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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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电力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151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用电管理
分类号: TM92
页数: 38
页码: 119-156
摘要: 本章记述了徽县电力用电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营业管理、乡镇用电、电能计量、用电量等。
关键词: 徽县 电力 用电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营业管理
  营业管理是电力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有一整套规章制度和工作秩序,其经济手续比较严密,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电量(费)误算漏收,使电力企业增加了合理收入。徽县电力营业管理,从1974年至2002底,全部购用国家大电网电源,实行趸售,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72年至1980年,徽县电力管理站营业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实施。1981年,成立用电管理组,专门负责供电业务。1984年5月,用电管理组改为用电股。1993年4月精简机构,用电股、生产技术股合并为生产办公室。1995年后,又从生产办公室分设出用电办公室,用电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岗位和专职岗位。
  一、线损管理
  线损工作是经营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直接关系着电力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用户的利益。
  七十年代徽县电网小,把线损工作没有当做主要工作来抓,既没有统一的指标,又没有线损统计。八十年代,由于重建轻管,对线损仍然重视不够,线损率一直居高不下。1981年,全县综合线损率为16.1%,农村低压线损率高达37%。1982年水利电力部颁发《线路损失管理条例》(试行),线损管理工作有了考核依据。1983年农电管理推行承包责任制,实行“四定六包”(定人员、定供电量、定线损、定电费收入,包安全、包电费回收率、包售电量、包自用电量、包经费开支、包文明生产),第一次把线损率列入目标管理和考核项目,使该项工作得到了加强。1984年综合线损率下降到10.57%6,1989年全所综合线损率为6.2%,低于国务院第二号《节能指令》12%以下的指标,低压线损率也有所降低,为21.9%。
  1990年《甘肃省农村乡(镇)电力管理站管理细则》出台,农村低压线损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按照部、省有关规定,1995年5月徽县电力局制定了《10千伏线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责任,分管用电经营的副局长全面负责线损工作。其职责是:编制线损计划指标,拟定降损措施,进行线损分析,组织技术培训,总结交流经验。局用电营业管理所和农电管理总站设线损管理专职人员。局属各供电站、农电站、用电营业所营业人员均为本单位线损工作兼职责任人。《办法》规定,线损率指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全局六条35千伏送电线路的线损率和六座35千伏变电站的变损率,均由局用电办公室负责管理。10千伏线损由各供电所和供电营业所共同负责管理。各供电单位按10千伏线路馈路的线损管理分解到线路运行人员,责任到人。低压线路及配电变压器的线损、变损由各乡镇农电站负责管理,各农电站按配电台区分解到每位线路维护人员,考核到人。全局对线损率进行月统计、月考核,考核指标与奖金挂勾。2002年,全县10千伏农电综合线损率为5.75%。
  徽县农电线损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如下六方面:(一)把线损率纳入全局目标管理,按照“定准基数、分解指标、严格考核、合理奖罚”的原则,加强线损率的管理。
  (二)加强电能器具的管理,各用电单位统一装表计量。从1981年起,徽县电管站计量室统管全县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拆装、加封、拆封。定期对用电户的电能表进行校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定期组织营业普查,认真查处违章用电和违法窃电行为,有效地堵塞了违章用电和窃电漏洞。
  (四)从1980年开始,对全县10千伏线路和农村三类低压线路进行整改,对迂回线路和“卡脖子”线路进行彻底改造,更换高耗能变压器,进行标准化建设,改造“大马拉小车”配变和“瓶颈”线路,大大缩短了配电线路供电半径,从而保证了安全,降低了线损,提高了设备利用率。
  (五)实行“降损节能奖励办法”。根据年计划下达的线损指标,分月考核和年考核。10千伏线损率由用电办公室考核,分管领导签发奖励。低压线损率,由农电管理总站考核,分管领导签发奖励。
