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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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291920020220001227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37
页码: 254-290

内容

安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严禁乱捕滥挖的通告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县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重点
  我县确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以下三类:一类保护动物是:蒙古野驴(野马)、北三羊(红羊)、雪豹、黑鹳(黑桩)、胡兀鹫;二类保护动物是:荒漠猫(草豹子)、猞猁、岩羊(青羊)、盘羊(大头羊)、雀鹰(雀鹞子)、鹗、高山雪鸡、大鸨、雕鹰(淳吼、猫头鹰)、小鸮(鸱鸮子)、红隼(鸽虎)、黄爪隼、老鹰、金雕(骨茬鹰);三类保护动物是:黄羊、雉(野鸡)、狐狸、赤麻鸭、沙蟒、沙龙(石龙)、灰鹤(长脖雁)。我县确定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以下二类:二类保护植物是裸果木(瘦果石竹);三类保护植物是:胡杨(梧桐)、梭梭、胡黄连、苁蓉、甘草、锁阳、膜果麻黄、霸王、柽柳(红柳)、白柳(柳秧)。
  二、管护区域
  榆林窟、东千佛洞、锁阳城、桥湾城遗址、踏实、桥子旅游必经线路两侧十公里的地段、风沙头地带以及省定安西荒漠草原自然保护区管护范围(南片保护区西沿榆林河、北界甘新公路、西北段以踏实农场新干渠为界,东北段以疏勒河灌区西干渠为界,东南分别以安西县与玉门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界为界;北片保护区东、西、北分别以安西与肃北、敦煌县界和甘肃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界为界,南沿大泉与甘新公路的垂直线为界)。在以上区域内坚决禁止狩猎,采挖国家保护动植物。
  三、管理办法
  1、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工作,由荒漠草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县农牧业局、林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2、禁止使用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狩猎工具和手段,如枪支、铁夹、网套、汽枪、排统、毒药、炸药等。县武装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武器弹药管理规定,管好枪支弹药,对没有持枪证的枪支一律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枪支管理规定负责处理。
  3、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严禁机动车辆追猎及破坏植被活动,铁路、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监督保护工作。
  4、收购和经营所列保护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经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农牧局联合批准,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按限定收购种类和时间进行,任何个人不准收购和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售或运输,必须持有批准猎捕或收购经营的证明,无证明者,管理单位有权制止,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5、因科研、文化、教育、医药、旅游等特殊需要而狩猎、采挖国家保护动植物的,须经保护区管理处、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农牧局批准,并持有以上单位联合签发的狩猎证、采挖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段及限定数量进行狩猎、采挖。
  四、奖惩
  1、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显著成绩和积极监督、检举、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单位、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2、盗猎、采挖国家一、二类野生动植物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违犯本通告进行盗猎、采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活动者,没收其猎具(枪支、夹脑、网套等)和采挖工具,对参与盗猎、采挖运输野生动植物的车辆驾驶人员,分别情况处以罚款并收回驾驶执照、停供油料一年的处罚。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4、对私自收购、贩运野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其收购产品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5、积极鼓励检举、查处的单位和个人,在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可用于奖励查处单位,百分之四十用于奖励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坚决打击滥挖乱收和非法倒卖甘草活动的决定
  甘草是我县的一大资源,采育结合,合理开发,既不违背自然规律,又可较好地发挥资源优势,为民造福,使甘草资源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但是,近年来县政府虽然有计划的安排采挖,三令五申要求禁止滥挖乱收甘草,由于县、乡、村步调不一,个别单位阳奉阴违,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致使肆意乱采乱收和倒卖甘草的非法活动十分猖獗。甘草资源受损严重,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成片甘草濒临枯竭,大面积植被遭到毁灭。更为严重的是,最近一段时间,南岔、瓜州等乡领导对县政府的有关通知、决定置若罔闻,对本乡区域内乱挖乱收甘草的混乱局面熟视无睹,不但不加以制止,而且采取默然姑息纵容的态度,使乱挖乱收甘草的事态继续发展,特别是南岔供销社、信用社、九南分销社、县瓜果公司、食品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目无政纪、有禁不止,擅自参与收购,甚至一些当地群众岀资雇用大批外地乡民涌进草原,滥挖甘草,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不法分子大搞掠夺性滥采乱收甘草的非法活动。因此,为了保护植被,合理开发我县甘草资源、采取断然措施,坚决打击滥挖乱收和倒卖甘草的非法活动,禁止采挖收购甘草,切实加强甘草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已成当务之急。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政府决定:
  一、从即日起禁止采挖收购甘草。各乡、村、队三级干部要深入宣传,齐抓共管,坚决刹住乱挖、乱收甘草之风,林业局、草原站、工商局、医药公司、公安局要密切配合,形成一股共管合力,积极开展工作。
  自决定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包括医药公司)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挖、收购、贩运,违者除没收甘草和非法收入外,对当事人按安政发字(1998)第68号文件规定,处以200-500元罚款,其罚没收入除提取20%作为检举人、查处人的奖励和补助外,剩余部分全归罚没单位,对在查处过程中妨害公务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我县境内的甘草资源实行区域管理。各乡(镇)要按照自己的管辖范围,遵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制定一些管护措施,积极参与管理。对于异乡群众在本乡辖区内采挖甘草者,各乡(镇)有权检查罚没。
  甘草资源实行区域管理后,由草原站监督。如果再出现乱采乱收之风,在哪个乡(镇)的辖区内发生,就追究哪个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轻者,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况严重者,应及时查清情况,交由县政府按渎职予以降职处分。
  三、统筹规划、种采结合,为民造福。控制天然甘草的采挖,积极推广人工种植甘草,是有利于当代、造福于后代的一条新路子。今后采挖甘草一定要遵循“保护植被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采挖收购。在无任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草原一律封禁,禁止采挖甘草。希望有条件生产甘草的乡(镇)都能大力宣传种植甘草的好处,试种、推广、大面积种植甘草。
