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臣”的墓铭书写: “忠臣”形象的塑造与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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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宋经略陇蜀与吴玠吴磷史事研究》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983
颗粒名称: “叛臣”的墓铭书写: “忠臣”形象的塑造与再造
分类号: K245
页数: 6
页码: 157-1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特殊墓志文本的书写体例,叙述了吴曦叛乱中吴忠嗣的政治表现,实现对其“忠臣”形象的再造。
关键词: 墓铭书写 吴忠嗣 政治表现

内容

唐宋两代朝廷和舆论对待“贰臣”的态度和政策有明显的变化过程。即使在唐代,在处置陷伪安史的臣僚的问题上,在平叛战争处于顺逆的不同阶段,朝廷的处置政策也呈现出前严后松的变化。这种变化被仇鹿鸣看作是魏晋以来士族社会“先家后国”的传统影响的余续。⑥主要依据墓志书写的具体实践,自下而上式地回溯和反观朝廷政策,这种研究理路很有启发性。此外,从思想史角度而言,在唐宋间,先秦儒家“从道不从君”的气节观有被法家倡导的“忠节”观逐渐取代的趋势。唐末五代,正处在这两种观念的交锋和转变的过程中。宋人评价冯道的前后巨大反差集中反映了这种变化。⑦及至宋代,“忠臣不事二君”成为士大夫们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忠”成为评价、衡量朝臣言行的唯一标准,从而推动皇权的绝对化发展。顺着宋廷苛求臣僚尽忠的思考逻辑,此处值得抉出,加以研究的问题是,宋代官僚士大夫在具体的日常生活实态中是如何受制于绝对“忠诚”的观念的。在“死事一主”观念的支配下,生前谋逆叛宋的罪臣死后,其家人子孙是不可能为其立碑撰志的。换句话说,诸如张邦昌、刘豫、苗傅、刘正彦、杜充、吴曦等,带有 “叛臣 ”身份标签者在南宋的政治环境下是绝无制作墓志铭的可能性。幸运的是,《吴忠嗣墓志》的刊布对于我们探究宋人的“忠诚”观念与实践之间的张力提供了可能,进而为唐宋比较也提供了罕见的实例。虽然吴忠嗣不能被视为“叛臣”,但作为“叛臣”吴曦的从兄弟,在其墓志书写中,如何处理这种微妙的关系,是值得深究的有趣问题。
  (一)特殊墓志文本的书写体例与 “忠臣”形象的塑造
  比照宋人墓志的规范书写体例,《吴忠嗣墓志》凸显出鲜明的差异性和特殊性。王德毅先生综合研究宋代诸名臣的墓志铭后,总结出宋人墓志铭的固定书式:“首要叙述姓原族望,次及名讳字号、三代世系之名讳官爵、向贯或迁徙之郡邑、学行功名起家之年岁、宦游经历及所建之事功,乃至晚年之休致,卒年及年寿,葬地、葬时,妻某氏及受封号,下及诸子出身及官衔,并及于女与所择配,有孙儿女者亦逐一述及,最后为铭辞。”①这种书式无疑是规范的、惯常的模式。相比而言,《吴忠嗣墓志》与规范的宋人墓志多有不合。
  开篇并未追述姓原族望,而是简要评述开禧以前两宋的十位历史人物的事迹,包括陶榖、卫融、任福、桑怿、耿傅、曹觐、孙节、李若水、傅察和苏谔。字里行间中,撰者对失节的陶榖暗含贬抑,而对九位“服节死义”的忠臣们则大加褒扬。考虑到吴曦叛乱对吴氏家族的毁灭性影响,墓志撰者如此谋篇布局的用意,无非是比附前代忠义之士,为志主在武兴之乱中的政治表现作铺垫,进而为志主忠于宋廷张目。这背后反映的则是自吴曦之乱被朝廷平定后,吴氏家族后世子孙微妙的心态变化。