  (六)根据我县用电实际情况,采用适合山区的先进技术和工器具。加强对电气设备和材料购置的管理,凡购进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必须是国家颁发合格证的优质产品。对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如高耗能配电变压器、电能表等),分期分批予以淘汰。加强对无功补偿工作的技术管理,认真执行力率考核,改善了电网的电压质量,从而达到了降损节能的目的。从1994年开始,应用微机进行线损管理和线损理论计算,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二、电价
  电价是国家物价的组成部分,由国家统一定价。1974年5月徽县开始用国家电网。当时,电价原则是表灯低于包灯,动力低于照明。包灯电价即定额电价,根据灯泡瓦数,按固定电价每月收取电费。照明电价城镇居民每千瓦时0.2元,农村居民每千瓦时0.195元。动力电价每千瓦时0.058元,包灯每瓦每月0.048元(限定在15—25瓦之内),由村电工封口监督。
  1975年12月,水利电力部颁发了水电财字(75)第67号文件,规范了电、热价格,按照文件规定,当时徽县执行电价如下表:
  1983年9月,水利电力部颁布了《全国供用电规则》。根据全国统一电价精神,将原来的分类电价改为综合计价收费。
  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2月28日,根据省物委、省电力局通知,徽县执行煤炭加价每千瓦时0.0029元,煤炭铁路运输加价每千瓦时0.00075元(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其它用电均加价);集资办电加价每千瓦时0.005元(城乡居民生活照明之外,乡镇企业减半征收);外购加价每千瓦时0.001元。
  1989年9月至12月,省物委、省电力局《关于新建电力项目、新增电网电量实行用电加价的通知》规定,每千瓦时加价0.0233元(原建电、外购、煤运加价不变)。截止1990年,徽县电价分为五类,即照明电价、非工业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农业排灌电价。
  1991年9月,省政府在转发全省农村电价检查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提出,整顿农村电价的原则是“以县为单位实行分类综合电价”,并附《甘肃省农村电价管理的实施意见》。分类综合电价的构成是将农村生活照明、农业生产、排灌用电在规定电价的基础上按规定范围,分别计加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和省物委、省电力局规定的各种加价及线、变损分摊电费,乡(镇)电管站维护管理费等。经陇南地区物价处批准,徽县农村执行的分类综合电价为一县两价,即山区电价和川区电价,并停收用户计量表的表损。
  1993年元月1日,徽县物委、电力局重新划分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执行范围。川区电价仅保留城关、伏家镇,其它16个乡镇划归山区电价执行范围。
  1993年,甘肃省电网电价进行了调整,县物委、电力局于11月重新测算调整了徽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如下:
  1994年10月,省电力局《关于调整甘肃电网电价间题的通知》中规定:(1)在1994年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0.00944元并入目录电价执行。(2)在调整后的目录电价外,按每千瓦时0.00472元收取地方电力建设资金。(3)调整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及农业排灌外的各类用电。(4)三峡建设资金每千瓦时加价0.004元(农业排灌除外)。(5)电力建设资金每千瓦时收0.02元(居民照明、农业生产、农业排灌除外)。
  为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徽县人民政府于1995年8月下发了《建立徽县“电力扶贫共富基金”的通知》。从1995年8月至1997年5月,在供电辖区内所有用户的用电量中,每千瓦时加收0.01元作为扶贫基金。所收资金40%用于10千伏线路新建或改建工程;40%用于高耗能变压器更新改造补助;20%用于配电台区整改和特困村低压电网建设补助。基金由县财政负责管理,专户储存,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县政府审批,县电力局具体实施。
  1996年6月,根据省物价局、省电力局《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调整甘肃电网电价的通知》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电力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电力部调整陕西电网电价的通知》精神,徽县重新调整了分类综合电价。
  1997年5月,国家计委,电力部再次调整了甘肃、陕西电网电价,徽县物价委员会、电力局相应调整了徽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068元,非居民照明每千瓦时提高0.087元,非工业和普通工业每千瓦时提高0.125元;农业生产每千瓦时提高0.11元,农业排灌每千瓦时提高0.1元。嘉陵、虞关两乡镇因执行陕西电网电价,调整为居民生活照明每千瓦时0.57元,非居民照明每千瓦时0.8元,非工业和普通工业每千瓦时0.67元。
