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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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291920020220001233
颗粒名称: 安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4
页码: 277-290
摘要: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1986-2004)中对安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描述。
关键词: 工作规则 政府工作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则,不得超越、滥用或放弃法定职权。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县委和上级党政组织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把上级的方针政策和本县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必须发扬艰苦奋斗、创新进取的精神,求真务实,奋力开拓,争创一流工作水平;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职权职责
  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县人民政府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消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3、审定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依照管理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所属公务人员;
  4、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县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防震减灾、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制定和实施全县各项改革方案,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
  6、负责全县战时兵员动员、民兵训练、新兵征集、预备役登记、武器管理、复退军人安置、军烈属优抚、人防建设和交通战备保障工作;
  7、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8、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双层经营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9、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搞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0、办理县人大、县政协交办的议案、意见、建议和提案,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
  11、办理其它事项。第八条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1、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领导和组织县政府一班人完成任期内的各项任务;签署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全县性重大行政措施、人事任免和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文件。
  2、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并受县长委托主持有关会议,处理有关重要问题,审定签发有关文件。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3、副县长根据分工和县长的委托,抓好各自分管工作。可代表县政府对外开展工作。对国家、省、市、县原则上已有规定的事项,按照分工独立处理,并审定签发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相应文件;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长汇报;对于工作中涉及的资金安排、人事安排、国有资产岀让、资源划转' 工作职能调整等问题,应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条县政府各委、办、局是县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对县政府负责。各委办局主要工作计划、主要行政性措施和重大事项,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按照县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衔接安排县政府主要工作和各类公务活动,督查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行政决策等需要,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制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召开县长碰头会、现场会、工作协调会议研究具体事宜。(《西县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另发)第十三条尽量减少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由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县政府领导指示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第十四条县政府各部门拟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县性会议,应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提前七天报送县政府,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召开。第十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县政府综合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县政府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随意提高会议规格,不得在高级宾馆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四章公文处理
  第十七条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办发〔2002〕81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文审批按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1、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县长签署,或经县政府会议讨论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署。
  2、县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决议,由县长签署。
  3、向市政府的重要的请示、报告,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4、有关财税、土地规划、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文件,由县长签发。
  5、一般性、常规性文件,按照分工,由副县长负责签署。
  6、涉及重大灾情、疫情、险情、事故等紧急突发性事件的文件,副县长处理后,应当及时报告县长。
  7、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文件,由常务副县长会同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
  8、属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须先由县政府法制局审查,加注意见后再送县长或副县长审批。
  9、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第十九条审批公文时,一般报告性的公文可圈阅,表示"已阅知”;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
  第二十条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发;县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第二十一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符合行文规则,须按规定程序拟稿、核稿、复核、审核后,呈有关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乡镇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乡镇的请示、报告,应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县长分工分别处理,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越级行文。
  第二十三条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二十四条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县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由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和裁定。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报送县政府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岀拟办意见,送分管副县长批示后转主管部门办理。需要提交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主管副县长批示,办公室列出议程后送呈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第二十六条请示性文件应一文一事,不附带其他事项。
  第五章公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各项接待活动,要本着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简化手续、节俭实用的原则安排。
  1、国家领导人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人按上级要求接待;
  2、市委、市政府领导人,市政府安排由县政府接待的司局级领导人,外县市政府和市内各县市政府领导人,由县政府接待,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县政府领导陪同;
  3、国家机关县处级以下领导,市直部门和外县市部门领导,一般由县政府部门对口接待,必要时由分管副县长陪同;
  4、需要由县长、副县长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县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岀席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会见、照相、颁奖等事务性活动,不参加各种应酬性庆典、剪彩和迎来送往活动。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原则上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参加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应事先向领导当面汇报,以便合理安排时间。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领导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县政府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的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在县内调查研究、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若需相关部门负责人随行的,要集中统一乘车,减少车辆。所到之处,接待要从俭,不搞陪餐。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第三十二条县长、副县长出访,经县长、县委书记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呈市政府领导批准。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岀访,须报县政府,经分管副县长、主管外事的副县长、县长分别同意后,呈县委书记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须报县政府,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呈县长批准。第三十三条县长、副县长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宾,由接待单位向县政府提岀请示,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重要的华侨和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拿岀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呈有关领导批准。
  第六章工作方法
  第三十四条坚持群众路线。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搞好工作。要坚持和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防止和避免大规模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
  第三十五条坚持调查研究。县政府及所属部门领导干部要坚持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于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人大、县政协。
  第三十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县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一般性问题由分管副县长负责解决。
  第三十七条坚持依法行政。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要自觉把各项政府行为纳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政府执法监督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坚持政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县政府重要文件、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出台时,宜于公布的由签署县长、副县长决定向社会公布。定期不定期的举行新闻发布会,支持正确的社会舆论、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政府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县人大、县政协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每年召开两次政府工作通报会,邀请县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知名人士参加,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县人民政府通过执法检查、行政监察、行政复议、错案追究、督办考核等途径,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每半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年底进行考核奖惩。对于县政府安排的阶段性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定期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章组织纪律
  第四十二条加强政治纪律。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讲大局、讲党性、讲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上级党组织和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十三条加强会议纪律。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服从组织,通知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要求参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参会人员的,应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县长请假。会议要求不能泄露讨论事现的,要严格保密。
  第四十四条加强廉政纪律。县政府及所属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系统、部门和单位的廉政建设。坚决杜绝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五条加强工作纪律。
  1、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年终要向县政府呈报书面工作报告。
  2、副县长离安出差或休假,应事前向县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
  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经批准后将有关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情况,及时向县长、副县长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副职领导因公或因私外出,必须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离安两天(包括两天)以内者口头请假,两天(不包括两天) 以上者以书面形式请假,并说明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准假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干部主管部门备案。返安后,即向批准领导及干部主管部门销假。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映。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知识出处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1986-2004年是我国全面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历史时期。中共十五大、十六大相继召开,为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县委、县政府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揽全局,高举改革发展的旗帜,切实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实施生态立县、项目强县、产业富县、民营活县、依法治县、科教兴县战略,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项目建设为龙头、工业经济为重点、深化改革为动力、富民强县为目标,优化发展环境,壮大县城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财政增长和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推动全县“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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