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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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291920020220001230
颗粒名称: 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
分类号: F304.8
页数: 7
页码: 260-266
摘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省地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我县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稳定农村形势和全面进步,深化改革,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
关键词: 农民负担 若干规定

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省地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我县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稳定农村形势和全面进步,深化改革,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现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和战略作用,永远忽视不得,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县是农业县,要从农业是基础这个战略高度去认真解决好农业和农民问题,正确估价农民的富裕程度和负担现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同一致,真心实意地为农民服务,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反对一切损农、伤农、坑农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把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不准超提,其中,村提留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乡统筹控制在百分之二以内。各乡镇不得增设项目增加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三)农民除依法纳税和按《条例》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外,涉及要农民承担费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必须经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坚决纠正错误的收费行为和管理方法,违者农民有权抵制。
  (四)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五至三十个,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防汛、抢险救灾、公路建筑、修缮校舍等,要提高用工效益,不准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和平调以资代劳资金。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须经村上批准,并合理确定出资标准。对以资代劳资金应专款专用,对劳务使用情况村上年终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因病或者伤残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经评定可以减免。
  (五)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扶持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措施办法,对农民交售的包括购粮在内的各类农副产品价款,要做到随收购随付款,不允许拖欠或“打白条”。对政策规定可以给予农民减免税照顾的,经县乡人代会讨论通过即可执行。
  (六)农村学校危房改造集资,须经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采取定向限额和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分年度负担,今年除确属改造的学校危房外,其它建设凡是向农民集资摊派的,一律停办、缓办。
  (七)水费按规定的标准由水管员凭稽征发票直接收费到户,不得超收或加收,其开支范围按规定执行,并以灌区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监督。农村各级水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应从水费中支付,不准另外提留和统筹。
  (八)学校只收取学杂费和书本费,不准向学生强行推销规定范围以外的书籍、学习用品和商品。开展勤工俭学,不准向学生直接收钱收物。
  (九)凡从事农田作业、农村水利等基本建设和自销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经营运输的拖拉机征收半费。征收养路费、运管费应按照实际情况分月征收,对已停搞营运者不应收取养路费、运管费。
  (十)不准向农民摊保险费、有价证券。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应坚持群众自愿,演戏、看电影谁看谁岀钱。
  (十一)电费的收取要做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不准加收和分摊电费以外的额外费用。推广节能设备,改造线路,校对电表应当从实际出发,不准转嫁和加重农民负担,不准分摊应该由企业稳步发展承担的费用。电管人员的工资应从电费中支付,不准向农民分摊,不准以任何借口随意停电,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十二)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征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费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以及未进行实际工作的其它收费一律取消。
  (十三)各有关部门为农村和农户发放的各种证件、牌照、标志、薄册只收工本费,不准采取非法手段强制向农民收款收物。
  (十四)村办合作医疗坚持群众自愿,不得随意向农民摊派、集资和强行扣款。医疗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十五)农村保险、畜禽等有关部门的各种有偿服务以及农业技术有偿承包,都要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才有报酬,不准以服务为名向农民强行收费或向农民推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十六)农村乡镇和村组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代任何部门与农民签订有偿服务合同,不准为任何部门代扣代收服务费。
  (十七)取消在农村要求农民岀钱、出物、岀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集体出钱为村组干部保险。不准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和发放预购定金时强制扣款,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农民提前预收提留和统筹。
  (十八)报刊杂志的订阅,要以宣传引导为主,坚持群众自愿原则,谁订谁岀钱,不准强制农民订阅和分配。坚决制止强卖强买和搭配销售现象。
  (十九)对农村实行大包干时集体分给农户的牲畜、农具折价款,今年暂缓收取。
  (二十)农村信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认真搞好农村储蓄信贷工作,扶持发展各项生产,不准向农户收取贷款手续费。
  (二十一)对各种违章、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罚,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按政策、法律规定办事,禁止随意性。坚持做到宽严适度、标准统一,合理合法,要加强对罚款权限和资金票据的管理。要坚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执法犯法行为。不准向农民摊派社会治安费。
  (二十二)要对农民群众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纳税和上交提留统筹款,承担义务工、积累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十三)要因地制宜的兴办乡村企业,不断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努力增加以工补农资金,集体企业效益好的乡村,村组干部的工资可以从村办企业收入中支付,逐步减少农民对干部的工资负担。
  (二十四)认真清理由农民直接负担工资的超编人员。今后乡镇不准招聘由农民负担工资的工作人员,根据我县村级规模大小,村干部定编三至五人,组干部一人。村干部兼任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其报酬可由企业承担。民办教师要逐年减少,不再增加。
  (二十五)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除村办企业必要的业务往来生活开支外,村一级一般不搞生活招待。外出学习参观须经上一级批准,并与效益挂钩,禁止徒有虚名的参观考察或借参观之名用公款游山玩水,吃喝送请。
  (二十六)乡镇合作基金会是群众性的资金合作组织,必须按政策规定依法照章办事,未经县经营管理站批准,各乡镇不得随意向合作基金会提取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二十七)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经营管理站负责农民负担的日常工作和农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对收取农民负担的资金一律归口乡镇经管站管理,统一使用县经营管理站监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否则农民有权拒付。乡经管站应按《条例》规定的提取、管理、使用、审批、公布、监督程序办理。对违反规定的不合理农民负担有权抵制和向上级反映。
  (二十八)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项目、数额,一律实行预算、审计、审查、决算、公布制度。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县乡人大、纪检监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群众要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对违反规定的集资、摊派、收费由农民负担管理部门查实后上报县政府处理。不准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三乱”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引起的恶性案件,对造成恶性案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惩处,对酿成恶性事件的官僚主义者要撤职查办。
  (二十九)为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县上成立领导小组并在农牧局设立办公室,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农委、农牧局负责全县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职能,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县上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奖罚。
  (三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文件规定,均以上级精神为准。
  中共安西县委员会
  安西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知识出处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1986-2004年是我国全面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历史时期。中共十五大、十六大相继召开,为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县委、县政府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揽全局,高举改革发展的旗帜,切实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实施生态立县、项目强县、产业富县、民营活县、依法治县、科教兴县战略,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项目建设为龙头、工业经济为重点、深化改革为动力、富民强县为目标,优化发展环境,壮大县城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财政增长和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推动全县“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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