  四、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县上决定成立的“合理开发甘草资源、保护植被领导小组”,要认真肩负起责任,切实加强对甘草资源管护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广播等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草原法》,宣传保护草原植被、制止乱挖滥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乱挖乱收、非法贩运甘草事件的查处情况,以儆效尤,教育群众,震慑不法分子。要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新的社会风尚,自觉保护甘草资源。对在制止滥挖乱收甘草活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各单位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使保护甘草资源真正成为一项社会公德,成为全县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安西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省地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我县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稳定农村形势和全面进步,深化改革,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现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和战略作用,永远忽视不得,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县是农业县,要从农业是基础这个战略高度去认真解决好农业和农民问题,正确估价农民的富裕程度和负担现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同一致,真心实意地为农民服务,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反对一切损农、伤农、坑农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把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不准超提,其中,村提留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乡统筹控制在百分之二以内。各乡镇不得增设项目增加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三)农民除依法纳税和按《条例》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外,涉及要农民承担费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必须经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坚决纠正错误的收费行为和管理方法,违者农民有权抵制。
  (四)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五至三十个,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防汛、抢险救灾、公路建筑、修缮校舍等,要提高用工效益,不准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和平调以资代劳资金。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须经村上批准,并合理确定出资标准。对以资代劳资金应专款专用,对劳务使用情况村上年终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因病或者伤残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经评定可以减免。
  (五)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扶持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措施办法,对农民交售的包括购粮在内的各类农副产品价款,要做到随收购随付款,不允许拖欠或“打白条”。对政策规定可以给予农民减免税照顾的,经县乡人代会讨论通过即可执行。
  (六)农村学校危房改造集资,须经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采取定向限额和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分年度负担,今年除确属改造的学校危房外,其它建设凡是向农民集资摊派的,一律停办、缓办。
  (七)水费按规定的标准由水管员凭稽征发票直接收费到户,不得超收或加收,其开支范围按规定执行,并以灌区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监督。农村各级水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应从水费中支付,不准另外提留和统筹。
  (八)学校只收取学杂费和书本费,不准向学生强行推销规定范围以外的书籍、学习用品和商品。开展勤工俭学,不准向学生直接收钱收物。
  (九)凡从事农田作业、农村水利等基本建设和自销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经营运输的拖拉机征收半费。征收养路费、运管费应按照实际情况分月征收,对已停搞营运者不应收取养路费、运管费。
  (十)不准向农民摊保险费、有价证券。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应坚持群众自愿,演戏、看电影谁看谁岀钱。
  (十一)电费的收取要做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不准加收和分摊电费以外的额外费用。推广节能设备,改造线路,校对电表应当从实际出发,不准转嫁和加重农民负担,不准分摊应该由企业稳步发展承担的费用。电管人员的工资应从电费中支付,不准向农民分摊,不准以任何借口随意停电,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十二)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征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费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以及未进行实际工作的其它收费一律取消。
  (十三)各有关部门为农村和农户发放的各种证件、牌照、标志、薄册只收工本费,不准采取非法手段强制向农民收款收物。
  (十四)村办合作医疗坚持群众自愿,不得随意向农民摊派、集资和强行扣款。医疗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十五)农村保险、畜禽等有关部门的各种有偿服务以及农业技术有偿承包,都要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才有报酬,不准以服务为名向农民强行收费或向农民推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十六)农村乡镇和村组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代任何部门与农民签订有偿服务合同,不准为任何部门代扣代收服务费。
  (十七)取消在农村要求农民岀钱、出物、岀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集体出钱为村组干部保险。不准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和发放预购定金时强制扣款,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农民提前预收提留和统筹。
  (十八)报刊杂志的订阅,要以宣传引导为主,坚持群众自愿原则,谁订谁岀钱,不准强制农民订阅和分配。坚决制止强卖强买和搭配销售现象。
  (十九)对农村实行大包干时集体分给农户的牲畜、农具折价款,今年暂缓收取。
  (二十)农村信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认真搞好农村储蓄信贷工作,扶持发展各项生产,不准向农户收取贷款手续费。
  (二十一)对各种违章、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罚,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按政策、法律规定办事,禁止随意性。坚持做到宽严适度、标准统一,合理合法,要加强对罚款权限和资金票据的管理。要坚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执法犯法行为。不准向农民摊派社会治安费。
  (二十二)要对农民群众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纳税和上交提留统筹款,承担义务工、积累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十三)要因地制宜的兴办乡村企业,不断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努力增加以工补农资金,集体企业效益好的乡村,村组干部的工资可以从村办企业收入中支付,逐步减少农民对干部的工资负担。
  (二十四)认真清理由农民直接负担工资的超编人员。今后乡镇不准招聘由农民负担工资的工作人员,根据我县村级规模大小,村干部定编三至五人,组干部一人。村干部兼任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其报酬可由企业承担。民办教师要逐年减少,不再增加。