  1998年10月,甘肃省物价局在《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下达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构成是将农村居民生活照明、非生活照明、非普工业、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等用电,在目录电价的基础上计加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建设基金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取消现行农电建设资金、农电大修理基金、小水电建设基金和各县制定的各项电力加价,取消电力部门擅自收取的电能计量表损等。
  2000年4月,甘肃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调整甘肃电网电价的通知精神,每千瓦时提高0.017元,全省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相应调整。这次电价类别中增加了商业电价,其执行范围为从事商业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餐饮、娱乐、服务性、电讯业经营服务等消耗的电量。
  2000年5月,国家计委调整了甘肃省电网电价,徽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按等量增加的办法做了相应调整。
  1999年1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通知》精神,徽县电力局积极组织力量,经过全局职工的努力,于2001年6月1日,全省首批18个县市(包括徽县),实现了城乡同网同价的目标,全县居民生活用电统一按每千瓦时0.438元核收。甘肃省物价局甘价商(2002)376号文通知,执行新电网电价。
  三、电费回收和贴费收缴
  (一)电费回收
  电费收缴工作由县电力局统一管理,采取固定日期,由抄表人员上门抄表,上门收费或用户到指定的收费点缴费。
  徽县电费回收工作始于使用小水电时期,1974年用上网电后业务大增。当时包灯多于表灯,照明多于动力。每月底由会计、出纳、线路工按固定电价收取当月电费。包灯每瓦每月0.048元,限在15至25瓦之内。1981年后,县电管站逐步加强了电能表普及工作,取消包灯,积极推行按表计量,对10千伏用户实行电表装箱办法。1986年,全县用电装表率为100%。
  1980年以前,每月14至16日为抄表期,1990年以后调整为20至22日。城区照明及个体工商户、个体商贩、机关事业单位等采取上门收缴的方式,每月抄表完毕,由局微机室按用户用电量的多少,计算电费,抄收员持电费发票上门收取。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县电力局从1983年对拖欠电费者实行滞纳金制,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用户迟交电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1996年根据《电力法》精神,电力部颁布《供电营业规则》,滞纳金改为违约金,违约金按千分之三收取,明确界定了违约责任和按日计费的规定。
  电费拖欠,是历年困扰电力经营和影响正常供电的重要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一些工业用户方面。从1980年起,全县电费拖欠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现象,而且日趋严重。1993年,徽县电力局制订了“电费回收奖惩办法”。将电费回收率考核指标,作为对各所、站及职工的奖惩内容,从而加大了回收力度。但因部分工业用户经营状况不佳,拖欠现象仍然严重。截止2000年底,全县有29家工业用户拖欠电费总计265.28万元。使徽县电力资金运转困难,正常的供电工作难以维持,直接影响了徽县电力事业的发展。
  (二)贴费收缴
  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时,应承担的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扩充、改建等费用的总称。
  1983年,县电管站执行水利电力部和国家计委《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规定》,凡申请用电户一律按申请容量向供电部门交付贴费。
  能源部(1993)120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我国原贴费标准是以70年代实际工程决算为基础测算的,自1984年执行以来一直未调整,且1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贴费不计在内。随着物价、设备、材料、各种收费标准以及工程技术要求的提高,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原有贴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因此,从1993年1月1日执行新的供电贴费标准。
  2000年10月23日,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甘肃省原供电工程贴费执行标准,重新修订了《甘肃省供电工程贴费收取标准》。
