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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安西、玉门分水规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瓜州文史》
图书
唯一号:
291920020220000731
颗粒名称: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安西、玉门分水规程
分类号:
DF52
页数:
4
页码:
179-182
摘要:
《瓜州文史》第四辑中对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安西、玉门分水规程的相关描述。
关键词:
分水规程
安西
玉门
内容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安西、玉门分水规程
(民国三十五年元月公布)
第一条本规程依据历年水案及三十四年七月四日至六日两县分水联席会议之决议综合订定之。
第二条每年开始分水日期依历年成案定为农历四月十五日,不得提前推后。
第三条每年春季解冻后即由安西政府派定水利负责人员携带县政府公文,率领分水民夫驰赴玉门县政府报到缴验公文,并由玉门县政府派遣负责水利人员,会同前往各分水地点修理坪口及渠道,最迟于四月十三日以前修理完毕。
第四条安西县长每年至迟须于四月十三日以前到达玉门县政府,由县长亲自会同检查分水准备情形,如有问题立即会同解决,至迟于十四日以前完成一切准备工作,自十五日起确切实行分水并电报省政府及专员公署备查。
第五条分水地点为昌马大坝及皇渠各渠道口岸,均以历年有案各地点为限,此外不准私开渠口。
第六条昌马大坝分水地点在睡佛洞以下三十九丈龙王庙以上三百四十四丈之间,彼此不得任意改易地点,其分水比例为安西玉门之柴坝庙,分水比例原无成案,依三十四年七月五日两县水利联席之决定为平均分水各得分之五十,自民国三十五年春季实行,永为定案。
第七条皇渠各道渠岸分水办法综合历年成案,重视规定其各渠道口岸分水日期,及分水比例如下(日期均照农历)第一道口岸:皇渠湾系定量分水口岸,安西分水七成,玉门分水三成。
第二道口岸:芨芨台系定量分水口岸,安西分水六成,玉门分水四成。
第三道口岸:湖水沟系安西长流水口岸,玉门不得阻挡。
第四道口岸:军子沟系定期分水口岸,玉门黑沙窝户民自每月初一卯时起五昼夜,又自十五日卯时起四昼夜,共九昼夜,其余时间水入疏勒河归安西浇灌。
第五道口岸:邓槽沟(又做澄草沟)系定期分水口岸,玉门自每月初一卯时起五昼夜,又自十五日卯时起四昼夜,共九昼夜,其余时间水入疏勒河归安西浇灌。
第六道口岸:双桥儿定期分水口岸,玉门自每月初一卯时起五昼夜,又自十五日卯时起四昼夜,共九昼夜,其余时间水入疏勒河归安西浇灌。
第七道口岸:南旗上系定期分水口岸,玉门自每月初一卯时起五昼夜,又自十五日卯时起四昼夜,共九昼夜,其余时间水入 疏勒河归安西浇灌。
第八道口岸:泉水沟系定期分水口岸,玉门自每月初一卯时起五昼夜,又自十五日卯时起四昼夜,共九昼夜,其余时间水入疏勒河归安西浇灌。
第九道口岸:蘑菇滩系定期分水口岸,玉门自每月初一卯时起五昼夜,又自十五日卯时起四昼夜,共九昼夜,其余时间水入疏勒河归安西浇灌。
第十道口岸:蔡家闸系安西属户民口岸,其坪口定为宽一尺八寸,高八寸余,全归大河,又三棵茨泉水一道系玉门长流水口其退水归安西浇灌。
第八条黄花营铁车坝玉门人民于光绪三十四年所开,渠口屡与大讼,应遵照民国十六年之决定铁车坝准予分水十分之一,其余十分之九仍归大河灌溉安西地亩,均系长流口岸。
第九条玉门人民各道渠岸所开私口,如黑沙窝(即梁子沟) 刘举、何永泰、刘得爵、梁正科等所开私口、邓槽沟王玉才等所开私口均经查明填闭以后,不得再行放,亦不得在任何渠岸另开新口。
第十条玉门人民在各道口岸架设水磨不免妨害水利,经两县水利联席会议议决,由玉门县政府随时查明严加取缔督命一律拆卸,嗣后非经两县同意并呈经专员公署或省政府核准,不得在任何渠岸加设水磨。
第十一条各分水坪口由两县水利负责人员共同维修,妥建后不准私自移动位置或抬高压低,遇有争执时由两县县长会同解决之。
第十二条各分水坪口及沿途渠道由安西人民派遣水夫常年坐守梭巡,安西人民并得在十道口岸之适中地点购置地皮或向玉门县政府承领荒地修建龙王庙,以为水利员夫居留之用。
第十三条两县人民如遇水利发生问题时,依据国民政府颁布之水利法及其他有关水利法令解决之。
第十四条每届分水时期如遇有聚众滋扰、叫嚣斗殴等情事,由玉门县政府负责处理,必要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之。
第十五条负责分水员夫各岸沿渠人民如有分水不公、及私开渠口或其他妨害水利行为,以致影响各渠下游收获者,准由被害人民指名告发,一经查实即责令被告人等补偿损失。
第十六条一切水利纠纷先由玉门县政府负责处理,必要时由玉门安西县两政府会同处理具报备查,其情节重大不能就地解决者,得由一县或两县据实呈报听候省政府或专员公署核示遵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呈报:甘肃省政府核定实行之:由第七专员公署印刷颁发安西玉门两县政府存案,并分发两县水利委员会及地方绅士收执永远遵行。
知识出处
《瓜州文史》
《瓜州文史》第四辑,全面而详细地记述了瓜州地区的人物春秋、经济纵横、广电史踪、旅游见闻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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