  (二十五)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除村办企业必要的业务往来生活开支外,村一级一般不搞生活招待。外出学习参观须经上一级批准,并与效益挂钩,禁止徒有虚名的参观考察或借参观之名用公款游山玩水,吃喝送请。
  (二十六)乡镇合作基金会是群众性的资金合作组织,必须按政策规定依法照章办事,未经县经营管理站批准,各乡镇不得随意向合作基金会提取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二十七)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经营管理站负责农民负担的日常工作和农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对收取农民负担的资金一律归口乡镇经管站管理,统一使用县经营管理站监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否则农民有权拒付。乡经管站应按《条例》规定的提取、管理、使用、审批、公布、监督程序办理。对违反规定的不合理农民负担有权抵制和向上级反映。
  (二十八)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项目、数额,一律实行预算、审计、审查、决算、公布制度。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县乡人大、纪检监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群众要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对违反规定的集资、摊派、收费由农民负担管理部门查实后上报县政府处理。不准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三乱”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引起的恶性案件,对造成恶性案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惩处,对酿成恶性事件的官僚主义者要撤职查办。
  (二十九)为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县上成立领导小组并在农牧局设立办公室,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农委、农牧局负责全县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职能,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县上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奖罚。
  (三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文件规定,均以上级精神为准。
  中共安西县委员会
  安西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我县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实业,共谋发展,我们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地的有关政策法规,联系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鼓励政策。
  第一条县内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间及外来投资者,均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收取的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岀让金、土地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甲方)、质检费、检测费、安全技术服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等与项目基建、施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县内收费部分实行以下优惠:新办教育、卫生、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免收;新办商业、娱乐、服务业项目减免25%;利用高新技术实行林草畜产品深加工项目免收;利用废旧回收资源进行再生加工生产的项目免收;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工业化生产的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减免50%。第三条属于市以上收取的各类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按第二条政策执行外,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五条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鼓励全社会争取项目、资金,谁争取,谁使用,谁受益,政府监督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
  第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承担的合理费用项目及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额外收取和擅自提高。政法、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八条对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引进独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奖;引进合资、合作项目,按投资方实际到位资金的0.5%计奖。
  第九条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投资者,由县政府奖励小康园区高标准住宅楼一套,所有权归己。
  第十条项目投资额及实际到位资金,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县招商局审核确认,作为享受优惠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的政策项目,投资者可以提出协商,并以协议、合同形式确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西县境内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瓜州新区项目建设按新区建设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县上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规定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安西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中共安西县委员会
  安西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西县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九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西县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九条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西县境内各类民营经济主体。
  第二章实行重点龙头项目配资制度
  第三条重点龙头项目一般指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元以上,符合县上确定的产业化发展方向,能够带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和培植一定税源,吸纳一定就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发展前景的各类龙头项目。每年实行配资制的重点龙头项目,由县政府年初筛选确定后,在 “瓜州在线”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重点龙头项目配资方式。县上依据项目情况,以资源、资产、资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配资,具体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配资比例控制在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以内,具体由县政府核准。按照征税主体,坚持谁受益、谁配资的原则。配资到位时间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确定。
  第五条匹配资金或资产的使用管理。匹配资金或资产应严格用于本项目建设,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待企业投产后,纳税额累计超过配资额时,匹配的资金和资产产权归该项目业主所有。
  第三章支持民营经济主体争取国家项目资金
  第六条政府鼓励民营经济主体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对民营经济主体争取到的各类国家项目资金,坚持“谁争取,谁使用”的原则,财政部门按到位资金及时足额划拨给企业,政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各种基金或管理费。