  2002年1月,按国家计委通知精神,徽县电力局停止了对用电户的贴费收取。
  四、营业标准化
  1985年,省电力局提出农电标准化建设,徽县电力管理所根据徽县现状结合省电力局标准化管理条例,成立了以所长为首的标准化领导小组,制定出实现变电、线路、变台、营业标准化规划,其中营业标准化规划由用电股负责实施。
  1994年1月成立了用电营业所,负责全县及城区报装、接电、抄表、核收和其它业务。1998年8月,全县营业管理工作由局用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营业标准化的要求,各供电营业室张挂《供电职工服务守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用电申请报装接电程序》等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报表和用户用电设备及电费电价台帐等。截止1995年底,全县16个营业站通过省、地电力局验收达标。
  五、文明窗口建设
  1997年12月,全国电力系统开展“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建设乡镇电管站示范窗口的活动。省电力局将徽县东关回族乡农电站确定为全省农电示范窗口,由徽县电力局组织实施。从礼貌服务、文明环境、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电价电费、事故抢修、咨询服务、科学管理、杜绝以电谋私、受理投诉等10个方面开展便民服务工作。1999年1月,东关乡农电站“示范窗口”经省电力公司和陇南电力公司验收合格授予了铜牌。至2000年底,全县已有10个乡镇农电站“示范窗口”经地、县验收合格。为了使这一活动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县电力局还在全县乡镇电管站掀起争创十星级农电职工的活动,下发了《关于争创十星级农电职工的通知》和《十星级农电职工标准》等两个文件,推动了文明窗口建设。2001年4月,根据上级电力部门要求,县电力局以贯彻供电服务“优质、方便、规范、真诚”八字方针和兑现“八项承诺”为核心内容,组织全体职工开展“电力市场整顿和优质服务年”活动,以规范供电企业经营行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收费规定,严禁自立名目或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并公开向全县用电客户承诺,办理用电手续实行“一口对外”制,不得因内部管理问题拖延供电时间;对电力故障抢修做到迅速响应及时处理,尽快恢复送电;检修停电,提前向社会公告停电区域、线路及停电和恢复供电的时间;在报装中,对客户自建工程不指定设计,不指定施工队伍,不指定设备材料采购。为了加强对供电营业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用电窗口服务行为。2001年10月,县电力局向全局各单位印发了国家电力公司《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对各站、所营业窗口服务人员,从职业道德、仪容举止、接待会话、现场服务、文明礼貌用语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对提高供电营业职工的文明程度和优质服务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2年6月,省电力公司确定徽县电力局城区供电所为全省农电企业创建“青年文明号”示范单位,在局党政领导的精心组织下,按照《甘肃省电力系统农电企业供电营业窗口青年文明号服务规范》和“青年文明号考评细则”,动员该所团员、青年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打造品牌服务,受到客户好评。
  第二节 乡镇用电
  一、用电网络
  徽县地表水资源丰富,全县有大小河流645条,全长2261公里,河网密度0.83公里/平方公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嘉陵江、永宁河、洛河、麻沿河、西河、东沟河等一江五河;全县拥有总水流21.2亿立方米,水能资源蕴藏量14.76万千瓦,可开发量8.458万千瓦,有发展小水电的优越条件。为了实现“点灯不用油”的愿望,徽县人民因地制宜,修渠引水,先后建起一座座小水电站。1957年9月在县城西门外刘家磨建起了第一座容量12.5千瓦的小水电站,县城部分机关、学校用上了电。1958年大搞水利水电建设中,徽县许多山区都建起了小水电站,解决了当地社员照明磨面的问题。但由于小水电发电量小,仅能解决部分农户的用电问题。1973年全县有小水电19处,装机容量531千瓦,年发电量13.73万千瓦时;有小火电和柴油发电机组16处,装机容量2233.7千瓦,年发电量127.5万千瓦时,分布在12个乡镇,解决了城区和部分生产大队群众的照明磨面问题。由于受自然因素制约,运转极不稳定,最后绝大多数停止运行。
  1974年至1980年,徽县电力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以县城为中心,先后架设县城至伏家镇、县城至柳林、县城至泥阳、天水李子园至高桥四条35千伏输电线路67公里,10千伏线路395.2公里。
  徽县农电线路布局合理,供电可靠,乡镇用电设备逐年增加。1980年全县18个乡镇达到乡乡通电,1995年11月249个行政村实现了村村通电。截止2002年底,全县拥有10千伏配电变压器719台,容量57171千伏安,10千伏线路930.74公里,低压线路1243公里。2002年售电量9038.01万千瓦时,农村用电量6654.99万千瓦时。