  紧接着,志文重点叙述吴曦叛乱中吴忠嗣的政治表现。开禧二年,吴曦投金叛宋,于兴州称“蜀王”后,积极置署封官,“延寘亲党”。吴忠嗣身为吴曦堂弟,时为武连知县,也是吴曦拉拢的重要对象,被拟任命为“夔漕”,即夔州路转运使或转运判官。“伪命狎至”吴忠嗣先是“怒骂”、继而“径却其”。又在十数甲士“露刃庭中”,以生命相威胁的,情况下,“屹立不动”,后又斥责、杖打叛臣徐景望的狂妄家奴,又将其下狱。墓主拼死抗争,致使 “逆党为沮 ”。志文特别强调志主对 “朝廷宪章 ”,遵奉如常,有存县之公牍可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志文在叙述志主事迹时直接引用了志主生前的三句话。这种现象与唐人墓志书写有明显的不同。“唐代墓志文献具有骈体散文色彩,抒情性比较强,基本不引用什么原话,而宋代墓志文献具有传记散文特色,叙述性比较强,大量地直引死者或死者亲友话语的现象正是宋代墓志文的一大特色。 ”②志文引用吴忠嗣的三句话,有着深刻的用意,值得仔细玩味:
  A. “祖先勋业,着在盟府,忍一旦坠地耶?我宁一死,终不为尔屈。”B. “此赵官家世界,汝何敢尔! ”C. “必斩副宣嬖人赵富,己可议进取。 ”
  按照原本发生的时间顺序来看,三句话的顺序应该是CAB,但在志文的行文中顺序确是ABC。C发生在叛乱前,AB发生在叛乱期间。“必斩副宣嬖人赵富,己可议进取”这句话是吴忠嗣对安丙说的。“副宣”即四川宣抚副使的省称。开禧二年三月,宋廷诏命吴曦为四川宣抚副使。嘉泰末,安丙任隆庆府通判。隆庆府是南宋绍熙元年(1190)由普安军改置,属利州东路,治普安县。当时,吴忠嗣初次担任知县,即志文所谓 “试邑能事 ”,为隆庆府武连知县。开禧元年八月,安丙知大安军。开禧二年五月,时任四川宣抚副使的吴曦推荐安丙担任随军转运使。①正是在此时,吴忠嗣对安丙说要斩杀赵富的话。言外之意,吴忠嗣认为,赵富作为吴曦亲信,很有可能鼓动吴曦谋反,必须先杀此人,才能确保西部战场稳定以图谋北伐。志文特意强调安丙听闻此话后的反映,“公悚异其语,是以忠节逾重爱”,实际上是借安丙之口,再次重申吴忠嗣在吴曦叛乱之前是忠于宋廷的。
  AB两句是叛乱后,吴忠嗣面对吴曦派遣的伪都转运使徐景望的利诱威逼,以死抗争,据不受伪命时说的。 A句站在吴氏家族的立场上,为确保自吴玠、吴磷、吴挺以来在抗金保边的过程中建立的卓著功勋,言辞慷慨,据理力争。志文直引此话,目的是让世人明白,“死事一主”观念在吴忠嗣身上根深蒂固,这是家族利益使然。相比而言,B句是站在朝廷角度,以知县的身份斥骂徐景望的家奴,胆敢在赵宋王朝治下的武连县气焰嚣张,出言不逊,并将其杖责之后下狱。 “此赵官家世界 ”与侯正国 “只知有赵官家,不知有吴蜀王 ”②的口吻是何其相似,以赵宋为正朔,强调吴忠嗣坚守赵宋王朝在四川叛乱区内的政治存在,其忠义不屈的形象清晰可见。
  总之,吴曦的三句话是志文撰者有意塑造吴忠嗣“忠臣”形象的鲜活材料,它集中反映或者试图反映“忠”的观念已经深深内化为吴忠嗣的思维方式,并外显于他的言行了。
  志文紧接着叙述,因吴忠嗣据死不从伪命,武连父老得以保护。在吴曦叛乱被平灭之后,士民为其守正事实向四川茶马使范仲壬具结,又前往隆庆府禀告知府。知府又将此情亟报利州路转运判官赵刚、四川制置使杨辅。两人又向时为权四川宣抚使安丙呈报,在核查事实原委后,最后由安丙转报朝廷。安丙两度上奏朝廷,乞请宽容对待叛乱期间“守正”的吴氏家族成员。具体的处置办法,王智勇和杨倩描已有深入研究③,此处需要强调的是安丙的奏请与志文记载是否相符合。在开禧三年(1207)五月二日奏疏中,安丙竭力为吴扩妻赵氏开脱,“吴挺异母兄吴广(扩),已死,广(扩)之妻系宗女,清洁凛然,曦僭窃之后,以书召之,斥詈曦所遣人,曦有‘亲戚畔之’之语”④。“亲戚畔之”除在安丙陈奏和《吴忠嗣墓志》中出现过之外,还见于《宋史·吴曦传》。吴曦称王后,“使人告其伯母赵氏,赵怒绝之。叔母刘昼夜号泣,骂不绝口,曦扶出之。族子僎为兴元统制,见伪檄,色甚不平。”