  第七条民营经济主体争取到位的国家无偿项目资金,由财政局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出资人身份,向受资企业投资,以国有股进行管理,但不分红;对民营企业争取到位的有偿资金,由财政部门与受资企业签订合同,经公证后拨付给企业(公证费由受资企业承担),由受资企业管理使用和负责偿还。
  第四章建立民营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机制
  第八条民营企业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县国资局、招商局负责对项目投资额及实际到位资金进行审核,报经县政府审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民营企业引进独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比例计奖;民营企业引进合资、合作项目,按实际引进到位资金的0.5%计奖。奖金均奖给引资中介人。第十条县上设立200万元的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第五章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第十一条为解决民营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县上积极鼓励和扶持组建民营性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按照甘政办发〔2001〕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实行民营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
  第十三条县物价局负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统一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收费“明白卡”由物价部门统一制定,报县政府审定、物价部门盖章后方可有效,由收费单位和交费企业持有。
  第十五条收费“明白卡”实行一企一年一卡制,收费单位按照“明白卡”上审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收费,企业对照无误后,在规定时限内,到政府政务广场交费。超出“明白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企业有权拒交。第十六条物价部门必须在每年2月30日前将当年的收费“明白卡”审定送达各民营企业,本年度不得再行调整变更。
  第七章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和保护
  第十七条由县发展计划局和民营经济发展局定期向民营企业发布工商领域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引导民营资本的投资方向。
  第十八条对民营企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实行专项督办制和现场办公制。民营经济发展局在收到民营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后,应于不迟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现场研究并拿出解决办法,10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并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实行民营企业服务单位评议制。由县监察局和纠风办每年分两次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在县电视台通报。
  第二十条县上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工作大会,专题研究民营经济发展问题,表彰服务民营企业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章实行民营企业发展投诉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一条县上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挂靠在县监察局,专门负责受理民营企业的投诉行为和被投诉单位及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九章实行干部帮扶企业制度
  第二十二条按照“企业需要、干部自愿、双向选择、组织同意”的原则,组织在职干部职工进入民营企业帮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自愿到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均可到民营企业帮扶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干部帮扶工作的具体事宜,并与干部签订协议。
  第二十五条帮扶干部到民营企业工作期限为1年。工作满1年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干部可继续留在企业工作,但要续签协议。委派干部不论是否在同一个企业工作,原则上帮扶工作期限累积不超过3年。因企业停产或破产关闭,委派干部无法继续工作的,可中止工作协议,提前回原单位工作。第二十六条帮扶干部在企业工作期间,原有职级、职称、身份、工资待遇不变,并正常调资晋级。帮扶干部可以按照工作协议从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工资报酬。协议期满,愿意回原岗位工作的干部,原单位一律无条件接收。若帮扶工作总计满3年后,干部本人自愿留在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征得委派机关同意后,按经费供给渠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4年工资的退职金,原单位不再保留其工作岗位和人事关系。
  第二十七条帮扶干部在帮扶企业工作期间若遇原单位机构改革,回原单位平等参与改革,并在竞争上岗时优先聘用。
  第二十八条帮扶干部由用人企业管理,由原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按协议监管,帮扶干部必须在每年底向原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提交述职报告。帮扶干部的考核要以所帮扶企业效益提升、对财政贡献增加以及所帮扶企业发给本人的报酬数额等帮扶实绩作为主要内容,由县考核委员会单独组织考核。帮扶干部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负。
  第十章实行县级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制度
  第二十九条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帮扶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四大班子县级领导分别联系帮扶1户重点民营企业。
  第三十条结合年终考核,县级领导要将联系帮扶民营企业工作作为1项重要内容进行述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第二、三章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第四章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第五章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第六章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第七、八章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第九章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第十章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县委、县政府每半年听取一次实施单位的情况汇报。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与县上原相关规定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则,不得超越、滥用或放弃法定职权。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县委和上级党政组织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把上级的方针政策和本县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必须发扬艰苦奋斗、创新进取的精神,求真务实,奋力开拓,争创一流工作水平;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职权职责
  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县人民政府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消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3、审定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依照管理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所属公务人员;