  二、通电范围
  随着徽县农电事业的迅速发展,乡镇通电范围逐步扩大,用电水平也不断提高。1972年1月,小河铁厂1000千瓦火电厂向县城送电,线路沿途大河公社的文池、火石两个大队,水阳公社的新寺、滩店两个大队和城关公社的先农、南河两个大队以及县城机关用上了电。1974年徽县用上国家网电,农电建设迅速发展。1980年,实现乡乡通电。1995年,全县249个行政村实现了村村通电。2002年,52399户人用上了电,占全县总户数53000户的98.87%。
  三、用电分类
  1980年以前,徽县农村用电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约占农村全部用电量的69.3%;其次是农民生活照明用电,约占21.6%;排灌约占6.5%;乡(镇)工业用电仅占3.5%。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用电量逐年增加,农村用电结构也发生了变化。2002年徽县农村用电量达6654.99万千瓦时,其中农业生产加工用电3748.27万千瓦时,占农村用电量的56.32%;排灌用电量779.28万千瓦时,占农村用电量的11.7%;乡镇工业用电量622.95万千瓦时,占农村用电量的9.36%;农村居民生活照明用电量1176.44万千瓦时,占农村用电量的17.68%;其它用电量328.05千瓦时,占农村用电量的4.93%。
  四、农村用电增长情况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徽县农村用电量逐年增加。1973年,徽县农业用电量75.5万千瓦时,当年农业人口为15.67万人,人均年用电量4.8千瓦时。1983年,人均用电超过47千瓦时。1993年,全县有耕地43.48万亩,每亩耕地用电量52.4千瓦时;农业人口平均用电量124.8千瓦时。2002年,全县农业人口191192人,人均占有电量348.07千瓦时。全县每亩耕地占有电量154.76千瓦时,农业人口年均农副加工用电量196.05千瓦时,农业人口年均生活用电量61.53千瓦时。
  五、农村供电设备
  70年代,徽县农村用电设备以排灌设备为主,全县排灌用电动机415台12450千瓦。1980年,农副加工用电动机达1817台,27255千瓦,超过排灌两倍。2002年底,农村用电设备容量已达41396.3千瓦,其中排灌6101千瓦,占农村用电设备容量的15%;农业生产及农副加工23895.3千瓦,占农村用电设备容量的57.72%;乡镇工业5640千瓦,占农村用电设备容量的13.62%;其它5760千瓦,占农村用电设备容量的13.91%。
  六、农村电费、电价管理
  徽县通电初期,农村电费比较混乱。乱加价、乱收费的现象在部分村社时有发生,一些村社电费按天数摊,有的按人摊,五花八门,很不规范。不少村社不仅将电工的工资、工具和维修费摊入电费,甚至把一些不属于用电方面的开支也纳入电费开支。收费手续也不健全,一些村社收支无帐目,收费无单据,电费无审核,收费价格普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1986年在筹建乡镇电管站摸底时发现,国家规定照明电价为0.2元/千瓦时,但有的村社平均0.3元,最高达0.4元,动力电价为0.085元/千瓦时,但多数村社高达0.25元。
  1986年,省农电会议决定。在农村组建乡镇电管站,徽县18个乡镇陆续成立了电管站,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徽县电力局统一部署,对农村电费进行了统一管理,具体措施是:
  1.统一电价标准,1992年3月以前,徽县农村执行国家电网电价,照明0.19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0.058元/千瓦时。1992年4月,经陇南地区物价处批准,徽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为一县两价,即川区价和山区价。川区包括城关、东关、水阳、银杏树、伏家镇、栗川、江洛、泥阳、永宁、柳林、游龙川等11个乡镇,照明电价为0.23元/千瓦时,工副业0.22元/千瓦时,农业生产0.18元/千瓦时;山区包括大河店、榆树、嘉陵、虞关、麻沿河、太白、高桥等7个乡镇,照明电价为0.28元/千瓦时,工副业电价为0.23元/千瓦时,农业电价为0.18元/千瓦时。鉴于徽县地理条件的特殊性,1994年1月重新划分了各乡镇分类综合电价执行范围。川区为城关、伏家镇两个乡镇,山区为东关、永宁、柳林、银杏树、栗川、游龙川、江洛、泥阳、麻沿河、高桥、太白、榆树、嘉陵、虞关、大河店16个乡镇。1996年根据甘肃省电网电价规定,徽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随之调整。居民生活照明电价为0.402元/千瓦时,非居民生活照明电价为0.563元/千瓦时,工副业加工电价为0.44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电价为0.339元/千瓦时。2000年,国家计委对甘肃省电网电价进行调整,徽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随之调整。居民生活照明电价为0.55元/千瓦时,非居民生活照明电价为0.672元/千瓦时,商业用电(新设用电类别)电价为0.82元/千瓦时,非普工业用电电价为0.617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电价为0.517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电价为0.254元/千瓦时。2001年6月,徽县城乡照明实现同网同价,每千瓦时0.438元。