⑤对勘三条材料,我们不难发现,吴曦叛乱后“延寘亲党”,不仅被伯母赵氏、叔母刘氏、堂弟吴忠嗣等亲戚怒骂,又遭族人吴僎唾弃,可谓众叛亲离,遂有赵氏怒骂吴曦“亲戚畔之”之语。赵氏援引《孟子》斥责吴曦失臣道,未能 “死事一主 ”“失道寡助 ”这也符合其 “太宗皇帝七世诸孙 ”的身份。因此,《宋会要辑稿》将此话,系于吴曦,于理,不合,我们怀疑是 “有”前误衍“曦”字所致。此话在墓志中叙述为“安公又以‘亲戚畔之’为奏牍语以证”。安丙奏疏与墓志相参证。此外,撰者将这句原本是志主母亲的原话误植于志主头上,显然是有意为之,目的仍然是形塑吴忠嗣不从逆曦召请的决绝态度。这种 “隐微曲意 ”只有放在极端强调 “忠诚 ”观念,严正朔之辨的南宋时代,站在被朝廷宽宥的“叛臣”家属成员的立场上才能理解其良苦用心。九月十七日,安丙再次上奏朝廷,请求:“将 吴磷位下子孙田产除吴揔、吴扩两房外俱有子孙可以给付,吴拭妻刘氏见存,无子孙,俱与免籍没外,其余人皆痴庸病疯之人,欲乞指挥免行流徙出蜀,止分送潼川府、夔州路州军居住,依归朝人体例与计口支给廪粟,俾可自存。”宋廷下诏,基本同意安丙所请。“刘氏、赵氏并照已降特免迁徙指挥施行,余从之。”①由于安丙与吴氏家族有极深的渊源关系,可以说,正是安丙竭力以“其情可矜,中②心昭然”陈情,再加上吴玠、吴磷、吴挺两代抗金保蜀的前世功勛,吴扩房支才得以保全。结果如墓志所言“免连坐,免移徙”。此后,吴忠嗣在武连秩满,改任普安知县,除服后又改任剑门知县,又任洋州观察推官,宋廷没有削夺其官职,可见,吴曦叛乱确实对吴忠嗣的仕途影响不大。故此,志文 “官使仍旧 ”是指叛乱被平定后,吴忠嗣仍然担任知县。
  此后,志文在记述志主事迹时,才回到 “规范 ”墓志的书写体式中来。先依次叙述名讳字号、世系官爵、起家功名、宦游经历与事功、卒年及葬地、葬时。后又对志主品性、喜好、德行、才能、交游等诸多方面进行叙述。后又记述志主妻室及子女、孙男。此后,志文援引新莽典故对志主在吴曦叛乱中的政治表现给予积极评价。最后是铭辞。
  这段以“予”的口吻出现在文末的志文,对志主一生作盖棺定论式的总结,“教忠有自”“性忠君父”“用劝方来忠孝者”,凸显志主忠君的意图昭然若揭,与此前志文记述的九位忠义之士形成呼应,成功完成对志主进行形象建构的既定目的。从志文中对吴曦之乱相关史实闪烁其词来看,这种对墓主“忠臣”形象的塑造恐怕不单是应志主子孙之请托而为之,撰者文祈自身肯定对“死事一主”,忠于赵宋的主流观念有强烈的认同。这当然与其向贡进士的身份是相符的。
  (二)志文用词体现的 “明白指陈”
  如果我们对墓志文本的用词稍加检视,便不难发现,在整篇1234字的志文中,仅“忠”字就出现8次之多,而且半数是指称墓主的。前文已经有所论述。志文撰者根据吴氏家族的经历和知识图示,援引各种不同资源对墓主的形象进行意义揭示和文化建构。“忠”字只是其文化建构中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一种资源而已。此外,改名“忠嗣”,行用南宋国号、年号和职官,蔑称吴曦及其党羽,甚至墓志书写本身都是其建构的手段和方式,目的是要证明墓主对南宋永无二心,永尊正朔,以图自保。试作申论如下:
  先来看改名“忠嗣”。与祖、父两辈可以用抗金保蜀来自证“忠义”相比,吴曦之变后,作为叛臣堂弟,吴忠嗣已没有条件和可能效法先辈为国守土保疆。对于一个寄禄南宋的地方小官而言,遭此家国危机,能做的和可做的,似乎唯有临危守正,遵奉宪章,方能自保。叛乱后,墓主以“耻累同姓”为由,正大光明向朝廷请求改名,借此良机向皇帝表达忠诚。改名“忠嗣”并得到宋宁宗的“特许”,说明墓主主动建构朝廷对其身份认同的策略得到认可。“忠嗣”之名明显带有政治护身符的意味。由此看来,忌惮被贴上“叛臣”标签的心理,促使墓主通过改名来博得信任,以便争取更多的生存空间。
  事实上,忠诚与否并不取决于是否含“忠”字的象征符号。这种带有明确政治意图的改名现象在中国历史上不乏其例。唐肃宗时,任陕西神策两军兵马使的董秦,被赐姓名 “李 忠臣 ”,其政治表现并未如其名一样。 ①
