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县重要文件选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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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电力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1558
颗粒名称: 二、省、县重要文件选录
分类号: D922.296
页数: 6
页码: 284-2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省、县重要文件的选录,其中包括了甘肃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暂行办法、徽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线路的通告等。
关键词: 文件 选录 徽县

内容

(一)甘肃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暂行办法
  (1988年8月30日公布执行)
  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打击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坏电力设施,是指故意或过失对已投入运行的或处于检修、备用状态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毁坏、放置异物制造事故及其他危害电力安全生产运行的行为。
  盗窃电力设施,是指对尚未投入运行或正在施工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及器材、施工现场的物资非法占有的行为。
  第三条凡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和器材,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办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凡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三项之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1.35千伏以上一基塔的塔材,被拆盗三块以上或相邻几基塔的塔材被拆盗五块以上的;
  2.35千伏以上的门型杆叉梁连板被拆盗的;
  3.输电铁塔一基塔的塔身主材连板螺丝被拆盗八个以上,地脚螺帽被拆盗四个以上的;
  4.35千伏以上线路杆塔的拉线被割断、盗走一根,或UT型线夹被拆盗一个,紧固螺栓被盗,使一根拉线脱出线棒的;
  5.杆塔检修用的爬梯、爬钉被拆盗五节(个)以上,或接地设施被拆盗三基以上的。
  第六条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5千伏以上线路一基塔的主材或主要斜材被拆盗块以上,塔材被拆盗十五块以上或相邻几基塔的塔材被拆盗三十块以上的;
  2.35千伏以上线路杆塔的拉线被割断,盗走二根或UT型线夹被拆盗二个,紧固螺栓被拆盗二个的;
  3.输电线路铁塔地脚螺帽被拆盗十六个以上的;
  4.发电、变电设施的零部件被拆盗损坏,尚未造成该设施停止运行的;
  5.哄抢电力生产建设的燃料、器材及其它物资的;
  6.盗割检修、备用输电线路导线的;
  7.采石、放炮致使输电杆塔、导线、瓷瓶被击伤的;
  8.灌溉、取土、钻探、开挖车辆机具碰撞,使输电杆塔发生严重倾斜或损坏的。第七条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部门责令赔偿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毁坏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造成停电事故的;
  2.在水力发电厂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力发电的行为,造成水力发电厂部分设施或机组中断运行的;
  3.毁坏、盗窃变压器、各种开关,造成停电事故的;
  4.发电、变电设施被拆盗、,毁坏、放置异物,造成部分设施或机组停止运行的;
  5.毁坏变电所(站)内输变电设施造成输变电中断的;
  6.毁坏电力设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由于过失行为,造成电力设施毁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对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行为人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由于采石、放炮、射击、投掷物体,使线路某根导线断六股以上,或某相绝缘子破损三片以上,造成停电事故的;
  2.由于机动车辆、机具撞击,造成杆、塔倒斜发生停电事故的;
  3.由于伐树、施工作业等造成输电线路发生停电事故的。
  第九条扣押、围攻、殴打电力现场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法收售、倒卖犯罪分子盗窃所得的电力设施器材,无论单位或个人,均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造成的损失赔偿和行政罚款,由电力部门决定,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同时通知肇事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当事人必须在十五日内一次交清赔偿金和罚款。当事人所在单位有责任帮助催促当事人按期交清赔偿金和罚款。逾期不交的,由作出赔偿决定的电力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电力部门作出的行政罚款等处罚不服的,应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十二条损失赔偿,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等于(材料费+运输费+人工费)×2+损失电量折款,损失电量折款等于断电时线路负荷×断电时间×当地平均电价。行政罚款取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计算。
  第十三条对保护电力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对破坏、盗窃电力部门专用的电力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十五条35千伏以下的农用电设施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徽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电力线路的通告
  (1986年4月5日)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县电力线路不断增加。目前,电力已经成为工农业生产的主要动力,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对四化建设、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但近年来,电力线路屡屡遭受外力破坏,多次导致事故,造成工矿企业停产和农村大面积停电,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迅速有力地制止破坏,保护好电力线路,确保供电安全可靠,现特通告如下:
  一、沿线各乡镇政府、工矿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协助电力部门,广泛宣传,教育群众,爱护国家财产,保护电力线路。严禁不法之徒偷盗杆塔附件及拉线,也不得擅自移动、拆毁;不准向电线抛挂铁丝、绳索等物品;不准在电线附近开山放炮、打靶射击、打鸟、放风筝和堆放易燃易爆物;不准攀登杆塔;不准在杆塔十米以内挖坑取土;不准在杆塔和拉线上拴牲畜;不准在杆塔下生火取暖。
  二、在电力线路附近修建农灌渠道、房屋以及其它建筑物,必须距离杆塔十米以外。不准跨电力线路上方架设通讯或广播线,在电力线路下方架设通讯、广播或低压线路时,应与电力线路保持四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在电力线路附近施工需搭设脚手架时,应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在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后才能施工。电视、收音机天线都要远离高低压电力线路,防止碰触。
  三、树梢应与电杆、电线保持四米以上距离,不足以上距离的树木,公路、城建部门和树主应及时修剪;需砍伐线路附近树时,应事先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止树木倒落在电线上的措施,以保安全。各乡、镇政府要教育群众不在电力线路下新植树木。
  四、电力是商品。用户用电必须向供电部门申请,并按期交纳电费,不得私自乱拉乱接。供电部门要按《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经常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密切配合,对于违章用电与窃电,照章予以追收电费、罚款、停电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应依法起诉。
  五、各种机动车、畜力车、人力车要严格遵守交通、作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防止碰撞电杆、拉线。吊车在起吊时起重臂必须与导线保持五米以上距离,严禁跨越导线吊物。
  六、保护电力线路,人人有责。如发现倒杆、断线、起火、触电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供电部门处理。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群众护线工作,共同维持好电力线路。对因通知及时而避免事故,或与破坏线路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的护线有功人员,由国家酌情给予奖励。对违犯上述规定造成供电设备损坏和停电事故的,根据破坏的性质、损失的大小等情况,由电力、公安部门对肇事者及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直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一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希遵照执行。

知识出处

徽县电力志

《徽县电力志》

出版者:陕西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10章44节,外加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共20余万字。其表现手法为序、述、记、志、传、图、表、录、照片等多种体裁并用,结构合理,详略得当。内容包括机构沿革、电力网建设和管理、多种经营、职工队伍和文化生活、党群组织和人物等诸方面,从机构横向和历史的纵向,对徽县电力事业进行了多方位的系统介绍。通过文字和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出半个多世纪以来徽县电力方面所发生的一切,同时也可以看到聪明睿智、吃苦耐劳的电力人在徽县这块热土上传播光明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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