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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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291920020220001231
颗粒名称: 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分类号: F283
页数: 3
页码: 267-269
摘要: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我县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实业,共谋发展,我们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地的有关政策法规,联系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鼓励政策。
关键词: 招商引资 政策规定

内容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我县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实业,共谋发展,我们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地的有关政策法规,联系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鼓励政策。
  第一条县内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间及外来投资者,均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收取的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岀让金、土地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甲方)、质检费、检测费、安全技术服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等与项目基建、施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县内收费部分实行以下优惠:新办教育、卫生、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免收;新办商业、娱乐、服务业项目减免25%;利用高新技术实行林草畜产品深加工项目免收;利用废旧回收资源进行再生加工生产的项目免收;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工业化生产的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减免50%。第三条属于市以上收取的各类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按第二条政策执行外,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五条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鼓励全社会争取项目、资金,谁争取,谁使用,谁受益,政府监督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
  第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承担的合理费用项目及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额外收取和擅自提高。政法、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八条对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引进独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奖;引进合资、合作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到位资金的0.5%计奖。
  第九条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投资者,由县政府奖励小康园区高标准住宅楼一套,所有权归己。
  第十条项目投资额及实际到位资金,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县招商局审核确认,作为享受优惠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的政策项目,投资者可以提出协商,并以协议、合同形式确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西县境内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瓜州新区项目建设按新区建设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县上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规定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安西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中共安西县委员会
  安西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知识出处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1986-2004年是我国全面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历史时期。中共十五大、十六大相继召开,为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县委、县政府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揽全局,高举改革发展的旗帜,切实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实施生态立县、项目强县、产业富县、民营活县、依法治县、科教兴县战略,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项目建设为龙头、工业经济为重点、深化改革为动力、富民强县为目标,优化发展环境,壮大县城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财政增长和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推动全县“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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