  4、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县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防震减灾、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制定和实施全县各项改革方案,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
  6、负责全县战时兵员动员、民兵训练、新兵征集、预备役登记、武器管理、复退军人安置、军烈属优抚、人防建设和交通战备保障工作;
  7、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8、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双层经营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9、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搞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0、办理县人大、县政协交办的议案、意见、建议和提案,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
  11、办理其它事项。第八条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1、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领导和组织县政府一班人完成任期内的各项任务;签署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全县性重大行政措施、人事任免和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文件。
  2、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并受县长委托主持有关会议,处理有关重要问题,审定签发有关文件。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3、副县长根据分工和县长的委托,抓好各自分管工作。可代表县政府对外开展工作。对国家、省、市、县原则上已有规定的事项,按照分工独立处理,并审定签发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相应文件;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长汇报;对于工作中涉及的资金安排、人事安排、国有资产岀让、资源划转' 工作职能调整等问题,应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条县政府各委、办、局是县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对县政府负责。各委办局主要工作计划、主要行政性措施和重大事项,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按照县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衔接安排县政府主要工作和各类公务活动,督查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行政决策等需要,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制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召开县长碰头会、现场会、工作协调会议研究具体事宜。(《西县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另发)第十三条尽量减少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由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县政府领导指示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第十四条县政府各部门拟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县性会议,应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提前七天报送县政府,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召开。第十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县政府综合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县政府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随意提高会议规格,不得在高级宾馆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四章公文处理
  第十七条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办发〔2002〕81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文审批按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1、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县长签署,或经县政府会议讨论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署。
  2、县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决议,由县长签署。
  3、向市政府的重要的请示、报告,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4、有关财税、土地规划、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文件,由县长签发。
  5、一般性、常规性文件,按照分工,由副县长负责签署。
  6、涉及重大灾情、疫情、险情、事故等紧急突发性事件的文件,副县长处理后,应当及时报告县长。
  7、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文件,由常务副县长会同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
  8、属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须先由县政府法制局审查,加注意见后再送县长或副县长审批。
  9、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第十九条审批公文时,一般报告性的公文可圈阅,表示"已阅知”;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
  第二十条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发;县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第二十一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符合行文规则,须按规定程序拟稿、核稿、复核、审核后,呈有关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乡镇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乡镇的请示、报告,应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县长分工分别处理,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越级行文。
  第二十三条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二十四条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县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由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和裁定。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报送县政府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岀拟办意见,送分管副县长批示后转主管部门办理。需要提交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主管副县长批示,办公室列出议程后送呈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第二十六条请示性文件应一文一事,不附带其他事项。
  第五章公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各项接待活动,要本着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简化手续、节俭实用的原则安排。
  1、国家领导人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人按上级要求接待;
  2、市委、市政府领导人,市政府安排由县政府接待的司局级领导人,外县市政府和市内各县市政府领导人,由县政府接待,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县政府领导陪同;
  3、国家机关县处级以下领导,市直部门和外县市部门领导,一般由县政府部门对口接待,必要时由分管副县长陪同;