  2.认真做好电费抄收工作,建立了帐、卡、票、证四对头制度。电费月抄、月收、月清,按时回收和上缴。
  3.各乡镇营业供电所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电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广大用户的监督。张榜公布的内容有分类电价、分类电量、线损分摊量、用户的用电量和缴费金额。
  第三节 电能计量
  电能计量管理是通过对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计量校验设备的管理,实现准确计量电能、合理计收电费、正确统计发供电量、线路损失等技术经济指标的目的。
  一、计量管理
  建站初期,由于供电业务和范围有限,全县仅有电能计量表几十块,由县电管站进行定期检测。1975年成立了校表班,确定专职校验人员。1984年电力管理所成立计量管理小组,将校表班改为计量室,设校表室、修表室、表库各一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逐步设立了电能计量装置总帐、分类帐、出入流动帐和财产帐及轮换卡制度,校验人员增至八人。
  1991年3月,电管所成立计量管理领导小组,段玉琨(所长)任组长,赵国强(用电股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张志斌、景克昌、焦志强、周光泽、王祥云等。同年6月,又成立了计量管理办公室。完善了仪器管理制度,健全了帐卡和技术档案,从而保证了定期校验。全县电能计量工作有目标、有办法、有尺度。1991年7月,电管所根据甘肃省质量管理局甘质计(1991)09号文颁发的《甘肃省企业计量工作定等升级实施细则》,投资13万元购买了0.2级三相电能表校验台,耐压走字台、互感器校验台、稳压电源等设备,按《实施细则》要求重新布置了校验场地。全局专职计量人员8人,兼职计量人员13人,有计量技术人员2人,有证人员5人,达到了计量人员的合理配备。1991年10月,经陇南地区技术质量监督局验收,达到农村三级计量合格单位。1994年8月,计量室迁入新建大楼内,占用面积220平方米,设置鉴定室、检修室、互感器室、表库、接待室、办公室等,徽县电能计量工作开始走上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的管理轨道。1997年,经甘肃省质量管理局考核评分(88分),授予徽县电力局二级计量合格证。
  电力局计量室从1994年至1997年荣获陇南地区“质量工作先进集体”、“电能计量检定先进单位”、“97质量活动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二、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有功、无功电能表、最大需量表、峰谷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等。
  1980以前,用电量小,电能表不多。在检验单相表时,采用1000瓦电炉子串联电度表,经一小时的走字,定电度表的准确与否。三相表要到上级电力部门校验。随着电网的发展,变电站和用户迅速增加,徽县电力局电能计量管理措施和设备都得到加强。2000年,徽县有工业用户184户,计量表654块,有民用单相计量表49447块。
  三、电能计量校验装置
  计量装置校验设备分电度表校验装置、互感器校验装置、标准表三种。这三种设备的使用,必须征得甘肃省电力工业局中心试验所的认证许可,并要求标准电度表每年校验一次,标准互感器和互感器试验设备、电度表校验装置每两年校验一次。
  四、电能计量校验设备
  电能计量校验设备分为电度表和互感器校验装置两种。1979年底,派杜志强同志到天水供电局学习仪表校验。1990年,购置0.2和0.3级电度表校验台各一台,并配置了0.1级标准表,以确保计量器具量值传递的可靠性和准确性。1998年又购置0.05级互感器校验装置,开展了对电流表、电压表、互感器的校验。
  电能表的准确与否直接涉及线损率的准确性,因而徽县电力局对计量表管理和仪表监督工作比较重视,实行定期校验和更换制度。1995年5月《徽县电力局10千伏线损率考核管理办法》确定了电能计量内部考核装置地点。
  第四节 用电量
  一、用电量
  1973年,全县总人口为17.17万人。用电量157万千瓦时,人均用电量9.14千瓦时。
  1974年至1984年,徽县建成110千伏变电站,开始用国家网电,电力建设发展迅速。电力不仅用于群众生活,还用于农业灌溉和农副产品加工及县属工业等,10年累计用电9949.68万千瓦时,年均用电量994.96万千瓦时。
  1985年至1995年,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徽县电力供需矛盾日趋突出。这期间徽县增建35千伏安变电站两座,主变压器三台,增容9630千伏安。架设35千伏线路29公里,10千伏线路291.8公里,低压线路13352.1公里,配电变压器增加546台,配电增容21794千伏安。1995年销售电量4998.4万千瓦时。
  2002年网电充足,保证了各行各业的充分用电。用电量达到9038.01万千瓦时,当年全县总人口为215797万人,年人均用电量418.82千瓦时,比1973年人均用电量增长45.8倍。
  二、用电构成
  1973年以前,徽县小水电、小火电发电仅供县城和电站附近村社用电,主要用于群众照明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1974年购用网电后,用电范围逐步扩大,县内工业企业如农机厂、面粉厂、酒厂等都用上了电。至此,徽县用电主要由工业、农业、市政生活三项构成。