  接下来看国号、年号的行用。《吴忠嗣墓志》志题“皇宋洋州察推吴君志铭”,显然是政治认同“皇宋”的。志文又以“伪”“逆”等明显带有污名化的词汇蔑称叛宋的吴曦及其党羽,比如称吴曦招降檄文为“伪命”,称吴曦帮凶徐景望“逆党”。相比而言,投附金与齐者则有不同的政治认同。这在墓志国号行用时有显著区别。宋末金初归附刘齐的原宋臣孟邦雄即是典型例证。《孟邦雄墓志》②志题“大齐故赠通侍大夫徐州观察使知河南军府事兼西京留守河南府路安抚使马步军总管兼管内劝农使孟公墓志铭”,是以“大齐”指刘齐政权,相反以“前宋”指称南宋。志文并未对墓主自宋降附伪齐多作讳饰或淡化,而是直言其事:“大齐开基,阜昌改元,公适时知变,乃以中亮大夫、忠州防御使、权知河南府、兼西京留守、管内安抚司马步军总管司公事、兼管内劝农使,归附圣朝。”南宋建炎四年、金天会八年(1130),金扶持刘豫建立齐政权,以巩固黄河以南地区。刘齐地处南宋与金军事争夺的缓冲地带,留守黄河以北金实际控制区的许多南宋将领和官员在刘豫的拉拢下先后叛宋。在归降刘齐前,孟邦雄频繁获得来自南宋朝廷的擢升,又在叛宋后,不断获得来自刘齐的提拔。王新英先生对孟邦雄依违刘齐和南宋之间的地缘政治原因有深入研究③,此处不赘。实际上,除地缘政治因素外,政治利益、死亡威胁、战争被俘等原因更易导致边疆守将和官员变节,对此,史怀梅(NaomiStanden)也早有独到分析。④《孟邦雄墓志》铭辞中写道:“公适时变,赤心款附”,更加直接露骨地表达墓主真心依从伪齐的事实。为此,撰者还不惜笔墨,援引孟邦雄归齐后的原话诠释其“忠义”:“大丈夫事主,当一心建功立名期不朽,岂可乍服乍叛,以速夷灭哉!”全然不顾叛宋不忠的史实。《巩县志·金石志》著录《孟邦雄墓志》,该志按语“伪齐之人书伪齐之事”⑤或可解释撰志者既褒扬孟邦雄誓死效忠刘齐,又隐晦其背叛赵宋的矛盾。天会十一年(1133),孟邦雄酒醉被抓后斩杀。又被撰者形塑为“舍生取义,不失全节”的“死节”之士。类似例子还有《徐方墓志》。⑥由此看来,宋金时期,“忠”的观念在具有不同政治认同的官僚身上有着截然不同的意涵。但是,在使用“忠”字塑造其形象,以获取更多利益这一点上,两者又是一样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忠”具有了普遍的象征符号意义。
  与《吴忠嗣墓志》《孟邦雄墓志》截然相反,有的“叛臣”墓志则采取有意曲笔隐恶,粉饰溢美的书写,但目的仍然是凸显“忠”。比如周伦与张琪。《周伦墓志》对其叛宋降金的事实避而不谈,但从志题 “大金故周府君墓志铭 ”,先行用宋 “宣和 ”,后行用 “皇统 ” 年号判断,墓主投附金的事实还是露出马脚。其志文曰:“又改乾州永寿县令,时皇统大饥,秦人相食,朝廷遣使赈济。公以谓谷贵,吏益奸黠,恐因此为弊,官有枉耗,而民无宝惠,公于是恪勤奉职,百计防之,全活者甚众。”①周伦降金之事见于《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五年六月,丁巳,胡贼黄诚斩杨太首,挟钟子仪、周伦诣都督府降。”②由此可知,墓志回避这段经历,意在隐恶,恰恰表明其内心深处还是忌惮“忠臣不事二主”的君臣伦理的谴责。与之类似,《张琪墓志》记载,靖康时,墓主“经河北东路提刑司试中,保申大名府按试”。以武举格式, “特补进义校尉,即便差充统率莘县 ”。此后记述仕宦经历时,先用宋 “靖康”“建炎 ”年号,后行用齐 “阜昌 ”,金 “天会 ”“天眷 ”“天德 ”“大定 ”“明昌 ”“承安”诸年号③,可见其以金为正朔的事实是清楚的。
  综上,在叛宋的问题上,《孟邦雄墓志》《徐方墓志》均是以“扬善”来彰显墓主的忠义,而《周伦墓志》《张琪墓志》则是以“隐恶”来为墓主是“忠臣”张目的。虽然两类墓志的书写方式有所区别,墓志表达的效忠对象也有差异,但都是为墓主建构“忠臣”形象这一核心目标服务的。可见, “忠”的观念在宋金时期的墓志书写实践中得以加强和凸显。