  4、需要由县长、副县长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县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岀席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会见、照相、颁奖等事务性活动,不参加各种应酬性庆典、剪彩和迎来送往活动。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原则上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参加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应事先向领导当面汇报,以便合理安排时间。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领导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县政府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的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在县内调查研究、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若需相关部门负责人随行的,要集中统一乘车,减少车辆。所到之处,接待要从俭,不搞陪餐。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第三十二条县长、副县长出访,经县长、县委书记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呈市政府领导批准。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岀访,须报县政府,经分管副县长、主管外事的副县长、县长分别同意后,呈县委书记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须报县政府,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呈县长批准。第三十三条县长、副县长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宾,由接待单位向县政府提岀请示,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重要的华侨和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拿岀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呈有关领导批准。
  第六章工作方法
  第三十四条坚持群众路线。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搞好工作。要坚持和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防止和避免大规模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
  第三十五条坚持调查研究。县政府及所属部门领导干部要坚持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于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人大、县政协。
  第三十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县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一般性问题由分管副县长负责解决。
  第三十七条坚持依法行政。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要自觉把各项政府行为纳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政府执法监督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坚持政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县政府重要文件、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出台时,宜于公布的由签署县长、副县长决定向社会公布。定期不定期的举行新闻发布会,支持正确的社会舆论、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政府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县人大、县政协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每年召开两次政府工作通报会,邀请县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知名人士参加,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县人民政府通过执法检查、行政监察、行政复议、错案追究、督办考核等途径,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每半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年底进行考核奖惩。对于县政府安排的阶段性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定期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章组织纪律
  第四十二条加强政治纪律。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讲大局、讲党性、讲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上级党组织和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十三条加强会议纪律。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服从组织,通知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要求参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参会人员的,应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县长请假。会议要求不能泄露讨论事现的,要严格保密。
  第四十四条加强廉政纪律。县政府及所属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系统、部门和单位的廉政建设。坚决杜绝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五条加强工作纪律。
  1、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年终要向县政府呈报书面工作报告。
  2、副县长离安出差或休假,应事前向县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
  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经批准后将有关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情况,及时向县长、副县长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副职领导因公或因私外出,必须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离安两天(包括两天)以内者口头请假,两天(不包括两天) 以上者以书面形式请假,并说明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准假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干部主管部门备案。返安后,即向批准领导及干部主管部门销假。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映。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知识出处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安西县志人民政府志》

1986-2004年是我国全面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历史时期。中共十五大、十六大相继召开,为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县委、县政府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揽全局,高举改革发展的旗帜,切实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实施生态立县、项目强县、产业富县、民营活县、依法治县、科教兴县战略,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项目建设为龙头、工业经济为重点、深化改革为动力、富民强县为目标,优化发展环境,壮大县城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财政增长和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推动全县“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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