代理非诉讼业务8件,担任法律顾问12家次, 办理见证14件。
  法制宣传“一五”普法1985年3月,中宣部、司法部提出在全国人民中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同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决议》,国家规划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摘县司法志)。柳园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普法工作计划,以“十法一条例”为重点,督促检查各单位职工学法情况,“一五”普法于1990年结束。
  “二五”普法于1991年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制订普法方案,完成机构设置,征订普法教材。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普法任务以宪法为重点,由单位组织集中学习,镇上统一命题考试,检验学习成果。第三阶段组织验收,先由镇政府组织自查,再接受上级部门验收,“二五普法” 于1995年结束。
  “三五”普法于1996年开始,至2000年结束。“三五”普法重点是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把司法人员、领导干部和学生普法提到了一定高度。柳园镇每年年初做出安排,年中组织检查落实,年底考评。经过上级部门验收,顺利完成普法任务。
  “四五”普法2001年开始,预定2005年结束。“四五”普法任务是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即: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镇政府制订了 “四五”普法规划,印发宣传资料,征订普法教材120多本,在社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中组织学习 《宪法》、《婚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举办专题讲座8次,重点法规测试6次,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受到了上级的好评。
  人民调解1981年以前,人民调解工作主要由人民法院管理,发生纠纷类型单一,较多的是邻里纠纷和婚姻纠纷,一般纠纷由居委会调解,疑难纠纷由派出所调处。单位职工间发生矛盾纠纷,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工会调解。1981年后,各居委会逐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入,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也日趋完善,至1994年,镇区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在此期间平均每年调解纠纷40件。1994年开展调委会达标活动,6个调委会当年达标2个,次年全部达标。柳园镇政府成立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形成镇政府、居委会、居民小组三级调解网络。司法所每年举办1~2期调解人员培训班,并参与法庭陪审、旁听,对典型案件集体分析,进行模拟示范调处等,提高调解人员业务素质。2001年,镇政府成立由司法所、法庭、派出所等13个单位参与的司法调解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相继出台有关规定,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调解效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步入了新的时期。2002年〜2004年,全镇共有镇级调委会1个,社区企业调委会12个, 调解小组32个。1994年~至2004年,每年调解纠纷最多284件,最少86件起。
  帮教工作帮教对象是指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1992年以前,安置帮教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此后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共同负责,依靠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安置帮教。镇司法所组成以社区干部、家庭成员为主的帮教小组,对帮教对象逐一建立档案,帮助就业和解决生活困难。至2004年底,有7名刑释解教人员纳入低保,3人重新就业,2人干起了个体,无重新犯罪现象发生。
  依法行政1998年推行行政执法证件制度,当年接受培训并办理执法证件者14人。2000年后,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制度,镇政府每年与11个执法单位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通过检查、考核、召开评议会等形式,监督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二、人民武装部民兵组织1960年建镇后,根据当时的形势和民兵工作的要求,成立了镇武装部,配武装专干1人,组建民兵营1个。民兵工作坚持做到“三适应”、“两便于”(与生产、行政、学习相适应,便于组织领导,便于开展活动),组织民兵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十年文革期间,在“突出政治” 口号的影响下,民兵工作不断受到干扰。粉碎“四人帮”后,加强了党委对民兵工作的领导。1981年,按照上级要求缩小民兵编制,压缩民兵年龄,严格条件,提高民兵质量,民兵组织更趋合理。1990年新的《民兵工作条例》颁布后,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改革开放形势,柳园镇、花牛山民兵营被县人武部确定为民兵工作示范点,强化民兵“四课教育”,注重发挥“青年民兵之家”作用,广泛开展 “学文化、学科学、学致富技能”活动,增强了民兵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民兵工作程序得到规范。
  1996年,根据地委文件精神,县人武部在花牛山集团公司设立武装部,同时开展民兵正规化建设和各项达标工作,民兵工作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完善。
  至2004年,全镇共有民兵176人,其中基干民兵66人,普通民兵110人,编制1个营,3个连,9个排,27个班;民兵干部共15人,另编1个基干民兵连。镇武装部每年进行一次民兵整组工作,对民兵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和国防教育,进行队列、实弹射击、爆破等军事课目训练。和平时期,民兵工作适应新的形势,广大民兵带头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与两个文明建设,在支前保障、抢险救灾、维护稳定等方面了应有的作用。
  征兵工作一般分以下步骤:1、成立征兵领导小组;2、调查摸底,通过学校、派出所、居委会登记适龄青年;3、发动宣传,自愿报名;4、确定应征对象,体检;5、通过政审,确定入伍。1980年以前,每年征兵5至3人,此后因铁路地区征兵工作由哈密市接管,镇内适龄青年人数减少,县武装部每年分配名额为1〜2人。
  敦煌车站民兵护路分队于2001年建立,任务是保障铁路安全,执行执勤工作。由哈密铁路分局护路办供给经费并指导业务工作,人员招收、管理由镇武装部负责,队长由镇武装部长担任,设1个排,4个班。2001~2004年,每年执勤巡逻60826人次,13687公里,检查列车6076列次;共查获盗窃铁路器材案件5起,挽回经济损失10000多元,配合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和逃犯9人,截堵扒乘自流人员年均6865人次。
  三、公安派出所1957在峡东建立派出所,1960年迁至柳园,其职责是保证国家法令、政令畅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安全防范,户籍管理,租赁房屋发证管理,枪支弹药和危险品管理,治安秩序管理,侦破案件,重点整治,指导治保组织开展工作。柳园派出所建所以来,在打击犯罪,维护地方经济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知识出处

安西县志柳园镇志

《安西县志柳园镇志》

柳园镇建镇历史虽短,但其重要的军事要冲、交通枢纽和区位优势从未改变,途经柳园的甘新公路是运送援华物资的重要通道。兰新铁路、 国道312、215线相继贯通全境,是内地通往新疆、青 海、西藏的重要通道,成为欧亚大陆桥的重要组成部分。柳园镇因铁路开通而兴建,揭开了柳园镇建设发展的序幕。全镇人民依托优越的交通和矿产资源优势,经济、社会事业、城市建设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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