  (三)墓志制作: “忠臣”形象的再造
  志文努力建构吴忠嗣在叛乱中的政治表现,以实现对其“忠臣”形象的再造,用意昭然若揭。从墓志铭的形制来看,吴忠嗣墓志的碑身呈长方形,碑额为圆首状,碑身末端有凸出的石榫(见图1),显然原本是竖立安置在墓内的石担中的。这种直立墓内的墓志安置方式是魏晋遗风在陕西汉中地区的体现。 ④
  一般而言,墓志“是一种社会认可的宣扬私人成就的场合”⑤。它被制作出来是为墓主的丧葬服务的,安置在墓中,外人一般难以见到。吴曦叛乱被平定后,吴氏家族逐渐衰落。吴扩房支虽在赦免之列,且志主葬于嘉定十一年(1218),距吴曦被诛已过去11年。但“死事一主”的社会意识和观念在南宋已经根深蒂固,人人唯恐与“叛臣”吴曦有瓜葛而受牵连。在这种情势下,吴忠嗣子孙仍然要为其撰志立碑,很显然,此时制作墓志本身就含有一种自我塑造的意味。表面上是为表彰志主的“忠心”,背后则是为子孙能进入仕途寻求“政治正确”的理据。这种忌惮心理,从吴曦之乱的事件后效可以看得很清楚。志文云:“嘉定九年,诏下取士,利漕使者曹彦约酌法意,许贯三泉,并闻制阃,以杜讼云。”失去祖先荫资的吴忠嗣之子,必须得通过科举才能进入仕途。但家族中出过“叛臣”的政治污点,仍使他们背负巨大“污名”。利州路转运使曹彦约按照朝廷旨意,允许将吴忠嗣三子着籍三泉县(治今宁强县阳平关镇)参加进士考试,还要将此事上报时任四川制置使的董居谊,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站在吴忠嗣子孙的立场上来看,为吴忠嗣撰志树碑就是为其家族再造 “忠臣 ”形象。

附注

⑥仇鹿鸣:《一位“贰臣 ”的生命史 ——〈王伷墓志〉所见唐廷处置陷伪安史臣僚政策的转变》,《文史》2018年第2期;又收入仇鹿鸣的《长安与河北之间:中晚唐的政治与文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3—86页,有所增补。 ⑦路育松:《从冯道的评价看宋代气节观念的嬗变》,《中国史研究》 2004年第 1期。 ①王德毅:《宋人墓志铭的史料价值》,《东吴历史学报》 2004年第 12期。 ②王海平:《宋代墓志文献释读错误举隅》,《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9年第 6期。 ①《安丙墓志铭》,参见《安丙研究》,第164页。 ②《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二之一五,第96册,第3790页上栏。 ③王智勇:《南宋吴氏家族的兴亡 ——宋代武将家族个案研究》第4章,巴蜀书社 1995年版,第 234—239页:杨倩描:《吴家将 ——吴玠吴磷吴挺吴曦合传》,河北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261—262页。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七,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版,第6717页上栏;又参见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点校的《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上海古籍出版社 2106年版,第8556页。 ⑤《宋史》卷475《吴曦传》,第13813页。杨倩描认为,叛宋后,南宋在蜀官员有的先后出川,有的消极抵抗。吴曦派人召请赵氏,是想利用她南宋宗室的身份来稳定局面,极是。 ①《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七,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版,第6717页上栏;又参见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点校的《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6年版,第 8556页。 ②《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七,第 6717页上栏。此处 “中”通 “忠”,意在表明对朝廷的忠诚之心昭然若揭。 ①唐德宗时,李忠臣叛唐投附朱泚,其政治护身符“忠臣”并未能保全他,最终是以“叛臣”的身份被处斩,成为一大反讽。详见刘昫的《旧唐书》卷 145《李忠臣传》中华书局 1975年版,第 3939— 3943页:《新唐书》卷 224下《李忠臣传》—6390页。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387, ②(清)王昶:《金石萃编》卷 159,《石,刻史料新编》第 1辑第 4册,台北新文丰出版社 1982年版,第 2956—2959页下栏。 ③王新英:《伪齐〈盂邦雄墓志铭〉考释》,《吉林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第 2期。 ④ [英 ]史怀梅著,曹流译:《忠贞不贰?— —辽代的越境之举》,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5年版,第 81—127页。 ⑤张仲友、刘莲青:《巩县志》卷17《金石志》《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30册,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86年版,第48页下栏;许正宏:《刘齐阜昌改元始年小考》,《中国史研究》 2011年第 2期。该文在讨论《孟邦雄墓志》年月记载与《宋史》记载出现误差时援引过这条材料。 ⑥《徐方墓志》云:“宋宣和二年,戍熙河,与夏国人马见阵,立奇功。始补进武校尉,后累有战功,品制随加口口有劳,遣加武显郎。夫事宋,事齐,耻也。不足以展雄略之材。及事大金口云龙之会,思所以报国。”参见王新英的《全金石刻文辑校》,吉林文史出版社2012年版,第 56—57页。 ①志文见《全金石刻文辑校》,第187—188页。考证可参见王锋钧、春玲的《金〈周伦墓志〉考证》,《碑林集刊》第九集,2003年版。《全金石刻文辑校》将 “周伦 ”,误作 “周论 ”。 ②《宋史》卷28《高宗本纪》,第521页。 ③王宗器纂修:《莘县志》卷9,明正德刻嘉靖间增刻本,第8—12页。 ④吕亚虎:《南宋王仁杰夫妇墓志考释》,《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24辑,2017年,第176—184页。 ⑤陆扬:《从墓志的史料分析走向墓志的史学分析 ——以〈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 2006年第 4期。

知识出处

南宋经略陇蜀与吴玠吴磷史事研究

《南宋经略陇蜀与吴玠吴磷史事研究》

本书分为上编 南宋经略陇蜀研究 和下编 吴玠吴磷史事研究,收录了《南宋川陕防线的粮草问题》《论吴氏抗金的战略意义》《论 吴 家 军 在 陇 蜀 的 作 为 与 贡 献》《仙 人 关 之 战 及 其 战 法 与 特 点》《从军事地理角度看仙人关战役的意义》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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