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西县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九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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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291920020220001232
颗粒名称: 安西县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九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分类号: F276
页数: 8
页码: 269-276
摘要: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1986-2004)中对安西县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九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描述。
关键词: 民营经济 经济发展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西县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九条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西县境内各类民营经济主体。
  第二章实行重点龙头项目配资制度
  第三条重点龙头项目一般指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元以上,符合县上确定的产业化发展方向,能够带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和培植一定税源,吸纳一定就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发展前景的各类龙头项目。每年实行配资制的重点龙头项目,由县政府年初筛选确定后,在 “瓜州在线”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重点龙头项目配资方式。县上依据项目情况,以资源、资产、资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配资,具体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配资比例控制在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以内,具体由县政府核准。按照征税主体,坚持谁受益、谁配资的原则。配资到位时间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确定。
  第五条匹配资金或资产的使用管理。匹配资金或资产应严格用于本项目建设,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待企业投产后,纳税额累计超过配资额时,匹配的资金和资产产权归该项目业主所有。
  第三章支持民营经济主体争取国家项目资金
  第六条政府鼓励民营经济主体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对民营经济主体争取到的各类国家项目资金,坚持“谁争取,谁使用”的原则,财政部门按到位资金及时足额划拨给企业,政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各种基金或管理费。
  第七条民营经济主体争取到位的国家无偿项目资金,由财政局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出资人身份,向受资企业投资,以国有股进行管理,但不分红;对民营企业争取到位的有偿资金,由财政部门与受资企业签订合同,经公证后拨付给企业(公证费由受资企业承担),由受资企业管理使用和负责偿还。
  第四章建立民营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机制
  第八条民营企业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县国资局、招商局负责对项目投资额及实际到位资金进行审核,报经县政府审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民营企业引进独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比例计奖;民营企业引进合资、合作项目,按实际引进到位资金的0.5%计奖。奖金均奖给引资中介人。第十条县上设立200万元的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第五章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第十一条为解决民营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县上积极鼓励和扶持组建民营性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按照甘政办发〔2001〕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实行民营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
  第十三条县物价局负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统一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收费“明白卡”由物价部门统一制定,报县政府审定、物价部门盖章后方可有效,由收费单位和交费企业持有。
  第十五条收费“明白卡”实行一企一年一卡制,收费单位按照“明白卡”上审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收费,企业对照无误后,在规定时限内,到政府政务广场交费。超出“明白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企业有权拒交。第十六条物价部门必须在每年2月30日前将当年的收费“明白卡”审定送达各民营企业,本年度不得再行调整变更。
  第七章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和保护
  第十七条由县发展计划局和民营经济发展局定期向民营企业发布工商领域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引导民营资本的投资方向。
  第十八条对民营企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实行专项督办制和现场办公制。民营经济发展局在收到民营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后,应于不迟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现场研究并拿出解决办法,10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并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实行民营企业服务单位评议制。由县监察局和纠风办每年分两次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在县电视台通报。
  第二十条县上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工作大会,专题研究民营经济发展问题,表彰服务民营企业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章实行民营企业发展投诉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一条县上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挂靠在县监察局,专门负责受理民营企业的投诉行为和被投诉单位及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九章实行干部帮扶企业制度
  第二十二条按照“企业需要、干部自愿、双向选择、组织同意”的原则,组织在职干部职工进入民营企业帮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自愿到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均可到民营企业帮扶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干部帮扶工作的具体事宜,并与干部签订协议。
  第二十五条帮扶干部到民营企业工作期限为1年。工作满1年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干部可继续留在企业工作,但要续签协议。委派干部不论是否在同一个企业工作,原则上帮扶工作期限累积不超过3年。因企业停产或破产关闭,委派干部无法继续工作的,可中止工作协议,提前回原单位工作。第二十六条帮扶干部在企业工作期间,原有职级、职称、身份、工资待遇不变,并正常调资晋级。帮扶干部可以按照工作协议从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工资报酬。协议期满,愿意回原岗位工作的干部,原单位一律无条件接收。若帮扶工作总计满3年后,干部本人自愿留在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征得委派机关同意后,按经费供给渠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4年工资的退职金,原单位不再保留其工作岗位和人事关系。
  第二十七条帮扶干部在帮扶企业工作期间若遇原单位机构改革,回原单位平等参与改革,并在竞争上岗时优先聘用。
  第二十八条帮扶干部由用人企业管理,由原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按协议监管,帮扶干部必须在每年底向原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提交述职报告。帮扶干部的考核要以所帮扶企业效益提升、对财政贡献增加以及所帮扶企业发给本人的报酬数额等帮扶实绩作为主要内容,由县考核委员会单独组织考核。帮扶干部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负。
  第十章实行县级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制度
  第二十九条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帮扶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四大班子县级领导分别联系帮扶1户重点民营企业。
  第三十条结合年终考核,县级领导要将联系帮扶民营企业工作作为1项重要内容进行述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第二、三章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第四章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第五章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第六章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第七、八章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第九章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第十章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县委、县政府每半年听取一次实施单位的情况汇报。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与县上原相关规定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1986-2004年是我国全面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历史时期。中共十五大、十六大相继召开,为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县委、县政府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揽全局,高举改革发展的旗帜,切实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实施生态立县、项目强县、产业富县、民营活县、依法治县、科教兴县战略,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项目建设为龙头、工业经济为重点、深化改革为动力、富民强县为目标,优化发展环境,壮大县城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财政增长和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推动全县“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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