  1980年,徽县农村用电比例占70.7%,工业用电比例占29.3%。1985年徽县工业用电比例为50%,农业用电比例占49.8%,市政生活用电比例占0.2%。
  “七五”计划(1986至1990年)以后,用电构成统计分为农林牧渔业水利、工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其他事业、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八项。1990年徽县农林牧渔业水利用电比例为56.5%,工业用电比例为25.7%,建筑业用电比例为0.07%,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比例为1%,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用电比例为0.5%,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用电比例为0.81%,其他事业用电比例为2.2%,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比例为13.22%。2001年,农林牧渔业水利用电比例为50%,工业用电比例为27%,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比例为1%,建筑业用电比例为3.1%,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用电比例为1.1%,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用电比例为0.41%,其他事业用电比例为3.5%,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比例为12%。
  (一)农业用电
  徽县农业用电主要包括农村照明、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排灌、麦场打碾、脱粒、乡村工业等。1975年以前,全县农业用电基本以村民照明为主。1976年,徽县栗川乡双河口提灌工程建成后,农田灌溉用上了电。1978年至1980年农业用电量累计达1595.9万千瓦时,浇灌农田14.84万亩。农电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电力广泛的应用,减轻了农村劳动力负担。1986年全县18个乡(镇)架设低压线路708.45公里,年用电量达796.83万千瓦时。1996年用电量达3864.46万千瓦时,2000年全县农业用电量已达7030万千瓦时,占全县年用电量的74%。
  (二)工业用电
  徽县工业用电始于1952年私营“天生”面粉厂,县农机厂在1961年、小河铁厂在1970年,都先后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发电供本厂生产使用。1966年,徽县有工业用户126户,主要有酒厂、丝绸厂、农机修造厂、印刷厂、陶瓷厂、木器厂、面粉厂等,年用电量8.7万千瓦时。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徽县工业发展较快,门类增多,主要有陶瓷、造纸、机械、食品、建材、水泥、冶炼、选矿、酿酒、制粉、铸造等行业用电,2001年工业用电量达2301.6万千瓦时,占总售电量的27%。
  (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主要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上下水和其它事业用电。20世纪80年代以前,徽县居民生活用电主要是照明,普遍实行包灯,限在15~25瓦之内,农村如遇婚嫁丧事,可用大灯泡(限在40~100瓦)。全县人均年用电量仅8.8千瓦时。1990年徽县农电发展迅速,城乡居民生活用电达366.3千瓦时,占年售电量的13.19%。其中乡村居民生活用电238.12万千瓦时,城镇居民生活用电128.22万千瓦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用电器日益增多。2001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达1022.94万千瓦时。其中乡村居民生活用电971.79万千瓦时,城市居民生活用电51.15万千瓦时。

知识出处

徽县电力志

《徽县电力志》

出版者:陕西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10章44节,外加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共20余万字。其表现手法为序、述、记、志、传、图、表、录、照片等多种体裁并用,结构合理,详略得当。内容包括机构沿革、电力网建设和管理、多种经营、职工队伍和文化生活、党群组织和人物等诸方面,从机构横向和历史的纵向,对徽县电力事业进行了多方位的系统介绍。通过文字和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出半个多世纪以来徽县电力方面所发生的一切,同时也可以看到聪明睿智、吃苦耐劳的电力人在徽县这块热土上传播光明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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